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开了一个期货公司今年合同到期了可以退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吗

期货公司保证金调高存猫腻|期货公司|保证金|猫腻_新浪财经_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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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保证金调高存猫腻
  刚刚过去的春节长假,期货公司被指“趁节打劫”最狠的企业。
  “趁节打劫成各行业惯例,最狠的是期货公司,提前把保证金提高40-50%,远高于交易所提幅,抢占无息资金数千亿!”昨日,上海师范大学金融工程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黄建中对《金证券》记者指出。
  《金证券》记者了解到,马年春节前夕,中信期货、永安期货、国泰君安期货等多家期货公司均有提前提高保证金的举动。
  “提高保证金比例,是为了防控春节期间外盘异动等风险。一般来说,交易所往上提,期货公司也会跟着提,但是,有的期货公司提前调高保证金比例,而且幅度较大,其中就暗藏"猫腻"。”南京一位期货公司营业部老总坦言。
  保证金比例猛蹿
  期货公司提高保证金,令不少投资者叫苦不迭。
  “就我了解,一些期货公司这个春节存在超比例提高保证金的情况。例如,(j)和焦煤(jm),大连交易所只是把保证金比例从5%提高到9%,提了4个百分点。而期货公司则从平时的9%,大幅提高到14%,提高了5个百分点,幅度高达55.55%,明显偏高。”黄建中称。
  “平时的交易中,期货公司可以根据交易所的保证金水平,增加2-3个点,有的品种增加4-5点就算是比较高的了。”在上述营业部老总看来,长假期间期货公司收取高额保证金有其合理之处。“长假期间,交易所会向期货公司收取保证金。如果此间投资者出现爆仓等情况,均由期货公司以自用资金先垫付。此时期货公司提高保证金,也是为了保护自己。”
  “交易所提高保证金比例,期货公司也会跟着提,一般是覆盖2-3个停板依然不会爆仓的程度。”这位营业部老总向《金证券》记者坦言,“但是调整幅度不应当过高。”
  提前“抢钱”乱象
  不光是保证金点数不同,《金证券》记者发现,各家期货公司锁定时间长短也有差异。
  从公开资料来看,中信期货和中粮期货(博客,微博)于1月27日结算时起,上调各品种交易保证金。永安、国泰君安对应1月28日结算后上调,瑞达期货(博客,微博)则是春节前每个交易日都有保证金调整的公告。
  “上海、大连、郑州三大交易所,都是在1月29日结算后上调保证金比例的。而期货公司提前1-2天锁定保证金的做法,明显是不对的。”黄建中直言,收取保证金是为了防范长假期间外盘和国内现货市场波动,导致投资者保证金严重不足的极端情况,所以提高保证金比例的时间窗口需跟长假起始时间对应。“如果随意提前或者延长保证金锁定时间,就是抢占无息资金,侵犯投资者利益。”
  黄建中还表示,长假后依然锁定保证金的做法也涉嫌侵犯投资者利益。按照交易所规定,日恢复交易后,自第一个未出现涨跌停板的交易日收盘结算时起,期货各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至原有水平。在黄建中看来,价格波动风险在7日开盘后已经完全释放,除非出现涨跌停板的情况,所以开盘后就应该第一时间恢复正常的保证金比例,释放投资者资金。
  保证金利息收入可观
  带着上述疑问,《金证券》记者致电上海期货交易所,但该所交易部人士却婉拒采访。
  黄建中认为,期货公司为防控交易风险而提高保证金比例的同时,保证金所带来的利息收益也相当可观。
  根据公开数据,截至去年年底,全国期货保证金规模在2200亿元,同比增长10%。据悉,目前期货公司保证金会指定存管银行,其利率水平大概在1.5%左右。以此计算,期货行业一年的利息收入超过30亿元。
  上海一家期货公司副总给《金证券》记者算了一笔账,“行业里排名靠前的期货公司,保证金规模能达到40亿元以上。一年下来,光是保证金的利息收入就有几千万元。”
  黄建中也向《金证券》记者指出,“比如中国国际期货2008年的年报,公司当年手续费收入是1.6亿元,利息3400余万元。考虑到利息是净收入,而手续费收入包括很多成本,说明期货公司收入中,利息收入已经成为不可忽略的重要一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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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保证金
在固定保证金体系下,保证金概念分原始保证金(开户按金)和维持保证金(维持按金)两种。
原始保证金是交易所规定开仓收取的固定的最低资金,而维持保证金则是在固定保证金上打一定折扣,也是固定的。例如恒指期货原始保证金约为57000元/张,维持保证金约为47000元/张,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随时微调。如果原始保证金减亏损值大于维持保证金,尽管客户出现亏损,期货公司一般不会立刻强平,仅通知客户追加保证金。但如原始保证金减亏损值小于维持保证金,期货公司不仅发出追保通知书,而且保持立刻强平权利。
固定保证金是历史产物。在电子化交易普遍采用前,为快速计算和判断客户风险状况,采用固定保证金是唯一可行方法,否则将带来相当耗时的大量计算和动态判断。而在电子化交易时代,客户可自助下单,在交易所主机和期货公司服务器容量足够大、速度足够快的情况下,持仓保证金动态计算已不成问题。因此,新兴市场商品期货和股指期货往往采用比例保证金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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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经纪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暂行办法
