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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山东省电价改革:山东省电价调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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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国家对新能源发电实行补贴政策,支持了风电、光伏发电、生物质发电等新能源产业的迅猛发展,但也造成了新能源补贴资金缺口越来越大。接下来让&小编来为您介绍关于2016年山东省电价改革:山东省电价调整公告等热门消息。请继续关注518大学生网。  为支持企业优化生产结构,加快转型升级步伐,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山东省结合实际,将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完善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的通知》要求。  据通知内容,我省将放宽基本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限制。根据国家规定,电力用户可提前15个工作日,向电网企业申请变更下一季度基本电价计费方式。为便于我省用户灵活变更计费方式,“下一季度”调整明确为“后三个月”。  同时,我省放宽减容(暂停)期限限制。电力用户申请暂停时间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原每一日历年内用户申请暂停用电不超过两次的规定,不再执行。  我省完善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的规定自日起正式执行。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加强政策宣传,将督导电网企业完善基本电价执行方式相关措施落实到位,并将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让用电企业广泛知晓国家政策,并主动为用电企业申请调整计费方式、减容、暂停提供方便,确保国家电价政策落到实处。  各市物价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有关发电企业:  为进一步疏导燃煤发电企业脱硝、除尘等环保电价矛盾,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疏导环保电价矛盾的通知》(发改价格〔号)规定,现就我省电价调整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内统调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0081元(含税,下同),调后电价详见附件1。新投产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4396元。地方公用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0081元。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前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和企业自备机组自用有余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3517元。  二、通过宁东直流工程送我省的“点对网”燃煤发电企业,华电灵武电厂(#3、#4机组)、京能水洞沟电厂(#1、#2机组)、鲁能鸳鸯湖电厂(#1、#2机组)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3032元,落地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4161元。发电机组安装脱硝、除尘设施的,实行环保电价加价,具体电价水平详见附件2。  三、上述降价空间主要用于疏导脱硝、除尘环保电价矛盾,对脱硝、除尘排放达标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燃煤发电企业,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分别支付脱硝、除尘电价每千瓦时0.01元和0.002元。  四、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结算电价标准,按照燃煤发电企业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的标杆上网电价执行。  五、以上电价调整自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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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能源局各有关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建立科学合理的输配电价形成机制,决定进一步扩大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经商国家能源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  (一)2016年,进一步扩大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将北京、天津、冀南、冀北、山西、陕西、江西、湖南、四川、重庆、广东、广西等12个省级电网和经我委、国家能源局审核批复的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省份的电网,以及华北区域电网纳入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  (二)上述试点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参照已开展输配电价改革试点省份的经验,结合当地实际,积极探索,勇于创新,拟定适合本省(区、市)电网特点的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于2016年5月底前报我委。  (三)我委统一组织试点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开展成本监审工作,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四)上述试点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成本监审结果,认真测算当地电网输配电价总水平和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标准,原则上2016年10月底前报我委批复。情况复杂的地区可适当推后。  (五)区域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工作由我委会同国家能源局直接组织实施,有关省(市)价格主管部门、能源主管部门、国家能源局区域监管局做好配合工作。  (六)未纳入2016年输配电价改革试点省份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也要抓紧开展输配电价改革准备工作,组织力量对当地电网企业开展输配电成本调查,模拟测算输配电价总水平和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标准,为2017年全面推开输配电价改革打好基础。  二、认真总结输配电价改革试点经验  (一)已开展输配电价改革试点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全面总结输配电价改革试点工作取得的成效和经验,进行后评估,分析存在的问题,形成书面报告于日前报送我委。  (二)已开展输配电价改革试点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研究提出完善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科学合理的输配电价管理办法和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测算办法,以及妥善处理电价交叉补贴、建立合理交叉补贴资金回收机制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书面报告于2016年6月底前报送我委。  