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五年退、休中学高级工龄三十年,成都市的退休养老金与工龄挂钩多少

房改房补贴需要有什么条件推荐回答:第一条范围和对象:本市市区(原十区,下同)范围内,市属及市属以下党政机关、财政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中(含市属及原十区企业离休干部)的无房和住房面积不达标的职工。第二条补贴方式:对日及其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简称老职工,下同),属离退休的,实行现金发放购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简称住房补贴,下同);属在职的,实行购房(购房改房除外)时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对日及其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简称新职工,下同)实行逐月发放住房补贴。本《细则》发布前,新职工已取得公有住房的,不再享受新职工逐月补贴。本条中所称工龄系指职工日及以前的工龄。第三条离休职工的住房补贴应优先安排,可直接发给本人;退休职工的住房补贴也应优先安排,可按退休年限长短顺序直接发给本人;在职职工的住房补贴在购建住房时支取。第四条住房补贴资金主要由单位住房资金(含公有住房售房款,下同)、单位自有资金(含预算外资金,下同)解决,并经财政审核后使用。不足部分申请财政专项补贴资金(含预算安排资金和直管公房销售收入)。第五条住房补贴资金按下列顺序使用:(1)单位住房资金;(2)单位自有资金;(3)财政专项补贴资金。第六条住房面积按下列方式认定:1、以夫妇任何一方名义承租或购买的公有住房(含房管部门管理和单位自管的公房、解困房、拆迁安置房、集资建房、安居房)均计为双方的住房面积。2、职工同意将分配给其的公有住房,由其子女承租或购买的,仍认定其职工夫妇的住房面积,不计为子女的住房面积。其中住房面积超标准部分未按规定支付超标准款的,计其子女的住房面积(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宁委办发[2002]82号文规定,不符合过户条件的除外)。3、职工离异前购买的公有住房,离异后不论归谁所有,也不论是否再婚,仍计为离异各方的住房面积。再婚后又取得的公有住房,均同各自再婚前取得的公有住房合并计算(含已购公房)。4、职工夫妇婚姻期间承租的公有住房,在本《细则》发布前离异的,法院判决或自行协议并经单位批准给一方的,认定该方的住房面积,不再计算另一方的住房面积;本《细则》发布后离异的,不论住房归属哪一方,双方均计算其住房面积。5、本《细则》发布之前,公有住房经产权单位同意调换的,以调换后的房屋计算其住房面积;擅自调换住房的,以调换前的原住房计算其住房面积。6、单位为回原籍的离、退休职工建房的,所建房屋计为其住房面积;给予安家补助费的,安家补助费应当从住房补贴款中扣除。7、公有住房被拆迁后以公房安置的,以安置给该职工的住房计为其住房面积。其中同住人单位支付新增面积补偿款的,新增面积不计为同住人住房面积,但应当在同住人领取的住房补贴中扣除新增面积补偿款。被拆迁房面积大于安置面积的,职工单位可结合具体情况按被拆迁房或安置房的面积计算住房面积。8、军队干部1999年(含)以前转业的,其夫妇在军队或地方的住房应当计为其住房面积。退出军队住房或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军队住房后住房仍未达标的,实行差额补贴。9、住房面积按房屋所有权证的记载为准,未领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按具有房屋测绘资质的机构测定的面积为准,或按使用面积乘以系数计算,其中高层住宅系数为1.5;多层成套住宅为1.4;非成套住宅为1.3;平房为1.1。同幢同套型的其它住房已登记发证的,可按已登记发证的房屋面积计算。房改房能买吗?房改房政策是怎么规定的推荐回答:房改房能买吗?先得说它能不能卖。一,房改房,是指于1994年国务院发文实行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是我国城镇住房由从前的单位分配转化为市场经济的一项过渡政策,现如今又可以叫做已购公有住房。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按照成本价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职工个人所有,按照标准价购买的,职工拥有部分房屋所有权,一般在5年后归职工个人所有。二,房改房是国家对职工工资中没有包含住房消费资金的一种补偿,是住房制度向住房商品化过渡的形式,它的价格不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而是由政府根据实现住房简单再生产和建立具有社会保障性的住房供给体系的原则决定,是以标准价或成本价出售。三,各地的房改房出售政策也不尽相同。拿北京举例:房改房都有一份原始购房协议,协议明确了是否可以出售的问题。不管是成本价购买,还是标准价购买、优惠价购买的,出售时要向国家补交土地出让金。城六区是15.6元乘以建筑面积,郊区县是12.9元乘以建筑面积。还有的房改房,单位和职工各占一部分房屋份额,出售时要征得单位同意,并支付单位所占房屋份额的出售所得款。四,央产房是特殊的房改房,必须征得当地央产房上市办公室同意才能出售。除了取得央产房上市审批表以外,还需到物业开具物业供暖结清证明才能出售。满足以上条件的房改房可以卖,买方自然也就可以买了。房改房政策推荐回答:一九九五年出售公有住房方案实施细则第一条 根据《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沪府发〔1994〕19号)和《关于一九九五年出售公有职工住房的方案》(沪府〔1995〕22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出售公有住房,应贯彻购房自愿、产权归己、维修自理的原则。?第三条 凡独用成套的公有住房,均可向承租的居民户和获得新分配住房的职工出售,但列入旧城改造规划、产权归属不清和具有历史保护价值的房屋以及市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房屋除外。出售公有住房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地进行。1995年出售的是一般标准、独用成套、作居住使用的多层和高层职工住宅。职工租住单位购买的外销商品房、侨汇商品房、高标准内销商品房仍不列入出售范围。