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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会展示上天入海“神器” “科技专区”成为展会焦点
[导读]&国产深海水下无人机、遥控胶囊内镜机器人、全海深无人潜水器、智能穿戴、二代高温超导带材……一批反映当代先进科技的产品和项目日前在第四届中国(上海)国际技术进出口交易会上集中亮相。
上交会展示上天入海“神器”
科技日报讯&(杨晶蕾&记者王春)国产深海水下无人机、遥控胶囊内镜机器人、全海深无人潜水器、智能穿戴、二代高温超导带材……一批反映当代先进科技的产品和项目日前在第四届中国(上海)国际技术进出口交易会(简称“上交会”)上集中亮相。本届上交会上,面积达1000平方米的“科技专区”成为展会焦点。
上天入海,上交会既有上天的飞行器,也有入海的深潜器。记者看到,上海张江高新区的昊翔电动飞机,在起飞重量、最高时速及充电时间等方面大大优于世界同类产品;&在上海彩虹鱼海洋科技公司的展台,展出了一款万米级载人深潜器的模型。这款“彩虹鱼”号载人深潜器拥有目前世界最大内径的载人飞行器,每次下潜可搭乘3人,是人类历史上首个能搭载三人的全海深作业型载人深潜器。
在万众创新展区,25项贴近民生的中小微科技企业研发项目让观众驻足。智能充电桩网络建设与运营,通过下载APP即可实现找桩、导航、扫描网络支付和充电等服务;智慧住宅中央控制服务机器人及社区家庭组网系统能成为您的智慧管家;胚胎植入前遗传学诊断和筛查技术则能提高试管婴儿成功率,降低新生儿出生缺陷率。
在技术转移活动板块,将开展5场专业技术转移活动。国家技术转移东部中心、上海技术交易所等将联合国内兄弟省市的10家技术转移机构和科技服务平台以及16家科技企业进行项目推广和案例宣传。
据悉,科技部组织了近年获得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企业参展,展出面积1900平方米。一些新产品、新成果得到展示,如全球领军企业晶能光电的LED材料与器件技术、中国石化的国际领先高效环保芳烃技术和全球一次建成里程最长的京沪高铁技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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鸟类迁徙的航向到群体动力学,长久以来一直是个谜。
地球每人每年会受来自天然放射性核素辐射剂约2.4毫希沃特.
轻量化技术与汽车产品的安全性并没有直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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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许多奇老师应邀出席上海市法学会青年法学沙龙——碳金融及其相关法律问题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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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办:&& 上海市法学会青年法学法律工作者联谊会、金融法研究会
&&&&&&& 时 间:&&&&&日 晚上18:30&20:30
&&&&&&& 地 点:&&&&上海市法学会一楼会议室
&&&&&& &主持人: 宋一欣 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 主讲人: 刘春彦 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 记录人: 王志刚(华东政法大学2009级经济法专业研究生)
&&&&&&&&&&&&&&&&&&&&&&&& 袁晓波(华东政法大学2009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 张志军:各位老师、各位领导以及各位青年朋友,大家好,今天晚上大家相聚在这里,是我们法学会为大家搭建了这个平台,即青年法学沙龙,我是上海市法学会研究室的张志军,也是青年法学沙龙具体的组织者和操办者。今天参加会议的有我们法学会法学部的主任陈冬沪教授、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的会长吴弘教授,还有来自理论部门和实务部门的青年专家学者。我觉得我们法学会搭建这个平台,无非是想给大家提供一个相互认识以及交流的园地,在这里我们没有禁区,请大家畅所欲言。在我们这个活动开始之前,我先提两点请求,第一个请求是青年学者如果有一些好的主题和议题可以跟我联系,提到这个平台上大家一起讨论;另外一个请求是我希望青年朋友能够一带十、十带百,把更多的青年朋友聚集到这个平台上,更好地发挥这个平台的作用,更多地发出我们青年学者的声音。我们今天的主题是&碳金融及其相关法律问题&,学术探讨部分由我们金融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宋一欣老师主持,主讲人为同济大学的刘春彦老师,刘春彦老师讲完之后大家可以围绕这个议题畅所欲言,积极讨论。现在就把时间交给宋会长,大家欢迎。
&&&&&& 宋一欣:我们金融法研究会和法学会青年法学沙龙已经联合搞了多次活动,今天的主题是由于前一段时间我和刘老师通电话,他说正在做一个碳金融方面的课题,于是就产生了今天会议的主题。今天的会议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由刘老师讲,主要是碳金融、碳交易的一些问题,他讲完之后我再讲一些碳税的问题,其实碳税离我们也不远了;第二部分由大家进行研讨。这次沙龙的主要内容是碳金融的起源问题、碳交易市场的一些基本问题、碳税的一些问题以及碳金融法的一些基础问题。说到这里,可能一些人觉得听得云里雾里,怎么碳的问题变成这样了?看来这个问题确实是一个前沿问题,所以有必要拿出来大家一起讨论,在我们这个沙龙进入正式议题以前,我们先请法学会研究部主任陈冬沪教授发言,这也是我们的一个惯例,大家欢迎。
&&&&&& 陈冬沪:青年法学沙龙举办了这么多次,已经形成了一个品牌,很多同志前来参加,探讨一些前沿的法律问题,今天的主题也很前沿,我主要也是来学习的。我们青年法学沙龙的好处是大家畅所欲言,大家有什么想法就提出来。刚才张志军老师讲了,大家有什么好的创意、好的题目就提出来,现在我们是一个季度举办一次,但是如果有好的题目,也不限于举办一次。刚才我和刘老师也在商量,我们以后可以把这个沙龙办到各个学校去,比如我们可以在同济办一次,在财大办一次,形式上也可以有一些变化,我在这里再次欢迎大家参加这个沙龙,谢谢大家。
&&&&&& 宋一欣:言归正传,现在我们请同济大学法学院刘春彦副教授、博士做专题发言,大家欢迎。
&&&&&& 刘春彦:这个题目的起源是这样的,我们之前给大家发了一个邀请,10月15、16、17号在同济将举办一个中国法学会银行法的年会,在年会题目设计过程中,根据法学会和吴老师的建议,其中有一块就是关于碳金融、碳交易的问题,正好上次宋律师打电话跟我说我们是否能先讨论一下,我说可以。
