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经商者车险赔偿标准应出具什么

家用车运海鲜出事故,车险赔不赔,用车性质说了算!_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爱微帮
&& &&& 家用车运海鲜出事故,车险赔不赔,用车性质…
生活中,很多人一定都有类似的经历,一旦遭遇保险事故,一些保险公司的第一反应往往是搜集事由企图少赔乃至拒赔。本文所涉及的,正是它们常用的“杀手锏”之一,事实上,这些理由已经被法院所叫停。案件回顾家庭用车运输海鲜出事故 保险公司拒赔&原告某公司诉称 常某为属其所有的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及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等险种。日,余某驾驶该客车,与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徐某诉至法院,要求常某、余某、保险公司赔偿损失,法院认定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余某系常某的雇员,且事发时余某驾车系从事雇佣活动,徐某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由常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徐某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合计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2万元,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元由常某赔偿。被告保险公司辩称 对保险合同关系及事故发生无异议。保险车辆系按家庭自用车投保,而常某将保险车辆用于运输海鲜。所涉交通事故发生在其日常运输海鲜的路线上,常某在明知的情况下擅自改变车辆用途,根据保险条款,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根据《保险法》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被保险标的的危险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法院审判保险车辆使用性质有无改变成争议焦点
交警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日18时54分,余某驾驶保险车辆,行驶至交叉路口时,车辆前部撞到前方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后部,致徐某受伤、车辆损坏。交警队向余某、许某、常某作了询问笔录。余某称,其系常某表弟,为海鲜商行开车。其驾驶保险车辆在回无锡途中发生事故。许某称,其在海鲜商行工作,与余某系同事,保险车辆系海鲜商行老板常某所有,平时由余某驾驶。
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对原告是否改变保险车辆使用用途存在争议。原告认为,其系个体工商户,平时用保险车辆运送海鲜属于家庭自用车范围,并未对外进行营业性经营,其未改变保险车辆的使用用途,且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并未运送海鲜,保险公司应按约赔偿。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单海鲜商行为营业性主体,对外经营,常某将保险车辆用于海鲜商行的经营运输,改变了保险车辆使用用途,增加了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而未告知保险公司,因此产生的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崇安法院作出判决:保险公司向常某赔偿三责险保险金72010元,向徐某赔偿三责险保险金元及因徐某提起诉讼产生的诉讼费、鉴定费3423元,驳回常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官点评需明确营运车辆与非营运车辆的概念关于涉案车辆有无改变使用性质的问题,现有证据均不能证明涉案车辆是在运输海鲜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即使该车辆用于运输海鲜,也不能认定该车辆由非营运车辆变成了营运车辆,因为营运车辆是以盈利为目的的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该案中,常某为其个人经营的海鲜商行运输海鲜,并未改变车辆的使用性质。因此,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主审法官张明明营运车辆与非营运车辆有什么区别呢?
营运车辆是指经交通主管部门行政许可,从事社会运输并收取运费的车辆,按运输功能分为客运和货运车辆两种类型,如出租车、公交车、从事道路经营的货车等;非营运车辆是指从事非营业性道路运输的车辆,如私家车、单位公车等。 营运车辆的服务对象一般为不特定客户群体,有固定运营线路,收取一定的运输费用;非营运车辆的服务对象一般为特定小范围群体,仅为家庭成员或者公司成员使用,没有固定运营线路,不收取运输费用。该案中,保险车辆系常某个人所有,其系海鲜商行经营者,其使用保险车辆接送海鲜商行员工或为海鲜商行运输海鲜,均属其海鲜商行范围内私人使用,并非从事以收取运费为目的的盈利性活动。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对外承担全部经济责任,故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车辆用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并不属于将非营运车辆改变为营运车辆使用。本案主审法官:张明明崇安区法院助理审判员,1983年 1月生,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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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给个体店铺上保险大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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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一边担心成本增加而不愿花钱投保;那一边,老旧连铺,安防难做,保险公司也不愿承保,日前我市建材市场的一起火灾事故引出一个话题——
  ■本报记者 杨剑峰
  本报讯 13日上午8时许,福州工业路黎明建材市场内发生一起火灾,共有7家店铺受灾,过火面积约800平方米(详见本报14日A3版报道)。昨日记者从在榕保险公司了解到,与个人投保家庭财产险相对应的是,个体经营户可通过财产综合险防范潜在的火灾风险。不过受风险意识薄弱和公司投保的限制,投保的个体户非常少。
