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毁工程公司合同中责任承担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杨甘公路水毁修复合同书;甲方:罗田县胜利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乙方:肖念武施工队(以下简称乙方);因洪灾部分公路严重受损,为了尽快修复所损坏公路防;道路名称:杨甘公路李家山段面;一?工程数量及要求:;工程总方量141立方米,其中浆砌片石141立方米;总体要求:沿水边,沟边设计全浆砌石,滑坡段面全浆;二?工程价格:;浆砌石320元/立方米,总造价肆万伍仟
杨甘公路水毁修复合同书
甲方:罗田县胜利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肖念武施工队(以下简称乙方)
因洪灾部分公路严重受损,为了尽快修复所损坏公路防护工程,确保早日恢复畅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道路名称:杨甘公路李家山段面
一?工程数量及要求:
工程总方量 141 立方米,其中浆砌片石141立方米
总体要求:沿水边,沟边设计全浆砌石,滑坡段面全浆砌石。
二?工程价格:
浆砌石320元/立方米 ,总造价肆万伍仟圆整
三?双方责任:
甲方责任:
1.负责技术指导,规划设计。本着适度坚固的原则,浆砌量度合理,确保工程牢固可靠。
2.认真落实监管责任。所有隐蔽工程必须事先丈量,施工线路,坡比度,浆比度符合设计要求
3.负责工程质量,数量的验收并完备各类工程资料。
乙方责任:
1.严格质量要求
所有砌方必须平顺,石料坚硬,座浆密度饱满,严禁超设计量施工。铺跟脚石前必须申请 验基后方可施工。
2.施工安全责任
乙方在车辆运输,取石,砌案,挖土石方等过程中,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操作,在施工过程中要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所有责任及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安排和指导,按工期保质保量完成。
四?工程验收及资金兑付方式
工程完工后,由甲方组织验收小组对完工后的质量和数量进行验收,统计数据报镇政府。施工单位必须报送所有的结算票据,所有的工程先由乙方垫资实施,待资金筹措到位后一次性对付。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送县农村公路管理局一份,财务报账单各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二0一三年七月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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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约急坏单位 大学生签就业协议承担法律责任
已离校工作10年,在要办理出国手续时,才发现自己是“黑户”。日前,高校就业指导中心的老师们就向记者讲述了这样的怪事。广州部分高校的负责人表示,目前在校大学生有近一成学生都存在“黑户”问题,今年广东省首次规定,大学生在签订就业协议后,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出现悔约现象,很有可能被诉诸法庭。因此,毕业生一定要对自己的人事关系,户籍关系问题慎之又慎。
  离校10年回来办户口
  前不久,
中大就业指导中心接待了一名毕业已10年的学生,他因为要出国,特意回校办理户口关系手续的。老师们惊诧地说:“户口证明不是在你离校前就已经给你了吗?”他却表现出一脸茫然。老师接着提醒说,就是那个“户口迁移证”啊,他才恍然大悟的说,好象是有这么回事,但转即就一脸愁容,“已经过了十年了,早就不知道丢到哪里去了!”最终在学校保卫科的帮助下,开出一纸证明。在办理过程中,学生的言语让老师们惊讶,“原来我这10年都是黑户啊,怎么当初没人提醒我呢?”
  暨南大学等多所高校的老师们告诉记者,像这样的事件,学校每年都会碰到一两例,来自有关方面统计,近两年,这样的情况还在不断上升趋势,初步估计有近一成学生。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呢?是学校服务工作不到位吗?对此,老师们表示,在学生离校前,各院系都会专门开会将手续向学生讲明,但无奈有的学生就是听不进去。一些毕业生在非公企事业单位工作多年以后,忽然发现自己的人事关系仍无着落;有的虽然与工作单位签了劳动合同,但没有到人才交流机构办理有关手续,致使自己的工龄、档案、保险等受到影响,职称不能及时申报,各类证明如考研证明、出国政审等没地方开具。这部分学生毕业时大都认为,只要有工作,管它什么工龄、身份、档案、保险;有的毕业生认为现在反正不包分配,也不到毕业生分配部门报到,有没有人事关系也无所谓。
  频毁约急坏用人单位
  那么大学生在走入社会前都要注意些什么呢?广东省高校就业指导中心的王创科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大学生走入社会,首先要碰到的就是《就业协议书》的签订问题。每年高校就业指导中心都会接到不少用人单位投诉,明明与学生签订了《就业协议书》,可到了正式报到期,才发现“煮熟的鸭子竟飞了”。广州富士施乐的有关负责人则向记者举了一个生动的例子:去年他们就招了一个2003年毕业的大学生做一个工程师的职位,当时公司很看好这名“名校”毕业的学生,决定将其做为重点人才培养。公司对其进行一段时间技术上的培养,并帮他搞定了所有户口落户的问题。可谁想到,当户口等一切问题落实后,这名大学生突然提出了辞职。“如果是因为工作不适合,他的素质对于这份工作来说是过高的话,我们是可以接受的,但恰恰不是这回事”。
  今年要承担法律责任
  广东省高校就业指导中心的王创科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正是看到这些问题,今年广东省的《就业协议书》与往年相比发生了较大变化,协议书签定方由以前的高校、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变成了学生和用人单位两方,这也就意味着学生在签订协议后,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由原来的单位找学校变成直接找学生本人,所以学生一旦出现悔约现象,很有可能被诉诸法庭。体现了毕业生、用人单位各自的权利、责任和义务,高校作为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只是以鉴证方的身份出现。
  王创科长说,大学生签订 《就业协议书》后,学校就会依据《就业协议书》的内容开出《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户口迁移证》,同时转移学生档案。一般学校会要求学生在规定的日期(如每年6月底)上交《就业协议书》,学校再以《就业协议书》为依据进行派遣,如果超过这一时限,学校会把学生的关系和档案一并派回原籍。 不想回原籍的学生都必须十分清楚自己是否符合要去的地方的落户条件。如果你不符合进这个城市的落户条件,又想进这个城市工作,可以先将关系返回原籍,在原籍落户,在原籍人才中心存放人事档案,然后出来工作,等条件成熟以后再办理人才引进。
  提醒:档案千万不能空悬
  王创说,档案是每个毕业生要特别注意问题,通常学生到单位时,有单位会主动接收档案,有的企业则不作要求,这时,学生可以把档案存放在人才交流中心,即安全又方便。但要注意几点:一是,在没有搞清楚用人单位是否具有人事主管权之前,不要把档案转入这个单位,应该把档案转递到这个单位所在地的人才交流中心去。
  二是,要询问清楚用人单位的性质,如果是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他们或他们的主管单位是有人事管理权的,可以接收档案。其它各类非公企事业单位、各类民营机构是无人事管理权的,要通过人才交流中心来接收学生。
  三是,档案的转递是有规定程序的,在离开学校之前最好弄清楚你的档案在什么时间被转到哪个地方去了。因为在现阶段,主管学生分配的单位没有统一,有人事局、人才交流中心、教育局、专门的分配办等,比较乱。
  毕业生在办理报到手续后,就可与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很多单位在招收新员工时声称:单位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有异议就另谋高就。针对这些问题,同学们要记住两点: 1、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是包括在合同期限内的,而且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2、对那些为了自身利益,不和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的单位,在你的利益受到损害时,照样可以拿起法律武器。
