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政策1一10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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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起调整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日前,人社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出了《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调整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八类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
行业差别费率及其档次
各行业一类至八类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各统筹地区人社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本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并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根据统筹地区经济产业结构变动、工伤保险费使用等情况适时调整。
单位费率确定与浮动办法
各统筹地区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其工伤保险费率,并可依据上述因素变化情况,每一至三年确定其在所属行业不同费率档次间是否浮动。对符合浮动条件的用人单位,每次可上下浮动一档或两档。统筹地区工伤保险最低费率不低于本地区一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人社部门商财政部门制定,并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费率的报备制度
各统筹地区确定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费率浮动具体办法,应报省级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并接受指导。省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应每年将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确定和变化以及浮动费率实施情况汇总报人社部、财政部。
全国一年可减轻企业负担150亿元
初步测算,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全国一年可减轻企业负担150亿元。调整费率后,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水平不会受到任何影响,而且每年还会随着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逐步调整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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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决定自日起降低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率
来源:职场动态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6月2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互联网+&行动,促进形成经济发展新动能;决定降低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率,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确定设立中国保险投资基金,以金融创新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
  会议指出,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为企业减负的定向调控重要举措,有利于稳增长、促就业。会议决定,在已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基础上,从10月1日起,将工伤保险平均费率由1%降至0.75%,并根据行业风险程度细化基准费率档次,根据工伤发生率对单位(企业)适当上浮或下浮费率;将生育保险费率从不超过1%降到不超过0.5%;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超过合理结存量的地区应调低费率。实施上述政策,预计每年将减轻企业负担约270亿元。
  此外,会议还部署推进&互联网+&行动,促进形成经济发展新动能;确定设立中国保险投资基金,以金融创新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草案中删除了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比例不得超过75%的规定。
  重点扶持11领域
  为互联网+&清障&
  促进创业创新、人工智能等若干重点领域发展
  清理阻碍&互联网+&发展的不合理政策
  会议通过《&互联网+&行动指导意见》,明确了推进&互联网+&,促进创业创新、协同制造、现代农业、智慧能源、普惠金融、公共服务、高效物流、电子商务、便捷交通、绿色生态、人工智能等若干能形成新产业模式的重点领域发展目标任务,并确定了相关支持措施。一是清理阻碍&互联网+&发展的不合理制度政策,放宽融合性产品和服务市场准入。二是实施支撑保障&互联网+&的新硬件工程,加强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三是搭建&互联网+&开放共享平台,加强公共服务。四是适应&互联网+&特点,加大政府部门采购云计算服务力度。五是完善市场监管和社会管理,保障网络和信息安全。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互联网经济研究院副院长欧阳日辉:&互联网+&应包括两方面:一是传统产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平台进行自我变革,提高生产效率;二是互联网通过跨界融合不同产业,培育出新产品、新业态。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关键在于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要明确政府应该做什么,需要怎么做。比如,政府应该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包括云、端、网等基础设施建设,但可以考虑引入市场力量进行合作。
  再次降低社保费率
  总共减负超670亿
  将工伤保险平均费率由1%降至0.75%
  将生育保险费率从不超过1%降到不超过0.5%
  会议指出,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为企业减负的定向调控重要举措,有利于稳增长、促就业。会议决定,在已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基础上,从10月1日起,将工伤保险平均费率由1%降至0.75%,并根据行业风险程度细化基准费率档次,根据工伤发生率对单位(企业)适当上浮或下浮费率;将生育保险费率从不超过1%降到不超过0.5%;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超过合理结存量的地区应调低费率。实施上述政策,预计每年将减轻企业负担约270亿元。
  首都经贸大学教授庹国柱:这是近四个月来,国务院第二次降低社保费率(注:今年2月25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将失业保险费率由此前条例规定的3%统一降至2%,预计每年将减轻企业和员工负担400多亿元),目前五项社会保险缴费比例中,已降低三项。企业负担较重,社保降费是大势所趋,其中生育保险、工伤保险都是&现收现付&制,每年结余又比较多,选择降低费率是较好的政策选择。但是,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的涉及面并不大,而要继续降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率的话,难度会比较大,可以在基金结余较多的省份先行推进,然后逐步实施。
  删存贷比监管指标
  释放更多信贷资金
  删除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比例不得超过75%的规定
  将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草案借鉴国际经验,删除了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比例不得超过75%的规定,将存贷比由法定监管指标转为流动性监测指标。这有利于完善金融传导机制,增强金融机构扩大&三农&、小微企业等贷款的能力。会议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华夏银行发展研究部战略室负责人杨驰:所谓银行存贷比,即银行贷款总额/存款总额。在我国,商业银行的存贷比不能超过75%,这一规定在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纳入了《商业银行法》,沿用至今已长达20年之久。但在银行资产、负债结构多元化的今天,由于存款占负债比重和贷款占资产比重日益下降,此前75%的存贷比要求,对于资产负债期限管理和流动性管理的重要性已有所降低,并不能准确反映资产负债的期限配比和流动性状况。事实上,在流动性风险管理方面,监管机构已经建立起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融资比例、核心负债依存度、流动性缺口率、客户存款集中度以及同业负债集中度等多个流动性风险监管和监测指标。删除存贷比监管指标,将推动现有的银行体系释放出更多的信贷资金,有利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新闻链接