期货经纪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护期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范市场风险,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二条期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期货公司)客户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必须全额存入从事期货交易结算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结算银行),与期货公司自有资金分户存放,封闭管理。
严禁期货公司挪用保旺金。
第三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对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进行监管。
第四条结算银行依照本办法对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履行监督义务。
第五条期货交易所依照本办法配合中国证监会进行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履行协助监管义务。
第六条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 账户管理
第七条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在结算银行开设保证金专用账户,专用于保证金的存放。
第八条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同一家结算银行,只能各自开设一个保证金专用账户。
第九条期货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多家结算银行开设保证金专用账户,但必须指定一家结算银行为主办结算银行:
期货公司应在主办结算银行开设一个用于保证金封闭圈与自有资金间相互划转的专用自有资金账户。
第三章 封闭运行
第十条期货公司必须将保证金存放于保证金专用账户。根据需要,保证金可以在期货公司保证金专用账户、期货公司在期货交易所所在地开设的专用资金账户、期货公司在交易所的资金账户之间划转。上述账户共同构成保证金封闭圈。保证金只能在封闭圈内划转,封闭运行。
第十一条除客户出金及本办法第十三、十四条所述情况外,期货公司不得将资金划出封闭圈。
严禁以质押等方式变相挪用占用保证金。
第十二条期货公司自有资金账户与保证金封闭圈相互隔离。期货公司根据需要,在保证金封闭圈和自有资金之间划转资金,只能通过主办结算银行的保证金专用账户和专用自有资金账户之间进行。
第十三条期货公司为收取手续费、利息,支付席位费、电话费等,应在保证金封闭圈与专用自有资金账户间相互划款,同时必须向主办结算银行出具划拨资金专项说明及有关凭证。
第十四条期货公司为满足客户在不同期货交易所之间的交易需求,保证客户的交易结算,以自有资金临时补充结算准备金的,只能从专用自有资金账户调入主办结算银行的保证金专用账户,同时必须向主办结算银行说明该笔资金的用途。
期货公司完成临时周转后需要将调入的资金划回自有资金账户的,只能从主办结算银行的保证金专用账户划入专用自有资金账户,并向主办结算银行出具有关凭证及相关说明,且累计划出金额不得大于前期累计划入金额。
第十五条期货公司分支机构开设的保证金专用账户与其自有资金账户之间,应当完全隔离,不得相互划转资金。
第十六条期货公司发生客户穿仓时应当及时以自有资金补足保证金,不得占用其他客户的保证金。以自有资金补足保证金时,应通过专用自有资金账户调入主办结算银行保证金专用账户,同时,必须向主办结算银行说明该笔资金的用途。
第十七条期货公司应当依据相关法规允许的结算方式从保证金专用账户为客户出金,不得将保证金划至自有资金账户后再从自有资金账户向客户出金。
第十八条期货公司为客户办理出金时,收款人账户名称应与出金客户名称一致。
期货公司客户急需调拨资金,要求期货公司将其资金从保证金封闭圈调拨至与客户名称不一致的账户时,期货公司应向结算银行出具说明,同时出具客户的资金权益凭证和书面申请或授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期货公司指定或变更主办、协办结算银行,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二十条期货公司开设或变更保证金专用账户、专用自有资金账户,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在收到期货公司的报告后对报告内容进行登记,并向期货公司出具回执。在获得回执之前,期货公司不得使用此账户。期货公司获得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的回执后,应当通知所有主办、协办结算银行。
第二十一条期货公司应及时注销不再使用的保证金专用账户和专用白有资金账户,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二十二条期货公司应按统一格式,定期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客户权益总额。
结算银行应定期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供期货公司在该结算银行开设的保证金专用账户及在交易所所在地该结算银行分支机构开设的专用资金账户余额。
期货交易所按统一格式,定期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供期货公司在交易所的资金账户余额。
第二十三条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根据期货公司、结算银行、期货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保证金封闭圈内的资金总额,对比公司客户权益,进行测算。
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圈内资金余额应大于或等于当期所有客户权益。
