涡阳养老保险中奖名单15年12月退休名单

天气预报:
日县人社局
信息来源: 涡阳县政府网&&作者: 涡阳县政府网&&浏览次数:212&&日期:&&视力保护色:&&&&&&&
主持人:今天的上线单位是涡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政风行风热线实施方案的要求,&政风行风热线&一定要坚持单位主要负责人上线制度。县人社局落实的非常好,今天带队走进直播间的是王锐局长,跟随王局长一同走进直播间的还有县人社局相关业务股室负责人。
主持人:王局长,你好,今天又是咱们县人社局上线了。我们知道咱们人社系统涉及的业务比较广,而且都涉及到广大的群众、职工。请问目前咱们正在开展的工作主要有哪些?请王局长给听众朋友们介绍一下好吗?
王锐局长:好的。目前我局开展的大项重要工作主要有三项。
第一项主要工作今年我们顺利完成了创业担保贷款任务。为创新工作模式,开创创业贷款工作新局面,就业人才服务局转变服务模式,简化贷款办理程序,探讨新的工作方式(整贷直发模式),年初与财政局联合出台了《涡阳县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实施方案》;之后分别与涡阳农商银行、邮储银行涡阳县支行、涡阳湖商银行签订了涡阳县创业担保贷款合作协议。新的工作模式使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政策取得了最佳效应。目前,创业贷款工作已有序开展,已受理贷款手续1225卷,发放贷款6897万元,完成全年目标任务6875万元的100.3%。此项工作的开展,为那些有心创业但受一时经济条件限制的人员解了燃眉之急,到群众的一致好评。
&&&主持人:听说近期咱们部门就广大退休人员涨工资做了不少工作,给大家介绍一下好吗?
王锐局长:&是的,这也是我下面要介绍的。就是我局圆满完成了企业退休人员的调待工作。根据国家、省文件规定,从日起,对日以前已经办理退休手续且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具体调整办法是1、定额部分,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65元。2、挂钩部分,按每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工龄)每满一年每月另增加2元,累计缴费年限尾数不足一年的按一年发放;另每人每月增加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3、倾斜部分,调整高龄退休人员另增加基本养老金标准。截至日年满70-74周岁的,每人每月另增加基本养老金标准140元;年满75-79周岁的,每人每月另增加基本养老金180元;年满80-84周岁的,每人每月另增加基本养老金260元;以前年度已享受过高龄另增加基本养老金但达不到此标准的,补齐到标准。此次企业退休人员调待工作共涉及15000余名企业退休人员,平均人均增加养老金151.6元。与此同时,我局还做好了我县2016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调待工作。涉及到退休人员9400余人,平均人均增加养老金近200元。由于此次调待涉及到广大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我们非常重视,及时组织精干力量,加班加点工作,已于今年9月底基本完成。此次调待,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怀,使他们能够享受到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成果。
&主持人:是的,广大退休人员对这次调待是非常满意。咱们的其他大项工作呢请王局长接着介绍?
王锐局长:第三项就是我们城乡居保局正在开展领取待遇人员的资格认证工作。从9月12日起,我们对全县所有在日前领取城乡居保养老待遇的人员进行资格认证。待遇领取人员凭本人户口簿或身份证或社会保障一卡通等有效身份证明于今年9月12日&11月20日到所属村(居)委会进行资格认证。为了方便群众、服务群众,减少群众不必要的跑腿麻烦。对于已经办理过高龄补贴资格认证的人员无需再进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由我局协调老龄委,直接引用高龄补贴人员认证结果;对因残疾、重病等原因,行动不便不能到现场认证的人员,由我们的认证人员进行上门认证。对于异地居住的待遇领取人员可自行通过亳州市网上办事大厅相应模块进行资格认证。其中,省内异地居住的待遇领取人员也可到居住地所属镇级以上城乡居保经办机构,依托全省统一的城乡居保业务系统办理异地认证;省外异地居住的人员也可寄回居住地村(居)委会、社保经办机构、公安派出所等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或者本人持近期报纸、日历的照片作为认证的依据。凡未参加资格认证或者资格认证未通过的待遇领取人员,停发养老金待遇,待资格认证通过后予以补发。请广大城乡居民及时进行认证。以免造成停发待遇的麻烦。
&&&&主持人:王局长,今天咱们在热线中打算宣传哪些政策业务?
王锐局长:劳动者权益的维护一直是我们社会稳定、劳动关系和谐的一项重要保障。我们国家从1995年颁布了《劳动法》,2008年颁布了《劳动合同法》,日起又施行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这些法律法规对进一步规范劳动关系,对劳动关系的健康发展具有较好的指导意义。今天请我局法规股的董魁勇同志讲解一下《劳动合同法》方面的法律知识。
主持人:刚才王局长提到了劳动合同的签订,现在用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吗?它的重要意义在哪里?
