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小额贷款审核流程需要政府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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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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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公共微信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1]75号)-六安市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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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1]75号)
&& 文&&& 号:& 皖政办〔2011〕75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金融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的意见
省政府金融办
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和各地、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自2008年10月启动以来,取得了显著成效,在有效应对金融危机,缓解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融资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小额贷款公司作为迅猛发展的新兴行业,加强风险防范,实现合规经营,十分必要和迫切。为进一步推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加强政策引导和扶持,充分发挥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中小企业、&三农&的作用,全面提高小额贷款公司服务地方经济建设发展的能力和水平,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市场准入
(一)编制发展规划。
1.各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县)要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按照&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市场需求相衔接、与监管力量相匹配,适度有序竞争&的原则,科学合理提出&十二五&期间本地区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
2.省政府金融办要结合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十二五&发展规划和资金供需情况,按照&控制总量、提高质量、合理布局、防控风险&的原则,综合编制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十二五&发展指导规划和分市分年度实施指导计划,有序引导各地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二)简化发起设立审批程序。
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按以下程序进行:
1.小额贷款公司发起人向所在地县级政府提出筹建申请,县级政府初审后报市政府,市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政府金融办。
2.省政府金融办组织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分别进行初审和联合会审。审议通过后,由省政府金融办向市政府下达同意小额贷款公司筹建的核准通知。
3.市政府接到省政府金融办核准筹建的通知后,向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县下达同意小额贷款公司筹建批复文件,各县据此下文批复小额贷款公司筹建。
4.小额贷款公司接到筹建批复后,按要求抓紧筹建,筹建工作结束后,尽快向所在地县级政府提出开业申请,经县级政府审核后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指定部门下达准予开业批复。开业申请材料事先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
5.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小组接到筹建批复后6个月内不能开业的,要提前向所在地金融办提出延期开业申请。批准筹建6个月后没有开业且没有提出延期申请的,一律取消筹建资格。需要继续筹建的,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请核准。
(三)把握发展节奏。
1.各市政府在向省政府金融办报送小额贷款公司申请筹建核准材料时,要切实把握好申请节奏,按照&全面覆盖、布局合理、适度竞争&的原则,参考&十二五&期间本市发展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规划的要求,严格控制筹建数量。
2.各市申请筹建核准材料由市政府金融办或市政府指定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每季度集中报送一次。根据各市申报材料,由省政府金融办集中召开初审、联审会议审议。
(四)提高准入条件。
为进一步提高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实力,增强其放贷能力和抗风险能力,适当提高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最低起点。
1.在皖北地区、大别山区县域内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下同)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2.在各市市区和皖北地区、大别山区以外的县域内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3.各市在审核小额贷款公司筹建申请时,要对照新的准入条件,认真审查股东的出资能力,为小额贷款公司做大做强打好基础。
4.各地已开业但目前资本金未达到上述要求的小额贷款公司,要抓紧按规定程序进行增资扩股,壮大资本实力,3年内达到新的标准;3年后仍未达到新标准的小额贷款公司,将取消其设立资格。
(五)严格审核发起人资质。
各市、县在受理和审核小额贷款公司筹建申请时,要加强对各发起人出资能力、诚信水平、风险管控能力等方面的审核把关。
1.所有自然人发起人都要提供个人有效资产证明、收益性财产收入证明和相关纳税证明,并需同时出具符合资质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证明函。对于主发起人为自然人的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要说明所投入资金的合法来源,其个人收益性财产合计要超过其在小额贷款公司所投资金。
2.所有企业法人都要提供近3年的财务报表和拟入股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金的来源说明。主发起企业净资产不得低于3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连续3年赢利且每年利润在500万元以上。
3.所有自然人发起人都要提供人民银行系统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如有逾期记录,要提供经办银行出具的逾期原因说明。有不良信用记录且不能说明原因的,一律取消发起人资格。
4.所有自然人发起人均要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
5.各市上报经审核的小额贷款公司申请筹建材料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的全部资料须为原件。
(六)严格审核小额贷款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1.各市、县在审核小额贷款公司筹建申请时,要按照《公司法》和省政府有关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规定,认真审核申请筹建公司章程、信贷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风险防范制度,把好基础制度管理关。
