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什么是上市公司私有化化一般需多少时间

美国上市中概股公司私有化交易简介--百度百家
美国上市中概股公司私有化交易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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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自巴曙松研究员主持的连线华尔街第五十六期内部交流纪要,讨论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所在机构无关,不代表任何机构的意见。本期报告由巴曙松研究员和牛播坤博士共同整理。
(作者授权百度百家首发)
【主讲嘉宾】
黄小霈先生,世达国际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管理合伙人。他代表中国公司参与完成了多项私有化收购及其他海外兼并、收购项目,也代表跨国公司完成了大量的对华投资交易,其中包括对诺亚舟、7天酒店、巨人网络、高德股份等公司的私有化收购,以及中国化工、五矿集团的海外并购等。黄先生还广泛参与了中国及其他亚洲公司的证券发行,包括中石化、中国人寿、建设银行、中信银行等公司的海外上市。黄先生自 2007 年以来一直入选《钱伯斯全球法律指南》和《钱伯斯亚太法律指南》评选的“全球领先的商业律师”。
【会议纪要】
一、2009年、2010年出现中概股公司私有化退市小高潮
2009年、2010年中概股在美国市场受到做空打击以及在金融危机时美国股市低迷,造成中概股在美国市场上的交易价格相比上市时价格大幅缩水,有些公司达到90%以上,因此,出现了一批美国上市中概股公司私有化退市的项目。进行私有化的公司大股东往往也是经营公司的管理层,他们对公司未来的运作都有充分了解,对公司的转型、异地上市等战略有自己的看法。在过去三至四年内有40家左右的在美国上市的中概股进行了私有化交易。
二、什么是“私有化交易”
“私有化交易”指一家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人(高管、大股东)通过减少上市公司股东数量,终止公司上市地位并不再承担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项下的有关报告义务。最常见的私有化交易包括:由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控股股东进行收购 (此类交易通常也称为挤出合并),由非控股的大股东进行收购,由私募股权基金或其他第三方与管理层合作进行杠杆收购,通过“并股”(reverse stock split)减少股东人数并终止公司上市地位。
对私有化交易的监管要求高于普通并购交易。由于私有化交易有公司的关联方参与,使得公司在把握私有化交易的交易条款上会存在利益冲突,因此私有化交易和普通的并购存在一定区别。美国证券法对私有化交易披露的内容和所需要走的程序比两个公司之间的并购行为有更高标准的要求,私有化交易需要披露更多的资料和信息。具体来看,如果大股东和高管发起私有化交易,那么交易的买方实际上是大股东和高管,而卖方是代表公众股东的公司,但是大股东、高管的影响力使得公司在处理与关联方特别是大股东所做的交易时,有可能出现牺牲公众股东利益的情形。进行私有化交易时,谁来代表公司、代表公司背后的普通公众股东来进行出售交易的谈判、商业条款的拟定直接影响到交易对公众股东是否公平。因此,美国证监会对私有化交易有单独的要求规范。
三、为什么私有化退市
1. 公司价值被低估
公司价值被低估是最直接的原因。公司内部人士对公司未来的价值比市场赋予的公司价值有更好的预期,这种情况下,公司的私有化交易除了公司内部管理层和大股东之外,往往会有新的投资人加入,尤其是私募基金。私募基金会对美国、新加坡、香港等地上市的公司根据具体国情对公司进行价值测算,如果一家上市公司价格被市场低估,私募基金会主动接洽控股股东、公司管理层,以联手进行公司私有化,完成私有化之后再通过新的经营模式、新的战略使公司得以展现更大的价值,使控股股东、私募基金得到更好的回报。
2. 使管理层注重实现长期目标,不用为讨好华尔街而只关注短期收益。
