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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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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帮助中小企业解决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转变发展方式,加快结构调整,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优化发展环境
(一)放宽市场准入。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凡法律法规未禁入的所有行业和领域,一律对中小企业开放。申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金限制,且无需审验注册资本金。申办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可以达到注册资本的70%。改进验资办法,按现行标准减半收取验资费用。
(二)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组织开展对中小企业相关法律和政策特别是金融、财税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发挥新闻舆论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加强政策效果评价,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不得干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任意设置行政处罚和行政限制,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中小企业提供各种赞助或接受有偿服务,不得强制中小企业加入各种协会,不得摊派订购报刊杂志等。
(三)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对中小企业吸纳困难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失业保险补贴和工伤保险补贴。对困难中小企业,将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或降低费率政策执行期延长至2010年底,并按规定给予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在岗培训补贴等。中小企业可与职工就工资、工时、劳动定额进行协商,符合条件的,可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新增岗位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高校毕业生和进城求职农民工达到规定比例的,可享受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二、缓解融资困难
(四)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严格落实国家已出台的金融支持政策,在总量和增量计划上,单列中小企业信贷指标。加快设立小企业信贷专营服务机构,对小企业不良贷款、信贷综合成本、责任认定进行单独考核。提高小企业贷款呆账核销效率,建立完善信贷人员尽职免责机制。完善财产抵押制度和贷款质押物认定办法,采取动产、应收账款、仓单、股权和知识产权质押等方式,缓解中小企业贷款抵质押不足的矛盾。根据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特点,改进授权授信制度,合理确定信用等级、授信方式和贷款期限。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改进业务流程,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和质量。加强中小企业信用管理,建立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机制和评价体系,形成统一评级、多方认可的中小企业信用评价制度,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有效服务。
(五)发展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起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支持民间资本以投资入股方式,参与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鼓励城市商业银行跨区域经营和上市融资,做好部分城市商业银行向县域延伸工作。支持和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积极稳妥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鼓励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转为村镇银行。
(六)进一步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在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融资,鼓励已上市的中小企业通过配股、公开增发、定向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进一步完善对拟上市企业的培育机制,筛选100家以上重点企业进入上市后备资源,加强引导,定期培训,逐步规范,梯次发展,带动一批细分行业的龙头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做强做大。开展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和短期融资券试点,积极采取融资租赁、典当、信托等融资方式促进中小企业融资,鼓励保险机构开发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保险产品。积极培育和规范产权交易市场,为中小企业产权和股权交易提供服务。鼓励有关部门和市、县(市、区)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设立主要支持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积极发展股权投资基金。
(七)加快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进一步强化各级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建立健全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资本金注入和风险补偿机制及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小企业贷款的奖励补助制度,培育壮大一批区域核心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以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为主体组建省级再担保机构,逐步构建全省中小企业融资性再担保体制,到2012年全省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资本金总量达到100亿元以上,担保能力达到500亿元以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应依次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和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 & &
三、强化财税支持
(八)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逐步扩大规模。对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市、县(市、区)政府要配套安排。扩大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模,增加资本投入,拓宽资金来源,解决创业期中小企业资金困难。安排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预算内安排使用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时,适当向中小企业倾斜。