&&&&&& 我之前有一个项目做了三年,和今天的主题不太一样,但有共同性。其实研究碳金融、碳交易,我们也是外行,因为这是近几年才兴起的,为什么叫碳金融、碳交易?因为温室气体效应76%是由于碳的排放引起的,所以叫碳交易、碳金融,这个概念就是这么来的。我今天汇报的主要内容是国际碳交易市场机制的现状和本质,主要有四个问题:第一,国际碳交易市场的缘起;第二,国际碳交易市场的机制;第三,国际碳交易市场的现状;第四,国际碳交易市场的本质。下面我就逐个向大家汇报。
&&&&&& 第一,国际碳交易市场的缘起。所谓碳交易,是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以及与之相关的金融交易活动的总称,由于二氧化碳在其中占了主导地位,它占了76%,所以叫碳交易。这个市场包括下面一些内容:排放权交易市场、额外排放权交易市场、与排放权相关的金融衍生产品。这个市场是怎么来的呢?自从2005年《京都议定书》这个《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附件开始实施,碳交易市场开始兴起,所以,这个东西很新,我们也没有很深的理解,它成为推动低碳经济的一个很重要的机制。其实减少碳排放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减少排放,第二种方式是捕获,即把排放的碳收集起来,一个是增加一个是减少。在国际上,它兴起的源头有两个:一个是《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另一个是1997年签订的《京都议定书》,《京都议定书》是这个公约的附件。大家也知道,后来出现了巴厘岛路线图,今年在墨西哥的坎昆还要举办一个会议,我们的一些学生将要去参加,他们自己写东西,然后被邀请去的。今天在座的有许多同学,其实这些机会就是他们自己争取来的,他们发表了一个自己的调查报告,会议的组委会收到之后就发给他们一个邀请函,而且还有赞助商提供往返机票,我也希望在座的同学也要争取这样的机会。大家知道,去年最重要的是哥本哈根会议,但是哥本哈根会议没有达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今年在坎昆继续开会就是因为这个原因。1992年制定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大概有150多个国家参加,确定了2050年全球温室气体的排放要减少50%的目标。1997年12月《京都议定书》是一个具体的实施纲领,大家都知道,《京都议定书》过两年就要到期了,所以去年才在哥本哈根举行会议,旨在达成一个新的协议。当然这里还有一些具体的指标,《京都议定书》规定了一些国家减排的具体指标:欧盟要削减8%,美国削减7%,日本、加拿大削减6%,哥本哈根会议讨论了削减的基点从哪一年算,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是按照低的基点算还是按照高的基点算?《京都议定书》讲了三种补充性的市场机制:国际排放权交易(IET)、联合实施机制、清洁发展机制(CDF)。实际上,《京都议定书》规定了三种实施机制,就使温室气体排放成为一种无形的可交易商品,排放量成为一种交易的标的。国际经济发展到今天,在我们传统的民事法律下,就出现了许多新型的交易商品,碳排放就是其中一种,这就是碳金融或者说碳交易最基本的法律基础。
&&&&&& 第二,国际碳交易市场的机制。《京都议定书》颁布之后,就为碳交易市场提供了一种机制。整个碳排放交易市场最早欧盟意图占据主导地位,布什政府时期,美国对这个问题并不是太感兴趣,后来美国才感到这里是有文章可做的,到奥巴马上台之后,美国对这个市场的态度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欧盟最早出台了自己碳排放交易体系,简称EUETS,这个体系是欧盟成员国政府联合设置并分配给各成员国一个碳排放额单位,简称欧洲排放单位。它的具体方式是管制,先设置一个额度,如果你实际的排放水平超过了配额,企业会受到处罚;如果企业的技术高,没有排放这么多额度,你就可以把这个额度卖掉,它的关键是排放的总量是确定的,这是最重要的,先给大家设置一个限额,如果排放超过了,就要承担责任,所以哥本哈根会议争论的焦点就是各个国家排放所占的比例是多少。除了欧盟的这个ETS交易平台,还有其他一些交易的平台,比如美国ICGI交易平台,这些都是政府强制性的。除了政府强制性的,还有一些自愿的交易平台,主要是一些国际的金融机构,比如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全球有四个交易所在交易碳期货合约,它们都是采取自愿的形式。我们当时提出过在中国上海期货交易所是否也可以推出碳交易期货合约,为此我们已经把四个交易所的碳交易规则翻译了出来。
国际碳交易市场的机制大致可以分成这么几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市场结构,市场结构可以分成两大类:一类是基于配额的市场,一类是基于项目的市场。基于配额的市场是设置一个限量,然后进行交易,参与者进行分配,参与者根据自己的需要来进行买卖,这个标准包括《京都议定书》的IET,以及欧盟设置的ETS;第二类就是基于项目来进行交易。这是关于市场结构部分的主要内容。第二部分是关于市场交易的参与者,参与者可分成三类:供给者、最终的使用者、中介。供给者具体涉及到受排放约束的企业和国家,以及开发者和一些咨询机构,特别是基金,他们都是这个市场的参与者,因为这个市场是有风险的,基金可以承担风险。最终的使用者主要是受排放约束的企业和国家,主要是受《京都议定书》约束的发达国家还有中国这种新兴的发展中国家,承担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市场参与者还有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主要是在二级市场进行交易,包括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以及保险公司,除此之外还有一些信用评级机构。第三部分是交易工具,交易工具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排放权产品,排放权产品我们通常称之为原生交易产品或基础交易产品。还有一类交易工具叫衍生产品,就是除了前面提到的基础交易产品,金融机构介入的越来越多,比如说自愿的交易市场、期货市场等有许多都是金融机构在参与,它们之所以进入,一是出于风险管理的需要,一是出于套利的需要,这是未来碳交易市场比较高端的部分。具体的碳交易衍生产品包括以下几种:应收碳交易排放权的货币化、碳排放权交付保证、套利的交易工具、保险或担保、与碳排放挂钩的债券。
