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欠银行欠信用卡被银行起诉2千多几个月了,现在被以诈骗的名义告上法院。请问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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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北京朝阳频道
  【案情】
  一、被告人游某某于2004年12月至2011年4月间,持其办理的广东发展银行信用卡,在本市朝阳区等地以刷卡、提现方式支取人民币710 347.01元,还款人民币696 569元,透支本金为人民币13 778.01元,经银行多次催缴,逾期3个月仍未归还。透支本息案发后已还清。
  二、被告人游某某于2004年12月至2010年9月间和2009年11月至2010年11月间,分别持其办理的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在本市以刷卡消费方式支取人民币共计733 389.12元,还款共计人民币721 116.79元,透支本金为人民币12 272.33元。现卡号为6222******353的信用卡透支本息已还清,卡号为4518******229的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10 503.26元尚未归还。
  三、被告人游某某于2005年9月至2011年6月间,持其办理的交通银行信用卡,在本市以刷卡消费、提现等方式共支取人民币1 892 219.66元,还款人民币1 871 873.51元,透支本金为人民币20 346.15元。透支本金现已偿还。被告人游某某后被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坦白交代了公安机关尚不掌握的本案第二、三起作案事实。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游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且数额巨大,提请法院予以惩处。
  被告人游某某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其信用卡诈骗罪的数额有误,其信用卡诈骗罪应认定为数额较大。被告人游某某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对被告人游某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不持异议,但公诉机关认定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本金数额有误;2、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三起犯罪事实,中国工商银行已向西城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已调解结案,不应再作为刑事犯罪予以追诉;3、被告人游某某在公安机关及当庭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赔了信用卡上的欠款,且其无法还款系因家属患病、经济困难所致,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焦点】
  被告人游某某恶意透支信用卡的金额应如何计算?
  【要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游某某法制观念淡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游某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罪名成立,惟指控其涉案金额巨大及实施了起诉书认定的第二起犯罪事实有误,本院依法予以更正。鉴于被告人游某某到案后坦白交代了公安机关尚不掌握的犯罪事实,在公安机关及当庭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退赔了大部分欠款,且系初犯,故本院对其所犯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关于起诉书指控的第三起事实不宜作为刑事案件追诉的意见,本院认为刑法惩处信用卡诈骗行为的目的在于维护正常的社会金融秩序,中国工商银行对被告人游某某银行卡欠款提起民事诉讼,并不影响公诉机关在其构成犯罪的情况下进行追诉,故本院对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之其他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被告人游某某的犯罪所得依法应予追缴并发还被害单位。在案物品一并处理。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游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游某某人民币一万零五百零三元二角六分,发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三、在案之广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一张、交通银行信用卡一张、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三张、中国银行信用卡一张,予以没收;在案之广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一张,招商银行信用卡一张,退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评析】
  对于被告人游某某恶意透支信用卡的金额应如何计算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恶意透支信用卡的金额应按照银行报案材料上提供的“本金”金额计算,另一种意见认为恶意透支的金额应按照被告人在案发期间内持该银行卡消费的金额与还款金额的差额来计算,即:消费金额—还款金额=透支金额。
