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安徽省事业单位招聘(高校)社保未改革前,工作期间社保—视同缴费的相关政策文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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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辞职后之前社保是否视同缴费
来源:互联网 发表时间: 3:30:36 责任编辑:王亮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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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实际缴费年限和事业单位工作期间视同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根据相关政策,事业单位工作期间视同缴费年限,无需办理其他手续,单位和个人不需要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很高兴为您解答,未参保的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在编职工在单位同意后辞职的,并将个人档案进行托管(本人不能保管自己的档案)。希望回答对您有帮助。在您参加社会保险后。您现在只需要将您的辞职相关资料放入个人档案中您好
解决方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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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ICP备号-1 京公网安备02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解读五十问-信息公开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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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解读五十问
就业创业篇
一、求职创业补贴
71123635000
二、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
三、创业担保贷款
101050&&21&&
30%10015%20%120050%
四、就业援助
五、稳岗补贴政策
六、&三支一扶&基层服务项目
20068&&2&&5000&&&&240%5&&&&310
七、创业扶持项目
&&&&2016&&3120002
八、为农民工服务工作
201567&&&&&&224049
社会保险篇
九、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8%4%&300%60%&300%60%60%
&&2014930&&2014101&&&& 1020141012024930&&102024101
20152&&201612
15%10%5%20149139
&1&20156420151012
5201551201552201553201554201555
2016292016120164201672016
十、关于支持新型城镇化的社会保险创新政策
20159162015382015101
166016556055
153815151015
十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十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602015380120
十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政策
&&&&200400400600600800
十四、医疗保险管理政策
2010360157
XCT10%30%XPET/CT
十五、省流动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
十六、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
2015[2015]113801202015500500&5%=25
1.2355%31065%1075%30
十七、特殊人群的医疗保障政策
2009195390%90%
十八、生育保险政策
0.5%1%20151010.7%0.4%0.5%
十九、工伤保险扩面征缴
0.2%0.4%0.7%0.9%1.1%1.3%1.6%1.9%120%150%120%150%80%50%
2014103201552015105&&&&201556
二十、工伤认定
二十一、劳动能力鉴定
二十二、工伤保险待遇
二十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
10020030040050060070080090010001500200012
10030200400455006021
601515151515
二十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及参保相关政策
3606060591611%
人才工作篇
二十五、《支持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实施细则(试行)》(鄂人社规〔2014〕1号)
二十六、《关于加强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鄂人社发〔2014〕45号)
2007352008233%85%80%15%
二十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5号)
二十八、《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
二十九、基层卫生人员职称制度改革
三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三十一、向部分具备条件的学会(协会)、专业组织下放职称评审权
三十二、职称分类评价制度
20131192015124
2015124&&&&&&&&
三十三、非公经济领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相关倾斜政策
三十四、高层次人才特殊评审
三十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2〕29号)
1525%60%20%
20002011341
2.5%&&10%15%
三十六、湖北省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鄂政办发〔2009〕77号)
三十七、&金蓝领&开发工程(鄂人社发〔2011〕54号)
2010202020106201020202010242011&&&&2020106010050100502015200202025031%
三十八、技工院校改革创新实施意见(鄂人社发〔2015〕26号)
人事工作篇
三十九、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重大政策及问答
20081&1∶3∶65%15%&7619003000
20081&123&
&&201430&&201567&&3%36
201567&123,45&
&&6&&&&201430&&&&
201430&&&&
&&&&&&20141215&&201465&&
201558&&&&&&
四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基层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意见
四十一、评比达标表彰工作政策
20103320134&&
1①②③④⑤
2①②③④5⑤⑥⑦⑧
收入分配篇
四十二、关于调整基本工资标准主要政策
20141011200600300300300
75798060100
四十三、关于完善工资机制主要政策
201511200500
四十四、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及福利制度
四十五、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
劳动关系篇
四十六、劳务派遣制度
四十七、最低工资标准
155013201225110021.75816151412.5
四十八、特殊工时制度
信息化建设篇
四十九、社会保障卡建设项目
2015101&&&
五十、12333电话咨询
2012330&12333&
就业创业篇
一、求职创业补贴
71123635000
二、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
三、创业担保贷款
101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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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就业援助
五、稳岗补贴政策
六、&三支一扶&基层服务项目
20068&&2&&5000&&&&240%5&&&&310
七、创业扶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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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为农民工服务工作
201567&&&&&&224049
社会保险篇
九、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8%4%&300%60%&300%6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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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关于支持新型城镇化的社会保险创新政策