除了经济上的原因,上市公司受限于市场短期盈利目标的要求,公司管理层决策有一定短期收益效应的要求,使得管理层不能大刀阔斧地制定长期发展战略甚至转型。因此,公司希望退市后能通过拆分、业务整合,在管理层认可的情形下使公司向更好的方向发展。
3.来自股东诉讼的压力
美国上市公司面临股东诉讼的压力。如果由于某种原因公司股价出现比较大的起伏给股东造成损失,往往在股价大跌的时会雪上加霜,股东会诉讼公司有欺诈行为。由于公司业绩不佳、公司受到政府机关调查等情况,美国股东往往会针对公司的年报、招股说明书里有没有披露此类风险提出质疑,以各种理由进行证券欺诈的诉讼。
4. 为公司节省成本,避免证券交易法和萨班斯法的不利之处
美国证券法规(比如萨班斯法自2012年以来不断进行激进的改革)使得上市公司的维持成本不断上升,包括合规的律师费、财务审计的审计师费等。这些成本往往会增加公司的财务压力,如果退市,可以节省公司成本。
总之,市场低估公司价值是公司私有化的主要原因,买方通过溢价购买实现对公司百分之百的控制。在美国被低估的产业和行业在国内A股或香港H股或红筹股所给出的估值往往高于美国估值,尤其是一些传统行业。
四、公司私有化的初步计划事项
如果公司的内部人士(控股股东、管理层)、私募基金对目标公司计划进行私有化,有些初步计划事项在公司私有化时需要评估。
1.评估诉讼风险
如果目标公司是美国某州所注册的公司,比如内华达州或特拉华州,公司私有化诉讼的可能性是百分之百。在私有化过程中董事们应避免利益冲突并充分履行他们对公司所有股东的尽责义务(fiduciary duties)。尽责义务将使公司大股东的董事戴两顶帽子,在作为买方欲以最低的价格收购公司股票为出发点做交易的情况下,很难避免不被指控会违反其董事的尽责义务,因此美国公司私有化退市时,几乎百分之一百会被股东进行违反诚信的诉讼。违反诚信的诉讼的被告包括买方控股人士(董事和高管)、公司的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被告的原因是被指控独立董事丧失了独立性而帮助内部人士以较低的价格、不公平的交易条款完成交易。如果私募基金参与交易,私募基金往往以协助公司董事们违反诚信义务构成的协助犯罪而成为被告,但是,真实的原因是私募基金财大气粗,将来如果和解,和解金额会比较高。70%-80%的此类诉讼以和解告终,在和解协议以及未来的申报材料中根据原告诉讼律师所提出的要求做更充分的披露的前提下,买方和公司最后达成和解协议。和解也是买方所希望的,因为这样往往就只需支付原告律师费而无须提高交易对价。
如果目标公司是一家非美国公司,那么被诉讼的风险则较低。不少中国在美国的中概股公司是开曼公司或BVI公司,虽然在开曼、BVI也有类似美国的董事尽责义务的法律要求,但是其尽责义务的水准相比美国要低很多。由于在开曼、BVI的法律体制之内没有很多案例法明确什么情况下是公然违反董事诚信义务的事件,因此,在开曼、BVI法下董事如果违反尽责义务,原告的举证责任会比较困难。同时在美国的诉讼多,也是因为美国的律师多,多数此类诉讼并非真由股东发起而是由律师借股东之名发起,但相对的开曼和BVI的律师们主要是协助公司做公司业务、很少以提起股东诉讼作为自己的职业来代表普通股东向公司发难,因此开曼和BVI的诉讼风险比较低。
2.评估交易结构
按照我们以往中概股的经验,一步合并(one-step merger)是完成公司私有化交易最快捷、最简单的、最省钱的方式。一步合并是由股东大会批准后完成的合并。按照公司注册地的公司法规往往都是允许一个公司和另外一个公司进行合并,在不同州的法律下,合并通常需要股东大会批准,但是对股东大会批准的门槛在不同的法律准则下有所不同。比如开曼法律下面合并需要66.7%的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批准才可以,在BVI和美国很多的州,合并只需要超过50%的股东批准,但美国部分州“50%”的计算方法是“total outstanding shares”即所有股权中必须有50%以上批准。合并一旦被股东大会批准后,反对的股东只有评估权,不再拥有股东权。简式合并(short-form merger)是指合并一方已经控制另一方超过90%股权,这种情形下可以无需召开股东大会,仅需要双方董事会决议即可完成合并。
