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某保理公司持有央企的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流程,该保理公司能不能将持有商票到银行贴现或融资?请专业人士详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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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贴现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一、收集基础资料:  保理业务所需资料(买方/卖方):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机构信用代码证、贷款卡、公司简介、公司章程、三年审计报告,近期报表及主要科目明细、验资报告、企业及法人代表征信查询书(稍后提供)、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及高管情况简介、企业经营模式、前五大上下游客户/交易品种及金额、主要银行账户对账单明细(近3个月)、近3个月税单(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银行授信情况明细表、买卖双方贸易合同及发票(1-3张)。&注:卖方需向保理商提供真实有效的买卖双方的商务合同(需有赊销意思的明确表述)和相对应的正规发票。二、评审与批复(公司内部资料略......)三、保理商与卖方签订有追索权的国内保理合同(商票版):  1、保理合同包括了追索权的国内保理的标准定义、保理预付款的最高额度、期限、比例及回款的路径,保理服务费用(利息)的收取的费率及方式。  2、非循环一次性、公开有追索权、全部销售货款转让的保理。  3、有追索权保理业务卖方清单中预付款比例为100%,并盖章。四、与卖方签订商票贴现总协议:  1、签订贴现合同。  2、有效期为一年。五、电子商票通过网银背书转让给保理商(略......)六、发票转让与登记(略......)七、利息收取:  1、预先一次性收取。  2、利息水平视具体项目情况而定。八:放款与托收: 在收取内帐利息后,由资金部和财务部扣除利息放款。 备注:  纸质商业承兑汇票与电子商票的不同之处:纸质商业承兑汇票必须要核票,以核实商票为真实出票人开具,杜绝假票、克隆票、伪造票。需要到出票人的所在办公地签订核票单及付款承诺书,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则无需上门核票。为更有效的使用银行授信额度,建议尽量开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在资金成本上要有所区别。上一篇:下一篇:相关信息承兑汇票该如何贴现(贴现业务分类)
来源:会计网校
作者:会计网校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承兑汇票的贴现行为主要是源于持有人的资金回笼需要。承兑汇票持有人等不到票据到期收回款项,于是将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转让于银行,银行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付给持票人。 这种行为本质上属于企业的融资行为,对银行来说可以算作对企业授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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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汇票的贴现行为主要是源于持有人的资金回笼需要。承兑汇票持有人等不到票据到期收回款项,于是将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转让于银行,银行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付给持票人。
这种行为本质上属于企业的融资行为,对银行来说可以算作对企业授信业务的一部分。贴现的承兑汇票到期,由贴现银行向付款单位收取款项。如汇票到期而付款单位存款不足或无款支付时,按《支付结算办法》规定,银行将承兑汇票退回贴现申请人,并从贴现申请人账户收取已贴现票款,收款单位收到银行特种传票后,可立即向付款单位追索票款。如果申请贴现单位的银行存款余额不足,银行将作逾期贷款处理。
贴现业务分类
目前我国有关票据的贴现业务分为贴现、再贴现和转贴现三类,下面简单来说一下这三者间有什么不同。
作为商业汇票的收款人或被背书人在其需要资金时,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向其开户银行申请贴现。下面我们就来看看承兑汇票贴现应该如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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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债务人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货款,保理如何收款?
即,保理商用电汇购入了应收账款,但是债务人到银行开具承兑汇票给债权人。保理商如何收取银承?
债权人背书给保理商是否合法?
你说的这个情况在实际的国际贸易是常用的,就是采购方通过承兑汇票来支付货款。在保理商介入的初期,他们会就支付方式达成共识,会规避掉可能产生与现有法律冲突,或者可能存在的条约冲突,保理业务本身有个前置过程。所以你说的这种情况,在业务介入的前期,应该都协调好了。
我想问的是,债权方收到承兑背书给保理商,这个背书合规吗,符合票据管理条例吗?
背书是可以的,可以到期向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
按照法律是背书是可以的,但是实际操作是不能提前贴现的,只能等到票据到期后拿到银子
背书出去可以,但是你背书出去了,接手人到银行也贴现不了啊.只好等到期限了.&
我收到银票,再背书用出去可以吧&
按照法律是背书是可以的,但是实际操作是不能提前贴现的,只能等到票据到期后拿到银子
我收到银票,再背书用出去可以吧
按照法律是背书是可以的,但是实际操作是不能提前贴现的,只能等到票据到期后拿到银子
背书出去可以,但是你背书出去了,接手人到银行也贴现不了啊.只好等到期限了.
向鲁律师请教,
所谓不能提前贴现是否指:由于银行贴现要求有真实贸易背景,但保理公司向卖方取得票据时无真实贸易背景,所以不能向银行贴现?
如果无法向银行提前贴现,保理商可否再将此票据背书给其他保理商或金融机构,并以此获得相应对价?这样做是否违反相关法规?