  另外一个要考虑的问题就是社会保险问题,如果大学生是到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就不用过多去考虑这个问题;如果你是到私营企业、民营机构或被聘用到不占其行政编制的机关事业单位,你就得提出这个问题,至少要提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
摘自: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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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
-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为例
www. 来源:江苏法院网&&作者:姚剑&&更新时间: 18:16:24&&
&&&&摘要: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意外风险负担,是一个具有重要实践价值的理论问题,《合同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有关买卖合同标的物意外风险负担的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本文在介绍了买卖合同中的风险及其风险负担的内涵的基础上,比较详细地阐释了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规则,最后据此具体分析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责任负担问题。
关键词:风险;风险负担;交付;交付主义
一、风险及其风险负担概述
(一)风险的内涵及其引发事由
买卖合同中的风险概念不同与一般交易中的风险,它具有特定的内涵,主要是指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造成的毁损、灭失。这也是立法和学者普遍认同的观点。由此我们可以看出:(1)买卖合同的风险具有不确定性,即它是否发生、发生的时间及后果都是不确定的;(2)买卖合同的风险是由于意外情况所导致的结果,而且这种意外情况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并不能避免和克服的。也就是说,风险的发生不是基于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对风险发生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没有实施损害行为;(3)风险必然会造成损害,而这种损害必须是给买卖合同当事人带来具有法律意义上的不利益。
对于风险的引发事由,即引起标的物的意外情况,一般认为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不可抗力。对于不可抗力的学理解释,认为不可抗力是指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力量,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并且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所支配的现象。它是各国民法通行的抗辩事由,包括自然原因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和社会原因如战争等。[1]我国《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我国民法对不可抗力所作的基本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事由,但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损失究竟应当由谁来承担,则是违约责任制度所无法解决的问题,必须要通过风险负担规则来解决。二是意外事件。又称意外事故,是指非因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偶然发生的事故。如碰撞、搁浅、污染等。意外事件也是外在于人的意志和行为的事件。对它的理解,应注意到意外事件是不可预见的,一般应以当事人的一般智识为标准,即当事人是否在当时的环境下,通过合理的注意能够预见到同时,意外事件是偶发的非因当事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我国合同法实行严格责任,不承认意外事故可以成为免责的事由,但在某些情况下,合同法又针对一些特殊的合同规定了过错责任,例如合同法第265条规定,&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确实是因为意外的火灾导致建筑材料被损坏,很难确定该损失是由承揽人的保管不善造成的,在此情况下,并不能根据合同法上述第265条的规定要求承揽人承担违约责任,而只能根据风险负担的原则来合理分配己经发生的损失。据此可见,在当事人没有事先约定,也不可能事后来约定损失的分配,或依据违约责任制度来追究当事人的违约责任的情况下,要依据风险负担的规则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损失。
(二)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所谓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指买卖合同中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致使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时,该毁损、灭失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的制度。换言之,它是指标的物发生意外毁损灭失后,由合同的哪一方当事人承担该项损失以及相关不利后果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其意义在于:若由卖方承担标的物的风险,则如标的物已毁损、灭失,出卖方并不因此而免除交付的责任,其仍有义务交付与买卖合同约定相符的标的物或对买受人作相应的损害赔偿;若风险由买方承担,则无论标的物是毁损,还是灭失,买方均不能免除给付价金的义务,且不能要求出卖人重新交付或作损害赔偿。因此,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对当事人利益影响甚巨。
风险负担是合同法上的规则而不是物权法上的规则。虽然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将直接影响到标的物的所有权和其他权利能否正常的移转,一方能否获得该标的物的权利,也就是说,涉及物权的变动问题,而且,许多国家的法律在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方面采纳了风险随所有权移转的规则,即谁享有所有权,就由谁承担风险。但买卖合同风险负担中所说的风险,指的是当事人在交易中遭受的损失。所以,风险负担实际上涉及的是合同中的利益损失应当在当事人之间如何分配的问题。因此,应当在合同法而不是物权法中规定风险负担的规则。物权关系与债之风险本属两回事,一方不能履行,对方应否为对待给付,应由债的关系决定,所有人因标的物毁损灭失而丧失物权,不得因此就决定对待给付请求权的有无。[2]
二、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规则