要约收购及后续的后端合并(也称为两步合并)。除了一步合并之外,还有比较激进的方式,比如Tender Offer,这种方式不需要通过股东大会批准,直接向股东发起要约收购函,如果股东愿意出售股票,那么买方就直接取得这些股东的股票。在美国证券法下有专门的Tender Offer Rule即关于要约收购的规则,其核心精神是所有的股东都需要拿到最好的价钱,在这个过程中不能向某些股东提供更好的价格吸引其出售股票,则另外用稍微低的价格把一些更情愿出售的股东的股票买过来。因此,Tender Offer前提往往是要维持offer period一段的时间,多收购股票,收到股票之后买方集团就有可能实际控制公司,之后再做第二步的合并,把剩下的不愿意出售股票的股东通过合并清理出门。以上过程被称为两步式合并。目前在中概股的私有化中尚未出现使用要约收购的,主要原因是这些公司都实际控制在私有化的发起人手中,他们对增持更多股票没有兴趣。综合来看Tender Offer的取得股票所需的时间更短,但成本比一步合并的成本高,因此到目前为止,中概股尚未使用Tender Offer进行私有化。
另外一种比较特殊的交易结构是并股(reverse stock split)。并股交易结构往往适合比较“特殊”的公司,这种特殊公司的控股股东也就是发起私有化的股东往往持有相对大的股权比例(比如,合在一起超过了80%以上的股权集中在这群人手里面)。这些公司的共同特征是通过RTO(reverse take over)借壳上市做成最早的public offer,因此公司里面会留下一部分非常小的股东,每个人有几十股或者一两百股,也不会出席股东大会,类似很多小的人头户。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根据不同的法律要求进行reverse stock split,通过一个简单的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批准完成比如每一万股合成一股,然后根据公司的章程,公司有能力通过现金买断不是一股的零头股,而被买断的股东也就不再是公司股东。在过去,中国的退市项目里面也有几个公司通过这种并股的方式。
3.评估自身股权比例在私有化退市中的影响力
一旦向董事会提交私有化建议方案,董事会通常会以新闻稿的形式将其发布告知外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私有化的发起方(比如公司最大的股东)只持有百分之十几的股权比例,而超过百分之八十多的股票被公众股东持有,在任何国家法律下(包括美国州的法律下),对公司实际控股权能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更高的股东有能力强行通过proxy fight(争取股东投票权)改组董事会、更换公司的管理层来将目前的控股股东或大股东从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中清理出去。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需要考虑自身对公司的控制力,以及对自身的股票在退市私有化中的影响力做一个评估,需要预防市场出现有其他买方愿意强行用更高价格收购公众股东后把原买方从公司清理出去的风险。根据经验,这种风险相对比较小,因为一方面,多数中概股的上市公司所有资产都在实际控制人的控制之下,相对来讲任何外人进来很难经营这个公司;另一方面,原则上实际控股人对公司的控制权相对较高,很难有一个真正的第三方可以通过恶意的要约收购或收集投票权控制足够股权,把现有的控制人清理出去,因此风险相对较低。
4.评估美国税法影响
美国税法影响主要是针对借壳美国公司上市的公司。一些公司在上市的时不是开曼或BVI的公司,而是通过借壳的方式把自己的资产装到一个美国内华达州或特拉华州公司的下面,在这种情况下,美国有反倒置(anti- inversion tax rules)的税法法规。我们律所最近做了很多的inversion acquisition,代表美国公司收购一个海外公司然后将美国公司总部转移到海外公司,这种做法的目的很大程度是减除美国税法对海外收入的不良的影响,因为将公司的运营总部从美国搬到美国之外,那么公司的很多海外收入就不需要向美国纳税。这种inversion tax的根本是:如果想把美国公司的资产(无论境内或境外)从美国公司分拆出去,则美国税法认为这是inversion transaction,即把美国资产置换出去的交易,美国税法会要求公司马上缴纳之前的所有在美国延迟缴纳的一些税,此外,会对所有搬离美国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美国公司最早获取这些资产的tax basis中间的差价课35%的公司税。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是通过借壳把中国公司放到美国的内华达或特拉华公司的话,将来想把中国公司或者中国资产再从美国公司拆出来的时候就会面临怎样减轻产生美国税务的影响。