  两种计算方式存在差异的原因主要在于信用卡持卡人还款时,是将其还款视为全部用于偿还借款本金,还是部分用于偿还复利等费用,部分用于偿还本金。依第一种意见计算,银行在收到还款人还款时,如果持卡人账户内有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项目,则持卡人的还款中会有部分用于偿还复利等费用,部分用于偿还本金。而依第二种意见计算,持卡人还款则全部用于偿还所欠银行的本金。因此,依第二种意见计算出的金额一般少于依第一种意见计算出的金额。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符合司法解释制定的本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并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笔者认为对于《解释》的该项规定应做严格解释,既不允许在恶意透支金额的计算中直接加入复利、手续费、滞纳金等,也不允许复利、手续费、滞纳金等影响到恶意透支金额的计算。若按照银行报案材料上提供的金额认定,则相当于将持卡人的部分还款用于折抵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费用,由此计算出的恶意透支金额减少了持卡人偿还本金的数量,相当于间接的将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费用考虑到恶意透支金额中,加重了对被告人的处罚,也违背了《解释》制定的本意。
  2、符合刑法谦抑性的特点。刑法作为国家最为严厉的法律规定,其打击界限应该是内缩的,而不是外张的。信用卡实际上是银行与公民个人之间形成的一种借贷法律关系,本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只有对于一些恶性较大、严重扰乱社会金融秩序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打击的范畴。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行为造成银行最直接的损失就是其借款的本金,即在案发时间内的实际借款额与实际还款额的差额,至于复利、手续费、滞纳金等收益或管理性费用,则应由民事法进行调整,否则容易导致刑法打击范围的不当扩大。
  3、符合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当前,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信用卡的使用日渐普遍,产生的纠纷也日益增多,若按照第一种意见计算恶意透支金额,可能会导致对被告人量刑畸重。以本案为例,本案中,被告人游某某在案发前曾向银行有过还款,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恶意透支金额达十二万余元,属于数额巨大,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人将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而法庭按照第二种意见计算的透支金额仅为四万余元,属于数额较大。最终,法庭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
  4、银行并不丧失民事救济途径。刑法惩处信用卡诈骗行为系基于其妨害了正常的社会金融秩序。即使法院对被告人作出了刑事判决,也并不妨碍银行基于与被告人之间的合同关系,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途径向被告人主张利息、滞纳金、手续费等费用。因此,银行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获得有效的维护,依照第二种意见进行处理,也不会导致银行的合法权益保护无门。
  综上,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是正确的。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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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没有这个权利,他们最多到法院起诉您,等法院给您传票。传票到的时候你一定想办法不接,就说你早就搬走了,送信的也不认识你。法院传票找不到人,银行只能登报找你,6个月你还没理他们,他们才能起诉你。他们起诉你后你要找个借口,说我应该这个法院管辖而不是银行起诉的哪家,这叫打官司先打管辖异议。等法院驳回你的理由了,你再在最后一天对驳回你管辖异议表示异议,到上一级法院继续管辖异议。你看等开庭都要一年多,到法院强制执行至少3年,银行要不怕麻烦就来。但就你这2000块,银行才不这么傻呢,顶多打几个恐吓。不过还是建议你还钱,必定有借有还再借不难吗。
回答者:g***3 |
一般银行的信用卡烂帐都是比较小的数额.
七万或以上的属于比较大额的了,这几年内银行不会做烂帐处理,肯定会对你提起诉讼.可以已信用卡诈骗罪提起诉讼,因为你的欠款行为不属于诈骗,但你明知欠款的前提下,更换你的住址,换,以逃避你所欠下的债务,这就有可能会提起刑事诉讼.所以你可以不换号码以及住址,反正是没钱还,你告我也只是经济纠纷,慢慢还你就是了.
回答者:g***2 |
你这个问题先搞清楚银行要起诉你,是以什么名义起诉你?
可以肯定的说银行会以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恶意透支罪名来起诉你.如果罪名成立,你要面临的是5年以下的监禁和20万以下的罚款.
那么再来搞清楚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恶意透支罪名的构成条件有哪几条,你是不是都符合了这几条罪名成立的要件.
首先是透支金额大于人民币5000元,这条你已经符合了.事实无法改变.
其次是经银行多次催讨,以逃逸或者躲藏的方式来逃避还款或者根本无力还款.就你目前的情形来说,第二条你也符合了.
但是要改变你的被动局面,你只能在第二条当中寻求转机,那么你应该怎么做呢?
建议你现在给银行通过挂号信或者快递的方式去一份保证还款的书面保函,该保函你个人保留复印件,将原件寄给银行,并且保留寄信凭证,这点非常重要,用来证明你没有躲藏或者逃逸来逃避还款.
接下来无论如何先借2000元归还银行,用来证明你有能力还款.
这样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恶意透支罪名的构成条件和你的情况就不符合了,银行就暂时不能起诉你了.
但是这也只是拖延时间的办法,最后你还是要还钱的,但是不要去相信银行什么利息和罚款的鬼话,那都是写在合同上吓人的,你真的没有能力还钱了,能把本金还上,银行就开心的好笑死了,后面的事情都可以和银行商量解决的.
以后要当心了,没有能力还钱的话就不要花这么多,过日子嘛量入为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按照我告诉你的去做.
