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失业保险查询怎么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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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参保单位有哪些义务和权利?  答:参保单位应尽的义务包括:(1)按照规定向经办机构进行缴费申报;(2)按照核准的数额到地方税务所缴纳失业保险费;(3)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4)为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并告之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参保单位享有的权利包括:(1)向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查询本单位缴费记录;(2)将依法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名单和有关材料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按照规定享受社会保障;(3)对不落实有关政策的经办机构或工作人员,用人单位可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据实举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3.失业保险费缴纳标准是多少?  答: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凡属参加失业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均执行统一标准:  (1)参保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  (2)参保单位城镇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3)参保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4)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单位代扣代缴。
  4.失业保险基金主要用于哪些方面?  答:失业保险基金的主要用途是:(1)支付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2)支付失业人员的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3)支付失业人员参加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活动的补贴费用;(4)国家规定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支出。
  5.具备什么条件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哪些内容?  答: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是:(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指:终止劳动合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等情形。  职工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也应视为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失业保险待遇包括:(1)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2)按月领取门诊医疗补助金,患病住院治疗还可申请住院医疗补助金;(3)免费参加1次职业指导、3次职业介绍服务,免费参加1次职业培训或享受1次职业培训补贴;(4)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可按在职职工的有关政策规定,一次性发给丧葬费和抚恤金;(5)自谋职业的失业人员还可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政府给予的诸如工商、税收、金融等优惠政策。
  6.怎样申领失业保险金?  答:失业保险金申领程序:(1)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到受理其原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2)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3)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受理申请后10日内作出审核认定。对符合条件的通知本人领取失业保险金,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书面答复并通知本人。失业人员接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的领取通知后,凭本人身份证明和《职工失业保险手册》,按月可随时到受理其失业保险金申领业务的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单证,凭单证到指定银行支取。
  7.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是根据什么确定的?  答: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根据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确定的。具体计算方法是:(1)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期限为3个月;(2)满2年,不满3年的,领取期限为6个月;(3)满3年,不满4年的,领取期限为9个月;(4)满4年,不满 5年的,领取期限为 12个月;(5)满5年以上的,每满1年增加1个月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未领取的期限予以保留。如再次失业,计算领取期限时可合并计算。
  8.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是多少?  答:(1)累计缴费时间不满 5年的,按最低工资的75%发放;(2)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不满10年的,按最低工资的80%发放;(3)累计缴费时间 10年以上的,按最低工资的 85%发放;(4)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第13个月起,一律按最低工资的75%发放。
  9.失业人员能报销医疗费吗?  答:失业人员一般不报销医疗费,实行医疗补助。失业人员每月可以领取相当于本人失业保险金月标准10%的门诊医疗补助金。患重病在指定医院住院治疗的,可以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住院医疗补助金。补助金为住院医疗费用的80%,累计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200%。
  10.失业人员如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其亲属能领取哪些补贴?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可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向其亲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11.怎样参加职业培训?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免费参加一次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向培训机构拨付。
  12.失业人员参加职业中介服务活动收费吗?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凭《职工失业保险手册》到劳动保障部门设立的职业介绍机构免费接受1次职业指导、3次职业介绍服务。  介绍失业人员就业并签定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职业介绍机构,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13.招用失业人员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对招用失业人员并签定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其招用失业人员的数量和签订劳动合同的年限给予培训补贴,以帮助用人单位培训人员,尽快适应工作岗位。具体的补贴标准,按照省政府有关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优惠政策执行。
  14.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遇到什么情况就不再发失业保险金了?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如遇重新就业、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到达退休年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或被劳动教养、无正当理由,3次拒不接受劳动保障部门介绍工作等情况,将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重新就业不满1年再次失业及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员可继续申领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15.失业保险关系怎样转移?  答:在职职工在本省内或向外省迁移,应到受理其原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由经办机构出具职工参保及缴费情况证明,职工凭此证明到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不需转移资金。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的,由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证明,失业人员凭证明和《职工失业保险手册》到迁入地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并按迁入地标准领取失业保险金,不需划转资金。  失业人员跨省迁移的,由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证明,并划转所需资金,失业人员凭证明和资金划转手续到迁入地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
