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土地承包合同发包方(村委会)违约了,上级政府也不给三国之袁家我做主主。我该如何维权?

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责任由谁来承担,说明理由?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2001年12月,村民李某与当时的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村委会将村属的15亩承包地承包给李某经营,承包期限为30年。合同签订后,李某对所承包的土地进行了重新规范和整理,并在投资近3000元的承包土地上新打了一眼深井。2002年10月,李某所在的村委会进行了换届选举。换届后的村委会以原村委会与李某所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没有召开村民大会,违反民主议定原则为由,将李某所承包的土地强行收回。李某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合同有效,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如果确认合同无效,要求赔偿2万元经济损失。  
我家的责任田2010年2月被国家征用,1999年参加工作转为城镇户口的弟弟提出征地补偿,尽管1998年(他在上大学)分责任田的土地承包合同上有他的名字,期限是三十年,他根据土地承包合同有其名字提出征地补偿。但是,土地承包法中明确提出:安置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的农业人口。可现如今他已是非农业户口了,妻子也是在同单位任职的公务员。我认为他现在的身份已经不具备土地承包方的主体资格了。现在,我要求法院判令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会得到法院支持吗?
2003年底,某村委会将70年代村办林场发包给我,并签订了土地承包协议。是否经过民主原则我也不清楚,据本届村委会说没有经过民主原则。今年3月A组拿出63年县政府颁发的山林权证,认为村委会私自发包,要求村委会归还我承包的土地,镇政府也下达了“停止经营,维持现状通知书”,停止经营损失由谁承担?我承包的土地协议有效吗?如果无效将如何处理?有哪些法律法法规依据处理作为?
1.甲公司与乙公司于日签订了设备买卖合同,甲为买方,乙为卖方。双方约定:(1)由乙公司于10月30日前分二批向甲公司提供设备10套,价款总计为150万元;(2)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定金25万元;(3)如乙方迟延履行,应当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4)由丙公司作为乙公司的保证人,在乙公司不能履行债务时,丙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合同依法生效后,甲公司因故未向乙公司给付定金。7月1日,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了3套设备,甲公司支付了45万元货款。9月,该种设备价格大...
2005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本人名字,但非本人亲笔签名,也不知道是谁代签的。这样的合同有效吗?我该怎么去做?
我家有两亩地,口头协定承包给别人,(口头协定指:没有签合同。金钱交易情况下,时间为半个月),别人出的价钱比他高出很多,我于是将地承包给别人,(我跟他签了合同,交了现金)他知道了之后,威胁我,这块地必须是我种,别人不好使
我说不好使,他要跟我打官司,我会赢吗
我父母均不认识字,97年耕种被人遗弃的土地至今,土地税款由父母承担;2005年二轮土地承包中,生产队会计(对方姐姐)私自讲耕种的土地划至其地名下,父母因不识字并不知情(现土地还是父母在耕种),土地承包合同中更改了父母土地面积,这样做是否合法,我们应该怎么办
你好,我们的土地是2004年村委发包我们的,当时是口头定的承包期10年。当时我们2004年一次交了五年钱。但是2007年办土地承包证书,村委又把地发包了给别人。请问这是不是违约土地承包合同。现在对方拿着土地承包证书起诉我们,这样的官司该怎么打。备注;当时2004年承包土地的有30多户。以前的村委承认2004年的土地承包期是十年的。这样的官司好赢吗?
你好,我们的土地是2004年村委发包我们的,当时是口头定的承包期10年。当时我们2004年一次交了五年前。但是2007年办土地承包证书,村委又把地发包了给别人。请问这是不是违约土地承包合同。现在对方拿着土地承包证书起诉我们,这样的官司该怎么打。备注;当时2004年承包土地的有30多户。以前的村委承认2004年的土地承包期是十年的。这样的官司好赢吗?
我与老家的农民签了10年的土地承包合同,准备自己开发与种植。符合现在的政策么?有效么?
