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2016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法》修订了哪些内容

新《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五问--《中国总会计师》2016年02期
新《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五问
【摘要】:正2月17日,财政部令第80号发布了新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管理办法》),以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和商事制度改革的相关要求,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并进一步规范代理记账资格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将于5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以问答的形式对其进行了解读。问一:修订出台新《管理办法》的意义?答:首先,新《管理办法》规范了审批行为,优化了审批流程,简化了办事手续,有利于激发代理记账市场活力。
【关键词】:
【分类号】:D922.26【正文快照】:
2月17日,财政部令第80号发布了新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管理办法》),以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和商事制度改革的相关要求,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并进一步规范代理记账资格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将于5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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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公网安备75号慧算账解读新《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作者: 厂商投稿 编辑:
    为了加强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规范代理记账活动,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财政部2月24日公布了《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全文,并将于日起正式施行。  新《管理办法》有四大亮点比较吸引行业人士的关注,首先,对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条件相应进行了调整,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没有固定办公场所也能代理记账。其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符合4个条件便可以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具体参见新《管理办法》规定。第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不再受区域限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第四,代理记账机构有违法所得将最高罚款3万元。  众所周知,目前,代理记账公司数量很多,但行业发展良莠不齐,整个业界存在大量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性竞争。同时一些“地下代理记账机构”也扰乱了市场秩序。业内人士透露,一般在一个城市只有不超过10%的财务咨询公司、财务代理公司、代理记账公司等中介公司具备代理记账资质。  新《管理办法》出台之后,代理记账行业吸引了更多人关注这个行业,同时由于优化了审批流程,简化了办事手续,营造了宽松平等的准入环境,小编预测,将会有越来越多的代理记账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同时严格的监管机制也会使大量“地下代理记账机构”由“黑”变“白”。  根据财政部最新数据,中国代理记账行业,共有供应商12000余家,每年为超过60万家客户提供服务,产生超过70亿的营业收入。同时,每年中国新注册的代理记账公司超过1000家。  在“双创”以及“互联网+”的浪潮中,走在时代前端且与互联网紧密结合的中小微企业,越来越成为增强国民经济活力的重要力量。伴随而来的是,代理记账需求量会大幅增加。据统计,中国有80%的小微企业内部没有专门的财务会计人员,很多都是用的代理记账机构或者兼职会计。数据显示,中国代理记账行业市场总量每年以超过10%的速度增长。  所以在“狼多肉也多”的环境下,如何把握机遇,迎接挑战将成为影响代理记账机构发展的关键因素。  在小编的印象里,大多数代理记账公司所代理小微企业账务的规模一般是200到500户,再往上发展则很难。因此,如何破解发展瓶颈,更好地适应“双创”新形势下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成为当前行业所面临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在互联网化的时代下,搭上互联网的快车是实现代账机构转型发展的必然选择。”慧算账CEO张述刚表示,“目前,‘互联网+代理记账’的技术研发和普及利用已经有了实质性的进展,如果企业还在采用传统的软件系统记账,甚至有的还在手工记账,那就真的与时代脱节了。”  据了解,慧算账是专注致力于面向中小微企业提供记账、报税、金融一体化的服务平台。其通过梳理代账业务的流程,借助云和互联网技术,重塑代账行业价值。  “慧算账可以通过PC浏览器或移动端进行操作,突破了传统软件的地域限制。同时,利用一些的手段,减少了代账业务的一些重复性的工作,比如,我们可以通过导入发票和银行对账单数据,通过规则自动生成记账凭证,让代账人员从繁重的日常工作中解脱出来,做更有意义的事情。”张述刚介绍说。  小编认为,伴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新《管理办法》的出台,给代理记账机构带来一个发展机遇,未来行业发展将会更加健康和规范化,同时,在互联网化的潮流下,只有在服务价格、服务质量、服务效率、服务结果中满足企业真实诉求,才能在行业竞争道路上有更多的优势和胜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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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168企业级2016最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修订公布(附解读)(2)
2016最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修订公布(附解读)(2)
  (一)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第十九条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二十条 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或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一条 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各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承接业务单位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者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当由原各单位保管。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需要移交给建设项目接受单位的,应当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及时移交,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 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和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有关负责人负责监督。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元数据一并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档案接受单位应当对保存电子会计档案的载体及其技术环境进行检验,确保所接收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完整、可用和安全。
  第二十五条 单位的会计档案及其复制件需要携带、寄运或者传输至境外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单位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的,应当在签订的书面委托中,明确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及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处理处罚。
  第二十八条 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应当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 不具备设立档案机构或配备档案工作人员条件的单位和依法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其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档案局,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自日起施行。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有关负责人就《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修订答记者问
  为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工作,提高会计档案现代化管理水平,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对原《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以下简称原《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发布了新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管理办法》),将于日起施行。近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有关负责人就新《管理办法》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修订出台新《管理办法》的背景和过程。
  答:1984年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联合印发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并于1998年对该办法进行了第一次修订。原《管理办法》实施10多年以来,对规范和加强单位会计档案管理、促进会计工作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会计档案的内容范围、承载形式、管理手段、利用方式等均发生了较大变化,原《管理办法》已经无法较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突出表现在:(一)随着各单位信息化水平和精细化管理程度的日益提升,越来越多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以电子形式产生、传输、保管,形成了大量电子会计档案,需要予以规范。(二)随着我国会计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以及国家档案管理规范、标准的制定或修订,原《管理办法》的有关表述已不再适用,会计档案的范围、保管、利用、销毁等方面的规定需要相应予以调整或完善。
  为做好原《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从2012年开始,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陆续组织部分信息化程度较高的企业和地区开展会计档案电子化管理试点工作;年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专门针对电子发票的入账和保管问题多次开展研讨,并组织部分企业和地区开展电子发票及电子会计档案管理综合试点工作。随着试点工作的稳步推进,电子发票相关政策的逐步完善,2014年财政部、国家档案局着手修订原《管理办法》,形成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先后于2014年12月、2015年5月向社会两次公开征求意见,形成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修订草案)》。2015年9月财政部、国家档案局组织有关专家集中研究讨论《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修订草案)》,最终形成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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