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劳社厅函 2001 280号办字(内蒙古劳动社会保障厅还是什么厅忘了)2001 1号 有知道的么 。 关于退休老人工资的发露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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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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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二○○一年一月十日&&&&为了保证我区各级国家公务员的医疗保障水平,保持国家公务员队伍的稳定、廉洁,根据《国务院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我区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方面,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医疗补助的原则&&&&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水平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要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医疗补助经费统筹使用,不得划入个人帐户。&&&&二、医疗补助的范围&&&&(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二)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三)经自治区党委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它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四)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三、医疗补助的经费来源和补助水平&&&&(一)经费来源。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医疗补助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二)补助水平。具体筹资标准各统筹地区应根据原公费医疗的实际支出(扣除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医疗费用和不合理增长因素)、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合理确定。&&&&四、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一)医疗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二)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个人自付比例超过当地上年度国家公务员年平均工资50%以上的医疗费用补助。&&&&(三)中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享受医疗照顾的人员,在就诊、住院时按规定应享受的医疗费用补助。&&&&(四)补助经费的具体使用办法和补助标准,由各统筹地区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作出规定。&&&&五、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管理&&&&(一)医疗补助经费要专款专用、单独建帐、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管理层次原则按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执行;盟市级以下医疗补助和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及文革全残人员的医疗保障补助政策,由盟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二)自治区本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由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驻呼市地区以外的中央和自治区国家公务员执行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医疗补助办法。&&&&六、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补助的经办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并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考核和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要制定医疗补助经费的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并加强财政专户管理,监督检查补助经费的分配和使用;审计部门要加强医疗补助经费的审计。&&&&七、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人员,可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具体范围由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所需资金,仍按原资金来源渠道筹措,需要财政补助的由同级财政在核定事业单位财政拨款时给予安排;对少数资金确有困难的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区别不同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对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政策,是涉及全区各级国家公务员切身利益的大事,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劳动保障、财政、卫生、人事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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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
江西省、广东省、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你们关于劳社厅函[2001] 44号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可以按被判刑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被撤销假释继续服刑的,从撤销之月起停止发放基本养老金;假释期满被宣告原判刑罚执行完毕的,继续按判刑前的标准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下一年度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被判处拘役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暂缓办理退休手续,待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00三年七月七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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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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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广东省、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你们关于劳社厅函[2001] 44号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可以按被判刑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被撤销假释继续服刑的,从撤销之月起停止发放基本养老金;假释期满被宣告原判刑罚执行完毕的,继续按判刑前的标准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下一年度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被判处拘役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暂缓办理退休手续,待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三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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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会人事系统=-
-=市直属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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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推进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进社区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劳社办字[2010]1号) &
稿件来源:内蒙古劳动保障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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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劳动保障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劳动保障局:
  为推进我区劳动关系协调进社区工作,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推进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进社区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各盟市的具体实施方案务于3月10日前上报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劳动工资处。
二O一O年一月四日
内蒙古自治区推进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进社区实施意见
  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的长效工作机制,积极促进我区劳动保障工作的全面发展,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决定在全区开展推进劳动关系协调进社区试点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维护和谐稳定劳动关系为主线,以政府协调劳动关系为主导,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基础工作和基层组织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作用,为全面构建和谐社会夯实基础。
  二、目标任务
  推进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进社区的目标任务是:以社区平台为依托,建立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基层组织体系,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和基础数据库,对劳动用工实行实名动态管理;建立劳动保障监察基层组织网络,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调解劳动争议矛盾,促进劳资和谐,为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工作长效机制奠定基础。
  三、工作职责
  乡镇(苏木)、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直接领导和上级劳动保障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开展用工备案、摸清用工底数、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协助劳动监察监督检查、调处劳动争议纠纷。
  1.全面掌握辖区内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用人单位数量、单位性质、行业类别、经济类型等。
  2.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具体负责办理辖区内用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建立劳动关系基础台帐,并及时将有关数据录入到劳动用工基础数据库,对劳动用工实行动态管理。
  3.负责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用人单位增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帮助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协助劳动监察机构对辖区内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掌握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督促用人单位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对拒不纠正的,及时报告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并协助其做好案件调查、证据收集等查处工作.
  5.及时掌握辖区内劳动争议和信访案件发生及处理情况,督促指导并协助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予以调解,对调解不成的争议案件,指导其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予以仲裁,对可能发生的上访案件,首先要报告当地党委、政府,由当地党委政府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上级信访和劳动保障部门.
  四、方法步骤
  试点工作从日开始,共分为准备启动、组织实施、总结验收三个阶段.