票据的背书,必须有真实的贸易背景,不可能背书给保理商的,可以下游开银承给供应商,然后票据在保理商质押,保理商把货款扣除费用后给到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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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保理业务模式的实务分析
  保理商开展保理业务之前,应对拟受让的应收账款进行审查确权。对应收账款进行审查确权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而且保理商经常囿于信息掌握的不充分,不能发现拟受让应收账款的瑕疵,进而对保理商的利益造成损害。
  根据亚洲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制作的《保理司法案例分析研究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其对2014年1月份以来400多个保理相关的诉讼案件分析,从风险类别划分来看,其中41.6%保理案件是由欺诈风险所致,且报告认为由于数据来源限制,实际欺诈风险占比可能远高于41.6%。从特殊风险项分析,超过29.1%的保理案件中出现了虚假贸易特殊风险项。
  就前述&票据保理&各种业务模式中,有如下疑问:《银行结算办法》规定,签发商业汇票必须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禁止签发无商品交易的汇票。该办法现已失效,但还有很多人认知并没有变更过来。有观点认为,保理企业受让应收账款之后,保理企业成为应收账款新的债权人,但因为保理企业和债务人间无真实的贸易关系,保理企业不可以基于保理关系而非贸易关系取得债务人签发或转让的商票。也即,取得商票必须是基于贸易关系
  根据《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此处真实的交易关系不可狭隘的理解为贸易关系,应包含因保理而产生的各种债权债务关系。保理商受让应收账款,成为新的债权人,债的同一性并没有改变。债务人签发/转让票据的对价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基础合同中已体现。也即原本属于债权人可以接受的票据,现因保理关系,保理商作为新债权人亦可接受票据。
  故,保理商在应收账款尚未支付(包含尚未使用票据支付)时受让应收账款,成为新的债权人,债务人以签发/转让票据作为应收账款回款的一种方式,保理商可以基于保理关系取得债务人签发/转让的票据。
  前述保理商成为新的债权人而自债务人处受让票据,是相当理想的状态。实践中,如下两种情形常出现:
  情形一,已叙作保理业务为暗保理或者虽为明保理,但债务人由于内部管理需要,仍需继续向债权人签发/转让票据。此种情形下,保理商可以事先委托债权人继续向债务人收款,债权人收到款项后,再依约向保理商转付。该情形中,债权人受托受让票据,再依约将受让的票据背书给保理商。债权人受让及转让票据系履行其与保理商之间签订的委托合同。
  情形二,已叙作保理业务为明保理,且通知债务人直接向保理商付款。但由于债务人法律知识欠缺或者其它原因,仍旧向债权人签发/转让票据。此种情形下,由于保理商已成为应收账款的新债权人,债务人只有向保理商清偿才构成有效清偿。因债权人已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债权人取得票据后,构成不当得利。保理商可继续向债务人要求清偿,债务人可主张债权人构成不当得利,应将已受让的票据返还给债务人。该情形中,若保理商、债权人及债务人协商一致,债权人将取得的票据背书转让给保理商,以去除债权人的不当得利并使债务人对保理商构成有效清偿。如此操作,可使三方关系化繁为简,使各方的权利义务恢复至正常状态。
  虽然《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但该条备受学者批判,认为其否定了票据的无因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此作出了一定的纠正。其第14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以票据法第10条、第21条的规定为由,对业经背书转让票据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参见谢怀栻著:《票据法概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10月第1版,第49页)据此,无论上述两种情形的哪一种情形,债权人将取得的票据转让给保理商,应认可票据转让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二终字第134号中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国中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票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对保理公司受让票据予以确认:
  中信保理公司&&以其与安力博发公司签订的&&《保理合同》&&等证据,证明其是基于与安力博发公司、星纪开元公司之间的保理业务关系,分别从安力博发公司、星纪开元公司处背书受让了案涉六张商业承兑汇票,主张行使追索权,要求国中医药公司支付案涉汇票金额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符合票据法的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前文已论述,票据保理产生有其特有的原因,其中相当主要的是保理商希冀借助票据的无因性,以确保其可以按时、足额,且不受应收账款瑕疵等影响而直接获得回款。故保理商在开展保理业务时,更希望在开展保理业务之前,针对该应收账款,债务人已向债权人签发或背书票据。如此,保理合同一经签署,即要求债权人将票据背书给保理商。如保理商受让应收账款A,而债权人转让给保理商的票据非基于应收账款A产生,而是其它应收账款,此种情况下开展的&票据保理&属正常结构,本文不再讨论。
  那么,已使用票据支付的应收账款是否已消灭,是否可以叙作保理,值得讨论。支持该模式的观点认为,虽债务人已使用票据支付,但认为票据就是付款承诺,应收账款仍合法有效的存在。保理商可继续受让应收账款,建立保理法律关系,并要求债权人将已取得的票据背书给保理商。笔者认为如此观点和做法并不合理,分析如下。