&&&&&& 第三,国际碳交易市场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近几年特别是从2005年之后碳交易总量急剧增加,根据世界银行的统计,2008年碳交易市场的总额达到1260亿美元,是2005年的10倍,其中配额交易占了主导地位,为960亿美元,因为这主要还是强制性的,占了全部额度的74%,基于项目的交易是72美元,同时还有以CDM为基础的期货交易的二级市场,这方面也比较多,2008年衍生产品的交易大概有260亿美元,占了整个碳交易市场的21%。由于国际碳交易市场是一个全球性的市场,不是区域性的市场,也不是一个国家内部的市场,它涉及到国家与国家之间碳交易额的分配问题,有人认为,应该建立一个统一的国际碳排放交易市场,我在第四部分会讲到这个问题,统一的好还是分散的好?碳排放不仅涉及到碳排放减少的问题,它还涉及到国与国之间权力分配的问题,碳交易之所以转变成碳金融,里面还是有其他一些因素的,比如说美国人对国际新能源市场态度的变化,这是第一个问题,即市场分割,由于市场分割,难以形成跨市场的交易,当然也涉及到货币体系。第二个就是政策性的风险。《京都议定书》到2012年就到期了,由于哥本哈根会议没有达成协议,未来的碳交易市场存在不确定性,不知道今年坎昆能不能达成新的协议,如果达不成的话明年可能还要继续开会。这类风险主要包括:监管机构的标准和程序是不一样的,不同国家的政治意图是不一样的。比如哥本哈根会议指责我们派一个比较低级别的官员去参加会议,实际上我们后来花了很长时间来解释这个事情,温家宝同志写了一篇文章,来反驳人家。第三个问题是碳交易市场的交易成本,这个成本是巨大的,在基于项目的市场中,由于信息不对称会形成道德风险,由于监管部门要建立营运机构负责项目的注册和实际排放量的核实,实际排了多少是需要去测量的,这个费用比较昂贵。此外还有许多其他问题,比如现在有许多地方限电,河北有些地方把居民用电给关掉了。我上周去浙江做一个IPO项目的前期调查,去的这家公司老板说如果开一天停一天他会损失惨重,停一次电500万就没了,所以我们看不光是河北,浙江也是这样的,包括其他许多地方,所以降低排放的成本还是巨大的。因此很多人认为碳减排从长远来看是个好事,但从近期看对一些国家的经济发展还是会带来巨大的影响。现在碳交易市场中介机构比较重要,因为中介机构要提供材料,这样也会加大交易的成本,这是第三个问题,我就讲这么多。
&&&&&& 第四,国际碳交易市场的本质。我讲两个内容,一个是美国新能源市场的演变和碳交易。美国的新能源政策是从21世纪之后开始的,因为大家知道,2001年之后石油价格上涨,911事件的爆发给了美国一个发展新能源的契机,布什政府上台之后,他主张开发新能源,加强能源储备,发展可再生能源,加大勘探石油、天然气的力度,加强水利发电,这是当时小布什上台之后的政策。奥巴马上台之后美国的能源政策有了新变化,2009年5月的时候,奥巴马制定了一个严格的汽车燃油效率标准,2010年将要通过这个法案,这个法案将要对排放量较高的汽车进行限制。实际上我们看21世纪前10年不管是布什还是奥巴马的能源政策,石油和碳排放的关系是密切相关的。伊拉克战争的爆发,许多人认为美国真正的目的还是在于石油而不在于萨达姆是否有大量的杀伤性武器,这个历史怎么来看呢?从20世纪70年代布雷顿森林体系解体、美元和石油脱钩以来,美元的国际货币地位是摇摇欲坠。1973年中东石油危机之后,美国开始插手中东事务,这其中有很多故事,大家知道沙特牵头的欧佩克组织,美国对之是恨之入骨。但是到20世纪80年代美国人明白了,一定要拉住沙特,拉住沙特就能把石油价格降下来,国际石油价格降下来就能对付苏联,因为苏联当时的硬通货主要靠石油和天然气的出口,石油价格降下来了,苏联就撑不住了,最后苏联就垮掉了,这要比星球大战计划厉害多了。石油和美国20世纪70年代之后的战略是密切相关的,所以美国明白,必须掌控石油,如果说以前美元是金本位的话,那么现在就变成了石油本位。有人猜测,美国人曾经尝试过能够取代石油的就是碳排放。有哪些证据呢?比如说美国的碳排放政策是2005年鲍尔森任高盛公司总裁的时候起草的,也就是说美国关于碳排放量及其控制方案是由高盛公司提供的,当然我们国家可能也是某个部门提供的。通过这样对碳排放的管制以及交易制度的建立,简单的说就是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只能排放一定量的二氧化碳,一个企业在一定时期也只能排放被许可的配额,一旦超过这个配额,就要去购买其他企业的配额,一个国家一旦超过了,也要花一定的代价。美国设计的这个碳排放机制的配额不是逐年增加的,而是逐年减少的,也就是说配额会越来越少,相反交易价格是越来越高的,而交易价格主要是以美元来计价的。除此之外,美国又开发了一些新的投资品种,碳排放的配额可以到银行做抵押贷款,为什么美国可以这样做呢?因为美元是国际货币,如果是人民币就不行,因为没有人相信你,这个机制是一个逐渐完善的过程。温家宝从哥本哈根会议回来之后,他的讲话中也谈到了我们以后的一些思想,他说我们是在走钢丝。大家知道美国国内的新保守主义者喜欢站在道德的制高点去指责别人,比如我们刚加入WTO的时候,他们指责我们的环境问题、劳工问题,他指责我们的劳动环境有问题,他还指责孟加拉国的童工去制造服装。碳排放市场最早是欧盟想出来的,但是现在美国人利用了碳排放市场。这里还有一个很有趣的事情是巴菲特在2009年收购了一家美国铁路公司,大家知道,美国的铁路和中国相比,中国铁路好多了,那么为什么巴菲特要去收购呢?有人分析,在美国,运输业二氧化碳排放占全球碳排放的23%,而美国铁路运输占了美国碳排放的40%,所以如果美国碳排放配额要减少的话,铁路运输可能是个重要的命脉,这是巴菲特收购铁路公司的重要原因,这也是巴菲特在赌美国的经济。他认为美国会减少铁路运输的碳排放,而这是有利可图的,所以他购买了铁路运输的股票。为什么别人没有看到这个机会呢?因为巴菲特在金融危机的时候为高盛公司注入了50亿美元,他知道高盛公司为美国设计了碳排放方案。如果巴菲特能够成功,他通过掌控碳排放,就能掌控美国经济,这是这样的逻辑。
&&&&&& 第二个内容是碳排放的本质。这和气候门事件有关,气候门事件是说数据有误,再过几年喜马拉雅山的冰就没了,印度人提供的数据有误,所以从今年三月份的时候联合国开始调查这个事件,调查工作到8月30号结束,一共五个月,调查结论说整体上是成功的。但是有三个建议,第一个建议是呼吁调整领导层,彻底改变主席职能,把主席变成兼职岗位,要任命新的主席。第二个建议是这个结论对原材料采用的标准过于模糊,因为这个结论是从其他地方得到的,而它对这个结论没有一个认定标准,建议结论采用更严格的标准。第三个建议是要减少利益冲突,所以联合国的报告说要调查这个利益冲突。我曾经写过一篇文章说这是一场政治博弈,为什么呢?这里还有一个故事,联合国的气候变化特使是原挪威首相布伦特兰,她在今年三月份有一个说法,这个说法遭到了联合国秘书长的反驳,她的说法是要借鉴哥本哈根会议的教训,今后气候变化谈判遵循双轨制,部分议题在《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框架之外讨论。布伦特兰说气候变化谈判的复杂性超过了欧盟国家的预期,她的观点和欧盟的主张是相同的,即使她是联合国的特使,但是她仍然站在欧盟的立场上看问题,所以遭到了潘基文的批评,潘基文说布伦特兰仅代表个人的观点,不代表联合国的立场,潘基文说联合国会继续在气候变化的谈判中占据主导作用。之所以后来欧盟开始在倒潘,其中之一就在这个问题上。我讲这么多内容就是说碳排放的本质不在于它是一个因为碳排放引起的自然事件,而在于它是一个政治性的问题。这是我们在建立碳排放市场时要注意的,从短期来看我们肯定是要做的,但是从长远来看,我们要避免被纳入到别人标准的轨道上去。当然对我们来说核心的问题还是人民币的问题,这关涉到人民币能不能真正成为一个硬通货。碳排放只是国际金融市场的一个分支,我们怎么具体操作,应该有一个明确的说法,因为前面已经说过了,美国站在道德的制高点,时时会敲诈你。我倒是觉得,我们可以进行一些科学的研究,比如说,我们的碳排放量确实比较高,但是我们大量的商品出口到别的国家去了,他们进口了我们的商品,那么我们排放的碳就应该计算到他们的名下,因为商品是由你消费的,我们要大量宣传这样一个观念,这样我们就会逐渐掌握一些话语权。好了,我就讲到这里,谢谢大家。
