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目前进行的房地产登记为什么非农业人口只登记不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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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确权&房屋&宅基地&镇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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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和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容概述:
太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和县农村不动产
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
太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和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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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和县农村不动产
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太和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太和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号)等要求,加快推进全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为指导,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推进农村综合改革,明晰土地产权、保障收益权,完善资源市场化配置机制,为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美丽乡村建设提供体制保障。
二、总体目标
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利益共享、流转规范&的现代农村综合改革制度,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土地资产在权属上更加清晰、在权能上更加完善、在管理上更加规范、在保障上更加充分。
三、基本原则
(一)符合规划原则。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的条件下,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确权登记;对于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只登记备案,不发证。
(二)一户一宅原则。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除继承外,对农村村民一户有两处以上宅基地使用权的,只登记备案,不予发证。
(三)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安徽省规定的标准,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在办理登记时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严格执行城镇居民不准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规定。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只登记备案,不予发证。
(五)尊重现实原则。对已登记发证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除主体、权属、地类面积等发生变化需重新核发证书外,对未发生变化的,应予以确认原土地登记合法有效。对已颁发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证,经核查其主体、权属、面积、用途等未发生变化的,应予以确认登记合法有效。
四、工作任务
做好全县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1:1000地籍地形和房屋测绘、权属调查,集体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等调查工作;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农村地籍和房屋)数据库建设、登记颁证及数据整合等工作。
&(一)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
1.集体土地所有权原则上确权到村民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依照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对土地界线清楚、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没有打破村民小组界线的,所有权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
2.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确认给该乡(镇)农民集体,没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集体土地所有土地由(乡)镇人民政府代为行使。
3.不能证明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或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土地,应依法确认给村农民集体所有,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民委员会或该村民委员会成立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登记。
4.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有争议的,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属地人民政府调解,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应依法处理。在不影响依法处理前提下,也可以将争议区域从双方所有权证中划出,并载明争议区域面积,待争议处理结束后再予确权。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原则上确权到现使用单位(组织)或个人,在具体确权、登记、发证中有关问题按下列意见办理:
遵循历史,分阶段处理
(1)日《村镇建设用地管理条例》颁布之前占用且至今未扩大面积的,以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2)日至日《土地管理法》实施期间占用的,依当时的政策规定处理后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3)日之后占用的,按不同时期的政策和法律规定,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2.新占用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用地单位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确权登记申请。
(3)按法定审批权限,由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
(4)涉及农转用的,按法定程序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
(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
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原则上确权到户,在具体确权、登记、发证中有关问题按以下意见办理:
1.农村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
2.日前老宅基地,在1990年后未进行过土地登记的,权属来源合法、界址清楚、四邻无争议的给予确权登记。
3.日后经批准使用的宅基地,在1990年后因使用人未申请登记或以前存在土地权属界线争议等原因未进行过土地登记,调查时,经审查权属争议已经解决,符合确权条件的给予确权登记。
4.在1990年后已经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宅基地,在本次调查中作为权属材料,《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应予收回注销,换发新证。
5.在耕地内已建成住宅的只统计备案,不予登记发证。
6.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建造住宅的,依照国土资源部(号文件精神,只登记备案,不予发证。
7.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在办理登记时按以下情况处理:
(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3)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可以在土地登记薄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
8.已经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但至今闲置未建的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
(四) 农村房产调查登记
在农村地籍调查中,针对农村房屋实际情况,实地调查农村宅基地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产权状况,结合地籍测量一并开展房屋测量。房屋调查要重点调查房屋的权利人、权属来源情况、建筑结构、建成年份、批准用途与实际用途、批准面积与实际面积等要素,形成房地一体的农村地籍调查成果。
1.房屋调查
依据房屋产权人提供的准建证、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乡镇出具的符合村镇规划证明材料和本人出具的农村住宅房屋规划和质量安全自检具结承诺证明书(对已建成的房屋不再进行质量鉴定和消防验收),并将产权证明留复印件或拍照留存。产权共有或有争议的,记录共有或争议情况。
(1)房屋产权人调查。私人所有的房屋,一般按照产权证件上的姓名记载,产权是共有的,应注明全体共有人姓名。单位所有的房屋,应注明单位的全称。两个以上单位共有的,应注明全体共有单位名称。
(2)房屋座落调查。房屋座落应注意调查门牌号。
