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易方达新常态态下非政府社会机构怎样社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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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常态下地方政府社会治理能力研究--以江苏省江阴市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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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常态下地方政府社会治理能力研究--以江苏省江阴市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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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新常态下多元化解社会矛盾实践与探索_原创_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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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4月22日吉州讯(王秋明&胡志青)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健全预防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办、国办《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指出: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是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深化平安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当前,矛盾纠纷主体多元化、类型多元化、诉求多元化,传统的&一元化&化解矛盾的理念、思路、措施、途径已不能适应新形势新变化,多元化解成为解决当前社会矛盾的重要途径,重视和完善新常态下的多元化解矛盾机制成为了时代的潮流。
一、新常态下社会矛盾主要表现形式和特点
吉州区作为中心城区城市建设主战场,省市重点项目多,征地动迁任务重,社会矛盾多样多发,新老矛盾叠加交织,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面广量大、触发点多、突发性强、升级快、主体多元化、内容复杂化的特征,既是&黄金发展期&,也是&矛盾凸现期&。
&(一)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主要诱发因素。一是改革进程中因配套措施不到位引发的矛盾纠纷。当前经济社会正发生深刻变化,经济结构深度调整,改革开放继续深入,导致了一些社会矛盾纠纷的产生,尤其是征地拆迁、重大项目建设等矛盾纠纷更为多发。二是政府管理过程中因行政行为的偏差引发的矛盾纠纷。政府有关部门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与被管理对象之间因出发点的不同,也容易产生矛盾纠纷。近年来,城管、公安、交警等部门与被管理的摊贩、车主和群众之间的矛盾纠纷较为常见,计划生育、帮贫扶困工作中的矛盾纠纷也时有发生。此外,极少数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也极易引发矛盾纠纷。三是市场经济深化过程中因经济利益冲突引发的矛盾纠纷。当前,利益冲突日益成为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根本原因。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生产经营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和损害赔偿纠纷、山林权属纠纷等涉及经济利益的矛盾纠纷也越来越多。四是突发性事件引发的矛盾纠纷。拖薪欠薪等劳资纠纷,交通肇事认定、赔偿、非正常死亡和医疗事故纠纷等突发性事件也常常引发矛盾纠纷。
(二)新常态下社会矛盾纠纷的特点。一是类型多样化。矛盾纠纷已由传统的婚姻家庭、继承、赡养、邻里等民间纠纷扩展到征地拆迁、土地承包、劳动争议等以经济利益诉求为主要特征的新型矛盾纠纷。这类矛盾纠纷以利益冲突为特征,涉及政策、法律、经济和社会生活等方方面面,调处难度大,易形成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点、热点问题。随着&单位人&向&社会人&,特别是&社区人&转变,大量与公民相关的社会公共事务要由各级政府和组织来承担,引发的各种纠纷层出不穷,社会不稳定、不和谐的因素在逐渐增长。二是主体群体化。当前很多矛盾纠纷,如由征地拆迁、重点工程建设等引发的矛盾纠纷,由于纠纷主体利益一致,要求相似,往往&一枝动而百枝摇&,易造成群体性事件,有的群众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或者串联上访,或者鼓动、支持、参与集访。三是内容复合化。当前纠纷内容,往往同民事、经济、行政、治安和刑事交织在一起,特别是近年来因征地拆迁、环境污染等纠纷,数量增加,诱因复杂,参与者的合理诉求与不合法方式交织在一起,多数人的合理诉求与少数人无理取闹交织在一起,群众的自发行为和一些人的别有用心交织在一起,给调处工作带来相当大的难度。四是矛盾易激化。过去的纠纷多发生在个人之间,调处时当事人的情绪也较为温和,现在的矛盾纠纷多由利益冲突引发,且大多发生在个人或群体与企业、基层组织、政府部门之间,有些群众一旦发生纠纷就找政府解决,有时将矛头指向政府部门,导致个人与组织、干部与群众之间矛盾不断上升。甚至还有相当一部分矛盾纠纷当事人抱着&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错误想法,为引起政府关注而采取越级上访、集体上访形式,以求解决问题,情绪容易失控,行为较为激烈,给矛盾纠纷的调处带来相当大的难度和复杂性。五是利益片面化。当自身利益与他人、集体、政府利益发生冲突时,有些群众片面要求维护自己的利益,只认对自己有利的&死理&,爱钻&牛角尖&,从而造成矛盾纠纷事态升级,调解难度增大。
二、吉州区探索多元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经验做法
