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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税局--关于《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关于《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来源:市地税局
&&&&&& 一、起草背景
&&& &2013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要求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决策和部署,强调税务部门对出售自有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同时,《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房产和租赁房屋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16号公告)(以下简称16号公告)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纳税人转让应税房产后采用核定征收率缴纳相关税费,符合相应优惠条件的,是否还能享受单项税种优惠;纳税人出租应税房产,未达起征点的,是否可以免征营业税及其相关附加税费等问题。这些实际操作问题的存在,使得全区地税系统本来是执行同一个政策文件,但由于税务人员各人理解的不同,导致在执行过程中出现操作不一致,而最终出现同一行为在不同地方实际税负不一致的现象。因此,结合我区房产交易市场发展实际,制定本公告,将以上问题进行明确,从而统一全区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为营造公平良好的税收法治环境打下基础。
&&& 二、本公告主要内容
&&& (一)明确个人转让房产的税收政策问题
&&& 1.对个人转让应税房产,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资料,可以准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其他合理成本费用的,应当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税费。符合规定条件、资料齐全的,可按税法规定享受相关单项税种优惠。如:对个人转让购买超过5年(含5年)属家庭唯一住房的,可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等税收优惠。
&&&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等情形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因此,为加强征管,堵塞漏洞,对个人转让应税房产,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无法准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其他合理成本费用的,区分不同房屋类型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 3.个人转让应税房产,按照核定征收率征收税费的,核定征收率中未列的税费不再征收。
&&& (二)明确个人租赁房产的税收政策问题
&&& 1.对个人租赁应税房产,能够提供准确核算收入、成本和费用资料的,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税费。符合规定条件、资料齐全的,可按税法规定享受相关单项税种优惠。如:个人转租应税房产的,可按规定免征房产税;个人出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等税收优惠。
&&& 2.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等情形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因此,为加强征管,堵塞漏洞,对个人租赁应税房产,不能够准确核算收入、成本和费用等相关资料的,符合《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区分是否达到起征点实行核定征收。
&&&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件》第十条规定, 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区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桂财税〔2012〕42号)规定,自日起,房屋租赁等财产性收入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0000元。因此,公告中规定个人租赁住房、商铺和其他房产所取得的月租金收入不达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及随征的附加税费。
&&& 4.个人租赁应税房产,按照核定征收率征收税费的,核定征收率中未列的税费不再征收。
&&&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因此,纳税人租赁的房产所在地不属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可依法不征收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四)纳税人转让、租赁房产应纳税款实行核定征收的,除公告规定外,不再享受各单项税种的税收优惠政策。辽宁出租房屋地方税调整 为纳税人每年减负7亿元
[提要]&有媒体7月21日从政府举行的夏季房交会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沈阳市地税部门从7月1日起对出租房屋地方税收实行综合征收率。经测算,实行出租房屋综合征收率每年为全市出租房屋纳税人减负约7亿元。
有媒体7月21日从政府举行的夏季房交会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市地税部门从7月1日起对出租房屋地方税收实行综合征收率。经测算,实行出租房屋综合征收率每年为全市出租房屋纳税人减负约7亿元。据介绍,出租房屋涉及税种较多、税负较重,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房租赁市场的发展。针对这一现状,6月19日,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规定&个人、企业或单位出租住房,按照综合征收率4%计征各税;个人、企业或单位出租非住房,达不到营业税起征点的,按照综合征收率7%计征各税;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按照综合征收率12%计征各税(企业或单位综合征收率不含企业所得税)。自日开始执行。&据市地税部门介绍,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出租房屋应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等8个税费种,需分别依据法定税率计征所涉及各项税费,计算过程复杂,税收负担较重。省政府出台的综合征收率,简便了出租房屋的计税方法,大大降低了出租房屋的实际税负。依据现行税法规定,出租方为出租房屋的法定纳税义务人,但当前的房屋租赁市场中形成了由承租人承担税款的商业惯例,特别是个人出租房屋一般均由承租人承担税款。因此,房屋承租人也将间接受益于此项政策,将大大降低其房屋租赁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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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急,地税现在要查房产税,要租赁合同发票,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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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现在要我们公司去补充经营场所,我们公司是承租的。有租赁合同,是1年的租赁按月支付。现在税局需要我们提供租赁发票,要怎么办,我们每个月都没有开这项发票。是不是可以去税局代开租房发票。出租方也是单位的。急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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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是出租方开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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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一定得出租方开咯。不能去地税代开租赁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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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可以去地税代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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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公司在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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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可以去地税代开
那不就是出租方也得交税,人家也要收我们公司的税点。要是有这个租赁发票,我们公司是要在地税缴什么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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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屋首先要讲清申报地税房产税产生的税款由承租方还是租赁方承担的事情,具体的房产税率全国各地差异很大 请咨询当地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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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们租赁合同上,没有写明是由谁承担那一部分的税。那该怎么办呢。我们是承租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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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们租赁合同上,没有写明是由谁承担那一部分的税。那该怎么办呢。我们是承租方的
我没有办法的 说明你们不仔细 以后注意就可以了,现在去协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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