你好;我于前年承包本村木人半亩地,并通过中间人写了份协议,可去年这块地被修路征用了,对方还收我承包费,我该怎么办&>&&>&农村土地承包法在实践中的问题探讨
农村土地承包法在实践中的问题探讨 5103字 投稿:万纇纈
2015年青海省中小学教师招聘专业设置分类参考目录2015年青海省第二批中小学教师招聘考试公告暂未发布,预计将于5月下旬进行统一发布,本文为考生准备了2014年青海第二批教师招聘专业分类作为参考,欲了解2015年青海省第二批中小学教师招聘考试详情,大…
关于财会专业实习的看法作者:刘艳红 【摘要】目前,各大高校财务管理专业和财会学专业的学生都只注重理论知识的学习,很少有学生能够进行实际操作。但是财会专业实习不仅能够发挥自己的价值还能够为以后的工作打下良好基础,财会专业实习非常重要。本文通过介绍财会专…
古蔺县石宝镇石宝小学2014年现场会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以现场会为契机,夯实泸州市教育局刘局长要求的六项工作,以提升师生的文明水平、提升学校形象为目标,进一步优化课堂改革管理,强化常规工作教育,突出课改等六项重点工作,逐步构建仁义、文化、阳光校园。二…
农村土地承包法在实践中的问题探讨
作者:王渭根
来源:《新农村》2012年第02期
【摘要】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来,随着时间推移,涉及土地承包的问题不断增多,出现了征用土地难、调整土地难、利益平衡难、调解处理难等问题,要走出土地承包关系中问题困境,需在基本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框架下,兼顾公平,灵活运用法律制度,合理解决当前土地承包中的问题。
【关键词】土地承包法 实践 问题 解决办法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实施以来,随着农业和农村形势的发展变化,涉及土地承包的问题不断增多,而基层干部在处理具体矛盾时又限于《土地承包法》的束缚,调处工作仅限于劝解调和,工作难于直接有效,因此农村土地承包问题成了影响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稳定的一大因素。
一、《土地承包法》在实践中的问题
1、在思想上不接受、行为上相背离。《土地承包法》中承包期三十年不变的规定,从立法者的角度来看,是为了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切实保障农民对土地承包的合法权益,但对这一规定作为事关切身利益的农民们并不完全买帐。在《土地承包法》的具体贯彻实施过程中,特别是政府部门推行的“完善二轮土地承包”中,表现出积极性不高、热情不大。有的甚至不参加有关土地承包会议、不签土地承包合同。
浙江省的土地承包完善工作实际是在2004年即二轮土地承包期内进行的,作者作为一个基层工作人员直接参与了“完善二轮土地承包” 工作的实际操作。当时浙委办〔2003〕文件规定 “完善工作” 要求在2004年上半年基本完成任务,04年年底前完成验收考核工作。由于时间紧任务重,加上土地承包的规范与调查整必须与农时与作物茬口相结合,再加上群众不理解、不配合,因此当时有相当一部分村组为了完成这一政治任务,在实际操作中阳奉阴违,只上报了土地承包期三十不变的工作验收资料,同时在实际土地调整上却是依然故我,仍然按照老办法进行土地调整。
2、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占用地矛盾突出。《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如果严格按照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来实施,当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集中占用个别农户时,基础设施建设占用的土地就不能通过土地调整来实现整个经济组织内农户共同承担。被用地农户对占用土地的还补要求就难于实现。如果不能还补占用地,被用地农户就有可能与用地单位产生对抗性矛盾。虽然《土地承包法》在理论上提供了用“机动田、新开垦地和农户交回土地”来解决部分农户不均的问题,但具体到每一个承包组,并不是所有承包组都有上述三种土地,即使有也很难满足人口增加和占用地的需要。