近年来,吉州区紧扣创建&人文社区、温馨家园&主题,积极引导多方力量参与矛盾纠纷化解,不断拓宽矛盾纠纷解决渠道,建立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一)搭建法律服务平台。创新法律服务供给机制,坚持工作前置、力量下沉、整合资源,构建了区、镇(街道)、村(社区)三级法律服务平台。新建区法律服务中心按照设施一流、服务一流的要求,高标准打造,优质量服务,整合全区司法行政系统相关职能和资源,建成集法律援助、律师服务、司法鉴定、人民调解、仲裁、安置帮教、社区矫正、法治宣传、运程会见、公证等综合性法律服务中心。中心配备了调解员、公证员、律师等各类专业人士,整合法律咨询、律师、公证等资源,让群众根据自己的需求&点菜下单&,不分辖区、诉求类别、年龄职业、老弱病残,只要群众入门,一律热情接待,集中受理、分类办理、限时办结,获得&一站式&服务,用专业的服务惠民利民。
&& (二)挖掘纠纷调解资源。一是选任好人民调解员。抓住村居委换届契机,调整、充实调解员队伍,选聘政策法律水平好、群众威信高、具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善于调解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的公民担任人民调解员;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吸收离退休政法干警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及不同行业的社会志愿者参与人民调解工作。二是组建专家库。由专家对一些技术疑难问题进行&会诊&、&把脉&,为调解提供技术支持,同时,将专家库名单进行公示,当事人可以根据需要,直接申请专家&点调&。三是聘请法律顾问。各镇街聘请法律顾问,从2016年起延伸到村居。法律顾问参与起草、审查规范性文件和审查行政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了矛盾发生;出现矛盾纠纷时,法律顾问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依法化解,实现矛盾纠纷在法律轨道上定分止争。四是聘请专业社工参与纠纷调处 。吉州区把人民调解进一步延伸至治安纠纷领域,打破传统工作模式,首次向社会组织等机构购买服务,引入社工、律师等专业力量参与到人民调解服务当中,先后在各街道派出所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专职开展治安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有效提升了工作成效。五是建立个人调解工作室。依托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罗冬秀,打造个人调解工作室,开展婚姻、家庭、邻里等各类民事纠纷调解,排查社区矛盾纠纷,担任法制宣传员,给当事人上&普法课&;工作室坚持&便民维权、诚信至上&的理念,贯彻&一诚、二听、三细、四准、五借、六理&调解工作法,着力拉近与群众的距离,让调解走进群众心中,有效为群众排忧解难。
(三)拓宽纠纷调解渠道。一是对接诉调。通过诉前主动告知人民调解,诉中委托人民调解,邀请调解员参加司法调解等程序,以及在法院、基层法庭设立人民调解室,注重调解过程,以对话和非对抗的斡旋缓和当事人之间的对立,协助当事人各方寻求一个彼此可以接受的方法,促成当事人的妥协与和谐达到解决纠纷的目的,从根源上解决矛盾。二是依托职能部门设立专业性调解委员会。以法建办名义下发了《关于开展吉州区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委员会建设的通知》,指导具有行政调处职能的部门组建医疗纠纷、交通事故、劳动争议、食品安全、山林、土地权属、物业管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事故等调委会,有效分流矛盾纠纷,减轻行政压力。三是调解文化魅力显现。开展人民调解文化宣传,打造&调解文化长廊&,以人民调解谚语、劝和名言警句、漫画图解等为主要形式的&人民调解文化&成为当地一道亮丽的风景线。通过改编小品,选编案例,发放资料,传播&有纠纷找调解&的理念,通过充分挖掘民间资源,在法治的框架内强化乡规民约、传统道德、行业规则的约束力,调节利益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促进行业自治和社会自治。
(四)强化保障措施。一是强化领导责任。建立健全区领导涉稳归口分类处理工作机制,坚持领导包案,带案下访,分兵把口、分头排查、分级防控、分类疏导,化解疑难信访问题。将矛盾化解列入综治和平安建设考评重要内容,对矛盾纠纷问题突出的地方和单位,通过定期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限期进行整改。对因矛盾纠纷排查不深入、化解不力导致案事件多发、社会秩序混乱的地区,依法依规实行一票否决权制。连续四年进京非访&零登记&,并获全省信访&三无&县称号。二是强化源头治理。依法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决策违法责任倒查机制,促进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科学决策,源头预防和化解社会稳定风险。同时对不合理诉求说&不&,对不合法行为亮剑。三是强化调解经费保障。用活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出台《吉州区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吉州区人民调解经费以奖代补管理办法》及《吉州区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补贴发放实施细则》,通过人民调解工作经费杠杆撬动和推进整项工作,提高了人民调解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现阶段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运行中的问题
现行的矛盾纠纷解决方式由于存在各自为政、适用依据不一、机构组成人员素质有待提高、规范和程序缺乏系统以及缺乏当事人信任等问题,总体看来,现行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效力有待进一步提高,结构、布局还不合理,远远没有达到&多元&所应具备的特点和功效。