五、一步式合并vs两步式现金要约加合并的区别
目前中概股中还没有出现采用两步式现金要约加合并的方式,只是供大家参考。在美国15-20年前Tender Offer比较多,原因是它是所谓的恶意收购,目标公司董事会一开始往往是不配合的、比较为难买方的,所以这种情况下,作为买方通过直接Tender Offer绕开公司董事会直接向公众股东要约收购公司股票获取一定股份之后,和董事会谈判的筹码会变得很大。
六、私有化交易的关键是与董事会的沟通
私有化交易能否顺利完成很重要的一环是和公司董事会之间能够充分有效进行的沟通。董事会是主导整个私有化交易的权力机关,在接到公司管理层或大股东私有化建议书之后董事会往往会召开临时会议。依据惯例,临时会议通常会成立由独立、无利益关系的董事组成的特别委员会评估私有化建议以及与买方进行具体的谈判。董事会是股东大会以下最高的权力机构,特别委员会作为其代表,特别委员会中的各独董对私有化交易的看法会左右交易的运作。在整个私有化交易过程中,确保交易的公平性是董事会以及特别委员会的首要任务。
1、董事会对交易的初步决策包括几个方面,这些问题买方需要在一开始就与董事会进行较好的沟通:
l& 交易的可行性:首先看买方集团的融资能力。有些私有化交易一直没有完成,或者取消,最大的问题在于融资。买方集团发起私有化交易时认为能筹到足够资金,但资金提供方例如私募基金参与方在尽职调查后不满意而撤出,或者原计划的银行贷款无法落实导致没有足够资金买断所有公众股份。
l& 其他战略选择。董事会需要衡量是否必须将公司通过市场测试(market check)的方式接触更多可能的买方,使交易能给公众股东带来更大的利益。
2、成立特别委员会是私有化交易中惯常的作法,这源于美国的案例法。
特拉华州法院很多案例中认为私有化交易因为牵涉到公司内部人参与,要适用更高标准董事尽责义务的要求。普通情况下,董事履行尽责义务采用的标准是“商业判断原则”(business judgment),只要是基于合理的信息对事态做出合理的商业判断,不论事后验证当时的决策正确与否,董事都不用承担责任。但特拉华州法院对私有化交易很多情况下要求采用“完全公平原则”(entire fairness)的评估标准,赋予董事更高的标准,这要求至少满足以下几方面:确定过程的公平性、保证公平的价格,并且有案例指出如果公司适合通过拍卖的方式来获取最好的价格,则董事有义务作为拍卖人将公司拍卖出去。是否做到“完全公平”是诉讼中原告与被告间争执的非常重要的事实认定。在特拉华州,一间公司如果通过由完全独立的董事组成特别委员会,并给予特别委员会充分授权来评估私有化交易,则是否违背“完全公平原则”的举证责任将由被告方转移到原告方,即原告公共股东的代理律师需要举证董事们违反了“完全公平原则”,这将使得原告在诉讼中处于劣势。举证责任转移(shift of burden of proof)在美国的诉讼中通常对最终结果具有重大影响,因此特拉华州的很多公司在处理私有化交易会成立特别委员会。
在很多别的国家,包括开曼、BVI等地并没有这种案例法,但成立特别委员会将更容易满足SEC的要求。SEC要求在交易完成时必须由公司董事会向公众股东作出“该交易对公众股东公平合理”的结论,通过特别委员会的方式无疑是最合理的方法:以此向SEC和公众股东指出整个交易的评估、谈判过程是由独立的董事组成委员会代表公众股东与买方集团进行有效谈判,而非走形式。在交易过程中,特别委员会为达到“公平性结论”的评估标准,一般会雇佣律师和财务顾问,律师负责协助特别委员会与买方律师谈判具体交易文件(包括合并协议、起草向SEC递交的13e-3文件等);而财务顾问出具“fairness opinion”,即出具交易的价格是公平的价格的独立财务顾问意见,这对董事会最终得出交易公平性结论极大的支持,是得出价格公平性结论的最好佐证。
在这些中介机构和特别委员会经营交易的过程中,有很多交易保护(deal protection)机制,可以使特别委员会通过这些举措达到对公众股东最有利的交易。例如财务顾问往往会通过市场测试(market check)来看是否有可能的第三方买家,如有第三方买家出现,则通常允许一轮投资人开展局部的尽职调查,允许他们出价以获取更好的价格。
3、特别委员会与买方谈判中的焦点问题。