(九)加大税收扶持力度。自日至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小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所需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中小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地税局提出减免税申请。中小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三个月内延期缴纳。出口企业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免、抵、退税,且申报的单证齐全真实、电子信息核对无误,主管税务机关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完出口退税手续,及时足额退还企业税款。对国家新出台的增值税转型、提高出口退税率、暂停加工贸易保证金台帐&实转&,以及国家对特殊行业、特殊困难企业的税收扶持政策,要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尽快落实到企业。
四、加快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
(十)鼓励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和创新。支持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开发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研制适销对路的新产品。中小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一个纳税年度内,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小企业在科技成果引进、转化及生产过程中形成的技术开发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管理费用,不受比例限制。科技型中小企业支付引进科技人员的报酬,可以据实列为技术开发费用。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以及为大企业产品配套的技术改造项目,可以享受贷款贴息政策。中小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原因需加速折旧的,可按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办法提取折旧。
(十一)加强中小企业品牌建设。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创建自主品牌,提升品牌影响力和美誉度。建立和完善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品牌培育、评审工作机制,形成品牌梯次结构,培育更多的中小企业名牌产品、河北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河北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中小企业,由省政府给予奖励;对获得省名牌产品和省优质产品的中小企业,由设区市政府给予奖励。积极支持中华老字号企业申请商标注册,争创河北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对已经注册商标的,指导其规范使用和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进企业商标无形资产保值增值。
(十二)引导中小企业推进产业升级。省中小企业挖潜改造、节能、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等专项资金,优先支持中小企业开发新材料、新能源、高新技术产品和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对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小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鼓励中小企业参与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建设活动。加强行业产能和产能利用率的统一监测,及时向社会发布产业政策导向及产业规模、淘汰落后、企业重组、污染排放、科技创新等信息,编制河北省污染防治先进技术示范名录,促进重点节能减排技术和高效节能产品、设备在中小企业的推广应用。
(十三)引导中小企业集聚发展。重点培育发展一批规划科学、主业突出、特色明显、规模大、链条长、竞争力强的中小企业产业集群。到2012年底,全省争取培育年营业收入超100亿元的产业集群30个,年营业收入超50亿元的产业集群100个,每个县(市、区)培育1―2个规模较大的产业集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加快产业集聚、壮大龙头企业、促进专业化协作、延伸产业链条、建设公共服务体系等方面,抓紧研究制定扶持政策和鼓励措施,推动特色产业向园区集聚,培育一批带动性强的大企业、大集团,争创一批国家级区域品牌,增强集群产业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
五、多渠道开拓市场
(十四)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市场。政府采购要优先安排向中小企业购买产品或服务。支持、引导中小企业创新物流服务模式,满足多样化物流需求,加快发展现代物流。鼓励民间资金投资建立区域性商品交易中心和行业性产品购销中心,为中小企业提供产品交易平台。各级各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要积极组织中小企业参加行业性展览展销等各类活动,鼓励中小企业参加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APEC中小企业技术交流暨展示会。支持举办省内专业性展会和区域性展会,促进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协作配套,建立稳定的供销渠道,提高本地产品市场占有率。依托产业集群和产业基地,帮助中小企业开展网上产品展览、电子商务等交易活动。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给予20%的资助,对中小外贸企业参加境外展览、开拓新兴市场、市场宣传推介、境外投(议)标、开展电子商务等活动给予资助。(
(十五)支持中小企业&走出去&。鼓励中小企业到境外从事资源开发、加工贸易和服务贸易,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以我省具有比较优势的建材、机械、纺织、服装、轻工等产业为重点,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到境外投资办厂,转移过剩生产能力,促进传统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鼓励企业创新对外投资方式,支持有条件、有实力的企业抓住当前有利时机,到海外开展企业并购,提高企业资本运作和自身发展能力。通过提供政策指导、简化核准手续、加强跟踪服务、搭建会展平台、组织银企对接等多种措施,为中小企业到境外投资、开展并购创造条件。积极申请国家对外技术合作专项资金及纺织企业&走出去&专项资金,降低企业投资和并购风险。 & & &六、拓宽服务渠道
(十六)广泛开展社会化服务。重点培育100家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示范机构,政府资助的服务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服务,免收或者减收服务费用。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和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信息咨询、投融资、技术支持、产品开发、人才引进、法律咨询等服务。推进省、市、县三级民营经济法律服务组织建设,设立法律服务热线,建立网上法律咨询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法规信息和法律咨询服务。
(十七)加快创业辅导基地建设。充分利用城乡各类产业园区、规模较大的闲置厂房和场地,建设具有滚动孵化功能的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到2010年底,各县(市、区)都要建成2个以上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2012年底全省达到400个,吸纳孵化企业1.3万家。市、县政府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要把创业基地及中小企业项目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考虑,引导其向开发区、园区和产业集聚区集中。在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时,对创业基地及中小企业项目要给予适当倾斜。
(十八)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采取政府扶持、社会资助、企业投入为主的方式,在规模较大的产业集群中建立技术研发中心、产品检测中心、产业信息中心、人才培训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到2012年底全省达到180个。重点建设面向中小企业服务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行业公共技术服务中心。鼓励引导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发挥基础研究基地、工程试验基地作用,联合开展共性关键技术攻关,解决中小企业技术难题。充分利用省科技基础条件网络平台,整合国家级和省级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等公共科技资源,为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共享数据信息。