(一)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发育尚不完善、系统。据笔者了解,虽然村(居)、乡镇(街道)、区均成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其他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也相应地成立了纠纷调解室或者调解中心,建起了调解网络,但大都运转不畅,甚至成为摆设,形成&上头热、下头冷&的尴尬局面。大多基层调解组织办公条件简陋、经费缺乏,很难满足新时期民间纠纷形式、主体、内容多样性、复杂性的要求,而相关工作人员的素质也参差不齐,不少人缺少执业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法律政策和业务水平欠缺客观上制约了非诉讼解纷方式功能的发挥,从而导致当事人对非诉讼方式的认同感和主动要求度不高。吉州区2008年就实施了《关于实行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互动的实施方案》,2012年又建立了吉州区人民来访和矛盾纠纷调处联合中心,矛盾纠纷解决框架基本构筑。但从实际工作推动来看,2014年全区法院、基层调解组织和仲裁机构共受理1701件,各级基层组织调解纠纷1092件,占全部矛盾纠纷一半以上,但有调解案卷只有184件,申请司法确认的只有2件,诉讼与非诉调解对接功能未能正常发挥。经过调研,究其主要原因:一是非诉调解成功的一般都能够即时兑现,马上履行,无申请司法确认的必要;二是非诉调解的纠纷中相当一部分涉及到自然资源确权等行政行为,不能申请司法确认;三是宣传力度不够,社会认同度不高,当事人不愿申请,运行效果不佳;四是制度设计不完善,缺乏规范化运作,确认渠道不畅;五是基层调解组织和各单位人、财、物措施不力,等等。医疗事故纠纷解决中既有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又可以在诉讼过程中进行司法鉴定,在当事人之间认为造成了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鉴定的冲突和不信任;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首先是要进行劳动争议的仲裁,不服仲裁后还可以继续向法院起诉,造成了仲裁和诉讼的重复。法律程序设计上的不完善是造成近年来医患矛盾、劳资纠纷等社会矛盾难以化解的重要原因。
(二)各种纠纷解决方式之间协调对接不够。首先,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缺乏有效的衔接配合。一方面,二者之间联络不畅。法院与人民调解、行政机关等非诉纠纷解决主体缺乏正常的联系沟通渠道,工作联系的紧密程度往往取决于彼此间熟悉程度。即使有联系,也多局限于个案的接触上,呈现明显的非正式性和不规范性。另一方面,法院联动非诉讼纠纷解决主体解决纠纷的意识和能力还不够强。在纠纷解决过程中,还是习惯于单兵作战,不善于借助诉外力量开展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其次,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之间也缺乏应有的衔接与配合。当下的情况是,各种非诉讼解决方式未形成一个有效且和谐的整体,相互之间的衔接和互补性差,既存在虚置的情况,一些纠纷的解决效果不尽如人意,致使许多本可通过非诉途径解决的纠纷最终又进入诉讼渠道。另外,由于各种非讼解决方式往往隶属不同的主管部门,各自为政,未能形成合力,有时甚至发生混乱。如实践中消协调解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与司法所、法律服务所之间的调解经常在运作时发生混同。
(三)各相关职能部门尚未形成合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运用社会合力化解矛盾纠纷的机制,那么要使社会各种力量形成合力就必须各相关职能部门相互协调、配合。但随之就产生的问题就是谁有权力对一项纠纷适用人民调解或者法院诉讼以及其他解纷方式进行指挥与协调?要使社会各种力量形成合力就必须得有一个组织领导机构,由其领导、组织各方社会力量相互协调配合,只有这样才能调动社会各种力量和调配社会各种资源,才能解决相关部门间的衔接协调问题以及经费保障问题。在解决具体矛盾的时候,普遍都是由一个部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予以配合,利用各自特有优势,形成合力解决特定问题。但这其中,相关部门的配合一直存在一定难度。
(四)诉讼和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自身尚待进一步完善。首先,相应纠纷解决机制尚未制度化,缺乏规范的操作程序,具体工作的开展具有一定的随意性,都还不具备相应的制度化形态。其次,缺乏专业化人才。专业化人才的匮乏是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队伍自身知识结构的单一,现有部分工作人员专业素质、业务能力与面临的新形势下更高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但如何使调解员的调解向更为专业化方向努力,以及如何聘请大量经过专业法律训练的专职调解员,保证调解队伍不断注入新鲜血液,仍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再次,存在一定程度的资金不足。特别是办公室经费和专项工作经费不足,导致有的地区在信息的收集上报不够及时,从而制约了矛盾的调解工作。
(五)灵活调解与依法调解之间的冲突依然未得到很好的平衡。注重灵活性、不拘泥于法律法规是人民调解的独有优势,而依法调解是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基本原则,如何平衡好&灵活&与&依法&之间的关系依然是摆在我们面前亟待解决的课题。同时,因为必要的上位法依据缺失,地方司法机关进行的某些探索是否突破了现有法律仍存在不少的质疑。
四、多元化化解矛盾纠纷的对策建议 
坚持法治引领,依靠法治思维化解矛盾,引导群众依法有序理性诉求,杜绝法外利益,是有效化解矛盾的根本之策。
一是固化对接流程。通过细化各项调解衔接的制度和措施,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将立案登记、诉讼服务、诉调对接、小额速裁、特别程序等纳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体系,实现诉讼机制内部之间的灵活转换和有序衔接。对接流程主要包括告知、引导、邀请、确认、执前督促等程序。其中确认程序是诸项程序中的核心。从解决纠纷的角度讲,确认包括仲裁确认和司法确认。所谓仲裁确认,是指凡当事人自行协商或者经第三者主持调解所达成的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当事人都可以约定提交自选的仲裁机构审查确认,只要不违反自愿原则,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案外人合法权益,不存在强迫调解和其他恶意调解等情形,都可以确认为合法有效,制作仲裁调解书或裁决书,使仅具合同效力的和解、调解结果依法赋予法律既判力和强制执行力,达到&一调终局&之效,避免任意反悔、反复调解、徒劳无功的现象发生。