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前买过经济适用房转商品房,已转商品房出售了,请问我现在还能在军队购买经济适用房转商品房吗?

请问如果以前有一套经济适用房,可以再购买商品房吗?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请问如果以前有一套经济适用房,可以再购买商品房吗?如果再买一套商品房的话,之前的那一套经济适用房会取消收回去吗?
我是在洛阳某部队服役的现役军官,妻子是洛阳的,请问我可以在洛阳购买经济适用房吗?谢谢您的解答。
我想请问一下,如果结婚登记了,购买的经济适用房一方是本地的,一方是外地的,房产证上可以写两个人的名字吗?如果是贷款买的房产证只写一方的名字也是这一方出的首付款,但是贷款是两个人共出,能证明房子属于两个人的吗,
我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房还可以参加单位的福利分房吗
我现在购买了经济适用房单位又盖福利房我能购买吗
本人在福州工作,缴纳的是省直公积金(每个月90块),请问可以在福州申请经济适用房吗?街道办一看是省直公积金说不能办,为什么?
问题:我的条件是老婆是城镇户口,而我不是城镇户口,还有一点是,老婆是因为我们领了结婚证以后把户口迁到我户口所在的城市,这样的条件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吗?
我有一套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现在不在那里居住;。想出售,能否将其变更为商品房出售。如可以需要哪些手续,该如何办理? 谢谢!
本人是广州常住的非户籍,在限购令期间,在中山买了一套楼花,要2年之后才能办房产证,无贷款,又在广州买了一套房,暂未过户,也没准备抵压贷款,请问这样不会违返限购令吧,可以正常购买吧
本人是广州常住的非户籍,在限购令期间,在中山买了一套楼花,要2年之后才能办房产证,无贷款,又在广州买了一套房,暂未过户,也没准备抵压贷款,请问这样不会违返限购令吧,可以正常购买吧
户口本上妈妈自己,但是我妈妈没有房子,退休了一个月2000多,可以申请经济适用房吗军队经济适用房的出售及其产权规定
军队建设的经济适用房,主要向符合购房条件的离休、退休干部,接近服役最高年限或公寓住房保障不了的在职干部、高级士官,工龄满15年的军队职工出售,优先出售给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和无房或住房未达标的军队人员。在公寓区居住、确无其他住房的非编人员,经批准也可购买。征地建设的,为弥补经费不足,允许少量外售,但外售房屋的总量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30%:利用军用土地建设的,一般不得外售,属于城市规划要求建设的商业网点用房可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土地转让手续。利用军用土地折款和批准外售的房屋所得收益,应当用于抵扣军队购房人员的住房补贴,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军队人员购买经济适用房时,先由其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后确定购房顺序。购房人员在购买经济适用房后,应退出原住用的军产公寓住房。军队单位统一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只能出售给本单位的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和职工,不得转售或用于经营。购买军队经济适用房并享受住房补贴的军队人员,可以用个人住房资金账户中的住房补贴抵扣应付的购房款。利用军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出售价(综合成本价)与实际建房造价的差额,可作为军用土地折款,用于抵扣本单位购房人员住房补贴;外售房屋所得收益、房屋租赁收益及其他有偿服务收入,也应用于抵扣本单位购房人员住房补贴。住房补贴的抵扣由建设单位或统建单位统一组织核算,经军区级房改办公室和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审核后实施。已抵扣的住房补贴,应及时从个人账户中冲销。
凡是按规定以综合成本价或市场价购买的军队经济适用房,房屋所有权归购房者个人所有。按建设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房改售房权属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 1997] 18号)的有关规定,到驻地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所购住房可依法进入市场,实行准入制度,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并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后,其余收入归个人所有。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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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传播招生网第一时间汇总整理的《2016年无锡最新部队经济适用房政策,经济适用房转让出售买卖最新政策》相关资讯,本文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发布部门:&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锡政办发[2006]14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制订的《关于驻锡部队(市区)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和《驻锡部队(市区)干部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二月五日  关于驻锡部队(市区)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推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2)20号)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总后勤部《关于推进军队人员住房供应社会化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后营字第730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省军区后勤部关于加快推进驻苏部队军队人员住房供应社会化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39号)精神,加快推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进一步完善驻锡部队军队人员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体系,逐步解决驻锡部队军队人员住房困难问题,现就驻锡部队(市区)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统一管理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把握、统筹谋划军地双方共同发展的相互关系和长远利益,积极适应军队住房保障方式的变化,进一步加强驻市区部队自建经济适用房的规划引导,杜绝零星建设,完善配套设施,全面落实社区管理,切实提高建设管理整体水平,把党和政府对军队人员的关怀落到实处。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规划的原则。为不断提高我市住宅建设管理的整体水平,杜绝住宅零星建设,根据市政府《关于驻锡部队(市区)购建经济适用住房会议的纪要》(锡政会纪(2002)82号)精神,今后不再审批驻锡部队(市区)营区内零星自建住房项目,包括事前未报经当地政府及驻军牵头单位批准的上级部门已同意建设的项目。同时,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驻锡部队分布情况,把驻锡部队(市区)自建经济适用住房与地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规划选址结合起来统一考虑。驻锡部队利用现有存量用地、成片自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要求、周边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完善的条件下,可采取专项方案解决。  (二)统一设计的原则。