  今年2月25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将失业保险费率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统一降至2%,单位和个人缴费具体比例由各地在充分考虑提高失业保险待遇、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
  今年4月14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发布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从日起,我省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降至2%,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从2%降至1.5%,个人缴费费率从1%降至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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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委)、地方税务局,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税局、地方税务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以下简称《通知》)、《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请各地区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为更好地调整完善我省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合理调控工伤保险基金结存规模
  各统筹地区要按照《通知》和《指导意见》有关要求,综合考量本地区累计结存规模、当期收支情况以及应对突发重大事故风险能力等因素,结合本地区实际,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分阶段逐步将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规模控制在合理适度的范围,在保证工伤保险制度平稳运行的基础上,实现总体上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水平的目标。具体可采用以下两种方式:
  (一)截至2014年底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规模超过18个月平均支付水平的统筹地区,可先按原费率实施阶段性统一下调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再按《通知》要求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时限从日起至执行新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止。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规模低于12个月平均支付水平的统筹地区,可不实施阶段下调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措施。
  (二)具备相关条件的统筹地区,也可以按《通知》要求从日起直接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规模超过12个月平均支付水平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不得高于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要通过执行较低标准的缴费费率、实施单位费率浮动管理、加大工伤康复和工伤预防投入等措施,促进基金结存逐步回归正常水平。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规模低于9个月平均支付水平的统筹地区,可通过加强工伤保险扩面征缴、适时调整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等措施,确保基金安全可持续运行和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二、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各统筹地区人力资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照《通知》和《指导意见》有关要求,会同财政、地税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科学拟订本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并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按照《通知》的规定,按八类工伤风险行业类别准确确定用人单位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了保证工伤保险费率新旧政策平稳过渡,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规模超过18个月平均支付水平的统筹地区,对于执行新费率政策后行业基准费率调升的行业单位,可以在一定时期实施阶段性下调其行业基准费率的措施,确保不高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确定的新行业差别费率标准。[]
人力资源师
(责任编辑:sun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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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1-10级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 1至10级工伤赔偿项目及计算方式: 1、医疗费:以实际医疗花费为准。 2、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用人单位规定处理,无规定的可按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标准70%享受;异地治疗的费用稍高。 3、护理费: (1)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的按其收误工费计算,无固定收入的可以参照当地护工收入。 (2)出院后:依据鉴定结论享受不同的待遇:完全护理—社平工资的50%;大部分护理—社平工资的40%;部分护理—社平工资的30%。 4、交通费:出入院所花费的必要交通费用。 5、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内薪资待遇不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最长24个月。2 一、工伤死亡赔偿金怎么计算 职工因工死亡,应按照以下规定发给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六个月的标准发给。 2、供养亲属抚恤金发给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死者的亲属。其标准为:配偶每月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四十发给,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百分之三十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百分之十。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本人工资。供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按照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供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时不再享受该项抚恤金。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四十八个月至六十个月的金额,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符合第二十二条规定享受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全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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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结合年龄,工资,工伤等级进行计算。
主要赔偿项目有: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到10级分别对应是27,25,23,21,18,16,13,11,9,7个月本人工资;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五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六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七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八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8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九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十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发给1-3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如有需要可以QQ或者电话与我联系。
应该有的,根据公司的合法规章制度确定数额。您好,从实际离职的日期开始计算的!你好,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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