对于司法确认,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发布的《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用专章进行了规定。《人民调解法》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又公布了《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更加方便了当事人申请确认。司法确认程序与仲裁确认程序基本方面是一致的,通过确认程序,使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转化为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可以极大地提高调解工作效率,有利于鼓励当事人选择调解途径化解纠纷,同时也有利于提高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二是完善调解平台。在强化三级法律服务中心建设的同时,整合基层综治资源,推进区、乡镇、村三级综治中心建设,加强网格化管理、社会化服务、信息化支撑,强化综治中心实战功能,将综治中心的服务管理资源进一步向网格、家族延伸。中心要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上下贯通、左右协调、多方参与。按照&归口管理、依法办理、限期处理&的原则,整合各部门的资源,使矛盾纠纷&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完善信息网络,着眼于&发现得早&,建立对纠纷矛盾的灵敏反应机制,提高纠纷解决的预见性和前瞻性,对&已了&的矛盾纠纷进行必要的回访、督促,防止矛盾纠纷反复或转化,对&未了&的矛盾纠纷要进行跟踪、控制,防止事态扩大。
三是建设综合纠纷调处队伍。调解队伍素质如何直接关系到多元解纷机制作用的发挥。调解员虽不是&官&,但对其素质的要求并不比&官&低。目前,人们对法律给予了很高的期望值,不再仅仅限于情和理,而在很大程序上索要的是一个法律上的说法。然而目前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成员法律业务知识却相当薄弱。因此,加强调解队伍建设是多元解纷的一个重要支点。笔者的构想是,在通过指导、培训等形式整体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素质的基础上,再通过聘任、选任的形式建设一支固定的专业解纷队伍。比如,可赋予司法行政机关职权,从专业法律人才中选聘专业人员,建立固定的专业的解纷组织,并登记造册,统一管理,形成以固定专业解纷组织为主导,以现有人民调解组织为基础的调解网络体系。相关解纷工作协调机构建立专业解纷人员名册,实行联系的&绿色通道&,对相应案件直接委托专业解纷员进行调解,既提高了调处效率,也增强了调处针对性,还有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政府应当建立激励约束机制,设立专项基金,用于多元解纷的工作经费,作为治理社会的投入,确保调解人员获得相应报酬和表彰激励。
四是强化调解功能。对现有的诉讼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人民调解与行业调解进行合理的分类分工,实现各种调解方式之间的有机过渡和衔接,同时在调解过程中,既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但也必须要坚持依法调解的原则不动摇。建立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联席会议机制,针对社会矛盾纠纷的可变性、动态性、复杂性的特点,互通信息、通报案件、分析探讨,使各相关部门能够及时掌握矛盾纠纷调处情况,增强对未来事态发展的预见性,以便有利于采取有效的矛盾疏导和防范措施。探索实行简单民事案件先行调解和委托调解制度,在基层人民法院设立&人民调解窗口&,委托社会力量协助调解,直接将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引入诉讼程序,最大限度实现化解纠纷、解决矛盾的司法目标。全面规范和确认行政机关和基层政府在民间纠纷处理中的地位和职责,将其与人民调解等民间纠纷解决机制区分开来,并充分发挥其特有功能,使其成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承上(司法)启下(民间)的重要构成部分。对特定领域内专业性较强的纠纷,应当充分尊重它们在纠纷解决中适用的行业标准、交易惯例和行政规范,避免轻率撤销其他解纷主体的处理决定。
五是完善诉求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情报信息网络。完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畅通人民群众利益诉求的表达通道,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与建议,并将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纳入政务督查范畴,及时催办督办并定期通报。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信息的收集、报送和分析反馈机制,积极开展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分析治理,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社会矛盾纠纷解决的发展动向,对各类动态信息进行汇总梳理,及时分析预测并作出快速反应和处置,及时向党委、政府反映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为领导科学决策、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提供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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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常态下民生和社会治理的新特征
【日期:】 【来源:光明网】 【阅读
随着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民生和社会治理逐渐展现了新特征,也提出了新要求。经济新常态下,民生和社会治理不仅仅是转方式调结构进而实现中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实现中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动力,必须要更加清醒地认知政府在改善民生中的新定位,更加清醒地认知经济发展与民生之间的新关系,努力实现社会治理的新创造。