  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清偿应收账款,为票据的原因关系。债务人向债权人签发/转让票据,债权人持有票据,为票据关系。票据的原因关系和票据关系是相互独立的。
  已使用票据支付,对于原因关系的债权债务是否消灭,理论界有不同的看法。有认为票据债权成立后,原因债权就消灭了,因而债权人只能行使票据债权,不能行使原因债权。也有认为两种债权并存,债权人可以任意行使一种债权,等到一种债权得到满足后,另一种消灭。还有认为,两种债权并存,债权人应先行使票据债权,如行使票据债权而无效果,可以再行使原因债权。(参见谢怀栻著:《票据法概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10月第1版,第45页)
  票据虽为支付工具,但不是通货,不具有强制通用力,取得票据并不完全等同于取得货币,不获付款之票据常常发生。一般来说,当事人之间无特别约定者,均应推定为&为支付而授受票据&。在此场合,只有将原因关系中债务清偿与票据债务的履行连结在一起,才能保证债权人的利益。&(参见傅鼎生:《票据行为无因性二题》,载《法学》,2005年第12期,第64页)故通说认为,&为支付而授受票据时,原因关系中的债务不因票据授受而消灭,与票据债务同时并存,票据权利实现,原因关系中的债务随之消灭。&(参见刘心稳:《票据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10月修订版,第46页)
  即已使用票据支付的应收账款在法律上并未消灭,和票据权利同时存在。虽然应收账款继续存在,但债权人又不能直接行使,其效力处于暂时的休眠状态。当债权人持有的票据获得承兑付款后,已使用票据支付的应收账款消灭。只有当票据权利经行使仍未获得清偿或票据权利因某种原因不能行使,当事人才可以行使对应收账款的权利。此时,应收账款因未获清偿而复苏。(参见傅鼎生:《票据行为无因性二题》,载《法学》,2005年第12期,第64页)
  根据《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保理是以转让应收账款为前提,保理商提供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四项服务中至少一项服务。尤其是保理商提供融资服务时,保理商的融资款回收要基于从债权人处受让的应收账款的回款。所以保理商受让的应收账款应该是独立的、不受其他法律关系影响的,待应收账款到期,保理商可以直接行使作为债权人的权利,否则保理商的权益就会受到影响。
  已使用票据支付的应收账款,根据上文论述,债权人并不可以直接依据应收账款主张权利,只能先主张票据权利。同理,保理商受让已使用票据支付的应收账款,当然也不可以直接依据受让的应收账款主张权利。当保理商因为持有的票据获得承兑,该承兑款并不是非基于保理对象&&应收账款的回款,而是独立于应收账款的票据法律关系下的回款。保理法律关系项下,保理商并未获得回款,且因为票据已获承兑,保理法律关系项下的应收账款消灭。只有当保理商行使票据权利而被拒绝付款,保理商此时才可以行使其在保理法律关系项下对应收账款的权利。保理商基于保理法律关系获得回款,是有个前提条件的,且非当事人能控制。
  综上,该模式中,保理商受让的应收账款虽是独立存在的,但保理商不可以直接行使其作为对已受让的应收账款的债权人权利,不符合保理法律关系的对应收账款的要求。故已使用票据支付的应收账款非保理法律关系中合格的应收账款。
  在该模式中,保理商受让已使用票据支付的应收账款,并同时要求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将已取得票据背书给保理商,是保理商风险控制的要求,但并不符合票据法律要求。
  已使用票据支付的应收账款(原因关系)和票据本身(票据关系)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非主从关系。债权人向保理商转让应收账款,并不会导致债权人持有的票据必须也得背书给保理商。债权人背书转让或背书质押票据给保理商,其目的并非履行任何支付义务或提供担保。保理商受让该应收账款并支付融资款的目的是获得票据。结合前文的论述,已使用票据支付的应收账款非保理法律关系中合格的应收账款。故,该模式有票据贴现的嫌疑。
  根据《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2号)规定,票据贴现系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银发[号)规定,贴现系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票据贴现只有特定的主体&&金融机构&&才可以开展,而商业保理企业非金融机构。擅自从事票据贴现,为非法行为。
  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588号,2011修订)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票据贴现活动,为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对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和非法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调查认定后,可作出取缔决定,宣布该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活动为非法,责令停止一切业务活动。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虽有观点认为,该行政法规已经与时代不相适应。该行政法规没有被废除,但不应再去适用它审理现在的案件。(参见顾连凤:《非金融机构的票据贴现效力如何认定》,载中国法院网)但截止目前,该行政法规依旧有效。
  故,模式二:先票据,后保理,不符合保理法律关系中对应收账款的基本要求,且该业务有可能被认定为票据贴现。
  理业务是以受让应收账款为前提。对于应收账款的内涵,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商务部发布的《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中对应收账款的定义和前述银监会的定义相同,且其进一步排除&因提供金融服务形成的债权&作为保理项下适格的应收账款。