特别委员会的作用是代表卖方,即公司和公众股东,和买方进行谈判,在各方面保护公众股东的利益,并争取用最好的价格在对公众股东最有利的条款下完成交易。谈判过程中有几个纠结的地方:
l& 一是股东大会批准合并的门槛即投票票数的计算方法:美国多数州及BVI,只要求股东中的50%批准合并即可,开曼为66.7%,但很多私有化交易中除法定批准门槛外还会有“少数股东多数票”(majority of minority approval)的批准方式,即把大股东的票不计算的情况下,由公众股东中超过一半的股东批准才能完成合并,这一门槛把交易确实交到公众股东手中。在美国公司的退市项目中,董事尤其是独立董事组成的特别委员会几乎100%都要求使用“少数股东多数票”的投票机制来批准私有化退出交易,其原因在于对诉讼有极大帮助。在诉讼中,如果有采用少数股东多数票的机制,法院在某些情况下有可能会将评估标准由完全公平原则降低到商业判断原则。在美国借壳上市的中概股公司退市往往都有“少数股东多数票”这一完全民主的投票机制,由所谓不相关的股东决定是否完成这一交易。在开曼和BVI法律体系下,这种做法一般买方会断然拒绝,因为这会凭增很多不确定性,并且在开曼和BVI法下对这种“少数股东多数票”并没有真正的法律上的要求,而且卖方特别委员会在买方提高价格后也可能同意放弃“少数股东多数票”。
l& 二是所谓“分手费”,即交易不成功时某一方需要支付的费用。如果签订合并协议之后,卖方公司撤销与买方集团的交易合同而转向与第三方签订新的合并协议或收购协议,则卖方公司要向买方支付分手费;反之,如果签订合同后买方因种种原因无法完成交易,则买方集团要向卖方公司支付分手费。分手费实质是保护交易的措施,因为公司向买方支付的分手费很大程度会转移到新的第三方收购人头上。
七、私有化交易的一般时间安排
一个私有化交易从内部人士(管理层、控股股东)向董事会提交私有化建议书开始通常6个月内可以完成。当然这有很多前提条件,一个前提是特别委员会高度配合时间表,迅速聘请律师和财务顾问开始进行评估,在收到私有化建议书的2个月内能与买方集团签署合并协议,而签署协议之前买方集团必须先完成其融资安排,因为在多数情况下特别委员会只有在买方的融资已经全部到位情况下才会同意签署合并协议。“融资全部到位”的前提往往通过两样证据来表证:所有股权投资人都用股权投资承诺函确认会投入多少新增投资;如果是通过债务融资,则需要拿到债务融资人(包括银行等)所出具的债务融资承诺函,内附明确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款,表明在合并条件都满足的情况下,贷款银行会贷相应金额给买方集团。
签署合并协议后,所需时间最多的是SEC的审查。SEC一般需要用2-3个月时间审查公司提交的13e-3表及其后所附的proxy statement。在多数案例中,SEC第一轮反馈一般30天左右可以收到,第二、三轮反馈意见每轮约1-2周左右,因此整个SEC评估时间共需3个月左右。
此外,在美国多数州和开曼或者BVI,召集股东大会一般需要1个月的通知期。因此从买方提交私有化建议到最终完成,整个交易最快也需要约6个月的时间。但实际需要的时间可能由于各种因素而延长。
八、问答部分
Q1:在近两年海外市场出现中概股回归的情况下,中概股私有化交易有何变化趋势?集中在哪些行业?
A1:在美国资本市场对中国公司又敞开大门的情况下,TMT公司都抓住机遇努力在美国上市,近一年我们也做了很多美国上市项目,而私有化退市项目确实变少了,一方面美股走势上行,水涨船高,很多公司的估值较之前有了明显的改善,另一方面随着股价回升,公司也可以利用资本市场进行融资,在公司表现倾向好转的情况下退市往往不是管理层考虑的重点。但私有化退市在行业上存在一定特征,我们看到有几个行业的项目比较集中:
一是类似纯粹外包的软件服务公司。在美国这类行业是不被看好的,因为在美国所有的BPO类公司都是印度人在做,Pactera(文思)、柯莱特、宇诚科技、软通动力等四家在美国上市的此类公司都已经全部退市。
二是医疗行业。中国大陆和香港资本市场对医疗类股的估值明显高于美国。美国对医疗类股的估值也不低,例如三生制药退市时约18倍,而最近和睦家医院退市时估值也在20倍左右,但有些基金认为在中国大陆或香港市场同样的公司估值有可能达到30倍甚至更高。
三是网络游戏,如盛大、巨人等。网络游戏公司本身现金流丰厚,业绩也不差,但在美国主流的基金对这些公司并不看好,与电商类TMT公司相比其估值要偏低。
Q2:有很多公司通过特殊的VIE结构在美国上市,其退市是否有特别的复杂性?