2.各市、县在审核批准小额贷款公司开业申请时,要严格审核高管任职资格,提醒和督促小额贷款公司选配有金融从业经验、无不良从业记录的人员担任公司高管,帮助小额贷款公司选配高素质人才。拟任小额贷款公司总经理人选,要有在金融机构从事2年以上融资管理业务工作的经历,且没有受过纪律处分。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各市、县不得核准其任职资格。
二、全面落实监管责任
(一)强化小额贷款公司规范管理。
1.各小额贷款公司要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建立信贷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和防范制度、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自觉接受各级监管部门检查。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后,经营合规、业绩优良、风险控制较好的,可申请增资扩股,具体按省政府金融办的相关规定办理。
2.已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其股权在办理合法手续后即可进行转让或用于质押。其中,变更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变更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变更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地址,增资扩股幅度超过100%(含100%)的,需经县、市金融办分级审核批准,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
3.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主要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政府奖励资金、利息收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等。不得以借款等方式向内外部集资,不得融入委托贷款,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切实履行政府监管职责。
1.各市政府要切实承担监管职责,指导做好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防范工作,确保其规范运营和健康可持续发展。各县级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要将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工作落实到金融办或者其他政府部门。市、县金融办或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主要职责是:审核本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指导、帮助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和开业;根据有关规定,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相关股权变更、停业整顿、撤销、关闭方案进行审核;落实省政府金融办布置的非现场监管要求,查验有关报表资料,对非现场监管报表资料进行审核、整理、汇总、分析;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对其经营状况、风险程度做出客观评价;根据省政府金融办的年度现场检查工作安排和工作需要,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根据风险程度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对高风险的小额贷款公司及时发出预警信号,督促和指导其制定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方案,并对其进行跟踪监控;对不能有效控制和化解经营风险的小额贷款公司,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并向省政府金融办报告。
2.省政府金融办要认真执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09〕36号)精神,进一步深化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改革,加快推进全省统一的监管系统建设,提高监管的及时性、针对性、有效性,提高对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预警和处置能力,加大对违规小额贷款公司处罚力度,定期对各市、县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进行检查,将市、县级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重视程度作为该地区小额贷款公司核准筹建的一个重要依据。
(三)充分发挥综合管理部门监管优势。
1.各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行监管派出机构要依据有关规定,配合各级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审慎监管。各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定期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
2.各级政府应落实相关机构和专门人员,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监测预警。有关部门发现非法集资线索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按程序移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办理,并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做好查处工作。
3.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公司法》有关要求,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巡查监督,依照有关规定检查小额贷款公司登记事项、资本金管理、合规经营等情况。要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工商企业信用档案,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信用的监管。进一步加大对抽逃资本金或变相抽逃资本金的处罚力度。在巡查监管中如果发现小额贷款公司涉嫌吸收、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及非法集资的,应及时会同当地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认定和查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年检制度,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企业年检时,应同时征求同级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意见。如果同级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认为小额贷款公司有违规经营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相关企业年检手续。
4.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与金融办、工商行政管理、人民银行、银行监管等行业主(监)管部门的沟通与联系;金融办、工商行政管理、人民银行、银行监管等行业主(监)管部门要及时对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和掌握的小额贷款公司涉嫌虚报注册资本、非法集资等线索进行分析、研判,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线索依法进行查处。
5.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确保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经营。各市、县金融办或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要建立信息交流长效机制,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强沟通,组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6.对涉嫌吸收、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及非法集资的小额贷款公司,一经查实,省政府金融办将暂停核准其所在的县域内所有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申请,并视情节轻重和整改情况,暂停核准所在市的小额贷款公司筹建申请,直至整改到位,纠正全部违规违法行为。