&&&&&&&宋一欣:刘教授从宏观上讲了一下国际上碳交易和碳金融的一些问题,下面我从微观上讲一个小问题,就是所谓的碳税。碳税就是针对二氧化碳排放所征收的税,再细分的话有两部分,有国内税和海关税。我先说碳关税,碳关税是由美国最先提出来的。2009年美国能源部长朱棣文提出了要对能源行业的进出口征收关税,日美国通过了《清洁能源安全法》,这个法案规定要对不实施碳减排的国家要征收碳关税,这个法案从2020年开始实行,还有10年,这对中国是有很大影响的,因为现在中国出口占半壁江山的行业,比如机电、建材、化工,全都是高碳行业产品,这就是碳关税。第二个就是国内税,其实现在我们讲的碳税主要是国内税,碳税是根据英国一名经济学家在1920年写的一本书叫《福利经济学》而提出的,但是,后来一直没有引起重视,到60年代的时候大家开始重视这个事情了,开始出现排污收费、排污罚款的理论;到70年代国际经济与发展组织提出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此出现了许多环境税的税制,比如说排污税、硫税、碳税等等;到90年代一些发达国家开始进行绿色税制改革,实际上都是在环境税的基础上进行的,目前涉及到环境税的税种有40余个,里面改革最大的是二氧化碳税,就是我们简称的碳税。最早实施碳税是1991年从瑞典和挪威开始的,然后93年丹麦,96年荷兰,99年德国、瑞士,2001年英国,后来加拿大、韩国、法国包括南非都要开征或者表示开征。具体税率荷兰是每吨二氧化碳收0.4欧元,芬兰和丹麦每吨收5.5-11.1欧元,瑞典是最高的,每吨收37.9欧元。它的税基很简单,就是碳含量,征收的渠道和能源税是很接近的。中国目前还停留在排污罚款上,和国际碳税差得还很远,但是我从有关资料看到今年发改委和财政部出了一个《中国碳税税制框架设计》,里面建议中国煤炭使用占能源的75%,其次是石油和天然气,起步的时候,每吨二氧化碳征收10元。框架建议起征的时间在2012年前后,到2020年碳税的征收可以达到每吨40元的水平。环保部提出的方案有所不同,它建议煤炭每吨、石油每吨、天然气每立方可以征收到11、17、12元。
&&&&&& 从法律制度上来说,我们现在有《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等等,但是这些法律都是很零散的。2008年在能源白皮书上,英国通过了《气候变化法》,我觉得我们也应该把这些零散的法律上升到《气候变化法》的层面,这部法律也将为以后碳税、环境税的征收提供一个充足的法律依据,我们2001年成立了国家能源委员会,以后应该把这个委员会改成国家能源和应对气候变化委员会,我就讲到这里。下面大家可以展开讨论。
&&&&&& 胡茂刚:我叫胡茂刚,是光大证券的法律顾问,我以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工作,我想从期货交易的角度来谈一下我自己的一些想法。我觉得期货市场的碳交易不要把它想得太高深,它就像一个菜市场一样,要博弈就需要有买方和卖方,光有买菜的没有卖菜的或者说光有卖菜的没有买菜的,这个市场就不够活跃。我觉得碳排放市场在中国短期内几乎看不到,为什么呢?因为中国卖方力量太强了,我们是一个发展中国家,通过技术进口,就能节省足够的额度去卖,活跃的市场应该是买方和卖方均衡,但是中国卖方占了60%的额度,也就是说,每10个卖方中,就有6个来自中国,这样,市场的流动性会有影响,可以说,现在中国都成&卖炭翁&了,这样,市场的流动性会有影响,因为从我们的价格就可以看出来。第二个我想说的是一个市场的规范和活跃最怕的就是规则的不确定性和人为的干预。以前我曾经在上交所工作过,我们请高盛来讲过碳排放问题。我查了一下,关于《马拉喀什协定》,它的项目的流程非常复杂,要经过项目审议、项目批准、项目注册、项目注资、减排量核查与核证这一系列步骤,如果买方来自境外投资者,要经过这么长的流程最后是否能得到理事会的注册,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政策性的风险和人为干预的风险显得特别大。我目前看到一个数字,每年中国有2000多个项目要经过发改委的批准,但是有267个项目要到联合国注册,这种政策性的风险是非常大的。第三个我想说的是话语权的丧失,会使这些机构的存在丧失意义。就算2012年签订新的协议,中国承担减排义务,国内企业同时也增加了减排的需求与义务,但是中国还是没有定价权,定价权都在国际性的投行手里,这些投行把双方的底牌看得一清二楚,它们以两面手的身份来参与国内市场的操作,对国内企业参与投机未必是一个很好的选择。这种机制的设置,是非常有利于国际大投行的,我记得我们当时问高盛这个问题的时候,他们也很难自圆其说。我想碳交易的复杂性不仅仅是其市场性,更有其人为的创造性,这个问题的解决有赖于大国的较量、谈判与妥协,作为一个新兴的市场,我想这值得去研究与探讨。谢谢大家。
&&&&&& 宋一欣:我们的沙龙很放松,大家不要太拘束,可以畅所预言,尽兴地交流。
&&&&&& 朱 慧:刚才听了大家的发言,我感到深受启发,碳排放权涉及到权利的界定,就是这个权利是怎么来的?这涉及碳排放的体系问题,如何分配?谁来分配?就像刚才那位学者提出来的,这种权利是人为制造出来的,那么这种权利如何将其固定化?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第二个我想说的是信息不对称问题。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如何统一起来?在国内市场技术一创新,额度增加,可能就不值钱了,但是在国际市场,发达国家技术创新成本比较高,价格可能比较高,这两个市场如何衔接起来?第三个是碳税问题,我想问的是碳交易怎么交税的问题?这个交易税和刚才说的那个碳税又有什么不一样?如何界定?第四个问题是碳金融是不是就是特许权问题?人为地基于一定的资格给予特许,如果是这样的话,这个特许权如何来界定?按照我的理解,肯定要法律来界定了,这个特许权应该是相对稳定的。