  举报、监督、政策咨询电话:6045977  办公地址:裕华东路237号,市劳动就业服务局五楼&石家庄失业保险处办事程序    一、失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一)失业保险登记:  1、受理审核: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市失业保险管理处申请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对缴费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市失业保险处应当即时受理。  2、发放登记证: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缴费单位,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  3、建立参保单位信息:对符合条件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的缴费单位,依据《社会保险登记表》填写的内容,建立单位管理基础信息,建立缴费单位失业保险管理代码。对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提出补报材料的要求,并明确再次申报的时间。  (二) 失业保险变更登记  1、缴费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30日内,到市失业保险保险管理处申请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并提交申报材料;  2、申请变更登记单位提交材料齐全的,由市失业保险管理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由变更登记单位依法如实填写,经市失业保险处审核后,归入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档案;      &&&&&& 3、社会保险变更登记的内容需做更改的,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并按更改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三)失业保险注销登记  1、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消、合并以及其他情形30日内,向市失业保险管理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2、缴费单位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3、经市失业保险管理处核准,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缴销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二、失业保险费征收  1、缴费单位在每月三日前,报送《失业保险缴费申报表》、《参加失业保险单位职工基本情况表(增、减)表》,由市失业保险管理处核定缴费单位的职工工资总额,参保人员的缴费工资基数以及缴费单位的应缴费金额。对缴费单位申报资料齐全、缴费基数和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一致的申报表签章核准,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表提出审核意见,退缴费单位修正后再次审核。  缴费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当缴费单位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  2、缴费单位必须在每月十日前到税务部门全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3、经办机构每月五日完成单位申报审核后,及时录入单位缴费申报和变更数据,生成《参保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台帐》。  4、经办机构生成当月应缴数据汇总信息,并向税务部门及本机构财务部门提供应缴数据汇总信息;对未按时足额交纳失业保险费的单位催收失业保险费。  5、每月下旬税务部门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单位完税税单第六联,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单位缴纳保险费记录进行确定实缴,分配个人缴费记录。  三、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与待遇审核  (一)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  1、失业人员持本人本人证明以及原单位开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填写的《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等材料自60日内到市失业保险管理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登记;  2、市失业保险管理处根据个人缴费记录情况,核定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期限等;  3、将审核结果通知失业人员,发放《企事业单位职工失业登记证明书》;  4、失业人员持《企事业单位职工失业登记证明书》到指定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和求职登记手续,参加就业培训。  5、失业人员按月进行领取失业保险金登记;  6、失业人员每月持卡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二)失业保险待遇审核  1、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办理程序:失业人员按月到市失业保险管理处指定经办机构进行登记;市失业保险管理处按月将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划入失业人员在指定银行开设的失业保险个人帐户。  2、一次性支付失业保险办理程序:失业人员持申报材料到市失业保险管理处办理一次性申领手续。  3、住院医疗补助金办理程序:失业人员凭申报材料向市失业保险管理处申请,市失业保险管理处据实核定。  4、失业人员生育医疗补助金办理程序:失业人员凭申报材料向市失业保险管理处申请,市失业保险管理处据实核定。  5、医疗保险费办理程序: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向市失业保险处提出书面申请;失业人员凭失业保险管理处开具的证明,到指定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市失业保险管理处凭缴费证明,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6、死亡丧葬费、抚恤金办理程序:失业人员凭申报材料向市失业保险事业管理处申请,市失业保险管理处据实核定。  7、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办理程序:失业人员凭申报材料向市失业保险管理处申请,市失业保险处据实核定。  四、失业保险稽核  1、实施稽核前,市失业保险管理处应打印生成《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年度汇总表》,掌握被稽核单位的参保缴费情况,并提前3日向被稽核单位发出《稽核通知书》,通知单位准备用人情况、工资收入情况、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缴费数据、参保个人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情况和相关帐册、会计凭证等与缴纳失业保险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2、稽核人员(2人以上)到被稽核单位进行工作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并向被稽核对象说明身份;对稽核情况应做笔录,填写《失业保险稽核笔录》,应当由稽核人员和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签名或盖章的,应注明拒签原因;认真稽核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的补缴情况;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国家规定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稽核事项。  3、稽核人员对稽核单位完成稽核任务后,填写《失业保险稽核报告》向本机构的领导报告稽核情况,请领导批示意见。  对于经稽核未发现违反法规行为的被稽核单位,市失业保险管理处应当在稽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开具《稽核意见书》,告知其稽核结果;  发现被稽核对象在缴纳失业保险费或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等方面,存在违反法规行为,要据实写出《稽核意见书》,并在稽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被稽核对象。被稽核对象应在限定时间内予以改正。石家庄市失业保险金领取金额是多少?