先用快递或者挂号信寄还款保函给银行,保留好寄信凭证,这个证据很重要,证明你没有逃逸.
你现在有10000块的话,也不要一次性还掉,每个月还2000.
这么做的好处是,
第一证明你在持续还款.
第二可以拖延五个月的时间让你去凑齐剩下要还的10000块.
这样一来,你即没有逃逸又在持续还款,银行就不能以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恶意透支罪名来起诉你了.
基本上,你这个情况把本金还掉银行就不会再为了罚款和利息来为难你了.
也不要听银行什么五天不五天的威胁,银行又不是法院.但是钱还是要还的.
回答者:g***3 |
银行只认信用卡的主人,要求主人赔偿。至于追究他弟弟的法律责任,那要你朋友另案起诉。不过要取证比较难。
回答者:g***0 |
不用理他,那是吓你的,说要报案的那个也不是银行,而是催讨公司的人,银行之前肯定有给你打过让你还钱,结果你没还,所以银行才会把你的资料丢给催讨公司让他们向你追债,这种事情一般是不会报案的,基本上都是先给你寄律师函,然后如果再过几个月你如果还不还钱他们才会向法院起诉你,不关公安局鸟事,给你个建议,主动给银行打,说得可怜一点,比如什么钱被无良女友卷跑了,失业了穷困潦倒了什么的,但是一定要说明,这个钱是一定会还的,只是希望可以分期来还,博取银行一点同情,这样压力会小很多。或者直接跟家里说清,请家里帮忙还,以后领了工资再一点一点还。
不过建议你还是选第二种,因为家里人毕竟比较好说话,让银行给你分期的话估计也就半年顶天了,而且这半年内的滞纳金利息什么的也是要照算的。
回答者:g***9 |
您目前处于未登录状态今日律师风向标:
你好,我信用卡欠款几个月,中间有还过,现在客服那边说告我诈骗,请问起诉到开庭中间是多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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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区
你好,及时还款
你好,需要尽快的还款。
您好,及时还款
你好,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建议你积极还款,或者与银行协商还款计划。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你好,一般几个月不等。.
你好:信用卡透支不还的三大后果:一催缴
催缴是指在你在银行规定的最后还款日未将还款金额存入信用卡帐户银行会通过各种手段向你发起还款的催促催缴一般常见的有电话催缴和信笺催缴. 二逾期记录
如果你未能在银行给你规定的最后还款日将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存入信用卡银行会算你信用卡逾期信用卡逾期会被计入个人征信系统形成信用污点所有银行的逾期记录都是共享的所以如果你在一个银行连续有逾期的话也别指望别的银行会给你信用卡用了包括以后申请房贷车贷等都将遭到拒绝 .
三法律处罚
信用卡逾期不还情节严重或者金额重大的将会构成信用卡诈骗等犯罪行为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信用卡诈骗行为包括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恶意透支的。
您好,如被起诉您可以委托律师积极应诉,为您辩论,如您认为利息不合理或过高等,可通过诉讼方式减低相关利息等,最大程度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普通程序6个月,简易程序3个月,详情可电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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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2月4日公布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 11:17:14
“用公开促公正 建设核心价值”主题教育活动
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1.李某强合同诈骗案
2.曾某某、余某某、陈某某诈骗案
3.刘玉珊等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4.梁建成诈骗案
5.张峰信用卡诈骗案
6.朱效明合同诈骗、信用卡诈骗案
7.张某信用卡诈骗案
8.黄彩梅诈骗案
9.黄炳光诈骗案
10.黄繁明、李正松、梁武经、李光满诈骗案
11.林统灼诈骗案
一、李某强合同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日,曲靖市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某生以该公司的名义与以昆明某公司名义从事业务的被告人李某强电话约定购买钢材后,夏某生按李某强的要求于同月20日从个人银行卡转账21万余元存入李某强个人银行卡账户,李某强收受货款后逃匿柬埔寨。李某强归案后赔偿全部货款和经济损失费3万元并取得谅解。
(二)裁判结果
鉴于李某强能如实供述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强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典型的合同诈骗案。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利用签订合同骗取钱财的案件大有愈演愈烈之势,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权,扰乱了市场秩序,而且与经济纠纷极难区分与识别,因而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热点问题。
二、曾某某、余某某、陈某某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日,被告人曾某某在其家中摔伤腰部,因其未购买医疗保险,遂与其丈夫余某某商量冒用陈某某名义住院治疗,以骗取新农合医疗报销补偿款。陈某某在得知该情况后,仍将新农合医疗保险手续交给余某某,用于办理新农合报销手续。后曾某某于日至10月8日在古蔺县中医院住院治疗,骗得新农合医疗报销补偿款28402.2元。案发后,曾某某、余某某将赃款全部退还。
(二)裁判结果