(十九)强化人才支撑。大力推进适用人才聚集、重点人才培养、全员素质提高&三大工程&。认真组织国家银河培训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政策法规、企业管理、市场营销、专业技能、客户服务等培训。依托200个中小企业远程教育培训基地,组织开展特色培训、专业培训。按照国家3年培训百万家成长型中小企业管理者目标,制定我省3年培训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继续举办中小企业名家讲坛巡讲活动,每年组织100名企业家到清华大学培训深造。搞好中小企业与高校毕业生及各类人才对接、中小企业网上百日招聘高校毕业生等活动,认真抓好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为中小企业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 &&
(二十)提升信息化水平。实施中小企业上网工程,鼓励电信运营商、行业协会建设面向区域、行业和产业集群的中小企业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增强企业信息获取能力。县级以上财政预算安排的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要安排一定比例支持中小企业,引导企业提高研发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开展电子商务,拓展对外联络和市场营销,提升中小企业信息综合竞争力。
(二十一)提高企业管理水平。鼓励中小企业开展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工作,引导中小企业加强基础、营销和风险管理,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管理创新,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引导中小企业苦练内功、降本增效,严格遵守安全、环保、质量、卫生、劳动保障等法律法规,诚实守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
七、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二)成立领导机构。省政府成立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中小企业发展的统筹规划、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设区市、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确保中小企业各项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二十三)建立统计监测制度。统计部门、国家统计局河北调查总队系统、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分类统计、监测、分析和发布制度,加强对规模以下企业的统计分析。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中小企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动态等信息,建立中小企业市场监测、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
(二十四)加快组织实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既是一项长期战略任务,也是当前保发展、调结构、惠民生的迫切需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迅速行动,加强沟通,形成合力,切实抓好组织实施。省直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抓紧制订完善配套扶持政策措施,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影响中小企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各设区市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订具体落实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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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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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冀政(2001)56号【颁布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颁布日期】日【实施日期】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 为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 一、加大改革力度,促进机制创新 &&& (一)多种形式放开搞活中小企业。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确保上缴税收增加、确保增强企业活力、确保增加职工收入的前提下,按照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放开改制范围、改制主体和产权出让对象。到2003年,中型以下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要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全面放开搞活。 &&& (二)加大国有资本从一般竞争性行业退出的力度。今后,在一般竞争性行业,市、县两级一般不再自办和新建国有独资和控股公司。由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进一步完善省市两级产权交易市场,推动产权交易,实现资产互动和流动重组。改制为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允许和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经营者以自然人的身份持较多股份,允许企业职工、外商和社会其他投资者购买国有股权;集体企业改制,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报有关部门批准,可将一定比例的净资产量化给职工;鼓励支持非国有企业参与国有企业的结构调整和战略性改组,允许非国有企业参股或控股国有企业。中型国有企业进行多元投资主体的公司制改造,可执行我省小型国有企业改革中国有资产处置的政策。 &&& (三)企业改制后,依法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保障股东及股东大会的权益;实行董事会聘任总经理,实现董事长和总经理分设,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参照《河北省省管国有工业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冀政办函〔2001〕3号),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中型企业的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健全企业经营者激励和约束机制。 &&& 二、加快结构调整,促进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 &&& (四)重点扶持科技型、就业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农副产品加工型、出口创汇型、社区服务型和信息服务型等中小企业。积极创建知名企业和知名品牌。省经贸委、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建立中小企业退出机制,探索建立中小企业关闭、破产准备金,推进中小企业依法关闭破产。对亏损严重、资不抵债、扭亏无望、质量低劣、污染环境、浪费资源以及不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中小企业,坚决予以关闭或者依法实施破产。 &&& (五)坚持发展大企业大集团与扶持中小企业并举的方针。按照省委五届八次会议提出的“力争到2005年全省各类所有制形式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达到1000家”的要求,从2001年起,由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培育和发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工作。