刘春彦:关于国际市场和国内市场如何统一的问题,我的理解是应该适当地参与,不参与肯定不行,如果不参与,定价权永远是在被人手里,计价将会永远以欧元和美元来计价,就会被牵着鼻子走。从定价权的角度来看,还应该发展自愿性的交易市场,我们在做的课题是上海期货交易所可以推出一个期货合约,通过这种方式来进行操作,但是现在我们的期货市场是完全封闭的,境外的投资者是进不来的,它不如股票。所以,要把这个市场打通,还是很困难的。现在国际上气候期货交易合约非常火爆,主要是一些基金进来,其实它也是避险,特别是在美元贬值的背景下。期货在21世纪前的教科书上说主要有两个功能,一个是价格发现,一个是套期保值,在美元贬值之后期货又增加了第三个功能就是资产储备,通过购买期货合约,来防止手中持有的美元资产贬值,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变化。但是现在即使我们开发了气候期货合约,也只能是国内的人来进行交易,对我们国内的投资者有重要作用,但是我们还不能让国际的投资者进来。整个期货市场也在讨论期货基金的问题,这也是&十二五&期货市场要解决的问题。商品期货市场应该是国际化的,因为商品是全球化的,比方说大豆、玉米,全球都是一个价格,期货市场如果不放开,外国人不能到这个市场进行交易,那么国内的期货价格在国际上是不予认可的,这是国内期货市场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它和证券不一样,因为证券本身不是全球价格。我就讲这些。
&&&&&&&许多奇:大家好,我是交大的许多奇,我今天是偶然来的,对今天谈的这个题目我特别感兴趣,我认为选题非常前沿。
&&&&&&&第一,它既涉及了环境,又涉及了碳排放,还讲了碳金融。我去年8月到9月到美国纽约大学税法所做访问学者,就谈到了今天这个话题,所以我们今天讨论的只比美国相差一年的时间。这个课题还可以继续做下去,而且要从国际竞争的战略眼光来看。
&&&&&&&第二,就是关于税收,刚才有个律师提到了一个问题,说税收有碳税、碳交易税、关税和一些鼓励金融创新的税。这中间既涉及到了税收惩罚,又涉及到了税收优惠,这其实是违背税收中性原则,但是各个国家因为国际竞争,以及国内竞争以及公共政策,使税法承载了很多的公共政策的使命,使税收中性原则产生一些扭曲。不管怎么说,碳税一定是将来国内和国际税收的必争之地。关于税收问题,优惠也好,惩罚也好,会成为碳交易排放的成败关键。还有刚才也说到了这样的一个复杂性,还有碳排放的架构是研究理科的人设计出来的,比如美国学习理论物理,天体学的研究者,设计非常复杂,就是让投资者和老百姓理解不了,这样就可以把将来稀缺的东西领先一步,这个和次贷危机有点类似。我们的论坛比较前沿,希望能引起大家的注意。去年和我合作的那个导师是研究税法的,他去年在财政部挂职研究课题是奥巴马的养老保险,还有一个就是碳排放的税收。他对中国的碳排放很感兴趣,后来他的研究成果对美国的立法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
&&&&&& 还有一个问题我想问问刘教授,刘教授在期货法律这一块研究了很长时间,也翻译了很多文献,我想问如果想研究期货,期货交易或者金融期货交易信息披露在哪里?是直接到交易所寻找法规吗?
&&&&&& 刘春彦:期货方面的法律其实是很少的,主要是期货交易规则,这是由期货交易所制定的。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期货市场交易引起的纠纷很少,专门从事期货交易业务的律师其实是很少的。期货市场信息披露与证券公司有很大的不一样。期货交易所必须披露一些信息,比如持仓量,还有交易价格,大户持仓报告记录。期货交易所本身有一些信息披露制度、披露义务,比如说大户的持仓量,所以跟证券存在差别。进入期货交易所大厅,左边就是一个屏幕,显示的是按照它的法律系统披露的一些信息。我们不能称之为期货法,严格意义上讲只能称之为期货交易法,没有发行这个问题,期货合约的设计和期货交易所的设计不存在发行的信息披露,只涉及交易的信息披露。证券和期货在刑事立法中捆在一起是很不正确的,比如内部交易,到今天为止没有发生任何一起内部交易。操纵市场这种可能性也比较小,因为期货合约是无限的,不像证券还有虚假陈述。但是我们在刑事立法中是捆在一起的,这不是很科学。所以我也在关注境外的这三种违法犯罪行为。我把期货交易和证券交易概括为高级市场交易平台,因为交易所只涉及买方卖方,中间有一个券商,严格意义上来说不是买卖。那么中陆化的市场交易像上海的联交所一样,市场参与一定的交流,但是不承担履约担保职能,而期货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所都要承担履约担保职能,所以是典型的商事行为。因此,不管买卖双方是什么人,只要进入交易,大家都只是一个符号。
&&&&&& 李慧俊:目前国内的商业银行,碳交易主要在研讨阶段。就目前了解下来的情况,几家主要的商业银行只有兴业银行,做了一个节能减排的项目支持贷款,有点类似于国外的碳排放权的质押贷款。但是做的也不是很多,从06年到现在总共134亿,数据有可能有出入,总的来说他的这个贷款背后有政策性的东西。他的贷款只关注第一放款来源,投放以后主要是根据减排后对多出来的排放权进行交易,作为第一放款来源来进行贷款偿还。而且这样的贷款是没有抵押的,和权利质押贷款是有区别的。因此国内的商业银行在这一块还不是很活跃。我想请教下刘教授,国内的商业银行应该从哪一个方面去介入碳金融这个领域?目前包括我们自己银行内部也在探讨,这也是时下很时髦的一个话题。
&&&&&& 刘春彦:国内的碳交易是一对一的交易,这个和场内交易还是有很大区别的。我们前面已经提到期货交易是场内交易,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存在很大的区别。银行在场外交易就是你刚才提到了两种情况:一是银行为这个排放企业提供融资贷款;第二是银行能不能去购买这个排放,然后再把它出售出去,估计现在还没有。这个涉及到整个银行制度,因为国外银行是可以参与进来。所以银行要想参与这个业务,可能会涉及到基本银行制度,还涉及到我们国内的交易市场,直接用储户的钱去投资这个可能性不大。美国的抵押制度和质押制度和我们是不太一样的,我们强调物权的法定原则,包括质押的标的物也是法定的。
&&&&&& 杨思思:今天我是第一次听说碳交易这个话题的,感觉这个有点类似于环保衍生品,从环保中讲到一个碳的概念,通过金融模式创造出了这个一个市场,但是我觉得这个市场的基础有点虚,就好像空中花园一样。好像大家想到这个东西了,然后大家说:我要环保。所有话语权和规则制定权都在强势国家手里,如果国家与国家之间谈崩了,那这些东西存在的基础何在?现在大家都认为需要环保,大家也愿意为这个东西去谈判,但是如果发展中国家在经济中谈崩了,那么会怎么样?
&&&&&& 刘春彦:《京都议定书》创造了一个原则就是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因为发达国家承担减排义务是自愿的,而所谓自愿是指承担一个国际责任。这也是哥本哈根会议之后包括之前国外指责中国虽然越来越强大,但是不承担国家责任的原因。中国现在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从2009年开始就是世界第一了,但是人均水平只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61%。所以发达国家开这些会议,就是希望由部分国家是自愿的达到全部国家都是强制的,包括印度,印度虽然和中国有很大的矛盾,但在这个问题上是穿同一条裤子的。
&&&&&& 杨思思:在这种半推半就、半制约半强制的市场,未来中国如何在话语中找回主动权?