在民生改善中实现政府新定位
当前,“改善民生”已成为我国国家治理的核心任务之一。这其中涉及政府职能从经济建设型向以公共服务为中心、以公共服务均等化为路径的公共服务型转变的问题。
以建设“法治政府”为基础,以“简政放权”为突破口,政府职能逐步从经济建设型向公共服务型转变。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不失时机地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是党的十八大的明确要求,也是新一届政府的庄严承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政府的职责和作用主要是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可持续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弥补市场失灵。
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成为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着力点。政府实施经济社会治理要有“三张清单”―政府要拿出“权力清单”,明确政府该做什么,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给出“负面清单”,明确企业不该干什么,做到“法无禁止皆可为”;理出“责任清单”,明确政府该怎么管市场,做到“法定责任必须为”。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提出了推进五个“法定化”,即政府的组织、职能、权限、程序、责任的法定化。权限法定即法治政府首要的是对行政权力的规范,划定一个边界,给行政权力打造一个法律制度的笼子。责任法定即政府的责任要通过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着力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同时,以“简政放权”为其核心要义的政府职能转变正如火如荼,并取得了令人振奋的成效。
2014年,国务院各部门全年取消和下放246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评比达标表彰项目29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149项,再次修订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大幅缩减核准范围。着力改革商事制度,新登记注册市场主体达到1293万户,其中新登记注册企业增长45.9%,形成新的创业热潮。“草根创业”“大众创业”在中华大地蓬勃出现,经济增速放缓,新增就业不降反增,显示了改革的巨大威力和市场的无限潜力。
以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理念,以重大民生工程为抓手,充分发挥政府“看得见的手”的作用。各级政府在就业、社保、教育、医疗、住房等领域重点实施一批重大民生工程,在通过公共服务均等化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的同时,不断增进人民福祉,使城乡居民更好地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民生之本乃就业。通过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通过财政税收政策优惠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和第三产业,广开就业门路吸纳劳动力就业。通过完善劳动力市场机制,改革户籍制度,促进城乡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2014年7月,《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发布,户改破冰。目前全国多个省区市探索建立了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初步为农业人口落户城镇开辟了通道,在实施城镇化战略过程中提高就业率。
社保方面,截至2012年年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取得了制度覆盖全国的历史性突破。《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已于2014年7月1日正式施行,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教育方面,一系列教育改革措施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制约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出发,力争实现“让每个孩子都能成才”。全国各地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的政策陆续出台;电子学籍系统建立,一人一号,终生不变;研究生教育深入改革,将推进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分类考试,“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的改革举措,《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义务教育学校校长专业标准(试行)》等一系列规章制度的实施……十八大《报告》中提出的“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正一步步推进落实。
健全全民医保体系是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明确任务。目前,我国初步建立了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四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为主体,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社会慈善救助等其他保障形式为补充的医疗保障体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由年人均280元提高到320元。
保障房建设方面也取得了明显的成就。特别是国家将各类棚户区改造作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大规模推进城市、国有工矿、国有林区(林场)、国有垦区(农场)等各类棚户区改造。通过廉租房、公租房、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等实物或补贴方式,目前我国城镇低保家庭住房已基本实现应保尽保。