2015916201538201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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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815151015
十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十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602015380120
十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政策
&&&&200400400600600800
十四、医疗保险管理政策
2010360157
XCT10%30%XPET/CT
十五、省流动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
十六、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
2015[2015]113801202015500500&5%=25
1.2355%31065%1075%30
十七、特殊人群的医疗保障政策
2009195390%90%
十八、生育保险政策
0.5%1%20151010.7%0.4%0.5%
十九、工伤保险扩面征缴
0.2%0.4%0.7%0.9%1.1%1.3%1.6%1.9%120%150%120%150%80%50%
2014103201552015105&&&&201556
二十、工伤认定
二十一、劳动能力鉴定
二十二、工伤保险待遇
二十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
10020030040050060070080090010001500200012
10030200400455006021
601515151515
二十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及参保相关政策
3606060591611%
人才工作篇
二十五、《支持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实施细则(试行)》(鄂人社规〔2014〕1号)
二十六、《关于加强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鄂人社发〔2014〕45号)
2007352008233%85%80%15%
二十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5号)
二十八、《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
二十九、基层卫生人员职称制度改革
三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三十一、向部分具备条件的学会(协会)、专业组织下放职称评审权
三十二、职称分类评价制度
20131192015124
2015124&&&&&&&&
三十三、非公经济领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相关倾斜政策
三十四、高层次人才特殊评审
三十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2〕29号)
1525%60%20%
20002011341
2.5%&&10%15%
三十六、湖北省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鄂政办发〔2009〕77号)
三十七、&金蓝领&开发工程(鄂人社发〔2011〕54号)
2010202020106201020202010242011&&&&2020106010050100502015200202025031%
三十八、技工院校改革创新实施意见(鄂人社发〔2015〕26号)
人事工作篇
三十九、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重大政策及问答
20081&1∶3∶65%15%&7619003000
20081&123&
&&201430&&201567&&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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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基层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意见
四十一、评比达标表彰工作政策
20103320134&&
1①②③④⑤
2①②③④5⑤⑥⑦⑧
收入分配篇
四十二、关于调整基本工资标准主要政策
20141011200600300300300
75798060100
四十三、关于完善工资机制主要政策
201511200500
四十四、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及福利制度
四十五、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
劳动关系篇
四十六、劳务派遣制度
四十七、最低工资标准
155013201225110021.75816151412.5
四十八、特殊工时制度
信息化建设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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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12333电话咨询
2012330&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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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监察
服务对象分类
生命周期分类
宜劳社秘[号
信息格式/语种
关于市属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
宜劳社秘[号
关于市属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宜劳社秘[号市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我省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试行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4]57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属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的意见》(庆办发[2004]17号)以及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属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参保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前已经参加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在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从批准改制之月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按照国家有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制前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应一次性补缴到位。职工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与转企改制后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1996年底前按国家政策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后,转移前的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含利息)由事业单位社保机构随同转移至企业社保机构。企业社保机构统一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1%配置转移前各年度的个人帐户。(二)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前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从批准改制之月起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保。参保前的养老保险费应从1996年1月起按市本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补缴费办法一次性补缴到位,1995年底前按国家政策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三)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过程中,涉及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处理的其他问题,按照市政府《关于在企业改制、关闭、破产过程中有关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宜政发[2003]17号)有关规定执行。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和支付 (一)转企改制前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核定与支付 1、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基准日前离退休人员原符合国家和省有关事业单位政策核定的养老金不变,由社保机构负责全额发放,其中社保机构承担按照2005年市本级企业人均月养老金标准核定的部分,差额部分由财政部门按原经费渠道安排所需资金,并划入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2、财政定额补助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基准日前离退休人员原符合国家和省有关事业单位政策核定的养老金,社保机构承担其中的70%,以后不再增加。