&&&&&& 刘春彦:双方一旦能够达成这样的协议,那么自愿的义务就变成了强制,如果签了国际协议却不履行,那么国际社会会将你抛弃掉的,就会形成国家责任。这个很难用民事合同的违约性去诉讼,其他国家会用其他的措施来制裁违约的国家。这完全是一种国际责任。其实最早是由欧盟来推动《京都议定书》的签订,但是签完后美国布什政府退出了这个协议,所以布什的态度和奥巴马的态度是不一样的。后来奥巴马意识到这个东西可以为美国人所利用,用东北话来说就是生个孩子被猫叼去了,欧洲人生的孩子被美国人抱去了。所以我觉得这不仅仅是自然环境问题,更是一个政治问题。
&&&&&& 严卫红:我是华东政法大学的研究生,关于碳交易排放,我暑假里听过一个讲座。碳交易排放是配额交易,是发达国家之间的配额互相交易,这个配额交易不牵涉到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家牵涉到的是一个项目交易,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一种绿色的节能技术,获取这种配额。
&&&&&& 刘春彦:所以发展中国家现在是自愿的,发达国家需要强制执行各自的排放量。这就是我刚才提到的两种机制,一种是基于总量,一种是基于项目交易。发展中国家主要是后面这种,比如提供一个技术,使得工厂的技术升高,气体排放减少,那么多出来的排放量可以卖给技术提供者,从而用技术换取配额。拿了这个配额到国际市场上售卖,这就是基于项目的产生。
&&&&&& 江翔宇:这个题目我也没有进行研究,刚刚听了刘教授的讲座有点想法。刚才那个同学提到的项目是CDM,是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实现减排目标的一项技术投资,由此产生的一些排量作为发达国家的一些排放量。它的一个前提就是,根据《京都议定书》,每个国家都是有一个额度的,在使用中可能会超出。发达国家会觉得,与其超出我排放额度的投入,还不如让发展中国家去减少,但是让我来支付减少额度的费用,这样费用的成本就降低了很多,这样的设计是很巧妙的。我有几个理解,不知道有没有正确。
&&&&&& 第一,碳交易是根据《京都议定书》实行的配额制,通过强制性的合同契约的方式,有些国家完成不了,才会产生交易的必要性,才会有这样的一个需求,通过一系列的买卖关系和制度的完善,形成这样一个市场。2012年《京都议定书》到期,碳交易具有不确定性,但是我觉得减少碳的排放是一个大趋势。
&&&&&& 第二,国内是没有碳交易市场的。为什么没有?我觉得讲得直白一点,就是因为没有配额制。比如欧洲所有的企业是有一个指标的,比如A企业多少,B企业多少,那么才有一个交易的额度需求,如果超过了这个需求,必须去购买。而国内没有这样一个强制性规定,要求某个企业根据他的指标只能排放多少,在没有配额制出台之前,国内不可能建立这样一个市场,因为没有这种必要。我希望刘老师能够解释一下,目前有一个自愿的交易市场,也有这样的案例出现,我很疑惑为什么企业会去购买其他企业的配额,因为其实不存在配额。我不明白花钱去买配额是怎样的一个过程?我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我觉得环境法也很重要,下次开这样的讨论会的时候,研究环境法的同志也可以请过来讨论一下。
&&&&&& 宋一欣:现在有个说法,就是碳金融,其实是更深层次的环境金融。
&&&&&& 刘春彦:刚才江博士提到的问题我也想了,也有学生跟我讨论为什么有人愿意去购买,我也没有研究过他们的动机究竟是什么。是不是有一种广告效应?但是有没有注意到,我们国家对碳排放的配额不是在哥本哈根会议上提出来的,是我们自己单方宣布的,因为在会议上提出会有相应的会议文件的产生,这个文件就会产生约束力。所以温家宝总理就是这么自己宣布的,实际上我们国家的总量控制是没有的。这个就涉及到国际法的问题,如果在会议上形成一个决议的话,各个国家会互相监督,但是如果我们自己宣布的话是没有人来查的,也不允许别人来检查,所以排放量数据的真实性有待考证。所以江博士下次我们举行个研讨会研究一下,为什么在没有一个总量控制的前提下,还有人愿意进行交易。下次可以请个经济学家解释一下,因为从法律的角度我们可能想不清楚,从经济学的角度可能容易解释清楚。我们一个同学在同济进行创新项目的时候,他也提出相同的问题,动机在哪里,我当时想了半天也没有想清楚。
&&&&&& 邹梦涵:我来自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刚才有个同行说,兴业银行在这方面已经有了尝试,我们就这个问题也探讨过。刚刚刘教授也提到了物权法定原则,如果作为权利质押的话是没有基础的,我们后来深入研究了一下,碳排放本身在中国法律的框架下能不能作为物来进行交易?如果把它类比成排污许可的话,首先这个就是行政许可,那么许可的权利是不能转让的。第二点,如果碳本身对人类有不良影响,那么就是一个恶的物,那么这个恶的物能不能来进行交易?第三,刚才证券交易所的同志也提到了,如果要做期货交易的话,要有买和卖的双方行为,在目前中国这方面法律还不是很明确的情况下,作为期货的这个产品能不能操作?这三个问题困扰了我很久,由于法律在这方面规定得不是很明确,所以我们先把它放一边再讨论了。
&&&&&& 刘春彦:其实有人认为碳排放就是一个排污权许可,国内早期学者曾提出过这种说法。但怎么样来理解实务问题,我刚才想了一个问题。我们早期学习民法的时候,认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有物、行为、智力成果等,其实里面还有一个权利,这毫无疑问。我们会有新型的东西出现,比如说股指期货交易的股指是什么,股指就是大家编出一个数字来进行交易,它不是一个物,可大家都在交易,这不是传统民法所能解决的。股指期货的指数是大家创造出来的,好像没有价值;但是如果没有价值,大家又不会去交易,这样说来好像又有价值。所以数字代表出来的还是一种权利。我曾经和国内民法学大家探讨过这个问题,说股指期货在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中属于哪个部分,发现套不进去。
