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异地异地工程预交税款款,当地申报地税如何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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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外地预缴增值税流程
时间: 21:06 作者:会计学习网
【内容概况】建筑业外地预缴增值税流程 一、异地施工为什么要预缴? 建筑产品在空间上具备不可移动性,在营业税税制下,建筑业的流转税是在施工所在地缴纳的。笔者在上篇文章中提到,增值税的纳税主体和纳税地点是以机构为界定基点,机构作为纳税主体,机构所在地作为纳......
建筑业外地预缴增值税流程
一、异地施工为什么要预缴?
建筑产品在空间上具备不可移动性,在营业税税制下,建筑业的流转税是在施工所在地缴纳的。笔者在上篇文章中提到,增值税的纳税主体和纳税地点是以机构为界定基点,机构作为纳税主体,机构所在地作为纳税申报地点,可以称得上是增值税税制的&法统&。建筑业改为增值税以后,如何处理机构所在地和税源产生地空间上的分离,从而保证地方财政不减收、税制保持一贯性以及纳税人利益不受损三者目标相统一,是政策制定者不可回避的问题。
为减少改革阻力,降低地方保护主义的动机(如要求施工企业在当地成立分子公司),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号文)指出,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在此原则下,财税[2016]36号文以及税总2016年17号公告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发生纳税义务时首先按照规定的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税款(保证当地财政不减收),然后按规定的方法在机构所在地纳税申报增值税(保证增值税制的一贯性),并对跨省级行政区域预缴税款畸高情形规定了调整政策(保护纳税人利益)。
二、异地预缴的区域细分
税法所说的县、市、区中的&市&,指的是不设区的市(县级市),&区&指的是市辖区,既包括地级市所辖区,也包括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所辖区。比如:河南省A县注册的公司到B县施工,保定市A区注册的公司到B区施工,北京市海淀区注册的公司到朝阳区施工,青岛市市南区注册的公司到市北区施工,都要在施工所在地进行预缴。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目前税务机关一般设置到乡、镇、街道一级,施工企业在预缴前,要弄清工程坐落地对应的国税机关(分局或所)和地税机关(附加税费也应在当地预缴),对于坐落地跨不同行政区域的工程项目,如高速公路,要提前与相关税务机关沟通,明确预缴地点。
三、异地施工如何预缴?
(一)时间
36号文和17号公告规定,发生纳税义务时需要预缴增值税(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36号文45条有详细规定,本人将在下期公众号详述),纳税申报表主表第28栏第①列示了&分次预缴税额&项目。可见,一个纳税申报期内,发生几次纳税义务,就应该预缴几次税款,这点需要特别注意。&&&
(二)流程
第一步,对于异地的老项目,如果决定选用简易计税方法,需要在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进行简易计税方法备案,只有在备案之后才能按照简易计税项目的公式计算预缴税款,有些地区在预缴时要求出具备案证明文件。此项工作可以纳税人为单位,具体备案要求请咨询本单位主管国税机关。
第二步,在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持《外管证》到建筑服务发生地国税机关进行报备,只有报备之后当地国税机关才可以受理纳税人的预缴申请。为减轻纳税人负担,北京等地规定原地税机关开具的《外管证》可在有效期内继续在国税机关使用。
第三步,发生纳税义务时,持下列资料到当地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并取得完税凭证:
1、《增值税预缴税款表》(总包和分包价款要以含税数填列,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适用不同的计算公式);
2、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总包合同);
3、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分包合同,如有);
4、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营业税发票或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必须按规定填写项目名称和项目所在县、市、区)。
第四步,按当地地税机关规定,预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及其他行政性基金,并取得完税凭证。
第五步,预缴后项目部应及时将预缴税款和应纳税额计算对应的税务资料、预缴完税凭证复印件、预缴税款台账等传递给公司机关,以备公司纳税申报所用。
四、几个特殊问题
(一)预缴时间和开票时间的先后问题
预缴和开票到底哪个在先哪个在后?税法规定,发生纳税义务这两件事都要做,到底谁先谁后,并无明确规定。从理论上分析,预缴要先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该表第一栏第一列的&销售额&应该是发票开具的价税合计数,据此,似乎是先开票再预缴,凭发票填报《预缴税款表》也容易得到税务机关认可。从实践上看,发票开具为机构所在地,而预缴税款又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发票的开具和传递需要时日,有的公司还要求项目部提供预缴完税证明才给甲方开票,据此,又变成了先预缴再开票。
笔者认为,在同一征期之内谁先谁后不是问题,考虑到跨征期不预缴,公司在次月申报期将无法抵减预缴税款,从而导致对应增值税款将&转换&为在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另一方面,过早预缴又有可能无法获取可供抵扣的分包发票,导致总包方预缴税款现金流出虚增。据此笔者建议,当月发生纳税义务时,项目部应在取得分包发票之后,次月机构申报期之前完成预缴税款取得完税凭证工作。
(二)430前开具的营业税发票抵扣问题
17号公告第6条指出,纳税人从分包方取得的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如何理解这条规定?