  虽然国内对应收账款的规定,和《国际保理通则》规定有差异。《国际保理通则》规定,应收账款不包括以信用证(不包括备用信用证)、凭单付现或任何种类的现金交易为基础而产生的,未将因票据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排除在外。但从以上我国现行有效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我国目前法律并不认可,以&因票据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开展保理业务。
  票据保理业务有其自身的优势,但是其模式一定要设计好,否则可能被认定不构成保理法律关系,甚至还可能会违反其他行政、刑法的规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市场上,&先保理,后票据&模式,没有任何法律障碍。&先票据,后保理&模式,不符合保理的法律内涵,同时有可能被认定为票据贴现。保理商不可以直接基于票据应收款叙作保理业务。
  行业研究是对企业开展业务模式尽职调查的基础,完整、客观、真实、完整的了解企业所处行业是进一步强化对企业业务模式理解与分析的前提,也是后续保理业务方案设计及风险评估的重要保障。本篇将着重就开展业务模式尽职调查涉及的行业研究部分进行深度介绍,对行业研究的方法、步骤及侧重点予以归纳总结及分析。
  保理业务尽职调查的主要方向包括以下几大方面:企业主体的基本情况、企业主体的业务模式、企业主体的财务分析、企业主体的法律信用以及保理交易的基础资产。业务模式包括但不限于:主营产品或服务、工艺流程、技术水平、资质要求、生产周期、加工设备、上游原料、下游产品、结算方式、政策环境、行业趋势等。本篇将详细阐述如何进行针对交易对手业务模式的调查。
  保理业务不同于传统信贷业务,是基于传统贸易业务项下交易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而建立起来的金融产品,所以清晰了解企业的业务模式是后续保理业务方案设计及风险评估的重要保障。开展业务模式尽职调查工作的第一步是了解企业的主营产品或服务,初次接触在了解了企业的基本情况之后,首先需要熟悉的就是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为后续的深入调研做准备。在初步了解了产品或服务之后,就需要针对该产品或服务所属的行业开展调查研究。
  行业研究就是通过调研某一行业的市场规模、组成结构、发展趋势等,为充分理解企业的业务模式并对其进行分析提供重要参考依据。如果从纵向时间序列来看,行业研究就是研究行业的过去、现在和未来,也即过去的发展历史、现在的发展状况和未来的发展趋势;如果从横向广度序列来看,行业研究就是研究行业的内部组成结构、外部竞争环境等。行业研究的方法很多,但无外乎都是通过搜集资料、数据分析、归纳总结等步骤实现。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较多,大部分还包括二三级子行业,一般来说企业的产品和服务是属于某一细分行业,所以如果盲目扩大行业的范围开展尽职调查研究,一方面会造成研究方向的偏差,另一方面也会造成研究工作量的增加,却无助于对于企业业务模式的探索和理解。
  本质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而所搜集资料的完整性和完整性就是解决信息不对称的基础。二十一世纪是一个信息爆炸的时代,尤其是互联网的运用使得信息的搜集、数据的获取变得更加便捷。一般所搜集资料的信息或渠道可以分为两大类:基础数据或信息、分析数据或信息。基础数据或信息可以通过国家相关部委机构的网站(例如国家统计局)或行业协会的网站获取,这些数据真实完整、实时更新,且具有较好的连续性。分析数据或信息更多可以通过券商等机构研究报告获取,这些数据是在基础数据或信息的基础上加工整理的结果,往往更具有逻辑性的趋势判断。
  正如前所言,行业研究最终解释的问题就是行业的过去、现在和未来,概括来说:理清行业的历史发展脉络,理解行业发展的周期特点;明确行业目前的构成情况、供需状况、竞争环境;展望行业的发展趋势。
  对于行业发展历史的研究相当重要的是理解行业周期。行业经济周期一般分为增长型行业、防守型行业、周期型行业,而任何单一行业都包括四个发展阶段:导入期、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通过行业研究,将目标行业对号入座,可以在相当大程度上避免在错误的时点以错误的方式进入某一行业。
  对于行业发展现状的研究主要包括:产业链分析、市场容量、供求关系、竞争环境、技术特点、商业模式、政策监管。
  链是指一种产品由原材料采购、生产制造、运输、销售等活动最终到达终端消费者手中的各个环节的总和。产业链一般分为上游、中游、下游,上游更接近资源端,下游更接近市场端,每阶段所产生的经济附加值也不尽相同。
  市场容量也就是市场的规模大小,俗话说蛋糕的大小决定了吃蛋糕的人能够分到多少,在一个市场容量足够大、增长速度足够快的行业中,任何一家企业的发展空间都是相当可观的。
  供求关系是经济学的基础,供求平衡情况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产品的价格波动趋势,正如近两年国内推行的供给侧改革,其通过对供求关系的调整,解决部分行业产能过剩、产品价格低迷、企业盈利水平薄弱的问题
  竞争环境从经济特征来说,一般可以分为完全垄断、寡头垄断、垄断竞争、完全竞争,可以根据行业内的企业数量、规模大小、产品价格走势、进入退出壁垒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对于竞争环境的研究,还应包括对于行业内具有代表性特点的企业的研究,通过对标寻找不同和差距。
  技术特点是驱动一个行业发展的核心要素,在某种程度上也是行业的一种壁垒,技术能够推动一个行业迅猛发展,也可以将一个行业送入深渊。研究行业技术的特点,掌握行业技术的发展方向,能够更加有助于对对标企业的未来发展趋势的判断。
  商业模式是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的部门之间、企业与顾客之间、企业与渠道之间存在的各种各样的交易关系和连结方式,也就是我们通常理解的生产方式、销售渠道、收入结构、成本构成等。
  政策监管是对于一个行业相当宏观的影响,任何一个行业的发展过程中,政策监管的变化都有可能对行业产生颠覆性的影响。例如中国对于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越来越深,环保政策的收紧将导致众多上游行业出现变革。