&&&&&& 邹梦涵:刚刚是从私法层面的一个问题,再从公法层面来看,不管是《气候框架公约》,还是《京都议定书》,都是国际公法层面的问题,再落实到中国国内的法律,两者有一个衔接,刚才有个同行也已经提到过了会有一个问题,从货币银行学来考虑,如果可以做一个类比的话,有点类似货币市场交易。不管是中国境内的金融机构,还是基金公司,都很难直接参与中国境内的交易,但是却可以参考货币市场的方式来突破,不知道有没有这种可能性?在一些相应的措施出台之前,中国境内有很多的金融机构,通过在国外做信托的操作来进行国际交易。现在国内银行都很想在碳金融这一块有所尝试,因为它在国际市场上很活跃,但是国内市场却没有什么动静,即使在这方面发放信贷也没有更进一步的尝试。那么如果他们想参与国际市场上的交易的话,应该怎么样进行突破。
&&&&&& 刘春彦:我觉得首先会受到外汇管制的影响,任何一个对外投资都离不开外汇管制。银行可不可以参与境外交易要看银监会的态度。
&&&&&& 郭秀华:我感觉这个会议非常好,和今天早上我参加的另外一个会议形成互补。刚才刘教授问了一个问题:在没有配额的情况下,没有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为什么会有人买这种碳排放?上午的会议刚好回答了这个问题。上午的时候会议专家也留了一个问题,说我们大家都在这里泛泛而谈为什么有人需要自愿履行这种义务,那下次开会的时候我们能不能就具体项目谈论一下,就两个话题可以对接一下。我先介绍一下上午的会议的情况,上午的会议是从企业社会责任和环境、社会和治理的角度来探讨的,它的理念是,在追求个人消费品的时候肯定会有公共消费品出来。比如我们在满足温饱,在满足日常交流后,在个人追求中我们发现当上海成为高楼林立的城市,清洁空气和大片绿地和森林都已经没有了,这时候我们会发现我们需要这些失去的东西。我们发现这些美好的东西也是需要金钱和代价去维护,去创造。上午还讲到强制性披露,每一个行业,包括石油行业、机械制造业的管理人员都承担着强制性披露义务,自己要去研究本行业制造的产品对环境的影响是什么,对环境、对社区的成本要核算出来。核算出来的结果经过会计事务所等的具体评估规则进行量化,从而告诉大家本行业对社区、对环境、对这个星球产生了多少副产品。当这个披露信息传达到社区的耳朵的时候,就会有一个回应,比如说我们社区让不让企业继续生产下去,社区是有权利决定的。当这些信息反馈到企业的时候,会出现一个潜在风险,比如说,三年内或者五年内我还能不能拿到这个许可证,对社区的人造成的影响和成本会不会有人来向我索取。为什么会去购买这些碳排放其实是基于他们前瞻性的认识,随着将来进一步的发展,企业要承担风险。而企业如果提前一步预计的话,也是一种机遇。
&&&&&& 宋一欣:我想问一个问题,交易行为,不管盈不盈利,仅仅是基于道德和责任来购买,好像不能完全解释清楚问题。
&&&&&& 郭秀华:我觉得最终应该从法律层面来探讨这个问题。今天我们谈论的是银行业企业社会责任金融交流会议。
&&&&&& 刘春彦:这个问题可能用政治学、社会学的角度来解释比较好。因为现在这种交易是零星的、偶发性的,不是一个常规性的交易,没有形成一个交易市场,同样也没有形成交易价格,没有价格就不会有一个引导作用。而常规性的交易和交易价格就会有一个引导作用。你刚才讲的能解释一些问题,但还不能完全解释。
&&&&&& 郭秀华:从宋律师的角度考虑,我们从道德层面,然后到法律层面,我觉得至少有三个层面的问题。第一个层面就是强制性的披露,强制性披露中必须有一个强制性的义务,比如说财务报表中,在管理层的讨论和分析中,需要增加一个信息披露的内容。第二个层面,对于投资者,比如说基金管理人员、政府官员、公司的董事会的成员,给他们增加一个法定义务,在做决策的时候需要这么个程序去讨论相应的事项,去做出一定的评估,如果没有这样的讨论评估可能就需要承担重大过失责任。这就是我们所说的管理责任。从第三个层面来说,就是我们律师比较关注的诉讼。随着法制的进一步发展,救济机制能够对普通的大众敞开,我们认为自己受到损害的时候就可以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在司法的主持下我们就有一个讨价还价的空间。我想在法定上有这么三个层面,涉及到律师业务,比如项目当中的合同审查,我觉得对律师业务肯定是有促进的。
&&&&&& 刘春彦:这个律师业务还是比较多的,经济学中有一个声誉机制,声誉机制跟企业社会责任也是有一定关系的,比如我做这样的事会提升企业的声誉,声誉可能会导致股票价格的上涨。如果把企业高管薪酬结合起来,那就是一个强制性的问题,而不是一个声誉机制,就到了你说的第二个层次。如果到了第三个层次,就是排放超标就可以提起诉讼。我们昨天还探讨另一个问题,CDM3.5说到了中央银行的职责是维持币值稳定,促进经济发展。那么币值如果不稳定可不可以告中央银行?在现在这种比较宏观的情况下,大家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提起诉讼,这个可以作为下次讨论的议题。比如一个企业核定了一个数字,如果超过了这个数字,公众可以提起诉讼。
&&&&&& 何颖:我来自华东政法大学,这个议题对于我来说是全新的,今天收获也很大。经过刚才大家一些提问和回复,一些问题已经渐渐开朗,但还是有一些地方想得不是很明白。刚才提到为什么有人会自愿去购买,从法律的角度是不是有一些强制性的东西使它愿意走上这条道路,就像刚才提到的,税收可能是碳交易的一个关键。我们国家现在有一个自愿性的宣誓,像其他国家一样征收碳税。财政部有个课题,碳税推出时间将在2012年前后。那如果这样的话,就会成为一个税库,就会形成一种需求,那么国内的交易可能会转化。
&&&&&& 刘春彦:所以北京上海都在争先宣布建立环境交易所,根据我的初步了解,这些环境交易所其实没有什么事情可以做的。上海的环交所是这样的格局:联合产权交易所是环交所的大股东,环交所又搞了一个&南南合作&交易所,没有什么事情可以做,主要搞培训工作,或者前期的准备。所以北京有北京的环境交易所,天津有天津的环境交易所,好多地方都有环境交易所,因为这些都不是真正的市场行为。所以虽然有很多的环交所,却还没有真正做事。我是这样判断的,这可能与2012年《京都议定书》有关系。《京都议定书》结束了,如果新的协议又达不成,那么会是什么样的局面,如果新的卡诺会议达成协议,又会是一个什么样的局面?