(3)房屋产权来源调查。房屋产权来源是指产权人取得房屋产权的时间和方式,如继承、买受、受赠、交换、自建、翻建、征用、收购、调拨、价拨、拨用等。产权来源有两种以上的,应全部注明。
(4)房屋总层数与所在层次调查。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以上计算;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半地下室,其室内层高在2.20m以上的,计算自然层数。房屋总层数为房屋地上层数与地下层数之和。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所在层次是指本次属单元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第几层。地下层次以负数表示。
(5)房屋建筑结构调查。房屋建筑结构是指根据房屋的梁、柱、墙等主要承重构件的建筑构件的建筑材料划分类别。
(6)房屋建成年份调查。房屋建成年份是指房屋实际竣工年份。拆除翻建的,应以翻建竣工年份为准。一幢房屋有两种以上建成年份,应分别注明。
2.房屋测量
房角点测量宜采取与宗地界址点测量同样的技术方法,一并开展。房屋边长丈量在宗地的界址边长丈量时一并开展,对确实无法丈量房屋边长时,应丈量至少两条房脚点与界址点或房脚点与邻近地物的相关距离,便于间接解算房屋边长和求解房屋面积。对于新型农村社区或搬迁上楼等高层多户的,可参照《房产测量规范》开展房屋测量。对于已有户型图的,可通过核实户型图获取房屋内部边长,对于没有户型图的,需实地测量房屋内部边长。
3.房产面积测算
依据实地丈量的房屋边长计算房屋占地面积,结合房屋层数计算房屋建筑面积。
(1)房产面积测算的内容。面积测算系指水平面积测算。分为房屋面积和用地面积测算两类,其中房屋面积测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产权面积、使用面积等测算。
(2)房屋的建筑面积测算。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3)房屋的使用面积测算。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水平投影计算。
(4)房屋的产权面积测算。房屋的产权面积系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由直辖市、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五)注销、变更登记、错漏和不予登记的事项
1.原已经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宅基地,因规划、修路等原因对原使用宅基地进行了部分拆除后,在原址有部分宅基地经村组同意仍在使用的,可按现有面积进行变更登记,原《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收回注销。
2.原已经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宅基地,原登记时为一宗地,在本次调查中已经分户,且现状已经形成,并未超出原登记面积的,可根据相关使用人提交的合法、有效的书面依据进行分宗变更登记,分别颁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原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收回注销。
3.原已经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在本次调查中使用权人发生变化,需进行变更登记的,提交分割协议、法院判决书等书面依据,符合登记的给予变更,原《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收回注销。
4.原已经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存在错漏登记的,须由相关权利人共同确认后进行更正登记。
5.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和规划为开垦区准备实施拆迁的不予登记。
(六)建立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和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工作
1.对集体土地地籍调查范围内的城镇地籍测量与权属调查成果,历史土地登记发证资料,图形数据(地形图、地籍图、街坊图、宗地图、土地利用现状图等)和属性数据(地籍档案和地籍调查表等)进行整理、入库。
2.对全县不动产登记发证按照《全国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工作实施方案》进行统一编码,有利于集成和统一国土资源数据成果,有利于促进城乡一体化地籍管理建设,有利于实现以&一张图&为基础的土地管理新格局。
五、方法步骤
(一)全面启动、宣传发动阶段(2018年3月)
全面启动太和县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重要意义,为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8年3月-2019年1月)
1.登记申请。集体土地所有者、建设用地使用者、宅基地使用者到所在地国土资源所(分局)领取土地登记申请书,按照规定的要求填写表格后,连同法人身份证明书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土地权属证明等资料一并提交所在地国土资源所(分局)。
2.权属调查。依据国土资源部颁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日常地籍管理办法(农村部分)》和安徽省有关规定的方法和程序进行。
3.权属审核。不动产登记人员应当对各集体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的资料和权籍调查成果进行审核,依照相关规定对土地权属、土地面积、用途(地类)等逐宗进行全面审核。
4.登记发证。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经批准后,由不动产登记人员填写不动产登记簿和归户卡,并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并颁发《不动产权利证书》。
5.建立数据库和管理系统。建立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和管理系统,实现对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的图形、属性、档案等信息的一体化存储、管理与应用,并结合日常不动产登记业务,对数据库进行及时更新和系统维护升级,满足不动产权籍调查的信息共享和成果应用。
(三)总结阶段(2019年2月)
认真总结我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经验,写出总结报告。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太和县农村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各乡镇(开发区)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落实人员,制定工作计划。做好资料收集和人员培训、确权定界、调解权属争议,积极组织实施本辖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
(二)强化工作保障。为保障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统一登记顺利进行,按照省、市要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同时,建立县、乡镇、村三级工作网络,落实人员和办公场所,加强业务人员培训,为确保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三)明确责任落实。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担起责任,严格按照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时间要求落实到位。同时,在工作开展中要妥善处理农村土地权属纠纷,积极稳妥地化解矛盾,避免引发社会矛盾;对组织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违规收费以及土地纠纷处理不当的,将依照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太和县农村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领导小组
太和县农村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刘牧愚 &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
副组长:丁志凯 &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宋丽芳 &县政府副县长
赵 &伟 &县政协副主席、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成 &员:陈晓东 &县地方志办公室主任、信息办主任
单朝晖 &县国土局局长
吴 &岩 &县农委主任
刘 &飞 &县财政局局长
李和斌 &县水务局局长
张振宇 &县发改委主任
刘金标 &县公安局政委
刘强华 &县规划局局长
廉 &伟 &县住建局局长
吴晓娟 &县房产局局长
张 &峰 &城关镇镇长
唐永利 &旧县镇镇长
李英明 &倪邱镇镇长
武永鹏 &税镇镇镇长
黄 &林 &双庙镇镇长
李秀岭 &马集镇镇长
贾廷威 &大新镇镇长
徐中秀 &肖口镇镇长
宁 &荔 &胡总镇镇长
郭海宏 &赵集乡乡长
李 &贺 &关集镇镇长
张 &钊 &三塔镇镇长
邹 &刚 &郭庙镇镇长
王玉柱 &原墙镇镇长
刘小权 &三堂镇镇长
黄爱民 &苗老集镇镇长
范兆彬 &宫集镇镇长
傅国涛 &二郎镇镇长
付 &强 &坟台镇镇长
李新建 &阮桥镇镇长
董文杰 &洪山镇镇长
姚 &勇 &五星镇镇长
钱纯建 &双浮镇镇长
韩 &飞 &赵庙镇镇长
李 &震 &李兴镇镇长
张 &伟 &清浅镇镇长
李桂芳 &大庙集镇镇长
刘 &伟 &蔡庙镇镇长
曹冬青 &高庙镇镇长
王启来 &皮条孙镇镇长
王 &磊 &桑营镇党委副书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单朝晖任办公室主任。
版权所有: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政府 主办 太和县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工作办公室地址:安徽省太和县政府办公楼五楼 邮编:236600 E-mail:admin@taihe.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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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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泌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投稿:泌阳县人民政府  来源:时间:日