三、进一步推进电价市场化改革  (一)在扩大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基础上,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输配电价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对电网成本监管,探索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方式方法,引导合理有效投资,促进企业节约成本、提高效率;探索建立对电网企业投资后评估制度,对企业不合理、无效的投资和成本,不予纳入输配电价。  (二)结合输配电价改革及各地电力市场建设和电力市场化交易的进展,健全和规范市场交易规则,稳慎推进上网电价与销售电价市场化,建立电力市场价格监测预警制度,鼓励和支持地方探索完善电价市场化条件下的监管方式。  四、有关要求  (一)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全方位、多角度研究解决本地区推进输配电价改革中面临的问题,确保按期完成工作。  (二)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电网企业配合做好输配电价改革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号)要求,详细整理、认真审核电网上报的相关资料,建立输配电价管理数据库,完善电网企业成本监管制度,并及时通过纵向网报送我委价格司。  (三)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要指导各省级电网企业配合做好输配电价改革相关工作,客观、真实提供电网成本、投资、电量等信息及证明材料,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管。&国家发展改革委日
&&&&[字体:&&&&]&&&&&&&&新电改方案内部下发 政策核心为电价改革
本轮新电改政策的核心是电价改革,意欲破除电网垄断格局,将上网和销售电价价差为主要收入的模式改变为按照核定输配电价收入模式,推进电网两端的市场化机制。
3月19日,《证券日报》记者从多方面消息获知,已经,但具体何时对外公布尚不得知。实际上,市场近期对新电改方案预期强烈。此前,新电改已经原则通过国务院常务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务会议审议。3月9日,国家能源局官网公布的消息显示,国家能源局副局长王禹民表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电力体制改革。《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即将出台。这是官方首次确认新电改的进程。此外,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国家能源局局长努尔-白克力也表示,新电改方案“过一段时间”后出台,预计时间是半年后。但是,从目前来看,随着能源改革提速,新电改的速度也有望超预期。厦门大学中国能源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改革预期强烈,估计新电改方案对外公布的时间也会很快。此次电改的外部环境较好,煤价低,电力供应过剩,电改更具备可操作性,因此成功的可能性也较大。据了解,本轮新电改政策的核心是改革,意欲破除电网垄断格局,将上网和销售电价价差为主要收入的模式改变为按照核定输配电价收入模式,推进电网两端的市场化机制。此外,新电改方案重点是“四放开、一独立、一加强”,即输配以外的经营性电价放开、售电业务放开、增量配电业务放开、公益性和调节性以外的发供电计划放开,交易平台独立,加强规划。受新电改方案已经内部下发消息的影响,昨日,电力股集体飘红,板块涨幅达2.09%。但是,多位业内人士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新电改方案还要看具体细则,关键在于下一步的具体实施细则和试点工作推进。值得注意的是,近日,国家能源局公布,2015年1月份至2月份全国全社会用电量同比增长2.5%,创23个月次低,其中2月份用电量更是出现负增长。
我国电力已经步入相对过剩时代,电力行业在这种背景下也有望迎来深度调整。拥有多元电网输配端和供电能力过剩的地区或将是率先开展新一轮电改的试点地区。分析师认为,地方电网企业具有成熟的销售渠道和电网建设运营经验,电改后能迅速扩大电网范围和售电量。同时售电主体的多元化能够显著降低外购电成本,地方发电企业有望被打造成为当地的综合能源平台。此外,2014年我国发电设备平均利用小时数创新低,电力供应相对宽松。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提高电价下调预期。从国外电改经验来看,长期而言电价水平约降低20%左右。
本文来源:证券日报-资本证券网
作者:李春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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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市201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简介
一、参保范围  1、具有本市户籍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技师学院)和中等职业学校的非本市户籍学生。  2、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长期居住且取得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及其随迁子女,可在居住地参加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缴费时间  1、日前为居民集中参保缴费阶段,最迟不超过12月31日;超过日参保缴费的,需全额缴纳包括政府补助资金在内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即460元,且缴费满30日后方可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户籍从外地新转入我市、参军退伍、大中专应届毕业生回原籍的;医疗保险关系转移(不含本市范围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的)且没有欠费的人员;当年参加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自然年度筹资标准缴纳个人应缴纳部分,自缴费之日起至当年底享受待遇。  3、参保居民中断缴费后自愿补缴的,以补缴时的缴费标准(含财政补助部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初次参保和连续中断缴费2年以上的不允许补缴。  三、缴费标准及方式(我市在全省缴费标准最低)  1、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15年度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各级财政补助标准为360元/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重度残疾人、70岁(含70岁)以上老年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参加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市财政承担;60(含60岁)—69岁老年人参加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市财政承担50%;农村一女、双女、独生子女伤亡病残家庭孩子及其父母参加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市、镇(街道)财政各承担50%。  2、参保居民(含学生、儿童)以家庭为单位到户籍所在地村(居)申请缴费,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收缴;非滕州户籍的在校大学生由所在学校负责代收;居民也可通过滕州市人社局官网(),点击页面上的“公共查询”中的“城乡居民医保缴费”进行网上缴费,输入参保居民身份证号后,按系统提示输入密码,再按指定程序进行网上缴费。  3、新生儿可到其具有我市户籍且参加了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父母任一方户籍所在地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生儿可在出生当年参保享受待遇,当年不参保的,也可从下年度开始参保享受待遇。出生当年参保的新生儿在出生后6个月内持相关材料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的,新生儿落地参保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待遇。超过6个月未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的,不再按新生儿参保办法办理有关手续。  