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员工家属寄语借贷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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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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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人小心了!追回不良贷款也可能被判刑
这是温州金融从业人员乃至全国银行从业人员都要看的警示片。
据温州金融(ID:wzjr0504)消息:一笔200万元的保证贷款违规发放,即便银行损失后来已被全部追回,经办该贷款业务的银行客户经理、业务部总经理,经办审批业务的授信审批部审查员、授信审批部总经理一应获刑。这是温州金融风波以来判决的众多违法放贷案中,审查不严的授信审批部人员首次被判有罪。日前,温州鹿城法院宣判了一起违法发放贷款罪案:被告人高某、林某、杜某、何某,系稠州商业银行温州分行原工作人员,因违法向温州圣鹏纸业有限公司发放贷款200万元,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最高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最高5万元。该案从立案以来,就备受业内关注。这个判决再次给温州金融从业人员敲响了警钟。温州鹿城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时任浙江稠州商业银行温州分行业务部客户经理的被告人林某及总经理被告人高某,在办理温州圣鹏纸业有限公司申请人民币200万元保证贷款业务时,“因他人打招呼”,未对借款人及苏某等5名保证人的偿还能力进行调查而同意上报放贷。随后,时任授信审批部审查员的被告人何某及总经理被告人杜某,也因“他人打招呼”,未经严格审查而同意放贷,致使温州圣鹏纸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苏某(另案处理)通过提供虚假的购销合同等贷款材料成功获得该笔人民币200万元的贷款。最终,温州圣鹏纸业有限公司仅归还9个月利息总计人民币约9.5万元,剩余利息和本金至今未归还。日,被告人杜某、何某在稠州银行温州分行时明知该分行人员报案,仍在现场等待公安人员前来处置;同年10月29日,被告人高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同年11月2日,被告人林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林某、杜某、何某各向稠州银行温州分行专用账户存入人民币30万元;郑某甲及其合伙人的家属共计退出人民币110万元暂扣于公安机关专用账户。稠州银行温州分行对被告人林某、杜某、何某表示谅解。温州鹿城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林某、杜某、何某结伙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高某、林某、杜某、何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均依法可减轻处罚;同时考虑银行损失已全部追回,并且对被告人林某、杜某、何某表示谅解,还可酌情从轻处罚。各辩护人就上述理由发表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林某、杜某、何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的量刑意见,均予采纳。综合考量本案的犯罪情节、性质及被告人的作用、悔罪表现等,还可对四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1、被告人高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2、被告人林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3、被告人杜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4、被告人何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根据公开资料,浙江稠州商业银行温州分行开业于日,当时正是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刚刚落地,这块充满了资本神话的土壤对外来的金融机构也散发出诱人的吸引力。2015年9月,《中国经济周刊》记者查询温州法院网信息了解到,稠州银行温州分行深陷各种借贷官司中,最年久的一桩还是2014年12月底状告温州圣鹏纸业有限公司的案件。而这很可能最终变成稠州银行的坏账压力,因为它只是圣鹏纸业身后拼命围剿的众多债权人之一。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日出具的民事裁定书宣告圣鹏纸业破产。圣鹏纸业破产案从2015年年初就已经沸腾,但在对其进行债务清理的过程中发现,除了部分老旧淘汰的机械设备可供变现外,基本没有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财产。对9万元变现价值享受优先受偿权的是浦发银行温州分行,其他债权人很可能颗粒无收。显然,正是圣鹏纸业的破产,才揪出了稠州银行温州分行违法放贷案。据“温州金融”消息,稠州银行2014年还被卷入中城建设集团、盛宇家纺等温州几件重大信贷担保案件中。其中,中城集团曾有“温州建筑航母”之誉,但在2014年6月却惨遭24家银行追债,2014年底经法院裁定,最终确认的无争议债权高达17亿元;而曾是本土家纺龙头的盛宇家纺也深陷资金链断裂危机,成为当地企业互保联保问题的反面教材。所谓互保联保是指三家或三家以上的中小企业自愿组成担保联合体,其中一家向银行申请贷款后,联合体内的其他成员都需承担还款的连带责任,其好处是1000万元的资产可以为数千万的贷款担保,实际上提高了杠杆率。在此背后,公开数据显示,2011年温州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净利润为199亿元;此后连年下跌,到2014年,跌至-39.33亿元,同比减少245%。《香港商报》2015年6月的报道更是表示:大多数银行吐出了以往二三十年在温州赚取的所有利润,重回本世纪初银行业整体技术性破产的尴尬境地,只有极少数坚守差异化经营和独立审贷原则的银行逃出生天。以下是过去数年温州的违法发放贷款案(由“温州金融”根据公开信息整理,不完全名单)