  (一)准备启动阶段
  主要任务是制定方案,明确任务,动员部署。
  1.制定方案。各盟市都要结合实际情况,按照自治区总体要求,层层制定实施方案与实施细则,明确工作职责和目标任务,并制定岗前培训方案。
  2、先行试点。根据各盟市申报情况,首批选定部分地区为首批试点单位,总结经验后逐步开展。
  3.动员部署。在开展此项工作时要组织辖区单位召开推进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进社区动员大会,对工作做出具体安排和部署。
  (二)组织实施阶段
  主要任务是配备人员、搞好培训、摸底调查、采集信息、建立台帐。
  1.配备专兼职人员。各乡镇(苏木)、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明确专人负责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并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等途径,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劳动关系协调员,赋予其劳动关系协调的职责和任务,担负辖区内劳动关系协调任务。同时,为适应工作需要,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配备嘎查村劳动保障协理员和民政协理员的通知》(内政办字[2009]17号)和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关于在全区农村牧区行政村(嘎查)建立劳动保障协理员制度的通知》(内劳社办字[2009]17号)的精神,做好劳动保障协理员配备工作,并赋予其劳动关系协调的职责任务,将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延伸到乡镇(苏木)、街道办事处和社区。
  2.进行岗前培训。各盟市要对拟选配的劳动关系协调员进行岗前培训,提高业务水平,为其深入用人单位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3.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乡镇(苏木)、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劳动保障机构要全面摸清辖区内用人单位情况,逐户进行登记。具体负责办理辖区内用人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的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具体劳动用工备案流程将随用工备案软件一起印发)。
  4.建立劳动用工基础数据库。各地在2010年6月前做好数据采集准备工作,自治区将于2010年8月前统一编制劳动用工备案系统管理软件,规范业务处理流程,统一业务指标体系。各乡镇(苏木)、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充分利用已配备的计算机设备按照统一制定的表格模块,对用人单位采集劳动用工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数据录入到劳动用工备案系统,对劳动用工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用工备案基础台帐。
  5.强化劳动监察的“两网化”管理。将劳动保障监察与劳动关系协调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劳动监察两网化管理的基础上,明确管理区域、管理人员、管理职责、管理目标,进一步健全完善劳动监察组织网络,扩大劳动监察覆盖范围,充分利用现有的计算机设备与现代信息技术,建立指导、监督、检查、处罚完整的信息化、规范化的工作体系。
  6、完善劳动争议协调机制。乡镇(苏木)、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对可能或将要发生的劳资纠纷,并及时调处解决,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当地,有效控制和减少辖区内用人单位劳动争议和信访案件的发生。
  (三)总结验收阶段
  主要任务是总结经验,完善体系,建立长效机制。
  1.总结推进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进社区的经验,对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办法及时进行总结和规范,将其提升到制度层面,努力做到延伸触角、组建队伍、夯实基础、规范服务、综合治理,为逐步建立劳动关系协调工作长效机制奠定基础。
  2.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工作体系建设,探索建立劳动关系协调工作长效机制。要建立健全和优化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协调劳动关系组织体系,合理整合资源、理顺关系、加强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建设和制度建设,加强协作、探索模式、合力推进,努力实现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创新管理、完善机制,提升能力。
  五、几点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
  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进社区的重要意义,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分管领导要亲自抓。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和重视,在具体工作中要充分发挥乡镇(苏木)、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党组织的作用,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配合和支持,共同推进这项工作的开展。
  要教育和督促用人单位提高认识,转变观念,积极配合乡镇(苏木)、街道办事处和社区辖区有关工作人员做好劳动关系情况摸底调查工作,主动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数据。
  (二)要明确任务,创造性开展工作
  按照方案要求,这次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要“实现一个目标、解决两个问题、完成三项任务”。实现一个目标,即以乡镇(苏木)、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为依托,将劳动关系调整职能延伸到乡镇(苏木)、街道办事处和社区。解决两个问题,一个是解决用人单位用工不办理登记备案的问题,从源头上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行为;另一个是解决用人单位用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切实提高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完成三项任务,一是组建完善的劳动关系调整工作组织体系,做到办公有地点、工作有职责、调解有程序;二是建立劳动关系协调员监督制度,规范招用工行为,对辖区内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劳动用工登记,未签订劳动合同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由劳动关系协调员负责登记并及时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报告;三是建立劳动关系台账和基础数据库,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动态管理。
  (三)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内部协调配合,实行定期调度通报制度
  推进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进社区是劳动保障基础工作之一,因这项工作涉及到劳动保障系统劳动工资、法制、劳动监察、劳动争议仲裁、就业、社保、信息中心等部门,时间紧,任务重,工作量大,因此,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各有关业务机构要统一思想,树立全局观念,在具体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合力推进工作的开展。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劳动工资处是劳动关系进社区工作牵头部门,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经常组织人员深入基层劳动保障机构和用人单位,实施面对面指导,对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提出解决措施。要层层建立调度通报制度,定期调度和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和推广好的典型和经验,以引导各地的工作。
  (四)强化队伍建设,夯实工作基础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利用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进社区的有利时机,进一步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工作队伍建设,要按照工作需要,配备人员力量。要健全和完善乡镇(苏木)、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建设,选配素质好、责任心强的同志担任劳动关系协调员,并加强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为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组织体系奠定坚实的基础。
  (五)强化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大造舆论声势,切实提高用人单位和职工群众对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认识,并通过建立板报、专栏、开展咨询服务等方式,深入广泛地宣传劳动关系方面的法律法规,大力宣扬劳动关系和谐单位的先进典型,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以增强各类用人单位积极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自觉性,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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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
发文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文  号:劳社厅函[号发布日期:执行日期:江西省、广东省、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你们关于劳社厅函[2001] 44号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可以按被判刑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被撤销假释继续服刑的,从撤销之月起停止发放基本养老金;假释期满被宣告原判刑罚执行完毕的,继续按判刑前的标准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下一年度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被判处拘役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暂缓办理退休手续,待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二00三年七月七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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