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普查文件办公室文件由谁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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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甸瑶族乡人民政府汪甸瑶族乡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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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和《右江区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右政发〔2015〕20号)文件精神,经汪甸瑶族乡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批准,成立汪甸瑶族乡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乡党政综合办公室。
第二条 汪甸瑶族乡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汪甸瑶族乡农普办)是右江区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简称汪甸瑶族乡农普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在汪甸瑶族乡农普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为科学、规范、有效地组织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机构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汪甸瑶族乡农普办职责:承担汪甸瑶族乡农普领导小组交办事项,主要负责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组织和实施,指导乡和个乡直单位开展农业普查工作。负责农业普查日常工作。
第五条 汪甸瑶族乡农普办设主任1名,常务副主任1名,副主任6名,成员若干名。
第六条 汪甸瑶族乡农普办实行主任负责制,主持汪甸瑶族乡农普办的全面工作。
第七条 农普办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右江区农普办全体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负责审批右江区农普办重要公文。
农普办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并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受主任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可代表右江区农普办进行社会活动,并负责审签右江区农普办有关公文和公函。
成员协助主任、副主任工作,并受主任、副主任委托,负责处理有关方面的工作。
第八条 汪甸瑶族乡农普办由8个部门组成,分别是:乡财政所、乡国土所、乡移民工作站、乡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乡计划生育服务所、乡村镇规划建设站、乡农业服务中心、乡水利站、乡文化体育与广播电视站、乡林业站、乡畜牧兽医站、乡司法所。
第九条 汪甸瑶族乡农普办组成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乡财政所负责协调普查经费的落实;
乡村镇规划建设站负责协调普查用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方面的事项;
乡文化体育与广播电视站负责协调涉及普查宣传方面的事项;
乡国土所负责协调普查过程中所需的地图等基础数据事宜等工作。
其他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第十条 汪甸瑶族乡农普办下设5个工作组,分别是:综合协调组、业务指导组、数据处理组、宣传报道组和执法检查组。
第十一条 汪甸瑶族乡农普办各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各工作组职责分工如下:
综合协调组负责农业普查工作的组织与协调、预算编制、普查设备采购等工作。具体包括:研究起草右江区农普领导小组及右江区农普办重要公文;提出普查工作总体规划;协调规范各工作组起草的公文,协调各工作组工作进度;督促检查村普查机构有关工作落实情况;沟通协调普查经费和物资采购与安排等事项;组织以汪甸瑶族乡农普领导小组和右汪甸瑶族乡农普办名义开展的大型活动;承办综合性会议并负责会务工作;负责汪甸瑶族乡农普办其他各项后勤保障工作。
业务指导组:负责设计普查方案和普查表,编写普查手册和普查员培训教材,协调制定普查中涉及的统计标准,组织普查人员培训,指导、督促、检查现场调查等工作。
数据处理组负责普查的数据采集与处理、软件开发、数据汇总等工作。具体包括:普查数据处理方案制订;普查数据采集与数据处理设备采购;普查数据采集和普查数据处理软件开发;组织普查数据采集设备、数据处理相关软件的培训与问题解答;负责数据接收、逻辑审核、汇总和数据反馈;参与数据质量抽查;配合进行普查资料开发和数据加工;负责更新普查数据库。
宣传组负责组织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社会宣传动员工作。具体包括:撰写普查宣传计划,与媒体沟通与协调;征集农业普查宣传口号与标语;制作农业普查宣传片;实时宣传、报道农业普查工作开展情况。
执法检查组负责组织普查的执法检查工作,受理农普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举报,查办农普活动中的重大违法案件;督促地方各级普查机构查处普查活动中的违法案件;对普查活动中的典型违法案件予以通报。
第十二条 汪甸瑶族乡农普办各组成部门建立联络员制度。联络员具体负责本部门与汪甸瑶族乡农普办的日常工作联系与协调。
第十三条 汪甸瑶族乡农普办组成部门和人员依据本规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第二章& 会议制度