1、信贷员违法放贷导致银行损失百万获刑5年2016年4月,鹿城法院宣判了一起违法发放贷款罪案:被告人褚某,原温州某银行信贷员,因违法向6人发放贷款173万元,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6万元。褚某,男,29岁,汉族,温州人,大专文化。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3月至2015年1月间,褚某在担任银行信贷员办理贷款业务时,由于没有认真核实借款人、担保人提交的产权证、结婚证的真伪,违法向张某等6人发放信用贷款共计173万元,造成该银行损失133.6万余元。日晚11时许,诸某被公安人员抓获。截至当日,6名贷款人已偿还了部分贷款及利息。至今,该银行尚有103.8万余元损失尚未追回。2、一信贷经理违法发放贷款案二审获刑6年日下午,温州金融圈引发广泛关注的某股份制银行信贷经理姚某违法发放贷款案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终审宣判。温州中院裁定,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姚某及其辩护人要求改判理由不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姚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万元。姚某,原系某股份制银行温州分行银行信贷主办客户经理。日,应借款单位温州锦泰光学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温州锦泰集团)要求,姚某和银行另一名客户经理来到担保企业温州三杉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杉公司),与该公司负责人签订《最高额保证担保协议》,合同约定三杉公司为锦泰光学的7000万贷款出具一份信用担保。2012年8月,三杉公司派人去温州市公安局报案,称受到姚某的欺诈。三杉公司法人代表吕隼及其妻子陈珍琦称,原本三杉同意为锦泰公司担保2600万,姚某拿了手工填写好的2600万担保合同,多份空白合同、空白股东会决议过来找他们签字盖章。但拿回去后,姚某擅自将担保金额改成了4600万元。日,姚某被刑事拘留,日,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经过两次退补侦查后,日,龙湾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3、温州一银行支行长违规放贷一审获刑5年半某股份制银行温州乐清支行的行长利用职务便利,违法向企业发贷共计2970万元。日上午,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4、乐清一银行信贷员“搭车”贷款被判违法发放贷款罪2014年5月,浙江省乐清市法院判决了一起违法放贷案件,主犯竟是一名本应把好放贷关的银行信贷员。他违反规定,与客户串通,帮客户从银行贷款出来后,“搭车”贷款,用于经营赚钱。最后,他被乐清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经法院审理查明,连某原是某银行乐清支行信贷员。日,为获取银行贷款,他在该银行乐清支行经办浙江城新开关有限公司总额300万元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业务中,在明知城新开关公司法定代表人郑乙系浙江中科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甲之子的情况下,仍由中科机电公司为城新开关公司担保,发放贷款300万元。按事先约定,浙江城新开关有限公司将其中100万元贷款给连某使用。日,连某偿还贷款100万元。2010年、2011年浙江城新开关有限公司续贷300万元,按事先约定,将其中100万元贷款给连某使用。2012年贷款到期后,连某至今尚未归还贷款。2011年1月,连某在经办浙江中科机电有限公司总额600万元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业务中,明知借款人申请贷款的用途及贷款额度与事实不符,还为该企业联系担保企业,后发放贷款600万元。浙江中科机电有限公司将其中150万元贷款给连某使用,该笔贷款到期后至今尚未归还。同年6月,连某为获取银行贷款,在为另一企业办理2笔总额为950万元贷款中,用相同方法“搭车”贷款100万元,到期无法偿还的情况下,由该企业代为偿还。乐清法院认为,连某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这一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客体,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数额特别巨大,造成特别重大损失。