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股没平单是不是占用定金余额宝被冻结如何解冻,余额上不会显示占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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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资金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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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控制的企业向本公司购买货物,期末尚未支付的货款属于关联方资金占用报告披露的范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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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属于“其他关联方及其附属企业”的经营性往来(条件是没有超出信用期)。由于根据填表说明,在其他资金往来中,“&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只需要填写其与上市公司之间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关联自然人&和&其它关联方及其附属企业&只需要填写其与上市公司之间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因此这部分经营性往来无需纳入资金占用明细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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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liufengwen 于
12:00 编辑
谢谢陈老师,这是根据哪个相关规定啊
没有超过结算期的话,不算占用资金吧
以上交所的该表填表说明为例(深交所的填表说明与之类似):
1、上市公司201X年期初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资金往来的(201X年期初相关会计科目存在借方余额),以及201X年度新出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资金往来情形的(201X年度相关会计科目存在借方发生额),应当填写&汇总表&。
2、&现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实际控制人;
(2)控股股东;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
3、&前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公司前实际控制人;
(2)公司前控股股东;
(3)公司前控股股东、前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
4、&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包括&现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和&前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
5、&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子公司及其控制的法人;
(2)上市公司的其他附属企业。
6、&关联自然人&包括《股票上市规则》第10.1.5条、第10.1.6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第二章认定的关联自然人。若关联自然人同时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相关资金占用情况应当在&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占用资金中反映。
7、&其他关联方及其附属企业&包括《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10.1.6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第二章认定的关联法人,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含公司原控股股东、原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
(3)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含控股股东);
(4)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及其控制的法人;
(5)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8、会计科目包括但不限于:(1)应收账款;(2)其他应收款;(3)预付款项;(4)应收票据;(5)其他反映占用实质的会计科目等。在其他会计科目,如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借方核算占用资金或其他资金往来的,其借方金额应当在表格中按正数填列,并在&上市公司核算的会计科目&一栏中填列为&其他会计科目&。
9、其他资金往来中,&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只需要填写其与上市公司之间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关联自然人&和&其它关联方及其附属企业&只需要填写其与上市公司之间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上市公司先向有关关联人借入资金,其后向该债权人归还资金的,不需要在汇总表中反映。
10、在上述表格中,除&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一项外,其他项目中的 &上市公司&应包括上市公司以及上市公司控制的企业。
回复 liufengwen 的帖子
以上交所的该表填表说明为例(深交所的填表说明与之类似):
陈老师,请问如果有大额的对 关联方的应收账款,超过正常信用期,但未超过一年。能够算关联方占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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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交所的该表填表说明为例(深交所的填表说明与之类似):
陈老师,请问如果有大额的对 关联方的应收账款,超过正常信用期,但未超过一年。能够算关联方占款吗?
超过正常信用期的,虽然最初起源于正常的商业交易,也要算作关联方资金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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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交所的该表填表说明为例(深交所的填表说明与之类似):
恩恩,请陈老师给些依据。现在只找到这个文件《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但是并没有提到这种变相资金占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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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交所的该表填表说明为例(深交所的填表说明与之类似):
恩恩,请陈老师给些依据。现在只找到这个文件《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但是并没有提到这种变相资金占用的情况。
恩恩,请陈老师给些依据。现在只找到这个文件《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 ...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5]37号),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是指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的资金;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使用的资金。
目前上市公司每年年报中的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表就是按照该口径掌握的。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5]37号),非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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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交所的该表填表说明为例(深交所的填表说明与之类似):
陈老师:您好,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汇总表中,&关联自然人&和&其它关联方及其附属企业&只需要填写其与上市公司之间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在上交所适用至今应该没任何问题;深交所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2006年第2号 (修订)&&非经常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披露及报送要求》跟上交所的规定也基本一致,但今年公司收到深圳交易所的问询函要求公司同时披露&关联自然人&和&其它关联方及其附属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经营性资金往来,沟通结果说是最新的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2016年1月修订)》未明确其他关联方无需披露经营性资金往来事宜,请问实务当中如何掌握啊?个人理解正常的其他关联方的经营性资金往来构不成资金占用啊。
正常的其他关联方的经营性资金往来构不成资金占用。2016年版的《中小企业信息披露备忘录第2号》中的“上市公司XX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与2015年版没有差异。&
陈老师:您好,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汇总表中,&关联自然人&和&其它关联方及其附属企业&只需要填写其与上市 ...
谢谢,陈老师,我遇到的情况是:深交所的专管员不认可《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2006年第2号 (修订)&&非经常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披露及报送要求》的有效性,要求我们补充披露其他关联方的经营性资金占用,他的观点我也理解,因为此文件应该是主管深交所主板公司的深交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2006年文件颁布时中小板公司管理部还没成立呢。而且现在中小板的大部分公司在关联方专项报告里都开始披露其他关联方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了。只找到仍执行此规定的4家可比公司:石油济柴、硅宝科技、东港股份、ST融杰,仍按深交所的老文件执行。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5]37号),非经 ...
陈版您好:
& && &甲公司存在关联方,由于共同租用一个楼,因此之前都是甲公司统一缴纳物业费、暖气费、电费等办公费用,然后再找其他关联方收取,挂牌后要求禁止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这些款项是否不能再由甲公司支付?这样的算垫付吗?代收代付与垫付资金有区别吗?
应当禁止垫付。应由各公司分别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协议;或者至少由其他公司预先将租金支付给甲,甲不垫付资金。&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5]37号),非经 ...
老师您好:
& && &如果企业其他应收、其他应付都有关联方款项,是否可以合并考虑是否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
如果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规定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抵销列报条件的,在考虑资金占用问题时,就不能抵减对关联方的应付款项。&
本帖最后由 alienchau 于
10:55 编辑
陈版,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有个问题
上市公司卖子公司给上市公司的控股公司,约定逾期不支付款项,每逾期一天罚息0.5%。
1、上述条款是否违反规定?因为目前控股公司已经逾期较长时间,罚息算下来有上千万。不管是否违反规定,总感觉是控股公司给上市公司输送利益
2、以上也算是控股公司对上市公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了吧
这首先是资金占用问题,其次日息千分之5,这个利息也是明显偏高的。但能否确认相应的应收利息,还要看大股东实际的偿还意愿和支付能力。&
陈版主@chenyiwei
您说的:能否确认相应的应收利息,还要看大股东实际的偿还意愿和支付能力。
如果大股东目前有能力支付利息且已经准备支付这笔利息,上市公司计入营业外收入,这么大笔的营业外收入这样处理合适么?我没有找到相关规定,目前是不是相关的监管文件?
明显高于市场利率部分的利息,在实际收到时计入资本公积。市场利率限度内的利息,因为计收利息的协议是在今年新达成的,所以全部影响计入本年度损益。&
@chenyiwei
陈版,如果上市公司的下属子公司为大股东的其他公司代为缴纳的社保(每月缴纳时,都是其他公司先将社保款打到上市公司下属子公司的账户上,实际上只是借用上市公司下属子公司的社保账户),这种行为是否属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如果子公司没有垫款,就不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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