笔者认为这是对36号文附件2第一条第(十三)款第1项的修正,该项原文如下:&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对建筑业企业而言,这种情况比较常见,如某项目2016年4月份从甲方收款1000万元,付分包款1500万元,相应营业税发票已开具。根据附件2的规定,尚未扣除的500万元对应营业税应由总包方向原地税机关申请退税,估计政策制定者也意识到退税的难度,因而通过17号公告第6条的规定,给纳税人一个新的选择,即允许纳税人在6月30日之前在预缴增值税款时予以扣除。
对于&在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又有不同的理解。有人认为,这500万元地税发票6月30日前必须要抵扣完,否则就不让抵扣,按照这种理解,总包方如果在5月和6月这两个月没有收款,没有应税销售额,将会出现重复征税;有人认为,6月30日说的是预缴申报的截止日期,并不是抵扣完毕的日期,纳税人可在6月30日前将剩余的500万元地税发票填报在《增值税预缴税款表》的&扣除金额&栏次进行预缴申报,出现负数的,可以结转至后续月度继续抵扣。
笔者持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其一,17号公告之所以做出与36号文明显冲突的规定,其出发点在于解决施工企业的具体实际问题,落实总理&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指示,因此我们要以对纳税人有利的角度理解掌握;
其二,纳税人已经缴纳了营业税,允许抵扣后续的增值税,国家税收收入不减收;
其三,上海市国家税务局2016年第3号公告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纳税人按项目计算预缴税款时,如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仍需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进行预缴申报,余额可结转下次预缴时作为扣除项目继续扣除。
可以预见的是,并不是所有的地区都会允许负数申报,如果当地税务机关不同意负数申报怎么办?
笔者建议,在税务机关不认可负数预缴申报的前提下,为维护企业利益,我们可以利用36号文45条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的规定,人为的制造纳税义务。在6月30日之前,向甲方开具一张500万元的增值税发票进行预缴申报。如甲方不认可或不收取发票,可在年底前冲红,重新开具。个人观点,仅供参考。宁夏地税网上申报系统操作指南_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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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地税网上申报系统操作指南
发布时间:日 来源:应届生会计考证网 作者:编辑组
  一、税务登记
  1、税务登记的范围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管辖的纳税人。
  2、税务登记的程序
  (1)设立登记
  法定期限: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其他纳税人自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成为纳税义务人之日起30日内。
  登记地点:生产、经营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
  纳税人应出示的证件和资料: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证件;法定代表人和董事会成员名单;总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证明;住所或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证件。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和其他存款帐户,并将其全部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2)变更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工商营业执照;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原税务登记证件和税务登记表;其他有关资料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和税务登记表;其他有关资料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停业、复业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10日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书面停业申请。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经过审核,暂时收回或封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未使用完的发票,办理停业登记。
  纳税人在恢复生产、经营时,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复业登记申请,经确认后,办理复业登记,领回或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纳入正常管理。
  (4)注销登记
  纳税人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持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吊销决定;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其他有关资料、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和使用
  (1)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开立银行帐户;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领购发票;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办理停业、歇业;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2)地方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3年内验审一次,3年更换一次,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4、税务登记证件收费标准:
  税务登记证件,每套40元,其中:税务登记证(注册税务登记证)正本内页6元,副本内页4元,副本套6元,税务登记证框24元。
  二、纳税申报
  1、纳税人必须依照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2、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报送下列证件、资料:
  (1)纳税申报表;
  (2)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3)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4)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5)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6)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7)地税机关规定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申报时,应报送的材料: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3、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扣缴申报确有困难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地税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地税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三、延期缴纳税款管理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并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对延期申请进行审核,逐级上报自治区地税局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延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纳税人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在批准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逾期未缴的,按日加收未缴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发票管理
  1、地方税务机关发票管理的范围:
  (1)交通运输业;
  (2)建筑业: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3)金融保险业;
  (4)邮电通信业;
  (5)文化体育业;
  (6)娱乐业;
  (7)服务业: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及其他服务业;
  (8)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
  (9)销售不动产:销售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
  2、发票领购程序
  (1)纳税人需要领用发票的,应当提出购票申请并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印模,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发给《发票领购簿》,凭《发票领购簿》上注册的发票种类、数量领购发票。
  (2)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视纳税人的具体情况,对发票用票单位和个人采取批量供应,缴旧领新或者验旧领新等供票方式供应发票。
  3、发票工本费收取标准:按当地物价部门核准价格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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