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5、温州一银行客户经理违法放贷1600余万元被批捕明知申请贷款的陈某带来的房产证、土地证等都是假的,但是身为温州某银行瑞安塘下支行客户经理的他还是一再“放行”,七次放贷1600余万元。日,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瑞安市检察院对黄某批准逮捕。黄某认识了陈某,两人交往甚密。有一年,陈某向黄某借了400多万元,却一直还不出钱。为了资金周转,陈某向典当行借款800万元,其中200万元由黄某作担保。不过,陈某还是迟迟还不出钱,典当行便向担保人黄某逼债。为了还款,两人商量了一条来钱快的路子,决定利用黄某工作上的便利,由陈某伪造房产证、土地证和抵押证向银行申请贷款。陈某和黄某一起来到温州火车站附近,找了个“办证”的人,伪造了房产证、土地证和抵押证。就这样,到2011年3月,黄某7次向陈某发放贷款,总额达到1652万元。日,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瑞安市检察院对黄某批准逮捕。
今年7月,温州金融办主任在浙江日报发表文章《温州金融风波的理性反思》开门见山指出: 2011年下半年开始在温州出现的企业金融风波,表面上看是由商业银行盲目授信,中小企业盲目贷款、不理性投资造成的。实质上是银行僵化的、不切实际的“信贷文化”造成的,是中小企业“公司治理”不健全、经营不规范造成的。温州金融办主任感叹:2011年出现的这场企业金融风波带给我们的教训是深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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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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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员工参与民间借贷怎么处罚
银行员工参与民间借贷怎么处罚
532bf57ca***
陕西 - 榆林
您好,具体情况是什么,建议致电联系律师咨询。
1条律师回答
内部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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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及时报警处理。
咨询交警部门看看
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信用卡诈骗罪。
涉嫌违法。
这是没有办法只能履行处罚
已经构成刑事犯罪,建议尽快委托律师协助
你好,这种情况建议你咨询当地主管的部门。
这是民事纠纷
你好,如果金额较大,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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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用户的咨询银行员工利用控制账户违规操作表现形式及查证方法研究
文章摘要:下面对员工利用本人及控制账户违规操作的主要表现形式、存在的主要风险,以及查证方法进行归纳分析和研究. 一、员工利用本人及控制账户违规操作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利用员工本人及控制账户与客户发生不正当资金往来.主要表现为员工利用本人及控……
胡桂兰 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审计分部 摘要:近年来,随着外部和内部经济金融环境的变化,银行个别员工违背存款实名制及账户管理有关规定,利用本人及控制账户违规操作的现象时有发生.本文主要对员工利用本人及控制账户违规操作的主要表现形式、主要风险点,以及查证方法进行研究,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 关键词:员工控制帐户;表现形式;查证方法 近年来,银行个别员工为获取不当利益、完成考核指标任务、逃避银行内部检查和监督,存在利用本人及其他近亲属身份信息、有的甚至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窃取客户身份信息开立账户,作为其控制账户使用.特别是某些地区由于受外部经济环境的影响,多家商业银行还发生了因员工使用控制账户参与民间融资引发的案件和重大风险事件.员工控制账户的存在不仅违背存款实名制及账户管理有关规定,也有悖于银行员工职业操守要求,而且不仅可能引发员工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以及资金风险,还可能影响银行的声誉.下面对员工利用本人及控制账户违规操作的主要表现形式、存在的主要风险,以及查证方法进行归纳分析和研究. 一、员工利用本人及控制账户违规操作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利用员工本人及控制账户与客户发生不正当资金往来.主要表现为员工利用本人及控制账户(配偶或父母等账户)组织、参与民间融资或集资,与多个客户发生资金往来,从中获取高额利差;或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信贷客户发生不正常的资金往来;或员工与投资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担保公司等融资中介公司发生借贷资金往来.上述员工利用本人及控制账户归集客户资金,为单位和个人融资,充当“资金中介”;或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信贷客户发生不正常的资金往来等行为,一旦融资款不能按时归还,借贷双方因此引发的法律纠纷及资金风险可能转嫁于银行,银行往往要承担偿付责任.