年底之前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总要求,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通知如下:
年完成。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村委会办公室、村卫生室、村办学校、工厂等)使用权等,目前正在进行。
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按当前实际使用情况进行登记。
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其实际使用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造、翻建、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年1月1日前老宅基地的确认程序
天。二是土地登记公告。地籍调查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按照土地总登记的标准由县政府进行公告、登记发证。
2016月16日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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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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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是国土资源部2016印发的191号通知文件。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号)印发以来,各地采取切实措施,大力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同时也遇到了一些问题,比如有的地方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基础薄弱,难以有效支撑和保障农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有的地方只开展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调查,没有调查房屋及其他定着物;个别地方不动产统一登记发证后,仍然颁发老证;一些地方宅基地“一户多宅”、超占面积等问题比较严重,且时间跨度大,权源资料不全等,影响了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整体进度。尤其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迟缓,直接影响了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为进一步加快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效支撑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一、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
目前全国所有的市、县均已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机构整合,除西藏的部分市、县外,都已实现不动产登记“发新停旧”。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内容,各地要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法规政策规定,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涉及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办理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的,依法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二、因地制宜开展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
各地要开展房地一体的农村权籍调查,将农房等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定着物纳入工作范围。对于已完成农村地籍调查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应进一步核实完善地籍调查成果,补充开展房屋调查,形成满足登记要求的权籍调查成果。对于尚未开展农村地籍调查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应采用总调查的模式,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农村权籍调查不得收费,不得增加农民负担。
农村权籍调查中的房屋调查要执行《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有关要求。条件不具备的,可采用简便易行的调查方法,通过描述方式调查记录房屋的权利人、建筑结构、层数等内容,实地指界并丈量房屋边长,简易计算房屋占地面积,形成满足登记要求的权籍调查成果。对于新型农村社区或多(高)层多户的,可通过实地丈量房屋边长和核实已有户型图等方式,计算房屋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三、规范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
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等定着物应一并划定不动产单元,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对于已完成宗地统一代码编制的,应以宗地为基础,补充房屋等定着物信息,形成不动产单元代码。对于未开展宗地统一代码编制或宗地统一代码不完备的,可在地籍区(子区)划分成果基础上,充分利用已有的影像图、地形图等数据资料,通过坐落、界址点坐标等信息预判宗地或房屋位置,补充开展权籍调查等方式,编制形成唯一的不动产单元代码。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四、公示权属调查结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首次登记,权属调查成果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开展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的权属调查结果送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要求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上说明,同时以张贴公告等形式公示权属调查结果。对于外出务工人员较多的地区,可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将权属调查结果告知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五、结合实际依法处理“一户多宅”问题。
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六、分阶段依法处理宅基地超面积问题。
农民集体成员经过批准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未履行批准手续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以下规定处理: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面积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的结果予以确权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符合规划但超过当地面积标准的,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依法对标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占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历史上接受转让、赠与房屋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转让、赠与行为发生时对宅基地超面积标准的政策规定,予以确权登记。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七、
依法确定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可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99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时止,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过批准的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八、
依法维护农村妇女和进城落户农民的宅基地权益。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民集体,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同时注销其原宅基地使用权。
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九、分阶段依法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使用集体土地兴办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可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至今仍继续使用的,经所在农民集体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十、
规范没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程序。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所在农民集体或村委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公告30天无异议,并出具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登记。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经所在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予以确权登记。
.中国傩城[引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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