第十四条 汪甸瑶族乡农普办建立全体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办公室全体会议由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参会人员为主任、副主任及成员,主要传达上级指示、通报重要事项、审议重大事项、部署重要工作。办公室全体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参会人员为主任、副主任及有关人员,主要通报工作进度,研究重要问题,布置普查工作。主任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专题会议由副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人员按照分工召集并主持,主要研究、协调和处理工作中的专项事宜。
第十五条 会议召集人应责成有关单位提前2天将会议讨论文件提交与会人员,以便准备意见。
第三章& 公文管理与归档
第十六条 汪甸瑶族乡农普办行文种类分为:通知、请示、函、通告、工作简报、会议纪要等6类。
第十七条 以汪甸瑶族乡农普办名义的发文,由公文承办工作组负责人审核,综合协调组核稿,汪甸瑶族乡农普办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签发。
发文内容涉及其他副主任分管的工作事项,须经有关副主任审核后签发;重要事项由分管副主任审核后送主任签发。
发文内容涉及其他部门及内设机构职权范围,承办工作组应主动先与相关部门或单位协商一致。
报汪甸瑶族乡农普领导小组或汪甸瑶族乡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汪甸瑶族乡农普领导小组副组长签发。
第十八条 汪甸瑶族乡农普办内设工作组负责人应对文稿内容进行认真审核,不得以工作组名义对外行文。
已经签发的公文,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报原签发人复审。
第十九条 汪甸瑶族乡农普办公文发送和分阅范围:
(一)请示:发送上级机关。分阅主任、副主任和有关人员。
(二)通知:根据需要发送各级普查机构、汪甸瑶族乡农普办组成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分阅主任、副主任、有关人员或全体人员。
(三)函:根据主(抄)送机关发送有关部门或单位。分阅办公室全体人员。
(四)通告:根据需要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也可在普查系统内部发布。
(五)工作简报:发送村级普查机构。分阅汪甸瑶族乡农普办主任、副主任及成员。
(六)会议纪要:发送汪甸瑶族乡农普办主任、副主任及成员,各工作组组长、副组长,必要时抄送领导小组;全体会议纪要,发送汪甸瑶族乡农普办全体成员,分阅主任、副主任、成员和有关人员。
第二十条 综合协调组负责农业普查文件资料的收集、管理和归档。
归档范围:在农业普查活动中办理的各类公文、有关文件资料、以及声像资料等。
归档要求:签发人手签原件1份,正式公文1份。
第二十一条 外部来文的签收、登记、传阅、承办和归档工作由综合协调组负责。领导小组下发的公文、汪甸瑶族乡有关部门及村普查机构报送且需办理的公文,由综合协调组按办文程序批转,并负责督办。
第五章 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二条 经费根据《统计部门周期性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开支规定》,由农普办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工作组根据普查任务提出预算意见,综合协调组协调编制预算,统筹安排普查经费。
第二十四条 各工作组要严格按照经费预算,合理安排,节约使用。经费使用前,要提出使用意见,经综合协调组协调后,报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批准。
第二十五条 差旅报销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设备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六条 办公室的办公设备及其他物资采购统一按照右江区统计局政府采购要求进行。
第二十七条 普查办公设备,由办公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的设备应指定专人做好日常维护和保管。
第二十八条 普查中采购的各种设备,包括手持智能终端(如PDA),要严格按照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七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九条 汪甸瑶族乡农普办组成人员开展的各项公务活动都必须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的要求,认真落实右江区农普办各项工作部署,严守纪律,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三十条 汪甸瑶族乡农普办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
第三十一条 汪甸瑶族乡农普办部分人员实行集中办公。农普办工作人员在外出期间应保持通讯畅通。
第八章性&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汪甸瑶族乡农普办综合协调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汪甸瑶族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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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甸瑶族乡党政办&&&&&&&&&&&&&&&&&&&&& &2016年5月10日印发&&&
(共印25份)
&|& &|& &|& &|& &|&&|&&&&&&&&&&&&&&&&&&&&&&&&&
关于组建自治州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通知