买卖合同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毁损、灭失,所造成的标的物的损失由谁来负担,即是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问题。对此问题,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及认识上并不完全一致。目前世界各国在风险移转的判断标准上主要采纳了两种原则:一是&物主承担风险原则&或&所有权原则&,也就是说谁享有所有权,谁承担风险。标的物的风险转移时间应当与所有权的移转时间一致。英国法和法国法采纳了此种观点。二是交付原则。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民事立法主张&交付转移风险&的原则或者说&交付主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3 条(以下简称《合同法》):&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42 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看,都没有将标的物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逻辑上讲应为相同的法律意义。由此可以判断我国立法在风险转移的方面以&交付主义&为一般原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移转以及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都与标的物的交付相一致。
但是应该看到,所有权转移和风险转移性质不同,是两个不同的制度。因此,在根据交付主义来判断标的物是否已&交付&并从而确定该标的物的风险是否已移转时,不得与所有权的移转相混淆。对此,学界对动产标的物的风险负担争议不大,因为对于一般动产来说所有权公示方式就是占有,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交付、所有权转移和占有转移是三位一体的。如甲将其拥有的汽车卖于乙,乙当场支付价款获得汽车。整个交易过程中,甲给付汽车、乙取得汽车实际占有、乙以对价取得车的所有权是一致的。争议比较大的是对不动产和大多数特殊动标的物的风险负担的理解。有学者认为,由于我国实行的是&登记要件主义&,要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效力,必须办理所有权的变更登记手续,因此在交付的过程中,仅转移标的物的占有并不能转移所有权。因而&交付&本身是包括&移转所有权&的内涵的。还有学者认为,从交付主义是建立在&占有者承担风险&、&实际控制标准&基础之上来看,可知交付仅指现实意义上的&转移占有&,而不是法律层面上的&转移所有权&。根据上述分析,在实行登记要件主义的不动产买卖中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问题尤为突出。故本文接下来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为例对不动产买卖中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问题进行探讨。
可见,引发争议的关键在于我国立法对&交付&的涵义并没有做出明确的界定,从而导致学界对此的分歧较大。故我们有必要对我国民事立法中的&交付&进行界定。
法律上&交付&的含义中是否包括&转移所有权&的内涵是不容忽视的。学界有的学者主张将&交付&理解含有&转移所有权&意思的&转移占有&。若做如此理解,我国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无论采取交付主义还是所有权主义,其本质上并无差异,因为交付本身就包含了所有权转移的内容。但事实上,我国《合同法》将交付与所有权转移做了明确的区分,《合同法》第135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得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可见,交付与转移所有权是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两项不同义务。&交付与所有权的转移有密切联系,法律如无另外规定且当事人未另外约定时,交付完成的时间即为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不动产&&交付本身并不能起到所有权转移的效果。&[3]应该说从时间上,交付与所有权转移可能有相同的时候,但交付并不必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因此,交付并不含有转移所有权的意思。
此外,2003年4月28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11条明确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我国立法和司法中对&交付&的理解仅仅限于转移占有。
综上,我国在标的物的风险移转的判断方面将交付原则确立为一般原则,采纳了将标的物风险负担与标的物所有权归属相脱离,从而使标的物的风险负担的移转与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相分离的分配策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责任负担问题
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责任问题,根据本文第二部分论述的交付主义原则,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非因可归责于合同当事人的原因如地震而毁损、灭失的房屋,如买卖的房屋已经交付,依据&占有者承担风险&和&实际控制标准&的理念,应认定实际占有者享有更大的利益,理应享有更大的风险。无论买受人即业主是否取得所有权,即是否进行过户登记取得房产所有权证书,应当由业主自己承担房屋意外灭失的风险责任;如果在办理登记后而未交付使用时,买受人己经取得了标的物的所有权,而仍让出卖人占有标的物而怠于行使所有权人的占有时,可以推定为买受人具有占有改定的意图,即双方当事人形成占有改定关系。因为买受人既然知道其已经是房屋的所有人,而且也知道出卖人是房屋的现实的占有人,他在移转所有权以后完全应当要求出卖人交付房屋,据此可以认为买受人的意图是让出卖人继续占有房屋己代替交付。因此,应当由买受人所有权人承担风险,这可以看作是交付主义的例外,也可以看成是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两次交付。如果房地产的权属证书已经取得,即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均已过户登记,但所有权和使用权在贷款银行手中抵押的,则所有权仍然在房屋所有权人即业主手中,抵押的房屋所有权客体意外灭失,应当由所有权即业主负担意外灭失的风险责任。有人认为,房屋已经没有了,业主已经承担了意外灭失风险责任,还要按月交纳月供吗?如果还要交付月供是否有违于公平责任?我认为,房屋虽然已经灭失,业主丧失了房屋的所有权,但其向银行的付款义务并没有消灭,因为业主还享有土地使用权,业主还可以在土地上建造新的住房,还可以取得所有权,因此,除非国家免除部分债务,否则业主应当继续清偿贷款债务。[4]
二是在建工程的风险负担问题。若在建工程意外灭失,按照买卖合同标的物意外灭失风险负担规则,应当由在建工程的所有人承担风险责任,即开发商自己负责损失。若开发商与买受人已经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收取了房款,开发商因不可抗力致在建工程意外灭失,无法按期交付房屋的,在建筑商方面,存在的问题是无法按期竣工所要承担的合同责任问题,则应当按照《民法通则》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则,由于不可抗力而无法按期履行合同,可以不可抗力原因而免除违约责任。而在买受人方面,由于房屋毁损、灭失,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依据我国《合同法》第94条第4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买受人可以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返还已交付房款。
参考文献:
[1]王利明等.民法学[M].法律出版社.2008(第二版),763.
[2]黄茂荣.买卖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3]江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4]杨立新,汶川大地震应急民法思考[J].