  对于行业未来的展望是基于对于行业历史的理解和行业现状的分析所得出的结论性成果,其解决的问题就是行业将如何发展,包括短期的变革和长期的趋势,行业内的何种企业将以何种状态得以生存。
  行业研究是对企业开展业务模式尽职调查的基础,只有深刻理解了所处的行业,才能对标企业的业务模式。行业研究是宏观的分析,业务模式是微观的探索,只有在宏观分析的基础上,才能寻找出一条有效的微观探索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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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之家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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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理】商票市场现状堪忧,发展仍需努力》 精选一原标题:【商业保理】商票市场现状堪忧,发展仍需努力近年来,商业承兑汇票(以下简称商票)无疑成了票据市场的热门话题,商业银行、票据中介和金融市场上的投资者都纷纷布局商票业务。商票毋庸置疑前景广阔,但发展现状堪忧,各方似乎陷入心有余而力不足的困境,我国商票业务发展的出路在哪?本文全面介绍国内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发展的情况,供读者参考。发展我国商业承兑汇票的重大作用(一)商业承兑汇票是什么商票是指由购货方承兑,约定在未来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销货方的商业汇票。其具有权利义务明确、约期付款、可转让贴现等特点。由于商业承兑汇票的签发主体往往是信用资质优良的大企业,流转后手持的则是众多的中小企业,因此在宏观政策紧缩背景下,这种债务工具可以为陷入融资困境的诸多中小企业提供一种选择。(二)商业承兑汇票与银行承兑汇票不同点虽然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银票)同属于商业汇票,但与其不同,商票并不由银行信用产生,而是由购货方的商业信用产生的,是依托于购货方的商业信用,直接向销货方进行延期付款的方式。因此,商票的手续简便,无需在银行柜台办理出票,也无需向银行缴纳手续费及保证金。对需要融资的企业来说,商是一种简便且节约资金成本的融资方式。商票是以企业的商业信用为基础,相对于银行信用其信用等级还是稍弱一些,许多商业银行担心在商票到期时企业不能兑付而形成的新的不良资产。因而在商业银行里商票相对于银票办理贴现业务准入门槛较高,办理商票业务受到客户的授信额度、信用等级、审批流程、银行可贴资金等因素的限制,商业银行仅认可在已经其自身银行系统内建立信贷关系且信用评价等级较高的企业,并有限度地给予企业商票的机会。同时,在办理商票贴现业务时,商业银行比照其发放流动资金贷款要求,审批严格、业务手续繁琐,影响了持票企业融通资金的需求。(三)发展我国商业承兑汇票的重大作用1、对企业、商业银行及各投资主体的作用企业使用商票,不仅可以延迟其支付货款的时间,降低资金的流动性风险,还能节约资金使用的费用,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通过发展以真实商品交易为背景的商票,促进资金向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企业流通,增加企业活力,从而活跃商品市场交易。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发展商业承兑汇票业务,既是服务客户的市场需求,也是主动创利的好工具,常见主要有商票保贴、商票贴现、商票衍生品的投资业务。商票保贴业务可以有效缓解银行信贷规模紧张,而对企业提供服务,提高企业对银行的粘性,同时通过洽谈可以获得一定存款保证金。商票贴现因价格较高,银行可以获得远比银票收益高的资产,且这种资产类标准化,易于流转和创新。商票结合其他业务品种,可以为企业提供一系列的综合服务,提升银行服务能力。当前各投资主体如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与商业银行合作开展票据创新业务,可以为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带来很多收益高风险低的投资产品,丰富了金融市场投资主体的投资品种,如商票ABS,商票资管计划等。2、促进我国商业信用发展,完善市场经济环境商票作为一种有价证券,对收款人而言是一种债券凭证,对付款人而言是一种债务凭证,所有票据当事人都必须依法行使票据权利,依法履行票据责任。相对银票,运用商票对企业的信用等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家企业诚信守信,其签发的商票在市场上就会被广泛接受。商票的发展使得企业依赖商业信用,促进企业规范信用行为,建立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对于市场主体增强信用观念和完善社会信用制度都将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3、相对增发货币而言,能更有效促进我国GDP增长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宏观经济领域一个典型现象是M2/GDP的不断上升,从1978年末的0.32到2016年末的2.08,GDP的增长速度远低于货币供给增长速度,货币供给量的增长拉动效益边际递减。即使如此,在货币信贷增速和高杠杆率的背景下,由于金融体系不能将其集中的资金有效配置到实体经济,社会各界还是不断发出进一步放松货币政策的呼声。在此背景下,多用票据、少发货币可作为有效对策,缓解当下经济困境。央行应将M2增幅下调至10%以内,尽快缩小存贷利差。以多用票据,少发货币的创新理念,引导企业广泛运用电子商业汇票,盘活企业应收账款,加速货币资金周转,才能从根本上真正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解决融资难问题。