3、人口变动导致了户与户间的不公平。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是《土地承包法》的一个基本原则,体现了在承包期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这一精神。30年承包期不变虽然给农民吃了定心丸,但具体到一个承包组、一家一户,30年内的人口是不断变化的。婚丧嫁娶、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在30年内个别户新增人口就无法享受到土地,而与此相反人口减少的户相对占用比别人更多的土地,也就是“一人种多人的田,多人种一人的田” ,甚至会出现“有的户有田无人种”的情况。如一户一位母亲带二个未成家儿子的家庭,二轮延包时小儿子劳动教养,大儿子在校读书,当时家中缺乏劳动力,那位母亲考虑到反正5年一小调整,因此延包时只要求分了自己的一份承包田。在“完善二轮土地承包”时承包组将原分配直接延长到2028年,取消小调整的规定。近几年二个均回家并娶妻生子,但全家7人只有老母亲一份承包田,户主多次向村、镇、县三级组织要求重新划分承包田,但地方政府限于《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问题一直未得到根本解决,家庭成员情绪相当激动。
随着国家对农业的补帖力度和农业产业化发展对农用地的需求不断扩大,承包地的价值日益显露。通过对一个产粮大镇的调查,该镇11223户农业户,36667个农业人口,总水田面积为7万亩,可享受农业各项补帖的总水田面积的5.89万亩(扣除非粮食产业),2011年发放粮食直补、良种和农资综合三项补贴共608万元,平均每亩享受补帖103元。2011年该镇耕地租金已升至每亩700余元。不考虑土地经营的利益所得,按人均耕地1.5亩单纯出租计算,能否享受土地承包权一年的最低的利益差价就要1050元,如果按30年承包期内一半计算,则一轮承包期内的损失(或得益)就要15750元,这对经济并不富裕的农户来说是一笔不小的收入(或支出)。
4、农嫁女难于解决人地分离的矛盾。按照《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 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该条款虽然规定了农嫁女在新老居住地二者必居其一取得土地承包地的权利,但忽视了执行中的实际问题。各地完善二轮延包工作基本上在同一个时间段,当二轮延包工作结束后,如果按照承包期30年不变来执行的话,农嫁女要到对方取得土地必需要对方有“机动田、新开垦地或农户交回土地”,否则就无法实现在夫家取得承包地,只能继续耕种娘家的土地,导致“人地分离”。使得一方面农嫁女在夫家有人无田种,另一方面在娘家有田无人种。而农业是劳动集约型产业,生产需要大量的人力投入。因此人地分离的实质使法律对农嫁女形式上保护了权利而实质上存在着瑕疵。
同时农嫁女如真能在夫家获得承包土地,而在娘家按照现行制度规定,娘家土地又不属于必须退还承包组的情形,因此就造成农嫁土地承包权的“双得”。
5、条款的存在着可操作性不足。《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本条款规定了对因特殊情况下对进行土地调整的口子,但值得注意的是调整只限于户与户之间,不是重新分配。这就产生了在户与户之间调整时,调整的范围和量化数额会存在很大的争议。具体到一个承包组,把哪些户纳入调整范围、是否把纳入范围的户的土地打乱重分、不打乱重分“进帐户”的土地是否会过于细碎化、如何确定应调整的面积数量等一系列问题不会象统
一发包时那么可以解决。更为重要的是,由于《土地承包法》的基本原则是承包期内不得调整,农户在分得土地后在生产项目的选择上会按30年的期限来按排,如果“出帐户”在承包地上种植了多年生经济作物,且该经济组织又符合了小调整全部条件时,该农户如何将种有多年生经济作物的承包地调整给“进帐户”,这时会进入调解困境。
6、《土地承包法》推行时间上存在错位。第一轮土地承包责任制的承包时期基本是1983年到1998年,为期15年。二轮作延包工作落实的承包时期一般是1998年到2028年,为期30年,而《土地承包法》却于日起实施。在《土地承包法》正式公布实施前,各地虽然按照中央的有关精神开展了土地二轮延包工作,但由于当时法律尚未出台,各地为了防范承包地不均这一矛盾,在延长土地承包期30年不变的基础上开了允许3-5年一次小调整的口子。很多地方当时的分配方案都是按照3-5年的变化来设定的,没有对30年不变可能带来的问题进行防范。而《土地承包法》出台后,各地虽然对二轮延包工作进行了完善,但完善过程中又遵循了“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浙江省在文件中明确规定“不得推倒重来搞重新发包”,因此基层在完善工作中,在取消小调整这一政策时并未对分配方案按30年不变的要求作出重新调整,因此具体到承包组的30年不变的分配方案本身就存在着很多先天不足,同一经济组织内部的利益分配明显存在不合理。同时由于有了“完善”这一工作环节,“小调整”年限届满时,一个承包组内部基于本户利益的考虑,明显出现了要“按老方案调整”和“按承包法规定不同意调整”的对立派,有时会僵持不下,引发群体性事件。