选择一批成长型企业重点联系,在贷款、担保、项目贴息、创业资助和科技创新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在上市融资和申报国家技术创新基金上重点推荐,在转换机制、加强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和科技含量等方面重点指导。 &&& (六)引导同一地区生产相同产品或产品处于上下游的中小企业,通过联合、兼并、股权置换等方式优化资源配置,制止重复建设和无序竞争。帮助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大集团按产品产业链建立合理稳定的协作关系,鼓励大企业将部分产品及零配件生产分包给中小企业,形成对大企业的专业化配套和专业化服务,实现中小企业与大企业专业互补的关联产业群体。 &&& 三、鼓励科技创新,推动技术进步 &&& (七)认真贯彻《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冀发〔1999〕36号),鼓励中小企业向科技型转变,对中小企业在技术创新项目、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引进等方面优先支持。充分利用省科技风险投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担保资金和社会风险投资资金,为中小企业向科技型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建立技术产权交易机构和风险投资中介服务机构,充分发挥其在产权交易、转让及科技项目咨询、评估、监督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 (八)鼓励中小企业建立健全技术开发机构和运行机制,提高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专业化配套能力。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联合,制定灵活有效的吸引人才、激励开发创新的政策措施,逐步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形成产业化经营特色。 &&& (九)建立省、市两级技术创新服务中心和技术创新信息网络,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咨询等多方面服务。鼓励中小企业广泛应用现代科学技术和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提升产品的功能和性能,增加附加值,增强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 (十)鼓励社会各类投资者以技术等生产要素投资创办中小企业,其作价金额可占注册资本的20%;省级以上科技管理机关批准的高新技术,其作价金额可占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实行股份期权。对企业开发的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附加值高的技术创新项目可由母体企业、项目主研人员、社会投资资金共同参股,创办新的项目公司。对经省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允许提高年综合折旧率,加速折旧。 &&& 四、落实财税支持政策,引导、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 (十一)建立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做为政府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导向资金,用于为国家项目配套和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项目。 &&& (十二)建立省、市两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注入、补偿机制,确保担保资金落实到位,扩大担保规模,适应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需求。 &&& (十三)省经贸委、财政厅要研究建立省级中小企业创业资助资金,引导支持国家及省重点扶持的各种类型中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 &&& (十四)由省经贸委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改项目,按规定享受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落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创办中小企业,按国家规定享受减免税的优惠政策;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用于开发新的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对经认定的新办软件生产企业,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服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国家减轻工业企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收负担办法出台后,省国税局、地税局要积极落实。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对其从事担保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 五、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 (十五)认真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改善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银发〔1998〕278号),各金融机构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省内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要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认真做好工作,改进完善服务项目和品种,提高服务质量、服务水平;省内国有商业银行要认真做好信贷结构调整,增加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由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向政策性银行提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市场前景、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中小企业项目名单和贷款数额,争取政策性银行技术援助贷款的支持。 &&& (十六)各商业银行和信用社对省确定重点支持的中小企业,执行优惠利率政策。省内商业银行要根据中小企业的经营情况,及时完善授信制度,合理确定县级行贷款审批权限,减少贷款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积极研究开发适应中小企业发展的服务项目,改善对中小企业的清算、财务咨询、投资管理等金融服务。对省、市信用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中小企业贷款,利率可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适当扩大下浮幅度。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重复建设、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行业、企业及产品,不予增加新贷款,逐步收回原有贷款。 &&& (十七)鼓励中小企业加速对外开放、加强区域间的协作,通过产权和股权转让吸引国内外资金;鼓励中小企业通过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改造吸引民间资金。 &&& (十八)积极鼓励和支持上市融资,由经贸部门组织建立优强中小企业上市融资的育成制度,重点是优强企业的选择和判断;中小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的前期策划及辅导;上市前相关业务操作知识的培训,信息披露所需的强化内部管理,以及适应保荐制度下的各中介机构的联系等,储备一批待机而出的优强企业。 &&& 六、建立健全服务体系,形成社会化服务网络 &&& (十九)建立由综合服务组织和专业服务组织两个层次构成的服务体系。综合 服务组织由各级经贸部门申办设立,在政府政策指导下为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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