&&&作者单位:高邮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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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改变房屋结构违反什么法律法规推荐回答: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回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之规定,你所说的情形,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房屋施工改造法律责任问题推荐回答:房屋施工改造说加高定要注意几面问题:1、进行载荷检测根据基基础房屋墙柱等验算情况进行补强设计否则肯定安全2、情况定要签安全合同即使检测验算设计要施工合同施工合同做项安全内容提具备律效益3、施工突发情况、外情况合同说明4、另外目前质量实行终身制于工程结束交付与使用质量维护问题谈5、考察施工队技术员情况、资金情况、承担风险能力能选太差施工队否则患技术给提哪些存风险能能加高都告诉6、切记施工程切事故由承担安全管理主体直接说明我懂工程花钱费用本身由施工、由管理内容根据说情况家房屋能农村没城市规划内所改建随意性希望能给予帮助租赁合同条款推荐回答:房屋租赁合同 编号:本合同当事人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甲方保证所出租的房屋符合国家对租赁房屋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设施情况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位于 (省、市)(区、县) ;门牌号为 2、出租房屋面积共 平方米(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套内面积)。3、该房屋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详见合同附件。该附件作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房屋时的验收依据。 第三条 甲方应提供房产证(或具有出租权的有效证明)、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等文件,乙方应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双方验证后可复印对方文件备存。所有复印件仅供本次租赁使用。 第四条 租赁期限、用途1、该房屋租赁期共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2、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 使用。3、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 个月之前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五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1、 该房屋每月租金为 元(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整)。租金总额为 元(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整)。2、 房屋租金支付方式如下: 甲方收款后应提供给乙方有效的收款凭证。 第六条 租赁期间相关费用及税金1、 甲方应承担的费用:(1)租赁期间,房屋和土地的产权税由甲方依法交纳。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中未列出项目但与该房屋有关的费用,应由甲方负担。(2) 。2、乙方交纳以下费用:(1)乙方应按时交纳自行负担的费用。(2)甲方不得擅自增加本合同未明确由乙方交纳的费用。第七条 房屋修缮与使用1、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该房屋及所属设施的维修责任除双方在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约定外,均由甲方负责(乙方使用不当除外)。甲方提出进行维修须提前 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乙方向甲方提出维修请求后,甲方应及时提供维修服务。对乙方的装修装饰部分甲方不负有修缮的义务。2、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乙方如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均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租赁期满后或因乙方责任导致退租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选择以下权利中的一种:(1)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2)要求乙方恢复原状。(3)向乙方收取恢复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 房屋的转让与转租1、租赁期间,甲方有权依照法定程序转让该出租的房屋,转让后,本合同对新的房屋所有人和乙方继续有效。2、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租、转借承租房屋。3、甲方出售房屋,须在 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1、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2、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1)不能提供房屋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约定条件,严重影响居住。(2)甲方未尽房屋修缮义务,严重影响居住的。3、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承租房屋。(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3)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租赁用途。(5)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6)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已经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害的。(7)拖欠房租累计 个月以上。4、租赁期满前,乙方要继续租赁的,应当在租赁期满 个月前书面通知甲方。如甲方在租期届满后仍要对外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5、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6、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终止。 第十条 房屋交付及收回的验收1、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状态。2、验收时双方共同参与,如对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设备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当场难以检测判断的,应于 日内向对方主张。3、乙方应于房屋租赁期满后,将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交还甲方。4、乙方交还甲方房屋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处置。 第十一条 甲方违约责任处理规定1、甲方因不能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房屋而解除合同的,应支付乙方本合同租金总额 %的违约金。甲方除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损失进行赔偿。2、如乙方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的,甲方每逾期交房一日,则每日应向乙方支付日租金 倍的滞纳金。甲方还应承担因逾期交付给乙方造成的损失。3、由于甲方怠于履行维修义务或情况紧急,乙方组织维修的,甲方应支付乙方费用或折抵租金,但乙方应提供有效凭证。