在经济发展中确立民生新地位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强社会建设,必须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目的。”报告还指出:“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必须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
经济新常态的一个重要特征是经济增长动力更多来源于内需的扩大。扩大内需的基础是提高城乡居民收入,同时要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提高居民消费能力,增加居民消费需求。
增量入手,加大收入初次分配的调节力度,逐步提高居民初次分配收入占国民总收入比重。在实施积极就业措施增加居民收入的同时,通过完善以最低工资和“三条指导线”为主的工资宏观调控体系,进一步发挥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的调节作用,许多省区市已基本实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年一调,最低工资水平占社会平均工资的比重逐步提高。
通过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以职工工资、工作时间以及劳动定额、计件单价等劳动标准为重点的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逐步推开,有中国特色的职工民主参与企业工资分配决策机制逐步建立。
国有企业高管薪酬管理逐步加强,部分过高收入行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严格实行企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双重调控政策,逐步缩小行业工资收入差距。
通过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多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上市公司分红制度逐步落实,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机制得到加强;利率市场化改革稳步推进,存贷款利率浮动范围适度扩大,存款保险制度初步确立,存款人权益保障措施更加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深化,有条件的企业员工持股计划已开始实施。
对农村居民来说,土地是其财产性收入的最重要来源。因此,加快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依法加强对农村居民财产权的保护是当务之急。2014年年末,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进一步保障农民土地权益,增加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目前,在政府的积极引导下,通过农村土地流转,农村富余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从事工业、建筑、服务等行业,拓宽了农民就业渠道,开辟了农民收入新来源。一方面农户通过流转土地获得稳定的租金收入,另一方面龙头企业和种植养殖大户又为农民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
存量入手,加大再次分配调节力度,逐步缩小行业、城乡、区域间收入差距。党的十八大以来,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在逐步缩小收入差距,营造和谐社会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调整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新税收优惠政策重点针对个体经营,意在积极扶持个人自主创业。政策对象由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少数特困群体扩大到纳入就业失业登记管理体系的全部人员,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以及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等就业重点群体都可涵盖在内,体现了政策的普惠性。
减轻小型微利企业税收负担。2010―2011年,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2012年―2015年,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地区的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根据改革后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的原则,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随着营改增试点不断扩大,企业活力增加,形成新的增长点,就业不断扩大,居民收入有效增加。
在社会保障方面,财政支出结构持续优化,财政资金用于促进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公共医疗卫生、保障性住房等民生领域的投入力度不断加大,对农民、城镇困难群体、贫困地区贫困人口的直接补助水平逐年增加。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体系建设不断加快。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健全,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逐步提高,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城乡困难群体的专项救助力度不断加大,临时救助机制逐步健全,以扶老、助残、救孤、济困为重点,社会福利保障范围逐步拓宽。
