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受托人以信托中的受托人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中的受托人利益的义务”

2013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个人理财》相关法律知识(3)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一)基本内容
  信托的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信托法》的调整对象是信托关系,其范围涵盖了民事信托、营业信托、公益信托。()
  (二)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相关的内容
  1.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信托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信托当事人进行信托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九条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第二十条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考试用书
  第二十二条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该信托财产的受让人明知是违反信托目的而接受该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或者予以赔偿。前款规定的申请权,自委托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第二十三条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第四十条受托人职责终止的,依照信托文件规定选任新受托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委托人选任;委托人不指定或者无能力指定的,由受益人选任;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
  2.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信托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受托人管理信
  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受托人除依照本法规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受托人违反前款规定,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所得利益归人信托财产。
  第二十七条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受托人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必须恢复该信托财产的原状;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受托人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经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同意,并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的除外。受托人违反前款规定,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第三十条受托人应当自己处理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有不得已事由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受托人依法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对他人处理信托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受托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
  受托人应当每年定期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受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取得报酬。信托文件未作事先约定的,经信托当事人
  协商同意,可以作出补充约定;未作事先约定和补充约定的,不得收取报酬。约定的报酬经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增减其数额。
  第三十七条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或者处理信托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自己所受到的损失,以其固有财产承担。
  3.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信托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第四十四条受益人自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共同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享受信托利益。信托文件对信托利益的分配比例或者分配方法未作规定的,各受益人按照均等的比例享受信托利益。
  第四十六条受益人可以放弃信托受益权。
  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的,信托终止。部分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的,被放弃的信托受益权按下列顺序确定归属:
  (一)信托文件规定的人;
  (二)其他受益人;()
  (三)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
  第四十七条受益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其信托受益权可以用于清偿债务,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但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原文网址:
相关推荐: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君,已阅读到文档的结尾了呢~~
扫扫二维码,随身浏览文档
手机或平板扫扫即可继续访问
租赁与信托平时作业(三)
举报该文档为侵权文档。
举报该文档含有违规或不良信息。
反馈该文档无法正常浏览。
举报该文档为重复文档。
推荐理由:
将文档分享至:
分享完整地址
文档地址:
粘贴到BBS或博客
flash地址:
支持嵌入FLASH地址的网站使用
html代码:
&embed src='/DocinViewer-4.swf' width='100%' height='600' type=application/x-shockwave-flash ALLOWFULLSCREEN='true' ALLOWSCRIPTACCESS='always'&&/embed&
450px*300px480px*400px650px*490px
支持嵌入HTML代码的网站使用
您的内容已经提交成功
您所提交的内容需要审核后才能发布,请您等待!
3秒自动关闭窗口信托公司尽职指引 将助刚性兑付淡出历史舞台
  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发布的“2015年二季度末信托公司主要业务数据”,我国信托公司资产规模达到15.87万亿,2015年6月信托受益人年化综合实际收益率达到10.19%。与信托行业大跨步式发展相生相伴的是信托产品投资者的数量在近些年呈爆发式增长,而投资者的风险文化教育略显欠缺。市场中针对信托产品“刚性兑付”的误读不仅不利于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而且可能因个别金融机构的问题导致系统性风险的发生。以下,笔者就信托产品的“刚性兑付”进行深入解读。
  信托产品“刚性兑付”自始至终是一个伪命题。信托行业之所以没有发生产品违约事件,一方面是信托公司作为微观经营主体对问题项目的风险处置能力与化解能力在逐步提高;另一方面是监管层要求信托公司严守风险底线,确保不发生区域性或系统性风险的结果。
  信托有着天然的制度优势禀赋,在我国虽并未被赋予法人资格,但其存在的合理性与被人格化的公司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根据《信托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也就是说受益人基于信托关系享有取得信托收益的权利并承担相关的责任。委托人将信托财产委托给受托人之时,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除收益权之外的占有、处分及使用的权利。受托人的角色就好比一个法人主体,其享有对名下财产占有、处分及使用的权利,而财产的收益权归股东所有。同时《信托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因此,信托受益人对受托人行使信托财产收益的请求权并不属于债权,而是类似股权形式的剩余索取权。只要清楚了这一点,就明白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对受益人而言并不存在信托产品的“刚性兑付”。受益人对受托人的请求权并不是“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债权债务关系,而是“信托有风险、投资需谨慎”的类股权投资行为。
  当然,信托之所以超越人格化的公司,一方面是因为它具有自身独特的制度优势,表现在信托关系不因受托人的终止而终止,《信托法》对受托人职责终止后新任受托人的选任办法做出了明确规定。另一方面,是源于信托淳朴的契约精神。《信托法》第二十二规定“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根据《信托法》的规定,受益人同样享有委托人的上述权利。相比之下,人格化公司项下的股东对剩余索取权并不包括公司经营因违背股东意志导致财产受到损失后,要求其恢复财产原状或予以赔偿的情形。在上述前提之下,信托受益人对受托人的请求权似乎又回归至类似债权形式的请求权。因此,我们可以做出如下总结:当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不当造成信托财产损失时,受托人以固有财产为限向信托受益人承担责任,信托受益人享有对受托人类似债权的请求权。而在上述情形之外,信托受益人对受托人仅享有信托财产的剩余索取权,类似股权的权利。
  根据银监会主席助理杨家才在2014年信托业年会上的讲话精神,监管层为信托公司制定的“尽职指引”可能很快落地。一旦对受托人的尽职责任予以明确,就很容易为信托财产发生损失的原因厘定责任。若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能够尽职免责,也就不存在信托受益人对信托财产剩余索取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信托行业的刚性兑付可能自此淡出历史舞台。
  以上通过信托机制的法理对所谓“刚性兑付”的现象进行了分析。作为受托人而言,为受益人尽职管理财产,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是义不容辞的责任,不论是信托机构还是监管层都希望信托行业能够在稳定、健康、有序的环境下发展壮大。信托公司在为广大高净值客户创造财富收益的同时,始终要为投资者树立“买者自负、卖者有责”的风险文化,为自身的发展营造出一种和谐、包容的生态空间。(王硕)
[责任编辑:君,已阅读到文档的结尾了呢~~
扫扫二维码,随身浏览文档
手机或平板扫扫即可继续访问
举报该文档为侵权文档。
举报该文档含有违规或不良信息。
反馈该文档无法正常浏览。
举报该文档为重复文档。
推荐理由:
将文档分享至:
分享完整地址
文档地址:
粘贴到BBS或博客
flash地址:
支持嵌入FLASH地址的网站使用
html代码:
&embed src='/DocinViewer-4.swf' width='100%' height='600' type=application/x-shockwave-flash ALLOWFULLSCREEN='true' ALLOWSCRIPTACCESS='always'&&/embed&
450px*300px480px*400px650px*490px
支持嵌入HTML代码的网站使用
您的内容已经提交成功
您所提交的内容需要审核后才能发布,请您等待!
3秒自动关闭窗口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信托受托人的权利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