第二十四条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根据监管需要,可对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情况进行抽查,结算银行、交易所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五条期货公司应对保证金和客户权益进行每日测算,并书面保留测算结果备查。
第二十六条结算银行对期货公司自有资金进出保证金封闭圈进行监督,对期货公司将资金划出保证金封闭圈进行监督。发现期货公司有挪用保证金嫌疑,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二十七条结算银行、期货交易所发现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圈内资金出现重大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二十八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结算银行、期货交易所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期货公司保证金的情况保密。
第五章 监管措施
第二十九条期货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向期货公司下发《监管建议函》、暂缓受理其其他业务申请:
(一)在保证金专用账户之外存放保证金;
(二)擅自将资金划出保证金封闭圈;
(三)通过主办结算银行专用自有资金账户以外的账户划拨自有资金进出保证金封闭圈;
(四)擅自为客户出金到指定账户以外的账户而没有专项说明;
(五)提供虚假客户权益;
(六)以质押等方式,变相挪用占用保证金;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对前款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负有领导责任的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情节严重的,可建议期货公司撤销相关责任人员的职务或暂停履行职责。
期货公司有前款所列行为,构成挪用保证金的,按照《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六十条进行处罚。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三十条期货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责令其自查并限期改正:
(一)违规开设保证金专用账户、专用自有资金账户;
(二)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主办、协办结算银行的指定和变更,保证金专用账户、专用自有资金账户的开设和变更;
(三)未及时注销不再使用的保证金专用账户和专用自有资金账户;
(四)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三、十四、十六、十八条的规定,向结算银行提供说明及有关凭证;
(五)未按期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客户权益等有关数据。
对前款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负有领导责任的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
第三十一条结算银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期货公司更换结算银行,情节特别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建议期货交易所解除与其签订的《期货结算协议书》:
(一)未能严格履行本办法所规定义务对保证金划拨进行有效监督:
(二)对已发现的期货公司挪用保证金行为未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三)未及时完整地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期货公司保证金专用账户或公司在期货交易所所在地开设的专用资金账户有关资料;
(四)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供虚假的保证金专用账户或期货公司专用自有资金账户资料;
(五)参与以质押等方式变相挪用占用客户保证金。
第三十二条期货交易所未能严格履行本办法规定的义务,影响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圈的监管,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释义:
(一)“期货经纪公司客户保证金”,指期货公司客户为了进行期货交易、交割、结算而存放于期货公司的资金。
(二)“结算银行”,指从事期货公司保证金存放、划拨和结算业务的商业银行。
(三)“主办结算银行”,指期货公司确定开设保证金专用账户和专用自有资金账户的结算银行。
(四)“协办结算银行”,指期货公司确定开设保证金专用账户而不开设专用自有资金账户的结算银行。
(五)“保证金专用账户”,指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结算银行开设的、专用于保证金存放的账户。
(六)“期货公司在期货交易所所在地开设的专用资金账户”,指期货公司在期货交易所当地结算银行开设的、用于向期货交易所账户划入交易保证金或结算准备金的过渡账户。
(七)“期货公司在交易所的资金账户”,指期货公司在期货交易所内存放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由期货交易所指定的结算账户,分为结算准备金账户和交易保证金账户。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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