4、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房屋的,应按照合同总租金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该承担赔偿责任。5、甲方因房屋权属瑕疵或非法出租房屋而导致本合同无效时,甲方应赔偿乙方损失。 第十二条 乙方违约责任1、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房屋,乙方应按照合同总租金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房屋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的;(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3)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4)拖欠房租累计 个月以上的。2、在租赁期内,乙方逾期交纳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负担的费用的,每逾期一天,则应按上述费用总额的 %支付甲方滞纳金。3、在租赁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应该按合同总租金 %的额度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4、乙方如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须按日租金的 倍支付滞纳金。5、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房屋。乙方逾期归还,则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 倍的滞纳金。乙方还应承担因逾期归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三条 免责条件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2、因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3、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4、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以下两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1、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1、2、 第十七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后生效。 第十八条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 份,由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 乙方: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 身份证号:电话: 电话:传真: 传真:地址: 地址: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房产证号: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号码:签约代表: 签约日期: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设 施 、设 备 清 单本《设施清单》为 (甲方)同 (乙方)所签订的编号为 房屋租赁合同的附件。甲方向乙方提供以下设施、设备:一、燃气管道 [ ] 煤气罐 [ ]二、暖气管道 [ ]三、热水管道 [ ]四、燃气热水器 [ ] 型号:电热水器 [ ] 型号:五、空调 [ ] 型号及数量:六、家具 [ ] 型号及数量:七、电器 [ ] 型号及数量:八、水表现数: 电表现数: 燃气表现数:九、装修状况:十、其它设施、设备:甲方: 乙方:签约日期: 年 月 日签约地点:房子被鉴定为危房后是否必须拆除推荐回答:一、如果房屋被鉴定为危房,是否需要拆除,明确责任是第一步。可能造成危房的责任主体有很多,开发商、施工方、设计方,甚至业主的不当使用,如野蛮装修、改变用途、乱搭乱建等,必须确定责任后再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二、房屋被鉴定为危房后,责任主体应根据危房成因区分情况、责任法定。如危房成因于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违反了《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强制性规范要求,工程招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都要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责任主体缺位,而相应的监管主体或相应主管部门已经履行了监督管理职责的,由所有人或使用人承担责任;若相关主管部门疏于履行相应职责,则应承担相应责任。四、在原因明确、责任确定之后,危房的维修、加固却也面临着重重考验。记者调查了解到,我国现行的物业维修基金主要针对的是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产生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如屋顶渗漏、外墙剥落、电梯、消防设施等维修。而“危房”特指建筑本身的主体结构出现问题,也就是说,危房所需要解决的主体结构问题应该由终身质保方承担,维修基金是不能用在危房维修加固上的。五、从法律角度看,业主和开发商存在房屋买卖的合同关系,如果危房的成因不是业主和他人损害所致,也不属于不可抗力的话,那么房屋主体结构终身质保责任、危房的维修加固费用也要由开发商来承担;如果造成危房的原因是设计、施工的问题,开发商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设计单位、施工方索赔。关于租房子法律规定推荐回答:房屋租赁合同中特殊的相关法律法规如下:一、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不得出租的情形。照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下列房屋不得出租:(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四)权属有争议的;(五)属于违法建筑的;(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出租的房屋应当权属清晰,并且符合安全、规划、环保、卫生等要求,这些规定都很容易为大家所理解,但租赁房屋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权属有争议的;属于违法建筑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出租人和承租人却经常忽视已抵押房屋的租赁问题。二、注意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出租时的法律规定。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根据以上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将已抵押的房屋出租,对于出租人而言,如果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房屋已抵押的,抵押人(一般也是出租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承租人而言,如果出租人将已抵押的房屋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即承租人只能向出租人主张赔偿损失。如果出租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房屋已抵押的,其损失只能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对于已抵押的房屋,如果抵押权人代表国家利益,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而且未书面通知承租人的,租赁行为因损害国家利益而属无效(合同法关于无效合同的明文规定)。