&&&&&&&何颖:我想问一下我们中国的地位在哪里?或者怎么维护我们自己的利益?从国内的角度如何去看,其实从美国最早的方案开始,美国都是在为自己的利益考虑的。然后我在想,我们有大量的配额存在,我们其实是一个大的卖方,关于这方面我想继续学习一下。
&&&&&& 刘春彦:碳减排是人类社会未来的一个趋势,不是从碳减排额度管理之后出现的新兴交易机制怎么去发展,但是这个趋势是不能否定掉的。毕竟温室效应对人类的影响很大。中国不管是承担国际道义还是从国内人民的健康发展,必须得承担这样的历史责任,这是其一。其二就是在这个基础之上产生的交易机制,如果我们能利用好的话,肯定能为我们服务。第三,我觉得中国必须得参与其中,但是不能太出头,必需得解决当前发展和未来长远发展的关系。如果我们自愿承认碳排放额要降低,那么国内很多企业将受到严重影响。但是如果碳排放量很高,就失去了国家道义责任,那么在国际社会会受到很大的压力。自从我们国家经济总量成为世界第二以后,大国之间一方面吹捧中国,一方面给中国施加压力,我们国家层面还是很清楚的,温家宝不会在会议上宣布我们的减排目标,自己去宣布,这样就没有约束力了。
&&&&&& 干云峰:我主要谈谈中国证券的一些相关做法,首先从证券的法律体系来说,主要是环境责任和环境监管。公司法明确规定了上市公司的责任,里面很重要的一条就是环境责任问题。包括证券法里面,也对公司的上市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我们国家财政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条件就是您前面所说的环境问题。这些环境问题的体现,主要是一些相关部门做的规章。一块是上市准入方面,包括针对主板、中小板的安全管理办法,以及环境责任的总和以及环境责任的核查。另一块是针对今年的创业板的管理规定,也是对环境责任,以及环境事务有一个明确规定。包括最早的02年的时候上市公司的制定准则,这是非常超前的上市公司治理方面的法律规定,是由国家证监会规定的,明确提出环境责任是上市公司必须履行的义务。现在交易所已经推出了上市公司治理的一些措施,涵盖了上市公司的环境责任问题。那么在刚才提到的两个高层次的法律规范下面,证监会还颁发了一系列的规范文件,里面尤其突出了为了配合今年创业板的推出,有一个关于进一步推进创业板,企业推荐工作的指导意见,里面有一块就是关于企业推荐,这是属于中国未来的发展方向。在上面三块的法律法规之下,证监会对环保责任和环境责任主要提两个方面。一块是刚才谈到的信息披露,这是很重要的,包括最近爆出的紫金矿业事件,包括前几天环保总局的环境体系的明确规定,包括上市公司的近期报告和人事报告来看,都有比较明确的规定。还有一个就是环保核查问题,在准入经办的过程中,如果是高污染行业,由当地的环保局出具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的证明文件。刚才谈到的是一些证券的做法,还有前面大家提出的一些相关的问题和思考,希望能有不断的突破。以后我在想能不能建立相关的制度,比如环境准入标准或者虚化的产业政策,能够更加系统化和实体化。另外,从信息披露角度,现在还没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包括环保总部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方面从效力层次来说还不是很高,另一方面涉及到环保信息来源。对于环境责任和环保责任的针对性,我觉得今后还需要不断细化。最后,就是刚才谈的紫金矿业的问题,最近也是谈到了一个上市公司退市问题,里面有一条就是重大违法违规,但是由于发生重大违法事故而退市的,目前还从来没有。从未来的发展来讲,从创业板的退市,或者其他退市机制的设计来讲,这一块也是今后需要不断探讨的领域。
&&&&&& 宋一欣:在沙龙的最后,我们有请吴弘教授做总结发言,大家欢迎。
&&&&&& 吴弘:今天的学习气氛很好,刘春彦老师给大家介绍了很多,准备得很细很充分。我们将碳税的问题提了出来,大家从各自不同的角度谈了一些理解,对我们进一步研究碳金融和法律问题是很关键的。我有如下几点想法:
&&&&&& 第一点,大家一致认为碳金融是非常有意义的,尽管从社会实践操作,从长远的角度来看,从未来的人类发展来看,都是非常有必要进行研究的。还有同志从国际竞争的高度探讨未来如何掌握碳金融市场的主动权,这也需要未雨绸缪。将来中国成为第一大经济实体的时候,如果在碳金融方面也是对称的,与中国经济实力相适应,那么这是非常有意义的。
&&&&&& 第二点,后来在讨论过程中,大家慢慢从实务问题讲到法律问题,很多同志提出了具体的建议。我们一定要从法律制度层面研究碳金融问题,这样才能持续化,否则可有可无,有可能过几年碳交易就没有了。这是我们今天讨论主题的意义所在。在此之前,碳金融问题已经召开过一些会议,碳金融法论坛也有人开过,比如人大,资料也很多。单单是碳金融,我们已经不能占得先机了,但是关于碳金融的法律问题,我们这里可能还是比较领先的,至少在上海可能是第一次开这样的会。我们从法律、制度层面上来讨论这个问题。虽然今天大家讨论得不是很系统,但是零星地提出了一些建议。我们接下来系统整理这些建议,从而在立法司法执法上产生一些成果出来。
&&&&&& 第三,我们对碳金融和碳金融法的研究思路还可以再开阔一点,眼界可以再大一点。刘春彦老师提到的碳金融就是碳交易,这是最原始的,现在碳金融的概念已经远远超过了碳交易。碳交易后来也发展了,除了碳排放额的交易以外,碳交易的中介、碳交易的保管和碳交易的基金已经成为更广义的碳交易。商业银行不是参与碳交易,主要是进行碳交易的融资。还有刚才讲到的碳证券的问题,关于上市的项目,鼓励节能减排的项目,同时要上市的公司必须符合节能减排的要求。碳证券也是碳金融的一个组成方面。碳金融要从更广义的角度来理解,而不仅限于碳交易。我们甚至可以跳出碳范围,跳到环境金融、绿色金融,那这个范围更大。就单单从交易来讲,我们现在这么多的环交所在交易什么,真正碳排放的交易是很少的,但是排污权的交易还是有的。国内对这方面的活动,这方面的市场交易,这方面的金融活动要有充分的认识。所以我们在研究碳金融和碳金融法律的时候,要用现代的观念看碳金融。甚至可以把这个碳金融放大一点变成绿色金融。我顺便也讲一下中国为什么也有这样的个案的交易,刚才有同志讲是不是基于社会责任,仅仅是道义上的责任是不可能的。我们刘老师也在考虑为什么会有这样的交易。据我所知,目前这种个案交易完全是有原因的,当然社会责任是一个方面,作秀的需要也是有的,但确确实实有临时性的配额。北京房交所的第一笔交易是奥运碳排放量,临时性碳排放限量,所以就有交易的需要。整个奥运期间,北京有排放的企业全部停工,河北周边的企业也要停工,但是有些企业必须要开工,所以产生了临时性的配额和配额的交易。上海环交所也考虑过世博期间的的碳排放的交易,但是到现在还没有出来。对于碳金融法的研究,我们视线也要宽一点,对很多情况要做充分的调研。这是第三点。
&&&&&& 最后一点就是说在制度层面上我们应该深入研究,提出我们的意见和建议。刚才讨论中我们提到了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的确会对碳金融和碳交易有一定的影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是强制的,社会责任的信息披露也是强制的。在目前我国现有的社会责任的制度当中,唯一可以实施的就是社会责任信息披露。那么如果这种制度在我们碳金融领域能够继续深化下去的话,是能够形成有效的机制的。还有同志提到的税制,实实在在的经济利益的压力可以迫使企业主动地来参与碳交易以及碳金融的活动,这才是我们要关注的问题,纯粹的碳金融的产品不是我们法律界的责任。还有相关的法律制度,比如救济制度和纠错制度,的确在法律层面上有很多的东西可以讨论研究,然后提出方案出来,研究到底这样的制度应该怎么样建立。国外已经有这样的制度,一般来讲,《京都议定书》是碳金融最基本的依据和原则。我们在研究法律的时候,外国法律很多,凡是跟绿色有关的法律必然涉及到碳金融的问题。国内上升到法律的文件比较少,但是政策性的文件很多,比如证监会的一些规定,因为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也出台过信贷支持节能减排项目的政策性文件,本身也是碳金融的组成部分。所以国内像这样的规范性文件、政策是很多的,我们研究碳金融的制度理所当然也研究这些问题。我们这个会议的成果主要是出简讯,抢占先机,然后我们出法讯,给我们领导作为参考,我们还需要深化研究,凡是参与的同志可以继续参与。希望我们可以确确实实拿出成果来,至少在国内保持领先。
&&&&&& 张志军:这个活动能够获得大家的支持我感到很荣幸,今天的活动气氛很好,吴弘老师的点评很精准到位,提出了研究的方向和问题。今天这个讨论是比较初步的,希望大家今后能把自己的研究成果拿到这里来讨论,或者通过法学会杂志、期刊,在法学会的平台上进行更深入的研讨。今天的会议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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