二、对问题解决办法的探讨
《土地承包法》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之所以不能被基层干部和群众完全接受,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就过多地考虑了稳定而对群众最能直接感受到的公平考虑不足。作为一个普通百姓,尤其是现阶段经济并发达的农村,农民对利益公平性差异是何等的敏感。当个别农户与本承包组内其他农户不能取得同样面积的土地承包权利时,其追求平等的要求又是何等的强烈,此时他们会指责《土地承包法》不是在创造公平而是在人为制造了不公平。因此农户排斥《土地承包法》的心情是可想而知的。而当上述情况反映基层干部面前时,基层干部又不能违背《土地承包法》的强制性要求通过调整土地来平衡矛盾。因此基层干部也难以完全赞同《土地承包法》中有关规定。要解决《土地承包法》在实践中的问题,更多地考虑公平性应是重中之重。
首先,仍然要强调依照《土地承包法》的主旨精神办事。
《土地承包法》虽然不尽完美,但毕竞是生效的基本法律,既然有法可依,就必须依法办事。一是必须保持农村土地承包30年承包总的格局不变,决不能因为在具体实践中的某些问题的出现就全盘否定《土地承包法》的在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推进现代农业发展中的积极意义,随意调整土地。二是要切实保护现有土地经营者的经营产业,对符合法定土地调整情形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充分保护现有经营的产业,不得推到重来,影响农户对农业长效投入的积极性。
其次,兼顾稳定与公平,灵活运用法律原则,合理解决现实问题。
1、扩张解释《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中的“等特殊情形”。对人口矛盾、占用地矛盾相对突出,且农户有普遍土地调整要求的承包组适当放宽土地调整限制,适时调整土地,及时消除农村发展中的现实问题。各地应根据当地实际,适时出台相应的解释文件,对特殊情形土地调整作出规范,防止过死、过宽、过乱,做到有章可循。
2、建立经济找补措施,平衡利益矛盾。《土地承包法》的主旨是稳定土地承包关系,鼓励农民对土地进行投入,但并没有明确禁止对超额土地承包权所产生经济利益的让渡。因此在不进行土地调整时,由相对人均土地的农户对人均土地少的户进行经济补偿,可以简单又直接地实现土地不均农户间利益平衡。经济找补应以承包组为单位,建立专门的找补基金帐户,基金帐户收支按承包期全期总结算,按承包组人均土地面积为基准,议定单位面积补差标准,按年度进行当年平衡结算,多于基准土地的户上缴基金,少于基准面积的户享受差额补助,当年有结余留作下年,当入不敷出时可以向本承包组全体农户按承包地面积筹集,或以承包组其他经济收入予以弥补充入。单位面积补差标准应以乡镇为单位,根据平均土地收益的一定比例加以确定。
3、在大稳定的框架下,分片制定承包政策。很多承包组在发包时为了平衡不同地块自然条件差异可能产生的风险,一般都采取了分片发包的办法。因此当土地承包出现不均时,在稳定其他片土地承包关系的前提下,确定对其中一片进行小调整,用以平衡土地不均矛盾。对发包时没有分片发包的承包组,可通过承包组内部户与户之间土地互换,相对集中出一片土地,并确定作为小调整土地用地。对分片小调整应制定相应的制度和程序。一是小调整不得过度频繁,一般应以5年一期为宜,不到时间不得调整;二是只对土地承包出现不均,农户有土地调整要求时进行小调整;三是明确程序要求,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同意。
4、适度放松机动地制度限制。对土地延包时未预留机动田或机动不足的承包组,可以将零星增加的土地、农户交回的土地、新增土地、边角地、不同耕作用途的土地,结合农户种植的不同需要,通过土地互换整合成相对集中的机动田,增强机动田在平衡土地承包不均中的作用。