日,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一、被告人曾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二、被告人余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三、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提出抗诉。该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三被告人共谋由曾某某冒用陈某某的名义住院治疗报销医疗费,骗取新农合医疗保险资金,致使公共财产受到损失,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本案的示范意义:三被告人合谋侵吞新农合资金,最终落得退赃判刑又被处罚金的可悲下场,引导人们树立骗取新农合资金非小事的观念,给那些因法制观念淡薄、企图以身试法的人们敲响一记警钟,共同维护新农合资金的安全,让广大农民真正成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受益者。
三、刘玉珊等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一)基本案情
刘玉珊是云南玉灵宝之堂珠宝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11年3月、5月、7月,刘玉珊先后在泸州、南充、遂宁等地成立宝之堂分公司,组织杨友洪、相彦吉、李仝、侯明亮、刘少龙等人,以开展玉器戴养业务为名,以高额回报“劳务费”为诱饵,以聘请部分人缘好有一定宣传号召能力的客户为“理财顾问”进行宣传等手段,并通过虚构翡翠戴养养生增值、公司资金雄厚、投资有保障无风险等假象,鼓动社会不特定人员,特别是中老年人积极缴纳资金。至案发共吸收资金人民币6242.68万元,扣除期间已返还“劳务费”和退合同款,尚欠集资款项人民币万元。刘玉珊等人将绝大部分资金用于还贷款、放高利贷、公司员工高额提成、公司日常开支运转、寻宝被骗等,致使大部份资金无法追回,不能返还,且公司无正常投资性盈利收入。案发后,遂宁、南充、泸州等地有2060人分别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先后追回赃款人民币1371万元。
(二)裁判结果
遂宁市中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玉珊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杨友洪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被告人侯明亮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被告人相彦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被告人李仝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刘少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对于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和扣押在案的涉案财物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被告人刘玉珊、杨友洪、相彦吉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高院二审维持了遂宁中院的一审判决。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社会财富的规模增大和正规金融的服务局限叠加影响,使民间融资的体量显著增加。而随着民间融资市场迅速活跃的,还有以非法集资等为代表的金融违法犯罪活动。
本案即是较为典型的非法集资类刑事案件,涉案金额大,达到6000多万元;受害人数多,涉及遂宁、南充、泸州多地数千人;该案吸收的大部分资金难以追回,造成的经济损失特别巨大,达4000余万元。由于受骗参与非法集资的以四十至六十岁年龄段中老年人居多,许多人毕生的积蓄一夜化为乌有,生活陷入困顿,引发受害群众集体上访,对遂宁、南充、泸州等地社会稳定造成极大危害。司法机关依法对刘玉珊等人的非法集资犯罪行为进行了严惩,为被害群众追回了部分损失。本案对于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加大对非法集资的日常监管力度,加强对集资诈骗行为的社会舆论宣传引导,增强人民群众投资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维护金融管理秩序和保障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发布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较为明确地列举了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4个条件和11种行为,列举了构成集资诈骗罪的11种行为和8种情形,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帮助普通大众甄别非法集资行为。然而,社会法治意识淡漠、民众风险识别能力不足为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
加强法治宣传、执法监管和司法保障,以形成社会对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的围剿,是解决当前民间融资乱象的重要途径。希望通过对本案的镜鉴,有助于形成对非法集资的法治高压,和全社会参与的立体化防控体系建设。
四、梁建成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0年三四月期间,被告人梁建成以邀约被害人李鑫入股湖南省会同电力公司下属会靖股份公司为由,先后三次向被害人李鑫共计收取人民币100 000元入股股金,并承诺高利回报,之后被告人交给被害人一张内容为“今收到会同县安全监督局蒋秩标入股湖南省会同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会靖股份公司股金壹拾万元整(100 000.00)”的收条,该收条落款的收款人为王晓君,时间为日。被告人梁建成收取被害人100 000元股金后,并未将该100 000元入股会靖股份公司,而是将钱转借他人从中获取利息。经查证,湖南省会同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自1999年6月股份制改造以来未曾设立过“湖南省会同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会靖股份公司”。被告人梁建成交给李鑫的收条也并非湖南省会同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王小(晓)君所书写,系被告人梁建成所伪造。