发展电子票据尤其是电子商票是货币供给侧改革的重大举措,商业汇票具有支付工具和信用工具的综合功能,以上下游关系密切的产业链龙头企业或集团企业为重点,作为应收、应付款工具,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使用电票。进一步普及电票账户,推广电票直接支付功能,从而实现零成本融资,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促进GDP健康快速增长。我国商业承兑汇票发展的现状和困境近年来,我国商票的发展仍旧较为缓慢,市场使用率偏低,其功能尚未得到充分的发挥,但商票交易量逐步上升。各类银行商票业务发展水平各不相同,有些银行甚至并未开展商票业务,为什么会产生这样的现象?下面将围绕着我国商票发展所陷入的困境展开论述,以期找出相应的出路。(一)我国商业承兑汇票的总体发展情况1、我国商票业务总体规模和运行情况近十年来,随着我国票据市场的快速发展,商票承兑、贴现、转贴现规模不断扩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促进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号)出台以后,商票的贴现和再贴现业务也逐步开展起来。2016年我国金融机构商票贴现余额为2162.53亿元,贴现发生额为26371.64亿元,分别占金融机构商票贴现余额和发生额的4.69%和3.39%。(其中,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余额和交易量分别达到43946.60亿元和亿元。)按照地区来看,全国金融机构商票贴现业务主要集中在东部地区,贴现余额东部地区占比69%,发生额甚至高达81%。从商票贴现余额和发生额的平均值来看,中部、西部和东北地区发展水平大致持平。其中,商票在发达地区有较快发展,而欠发达地区如西藏、青海和宁夏等地商业承兑汇票业务交易量为零。这些年来,商票发展相较银票仍旧缓慢,但交易量有明显上升。2016年全国金融机构商票贴现余额和发生额比2004年分别增长了0.50倍和3.34倍,复合年均增长率分别为3.19%和11.96%。尤其在2015年我国金融机构商票贴现余额和发生额达到近年来最高值,贴现余额为2648.20亿元;发生额为69679.00亿元,占当年GDP的10.11%。2、各类型商业银行商票业务经营特点各大银行商票业务的经营特点各不相同,发展水平参差不齐。从大体上来看,国有银行拥有规模庞大的分支机构网且风险防控能力较强,但其对商票业务的重视程度不够,开展的商票产品种类不多,因此商票业务量在其庞大的业务量中占比较少。城商行商票业务开展程度更低,大多银行不愿意承受风险,因此商票业务开展的积极性不够高;股份制银行商票业务开发相对较好,业务产品多种多样,产品细分明确全面。其中,招商银行针对票据单开了票据业务板块,业务比国有银行更加详细,主要包含商票贴现业务、商票保证和商票保贴等业务;光大银行票据业务更为比较详细、全面,开展的商票业务主要包括商票承兑人保贴业务、商票贴现业务和商票包买业务等;民生银行设置了专一的票据业务板块,而且对票据业务进行了详细的分类管理,并包含了详细的商票业务产品,种类齐全,细分合理。(二)我国商业承兑汇票的发展困境1、银行授信的匮乏和低效,是现行商票发展陷入困境的最主要原因(1)传统授信的匮乏和低效,导致商票贴现、转贴现等均只能面向各自的白名单客户小范围开展。企业的授信额度、信用等级等因素导致了商票贴现业务在银行办理的准入要求较高。一般只有像石油、电力、钢铁等国家重点发展的交通、能源等垄断性行业的国有大型企业和信誉度较高的大中型企业等,才被有限度地给予办理商票贴现业务的机会。同时,银行授信审批严格、业务手续较繁琐、历时较长等严重影响了商票的开展。(2)商票保贴等增信业务还没有得到银行间的互信认同,导致商票还只能在小范围流转。商票与银票相比,其签发和流转均依赖于企业的信用。一些银行推出的商票保贴业务能在银行给予企业授信额度范围内予以保证贴现,但目前在信用等级和流通性上还是低于银票,市场认可度仍旧偏低,未能达到商业信用与银行信用的有效结合。(3)银行基于风险和自身收益的考虑,推动商票发展动力不足。银行开展商票贴现业务,首先会面临商票到期无法兑付的问题;其次需要防范空头汇票的风险等;最后对企业评级授信需要更高的技术要求,会加大银行管理成本。企业若大力签发商票,银行对企业高利率的流动资金贷款受到影响,同时银票的手续费和保证金收入会相应减少。综上所述,银行推动商票的积极性较低。2、商业信用体系的不健全,使得商票在企业间背书举步维艰(1)商业信用评估机制的缺失或在商票运用上的不普及,导致商票流转困难重重。我国当前缺乏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信用制度不健全、信息不对称的存在等导致企业间互相信任程度不高,商业承兑汇票的市场认可度较低。一般来说,受票人只愿接受合作密切、规模较大的企业所承兑的商票,尤其不接受异地商票。收票后企业大多选择到银行申请贴现或到期收款,很少进行背书转让,这**束缚了商票的流动性。(2)商票兑付问题频发,加大对商票信用环境的担忧。商票的付款期限较长,影响兑付因素多。由于受到经济环境的影响,企业经营的稳定性难以有效控制,很可能出现承兑时企业经营状况良好,但付款时企业无力支付款项的情况。早先某公司就曝出不能按期兑付的商票金额高达4.56亿元。实际上,近年来不少上市公司集中爆发债务危机,发行商票成了白条,兑付之日遥遥无期。同时,《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商票违约、无理拒付等行为处罚力度显得偏低、手段落后,对商票违约的惩戒机制不健全,持票人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也使商票难以成为市场交易的主要工具。3、企业观念落后业务投入较少,不利于商业承兑汇票的推广(1)部分企业对商票的功能了解不够、观念落后成为商票推广的较大障碍。商业银行对商票业务的开展不够积极,加上部分地方经济不发达,企业对商票的功能和优点认识不足,认为现金、支票等结算工具更为简单方便,从而在根本上制约了此项业务的发展。此外许多企业观念落后,甚至不愿意接受商票。(2)企业不够重视商票,业务投入力度不够。目前,大多数企业在人员、设备、技术等方面的基础投入较少,使商票业务缺乏办理的基本条件。且企业仍以纸质票据为主,停留在手工开票的阶段,随着我国票据业务进入电子化时代,这对企业推进商票业务提出了更高要求。4.商票创新没有突出自身特点,与同类产品不具竞争力(1)商票ABS比照信贷资产设计,没有体现票据本身的类标准化的优势,价格居高不下。在企业ABS市场,客户的信用资质可能不足、公开信息较少是阻碍票据ABS产品发行的难点。