5、采取改“包”为“租”,灵活解决长期经营项目的占地问题。随着农业产业化的推进,有不少农户将自己的承包田通过互换形式调剂成片,再向周边农户转包一部分土地后进行长效投入,有的改造成标准鱼塘发展特种水产、有发展为精品苗圃、有的发展为高投入设施农业。这些项目不仅给承包期内符合法律规定的土地平衡带来困难,而且是第二轮承包到期后再次发包时必须解决的问题。采取改“包”为“租”不失为一个实际解决上述问题的有效办法之一(也可采用上述第2点所说经济找补措施),当然这里所说的“租”并不是租现有土地上的产业,而是租产业所依托的土地。对于如何“租”、标准如何确定地方政府可出台相应土地租金的指导办法,比如2011年度土地承包金为每亩每年250公斤普通粳稻谷等值价格。这样可以有效地保护现有产业的发展,同时也给产业大户一个定心丸,在一定程度上推进现化农业的发展。
作者简介:
王渭根,经济师,研究方向:农村财务及经营管理、土地承包等
农村土地承包法在实践中的问题探讨作者:王渭根来源:《新农村》2012年第02期【摘要】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来,随着时间推移,涉及土地承包的问题不断增多,出现了征用土地难、调整土地难、利益平衡难、调解处理难等问题,要走出土地承包关系中问题困境,需在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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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晚8点,河北省永清县曹家务乡泥塘村陶志军家突然闯进四条戴口罩手持铁棍大汉,进院后,其中三人将正在院内收拾东西的四儿子陶少川打死,
其中一人手持铁棍直奔陶志军所住的西房将86岁高龄的老人两腿打成粉碎性骨折。
那么是什么原因造成这样的恶剧,又是什么人穷凶极恶雇人行凶呢?都是由于2012年4月泥塘村民陶志军为代表揭露村干部以权谋私、贪污受贿及利用手中权力之便从中牟利等所引发的。村里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村支部书记韩书桐贪污受贿问题
韩书桐自从任村支部书记,上任十年来没有给老百姓办过一件事,哪么买一盒火柴,而村里的每年收入达20万左右,那么多的收入去了何方,老百姓群访告状并非虚有,但县委、县政府发现问题后派出纪检会进村调查,将韩书桐开除党纪撤销职务,便了草结案,却没有公开村里账目,不知何意,在这个问题上以陶志军为代表的上访人奔走于省、市、县甚至北京但至今没有结果。老百姓想知道为什么纪检会抱走了村里的账目,而迟迟不肯公开,在这背后隐藏着什么不可告人的秘密,至今还滞留在公安局的经侦大队。韩书桐与宏屹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振楠是什么关系,私下订立很不合理的土地承包合同,当时牛场没有建成的时候,地上正是旺期的果树,每逢秋时正是硕果累累的时候,而一张失去公平的合同,一句不真实的谎言断送了土地,断送了老百姓的利益。2012年6月迫于老百姓群访的压力,此事进入诉讼程序法院立案调查开庭审理,然而一次开庭过后却杳无音讯,时至今日仍未悬案,泥塘村的老百姓多次要求乡政府追办此事未果。法院本是独立的审判单位但如今的审判机关不得不看县委、县政府的脸子从事,老百姓等待的希望破灭,致使双方的矛盾一次次的升温,一次次激化。
二、韩杨私租村里土地从中得利的问题
时任泥塘村副书记的韩杨于日与村委会订立了一份土地租赁合同,这份合同在没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的情况下,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私立合同同期同日转包他人,从中得利。虽与他人订立的合同承包费相同但只不过是瞒天过海,欺骗组织,欺骗群众,此地无银三百两。在这种不合理的情况下村民陶志军及部分上访人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这个问题,在乡政府组委邢建伟的办公室里,韩杨当面破口大骂反映问题的几名老者,而作为乡政府的工作人员身为组委主持公道的邢建伟却置若罔闻,无动于衷,让被反映者肆意行事,横行无度,甚至大打出手,不加以制止。有失国家干部的尊严,同时给不法之徒的嚣张提供方便,更有甚韩杨的父亲依仗自己从事国家的司法人员,对告状者变本加厉,在村里面对面辱骂,狂妄到极点。