(二)裁判结果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梁建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宣判后,被告人梁建成提起上诉。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梁建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民事经济纠纷与诈骗罪最大的区别在于:1、是否虚构事实;2、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案被告人梁建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构成诈骗罪,其与被害人之间不是民事经济关系。在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经济纠纷也呈逐年递增的趋势,一方面我们应该脚踏实地,不要贪图小便宜,以免上当受骗,另一方面我们应当懂得“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的道理,要争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公民,为社会的进步贡献自己的微薄之力。
五、张峰信用卡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08年7月,被告人张峰以其本人名义向中国工商银行怀化湖景支行申领了一张卡号为5860的湖南公务员信用卡。日至26日期间共透支本金20 000元。被告人张峰在透支超过规定期限后,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仍旧拒不归还上述款项。截止至日共欠银行本息91 423.52元。案发后,截止日张峰已陆续全部偿还透支款息共计102 029.66元。
(二)裁判结果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张峰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在二审宣告前,张峰已经偿还信用卡透支所欠全部本金和利息,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对张峰免予刑事处罚。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峰犯信用卡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三)典型意义
信用卡透支实属常见现象,但如果超过规定期限、经银行两次催收后三个月内仍未归还,在刑法上被视为恶意透支,故意更改银行预留电话,逃避银行催收则被认定为具有法非占用的目的。本案的被告人张峰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达到数额较大,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所以,保持良好的个人诚信,是使用信用卡的关键。
六、朱效明合同诈骗、信用卡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1年至2013年,被告人朱效明以“朱军”名义办理身份证,利用该虚假身份注册成立“商丘腾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经营该公司期间,朱效明以朱军名义采取签订合同,出具欠条等方法,骗取郁殿强、李伟等人材料款、工程款共505885元。朱效明骗取款后逃匿。
日、8月10日,朱效明利用虚假的身份证、行车证,房产证等证件,在夏邑县农业银行、夏邑县邮政储蓄银行办理了信用卡,分别透支元、99992.89元。至案发时,经发卡银行催要,上述透支款未归还。
(二)裁判结果
河南省夏邑县法院判决:一、被告人朱效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00元。二、责令被告人朱效明退赔所骗取被害人的财产。
(三)典型意义
本案朱效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签订合同,出具欠条等方法,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预付款后逃匿。朱效明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超过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恶意透支,是典型违反社会诚信的行为,对此类行为予以严惩,才能起到维护社会诚信、人民群众和谐生产生活的警示教育作用。
七、张某信用卡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5月份,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事先预谋后,以虚假身份在上海某超市有限公司中山公园店应聘工作。其利用担任该超市收银员的身份趁顾客刷卡时利用读卡器盗取顾客的银行卡信息并偷记密码,并在广州利用盗取的信息制成伪卡。日、19日,被告人张某使用其中一张利用盗取受害人朱某某银行卡信息制作伪造的银行卡在陕西华阴市取现金3.5万元。当月20日晚,被告人张某使用另外一张利用盗取被害人篠崎某某(日本籍)银行卡信息制作伪造的银行卡在中国银行安阳市文明大道支行取现金2万元,另转款4万元至张某所控制的银行卡上,随后张某又从其所控制的该银行卡上取走现金2万元。当张某在另一家中国银行准备再次取钱时被抓获,从其身上搜出现金71200元、银行卡8张、不同姓名的身份证7张、口罩4个、帽子1个。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赃款71200元,退还受害人朱某某31200元,退还篠崎某某40000元。另查明,张某因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日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日刑满释放。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属于伪造信用卡并使用的情形,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处罚。