4、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调离本市或者死亡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自动终止,已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按有关规定不予退还。  四、报销限额  在一个年度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最高限额为15万元,居民大病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合计35万元。居民大病保险按省统一规定执行。  五、住院报销  1、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住院的,一、二、三级医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200、300、500元。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治疗,每次住院均扣除住院起付线;在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减半,第三次住院不再设起付标准。  2、参保人员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分别按80%、70%、55%的比例报销。  3、对连续缴费的参保人员,每满1年报销比例增加1%,最高增加5%。对中断缴费2年以上的参保人员,报销比例按首次参保计算。  4、参保人员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统一按照市内三级医院住院报销标准执行。  5、参保人员因患急、危病症经门诊治疗后住院的,住院前3天内在住院医院发生的和病情有关的门诊医疗费用可并入住院费用;经门诊抢救无效死亡的,其医疗费用按住院的规定支付。急、危病人因病情需要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诊疗的,须在3日内告知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病情允许后,应转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逾期不告知或经查不属急、危病人的,按报销标准的60%给予报销。  六、普通门诊报销  1、在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支付范围的普通门诊费用,按50%的比例支付。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的一般诊疗费按80%比例支付。门诊不设起付线,每人每年最高支付200元,超支不补,结余不结转。  2、参保人员因意外伤害发生的无责任人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调查核实后,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300元)以上部分据实支付,最高支付600元。  七、门诊慢性病报销  参保人员患门诊慢性病需在门诊长期治疗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具体办法由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八、生育补助标准  参保人员未享受生育保险补助且符合人口计生政策规定的生育费用,实行定额补助。男女双方均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顺产补助800元,剖宫产补助1500元;单方参保的,补助标准减半。  九、转诊转院  1、批准转外地或在外地急诊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符合规定的个人先负担10%后,再按规定报销;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按规定报销比例的60%给予报销。在外地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报销标准统一按照市内三级医院住院报销标准执行。通过省异地就医结算平台联网结算的,按省统一规定执行。  2、不能联网结算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凭住院病历有效复印件、住院费用明细清单(盖住院处章)、住院费用发票、转院手续复印件和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到参保地经办机构结算医疗费。  十、异地定居  参保居民在异地定居的,需向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异地安置手续,可在居住地选定一所基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一所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作为就诊定点医院。所选医院应为当地医保定点公立医院。  具备联网结算条件的,个人出院时只需缴纳个人负担部分,需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承担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同经办机构结算。  不能联网结算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凭住院病历有效复印件、住院费用明细清单(盖住院处章)、住院费用发票、异地安置手续复印件和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到参保地经办机构结算医疗费。其发生的医疗费符合支付范围的,按在本统筹地区相同级别医院就医的标准结算。  十一、不予报销的情况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4、在境外就医的;5、其他不符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6、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高值医用耗材目录和服务设施范围,按照省统一规定执行;超出目录范围的费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大美滕州】让生活更加精彩!关注大美滕州请点下方‘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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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10:26:33&&来源:枣庄晚报
2015年山东滕州企业退休人员上调最新政策
[&]7月2日,山东省滕州市人社部门透露,该市企业职工养老金再次上调。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月养老金人均分别增加284.2元、193.3元,一次性补缴的五七工、家属工等退休人员人均增加162.1元。目前,33093名企退人员补发的1&6月5076万元退休金已全部发放到位。
该政策自1月1日起执行,调整范围为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本次调整采取普遍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普遍调整分为三部分:一是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25元、100元;二是根据退休人员缴费年限的长短划分为7个档次,月增加额为30至90元;三是按2014年12月份本人月基本养老金的3.3%增加。在此基础上,对年满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和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再适当增加。
另外,今年还首次对2014年底前按鲁政办发[2011]64号文件办理一次性补缴参保手续,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参照企业退职人员调整方式进行了上调。其中,与缴费年限挂钩部分,按照每人每月增加30元计算;在政策倾斜部分,2014年到达70周岁、75周岁、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提高50元、60元、100元。
【责任编辑:fw0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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