董魁勇:是的,现在用工应该签订劳动合同。国家为此已经颁布了《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实施条例》两部重要的劳动法律来规范用工行为。签订劳动合同,不仅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更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从法律意义上讲,签订劳动合同是新参加社会保险人员的必备条件。根据《安徽省劳动用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或终止社会保险关系时,应当提供已办理用工登记的人员花名册&,而用工登记时,用人单位必须提供与劳动者已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我们在实际工作中也是要求的,单位不提供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文本,我们不给予劳动用工备案,按照规定,我们不备案单位也就没办法办理社保手续。)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关于确立、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权利、义务的协议,是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和依据。签订劳动合同是稳定劳动关系、减少劳动纠纷的前提和关键。如果处理不当,就会给以后的劳动用工埋下隐患。从实际工作出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靠劳动合同去确定的,双方当事人无论哪一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劳动合同都是依法维权的重要的有力证据,(咱们在审理劳动争议的时候,经常遇到双方由于没签订劳动合同给他们带来的不便,这个证据很重要)。
主持人:既然用工一定要签订劳动合同,不签订劳动合同会有什么后果或风险呢?
董魁勇:不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用工,肯定会承担一定的风险。今天我就从不按照法定形式和时间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押金、保证金的风险;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劳动合同约定不明的法律风险四个方面说说劳动合同签订的法律风险防范。
先说第一、不按照法定形式和时间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不按法定形式签订的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由此可见,劳动合同的法定形式是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资双方明确权利义务以及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各自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只有以书面的形式固定下来,各自的主张才能被予以支持和认定,使纠纷能够顺利解决。在这里,书面才是法定的形式。就是要签订纸质的,容易保存的劳动合同。而不是口头的。在实践中,用人单位一定要避免陷入这种误区,即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就可以规避法律的规定,自由处置员工的录用与辞退,而且还可以不缴、少缴税款和社会保险费,即便员工去告,也会因缺乏证据而不了了之。其实不然,原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在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可参照的凭证包括:(1)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而且这一通知还规定了用人单位终止事实劳动关系的,也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即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很难因此免除相应的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只要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要为劳动者办理相关手续,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没有劳动合同,劳动者只要向有关部门举报或申请仲裁,经查实后,用人单位仍然要补缴社会保险费,且相关责任人还要接受处罚。
另外,如果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面临着补偿金风险。根据法律规定,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无论何时将其辞退,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如果签订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以及严重违纪、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解除条款,及时辞退不符合用工条件的员工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不按法定时间签订的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之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此外,对于《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就已经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二款规定,应在新法也就是2008年出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需要特别提醒用人单位的是,《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不按照法定形式在法定时间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不仅不能规避法律风险,还会增加法律风险。具体而言,用人单位不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劳动合同将会面临以下法律风险:
1,支付双倍劳动报酬的风险。《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用工故意不订立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对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规定了更为严格的制约措施。《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个1月但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也就是说从第二个月起,每月再支付一倍的工资。
2,自身利益无法得到保护的风险。劳动合同维护的是劳资双方的利益,也是对双方的法律约束。不签订劳动合同,可能对用人单位更加不利。因为没有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不受约束,随时可以走人,这将导致企业内部人员的高流动性,这种流动对企业制度管理、形成企业文化都是致命的,对企业成长与发展更是不利。有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尤其需要用劳动合同保护自己的利益:一是涉及到商业秘密或竞业限制的劳动者,企业通过劳动合同(包括专项协议)的相关条款对其进行约束比较有效;另一种是用人单位出资培训劳动者的,也只有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或者签订专项的培训协议,才可以预防和控制劳动者提前离职,防止给企业带来损失。
3,导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成立的风险。《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单位没有法定理由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或即使解除了但也要付出一定的代价。
主持人:刚才你讲了不按照法定形式和法定时间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那么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押金、保证金会承担哪些法律风险呢?
董魁勇:在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还存在着以防偷、防跑、防犯规等为由,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押金&、&保证金&。其实这是违法的。 《劳动合同法》第9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此外,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也早就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物)或抵押金(物)。对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还要注意不要变相收取押金、保证金的行为。比如,试用期内扣发工资,待转正后再补发的行为,就很容易被认定为以扣发工资的形式变相收取保证金。
一旦劳动者向劳动部门投诉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时收取押金、保证金,企业将得不偿失。《劳动合同法》第84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绝不可以收取押金、扣押证件,否则不但会面临行政罚款、赔偿劳动者损失等法律风险,还将严重损害企业形象和社会声誉。
我们就处理过这样的案例:一民办学校在招用教师时,收取押金3000元并扣押其毕业证。某校招用教师时未签订劳动合同并收取押金、扣押有效证件,违反《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第九条的规定,特别是《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仍未签订劳动合同,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我们指出其违法行为将会承担的法律后果,经调解,最后双方达成一致,某民办学校一次性支付11000元并返还张某的毕业证书及押金。
&&主持人:劳动合同的内容主要有哪些,我们在签订时应注意什么呢?