从江苏银行和平安银行相继在上交所和深交所发行的商业承兑票据资产证券化产品来看,两单产品均从基础资产层面入手做了增信,但这可能会占用银行相关额度或增加资产挑选的难度,进而增加了产品的发行成本。(2)商票资管的投资方没有完全市场化,导致商票资管只局限各自的白名单客户。不少银行介入票据资管计划主要是出于“消规模”的目的。由于商票的风险相对于银票较高,且商票资管的投资方需得到银行的授信,但审批时间较长、操作效率较低,目前商票资管的规模依旧很小。其实像券商等有能力对企业进行风险管理,商票资管计划仍具有较大的盈利空间,是涉足的方向。综上所述,我国商票的发展仍旧较为缓慢,而银行授信的匮乏和低效,是现行商票发展陷入困境的最主要原因。当前我国商业信用体系构建尚未健全,**束缚了商票的流转性。而企业观念落后、商票产品创新力度不够等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商票的发展。但商票的作用不容小觑,我们理应针对这些困境找出对应的出路。我国商业承兑汇票发展的出路和建议(一)构建后端商票持有的笼子商业银行作为持有商票的大笼子,目前这个笼子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一是授信问题要解决,需优化商票主体授信流程,提高业务操作效率,扩大覆盖面。二是人民银行可运用再贴现工具引导商业银行积极办理商票的贴现和转贴现,提高商票的效能。三是在全国性的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尚未建立之前,我国的商业银行应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尽快建立自己的客户关系管理数据仓库,完善对客户的信用评级标准。四是商业银行还可推行企业信用评价制度,担保支付机制和企业信用定期考评制度等方式提高商票的标准化,为商票在全国范围内流通创造条件。商业汇票持有的另一大笼子为投资主体。票据业务日趋复杂,市场参与主体的经营模式日趋呈现多元化经营、多方位发展、多样化产品的特点。越来越多的信托、证券、保险、资管、基金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涉足票据市场创新领域,互联网票据、票据理财、票据资管、票据收益权转让等类票据产品层出不穷。监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具有良好资质的机构进行票据业务创新试点,进一步盘活存量票据资产,同时,将票据理财和票据资产证券化等业务作为未来跨市场投资运作的主要模式,形成票据资产托管业务、电子票据业务、票据衍生产品、企业或银行票据池等服务型业务多点开花的发展局面,以票据集中、电子化管理带动票据资产管理向纵深发展。(二)构建高效的交易环境1、大力推广电商加快电子化,推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发展。电票可以有效降低伪造、变造风险,提高效率,对商票的发展具有极大地推动作用。而目前我国的电子票据系统仅开通了商业银行和部分大型企业的财务公司,电子票据市场的配套设施和运作机制尚处初级阶段,**局限了票据电子化步伐,因此应当大力推动电子票据业务的发展。建议将电子票据纳入货币政策的调控和监测范围,充分发挥电子票据的优势;尽快建立并完善电子票据系统,加快推动全国一体化票据市场的形成;在票据业务当中给予电子票据业务更多优先支持,鼓励电子票据业务发展。2、培育市场增信机构通过对发行人的信用进行辨析、分离、重组并购等增信措施可以降低票据违约概率或者减少违约损失。当前我国的信用增级的实现方式一般分为内部增信方式和外部增信方式,其中担保增信是一种最为简单的外部增信方式,发行人通过专业担保机构或关联企业进行担保增信,有利于降低融资成本,降低发债主体门槛,扩大融资范围。此外,将多种增信方式进行搭配使用,还可以增强集合票据的增信效果。图1 基于信用增级角度的集合票据融资模式设计框架图3、引导中介机构尝试和支持商票创新伴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的推进,金融市场体系的构建程度和速度势必要与之相配套。票据业务作为连接实体经济和金融市场的重要纽带,应当推进票据业务跨市场运作,吸纳各类证券、基金、保险、信托及资产管理公司和金融交易所等成为参与主力。其次,应当通过发展票据资产证券化、票据资产管理、票据理财等业务,构建完整的存量票据运作模式。政策的支持有利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特别是小微企业,也将吸引更多的券商、信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非金融机构的参与。4、创造良好的商业信用环境信用环境不仅仅包含法律、法规等正式制度的创建和完善度,还应包含由重信守诺的社会文化、社会道德等非正式制度在社会群体中的普遍认可度。良好的信用环境对经济会产生巨大的推动和促进作用,约束各种不利于经济的行为,使资源能更好的配置,加快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促进我国的商业承兑汇票市场的高效、健康发展。相反,恶化的信用环境则会从多方面阻碍和破坏经济发展,使信用作为支付手段的功能被极大地削弱,产生金融抑制效应,影响整个金融体系的健康发展。(三)打通商票前中后端的一体化1、银行机构作为目前商票融资的主要渠道,应着力授信、贴现、资金端的统一推动和管理目前,银行机构成为商票融资的主要渠道,但商票的授信不同于银票,是对企业而非金融机构,对企业授信一般是公司部门和授信审批部门操作,相对同业机构授信复杂度高,效率慢;商票的贴现一般是在是票据部门负责;而商票衍生品的投资又是金融市场部负责,其操作原则完全按照穿透运行,很明显商票的流转全流程不像银票那样相对由票据部门统筹推动和完成,在银行内是割裂的。因此,商票的推动必须引入加快银行内前中后端的统筹,如在票据部门开设企业授信岗位,票据衍生品岗位,这样才能更好的推动商票的主体授信,后端的交易,从而改变目前的割裂停滞不前格局。2、社会投资者作为未来潜力渠道,应加快培育增信机构、中介机构、资本市场的统一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促进金融市场多层次、多元化的发展,进而推进票据业务的跨市场运作。目前票据业务的参与对象不仅局限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各类证券、基金、保险、信托、资产管理公司及金融资产交易所也日益成为参与主力。作为未来的潜力渠道,广大增信机构、中介机构及资本市场应统一管理,形成统一的经营规范,构建完整的运作模式。