伊犁州统计局普查办&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按照《自治区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新政发[2015]79号)、《国家统计局关于抓紧组建农业普查机构的通知》(国统字〔2015〕73号)和自治区统计局《关于组建自治区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通知》(新统字〔2015〕25号)要求,由州统计局牵头,会同自治州有关部门共同组建自治州人民政府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现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人员、内设工作组组成人员名单印发给你们。请各县市按《通知》要求,抓紧组建本县(市)第三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附件:自治州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全体人员名单及各工作组职责分工
伊犁州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
&&&&&&&&&&&&&&&&&&&&&& 日
伊犁州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组成人员名单及各工作组职责分工
一、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
主 任:马永钦 州统计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副主任:汪晓政 国家统计局伊犁调查队队长
辛利宁 四师统计局局长(调查队队长)
张锦英 州统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姚秀梅 州统计局调研员
成 员:付劲松 州政府办公厅秘书四处处长
李晓英 州统计普查中心主任
李东升 国家统计局伊犁调查队农牧处处长
冯俊书 州统计局办公室主任
汪东海 州统计局政策法规处处长
杜国新 州统计局计算站站长
张福荣 州统计局综合核算处处长
努尔古丽 州统计局农牧处负责人
王成才 州党委宣传部新闻宣传处处长(调研员)
徐家城 州农业局种植业处处长
于东华 州畜牧兽医局畜牧处处长
杨 伟 州财政局农业处处长
何 燕 州发改委农村经济发展处处长
谢利新 州林业局林政资源管理处处长
马 汉 州水利局水产处处长
阿依丁 州民政局区划地名办主任
张群兰 州国土资源局地籍管理处副处长
宋海波 国家统计局兵团四师调查队主任科员
杨青松 州党委农办综合处主任科员
孙兆星 州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宣传处负责人
二、办公室内设工作组职责分工及组成人员名单
1、综合协调组:负责农业普查工作的组织与协调、各类普查文件起草、预算编制、普查设备、物资采购、发放等工作;组织农业普查的社会动员和宣传、报道工作。
组 长:李晓英 州统计普查中心主任
副组长:冯俊书 州统计局办公室主任
成 员:魏峥嵘、伊丽米努尔、木尼拉、王纤纤、张建平及相关单位人员
2、调查业务组:按国家、自治区普查方案要求,负责州直普查方案的制定;培训普查人员,组织现场调查,督促、检查现场调查工作,协调制定普查中涉及的统计标准,处理调查中的问题。
组 长:努尔古丽 州统计局农牧处负责人
副组长:李东升 国家统计局伊犁调查队农牧处处长
成 员:魏峥嵘、伊丽米努尔、木尼拉、周卫民及相关单位
3、数据处理组:负责普查的数据采集、处理、软件、设备,与自治区协调,数据汇总等工作。
组 长:杜国新 州统计局计算站站长
副组长:阿依努尔 州统计局中亚信息研究中心副主任
成 员:王成、艾赛题、古丽斯娜依
4、执法检查组:负责组织普查的执法检查工作,受理农普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举报,查办农普活动中的违法违纪案件。
组 长:汪东海 州统计局政策法规处处长
副组长:周士楠 州统计局政策法规处主任科员
成 员:比布努尔、涂昊及相关单位人员
5、资料开发应用组:负责制定数据开发方案、课题招标及普查资料出版。
组 长:李晓英 州统计普查中心主任
副组长:努尔古丽 州统计局农牧处负责人
成 员:魏峥嵘、伊丽米努尔、木尼拉、周卫民及相关单位人员
三、办公室部门联络员名单
方 毅 州政府办公厅秘书四处
周卫民 国家统计局伊犁调查队农牧处
宋海波 国家统计局兵团四师调查队
邓 龙 州党委宣传部新闻宣传处
杨青松 州党委农办综合处
何 燕 州发改委农村经济发展处
谢利新 州林业局林政资源管理处处长
孙兆星 州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宣传处
张 昊 州农业局种植业处
热合曼太 州畜牧兽医局畜牧处
阿迪拉 州水利局水产处
冯 强 州财政局农业处
马海涛 州国土资源局低级管理处
唐 兵 州民政局区划地名办
主办单位:伊犁州统计局 承办单位:伊犁州统计局 建设维护:伊犁州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
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35337 传真:8024882
新ICP备案:号规范文件&&
杨管发&&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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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主办杨凌示范区科技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
运维电话:029-
陕ICP备号-1农业普查网
顺农普组发〔2016〕3号北京市顺义区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顺义区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及工作方式》的通知
来源:普查中心&&
顺义区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镇、街道、重点经济功能区普查办公室:
&&& &为了贯彻落实《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顺政发〔2016〕9号)文件精神,科学、有效地组织开展顺义区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确保我区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顺利进行,为明确职责分工,现将《顺义区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及工作方式》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此分工落实工作职责,加强工作上的联系与沟通。
&&& 一、具体职责分工
& (一)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全区农业普查工作的重大事项。
&&& 1、负责领导小组与办公室的沟通,及时传达领导小组主要领导的指示精神;
&&& 2、督促各镇(街道、经济功能区)普查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落实普查目标任务;
&&& 3、协调区政府召开全区普查会议和电视电话会议等工作。
& (二)区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顺义调查队:负责农业普查办公室的组建和普查日常工作。
&&& 1、负责普查总体方案、单位清查方案、培训方案、数据质量控制方案、数据处理方案、宣传动员方案的设计和实施;
&&& 2、负责普查准备阶段、普查登记及数据处理阶段、数据发布及资料开发应用阶段的各项工作;
&&& 3、负责全区农业普查主要工作任务的安排,完成各种会议的组织工作;
&&& 4、负责督促、检查、指导镇(街道、经济功能区)普查工作;
&&& 5、负责农业普查工作总结、表彰和普查数据的发布;
&&& 6、在本系统开展农业普查宣传动员工作。
&&&&(三)区农委:负责提供本部门所掌握的农业单位行政登记名录资料,提供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有关农业资源资料。
&&& 1、做好全区农业系统农业普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配合工作;
&&& 2、负责本系统管辖的涉农单位有关数据采集的指导、检查和质量控制工作;
&&& 3、负责农业普查中有关农业生产、畜牧业生产和防疫、农技推广及农业服务业等数据采集的指导、检查和质量控制工作;
&&& 4、协调并参与农业普查资料的开发应用,选择重点课题进行研究;
&&& 5、负责向区农普办提供农业普查需要的其他基础资料;
&&& 6、参加全区农业普查督查、检查、指导工作;
&&& 7、配合做好农业普查宣传工作。
&&& (四)区发展改革委:
&&& 1、负责协调全区农业普查工作;
&&& 2、协调并参与农业普查资料的开发应用,选择重点课题进行研究;
&&& 3、在本系统开展农业普查宣传工作。
&&& (五)区财政局:负责协调全区农业普查经费和物资保障工作。
&&& 1、依照普查工作进度,按时拨付区级普查所需经费;
&&& 2、督促各镇(街道、经济功能区)财政部门将农业普查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提出要求,督促落实;
&&& 3、在本系统开展农业普查宣传动员工作。
&&& (六)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全区农业普查宣传动员工作。
&&& 1、按照区农业普查办公室有关农业普查宣传动员工作要求,全方位开展农业普查宣传动员,会同区农普办对普查各个工作阶段宣传工作制定计划并对各镇(街道、经济功能区)进行督促检查,突出各阶段的重点,广泛深入地开展社会宣传动员、思想动员和组织动员;
&&& 2、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单位对全区农业普查的重要会议、主要领导讲话精神、重大工作进行跟踪宣传、发布普查公报。
&&& (七)区编办、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1、提供有关制度、政策信息;
&&& 2、在本系统开展农业普查宣传动员工作;
&&& 3、配合做好农业普查的其他有关工作。
&&& (八)区教委:
&&& 1、提供有关农村教育方面的部门资料;
&&& 2、配合做好农业普查宣传工作。
&&& (九)区科委:
&&& 1、提供有关农业科技创新和技术推广方面的部门资料;
&&& 2、配合组织本系统涉农企业及相关单位参与驻地的普查工作,并配合做好农业普查宣传。
&&& (十)区经济信息化委、区国资委
&&& 1、提供有关制度、政策信息;
&&& 2、配合组织本系统企业及相关单位参与驻地的农业普查工作,配合做好农业普查的宣传工作。
&&& (十一)区卫生计生委、区环保局、区体育局:
&&& 1、提供有关农村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和体育设施方面的部门资料;
&&& 2、负责协调本系统配合组织有关农业普查的宣传活动。
&&& (十二)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 1、提供全区有关农村建设方面的部门数据并参与普查数据评估工作;
&&& 2、提供有关制度、政策信息;
&&& 3、配合组织本系统企业及相关单位参与驻地的普查工作,配合组织有关农业普查的宣传活动。
&&& (十三)区市政市容委:
&&& 1、协助区域范围内(特别是重点广场、主要道路)广告宣传牌、宣传横幅、路旗的设置,以及普查公告、宣传画张贴等相关工作;
&&& 2、配合组织本系统企业及相关单位参与驻地的普查工作,配合做好普查宣传。
&&& (十四)区商务委:
&&& 1、提供农村商贸、集贸市场等相关资料;
&&& 2、配合组织有关农业普查的宣传活动。
&&&& (十五)区旅游委:
&&& 1、提供有关农村旅游方面的部门资料;
&&& 2、配合组织有关农业普查的宣传活动。
&&& (十六)区文化委:
&&& 1、提供各普查街道、镇的图书馆、文化站和剧场影剧院个数;
&&& 2、配合做好农业普查宣传工作。
&&& (十七)区民政局:
&&& 1、负责提供全区最新居(村)委会名单;
&&&&2、提供乡镇和行政村等相关行政区划资料,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等相关资料;