经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出租人应当履行书面告知义务,而承租人应明确了解承租已抵押的房屋的法律风险。三、签定租赁合同时容易出现的一些法律问题。现实案例中,签定租赁合同时容易出现的合同漏洞主要有:1、对租赁标的物约定不明确,尤其是对租赁房屋的数量(合同约定租赁面积和实际租赁使用面积的误差,决定着租金的少退多不补。)和质量(房屋租赁前后的状况,决定着交付房屋前后的修缮义务。)约定不明确导致的纠纷;2、对租赁房屋的使用用途约定不明确,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超负荷、掠夺性的任意使用,致使租期届满后租赁房屋的租赁状况堪忧,甚至无法继续合理使用。比如,有一典型案例:当事人提供产权证所载租赁房屋位于共有建筑的一二楼,用途为“商业用房”,首次承租者将其开设为娱乐场所或者餐饮行业。租赁期间,承租人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通宵24小时营业,宾客络绎不绝,三楼以上左邻右舍(业主共计128户)苦不堪言,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租赁期满,承租人扬长而去。而,物业公司和共有建筑物所有人大为不满,经业主大会开会举手表决,一致研究决定,该商铺不得经营娱乐及餐饮行业,最终导致房屋所有人的所有权受限并缺失。3、租赁房屋的维护义务和修缮义务约定不明确,导致合同解除时的保证金退费产生纠纷。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一般应由出租人负责维修和保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现实案例中,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常见的欺诈主要有:1、出租人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付租赁房屋,或者交付的房屋有瑕疵。实践中往往表现为迟延履行,或者履行有瑕疵,损害承租人的利益(停水断电,道路不畅,场地不清,等等。)。2、出租人不履行合同规定的维修和保养义务。租赁房屋的缺损虽然不是因为承租人的过错所引起,但纠纷的发生却是频频出现。3、承租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主要是迟延交付。4、承租人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的现状。5、承租人擅自将租赁房屋变相转租、转让、变相合租等。6、承租人逾期不返还租赁房屋,或拒不腾房。7、出租人利用租赁房屋套取押金、保证金、转让费。此种情况比较典型,现举一案例:出租人利用租赁合同的缺陷(是否容许转租),将租赁房屋转租,并套取了押金,履约保证金,转让费,以及房租差价。当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却找不到出租人(转租人),出租人(转租人)实际已经席卷大笔金钱消失。蒙受巨大损失的承租人当然不会轻易腾房给房东,而房东理所当然地要收回房屋,此种利益冲突无法调和,只有诉诸法律。最后受损失的,恰恰是无辜的房东和善良的第三人(承租人)。四、聪明的防范。要防范这些漏洞与欺诈,我们应该如是:1、订立租赁合同前尽可能了解合同一方的有关信息。订立租赁合同前应对对方的法律地位、经营范围、资信状况以及履约能力、商业信誉进行必要的考察。如自己进行了解有困难,可以委托律师向对方所在地的工商部门进行查询,并且可以通过对方同行业或相关企业进行了解。2、房屋租赁合同应由专业律师起草、修改、把关。(1)租赁合同中的条款,应尽量详尽明确。(2)合同条款应当尽量全面,尤其是主要条款不能遗漏,否则易出现纠纷。(3)对合同字句应当认真斟酌,字句表述应清晰具体,避免模棱两可,避免多种解释的语句出现。(4)在租赁合同中,对于租赁房屋的使用、维修保养应当予以明确规定,以避免出现纠纷。(5)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明确的违约条款及赔偿数额。(6)为避免合同欺诈,可以附加一些条款,如,担保条款、附期限条款、附条件条款等,以保证合同顺利履行。(7)租赁房屋,应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对于不定期租赁,依法可以随时解除。五、补救措施。遇到问题时,可以采取下列补救的措施来减少或挽回损失1、对出租人不按期交付租赁房屋致使承租人无法实现合同预期的目的,承租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2、对有特殊使用要求的出租房屋,出租人应交付有关范围的使用说明、装配图纸、操作规程等,并在租赁合同中加以明确约定。3、租赁房屋存在权利瑕疵,第三人对租赁房屋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免交租金。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交付,逾期不交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5、承租人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现状,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如征得出租人同意并因此增加了租赁房屋的价值,返还租赁房屋时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支付一定开支,但是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6、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他人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六、一般违约责任。1、出租人的违约责任(1)未按约定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交付承租人使用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2)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符合合同要求,或未按合同规定对房屋进行维修养护,危及承租人正常、安全使用的,应负责修理;承租人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3)出卖、转租房屋时,未按法律规定保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或优先承租权的,应负责赔偿损失。2、承租人的违约责任(1)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拖欠租金达到一定期限(私房租赁为6个月)的,出租人得解除合同。(2)对出租房屋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合理损害的,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3)擅自转租、转借、换租房屋或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支付违约金。七、附则:房屋租赁合同法条相关规定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一十三条、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第二百一十八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百二十三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二百二十五条、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二百二十八条、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第二百三十一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第二百三十三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第二百三十四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八、租房合同范本范本一: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甲方): ,男/女,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承租方(乙方): ,男/女, 年 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将位于 市 街道 小区 号楼 号的房屋出租给乙方居住使用,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计 个月。