转移支付增长机制不断完善。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和要求,除加大均衡性转移支付力度、建立和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以及其他一些专项民生政策倾斜等“一揽子”措施外,中央财政还专门设立了相关转移支付资金,不断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扶持力度。2014年2月底,我国第一部统筹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八项社会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出台。《办法》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社会救助制度,形成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安全网。
在社会治理中构建体制新形态
党的十八大强调要“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十八届三中全会直接提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并指出要“加强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对创新社会治理提出了明确要求。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快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治理体制创新法律制度建设”,强调社会治理体制创新的法治保障。
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支持和发展社会组织,推进社会组织依法自治,将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加大政府购买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服务,为社会提供多样化服务,更好满足人民需求。2013年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公布,一方面改革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调整了社会组织准入“门槛”,随后民政部受理全国性社会组织直接登记数量成倍上升;另一方面,强调要公平对待社会力量,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2013年9月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对外公布,这让各地推广政府购买企业和社会组织服务更加有章可循。各地纷纷出台“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暂行办法”以及“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目录”,更好地激发社会活力,鼓励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可以预期的是,随着政府职能转变的深化,相信未来会有更多政府购买服务事项,交给具备条件、信誉良好的企业和社会组织,为民间资本进入公共服务领域创造空间。
社会治理意味着由“政府负责”的一元化管理变成“社会各方面参与”的多元合作共治,各级政府积极顺应社会发展趋势,正在从防范、控制型管理理念,向人性化、服务型转变;从政府“大包大揽”,向注重运用社会多方资源、形成社会合力转变;从以强制性行政手段为主,向重视运用经济、行政、科技等多种手段综合施策转变。打造综合社会服务管理平台,培育综合性社会组织,构建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体系,利用互联网、微博、微信搭建民意沟通新渠道……一大批服务群众、突出实效的经验成果不断涌现。目前,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正在进一步形成。
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逐步建立并完善以保障民生为导向的社会矛盾化解机制。党的十八大提出,加强社会建设,必须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创新社会治理,必须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各类社会矛盾的产生无不与群众利益相关,社会矛盾化解机制的建立及有效运转,必须以保障民生为前提。各级党委政府从百姓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改起,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加快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打牢民生基础。比如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完善职工和城乡居民制度转移接续的工作流程和政策衔接;多个省区市探索建立了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异地高考方案等。各级党委政府积极统筹经济社会、城乡区域发展,加大民生投入,改革制约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取得了实效。
逐步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所谓重大决策,就是凡是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容易影响社会稳定的决策事项,包括涉及征地拆迁、农民负担、国有企业改制、环境影响、社会保障、公益事业等方面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重大政策制定以及其他对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决策事项。要围绕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公共安全体系逐步健全,有效防范社会风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构,建立最严格的覆盖全过程的监管制度,建立食品原产地可追溯制度和质量标识制度”,之后配套政策陆续出炉。部分省市区已从2014年起建立最严格的覆盖全过程的食药监管制度,建立食品原产地可追溯制度和质量标识制度,保障食品药品安全。
(作者:中共中央党校报刊社副研究员)
来源:中国党政干部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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