差额部分,由原单位在改制过程中通过国有资产处置等多种方式筹集所需资金划入改制后单位或原单位主管部门(其中由财政承担的部分,财政部门按原定额补助比例和渠道划拨到单位),由改制后单位或主管部门支付。差额部分也可由原单位按人均预期10年余命计算,一次性将所需资金缴至社保机构,由社保机构负责发放。3、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转制基准日前离退休人员原按国家和省有关事业单位政策核定的养老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4、根据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的有关规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按照企业的养老保险制度执行。此类单位转企改制基准日前退休人员原按事业单位政策核定的养老金,社保机构负责发放70%。(二)转企改制前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 1、财政全额拨款和定额补助的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基准日前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调整,纳入国家和省事业单位离退休费调整范围。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安排所需资金,由社保机构发放;定额补助事业单位由原单位在改制过程中通过国有资产处置等多种方式筹集所需资金划入改制后单位或原单位主管部门(其中由财政承担的部分,财政部门按原定额补助比例和渠道划拨到单位),由改制后单位或主管部门支付。也可由原单位,按照人均2万元的标准一次性将所需资金缴至社保机构,由社保机构负责发放。2、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基准日前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照企业的办法执行,所需费用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养老金调整按照企业办法增加的养老金与按事业单位办法增加的养老金的差额部分,由原单位视情况自行解决。3、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基准日前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照企业的办法执行,所需费用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三)转企改制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核定和支付 1、转企改制基准日前参加工作,转企改制基准日后办理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办〔2002〕30号)规定计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2、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基准日后5年内退休的人员,按皖政办〔2002〕30号文件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事业单位办法计发退休金的,加发补贴,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补贴基数为2005年市本级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养老金水平与改制基准日本人按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办法计算的养老金之间的差额,基数一次核定后不再变动。自转企改制基准日起第一年内退休的,加发补贴基数的90%;第二年内退休的,加发补贴基数的70%;第三年内退休的,加发补贴基数的50%;第四年内退休的,加发补贴基数的30%;第五年内退休的,加发补贴基数的10%。如按皖政办〔2002〕30号文件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与加发补贴之和,高于转企改制时按原事业单位办法计算的退休金的,按原事业单位办法计算的退休金标准执行。从转企改制基准日起第六年以后退休的,不再加发补贴。以上5年内退休人员加发补贴的基数,由市社保机构一次核定并记录备案,退休时按照规定比例计发补贴,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3、按照皖政办〔2002〕30号文件规定计算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涉及的本人缴费工资,取职工本人1993年至退休上年的工资数据。其中:1993年至1995年底前(已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转企改制单位职工至本人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起始时间的上一年底前)的本人缴费工资,按照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工资结构中的固定部分、按照规定比例发给的津贴和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并已经实际领取的补贴之和确定。1996年或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起始年至本人退休上年各年度本人缴费工资,按照本人实际缴费工资确定;涉及的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以皖政办〔2002〕30号文件所附1993年至2000年全省职工月平均(标准)工资及以后各年度省统计局公布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准。  4、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时,如按照有关规定对职工给予了一次性经济补偿,其原身份已经置换的,自转企改制基准日起5年内退休的人员,不享受加发补贴政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5年内退休的人员不享受加发补贴政策。(四)转企改制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 转企改制基准日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照企业的办法执行,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三、其他 (一)市属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过程中涉及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支付等政策的执行,基准时间按有关规定统一界定为日(以上简称为转企改制基准日)。(二)各转企改制单位财政预算管理形式以及单位性质,由市编办、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确认。(三)本意见适用的转企改制事业单位职工为本单位在编在册人员,不适用各类临时聘用人员。 (四)市属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应一次性缴纳为期10年的离休干部统筹外一次性补投保费用,缴费办法按照市政府宜政发[2003]17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五)市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科研单位转企改制过程中养老保险政策,参照省有关省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科研单位体制改革规定,结合本意见执行。符合省编办等六部门皖编办[2002]28号文件规定一次性办理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办理提前退休所需资金由本单位通过国有资产处置等多种方式筹集,一次性缴至企业社保机构,具体计缴标准由市劳动保障局另行制定。(六)比照执行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的企业,已经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的划转可参照本意见有关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规定执行,转企改制基准日前退休人员原按事业单位政策核定的养老金,社保机构负责发放65%。(七)本意见下发前经各级政府批准转企改制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维持原有政策不变。 过去市有关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规定为准。本意见由市劳动保障局、市人事局、市编办、市财政局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解释。安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安庆市人事局安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安庆市财政局二00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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