董魁勇:《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还可以在合同里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首先在签订劳动合同的程序应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予以确认,合同至少应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劳动者当妥善保管自己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强迫劳动者集资、入股,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有效证件。第二、劳动合必须充分体现合同双方地位的平等性。在劳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鉴于目前实践中,多是由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范本,因此用人单位有义务向劳动者解释说明合同内容,合同中关于权利义务的叙述要求准确、清楚、完整、明白易懂,防止在劳动执行过程中产生误解或曲解,从而带来不必要的争议,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造成损失,也为合同争议的处理带来困难。第三,对刚才所列法定条款认真查看,特别是在试用期、工资待遇涉及到自身切实利益的方面多留意,拒绝合同中只讲义务而不提或少提权利的霸王条款。一言以蔽之,无论是法定条款还是意定其他条款,都必须合法才能使其法生法律效力。希望广大求职者能够在求职过程中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这里我们也由衷的提醒广大劳动者,如果单位没有主动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可以主动向单位提出,要求单位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这样以后一旦发生劳动争议,自己可以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尾):今天的《政风行风热线》节目到这儿就结束了。由于时间的关系,今天可能有的听众的电话没有打进直播间与嘉宾进行交流、互动。在节目之外,你可以通过涡阳新闻综合广播值班热线37679继续和我们联系。退休公示(2015年12月-1)
发布日期:
【】 【 】
视力保护色:
  2015年12月正常退休人员的档案已由我局初审,现将初审后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若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及时与我局联系或举报。
 & 联系电话:4728362&&&& 4728037
  举报电话:4823298
  邮&&& 箱:&
  附&&& 件:
宜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内容页
关于对月份全市企业正常退休和灵活就业退休人员名单进行公示的通知
发布人:xinxiyuan&有效期:
不限&浏览次数:8792
按照单位报名、档案审核、资格初审、集中复审、上级抽查等程序,我市月份企业正常退休及灵活就业退休已审核完毕。现将审核后的退休人员名单进行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退休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和申报退休类别。公示期为10天(日至3月9日)。如发现公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请务必于公示期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科室或本单位反映情况(下岗失业人员请向劳动代理中心反映问题)。公示期满后,如无任何异议,退休人员可依照单位安排办理退休和待遇审核发放手续。
投诉电话:
市人社局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办公室:0635&7121799
市人社局养老保险科:0635&7121736
劳动代理中心:
&&&&&&&&&&&&&&&&&&&&&&&&&&&&&&&&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2015年12月退休公示
您当前的位置: >
2015年12月退休公示
&&& 根据芜湖市人社局《关于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要求,经日局长办公会同意,审核准予退休431人。公示期为9天(日至1月15日),在公示期内接受群众监督。
 监督电话:纪检室:2567767 
参保人员(燃料公司)
参保人员(化肥厂)
参保人员(化肥厂)
参保人员(化肥厂)
参保人员(家俱厂)
参保人员(自行车配件厂)
参保人员(长江羽绒厂)
参保人员(针织厂)
参保单位(石化股份公司)
参保单位(黄池供销社)
参保单位(城关粮站服务工)
参保单位(物资回收公司)
参保单位(天鹅地毯厂)
参保单位(鞋厂)
参保人员(植物油厂)
参保人员(工农窑厂)
参保人员(化肥厂)
参保人员(九连山茶场)
参保人员(化肥厂)
参保人员(三元茶场)
参保人员(建安公司)
参保人员(石化股份公司)
参保人员(方村粮站服务工)
参保人员(安广网络信息股份公司
参保人员(火龙岗粮站)
参保人员(县军民综合服务部)
参保人员(三元供销社)
参保人员(黄山毛纺厂)
参保人员(工艺地毯厂)
参保人员(长江羽绒厂)
参保人员(方村粮油购销公司)
参保人员(金源集团)
六郎镇北陶村赵一组
六郎镇北陶村原东组
六郎镇中窑村团结组
六郎镇中窑村新建组
六郎镇殷港村上桥组
六郎镇北陶村赵二组
花桥镇复兴村
花桥镇九十殿
花桥镇庙音村
花桥镇老观村
花桥镇复兴村
花桥镇复兴村
花桥镇九十殿村
花桥镇复兴村
花桥镇复兴村
花桥镇复兴村
花桥镇复兴村
花桥镇九十殿村
花桥镇复兴村
花桥镇复兴村
花桥镇复兴村
红杨镇三胜村山头组
红杨镇万村周村组
红杨镇万村周村组
红杨镇团坝村贡庄组
红杨镇岗山村千家基组
红杨镇团坝村上团坝组
红杨镇月湾村陶村组
红杨镇万村小万村组
红杨镇万寿村河埂组
红杨镇团坝村贡庄组
红杨镇万村周村组
陶辛镇夫子阙社区高塘组
陶辛镇夫子阙社区高塘组
陶辛镇清凉渡村西村组
陶辛镇双桥村桥北组
陶辛镇芦中村东巷组
陶辛镇芦中村沙坝组
陶辛镇友谊村团东组
陶辛镇友谊村陶东组
陶辛镇胡湾村刘村组
陶辛镇芦中村民一组
陶辛镇胡湾村刘村组
陶辛镇友谊村陶灯组
陶辛镇沙墩村沙三组
陶辛镇胡湾村上湾组
陶辛镇清凉渡村江村组
夫子阙社区
夫子阙社区
夫子阙社区
夫子阙社区
夫子阙社区
夫子阙社区
夫子阙社区
夫子阙社区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涡阳天气预报15天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