三、强化政策扶持力度
(一)明确定位。
小额贷款公司是依法批准设立的不吸收存款的金融组织。各有关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的正常业务要给予大力支持,在小额贷款公司办理房屋、股权、机器设备、车辆、知识产权等他项权利抵(质)押登记时,应比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待,积极受理,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二)适当放宽经营范围。
对于经营管理好、风险控制能力强的小额贷款公司,经所在地金融办或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审批同意,报省政府金融办核准后,可开展保险代理、信托代理、票据贴现、资产转让等新业务试点工作,拓宽金融服务范围。
(三)放宽业务经营区域。
允许在市辖区内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在注册市的市辖区范围内发放小额贷款业务,但注册地所在区内的贷款余额不得低于本公司全部贷款余额的80%。
(四)适当放宽股权比例限制。
1.拟申请筹建的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的持股比例放宽为原则上不超过注册资本金总额的35%,主发起人及与之有关联关系的其他发起人持股比例合计不超过注册资本金总额的50%,公司其他发起人中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合计不超过注册资本金总额的30%。
2.已批准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经所在地金融办审核同意,可按照上述股权比例限制要求,对股权结构进行调整。
(五)加大扶持力度。
各市、县政府应进一步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支持力度,在税收返还奖励、评先评优、政府奖励资金安排等方面,对小额贷款公司与金融机构一视同仁,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做大做强。对小额贷款公司发放农户贷款,可比照农村金融机构的奖补政策予以奖励。
(六)建立正向激励机制。
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省政府考核金融机构的范围。对合规经营、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成效显著的小额贷款公司,按程序报请省政府表彰奖励。
四、切实规范经营行为
(一)加强注册资本金管理。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或在公司成立后抽逃或变相抽逃其资金的,由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责令改正,并会同公司登记机关处以其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抽逃资本金主要责任人要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二)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
小额贷款公司存在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借款名义进行内外部融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由监管部门立即收缴省政府金融办的批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公司登记、吊销营业执照,并由所在市人民政府依法进行查处和后续处置工作。
(三)严禁进行账外经营。
小额贷款公司违反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之外另立会计账簿、逃避监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小额贷款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取消小额贷款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对小额贷款公司高管或其他股东,利用个人名义违规发放贷款,一经发现,将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四)督促小额贷款公司进一步加强内控管理。
小额贷款公司违反有关规定,发生不规范转让股权或增资扩股、不按规定报送披露信息、严重关联交易、内控不到位、利率超出规定范围、拨备等风险覆盖未按有关规定计提、不配合监管机构监管等行为的,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在拓宽业务范围、增资扩股、扩展融资等方面从严控制,同时取消其税收优惠、参与考核奖励等资格。对于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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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审批工作指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11:43:34编辑:融资担保科来源:
河南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
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审批工作指引(暂行)》的通知
豫政金〔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金融办、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
&&& 为规范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的变更审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省政府金融办研究制定了《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审批工作指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工作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变更资料审核工作是防范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的重要手段之一,各地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审批工作指引(暂行)》做好本辖区变更审批工作,切实加强事中监管,确保相关工作落到实处。
二、严格把关。各地监管部门要一线把关,对于变更资料审核中发现的疑点或不合理情况,可以约谈当事人、向有关职能部门发函或咨询、委托中介组织调查或者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业务报备系统和河南企事业单位信息网查询等方式进行核实。
三、提高效率。为提高工作效率,变更工作采取集中受理、集中审批的方式,省政府金融办统一受理时间为每季度结束前15日内。特殊情况下,确需紧急办理的,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出具情况说明。在统一上报前,属地监管部门应指导监督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完善变更资料,做好前期调查核实工作,确保上报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四、加强检查。各地监管部门在资料审核中发现有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要按规定从严处理。对于明显造假且隐瞒上报的,对上报单位及相关责任领导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省政府金融办每半年对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监管部门上报的变更材料审核情况进行通报。
请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小额贷款公司
2015年7月8日
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审批工作指引(暂行)