至此引起全村百姓的公愤,纷纷起来参加维护正义的队伍,通过老百姓的群体的告状,迫于压力2012年6月乡政府出面将此合同进入了诉讼程序,并于日永清县人民法院作出了永民初字第2857号一审判决书,判决永清县泥塘村村委会与被告韩杨日订立的土地租赁合同无效,并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所承包土地,但被告韩杨却不死心,以本案遗漏了必要的诉讼参与人;曹家务乡泥塘村委会对上述人提起诉讼事先并未经过民主程序预定,其起诉不具有合法性。上诉人在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之前,与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党支部成员进行了多次协商,经村民代表会议对土地发包事项进行了民主议定,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通过,形成了书面决议,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对地块做了大量投入按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方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为由,于日上诉于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于日开庭审理了此案未果。迫于压力县纪律检查委员会进入泥塘村对村里的账目进行了清查结果发现了很多问题,于2012年6月对身为村里党支部副书记的韩杨做出了处理决定撤销副书记职务,并开除党籍,但是什么原因被开除撤职的只字未提,只是一张空文,了草从事。至此穷凶极恶的韩杨利用非法所得的金钱,以收买、威胁等手段纠集社会不法人员写匿名信非法闯入村委会闹事,到告状人家里抛爆竹的方法,进行不法侵害,甚至扬言利用黑社会进行报复,嚣张至极。以上发生的事报警后公安局、派出所却全然不为之所动,走形式、摆过场,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更加纵容了他的嚣张气焰,致使矛盾更加激化。
三、泥塘村委会与永清县宏屹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问题
永清县宏屹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是由韩杨引荐的,时任村支部书记的韩书桐与韩杨是同族,而韩杨与牛场的法人代表毛振楠是狗肉朋友关系。他们利用国家的改革开放政策,永清县盲目的招商引资,引进了他们这些无视法律法规,追求社会金钱的蛀虫。他们狼狈为奸,为私立胆大包天打着改革开放为民造福的幌子利用手中的权利吞噬国家的土地资源,请看他们的行为,日毛振楠在韩杨的引进下与泥塘村委会订立了土地承包合同,将村西230亩的果园,本来很年轻的果树说成废旧的果树地建了牛场,而这样的牛场大家都很清楚,占地面积很大,建楼很多,但牛却没有几只,给村的承包费不知哪去了,具纪检会在泥塘村委会查出白条达90多万元,而这笔钱到底干了什么不得而知。而这个毛振楠又在新农村改造这个问题上看到了生机,他们密谋在没有征求村民同意的情况下将村东的150亩可耕田作为他们下手捞金的对象。由此这个韩杨摇身一变入了党,当上了村副支书。至此由村支书韩书桐提供土地,毛振楠作为建筑商,这个韩杨便充当起拉砖拉石料等肥任,他们心存不正之手术大捞不义之财,请你们到实地考察一下,伪劣的砂石路、钢筋围困着这肥沃的土地。他们买高级车,在市里买楼房,花天酒地盛气凌人,不可一世。
综上所述,以陶志军为代表的上访人员多次到省、市、县反映村里的情况,而至今没有结果。县里政协主席王玉柱,信访局局长石文江,乡政府乡长张福利,乡纪检书记历存全都参与过此事。正因为如此利欲熏心、穷凶极恶、恼羞成怒的被上访者韩书桐、韩杨、毛振楠,因公安干警的不作为,纵使这些人更加狂妄,竟明目张胆写黑名单送到代村长手里,当晚雇凶打人,造成两人的重伤害,至今公安人员的侦破没有一丝进展。
我们强烈要求找出真凶,挖出幕后指使人给被害人一个说法,尽快解决泥塘村的所有存在的问题。还我陶志军和我儿子一个公道!
上访人:陶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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