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级工伤陪护费标准享受陪护待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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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看你省的规定
2015调整退休金,与公伤几级没有关系,各地都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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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不同级别的工伤项目不一样的。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
21个月的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每月按本人工资的75%领取伤残津贴到退休,退休后养老保险待遇不得低于伤残津贴。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领取本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作为护理费 大部分不能自理的40% 部分不能自理的30% 其他残疾器具费...
您好,这种情况下您鉴定没有,这个四级还是可以补偿的,目前什么情况
一级伤残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以发票为准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住院天数 三、营养费:500-1000元(病历有注明“加强营养”才有赔偿) 四、后续治疗费:二次手术的费用 五、住院护理费:50-100(每个法院支持都不一样)元/天×住院天数 长期护理...
不,想长工资就换工作
应该全部进入社保,与原来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也就是由社保部门养起来了。
chengshi123456
2015公务员工资改革:公务员涨薪6月落实 工资每年或两年一调 据人社部称,按全国平均水平计算,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月人均实际增资300元左右。引人注意的是,下一步要建立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原则上,今后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将每年或每...
看人不看你
目前,除上海市浙江省北京市天津市青海省山西省陕西省江苏省四川省安徽省贵州省宁夏河北省河南省海南省甘肃省已下发文件,其它省市自治区政府调待政策尚未出台、现在无法知道提高养老金幅度和调整办法。耐心等待、好事多磨!工伤保险待遇标准_百度百科
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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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又称工伤赔偿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整理参考相关法规、规章、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各省、直辖市实施工伤保险办法;、各省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中具体赔偿的项目、标准归纳总结一下七种赔偿费用和相关赔偿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引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1]
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伙食补助
1、标准: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2]
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交通食宿费
1、标准: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2]
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康复治疗费
1、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2、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1]
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1]
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1]
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护理费
1、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第3款、第32条。[1]
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一至四级待遇
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的,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1]
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五六级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1]
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七至十级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1]
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 供养亲属范围: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 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5、 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6、确定是否符合被供养资格时间
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7、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要求:第一、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第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1]
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其他
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1]
.中国政府网.日[引用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引用日期]
企业信用信息关于调整我市2014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制发机关:
发布日期:
编  号:青人社办字[号
索引号:生效日期: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14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34号)规定,生活护理费以2013年度青岛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557元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比例进行调整。1级至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范围、标准等按鲁人社发〔2014〕34号规定执行。   各区市要高度重视此次调整待遇工作,精心组织实施,于2014年7月底前将待遇发放到相关人员手中。待遇调整工作结束后,各区市写出总结,填写《2014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统计表》和《2014年调整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统计表》(附件),分别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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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统筹单位1至4级老工伤人员社保待遇享受新政策
[导读]:为妥善解决“老工伤”人员有关社保待遇问题,切实保障工伤人员合法权益,河南省工伤保险中心昨日出台省直统筹单位1至4级老工伤人员社保待遇享受新政策,今后,“老工伤”符合条件可办理退休手续,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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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妥善解决&老工伤&人员有关待遇问题,切实保障工伤人员合法权益,河南省中心昨日出台省直统筹单位1至4级老工伤人员社保待遇享受新政策,今后,&老工伤&符合条件可办理退休手续,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待遇。
  据介绍,新政适用于日之前遭受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未办理过退休手续的工伤人员,简称为&一至四级老工伤人员&。
  一至四级老工伤人员在新政施行时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办理退休手续,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新政施行后可办理退休手续,并自办理退休手续后的次月起停发伤残,改由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老工伤&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计发。此外,对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其正在享受的工伤保险伤残津贴待遇人员,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部分。
  一至四级老工伤人员在新政施行时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今后,应由用人单位和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伤残津贴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缴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照国家相关法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一至四级老工伤人员在新政施行前因领取伤残津贴而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在本意见施行后可以选择补缴中断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也可以选择不再补缴。选择补缴的,以本人的伤残津贴为基数补缴。伤残津贴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缴纳。补缴的费用由其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分别承担,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缴费年限。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不再收滞纳金和利息。选择不再补缴的,其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计算为缴费年限。
  一至四级老工伤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且不愿向后延长缴费的,可申请办理退休手续,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按规定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其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以伤残津贴为标准支付,以后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增加基本时,工伤保险基金参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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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据此说明:(一)中的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你可以网上搜,也可以问当地劳动部门。(二)按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部文件)规定,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因为工伤职工已亡,不应该再享受之前的伤残津贴和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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