二、本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按月/季度/年结算。每月月初/每季季初/每年年初 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全月/季/年租金。三、乙方租赁期间,水费、电费、取暖费、燃气费、电话费、物业费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欠费。四、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装修或改造,需先征得甲方同意,并承担装修改造费用。租赁结束时,乙方须将房屋设施恢复原状。五、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 个月向甲方提出,甲方收到乙方要求后 天内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赁的权利。六、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 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若一方强行中止合同,须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元。七、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由当地人民法院仲裁。八、本合同连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如有违约,赔偿对方经济损失。甲方:乙方:年 月 日请懂的大哥大姐帮帮忙推荐回答:房屋租赁合同范本甲: (租)乙: (承租)双经友协商根据《合同》及家、政府房屋租赁关规定租赁房屋事达协议第部房屋概况第条 甲保证向乙租房屋系(本共)拥完全所权使用权设房屋项权利(房屋共则应增加:已经共同意附书面同意声明委托租赁应房屋所权与受托委托协议书)第二条 房屋律概况1、房屋所权证书登记:身份证号码: ;2、房屋所权证书编号: ;3、土使用权证书编号: ;4、房屋所权证书登记房屋建筑面积: ;5、房屋使用面积:6、房屋附属建筑物归房屋所权使用设施:第三条租房屋概况(包括落址、名称、用途、间数、建筑面积、使用面积、面、墙壁质量、家具设备等)第四条 租赁期限、用途1、该房屋租赁期共月自月起至月止2、乙向甲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使用3、租赁期满甲权收租房屋乙应期交乙要求续租则必须租赁期满月前书面通知甲经甲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第五条 租金及支付式1、 该房屋每月租金元(写 万 仟 佰 拾 元整)租金总额元(写 万 仟 佰 拾 元整)2、 房屋租金支付式:甲收款应提供给乙效收款凭证第六条 租赁期间相关费用及税金1、 甲应承担费用:(1)租赁期间房屋土产权税由甲依交纳发政府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项目与该房屋关费用应由甲负担(2)2、乙交纳费用:(1)乙应按交纳自行负担费用(2)甲擅自增加本合同未明确由乙交纳费用第七条 房屋修缮与使用1、租赁期内甲应保证租房屋使用安全该房屋及所属设施维修责任除双本合同及补充条款约定外均由甲负责(乙使用除外)甲提进行维修须提前书面通知乙乙应积极协助配合乙向甲提维修请求甲应及提供维修服务乙装修装饰部甲负修缮义务2、乙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使用造房屋及设施损坏乙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乙改变房屋内部结构、装修或设置房屋结构影响设备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案均须事先征甲书面同意施工租赁期满或乙责任导致退租除双另约定外甲权选择权利种:(1)依附于房屋装修归甲所(2)要求乙恢复原状(3)向乙收取恢复工程实际发费用第八条 房屋转让与转租1、租赁期间甲权依照定程序转让该租房屋转让本合同新房屋所乙继续效2、未经甲同意乙转租、转借承租房屋3、甲售房屋须月前书面通知乙同等条件乙优先购买权第九条 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1、双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2、甲行乙权解除合同:(1)能提供房屋或所提供房屋符合约定条件严重影响居住(2)甲未尽房屋修缮义务严重影响居住3、房屋租赁期间乙列行甲权解除合同收租房屋;(1)未经甲书面同意转租、转借承租房屋(2)未经甲书面同意拆改变房屋结构(3)损坏承租房屋甲提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4)未经甲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房屋租赁用途(5)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6)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由乙交纳各项费用已经给甲造严重损害(7)拖欠房租累计月4、租赁期满前乙要继续租赁应租赁期满月前书面通知甲甲租期届满仍要外租同等条件乙享优先承租权5、租赁期满合同自终止6、抗力素导致合同履行合同终止第十条 房屋交付及收验收1、甲应保证租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能够使用状态2、验收双共同参与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设备异议应场提场难检测判断应于内向主张3、乙应于房屋租赁期满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交甲4、乙交甲房屋应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完状态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使用未经同意留存物品甲权处置第十条 甲违约责任处理规定1、甲能提供本合同约定房屋解除合同应支付乙本合同租金总额 %违约金甲除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应超违约金外损失进行赔偿2、乙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甲每逾期交房则每应向乙支付租金 倍滞纳金甲应承担逾期交付给乙造损失3、由于甲怠于履行维修义务或情况紧急乙组织维修甲应支付乙费用或折抵租金乙应提供效凭证4、甲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房屋应按照合同总租金%向乙支付违约金若支付违约金足弥补乙损失甲应该承担赔偿责任5、甲房屋权属瑕疵或非租房屋导致本合同效甲应赔偿乙损失第十二条 乙违约责任1、租赁期间乙列行甲权终止合同收该房屋乙应按照合同总租金%向甲支付违约金若支付违约金足弥补甲损失乙应负责赔偿直至达弥补全部损失止(1)未经甲书面同意房屋转租、转借给使用;(2)未经甲书面同意拆改变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3)改变本合同规定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4)拖欠房租累计月2、租赁期内乙逾期交纳本合同约定应由乙负担费用每逾期则应按述费用总额%支付甲滞纳金3、租赁期内乙未经甲同意途擅自退租乙应该按合同总租金 %额度向甲支付违约金若支付违约金足弥补甲损失乙应承担赔偿责任4、乙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则乙须按租金倍支付滞纳金5、租赁期满乙应期交该房屋乙逾期归则每逾期应向甲支付原租金 倍滞纳金乙应承担逾期归给甲造损失第十三条 免责条件1、抗力原致使本合同能继续履行或造损失甲、乙双互承担责任2、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房屋使甲、乙双造损失互承担责任3、述原终止合同租金按照实际使用间计算足整月按数计算退少补4、抗力系指能预见、能避免并能克服客观情况.