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幼儿园防意外伤害教案应该承担哪些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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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意外事故案例及分析
孩子是家庭的未来,每个家长都不愿看到孩子在幼儿园发生意外事故,当幼儿园发生意外事故后我们应该做什么?幼儿园意外事故的责任人是谁?对于发生意外事故后的幼儿园该如何整改?具体内容请阅读下面的幼儿园意外事故案例及分析了解。幼儿园意外事故案例及分析一、个案描述萌萌和飞飞是某幼儿园大班的同班小朋友。一日,教师王某带领幼儿到户外活动,在排队时,王老师一再交待:“小朋友排队下楼梯时,不要拥挤、打闹。”下楼梯时,飞飞站在萌萌的背后,两人均在队尾,趁队伍行走拉开距离时,二人嬉闹,萌萌背飞飞时摔倒,导致飞飞的左股骨中段发生斜形闭合性骨折。事故发生后,幼儿园及时送飞飞到医院治疗,飞飞住院两个月后临床愈合。飞飞住院期间共花去医疗费5680元,飞飞的父母、住宿费、医院伙食费、护理费、交通费及必要的营养费等4450元。飞飞的父母与幼儿园及萌萌的父母就医疗费和赔偿问题多次进行协商,要求幼儿园和萌萌的父母赔偿上述费用共计10130元。萌萌的父母认为,萌萌入园意味着自己己经将萌萌及对其的监护责任托付给了幼儿园;萌萌在幼儿园时,自己作为法定监护人不可能直接行使监护人责任,只有幼儿园才能监护孩子,因此,自己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幼儿园则提出,在孩子下楼之前老师已经一再强调“不要拥挤、打闹”,且事故发生之后幼儿园及时送飞飞到医院治疗,幼儿园主观和客观上都不存在过错,不应独自承担如此巨额的赔偿费用。协议未果,飞飞的父母作为代理人,以幼儿园及萌萌的父母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幼儿园及萌萌的父母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0130元。二、个案分析在上述案例中,要明确应由谁来承担这次意外事故的责任,我们首先应该从法律上弄清以下几个问题:幼儿园是不是在园幼儿的监护人?对幼儿的监护职责是否随着幼儿入园转移到幼儿园?在园幼儿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幼儿园究竟应该按什么原则来承担民事责任?(一)幼儿园是否是在园幼儿的监护人在当前的多起幼儿在园意外伤害事故中,幼儿园是否是在园幼儿的监护人,是否承担监护责任,已经成了幼儿园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承担多大责任的焦点问题。由于种种原因,公众舆论倾向于幼儿园理所当然地具有监护人的身份,应该对幼儿在园事故承担监护不力责任。其实,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情况并非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但是,从现实情况以及监护制度的实质来看,幼儿园都不是在园幼儿的委托监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对未成年人的非因法定事由不能免除。此外,该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可见,法律并未规定幼儿园能够成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所以,即使父母把未成年人送进幼儿园学习、生活,使未成年人处于幼儿园的管理之下,幼儿园也并不因此而具备监护人的主体资格。此外,根据这一规定,幼儿园担任在园幼儿的监护人,必须同时具备两个前提条件:一是被监护人没有父母或其他近亲属,或者是其父母和其他近亲属无监护能力;二是被监护人的父亲或者母亲的所在单位是幼儿园。一般情况下,幼儿园是不可能具备这两个条件的,因此,那种认为幼儿园是在园幼儿监护人的说法,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因此,在上述案例中,即使萌萌的父母把萌萌送进幼儿园学习、生活,但是,幼儿园也并不因此而具备监护人的主体资格。不管萌萌是在园内还是在园外,萌萌的监护人仍然是也只可能是萌萌的父母。(二)幼儿园是否对在园幼儿承担监护职责依上所述,我们已经可以比较清楚地知道,幼儿园根本不可能以法定或者指定监护人的身份承担法律责任。那么,在园幼儿不在其法定监护人监护之下时,幼儿园是否对在园幼儿承担监护职责?我国教育类的,如《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及《幼儿园管理条例》等都明确规定,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幼儿园对幼儿负有进行安全教育、通过约束指导进行管理、保障其健康成长的职责,这说明幼儿园对在园幼儿主要负有三个责任:一是教育责任,二是管理责任,三是保护责任。幼儿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人们往往将第三种保护责任与监护责任混为一谈。在此,需要指出的是,监护责任的范围远比保护责任要广得多。《意见》第10条明确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表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表其进行诉讼。”因此,父母将幼儿送到幼儿园并没有发生监护权的转移。概而言之,监护职责是基于亲权而产生的一种法定职责,幼儿园对幼儿的教养职责是基于教养机构的设置而产生的一种工作职责,两者性质不同。从职责范围来看,两者也不尽相同。根据《幼儿园工作规程》的规定,幼儿园的职责是“实行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而监护人的职责是基于法律的规定,主是包括上述六方面的监护职责。据此,在上述案例中,萌萌的父母承担对萌萌的监护职责,幼儿园不应该承担监护不力的法律责任,而应该是根据一定的归责原则来承担合法合理的法律责任。(三)幼儿园应按什么原则来承担民事责任《意见》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补偿。”可见,依据法律,幼儿园在赔偿问题上实行的是“过错原则”,即幼儿园对在园幼儿伤害承担责任与否,要看事故的发生与幼儿园管理职责的履行有无直接因果关系,要考虑与幼儿园教育教学活动有无联系,要看幼儿园教职工在履行职责中有无故意和过失的过错。根据过错原则归责,只有当幼儿园在与幼儿园教育教学活动相关联的活动中有过错,造成幼儿伤害,才应承担与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责任,即损害赔偿额度应与幼儿园过错大小相联系。另外,《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这一条表明,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致他人损害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无论监护人是否有过错,监护人都要对被监护人所造成的侵权损害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即使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也就是说没有过错,也只是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而不是免除责任的条件。上述案例中,教师在下楼梯之前提醒幼儿“不要拥挤、打闹”,教师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正确行使了对幼儿的管理和保护责任。但是,幼儿园没有注意到幼儿排队下楼存在的安全隐患,且未采取有效的措施,如在幼儿排队下楼时在队尾增加一名教师看管来消除这一安全隐患,说明幼儿园未完全尽到妥善管理幼儿的义务,在教育教学活动的管理中存在过失,间接导致了该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因此,幼儿园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那么,在上述案例中,萌萌的父母应承担什么责任呢?