第四条 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职工家庭享受一次。职工家庭是指承租人及其配偶;承租人和同住人在二人或二人以上的;因离婚、丧偶、配偶支内或支农等离开本市(另一方不再享受购房优惠)而承租户内留有一人的;40岁以上的单身未婚男子或女子。第五条 购买公有住房的对象为获得新分配住房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和在住所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年满18周岁的同住成年人。职工家庭内有多人的,应协商确定购房人,协商不成的,不办理购房手续。职工家庭购房时,可申请共有产权。共有人必须是前款规定的购房对象。共有人再购房时应合并计算购房面积。承租人死亡或迁离本市的,应变更租赁户名后办理购房手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购房:擅自转租或变相转租的;擅自改变公有住房结构及有违章搭建或违章建筑的;利用承租房屋改变用途的;承租人全家迁离本市的;承租人去国(境)外定居、探亲、留学承租户内留有一人的(承租户内留有二人或二人以上的,须变更租赁户名后按规定购买)。?第六条 1995年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60元。第七条 按购房人每一年工龄给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5.30元的工龄折扣,确定1995年公有住房出售的计算基价,职工家庭购房时的工龄仍可以新配房职工、承租人或同住成年人中工龄最长的一人为计算依据。但该工龄最长者及其配偶再迁至他处时不得重复享受优惠。职工购房时的工龄按连续工龄标准计算到1991年底。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符合国家提前退休规定的提前退休职工,其购房时的工龄应加上提前的“工龄”。?第八条 1995年公有住房的实际售价以确定的计算基价连乘以各种折扣和增减率计算。?对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给予下列折扣:?1、购买已租住的公有住房,按规定给予5%的折扣。?2、多层和高层住宅的面积折扣,多层住宅为10%,高层住宅为12%。?3、房屋的地段、朝向、层次等增减系数详见附件。?4、房屋的成新折扣率为每年2%,折旧后残值低于40%的按40%计算。?第九条 对购房者给予以下优惠:?1、购房者仍可按规定享受原有的住房补贴。?2、购房者免缴房产税、契税,并缓征地租。?3、购买新建住房者免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第十条 1995年公有住房实际出售单价计算公式如下:?新分配公有住房的实际出售单价(元/平方米)=〔成本价(元/平方米)-15.3元/年.平方米x购房工龄(年)〕xxx地段增减率x朝向增减率x层次增减率。已租住公有住房的实际出售单价(元/平方米)=〔成本价(元/平方米)-15.3元/年.平方米x购房工龄(年)〕xxx地段增减率x朝向增减率x层次增减率。其中:购房工龄枣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连续工龄按市人事局有关规定计算;企业单位职工连续工龄按市劳动局有关规定计算。连续工龄计算到1991年底。?竣工年限枣按房屋出售年份减去房屋竣工年份计算。?加层的房屋按原来房屋竣工年份计算。?第十一条 1995年公有住房实际出售单价(含新分配公有住房、已租住公有住房、套增配房)的最低限价:ⅰ级地段内,定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13元;ⅱ级地段内,定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0元;ⅲ级地段内,定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88元;ⅳ级地段内,定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75元;ⅴ级地段内,定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63元;ⅵ级地段内,定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50元。?第十二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分户建筑面积计算标准,按《关于印发异产同幢房屋建筑面积摊算办法的通知》(沪房〔93〕权字发第52号)规定执行。建筑面积计算保留二位小数,以下四舍五入。?第十三条 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一般按人均建筑面积24平方米计算。家庭成员中有下列对象的也可按下列标准执行:1、建筑面积控制标准75平方米枣一般职工、干部;具有各类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2、建筑面积控制标准85平方米枣科级干部;具有各类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具有高级工证书的技术工人。?3、建筑面积控制标准100平方米枣县处级干部;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各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以及不分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4、建筑面积控制标准120平方米枣副局级干部。?5、建筑面积控制标准140平方米枣正局级干部;教授;研究员;以及享受教授、研究员待遇的各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6、建筑面积控制标准50平方米枣无业、待业、孤寡老人。?7、部级干部按国务院规定的控制标准执行。?购买高层公有住房在上述建筑面积控制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上是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不是必须达到的分房标准。?第十四条 1995年职工购买公有住房超过建筑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实行市场价。