  财产综合险可投保火灾
  在榕一家财产保险公司的相关人士告诉记者,少数个体户会购买保险寻求一份保障,这些投保客户的店铺多存在较高的潜在风险,如经营服装、装修涂料等。此前他们公司就受理过一份单子,一位个体户在福州闽侯青口镇青口街开店经营装修材料。老板安全意识较强,向公司申请投保,公司受理后到实地查看,经评估出具了投保方案,保险项目主要为库存商品和装修两项,两者保险金额分别为107万元和20万元,合计保额为127万元,对应的年保费为5000元左右。
  都邦财产保险福建分公司相关人士表示,个体户投保与个人家庭投保不同,其可与企业一样购买财产综合险或者财产保险基本险来防范火灾风险。记者了解到,火灾只是两个保险品种的一项保障责任。财产保险综合险在适用范围、保险对象、保险金额的确定和保险赔偿处理等内容上,与财产保险基本险相同,不同的是在保险责任方面,综合险较财产保险基本险有扩展。如财产保险综合险所保障的责任包括:火灾、爆炸、雷击、暴雨、台风、暴风、雪灾、雹灾、泥石流、地面突然塌陷等,地震、海啸、核辐射及其他放射性污染等则不在赔偿范围内。
  记者从在榕保险市场了解到,财产综合险难以事先确定保额和对应的保费,保险金额要根据实际价值进行评估,才能出具承保方案并测算出相应的保费。目前有的公司的财产综合险费率约为千分之二至千分之三。
  个体户投保限制多
  人保福州分公司非车险部相关人士表示,与家庭财产保险一样,个体户保险意识较弱,日常主动投保财产综合险的很少。财产综合险的投保对象主要为公司、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
  在榕一位业内人士表示,个体经营户很少问津的原因除了意识薄弱、担心保费增加成本外,也与保险公司对投保有所限制有关。保险公司对于想投保的个体户,要结合其经营性质、所在位置和周边环境等因素综合判断。这位人士坦言,老旧连铺的个体户,安全防范措施难到位,一般会被列为禁止承保的对象。此外,个体户一般没有规范的账目,达到要求的投保客户也需要合理评估资产价值并列明清单才能承保。
  都邦财产保险福建分公司相关人士解释说,个体户在投保时首先需要分析自身的风险需求,并合理评估自身的资产价值,尽量避免超额投保或不足额投保;其次,个体户投保后也应配合保险公司做好风险防范工作,不乱拉电线或超负荷使用电器设备,保证配置适当的消防器材并培训员工正确使用。
  个人防火可投保家财险
  与企业和个体户不同的是,个人家庭如想防范火灾风险则需要投保家庭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的承保责任也是综合性的,除了火灾外,爆炸、台风、暴风、暴雨、雷击、冰雹等均属于责任范围。在火灾方面,家财险可保障因火灾引起的房屋、装修以及室内财产损失。
  家财险同时还可承保一些其他责任,可附带保障盗抢、家用电器安全以及居家责任。比如居家责任中就规定,发生阳台花盆坠落等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将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不过这些选项是附加险,增加这些保障后,保费也会相应增加。同样,市民购买家财险的也不多,这一部分是因为客户的风险意识不高,另一部分则是因为风险较高的房子保险公司不愿意承保。
编辑:罗伯特
高清图集赏析一起车险&无责有关&意外事故案
  案情介绍:
  日,湖北省荆门市某货运公司司机郑某驾驶公司东风牌汽车行至某公司仓库门口时,因车辆左后轮碾轧到路上一节断砖,断砖飞出,将路边行人张某的右膝骨打碎,经当地交警支队勘查、处理,认定双方均不承担责任,只作经济调解,由车方赔偿伤者医疗费、护理费等1500元。由于该车已投保了车身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此案处理后,货运公司持有关单证、材料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案例分析:
  一、保险公司在受理此案后,就如何处理这起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赔付案存在几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应拒赔。理由是货运公司司机郑某虽开车碾轧路上断砖造成张某受伤害,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44条规定:
&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死亡或者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也应分担对方百分之十的损失。&司机郑某在此案中既无过错责任,对行人张某又没造成重伤,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由此产生的车方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第二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应赔付一半。理由是此事故的发生虽然司机郑某无过错责任,但事故的发生是由郑某驾车造成的,有因果关系,考虑到张某的伤情及此事故的特殊性,保险公司可以按50%赔付。
  第三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应全数赔付。理由是在这起事故中,司机郑某虽然没有过错责任,但行人张某的受伤是由其造成的,郑某对此要负赔偿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应按郑某的赔偿金额全数赔付保险金。
  二、这是一起&无责有关&的第三者责任赔偿案。
  1、在此案中,司机郑某虽然没有过错责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章第1节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第106条&虽当事人没有过错,但造成对方的人身伤害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也应承担民事责任&,郑某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第三者责任保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而根据机动车辆条款第10条规定&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补偿&。因此,此案保险公司应当赔付保险金。
  案例结论:
  由于被保险人在行驶车辆过程中,非故意的、客观的、不可预见的造成第三者直接损害的意外事故都应该属于保险责任,其中也就包括上述&无责有关&的意外伤害事故。因此,保险公司对于类似的第三者伤害赔偿应予以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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