根据我市可供建设用地计划,按照“分年度分批次逐步解决”的原则,合理确定驻锡部队(市区)自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年度计划。驻锡部队(市区)自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年度计划、规划选址确定后,必须与地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统一进行规划设计,由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根据驻锡部队(市区)的具体要求,统一进行委托设计,以确保住宅小区建设的建筑风格协调统一。  (三)统一实施的原则。为了有利于统一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驻锡部队(市区)自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由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实施,统一进行建设管理,并按同地块地方经济适用住房经物价部门核定的销售价格结算费用。  (四)统一管理的原则。按照统一社区管理,统一物业管理的要求,与地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实施的驻锡部队(市区)自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严格执行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统一销售价格,并纳入地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小区统一的社区管理和物业管理,承担社区服务的相应义务,按规定缴纳物业管理等有关费用。  三、实施办法  (一)年度计划安排。驻锡部队(市区)自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年度计划,根据各驻锡部队(市区)上级下达的经济适用住房自建计划,以及建设资金落实情况(资金应满足现行经济适用住房整幢建筑综合成本的最低要求),由无锡军分区后勤部、市双拥办统一进行汇总编制,并在每年的三季度提出下一年度驻锡部队(市区)自建经济适用住房的计划。由市发改委牵头,会同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房管局、市财政局以及无锡军分区后勤部、市双拥办等部门和单位研究后,上报市政府批准,再由市发改委发文转下达驻锡部队(市区)自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年度计划。  在安排驻锡部队(市区)购建经济适用住房年度计划时,应优先安排城市道桥、环境建设和文物保护等涉及拆迁或需要使用其用地的驻锡部队,地方建设需要使用驻锡部队(市区)用地的,可采取“以房换地”的办法,以确保城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驻锡部队(市区)“以房换地”的年度计划可与购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年度计划统一考虑一并下达。  (二)规划建设选址。市发改委转下达各驻锡部队(市区)自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年度计划后,由市规划局会同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在地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范围内,确定驻锡部队(市区)自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用地,并由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统一分项目办理项目建设的各项前期手续。  (三)项目实施主体。为了有利于统一建设管理,统一进行基础设施和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确保工程建设质量,驻锡部队(市区)自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由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实施,一律不采用自行委托和合建方式。所需建设资金须一次性到位,并不得以集资形式筹集资金。建成后的经济适用住房,由部队统一按规定办理初始登记。  (四)购房审核程序。驻锡部队(市区)自建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对象应严格界定在符合条件的部队军队人员,申请购买所建经济适用住房时,应严格按照《关于驻无锡市区部队干部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办法》中规定的购房对象、参购条件、购房面积标准、购房程序及要求办理,经团以上单位、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公示后确定。驻锡部队(市区)自建的经济适用住房严禁作为商品住宅向社会销售。对不符合购房条件的住户不予办理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对不符合随军或转业政策的住户不予办理户籍登记手续。  本实施意见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人事局、无锡军分区后勤部  日&附:驻锡部队(市区)干部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办法  (市发展改革委、市房产管理局、  无锡军分区后勤部、市双拥办 日)  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办公厅省军区后勤部关于加快推进驻苏部队军队人员住房供应社会化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39号)和市委、市政府、军分区《关于进一步推进驻锡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的实施意见》(锡委发(2003)22号)以及市政府《关于驻锡部队(市区)购建经济适用住房会议的纪要》(锡政会纪(2002)82号)精神,现就驻市区部队符合条件的军人和军队职工购买地方经济适用住房,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计划确定  (一)按照“逐年分批解决”的原则,根据年度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部队住房困难需求情况,以及城市建设涉及部队住房拆迁安置等具体情况,市政府每年为驻市区部队安排一定数量经济适用住房购置计划,并采用“一年一议”的方式加以确定和安排。  (二)各部队具体分配方案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市发改委、市房管局、市双拥办会同无锡军分区商定,并经团以上单位、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公示后生效。原则上按提供数量、需求比例,结合编制及符合参购条件的人员情况确定分配数量。其中,城市建设规划需拆迁和占用部队用地的干部住房优先安排;离退休和团以上干部优先安排。  (三)部队如批准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将根据实际情况不安排或少安排经济适用住房购置计划,并直接与相关部队挂钩。  二、购房对象  (一)副团职(技术9级)以上干部(含离退休干部);  (二)军龄满18周年的正营职(或相当职级)干部(含退休干部);  (三)工龄满20年的部队在册正式职工。  三、参购条件  (一)家庭未按政策享受过地方或军队房改待遇(包括房改价购房、经济适用房、安居房、集资建房及其他相关货币补偿)的军队人员;  (二)配偶具有无锡市区城镇常住户口2年以上(双军人除外);  (三)本人已符合当地退役后的安置条件;  (四)家庭年收入不超过地方购买经济适用房收入标准的120%;  (五)本人在无锡市区无购买商品房或其它自建私房等。  四、购房面积标准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超过以下建筑面积标准的,按市场价计算:  职级      享受面积  营职干部、职工 95平方米  团职干部    110平方米  师职干部    130平方米  五、购房程序  (一)部队初审。由无锡军分区后勤部牵头,各部队根据市下达的购房计划和符合购房条件人员情况,初步确定购房人选。在此基础上,先由个人填写《驻锡部队军队人员购买无锡市经济适用房住房审批表》(市房管局、无锡军分区后勤部另行印制),经单位分房领导小组讨论由师(独立团)单位党委初审后报无锡军分区。