A2:通过VIE结构上市的公司退市没有实质性的障碍,反而是退市后在拆分上有优势。例如千方科技(智能交通软件开发商)两年前从美股退市,此后拆掉了VIE结构,已经在A股借壳上市。如果退市时有VIE结构唯一可能的障碍是反垄断审批。目前商务部对有VIE结构的公司的反垄断申请好像还不予受理。所以如果退市公司在上一财年在国内的销售超过4亿人民币,即超过商务部反垄断审批的门槛,一般有VIE结构的公司退市时在交易结构上要避免产生控制权的转移,否则将对交易的时间和不确定性产生不良的影响。
Q3:一步式合并是否只要双方董事会都按照公平交易的标准通过即可?如果有小股东反对,操作上有什么困难?
A3:一步式合并(One step merger)本身是根据《公司法》所允许的门槛是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如果股东大会投票通过了合并案,反对的股东没有权利继续留下做股东。但很多法律下,如美国特拉华州,或者开曼或BVI法律下,反对的股东都有对公司公允价值的评估权,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公司通过法院认可的第三方评估师对公司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认定,将来反对的股东可以按法院认可的评估的公允价值出售其股票。但至今为止只有很少人使用,因为这一程序本身会花费较长时间,且只是一种评估权,并不影响合并的完成。一旦合并被股东大会通过,所有的反对的股东都只有评估权,而不再是公司的股东
Q4:美国股东起诉中国管理层是否存在障碍?
A4:一方面,在美国上市的公司都受美国《证券法》的管辖,所以允许股东通过集体诉讼的方式起诉公司、公司的董事或相关管理层,其常见的法律来源是10b5下,指责公司涉及到欺诈行为,表现为招股说明书或年报中隐藏事实、扩大业绩、财务造假、关联交易等。这种诉讼在美国较为常见,只要公司仍在美国上市,就必须主动应诉解决。
另一种情况是,公司在美国有可能已经被强制摘牌,例如公司审计师已离开,无法向美国SEC进一步提供财务报告、不能继续披露年报,在这种情况下纳斯达克和纽交所都会对其强制摘牌。公司摘牌后直接对股东造成恶劣影响,股东也会提起诉讼,但公司往往已经不予理睬。因为公司在美国有被SEC调查等种种麻烦,而公司老板认为其境外公司对其已无利用价值,况且中美没有司法互助协定,中国的法院对美国的判罚没有执行的可能性。在中国的老板只要不到美国、在美没有资产,则美国的判决能执行他们在中国的财产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这些当然是中概股公司中的不良份子,属于坏的典型。
【“连线华尔街”-历届活动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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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时间:日
主讲嘉宾:前摩根斯丹利新兴市场股票基金高级分析师 郑鹏先生
第四十四期& 第三代投资策略:风险平价投资策略及其运用
会议时间:日
主讲嘉宾:First Eagle基金经理 朱宁先生
第四十五期& 美国资产管理行业新趋势:ETF 资产组合策略的最新发展
会议时间:日
主讲嘉宾:Julex Capital总裁及首席投资官 马祥海博士
第四十六期& 海外融资上市的中国法律问题
会议时间:日
主讲嘉宾:汉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李朝应律师
第四十七期& 中国保险资金运用的创新与发展
会议时间:日
主讲嘉宾: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兼首席投资官 段国圣先生
第四十八期& BaselⅢ最新实施进展及影响评估
会议时间:日
主讲嘉宾:瑞银集团投资银行部 范荣博士
第四十九期& 中国公司跨境并购业务介绍
会议时间:日
主讲嘉宾:高盛集团中国工业组主管 黄国滨先生
第五十期& MIT捐赠基金及其投资简介
会议时间:日
主讲嘉宾:MIT投资管理公司全球投资部 田永春先生
第五十一期& 大数据如何影响金融风险管理——现状、问题与趋势
会议时间:日
主讲嘉宾:国际数据管理协会中国分会主席 胡本立先生
第五十二期& 中央对手方及其风险管理制度简介
会议时间:日
主讲嘉宾:GCSA公司首席风险官 金为民先生
第五十三期& 美国经济复苏、联储政策及对全球经济影响
会议时间:日
主讲嘉宾:First Eagle Investment Management基金经理 朱宁博士
AIG宏观经济研究部主管 莫恒勇博士
第五十四期& 资产负债管理与流动性风险模型
会议时间:日
主讲嘉宾:德国商业银行纽约市场风险组经理 秦佶女士
第五十五期& 中资企业境外融资并购近况及走势
会议时间:日
主讲嘉宾:瑞士信贷中国区董事总经理 邱若扉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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