上述行为潜在员工道德风险和银行声誉风险. (二)利用员工本人及控制账户归集大额资金用于投资.主要表现为员工利用其本人或家属个人账户归集客户一笔或多笔大额资金后,资金用于购买股票、基金、理财产品等投资,或参与经商等投资行为.员工利用归集账户购买股票、基金、理财产品,或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等,一旦出现股票等亏损,或公司经营不善,出现资金周转困难的情况,员工可能利用工作之便套取客户和银行资金,给银行埋下较大的资金风险隐患. (三)利用员工及控制账户进行虚假交易.员工为完成产品营销考核任务,利用控制账户进行虚假电子产品签约、基金申购等业务.为完成电子渠道业务交易量,利用控制账户频繁进行资金对转等.虚假交易不仅增加银行的业务成本、浪费系统资源,同时导致业务指标不真实,误导管理层的经营决策,影响业务指标考核的合理性和严肃性. (四)利用员工个人及控制账户调节存款.月末或年末,当对公存款超额完成当月或当年年度计划时,经与对公客户协商同意将超额部分的对公存款转入员工及控制的个人账户,再从员工个人及控制账户转入其其他帐户如证券资金账户等.次月或次年初,再将资金退回对公存款账户,以达到调减对公存款的目的.上述操作行为影响银行业务数据的真实性. (五)利用员工个人及控制账户虚存空取现金,为客户办理大额存、取款转账业务.为满足个别大客户的需要,在客户办理大额现金存取款业务等业务时,当柜员或网点尾箱现金不足时,柜员往往不通过正常现金调拨流程办理转账,而利用员工个人或控制账户虚增存款、虚增尾箱现金,办理大额现金存取款业务等业务,以提高客户满意度.上述违规行为,一旦形成惯性,会影响制度的执行力. (六)利用个人账户虚存现金调剂自助设备与柜员尾箱或采取虚存虚取库存现金方式补充自助设备现金.主要表现为柜员尾箱现金不足,柜员虚存个人活期存款账户现金后立即在atm上取现,调入柜员尾箱;或利用员工个人账户或控制的他人账户,绕开正常的调拨程序,直接将库存现金通过自助设备存入,随机到柜台支取而实现加钞的违规行为等.柜员绕开正常的调拨程序虚存个人活期存款账户现金等行为,潜在一定的道德风险和资金风险隐患. (七)利用员工个人账户过渡银行中间业务收入.主要表现为将代理保险手续费、业务咨询收入等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存入员工个人或控制账户,而未按规定及时纳入递延收益、中间业务收入和其他收入核算.银行中间业务收入滞留于员工个人或控制账户,导致收入实现与入账期间不匹配、会计信息失真,潜在银行资金被挪用的风险. (八)利用员工个人账户过渡本行员工绩效工资、奖金.一般情况下,基层机构的绩效工资、奖金需要进行二次分配,于是上级行发放的绩效工资、奖金等不直接进入各员工账户,而是通过代发工资转入某个指定的员工个人存款账户.迟缓发放或部分截留,导致绩效工资、奖金不能及时、足额发放到员工手中,上述行为不仅潜在员工道德风险,还影响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二、员工控制账户的查证方法 (一)非现场深度分析法.业务部门可根据实际检查和监控目标以及实际内部管理的需要,通过建立非现场稽核和相关监测模型,然后运行模型,再对非现场稽核和监测模型结果进行全方位深度分析,由此锁定涉及机构、涉及账户.如对员工利用本人及控制账户组织、参与民间融资或集资,从中获取高额利差的情况,业务部门建立相关的监测模型后,可对运行出来的模型结果进行深度分析:如员工及控制账户是否存在借贷笔数和金额较大;是否与多个账户往来频繁,资金往来是否呈现转回资金大于原转出资金,每月有固定的收益等特征,但账户余额较少的情况,由此锁定疑点机构及账户. (二)查看录像法.对员工控制账户可通过抽查一段时间的柜面、自助设备监控录像,对照账户内发生的柜面存款、取款、自助设备取现、转账业务发生的交易时间,分析判断控制账户是否由员工控制并办理相关业务.如利用个人账户虚存现金调剂自助设备与柜员尾箱或采取虚存虚取库存现金方式补充自助设备现金.均可以通过现场调取录像的方法进行取证核实. (三)查看影像系统凭证和录像结合法.通过抽查会计凭证、监控录像等手段,结合员工本人账户及控制账户在柜面办理业务的签字比,判断其本人及控制的账户的有关业务,如对开户手续、自办业务等,可选取在监控录像保存期内的交易,调阅监控资料,判断是否为利用控制账户自办业务.如果监控录像保存期内无交易记录,可通过核对凭条签名笔迹是否与该柜员字迹雷同,确定是否为该员工控制账户. (四)使用it技术方法.通过it技术手段,找出员工控制账户发生网上银行业务的交易时间、计算机设备的ip地址、以及访问时间和具体使用人,判断是否同一人同一天在不同时段操作该控制账户,或者是否在上班时间办理该控制账户的网上银行业务,进一步落实是否为员工控制账户. (五)访谈询问法.是否真正为员工控制账户,还必须与有关的员工进行了解和访谈,因此访谈和询问时要把握好询问的技巧,应注意把握语言和语气,应就事论事,双方在互相尊重的氛围中进行谈话.必要时还必须争取被检查的行的领导的理解和支持,检查人员要做到有理有据,以理服人,从而查清事实,做出结论. 三、加强员工控制账户管理的建议 (一)加强对员工控制账户的监控,改进技术监测手段.银行会计及营运管理部门应将员工控制等异常账户纳入日常监督和检查范围;审计部门也应不断改进审计手段和方法,对员工控制账户等违规行为予以充分重点关注. (二)强化员工队伍建设,提升员工职业素养和制度执行力.加强员工职业操守的教育和学习,让员工充分认识到员工控制账户的危害性,提高员工遵循职业操守的主动性、自觉性;提高员工制度的执行力. (三)加强合规管理和案件防控教育,积极引导员工树立合规理念.商业银行要加强员工的正面引导,积极倡导和强化全员合规理念教育,树立员工对风险管理的责任意识,同时要加强员工案件防控教育,加强员工行为排查管理,有效提高银行员工对各类风险的辨别、防范和控制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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