对于享受离职休养待遇的干部购买公有住房超过建筑面积控制标准10平方米以内的,其超过部分按1995年规定的成本价购买,不再享受优惠折扣,超过部分的实际售价以成本价连乘以地段、朝向、层次等增减系数和成新折扣后确定;再超过部分,实行市场价。凡按市场价购买的部分,不享受1995年的优惠折扣政策,其实际售价应连乘以朝向、层次等增减系数和成新折扣后确定。?第十五条 1995年多层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市场价:ⅰ、ⅱ级地段定为2928元;ⅲ、ⅳ级地段定为2092元;ⅴ、ⅵ级地段定为1255元。?1995年高层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市场价:ⅰ、ⅱ级地段定为4442元;ⅲ、ⅳ级地段定为3173元;ⅴ、ⅵ级地段定为1904元。?第十六条 职工家庭购房后,因居住困难或其他原因符合住房分配规定的职工,仍可在单位享受住房分配和购买住房。具体办法按《公有住房出售后再套配、增配的若干规定》(沪房地改发〔号)办理。?第十七条 购房人以现金一次付清全部购房款的,给予一次性付款折扣。1995年一次性付款折扣为20%。申请抵押贷款支付购房款的,不享受一次性付款折扣,首期付款不低于实际售价的30%。?第十八条 对公有住房的出售人,可免缴营业税,售房所得不计入计算所得税的税基。第十九条 出售、购买公有住房的程序?(一)出售公有住房按下列程序进行:?1、出售公有住房前应先办理可售公房的确认手续。部属、市属单位和区、县属单位分别报市、区县房改办确认。对1994年度出售过公有住房的楼房不再办理确认手续。?2、出售公有住房应编报可售公有住房的售房规模。部属、市属单位和区、县属单位分别报市、区县房改办审核,备案。?3、单位将1995年度竣工的新建住房以出售形式分配给职工之前,应办妥申领单位房屋所有权证的有关手续。?4、出售人向住户宣传购房政策。?5、出售人为购房人办理购房有关手续,开具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二)购买公有住房按下列程序进行:?1、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前,应先办理认购手续,预付手续费100元(不购房时不予退还)。购房时,应协商一致,确定购房人。?2、职工家庭确定购房人后,应填写《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3、购房人提供有关购房手续的证明,选择付款方式后与出售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支付定金1000元,按规定缴付购房款和有关税费。?4、购房人凭购房合同、购房票据及付款凭证、证明文件向房屋所在地房产登记发证机关办理申领房屋所有权证有关手续。?第二十条 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购房者拥有全部房屋产权。购房款已付清、并购房后住满五年者,其住房可进入房地产市场转让、出租,收益归己,但须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和有关税费。该住户今后的自住房应自行解决。?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前与单位订有配房协议的,在购买公有住房后五年内,违反正常工作调动规定,擅自离职的,必须向单位补交擅自离职当年住房成本价与市场价的差价。?第二十一条 房屋维修责任和维修费用的承担规定如下:?(一)室内维修由购房人自理。?(二)住房的共用部位和电梯等共用设备以及公共设施的维修,由全幢房屋所有人共同承担,购房户的维修费用在房屋维修基金中提取,租赁户的维修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三)住房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以及公共设施,凡属人为损坏的,由损坏人修复或赔偿。?(四)住房建筑以外的道路、上下水管道、窨井、化粪池、路灯、绿化等街坊公共设施的管理、维修、养护等费用,由房屋所有人共同承担。购房户承担的费用,应在城市维护费中列支,在公有住房出售起步阶段,暂在街坊公共设施管理、维修、养护基金中列支;租赁户承担的费用,由产权单位支付。?第二十二条 高层住宅水泵、电梯的运行费,由全幢房屋所有人按建筑面积合理分摊。在公有住房出售的起步阶段,购房的居民户只承担运行费用的20%,其余80%在维修基金中列支。?第二十三条 房屋维修基金按下列规定筹集:?(一)多层住宅的购房人在购房时首期应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1.5%缴付房屋维修基金,1995年定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5.90元;出售人应一次性从售房款中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6%缴付房屋维修基金,1995年定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63.60元。?(二)高层住宅的购房人在购房时首期应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1.5%缴付房屋维修基金,1995年定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5.90元;出售人应一次性从售房款中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12%缴付房屋维修基金,1995年定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27.20元。上述维修基金由房屋自管组织负责专户存储(按居民个人储蓄利率计息),专项使用。以后再需筹集维修基金时,均由房屋所有人分摊。?高层住宅电梯和水泵共用设备的大修和更新费用,原则上由全幢房屋所有人按建筑面积合理分摊。在公有住房出售的起步阶段,由出售人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按出售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提取100元费用,用于电梯和水泵等共用设备的大修和更新。?高层住宅出售人提供的电梯和水泵等共用设备大修和更新费用,具体使用办法按《上海市公有住宅售后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发〔1994〕59号)的规定执行。? 