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周法军银行信用度网上查询度

提交日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 举报:显示法宝之窗
案例与裁判文书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衢化支行等诉浙江爵世门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全文】CLI.C.249060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衢化支行等诉浙江爵世门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衢柯花商初字第252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衢化支行。
  诉讼代表人:沈萍。
  委托代理人:戴晓桃。
  被告:浙江爵世门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卸标。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衢化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衢化支行)被告浙江爵世门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爵世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戴晓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爵世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工商银行衢化支行起诉称,日,周法军、原告及被告爵世公司签订了编号为2012年委借字第0002号《委托贷款借款合同》,根据该合同约定,周法军为委托人,委托原告向被告发放70万元委托贷款,借款期限为:日至日,贷款利率为月利率1%,逾期按月2%计收罚息。上述借款由被告于日与原告签订的编号为2011年衢化抵字0073号《最高额抵押合同》提供抵押担保,最高担保额度为928.8万元,担保债权发生时间为日至日,抵押物为被告位于东港八路18号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为01××36、01××37、××39、011440),土地证号为:柯城国用号);上述房地产的抵押登记手续已于日全部完成。现《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经届满,但被告未能归还贷款本息。周法军已向原告出具委托书,委托原告向被告通过诉讼方式主张权利。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一、被告归还原告贷款本金70万元及相应利息(截止到日利息为5.8万元,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据实结算);二、确认房地产抵押合同有效,原告就被告抵押给原告的位于衢州东港八路18号房地产在上述第一项债权和实现债权费用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爵世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工商银行衢化支行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1份,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二、《委托借款合同》、《借据》、《委托贷款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各1份,证明周法军委托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的事实。三、房屋他项权证5份、土地他项权证1份,证明被告以其所有的房产、土地使用权作为贷款抵押的事实。四、《欠款证明》1份,证明被告截止日欠利息58000元的事实。五、《委托书》1份,证明原告受周法军委托向被告主张权利的事实。
  被告爵世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如下:被告爵世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原告提供的证据经本院审查,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法庭认定的证据,结合原告在法庭上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
  日,周法军及原、被告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一份,由周法军委托原告工商银行衢化支行向被告爵世公司发放贷款700000元,约定贷款利率为月利率1%,贷款期限自日起至日止,该贷款由被告以其位于衢州市柯城区东港八路18号的房地产作为抵押担保,抵押合同为2011年衢化抵字0  ······
关注法宝动态:
感谢法宝客户:
法宝通用产品
研发与应用
注意:只能下载当前页数据,下载异常请查看!
邮件主题:
邮件接收地址1:
邮件接收地址2:
转发人姓名:
转发人邮箱:微信扫一扫
> 衢州永庆建材商贸有限公司
衢州永庆建材商贸有限公司
衢州永庆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欢迎广大客户来电咨询!
公司联系方式公司名称:衢州永庆建材商贸有限公司地址: -
& 土伯交(.cn)浙江省衢州市衢化路51号一楼邮编:324002联系人:周法军电话:手机:传真:公司网址:友情提示该页面是“衢州永庆建材商贸有限公司”在阿土伯网的企业名片页面,如果您是该公司负责人并希望管理这家公司(修改简介、修改联系方式、发布产品和供应信息),请点击【】,阿土伯将第一时间把用户名和密码发送到您填写的手机上!衢州永庆建材商贸有限公司行车路线红色标注点是“衢州永庆建材商贸有限公司”在地图上位于衢州的位置,您可以使用鼠标放在地图上放大、缩小和拖动地图。
衢州企业推荐
相关企业名录
企业名录/企业黄页信息由阿土伯交易网的会员提供,您在此可以浏览企业有关简介、联系方式、电话等信息,最新的企业名录/企业黄页尽在阿土伯交易网。
城市频道:ABCDEFGHIJKLMNOPQRSTUVWXYZ
无I开头的城市
无O开头的城市
无U开头的城市无V开头的城市
&&& &&版权所有
& 京公网安备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信息由企业或个人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者自行负责。阿土伯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友情提示:交易有风险,行事需谨慎。对于明显低于市场价很多、要求先付款再交易的需要特别注意。显示法宝之窗
案例与裁判文书 &
周法军诉侯峰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全文】CLI.C.