为规范监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变更事项审批工作,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优化服务环境,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豫政办〔号)和《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豫工信〔号,以下简称《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一、审批范围
在河南省境内,经监管部门批准由企业法人、自然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一) 变更名称。
(二)变更公司类型。
(三)变更注册资本。
(四)变更住所。
(五)调整经营范围。
(六)变更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变更股东或调整股权结构。
(八)修改公司章程。
凡涉及上述事项的,须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持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二、申请条件
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变更除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外,应保持核心股东不变、管理团队基本稳定。
(一)变更事项原则上应一项一申请,但变更一项涉及到其他事项同时变更的除外;
(二)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权,在任职期内不得转让;
(三)股东股权在公司开业1年内,不得对外转让,但依法被责令转让或者由人民法院判决转让的除外;
(四)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变更1年内累计不得超过股东总数的50%。股权变更1年内累计不得超过注册资本金的50%,增加注册资本金不受此比例限制;减少注册资本金的,须符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金限额;股东、股权变更应当间隔1年以上。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分别不得超过该职位的50%,依法未设董事会或监事会的不受此比例限制,但不得同时提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三、审核要求
(一)监管部门可采取材料审查和外部调查相结合、股东面签和高管约谈相结合、自行检查和中介机构协助审查相结合等方式,依法开展变更事项核查审批工作。
(二)小额贷款公司变更申请材料不齐全或有其他不符合规定的,监管部门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且变更补正材料须单独装订加盖骑缝章。特殊情况下,变更申请材料不能按期补正的,下级监管部门应在补正期内以正式文件向上一级监管部门报告说明延期的原因、延期的期限等。对逾期未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监管部门可不予受理或视同自动放弃本次变更申请。
(三)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或通过其他方式骗取变更审批的,监管部门应当予以撤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将处理结果上报省政府金融办。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变更申报的主要材料(具体见附件)
小额贷款公司申报的申请材料原则上应为原件,材料为复印件的,须说明&本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同时加盖提供单位或个人的公章或签字,变更申报材料应加盖骑缝章。
(一)变更名称。
须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全体股东签署的承诺承担原小额贷款公司债权债务的承诺书;在当地报刊登记变更名称和承担原公司债权债务的公告。
(二)变更公司类型。
变更公司类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和章程修正案;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提交验资报告;在当地报刊登记变更组织形式后承担原公司债权债务的公告;有关股东、高管等符合《公司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涉及变更名称的须提交相应的材料。
(三)变更注册资本。
1.增加注册资本。股东出资资金来源合法、权属清晰、无法律瑕疵的证明材料;自然人股东提交持续出资能力的证明材料,可以包括年收入、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股权投资、兴办的经济实体、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等,例如收入主要来源于股权投资或兴办的经济实体,需一并提供其工商注册登记信息材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两年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及出售股权的有关证明材料。
2.减少注册资本。经中介机构审计过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通知其债权人的证明材料;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的公告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涉及政府出资的,应提交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的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及国有资产转让的相关材料。
(四)变更住所。
拟变更住所的营业场所证明材料;如涉及跨县(区)的需提交迁入地政府同意的文件。
(五)变更经营范围。
调整业务范围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变更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
陈述书、承诺书及未来履职计划;拟任法定代表人应是小额贷款公司股东或第一大法人企业股东;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若为公务员兼职的,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供组织人事部门或政府的任命文件,并明确兼职不取酬。小额贷款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同时发生变更的,应按照公司新设立要求,由县(市、区)政府出具关于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的报告,并在当地主流媒体(报纸、电视或网站)上进行公示,将公示内容、形式提交监管部门审核。
(七)变更股东或调整股权结构。
股东出资资金来源合法、权属清晰、无法律瑕疵的证明材料;不以借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入股等股东承诺书;股权转让双方出让和受让股权的银行资金往来证明材料;股权受让方与公司其他股东之间关联关系的法律意见书;新股东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无犯罪记录证明等证明材料;股东需提交其有无实际控制人的情况说明。可参考变更注册资本事项的有关内容。
如为企业法人股东,提交经年检后的企业法人执照复印件,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信用记录报告,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变更第一大股东,须由县(区)监管部门出具现场考察报告,县(区)政府出具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的报告,并在当地主流媒体进行公示。
如为自然人股东,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个人信用记录报告,持续出资能力的证明材料;若该自然人为其他组织的股东,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信用记录报告等基础材料,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如政府出资变更的,应提交经其主管的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及国有资产转让的相关材料。
(八)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股东(大)会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修改前的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正案。