(二)裁判结果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作出(2014)龙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张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责令被告人张某退赔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3800元,退赔被害人篠崎某某人民币20000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张某信用卡诈骗案是一起将盗取的信用卡信息进行复制,再利用复制的伪卡盗取现金的信用卡诈骗案,是近年来信用卡诈骗案中出现的新型作案手段。该案例明确了盗窃信用卡信息又复制伪卡,使用伪卡盗取现金的行为,应按照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一方面给人们提供了高效便捷的生产生活方式,另一方面也给一些犯罪分子利用信息技术实施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该案例既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严惩利用信息技术实施犯罪的决心,同时也提醒人们要提高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意识,维护好个人信息安全,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八、黄彩梅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10月期间,被告人黄彩梅通过潘亚五(小名“小小”、“巧巧“)介绍与河南籍男子被害人王志帅相亲认识。之后王志帅父子提出到被告人黄彩梅家看望其母亲,被告人黄彩梅以当地风俗要给老人红包为由让王志帅打一个装有1 360元的红包,王志帅打好红包后即交给被告人黄彩梅。日,被告人黄彩梅答应嫁给王志帅,但提出要彩礼38 000元,王志帅及其父亲王文玉表示同意后即由王文玉在田林县邮政储蓄银行以转账的方式将38 000元转入被告人黄彩梅于当天开设的账号为0096865邮政储蓄银行卡。得钱后,被告人黄彩梅以各种理由推诿并拒绝与被害人王志帅父子见面、拒接王志帅电话。日,被告人黄彩梅又通过媒婆梁玉梅介绍认识河南籍男子被害人王永安。同月7日前后以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王永安人民币共计31 000元。得钱后,被告人黄彩梅以各种理由推诿并拒接王永安电话。上述诈骗所得,被告人黄彩梅均事后存入其持有的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户的户名为谢雪、账号2076417银行卡内。案发后,公安机关将上述卡内的存款予以冻结,于日发还被害人王永安31 000元、次日发还被害人王志帅39 360元。综上,被告人黄彩梅实施诈骗二起,骗取被害人共70 360元。
(二)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彩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和被害人结婚为由,向被害人索要聘礼共计人民币70 36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黄彩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且有年幼婴儿需其抚养、照顾,其诈骗所得亦已全部退还被害人,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被告人黄彩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黄彩梅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三)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以婚为媒诈骗他人财物的案例,这一类型的案件主要发生在农村地区,诈骗对象多为外地人,通过所谓“熟人”介绍进行诈骗,多是以虚构收取彩礼钱的少数民族地区婚嫁风俗为由向男方骗取数额较大的礼金,诈骗成功后立即消失或者断绝联系。本案中,被告人黄彩梅以和被害人结婚为由,向两名被害人索要聘礼共计人民币70 360元,数额巨大,导致被骗者人财两空,经济陷入困难,心理受到极大伤害。但考虑到被告人黄彩梅案发后能够全部退还诈骗所得,且有年幼婴儿需其抚养、照顾,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九、黄炳光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日,被告人黄炳光明知自己没有生病住院的情况,而将本人在广东省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住院疾病证明书、住院费用明细清单、住院收费收据、出院记录等虚假住院材料交给其妻子张寿金,并让张寿金到天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上映经办点申报新农合住院医药费用总额49 322.05元。日,黄炳光获得住院医药费补偿金额37 308.9元。经核实,黄炳光住院发票、疾病证明书、出院记录、费用明细清单等住院材料均不是广东省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出具。
(二)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天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炳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37 308.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炳光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炳光归案后能如实坦白罪行,并能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炳光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黄炳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黄柄光不服一审判决,以一审不认定其系从犯问题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人黄柄光应否认定主从犯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本案中,只有被告人黄柄光的供述中提到其持有的其本人在广东省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的虚假住院材料系黄立国所提供,但无其他证据与之印证,况且黄立国外出务工,至今去向不明,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黄炳光持有的其在广东省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的虚假住院材料系黄立国所提供,与黄炳光存在共同犯罪的事实,本案不宜认定主从犯。因此,连共同犯罪事实是否存在问题都无法认定,更谈不上认定主从犯问题。
