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变更的公司章程程规定公司高层有股权优先受让权有效吗?与股东优先受让权哪个更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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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红筹时代中国式PE投资的私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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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案情:某股份有限公司A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了修改公司章程的方案。该方案中规定,将公司章程某条修改为:&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国家股、法人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时,对于将所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与本公司有同业竞争关系的客户的情况、或股权转让后将对公司的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的
o&文章导读
本文《公司章程可否规定公司股权转让的条件以限制股东进行股权转让?》由整理,公司章程可否规定公司股权转让的条件以限制股东进行股权转让?将从股权转让 股东 股份 公司章程 公司着重论述,公司章程可否规定公司股权转让的条件以限制股东进行股权转让?中的信息仅供参考。
案情:某股份有限公司A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了修改公司章程的方案。该方案中规定,将公司章程某条修改为:“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国家股、法人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时,对于将所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与本公司有同业竞争关系的客户的情况、或股权转让后将对公司的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的股权转让事项,必须经全体股东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份。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股份享有优先购买权。股东依法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后,由本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请问:公司章程可否规定公司股权转让的条件以限制股东进行股权转让?
解答:视该公司性质而定。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一百三十八条规定,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可见,有限公司股东可以基于该规定对股权内部转让进行限制,但是在股份公司中,公司法股份自由转让原则属于强制性规定,是不能够通过公司章程予以变更的。
本案中,A股份有限公司通过章程规定公司股权转让的条件,限制股东进行股权转让,违反了《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因此,A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方案是无效的。
解读: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进行股权转让时的限制没有有限责任公司的多。所以,在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股权转让是很容易的。我们为您提供专业的股权转让协议代写。
【特别注意!!!】的合同签订的注意事项,是为了您更好签订合同。但是我们还是建议您在使用模板前咨询律师,以确保您的利益最大化。当前位置: >>
股东放弃股权优先购买权声明
股东放弃股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鉴于: (弃权股东)为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公司)的合法股东之一,并依据公司章程规定持有 司百分之 ( %)的股份;(股权出让方)为 公司章程规定持有 年 月 公司百分之 日,公司的另一股东,依据 ( %)的股份;公司依法召开公司股东会, (股权出让方)向 公司百分之 ( (股 %)股东会形成决议,同意 权受让方) 转让其持有 的股份。(弃权股东)在此声明: 1、本股东无条件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 《 有限公司章程》对出让股份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2、本股东放弃股权优先购买权的决定是无条件和不可撤销的, 并承诺在该股权转让过程中不反悔。 3、 本股东同意就出让相关事宜对 《 进行相应的修改。 有限公司章程》放弃股东(签章)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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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放弃股份优先购买权声明 鉴于: ××公司(弃权股东)为北京××有限...××有限公司(股权出让方)为目标公司的另一股东。依据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持有目标...股东放弃股份优先购买权声明 鉴于: (弃权股东)为( 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的合法股东之一,并 %)的股份。 ( (股权出让方) 向 公司(股权出让方) %) ...股东放弃股份优先购买权声明鉴于: (弃权股东)为 公司(以 下简称“目标公司” )的合法股东之一,并依据公司章程规定持有目标公司百分 之( %)的股份。 公司(股权...放弃股东所转让股权的优先购买权的确认书我单位 xxxxxxxxxxxx 有限公司系 xxxxxxxxxxxxxx 有限责任公 司之股东之一,持有其 xxxx%股权。关于 xxxxx 责任公司另一...股东放弃股份优先购买权声明 鉴于(弃权股东)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合法股东,并依据公司章 程规定特有公司百分之 的股份。 (股权出让方)为 公司的另一股东,...股东放弃股份优先购买权声明鉴于: (弃权股东)为 公司(以 下简称“目标公司” )的合法股东之一,并依据公司章程规定持有目标公司百分 之( %)的股份。 公司(股权...九、(目标公司)股东关于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 鉴于:公司(目标公司中的弃权股东)股东会形成决议,同意公司(股权转让方)向 公司(股权受让方)转让其在公司(目标公司)...(目标公司)股东关于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 鉴于:公司(目标公司中的弃权股东)股东会形成决议,同意公司(股权转让方)向 公司(股权受让方)转让其在公司(目标公司)的...股权赠与合同及放弃优先购买权_调解书_法律文书_实用文档。股权赠与合同甲方(赠与...___(弃权股东)在此声明: 1、本股东无条件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放弃优先权声明 (适用于股权向第三方转让)鉴于: (弃权股东) 是 公司 (以下简称 “目标公司” ) 的合法股东之一,并依据公司章程规定持有目标公司百分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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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最新公司法全文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五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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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控股的股东,在公司章程设立之初如何通过公司章程上保护自身利益
我们公司是在该公司中占股40%的相对控股股东,其他三家分别是10%、20%和30%的小股东。现在怕其他三家合并到一起成为绝对控股,蚕食掉我们。
如何在公司章程条款上有理约束他们,比如不允许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等方式,如何具体写入公司章程才不与法律法规相...
我有更好的答案
股东向其他股东以及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的3/4以上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部分转让的出资。  法律分析: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该条款规定显示我国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内部转让采取的是自由转让的原则,即只要股东间达成转让的合意就可以转让,如果不购买该部分转让的出资,共同肩负着调整公司活动的责任。股权转让行为是一种商事行为,法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就视为同意转让,依据第四款“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而无需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但是要注意的是《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如果按照我提供的意见规定,不但能约束其他三个股东合并股权,而且不违法法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就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而不再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股权转让。  不难看出:“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一条款旨在赋予股东更多的自治权,可以对股权转让附加其他条件,既有利于股东意志的实现,同时也体现了法律的灵活性。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一样,章程中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因此,《公司法》同时又规定,《公司法》第72条关于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是一种补充性或任意性的规则,而不是一种强制性规定  律师解答:  章程规定:  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这样约定
必须经全体股东的3/4以上同意 这句话怎么理解?是除去转让股东之外的股东人数的3/4,还是包括?3/4是人数还是股权份额?
包括你们在内的四个股东。你可以修改成经全体股东同意,当时我只是提供了该怎么加条款去限制,没注意具体数据,法律用语上,3/4以上包括3/4,所以我的失误,抱歉。
采纳率:78%
来自团队:
如有帮助请采纳,你又是大股东,所以,可先由你收购股份。欢迎追问,建议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如公司股东需转让股份,应按控股多少来确定优先受让的顺序。这样确定对你有利1,《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同时,第四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所以,你要求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股东之间的股份转让情形是有法律依据的。2,既然你订立条款的本意就是为了避免其他三家股东合并而形成绝对控股的情况
这种风险是很难控制的。对于小股东股权转让问题相对好处理一些,在公司章程约定控股股东优先受让权、或全体股东按持股比例受让均可规避控股地位旁落的风险。但倘若其他三家公司通过重组合并成为一家公司,成为持有60%份额的目标公司的绝对控股股东则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供参考。
这个最好是去律师事务所咨询一下,,,毕竟专业人士对这方面了解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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