出售人应一次性从售房款中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元缴付街坊公共设施管理、维修、养护基金。?第二十四条 出售人和购房人需交付的费用:?出售人交付的费用:房屋维修基金;街坊公共设施管理、维修、养护基金;高层住宅水泵和电梯等设备的大修和更新费用;实际售房款(不计一次性付款折扣)0.5%的手续费;房屋出售价0.5‰的房屋买卖合同印花税。购房人交付的费用:购房款;首期维修基金;实际售房款(同上)0.5%的手续费;房屋登记勘丈费0.30元/m2及房产权证工本费5元;房屋出售价0.5‰的房屋买卖合同印花税(分期付款的按购房总价0.5‰交付);产权登记权证印花税5元。?第二十五条 出售单位应会同业主组建业主管理组织。业主管理组织可自行管理物业或委托物业管理部门管理。公有住房售后管理工作按《上海市公有住宅售后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发〔1994〕59号)的规定办理。购买公有住房后,产权人应按照社会化管理的要求,根据管理单位的管理质量和内容,按月交纳管理费。多层住宅产权人每月每套应承担3-5元的管理费;高层住宅产权人每月每套应承担5-10元的管理费,由业主管理组织与物业管理部门签订管理合同时确定。第二十六条 公有住房出售后的款项,按《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委会关于售房归集资金管理和使用规定的通知》(沪府办〔1995〕20号)办理。?房地产公司违反有关规定出售使用权住房给单位,单位再分配给职工租住的,售房款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归集,专项用于住宅建设和旧房更新改造。?个人购买使用权住房的,可按《公有住房出售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交付成本价的首期维修基金;按本实施细则计算购房款(不计一次性付款折扣)0.5%的手续费;房屋登记勘丈费0.30元/m2;房产权证工本费5元;房屋买卖合同0.5‰印花税;产权登记权证印花税5元等。产权归己。其购房建筑面积不受面积控制标准限制,住房的维修和管理按《上海市公有住宅售后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房屋产权单位必须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交付产权单位应交付的费用。第二十七条 新建公有住房分配时应贯彻先售后租原则。单位向职工分配新建住房时,出售数量不能低于新建住房总量的30%,单位给本系统收入较高职工分配新建住房的,其出售价可在成本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60元的基础上适当上调,具体价格上调办法由单位自行制定报市房改办审核、备案。?第二十八条 日起不再按《上海市优惠价房出售管理办法》规定出售公有住房。公有住房套配时不再执行有关租金奖励规定。?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按成本价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家庭购房认购手续截止1996年6月底。?第三十条 市房改办组织实施公有住房出售工作,并负责解释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房改办和原市房产管理局以前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三日??——————————————————————不知道你是哪里的,给你上海的95方案,至今还延用着,每年稍有改动处,然后其他各地大致相同,兼具自己的地方特色,你参考下房改政策文件推荐回答:你要找的可能是这个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注意第4条:(四)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具体时间、步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山东的住房补贴政策是:1、购买公房时享受各种相关优惠政策;2、住房公积金 3、住房补贴1997年前职工住房资金补偿额=现行工龄折扣额(即每平(1)方米的折扣金额)规定的住房面积工龄(截止退离休之年)职务或级别系数现级别任职年限系数(正副职任职年限连续计算,每任职1年增加1%),似乎是购房才抵扣(2)(98年后)按月补贴标准为月基本工资的25%注: 住房补贴是准对单位职工,全国各地执行情况也各不一样,机关事业单位执行情况较好,大型国有企业一般是会执行的,一般企事业单位未必实施了。下面贴出你要的政策全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国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 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 住房交易市场。(三)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地方分别决策,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 老房老办法”,平稳过渡,综合配套。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四)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具体时间、步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经济适 用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职工购房资金来源主要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以及有的地方由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等。