十、黄繁明、李正松、梁武经、李光满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5月至2014年8月,被告人黄繁明、李正松、梁武经、李光满事前通谋分工后,由被告人李正松充当从外地来高价收购手机的老板,被告人李光满充当老板司机(李光满不参与时,李正松自己驾车),被告人黄繁明充当认识手机销售老板,被告人梁武经充当手机销售老板的弟弟,然后,四被告人分乘两辆车上路,寻找作案目标。当出现目标时,被告人李正松和李光满以找某人为由骗受害人上车带路,被告人李正松对受害人谎称自己是外地来高价收购手机的老板,并将受害人已经上钩的信息,通过手机告知被告人黄繁明、梁武经,以便被告人黄繁明、梁武经设好骗局。途中,被告人黄繁明在路边出现时,被告人李正松便假装问被告人黄繁明是否认识有手机出售的某人,被告人黄繁明谎称认识某人并表示愿意带去找人。当到了他们已经设好的地点时,被告人李正松谎称因为不是做正当生意的,不便与手机销售老板见面,便下车等候,故意让被告人李光满搭载受害人与被告人黄繁明一起去找手机销售老板。当被告人梁武经出现时,被告人黄繁明便假装问充当手机出售老板弟弟的被告人梁武经,说有外地老板来收购手机,被告人梁武经谎称是某人的弟弟,可以自己作主做这笔生意。然后,被告人黄繁明以给收购老板看样机和商谈价钱为名,由被告人李光满载着受害人和被告人黄繁明,在被告人李正松和梁武经之间来回往返,故意让受害人在场听到生意双方给出的价格,让受害人觉得这笔生意有差价可赚,然后设法让受害人出资参与做这笔生意。当骗得受害人钱财时,被告人李正松谎称自己先去取货,让受害人等候通知,借故支开受害人,然后,被告人黄繁明、李正松、梁武经、李光满乘机一起逃离现场。被告人通过上述手段实施诈骗的事实如下:
日,被告人黄繁明、李正松、梁武经、李光满在邕宁至灵山二级公路邕宁区中和路段那良叉路口,骗取受害人施天栋人民币27000元。
日,被告人黄繁明、李正松、梁武经在邕宁区中和乡新安村委会附近的木材厂路口,骗取受害人施本湖11400元。
日,被告人黄繁明、李正松、梁武经、李光满在邕宁区百济乡至钦州市新棠镇县道上,骗取受害人阮大继40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黄繁明因犯诈骗罪于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一万元。于日刑满释放。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正松、梁武经、李光满的家属全部退赔了受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二)裁判结果
南宁市邕宁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繁明、李正松、梁武经、李光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繁明、李正松、梁武经、李光满分工合作,互相配合,积极实施,共同分赃,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繁明曾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繁明、李正松、梁武经多次犯罪,且诈骗七十周岁以上老人二人;被告人李光满参与诈骗七十周岁以上老人一人;均依法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黄繁明、李正松、梁武经、李光满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正松、梁武经、李光满全部退赔了受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受害人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黄繁明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李正松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梁武经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李光满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四千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作案手法较为典型,作案对象大多为中老年人,但却屡屡得手,主要原因是因为中老年人大多有点积蓄,且又爱贪图小利。被告人通过虚构事实的手段,让中老年人认为有利可图而陷入骗子的圈套。本案被告人作案次数多,涉案金额巨大,各被告人有不同的量刑情节,法院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对其各自判处相应的刑罚,符合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
十一、林统灼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4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林统灼在任职东兴市马路镇村镇规划建设站站长期间,利用其工作上的便利,骗取他人的土地使用权证或房产证,并伪造证件的主人以土地或房屋向其抵押借款的协议,虚构有人向其高息抵押借款的事实,欺骗被害人李德隆等人为借款提供资金,其中从李德隆处骗取人民币89.07万元,从腾雄机处骗取人民币17.2万元,从宋金明处骗取人民币20.18万元,从苏组仲处骗取人民币5.12万元。
(二)裁判结果
日,东兴市人民法院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林统灼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林统灼不服一审判决,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林统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有人向其高息抵押借款的事实,欺骗被害人为其借款提供资金,从而骗取被害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诈骗罪判处林统灼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边境贸易的发展壮大,以及走私、跨境赌博等非法活动猖獗,间接地催生了东兴市高利贷市场的发展,很多民间资本为了追逐高回报纷纷进入。而本案中林统灼正是利用受害人这种心理实施了诈骗。本案警醒人们在投资时应选择正规途径,理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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