五、审查重点
(一)变更名
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二)变更公司类型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条规定,监管部门应当对组织形式变更的条件、理由以及变更程序的合法性、适当性审查。拟订变更方案,通过变更决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公司形式变更前,应由公司负责人拟订公司形式变更方案,并报公司股东会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法定的股份公司的设立条件,并依照法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办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变更公司形式后,原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5人至19人。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如果为增加资本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应当依照公司法规定的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规定办理。
(三)变更注册资本
须对变更的合法性、股东的资金来源、注册资金变动情况等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省辖市或属地监管部门须对拟增资(减资)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约谈,了解拟出资股东的经济实力和持续出资的能力,以及增资后如何防控风险、做大做强。自然人或企业法人股东的资金来源应当真实合法,具有持续出资能力,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必要时监管部门可要求其提供会计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中介(会计、律师或评估等机构)的审查意见;涉及财政或国有背景企业出资的,监管部门可要求其提供政府、财政部门或出资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出资的文件。
省辖市监管部门须负责监督小额贷款公司按照新的注册资本与银行签订资本金合作协议,并确保全部注册资金足额到位。
对于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国有独资公司应设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四)变更住所
原则上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县(区)变更住所,确实需要变更的,须征得省辖市监管部门意见,同时提供迁出地和迁入地政府的意见。属地监管部门应对新住所进行现场勘查,省辖市监管部门对住所变更的理由以及住所的安全性、适当性、产权或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进行审查。
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1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住所属于政府各部门办公用房的,须要同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五)变更经营范围
须对业务范围变更的条件、理由、可行性研究报告、业务发展规划以及相应配套的制度、人员、设施的适当性进行审查。
(六)变更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应从事小贷或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相关行业工作5年以上,相关行业主要包括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投资公司、担保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期货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等。其中财务负责人具有国内外会计、财务、投资或者精算等相关领域的合法专业资格,或者具有国内会计或者审计系列中级以上职称。
省辖市或属地监管部门须对新任人员进行任职前谈话或考试,谈话人员可以是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或聘请有关专家,了解拟任人是否熟悉经济、金融和小额贷款公司的有关法律法规,是否具有良好的合规意识和审慎经营意识,是否清楚小额贷款公司禁止性条款等,约谈内容要全面详实,要依据谈话或考试情况,签署结论性意见。属地监管部门负责审验新任职人员的职称、毕业等证书原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得由公务员兼职(任职),特殊情况确需兼职的,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小额贷款公司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在3个月内有二分之一以上辞职的;小额贷款公司主要负责人失踪、非正常死亡的,或被司法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属于小额贷款公司重大风险事件。监管部门应立即调查核实,并提交说明报告。
(七)变更股东或调整股权结构
属地监管部门应着重审查新进股东的从业背景、初始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资本补充能力和诚信状况等,严格落实股东面签和监管谈话制度。
涉及政府或财政股权转让的,应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等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同时受让方须是国有背景的企业。
(八)修改章程
须对章程变更的理由、内容以及程序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
六、审批程序
(一)申请。在符合本指引申请条件的情况下,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属地监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省直管县(市)小额贷款公司向省直管县(市)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直管公司向省政府金融办提交申请。
(二)受理。县(市、区)监管部门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查时,可依法进行形式审查或者实质审查。监管部门进行形式审查时,不负责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监管部门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三)复核。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监管部门对属地监管部门上报合格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复核同意后上报省政府金融办。
(四)核准。省政府金融办对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监管部门上报复核同意的申请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核准批复,并抄送工商等部门。
(五)公告。批复下发后,各级监管部门在监管部门门户网站或当地政府门户网站主动公开核准结果,对核准结果有异议的要及时调查核实。
(六)存档。属地监管部门督促申请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完毕变更手续后,更新业务监管系统中的相关信息,并将变更后的有关资料备案存档。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本辖区变更登记备案存档制度,季度终了10日内向省政府金融办提交上一季度变更情况报告及报表。
小额贷款公司变更须提交的部分材料(参考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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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驻马店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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