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准备签购房合同,合同里面的不公平合同条款法条款怎么办。是否可以拒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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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来自: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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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房子是办理的按揭,如果按揭银行没有审批下来,开发商是否会退还我的首付款。?现在我狠纠结,麻烦专家指点迷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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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合法的,可以拒签,不合理的范围太宽了不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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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合法的,可以拒签,不合理的范围太宽了不好说
如果不合理的话是可以拒签的!不过不合理的范围太广了!要看合同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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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购房合同时应该避免哪些陷阱?
[标签: ] 作者:sisi 浏览量:19243 更新日期:
  核心提示:签购房合同的时候需要注意避免以下九个陷阱,其中包括在认购书里没有注明因何种原因退房以及后果;合同主体认定不明;约定提前交纳部分费用等陷阱。具体内容由法律快车编辑为您介绍。
  签购房合同时应该避免哪些陷阱?   陷阱一:在认购书里没有注明因何种原因退房以及后果   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认购书后,就要交一定额度的定金,这是无可非议的。但有时购房者在交付定金后因种种原因得不到银行的贷款而无法购买该房产时,发展商一般都只退购房款而不退定金,理由是买家没有履行合同,所以没收定金。   对策:律师建议买家最好与发展商在协议中约定,若买家得不到贷款时,定金该如何返还或是否要扣除部分作为手续费等,这样就避免了很大的麻烦。   同时,开发商是没有权利没收定金的,这本身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陷阱二:合同主体认定不明   购房者由于缺乏法律常识,往往会犯一些比较初级的错误。有时代表发展商签约的人并不是法人代表,或者合同上的开发商并不是该房产土地拥有者,这些都有可能产生问题。   另外,也有可能该项目是a公司开发的,实际上却是由b公司投资,作为买家还是应与a公司签约,否则也会带来一系列的麻烦,以后办理各种手续会很麻烦。   对策:在签约前您最好查明代表发展商签字的人是否是法人代表,如果不是,则是否持有“授权委托书”。否则,这个人的签字是无效的,同时要注意合同上的公章,这样可以避免发展商推卸责任。   陷阱三:不要轻易在开发商提供的补充协议上签字   签补充协议在购房交易中很有必要。但是要提醒购房者的是,开发商提供的补充协议一定要看清楚。现在有的发展商在与客户签约时,会主动向客户出示一份补充合同,主要目的在于表明由于某些特定原因造成不能按期交房的免赔责任以及面积丈量误差率差异过大在哪些情况下能免赔。这是发展商为了保护自己在一些非人力能控制的情况下造成违约规避风险的一种方式。   善良的购房者不要仅仅把开发商的免责条款都签了,而忘记保护自己的利益。   对策:看清楚补充协议的条款,最好的办法是找一个律师来帮你的忙。   陷阱四:“最短时间”与“最好”   合同是双方意思一致的表达。但是,实践中开发商往往会给购房者很多诸如“如果发生问题,在最短时间内解决”,“在装修材料上,选择最好的国外进口的”等一些看上去很诱人但没有实际意义的承诺。最短是多长时间,什么样的才算最好的?不知道。   合同里出现这种模糊的概念时,法律也没有办法,因此产生的纠纷购房者根本打不赢官司。   对策:购房者一定要把每一个具体的时间、具体的地点、具体的材料以及开发商的口头承诺落实在合同里。   陷阱五:约定提前交纳部分费用   开发商是做商人的,而房地产开发又是一件对资金要求很高的行业。开发商面临资金压力是很正常的,但并不能以此为理由要求购房者提前交纳不该交的钱。而在合同或是补充协议中,开发商常会将一些不该预先交纳的费用写进去,要求购房者提前交纳,这是显失公平的。   比如有些发展商在尚未确定物业管理公司及服务标准、收费情况的前提下,就要求买家在预售契约中承诺接受物业管理服务,并接受相关约束,这就是对消费者的侵害。   对策――购房者应该将物业管理条款与预售契约分开签署,或另外设置条款确定物业管理的费用标准。   陷阱六:卖方解除合同   在一些发展商制定的售楼契约或契约附件中,往往有这样的条款:“买方无故逾期付款,经卖方催告仍不支付欠款的,卖方可以解除合同并没收买方全部已付价款。”   这显然是不公平条款,假如买家已经支付95%的价款,只剩5%的价款逾期未付,如果发展商以此为由,没收其已付95%的价款,岂非很不公平。况且,没收实际上是个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行为,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发展商并没有权利来没收他人的财物。   对策:依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本合同条款是无效条款。当然,还有其他一些类似的合同条款存在着这样的问题,购房者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陷阱七:处理结果不明确   很多合同中常可以看到这样的条款,“应于××日前如何如何”,但是并没有约定如果没有在“××日前如何如何”后该怎样处理。