日起施行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10条规定:“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第28条规定:“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外,《办法》还明确规定:“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据此,在上述案例中,飞飞的伤害直接由于两名幼儿不遵守幼儿园纪律—“下楼梯时不要拥挤、打闹”—所致,因此,两名幼儿自身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萌萌的父母作为萌萌的监护人,必须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保护在园幼儿的人身安全,积极采取各种措施防止各种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是幼儿园和幼儿家长的共同心愿。出于种种原因发生了事故,不管是幼儿园还是幼儿家长,都应学会运用法律的手段妥善处理。此外,《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明确提出:“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据此,在幼儿园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中,逐步建立幼儿园责任保险制度,让保险公司介入理赔、实现理赔市场化,应该说更是一条对幼儿园和家长都有利的解决问题的途径。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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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地区找律师美林幼儿园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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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林幼儿园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应急预案为了切实保障师生的身心健康和学校财产安全,积极预防和有效处置校园意外事故,降低事故的危害程度,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工作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预案。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尽一切努力杜绝或减少校园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尽一切努力把师生生命及国家财产的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二、工作目标1、经常性地对教职工、对学生进行安全、自救自护教育,牢固树立安全责任意识,切实提高师生的安全自我防护能力,确保师生健康、快乐地学习、生活。抓好师生的安全教育工作,积极采取应急措施,力争意外事故的伤害程度降到最低。2、完善安全防范制度及重大安全事故信息监测报告制度,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处理,确保学校各项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三、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成立以法人代表谢思韵为组长,陈伟玲园长为副组长,薛谏容、黄炜烽、郑美金、封伟娜、朱敏仪为组员的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幼儿园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的应急管理,同心协力,加强监督与领导,指挥调度,确保应急方案的有序、科学、系统地组织。四、预防方法1、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增强教师的责任意识和法制意识。2、加强对学校的教育教学、生活设施设备的检查,每月定期做好安全自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3、加强门卫管理,实行外来人员登记制度,禁止非学校人员和车辆随意进入校园。4、各班班主任及科任教师以各种形式加强对学生进行行为规范教育、安全知识教育,增强学生防护意识。5、教育学生在上下楼梯或转弯处不急跑、不乱窜,避免事故发生。6、禁止学生把有毒有害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刀具、锐器等带入校园。7、体育教师加强学生运动技能技巧训练,严防体育伤害事故发生,每期至少组织一次自救自护演练。8、教育学生不从事有危险的劳动,不到危险地带去玩耍、逗留,遵守学校纪律,按时上下学。9做好学生卫生防疫工作,防止传染疾病在校内传播,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及时处理。五、应急处理措施校园突发事件发生时,立即启动安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1、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在现场的安全小组成员协商处置,并有在场的最高职务者发布命令,组织自救或互救。学校其他成员应在预案启动后迅速到岗,抢险组、后勤组人员待命。学校全体教师必须坚守各自岗位,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发布误导信息,共同做好维护稳定工作。2、应急预案实施必须以人为本,遵循生命安全高于一切的原则。所有发布的命令必须无条件执行,否则从重追究有关人员责任。3、事故发生时,坚持先人后物的原则,及时救治受伤学生。发生学生伤害事故以最快速度对受伤学生进行救治。对于伤势轻微的,可以由学校卫生保健员进行处理。对于伤势较重的,在场教师应及时将受伤学生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对于伤势严重的,及时拨打120进行急救。4、无论任何事故,第一时间内及时通知家长,并做好家长的安抚工作,以及受伤学生的安抚工作。5、若事故伤害属学生相互之间造成的,班主任应通知双方家长,并做好双方家长的协调工作。若属有意伤害,肇事者一方家长应承担主要医疗费用。6、对其他学生进行安抚。在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时,各班班主任老师应及时组织、安顿好其他学生的稳定情绪,避免混乱。7、向在关部门报告。一般事故三天内书面报中心学校,重大事故立即报告中心学校,中心学校立即向区教育报告,事后并要书面汇报。8、做好协调工作,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后,与受伤学生或家长,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妥善处理事故。9、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10、做好事故调查取证工作。11、召开安全领导小组及全校教师会议,通报事件,稳定人心。召开学生会议,通报事件经过,并进行安全再教育,做好事故后校园稳定和秩序维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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