周法军诉侯峰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衢柯商初字第1072号
  原告:周法军。
  被告:侯峰。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利成,浙江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赖红,浙江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吉娜。
  被告:浙江高丽侯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威。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利成,浙江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赖红,浙江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法军与被告侯峰、李吉娜、浙江高丽侯药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汪佳独任审判,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法军、被告侯峰与被告浙江高丽侯药业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赖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吉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法军起诉称:被告侯峰、李吉娜因资金周转困难,于日到原告处借款400000元,由被告浙江高丽侯药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并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定于日前归还,月息2%。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侯峰、李吉娜均未归还借款,被告浙江高丽侯药业有限公司也未履行担保义务。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侯峰、李吉娜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从日据实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日为64000元);2、被告浙江高丽侯药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被告侯峰、浙江高丽侯药业有限公司答辩称:被告向原告借款属实,但实际交付的借款本金为388000元,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过4次各12000元,共计48000元,该款项在抵扣利息之后,其余部分应视为归还本金,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
  被告李吉娜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答辩状。
  原告向本院提交《借款合同》和招商银行汇款凭证各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0元的事实。被告侯峰、浙江高丽侯药业有限公司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无异议。
  被告侯峰、浙江高丽侯药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银行汇款网上电子回单5份,证明被告于借款次日即日汇款12000元,该部分应视为预扣利息,后分别于日、3月6日、4月20日和5月25日各汇款12000元,上述款项均交付至原告指定的胡燕芬账户。原告周法军质证认为,其与收款人胡燕芬不认识,上述汇款与本案无关。
  被告李吉娜未到庭质证,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对上述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所举证据各被告无异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可以证明本案借款事实;被告所举证据表明款项系交付至案外人胡燕芬账户,被告既未能证明收款人与原告的关系,也未提供原告有指示交付的依据,该款项不能视为系原告收取,上述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结合到庭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以及本院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日,被告侯峰、李吉娜因资金周转所需,向原告周法军借款4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定于日前归还,借款期间内,按借款金额的2%月息向原告支付利息。该笔借款由被告浙江高丽侯药业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原告与三被告签订了《借款合同》,当日,原告将400000元借款汇入被告侯峰指定账户。借款之后,被告侯峰、李吉娜未向原告还本付息,被告浙江高丽侯药业有限公司也未承担保证责任。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
关注法宝动态:
感谢法宝客户:
法宝通用产品
研发与应用
注意:只能下载当前页数据,下载异常请查看!
邮件主题:
邮件接收地址1:
邮件接收地址2:
转发人姓名:
转发人邮箱:显示法宝之窗
案例与裁判文书 &
周法军诉侯峰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全文】CLI.C.
周法军诉侯峰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衢柯商初字第1072号
  原告:周法军。
  被告:侯峰。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利成,浙江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赖红,浙江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吉娜。
  被告:浙江高丽侯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威。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利成,浙江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赖红,浙江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法军与被告侯峰、李吉娜、浙江高丽侯药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汪佳独任审判,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法军、被告侯峰与被告浙江高丽侯药业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赖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吉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法军起诉称:被告侯峰、李吉娜因资金周转困难,于日到原告处借款400000元,由被告浙江高丽侯药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并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定于日前归还,月息2%。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侯峰、李吉娜均未归还借款,被告浙江高丽侯药业有限公司也未履行担保义务。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侯峰、李吉娜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从日据实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日为64000元);2、被告浙江高丽侯药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被告侯峰、浙江高丽侯药业有限公司答辩称:被告向原告借款属实,但实际交付的借款本金为388000元,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过4次各12000元,共计48000元,该款项在抵扣利息之后,其余部分应视为归还本金,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
  被告李吉娜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答辩状。
  原告向本院提交《借款合同》和招商银行汇款凭证各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0元的事实。被告侯峰、浙江高丽侯药业有限公司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无异议。
  被告侯峰、浙江高丽侯药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银行汇款网上电子回单5份,证明被告于借款次日即日汇款12000元,该部分应视为预扣利息,后分别于日、3月6日、4月20日和5月25日各汇款12000元,上述款项均交付至原告指定的胡燕芬账户。原告周法军质证认为,其与收款人胡燕芬不认识,上述汇款与本案无关。
  被告李吉娜未到庭质证,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对上述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所举证据各被告无异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可以证明本案借款事实;被告所举证据表明款项系交付至案外人胡燕芬账户,被告既未能证明收款人与原告的关系,也未提供原告有指示交付的依据,该款项不能视为系原告收取,上述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结合到庭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以及本院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日,被告侯峰、李吉娜因资金周转所需,向原告周法军借款4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定于日前归还,借款期间内,按借款金额的2%月息向原告支付利息。该笔借款由被告浙江高丽侯药业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原告与三被告签订了《借款合同》,当日,原告将400000元借款汇入被告侯峰指定账户。借款之后,被告侯峰、李吉娜未向原告还本付息,被告浙江高丽侯药业有限公司也未承担保证责任。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
关注法宝动态:
感谢法宝客户:
法宝通用产品
研发与应用
注意:只能下载当前页数据,下载异常请查看!
邮件主题:
邮件接收地址1:
邮件接收地址2:
转发人姓名:
转发人邮箱: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微信信用度低怎么解决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