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协商致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本合同组部与本合同具同等律效力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本合同项发争议由双事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按列第 种式解决(两种式能选择种):1、提请仲裁委员仲裁2、依向管辖权民院提起诉讼第十六条 其约定事项1、2、第十七条 本合同自双签(章)效第十八条 本合同及附件式 份由甲、乙双各执 份具同等律效力甲:乙: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 身份证号:电: 电:传真: 传真:址:址: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房产证号:房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号码:签约代表:签约期:月签约期:月签约点: 签约点:设施 、设备清单本《设施清单》(甲) 同(乙) 所签订编号房屋租赁合同附件甲向乙提供设施、设备:、燃气管道 [ ] 煤气罐 [ ]二、暖气管道 [ ]三、热水管道 [ ]四、燃气热水器 [ ] 型号:电热水器 [ ] 型号:五、空调 [ ] 型号及数量:六、家具 [ ] 型号及数量:七、电器 [ ] 型号及数量:八、水表现数: 电表现数: 燃气表现数:九、装修状况:十、其设施、设备:甲: 乙:签约期:月签约点:房屋租赁合同怎么写(包括水电费用的管理)推荐回答:房屋租赁合同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 __ 电话:______ ___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 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 ;位于第____层,共 间(包含独立卫生间与阳台),房屋结构为_ ___,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其中实际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房屋租赁许可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房地产权证号)为________.房屋内门、窗、墙面、地板等基本情况及属甲方财产状况:第二条、 房屋用途。该房屋用途为:居住,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用途。第三条 、租赁期间及租金。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租金为每月(人民币)___ _ 元整(大写:人民币 )。租赁期间,甲方承诺合同期内不得上涨租金。第四条 、付款方式。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押金(人民 币)_ ___元整,甲方在乙方退租时全额返还给乙方。租金按 结算,由乙方于每 的_______日交付当 的租金给甲方,由甲方出具收据/发票。第五条、 交付房屋期限。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第六条 、甲方对房屋产权的承诺。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有关房屋租赁许可证、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付房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除无偿退还乙方房租、押金、因产权纠纷而导致经济损失外,并赔偿乙方相当于乙方所交纳的押金的双倍赔偿金。第七条 、维修养护责任。租赁期间,甲方对房屋及其附着设施每年检查、修缮一次,乙方应予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房屋修理费用及日常的房屋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连设备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负责赔偿损失。租赁期间,防火安全,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服从甲方监督检查。第九条 、关于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的约定。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和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影响的设备,需经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投资由乙方自理,退租时,除可以拆除卸走的外,其他装修设置归甲方所有。第十条 、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在房屋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并由乙方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1.水、电费按当地有关政府部门规定价格支付。2.有线电视接入费每月 元;(从乙方购买电视且接入后收取)。第十条 、因乙方责任终止合同的约定。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1.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2.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承租房屋用途;3.欠租金累计达1个月并经甲方书面通知拒不支付的;4.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第十一条、 合同终止。租赁期间,除合同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出现时甲方可以提出终止合同外,甲方不得提出终止合同,乙方需提前终止合同的,需提前半个月书面或口头通知甲方方产生效力。如因国家建设、不可抗力因素,甲方必须终止合同时,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甲方除退还乙方的剩余租金和押金外,乙方的其他经济损失甲方不予补偿。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须按每次向对方交纳年度租金的____%向对方收违约金。第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房屋毁损和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第十五条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无修改痕迹的)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第十六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第十七条 、本合同连同附表共____页,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甲 方: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代理人签字:_________见证人:__________________ 年____月____日 ____ 年____月____日附:交付房屋时电表度数 ,水表度数: 。分享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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