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小作坊食品原料清单负面清单解释:清单(三)预包装……,是啥意思?

山东省拟定食品小作坊“负面清单” 五类食品小作坊将不得生产_山东新闻_大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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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网5月10日讯 (山东商报记者 郑心茹)为了规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代省政府起草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实行登记制度,食品摊贩实行备案制度。实施登记、备案不收取费用。意见稿中还列出“负面清单”,食品小作坊被禁止生产加工下列食品:
(一)保健食品;
(二)食品添加剂;
(三)预包装肉制品、乳制品、罐头制品、果冻、冷冻饮品、酒类、饮料(含瓶、桶装饮用水)、酱油和食醋;
(四)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五)国家和省规定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其他种类。
小餐饮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以及国家、省规定禁止其经营的其他食品。食品摊贩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散装酒、现制乳制品、散装食醋、散装酱油、散装食用油以及国家、省规定禁止其经营的其他食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登记、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收回备案卡,向社会公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公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的相关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信息管理系统,实现食品安全信息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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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0 14-05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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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城报:杭州对小作坊开出“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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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报记者 雷俐娜 通讯员 姜晓霞 张嘉
&&& 杭州特产除了享誉国际的丝绸、折扇等工艺品,那些想想就让人直流口水的西湖藕粉、余杭蜜饯、富阳豆制品、临安笋干等,也是当地老百姓和各地来杭游客的“心头好”。
&&& 既要吃得开心,又要吃得放心,这些食品的生产过程是否符合卫生标准,与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最近,杭州市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推行“负面清单”和申报登记,严控小作坊食品安全。
&&& 转变小作坊监管模式
&&& 最近,不少农贸市场的公示牌上,都贴出了小作坊整改后的照片。例如,桐庐县的一家豆制品小作坊,地面上设计了用于排水的地沟,使得做豆腐时大量使用的水,不管是泡豆还是煮浆后沥出,都能通过地沟排到下水管,防止地面出现积水。另外,在这个小小的加工作坊里,包括洗手更衣间、泡豆磨浆间、煮浆间、食品添加剂专柜等均有明显的区域划分。
&&& “自从自己的作坊整改后,生意也好了很多。”凉皮小作坊的主人邵小潮告诉记者。自桐庐县市场监管局在农贸市场开展了小作坊信息公开工作,小作坊整改后的照片都会在公示牌上显示,让消费者看到食品的生产环境,买得更放心。
&&& 据了解,这正是杭州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整治中推行“负面清单”和申报登记管理制度的成果。针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点多、面广、业态复杂,又与城乡居民的生产生活、就业创业息息相关等特点难点,杭州市市场监管局转变小作坊监管模式,变以前的“许可+目录”的监管方式,为现在的“负面清单+申报登记”模式。
&&& 两到三年内完成治理提升工作
&&& 据杭州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介绍,除“负面清单”列举的乳制品、肉制品、调味品、罐头食品、特殊膳食食品等12大类食品品种外,其他传统食品均可申报;对申报登记表的内容、格式、编号进行了统一;对小作坊的界定、通用技术要求等做了详细规定;符合小作坊生产条件的予以登记建档,统一纳入日常监管的范畴。
&&& 杭州自今年5月份开展全市性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集中整治,已有三个多月。整治前,对全市的小作坊进行了一次地毯式的调查摸底,从调查的结果看,截至去年底,全市共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1145家,其中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的小作坊60家,仅占总数的5.2%。整治至今,已提升QS企业3家,取缔不符合条件的小作坊40家。截至目前,全市实际存在的小作坊为1102家,其中已完成整治规范355家,完成率达到32.2%。下一步,杭州市市场监管局将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推广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负面清单”和申报登记管理制度,并力争2-3年内完成全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治理提升工作。当前位置:
>>>>>>正文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解读
1月18日,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这也意味着山东省近18万家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生产、经营及监管将有法可依。
《条例》规定,“三小”从业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履行主体责任,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同时,明确了县级以上政府、县(市、区)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居民)委员会的监督管理和服务责任,特别是对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做了详细规定,这将为监管无缝对接、减少监管盲区提供法律保障。
一、宽进严出降低准入门槛
考虑到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自身特点,《条例》在管理模式上坚持宽进严管,降低准入门槛,实行便捷登记、备案管理。比如,《条例》规定,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实行登记制度,对食品摊点实行备案制度,登记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悬挂登记备案凭证、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和食品安全承诺书等信息。
在监管措施上,《条例》突出服务理念,寓管理于服务之中。比如,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综合治理、统筹规划,改善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进入集中区域、店铺等固定场所生产经营;采取资金资助、场地租金优惠、就业服务等措施,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和工艺技术,创建品牌。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隐患排查、信息报告、监督检查、风险分级管理、抽查检测、质量规范、信用管理、应急管理、信息公开等一系列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和措施。
二、中小学周边禁设食品摊
