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满18岁多重人格犯罪怎么判刑经济判刑

黑社会老大未满18岁 按犯罪集团全部罪行处罚
核心提示:2016年4月和10月,云南宣威法院少年庭分别对两起影响恶劣的团伙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两起案件中的14名被告人均为同一犯罪团伙组织的成员,分别
  2016年4月和10月,云南宣威法院少年庭分别对两起影响恶劣的团伙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两起案件中的14名被告人均为同一犯罪团伙组织的成员,分别犯抢劫罪、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至50000元不等。其中首要分子彭某作案时未满18周岁。
  据了解,2015年5月,被告人胡某伙同多人在宣威城区组成一个较为固定的犯罪团伙,由胡某组织、领导该犯罪团伙,并分别实施抢劫、盗窃、故意毁坏财物、故意伤害。同年6月,被告人胡某离开宣威,由彭某继续组织、领导该犯罪团伙,并推选李某作为会计,负责管理团伙犯罪所得及一切日常开支,同时,彭某对团伙成员进行分组,在彭某的安排下由各小组具体实施犯罪活动。
  2015年4月至6月,被告人彭某等人以与他人有矛盾,或是他人瞅了自己为由,使用钢管、刀具等工具三次实施故意伤害,砍杀他人,造成二人重伤,一人轻伤。日至15日,在短短5天时间内,被告人彭某等人在宣威市城区实施抢劫9次,劫取被害人现金、手机、手表等财物。2015年5月至6月,被告人彭某等人在宣威市城区实施盗窃4次,窃取被害人手机、摩托车、电脑、香烟等财物。日,被告人彭某、胡某等人在宣威市某精品店买刀,因胡某拿刀未付钱与被害人发生争吵,彭某、李某等人便用钢管将店内玻璃柜台砸坏。
  经宣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组织多人实施抢劫、故意伤害、盗窃、故意毁坏财物等严重刑事犯罪,并在犯罪团伙组织中起组织、领导作用,属首要分子,影响恶劣,属恶势力犯罪集团。彭某应按照其组织、领导期间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其他13人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但首要分子彭某作案时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且协助抓获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减轻处罚。
  宣威法院以彭某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决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其余被告人按照各自犯罪行为、情节等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至50000元不等。
  法官释法:现在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十分突出,犯罪数量增多,案情复杂,恶性案件突出。以本案为列,本案中彭某作案时未满18周岁,其余同伙最大年龄只要21岁,本该在校接受教育的花季少年却在社会上为非作歹,犯罪手段残忍,影响十分恶劣,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宣威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拿下”涉恶犯罪分子,以保一方平安。
  (作者单位: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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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咨询提醒与同伙抢劫摩托车 未满18岁被告被依法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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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同伙抢劫摩托车 未满18岁被告被依法判刑
  本报讯(记者黄泽春实习生林映娜张益弘)未满18岁就与同伙抢劫摩托车,结果车抢不成却被当场抓获。记者昨天从龙湖法院了解到,未成年的蔡×青以及同伙成年人蔡×盛因犯抢劫罪,目前已被依法判刑并处罚金。
&&&&原来,从普宁来汕的蔡×盛和蔡×青在事先通谋抢劫摩托车工友财物后,即准备作案工具西瓜刀两把。今年1月8日零时左右,他们两人各携带一把西瓜刀,来到市区一家娱乐城门口附近,选中目标后搭乘被害人郑×驾驶的载客摩托车,并准备将其诱骗至龙湖区一家星级酒店附近的僻静路段实施抢劫。当被害人郑×载着他们来到酒店附近时,因其警惕性较高,未将摩托车开至蔡×盛和蔡×青指定的偏僻路段,而是将摩托车驶至一个住宅区附近明亮之处停下,并在发现蔡×盛伸手拿刀时大声揭穿他们的企图。当时蔡×盛见其抢劫意图被发现,且此时刚好附近有警车巡逻经过,遂假称是郑×误会,并掏钱付还车费后与蔡×青一同离开。当他们行至另一个住宅区附近时,被郑×带来的巡逻民警抓获。当天蔡×盛和蔡×青均被刑事拘留,并于1个月后被逮捕。
&&&&龙湖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未成年被告人,不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蔡×盛、蔡×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意图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鉴于两被告在实施犯罪过程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被告人蔡×青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且两被告人归案后能坦白交代其犯罪经过,认罪态度较好,故对他们均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蔡×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蔡×青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元。
(责任编辑:黄幼华)
来源:汕头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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