(五)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到1999年底,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 的缴交率应不低于5%,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要建立健全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率,继续按照“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六)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即本地区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 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且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地区,可以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 。住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三、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七)对不同收人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最低收人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 的廉租住房;中低收人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住 房。住房供应政策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八)调整住房投资结构,重点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加快解决城镇住房困 难居民的住房问题。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 其中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 素,利润控制在3%以下。要采取有效措施,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特别是降低征地和拆迁 补偿费,切实降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使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与中低收人家庭的承受能力 相适应,促进居民购买住房。(九)廉租住房可以从腾退的旧公有住房中调剂解决,也可以由政府或单位出资兴建。 廉租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承租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四、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十一)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以下简 称《决定》规定,继续推进租金改革。租金改革要考虑职工的承受能力,与提高职工工资相 结合。租金提高后,对家庭确有困难的离退休职工、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 的优抚对象等,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减、免政策。(十二)按照《决定》规定,进一步搞好现有公有住房出售工作,规范出售价格。从1998年下半年起,出售现有公有住房,原则上实行成本价,并与经济适用住房房价相衔接。要 保留足够的公有住房供最低收入家庭廉价租赁。 校园内不能分割及封闭管理的住房不能出售,教师公寓等周转用房不得出售。具体办法 按教育部、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十三)要在对城镇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认真普查,清查和纠正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 的违纪违规行为,建立个人住房档案,制定办法,先行试点的基础上,并经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稳步开放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交易市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 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具体办法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五、采取扶持政策,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十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坚持合理利用土地、节约用地的原则。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在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统筹安排,并采取行 政划拨方式供应。(十五)各地可以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扶持政策。要控制经济 适用住房设计和建设标准,大力降低征地拆迁费用,理顺城市建设配套资金来源,控制开发 建设利润。停止征收商业网点建设费,不再无偿划拨经营性公建设施。(十六)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应实行招标投标制度,用竞争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 。要严格限制工程环节的不合理转包,加强对开发建设企业的成本管理和监控。(十七)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坚持节约用地的前提下,可以继续发展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多渠道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十八)完善住宅小区的竣工验收制度,推行住房质量保证书制度、住房和设备及部件的质量赔偿制度和质量保险制度,提高住房工程质量。