添置几张桌子、几个马扎,一个手推车炉灶,就摆起了食品摊。这类食品摊点在方便居民的同时,也带来了占道经营、食品垃圾等一系列问题。为此,《条例》明确提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方便公众的原则,划定食品摊点经营区域、时段,确定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禁止食品摊贩点经营活动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条例》规定,在划定区域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城市管理部门根据群众需求,在不影响安全、交通、市容市貌、环境保护等情况下,可以在城镇非主干道两侧临时指定一定路段、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
三、确定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不能生产销售哪些食品?对此,《条例》确定了生产经营的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对原料采购、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场所卫生条件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对生产经营实施禁止目录管理,对禁止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生产加工、经营的食品作出了明确规定。
《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下列食品:乳制品、罐头制品、果冻、冷冻饮品、酒类、饮料(含瓶、桶装饮用水)、酱油和食醋、预包装肉制品;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食品添加剂;国家和省、设区的市规定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其他种类。
小餐饮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以及国家、省、设区的市规定禁止其经营的其他食品。
食品摊点不得经营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散装酒、现制乳制品、散装食醋、散装酱油、散装食用油;国家、省、设区的市规定禁止其经营的其他食品。
四、罚则设计更具可操作性
《条例》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轻重程度设置了递进式罚则,即对违法行为先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注销信息公示卡。这一规定体现了人性化执法理念。
根据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的授权,《条例》对违反禁止性规定的行为降低罚款起点,以增强基层监管执法的可操作性。如责令限期改正的,逾期不改正,可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点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注销信息公示卡。针对不同业态特点和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条例》也规定了不同种类的行政处罚,并与治安处罚、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相衔接。
此外,《条例》还对各级政府和有关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等失职渎职情形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严格落实问责制度。(转载)图文解读《山东为食品小作坊划“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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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现将《温州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备案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和《温州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负面清单目录》(征求意见稿)在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上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效性状态
&http://www.wzfda.gov.cn/WebAdmin/NewsDetail.php?ID_News=10098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2015年初启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改革,并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草拟了《温州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备案管理制度》和《温州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负面清单目录》。
  现将《温州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备案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和《温州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负面清单目录》(征求意见稿)在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上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温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www.wzfda.gov.cn/index.php)公告通告栏内查看,并将相关意见形成书面文字寄送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监管处,或发送电子邮箱。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日。
  联系人:金晖
  联系电话:
  地址:温州市市府路496号911室
  邮编:325000
  温州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备案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备案活动,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温州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备案的申请、受理、核发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简单,无预包装或者简易包装,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个体生产者。
  第四条 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管理辖区内生产加工&负面清单&外食品的小作坊实行登记备案。采取先登记后备案,并推行告知承诺制。
  禁止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禁止生产列入&负面清单&的食品。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负面清单&,是指辖区内禁止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清单。负面清单分市域清单和县域清单,市域负面清单由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编制,县域负面清单由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编制。
  第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分装、接受委托加工其他企业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食品,不得进学校食堂和超市。
  第七条 &生产加工场所内外环境整洁,周围距离25米内不得有有害气体、烟尘、粉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
  第八条 &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和加工、包装、贮存等专用固定场地,以及必要的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垃圾存放等设施和工具容器洗刷消毒、人员更衣盥洗、废弃物暂存容器等卫生设施,并符合《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场所及设施卫生防护指南》的规定。