&&& 3、负责组织区镇民政部门为同级普查机构提供资料等方面的支持,配合做好农业普查的其他有关工作。
&&& (十八)区人力社保局:
&&& 1、协调各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各种社会福利收养性单位数、床位数、收养人数,城乡居民基本养保险参保人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人数等方面的资料;
&&& 2、协助做好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选聘工作;
&&& 3、负责本次普查评比表彰的立项审批、资格审核等工作。
&&& (十九)区交通局:
&&& 1、提供有关农村道路方面的基础数据;
&&&&2、利用公交宣传网络进行普查宣传工作。
&&& (二十)区司法局:
&&& 1、负责全区普查过程中遇到有关法律问题的咨询;
&&& 2、利用本系统内司法宣传设施进行农业普查宣传工作;
&&& 3、配合做好农业普查的其他有关工作。
&&&& (二十一)区水务局:
&&& 1、负责协调区、镇两级水务部门的普查组织实施工作,提供有关农田水利建设及水资源方面的部门资料;
&&& 2、配合做好农业普查宣传工作。
&&& (二十二)区园林绿化局、区长青林场:负责协调全区本系统内的普查工作。
&&& 1、做好全区林业系统农业普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配合工作;
&&& 2、负责本系统管辖涉农单位有关林业用地、林业生产和林业服务业数据采集的指导、检查和质量控制工作;
&&& 3、配合做好农业普查宣传工作。
&&& (二十三)区城管执法局:协助并规范做好有关农业普查公告、宣传画以及宣传横幅等户外宣传品的张贴和悬挂等工作。
&&& (二十四)市国土局顺义分局:
&&& 1、提供全区有关农业用地的部门资料;
&&& 2、配合做好农业普查宣传工作;
&&& 3、协助农业土地利用情况的普查数据评估。
&&& (二十五)市规划委顺义分局:
&&& 1、提供各级普查机构所需的农村规划信息及相关资料;
&&& 2、在本系统开展农业普查宣传动员工作;
&&& 3、对农业普查资料进行开发利用。
&&& (二十六)市工商局顺义分局:负责协调全区农业企业名录和涉农企业情况等方面工作。
&&& 1、向区农普办提供全区农业企业和农业生产个体经营户名录登记资料;
&&& 2、提供农业普查需要的基础资料;
&&& 3、在本系统开展农业普查宣传动员工作;
&&& 4、对农业普查资料进行开发利用。
&&& &(二十七)市公安局顺义分局:
&&& 1、配合做好在我区农业家庭户的户籍普查核实工作;
&&& 2、提供有关制度、政策信息;
&&& 3、配合做好普查安全保卫工作,协助配合各类普查活动的交通保障工作;
&&& 4、配合组织本系统相关单位参与驻地的普查工作,配合做好普查宣传。
&&& (二十八)区经管站:
&&& 1、负责协调与提供有关&三农&等方面的部门资料;
&&& 2、配合做好农业普查宣传工作;
&&& 3、参与普查数据评估和资料的开发利用。
&&& (二十九)区广电中心:运用多种方法、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报道农业普查的目的和意义、内容和方法、义务和责任,先进经验、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以及各部门、各单位和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农业普查工作的典型事迹,使人们了解、支持、配合农业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进行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并对违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新闻曝光。
&&& (三十)区动监局、区种植中心、区农机中心、区水产中心:
&&& 1、负责协调区、镇两级农、牧、渔业生产单位及农、牧、渔服务业单位的普查组织实施工作;
&&& 2、提供有关&三农&方面的部门资料;
&&& 3、配合做好农业普查宣传工作;
&&& 4、参与普查数据评估和资料开发工作。
&&& (三十一)天竺综保区:
&&& 1、做好本系统农业普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配合工作;
&&& 2、负责本系统管辖的涉农单位在农业普查中有关数据采集的指导、检查和质量控制工作;
&&& 3、配合做好农业普查宣传工作;
&&& 4、配合做好农业普查的其他有关工作。
&&& (三十二)生态旅游有限公司:
&&& 1、组织协调本集团内单位机构参与普查工作,做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有关的普查工作等;
&&& 2、配合做好农业普查的其他有关工作。
&&& (三十三)区武装部后勤科、预备役团、66055部队军需科:负责协助辖区内本系统相关单位和机构的清查摸底和普查工作。
&&& 二、工作方式
&&& (一)不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报,研究决定农业普查的重大问题。
&&& (二)农业普查的重大问题由领导小组会议议定,日常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处理。
&&& (三)领导小组重要文件按程序报区政府批准后印发,一般性工作文件由顺义区统计局局长兼领导小组副组长签发。
&&& (四)农业普查涉及的有关政策问题需要协调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与有关部门协商提出意见后,按程序报批。
&&& (五)各农业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与区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联络员制度,每个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农业普查日常工作的联络与协调。
北京市顺义区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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