(十九)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注重节约能源,节约原材料。应加快住宅产业现代化的步伐,大力推广性能好,价格合理的新材料和住宅部件,逐步建立标准化、集约化、系列化的 住宅部件、配件生产供应方式。六、发展住房金融(二十)扩大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范围,所有商业银行在所有城镇均可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消对个人住房贷款的规模限制,适当放宽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期限。(二十一)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商业银行在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要求内,优先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二十二)完善住房产权抵押登记制度,发展住房贷款保险,防范贷款风险,保证贷款安全。(二十三)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向,主要用于职工个人购买、建造、大修理自住住房贷款。(二十四)发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银行贷款相结合的组合住房贷款业务。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和商业银行要简化手续,提高服务效率。七、加强住房物业管理(二十五)加快改革现行的住房维修、管理体制,建立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二十六)加强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建立住房共用部位、设备和小区公共设施专项维 修资金,并健全业主对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制度。(二十七)物业管理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向用户提供质价相符的 服务,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切实减轻住户负担。物业管理要引入竞争机制, 促进管理水平的提高。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管。八、加强领导,统筹安排,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二十八)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各地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后实施。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抓紧制定配套政策,并加强对地方工作的指 导和监督。(二十九)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宣传工作,转变城镇居民住房观念,保证城镇住房制度 改革的顺利实施。(三十)严肃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决定》和本通知精神,继续实行无偿实物分配住房,低价出售公有住房,变相增加住房补贴,用成本价或低于成本价超标出售、购畅厂扳断殖登帮券爆猾买 公有住房,公房私租牟取暴利等行为,各级监察部门要认真查处,从严处理。国务院责成建 设部会同监察部等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本通知的贯彻执行情况。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一九九八年七月三日关于房改房继承与购买的相关法律问题!推荐回答:代租房屋不属于遗产!最后希望你能看得开,非单位职工即使是居住人无权参加房改,所以只能制定适合本地区的政策来执行,职工的一些工龄,你哥与单位签订房改协议,因各地房改情况复杂,你哥参加单位房改以是职工身份参加,不需要经过你同意,各地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以继承人不能继承。4。5,房改房产生的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参加房改必须是房改单位职工,并与单位签订房改协议,房改政策实施时的在岗职工可以参加房改1,房改房不属于遗产,支付购房款。3。6,各地房改执行的是地方政策。2,如果你单位发了资金,前面已经述明,你无权主张权利,你哥是否有权向你索要一半呢、职务等条件要按房改政策享受相应的优惠,想明白房改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推荐回答:你好: 婚后得到的,属于共同财产。展开全部下一篇:房改房其实就是公产房,很多人在生活中接触房改房的机会可能并不是很多,今天我们要和您分享的是2016年杭州房改房政策的情况。2016年北京市房改房政策是什么样的呢?每年国家都会相应的出台一些利民政策,今天我们就来和您一起分享下2016年南京房改房政策的情况吧~关于公有住房租金调整 砖混一等公有住房每平方现在不少人在对待房子的问题上都是很理智的,无论是租房子还是买房子时都要货比三家,因为现在的房子实在太高了,年天津房改房的情房改房又可以叫做已购公房。对于房改房这一类型的房屋,很多人只知道其购买价格优惠、购买条件多等。那么房改房是什么意思?房改房是商品房吗?房改房是福利房吗?什么是房改房?很多人不知道房改房是什么意思,房改房其实就是一种社会主义的住房政策,主要是为了一些比较贫穷的人指定的。对于房改房这一类型的房屋,很多人只知道其购买价格优惠、购买条件多等。那么房改房是什么意思?房改房属于商品房吗?房改房属于福利房吗?什么是房改房?可能有很多人并不了解,房改房是已购公房,是指享受国家房改优惠政策的住宅。日常生活里不少人会迫于经济或暂时性的需求,选择购买小产权房。不论是大产权还是小产权房的购买,绝大部分人都选择贷款。那么小产权房能贷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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