这样,即使最后认定是开发商的过错,你也很难制裁他,最多是调解了事。   对策:购房者与发展商签署的合同中要明确对开发商如果没有履行承诺、不按设计图纸施工和达不到质量等级等等的处理办法,做到越详细越好。   陷阱八:以偏盖全   这里所说的以偏盖全是个泛指的概念。有时会出现这样令人哭笑不得的问题,开发商承诺卧室的玻璃是中空的,到了交房时发现卧室窗户只有下面的部分是中空,而上面却是普通玻璃等等。   对策:对于这类问题没有更好的解决办法,就是要把合同写得越细越好。不给开发商一点空隙。当然也需要购房者有非常广泛的建筑、建材方面的知识。   陷阱九:拒签补充协议   前面说了,开发商在签约时会主动出具一份对自己有利的补充协议,购房者同样也可以出具一份对自己有利的补充协议。最好将开发商在其广告宣传中的条款和楼书里关于装修、物业管理中的承诺都签进补充协议中,不要怕麻烦。举个简单的例子,你买的塔楼(或板楼)里有几部电梯,是否会全部同时开通,如果有不开的怎么办?不要小看这个问题,为了出面积、增利润,现在的高层住宅只安装几部电梯,而且平时还不全开,在上下班高峰时间极为不便,这种情况业主是否有权拒付部分电梯费呢?   但是,就像你可以拒签开发商的补充协议一样,开发商也同样可以拒签购房者的补充协议。这种现象在北京是很普遍的,特别是一些卖得很好的楼盘都是如此。   对策:不管开发商态度如何,购房者还是要争取这个权益。实在不行,又觉得没有把握,那就只好放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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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市民拒签不公平合同,状告地产商胜诉获赔
“与霸王条款说不的购房消费维权宣告圆满结束...
“与说不的购房消费维权宣告圆满结束!”前天,厦门市民黄舟雄在微信朋友圈中宣布自己维权成功。目前,他已经收到了被告地产商此前拒绝支付的2635元利息补偿。黄舟雄说,身边很多购房人遭遇,但是多数人选择了妥协与让步,而他则选择坚持维权。“买家的维权成本太大,卖家的违法成本太低,我这么坚持就是要给地产商警示。”黄舟雄是一名律师,他曾参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此次他是在与漳州一地产商签购房合同时,发现合同中存在多条不公平条款,他提出修改合同遭到拒绝。随后,黄舟雄要求退款,但地产商只同意退首付款,拒绝退定金,也拒绝支付相应的利息。为此,黄舟雄把地产商告上了法庭。买房:遭遇“霸王条款”一年前,家住厦门的黄舟雄到漳州开发区看房子,随后,他与地产商签订《楼宇认购书》,并先后交付了定金和首付款等费用24万余元。黄舟雄说,支付上述款项之后,地产商售楼部的工作人员将总共50页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打印出来,让他签合同。黄舟雄自己是一名律师,有着20多年的消费维权实践,他仔细查看后,发现该购房合同中存在不少“问题”。黄舟雄说,《楼宇认购书》中约定的5个《附件》变成了11个,一下子多了6个《附件》;整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11个附件,有不少严重显失公平条款。例如,地产商广告宣传的所有资料、允诺等全部不作为卖方的要约,不合理地免除卖方责任。还有,单方设定买受人逾期付款需承担违约责任,而卖方逾期交房60日却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不合理地加重买方责任、免除卖方责任。而且,地产商还不合理地排除了买方在商品房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的情形下享有的合同解除权。另外,单方指定物业管理公司,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关于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不得指定的规定。为此,黄舟雄提出要对购房合同作出全面修改,由双方平等协商合同条款。但是,售楼部工作人员请示后告知他无法更改,还说“大家签的合同都是这个版本的”。退款:退首付款拒赔利息最终,双方协商未果,黄舟雄要求退款。经过多次交涉,日地产商将19万余元首付款退还,但拒退5万元定金。随后,黄舟雄向漳州市工商局投诉,称地产商利用格式合同条款侵犯购房消费者合法权益。工商部门介入后,地产商又将5万元定金返还给黄舟雄。日,漳州市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地产商改正,并对其罚款6000元。漳州市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称:地产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中的第二条、第六条第12点、第八条、第十六条均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约定的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不对等。但是,地产商在退款后始终拒绝支付占用黄舟雄20余万元资金的利息,因此,黄舟雄决定将地产商起诉至法院。判决:地产商必须付利息近日,漳州龙海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地产商支付占用黄舟雄购房款及定金等的利息损失2635元。法院一审认为,双方因为商品买卖合同附件的补充条款产生争议,未能达到一致意见,导致双方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该情形不能视为原告违约,被告应当将原告欲购买该商品房而收取的首付款及契税、定金等返还给原告。占用期间所产生的利息也应该一并返还给原告。黄舟雄说,一般购房者不会发现霸王条款,即使发现,因为维权成本高等原因也会妥协,导致很多房地产公司有恃无恐。此案涉案金额虽然不大,但公众依法维权能给地产商以警示作用,,希望地产商依法办事,善待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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