  中顾法律网律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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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法律常识:
  保险是以契约形式确立双方经济关系,以缴纳保险费建立起来的保险基金,对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或给付的一种经济形式。
  保险是最古老的风险管理方法之一。保险合约中,被保险人支付一个固定金额(保费)给保险人,前者获得保证:在指定时期内,后者对特定事件或事件组造成的任何损失给予一定补偿。
  保险属于经济范畴,它所揭示的是保险的属性,是保险的本质性的东西。
  保险首先是一种经济制度。
  保险是为了确保经济生活的安定,对特定危险事故或特定的事件的发生所导致的损失,运用多数单位的集体力量,根据合理的计算,共同建立基金。
  作为补偿或给付的经济制度构成保险应具备4个要件:
  ①保险必须有危险存在。
  建立保险制度的目的是对付特定危险事故的发生,无危险则无保险。
  ②保险必须对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失给以经济补偿。
  所谓经济补偿是指这种补偿不是恢复已毁灭的原物,也不是赔偿实物,而是进行货币补偿。因此,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必须是在经济上能计算价值的。在人身保险中,人身本身是无法计算价值的,但人的劳动可以创造价值,人的死亡和伤残,会导致劳动力的丧失,从而使个人或者其家庭的收入减少而开支增加,所以人身保险是用经济补偿或给付的办法来弥补这种经济上增加的负担,并非保证人们恢复已失去的劳动力或生命。
  ③保险必须有互助共济关系。
  保险制度是采取将损失分散到众多单位分担的办法,减少遭灾单位的损失。通过保险,投保人共同交纳保险费,建立保险补偿基金,共同取得保障。
  ④保险的分担金必须合理。
  保险的补偿基金是由参加保险的人分担的,为使各人负担公平合理,就必须科学地计算分担金。
今年起石家庄市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基金收支实行统收统支的模式。近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石家庄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石市失业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大大提高。
  据石市就业服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前石市各县失业保险县级统筹,各个县(市、区)失业保险收缴情况不同,有的县(市、区)支付失业保险金后还有结余,有的县(市、区)却无法足额支付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后,石市收缴的失业保险将汇到一个“锅”里,抗风险能力大大提高。
  如果您在失业保险参保或申领过程中有疑问,可拨打石市失业保险咨询电话7进行咨询。
日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印发通知,决定从2012年1月起,提高全省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同时提高以失业保险金为计发基数的其他待遇。
  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是2011年1月起执行的,时隔1年再次提高。本次调整严格按照我省相关规定,根据本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以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划分的四个地区类别中相应市、县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确定其调整数额和调整后的具体标准。调整后,失业保险金最高标准由670元增至770元,最低标准由480元增至520元。
  逐步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水平,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在一定程度上抵御了物价上涨对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的影响。我省要求各市要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市级统筹的调剂功能,统筹考虑所属各县(市)区基金支出情况,切实落实调标资金。石家庄市失业保险服务电话是,大家可拨打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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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根据如下情况,输入本人身份证和密码(密码是你的社保证编号或者身份证出生年月),点击“个人社保信息查询”窗口. 社保中心查询携带身份证到参保所在区市的社保中心查询。2.上网查询登陆所在城市的劳动保障网或社会保险业务网站,自行选择查询方式。1你好。3.电话咨询拨打劳动保障综合服务电话“12333”进行政策咨询和信息查询,即可查询本人参保信息下的失业金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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