所报申请审批表,由申请人所在师(独立团)单位和申请人配偶所在单位及其负责人分别加盖公章和签字。  (二)军地联审。由市房管局牵头,会同无锡军分区后勤部、市发改委、市双拥办、联合审查,并由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统一公示后核准。审核后的申请审批表,转无锡军分区、市房管局及单位、购房人各一份。  (三)购房申请人凭审核批准的申请审批表,携带下列书证原件及复印件到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办理申购手续:  1.夫妻双方身份证或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本市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有关婚姻状况证明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4.现住房证明、夫妻双方收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拆迁户必须提供拆迁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5.职级或军龄、工龄证明(原件);  6.师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其家属随军审批表(原件)。  六、其他  (一)经济适用房售后5年内严禁私自出借、出租或出售,必须转让时,由所在单位根据经济适用房住用规定,调整给符合条件的其他人员。  (二)购买经济适用房须按规定程序和售房价格办理,并接受社会的监督。一经发现弄虚作假骗取经济适用住房的,市房管局(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有权收回其住房,所在单位必须严肃处理本人并将处理结果报军分区、市房管局,第二年该单位不得分配经济适用房指标。  (三)鼓励具有相应经济能力的家庭购买普通商品住房。  (四)本办法由市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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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购买的军队经济适用房能转让给地方人员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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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人即将在部队驻地购买一套军队经济适用房,有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军队土地证),我转业后想离开驻地回老家,想偷偷地把它转让给地方人员(卖给部队内部人员的话,只能卖原价),赚点钱,可有点犹豫。听人说:私自转让军队房地产30万元的就要立案。别偷鸡不成还丢把米,把自己弄成了罪犯呀。6 z, z3 e&&b- e) a$ _7 t, z) D
& & 可有人说偷偷地卖,没事。大家有没有战友办过这事的,说说意见。先谢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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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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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单位有人私下转手了,也是内部人介绍的,自己没花一分钱,直接让人接手,自己得差价的,价格从9W到20W不等,但总价肯定还是比地方同等位置的商品房便宜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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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转让的,满五年就可以自由转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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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nxiao 发表于
可以转让的,满五年就可以自由转让了。
那是地方经济适用房好不好!+ F. t) B! B# }9 K) ~( J
军队经济适用房,军队的土地证,转个鸟啊?
军产土地好不好?卤煮哪里说发了两证?&
房产证、土地证都是地方发的,啸声来什么军队的土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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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可以吧,都办理了两证了。应该不存在军队土地证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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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说部队也马上要取消经济适用房建设了!
是哪个城市的军队经济适用房?
阅读权限100
直接问房产局就行,看看能不能过户,能过户就是能交易。不能过户你也卖不了。
确实是这样。应该以房产局的答复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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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建议你咨询:“勇敢的转业”兄弟,前面有专贴,回答的非常专业。
阅读权限65
楼主 根据现行政策,军队经济适用房是不能买给地方人员的。因为军用土地是划拨土地,不存在跟地方一样补齐土地转让金就可以转让的说法。买经济适用房后又继承了房子,经济适用房会被收回吗?急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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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经济适用房后又继承了房子,经济适用房会被收回吗?急急
买经济适用房后又继承了房子,经济适用房会被收回吗?急急
国家和省里的文件对经济适用住房继承问题都没有明文规定,经请示省建设厅,经济适用住房是可以依法继承的。  对于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问题,国务院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珐骸粹缴诔剂达烯惮楼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  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取得完全产权。
龙玛房屋骆星宇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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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和省里的文件对经济适用住房继承问题都没有明文规定,经请示省建设厅,经济适用住房是可以依法继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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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产证署名是父母的,还是儿子儿媳妇?记住,法律上只承认房屋管理局颁发的房产证署名的合法归属。 二...
购买经济适用房后能继承商品房吗:
广西作一律师事务所赵壮涛律师:经济适用房管理部门的这种说法没有法律依据,黄......
我2014年在广西南宁个人申请购买了南宁市的经济适用房,名下有经济适用房后是否还能继承已经过世的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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