  第九条 &具有确保食品安全的传统工艺技术或者其他技术,相关工艺技术地方特色明显,技术成熟,在当地有一定的生产加工历史。
  第十条 &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规范,有关原辅材料采购、生产工艺管理、食品安全和卫生管理等均符合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
  第十一条 &食品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使用统一的工作衣帽,并配备具有一定食品安全知识的人员对食品感官、净含量及标签等项目进行检测。
  第十二条 &申请办理食品生产个体户营业执照后,窗口人员将小作坊备案有关要求告知业主,限期三个月内申请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以申请延期),并将信息录入巡查系统,通知巡查人员安排巡查;业主应承诺及时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备案,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食品监督部门提供下列资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和个体户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生产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及示意图;
  (四)产品名称、配方和标签;
  (五)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原辅材料采购、生产工艺管理、产品质量检验、安全卫生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七)申请人有关保证所生产加工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承诺书。
  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对生产食品有其他要求的,应当符合该要求。
  第十三条 &县(市、区)质量监督部门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资料齐全依法予以受理。
  第十四条 根据申请资料审核情况,于20个工作日内安排并完成现场审核,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现场审核由行政监管工作人员负责,人数不得少于2名,至少要有1名乡镇食品安全协管员,可邀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第十五条 经审核,生产条件符合要求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出登记备案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登记备案决定书》,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核发《温州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备案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作出不予全市备案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不予登记备案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负责登记备案的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本制度所附式样制作登记备案通知书,并统一编号。
  温( )小作坊食备字〔 〕第 *** 号
  发证顺序号(四位数)
  年代号:如2015
  县(市、区)简称:如乐清市填写&乐&
  第十七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将营业执照和质量安全承诺书等悬挂在食品小作坊内醒目位置。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在发生变更后30日内向原核发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一)食品小作坊名称发生变化的;
  (二)生产地址发生变化的;
  (三)开办者或负责人发生变化的;
  (四)生产场所布局发生变化的。
  第十九条 &登记备案通知书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3个月前,需继续从业的,应当提出换发申请;准予备案的,备案通知书编号不变。
  第二十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申请注销、登记备案通知书有效期满未申请以及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依法被终止的,依法注销其登记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取消登记备案,并通报小作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
  (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能持续保持必备环境卫生条件的;
  (二)有严重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三)有严重食品安全隐患导致食品安全事件的;
  (四)多次被责令整改无效的。
  第二十二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的食品按&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应附有标签,标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备案编号、产品名称、配料、生产者、生产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基本信息,以及标注&小作坊食品&中文标志。标注的内容应当清晰、易于识别。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并建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档案,每季度向社会公布本区域内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备案名单。
  第二十四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违反本制度的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和&实施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所在地县(市、区)市场监督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实施办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温州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负面清单目录(征求意见稿)
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
食用植物油、食用油脂制品、食用动物油脂
行业标准高,小作坊不具备基本安全保障,生产设施、设备简陋、落后,生产工艺流程缺乏规范,生产过程可控性差,小作坊普遍没有配备基本的检验设备,不具备自检能力,无法开展原料进厂、产品出厂检验工作,并且有地沟油的情况还一直存在,是高风险产品。
酱油、食醋、味精、鸡精调味料、酱类、调味料产品
日常使用量大面广,需要达到QS生产标准,小作坊生产不规范,且有关酱油类以长期暴晒为调制手段,对卫生以及食用安全尤为重要。
肉及肉制品
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发酵肉制品等肉制品属&平安浙江&建设限制小作坊生产类,而且属于高风险食品。
生产标准高,小作坊难以达标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里明确禁止的类别
冰淇淋、冰条对添加剂使用比较泛滥
生产、存储设备要求高,生产环境要求严
薯类和膨化食品
行业标准高,小作坊不具备基本安全保障,生产设施、设备简陋、落后,生产工艺流程缺乏规范,生产过程可控性差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里明确禁止的类别
产业政策限制类,高风险食品
小作坊容易用腐烂水果和边角料,环境卫生、添加剂使用不符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里明确禁止的类别。
特殊膳食食品
专供幼儿、老年人、病人、孕产妇等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食品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里明确禁止的类别
注:类别参照生产许可28大类进行分类。
市场监督&食品生产加工&备案管理&登记&小作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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