我国的商票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面临着许多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就应该着力解决后端商票持有的问题,前中后端一体化推动的问题,改善交易环境,引导中介机构的参与商票的创新,进而推动我国商票业务走出目前的尴尬困境,才能发挥商票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延伸阅读:央行或已关注“互联网票据理财风险”导语近年来,依托银行承兑汇票开启的互联网票据理财受到广大投资者追捧,并迅速成为理财市场的新宠。由于票据理财平台监管存在“真空”地带,平台资质参差不齐,风控体系不完善,质押票据托管不规范,产品信息披露不全,从而暗藏诸多风险隐患。为此,需提出系统化治理方案。互联网票据理财的风险隐患(一)平台资质参差不齐,对假票、克隆票、瑕疵票的查验能力较弱,到期兑付风险不容忽视。我国互联网金融相关监管和法律体系尚不健全,缺乏准入门槛和行业规范,互联网票据理财平台资质参差不齐,风险管理能力普遍较弱,风险控制流程不健全,部分平台甚至无专业验票能力,一旦出现假票、克隆票、瑕疵票以及恶意挂失止付票据,银行有权拒绝票据兑付,势必导致投资者资金损失。(二)部分平台逾越“中介”身份,违规操作,存在“一票多卖”风险。一是部分理财平台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发布融资信息后,并未将票据托管在银行或第三方机构,而是直接留存在平台参与交易,存在“自融”等违规操作,易引发“一票多卖”风险。二是部分平台甚至与不法票据中介合作,利用无真实贸易背景的承兑汇票套取投资人资金,引发“跑路”等道德风险。(三)理财产品信息严重不透明,投资者难以全面审视和判断真实风险状况,存在信息披露不充分风险。由于缺乏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大多数平台仅向投资者明确披露票据理财产品的期限、收益率、募集资金额度等信息,但对于借款企业的财务信息和信用状况、资金用途、票据资产托管以及兑付信息的披露不完整,乃至完全缺失。强化互联网票据理财风险管理的策略(一)构建全面有效的监管体系,提升互联网票据理财平台合规经营管理水平。一是明确监管部门,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互联网票据理财业务经营范围,建议由人民银行牵头负责互联网票据业务监管,研究出台有关互联网票据业务指导性文件,制定互联网票据理财管理办法,密切关注其发展态势,防范其游离于法律法规之外。二是明确监管原则。一方面要坚持监管理念的开放性、包容性和监管规则的公平性,以开放、包容的思维进行监管规则和监管框架的设计,明晰底线,预留互联网票据理财业务的发展空间;另一方面要保持线下银行票据贴现业务与线上票据理财业务之间的监管协同性,避免互联网票据理财业务的非理性繁荣,防止监管套利。三是要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从资金安全制度、技术安全标准、风险管理措施、团队资质要求等方面严把准入关,针对经营行为不规范或风险较高的平台建立退出机制。四是严格事中监管。明确平台在票据鉴定、存管、代办质押手续等方面应尽的职责义务,要求平台严格执行第三方票据托管和资金存管要求,并比照银行理财产品建立信息披露机制,向客户充分提供理财产品投向标的和产品财务信息。五是重点监控互联网票据理财业务的关键风险点。建立负面清单制度,有效地监控风险。而单纯的备案制既无法有效控制风险,又相当于为备案的票据理财平台进行信用背书。六是建立互联网票据理财行业协会,强化行业自律。建议由银行业协会牵头,组织互联网票据理财的经营机构成立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引领作用,制定自律规范,加强信息披露,引导互联网票据平台健康发展。(二)票据理财平台要强化合规经营和审慎经营理念,增强业务运作的透明度,严格对融资企业的资信调查和准入管理,有效降低违约风险。一是厘清经营范围,严格遵守禁止采用“资金池”模式的规定,不从事担保、更不进行非法集资。二是建立专业化票据团队,更好涉足票据理财领域。票据理财的从业人员应具有票据行业经验,掌握票据操作流程,具备票据是否存在风险的鉴别能力。三是提高平台运作的透明度,履行好信息披露,完善票据监控。互联网票据理财平台与第三方开展合作的关键点在于“资金账户共管、票据银行上传”。当资金募集完成后,马上转交银行托管,票据到期后由托管银行发起托收,平台不得再经手。平台还应将票据托管凭证在平台上公示,表明“专票专用”,证明票据质押物的真实性,规避票据二次质押之嫌。四是增强互联网安全意识,提升风险防控能力。不盲目追求业务规模的扩张,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盈利。认真对融资企业实施资信调查和准入管理,降低违约风险,积极尝试线下风控方式,封堵风险漏洞,即强化与银行捆绑,由银行推荐票源,且以其专业性承担票据的验审、查询、托收,形成服务闭环,确保资金用途合法合规。设立“法律维权基金制度”以及风险准备金制度,即在所有投资项目完成返款后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备付金,当票据延期兑付和被冻结时,先行代偿或垫付,然后再与合作方及银行协调。(三)商业银行要积极应对互联网票据理财的冲击,充分发挥银行渠道及风控专业优势,自主发展互联网票据理财业务。当前,商业银行尚未成为互联网票据理财业务发展的主导力量,因此可充分利用票据电子化发展契机,积极发挥银行渠道及风控专业优势,自主发展互联网票据理财业务,提供更专业、更可靠的服务,努力转型为票据融资的“投行”。同时,各银行还可大力开展与互联网票据理财平台之间合作,为平台提供更专业的验票、托管等服务的同时,商业银行亦可借力平台网络渠道优势,做大托管业务规模,并赚取中间业务收入。(四)加强投资者教育和保护,增强投资者对票据理财风险的识别与防范能力。监管部门要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投资者宣传教育活动,引导投资者树立谨慎的理财意识,坚持适度和理性的投资原则,寻求高收益与低风险的最佳契合点,切不可盲目追求高收益率,忽视产品所蕴含的风险。特别是要采用“以案说法”的形式,使投资者掌握必要风险识别与防范要点。一是应以信誉高、资质好、实力雄厚、运作规范、操作透明的平台作为首选,特别是规模大、成立时间久、经过风险周期检验存续下来的龙头平台更加可靠。考察平台的票据从业背景,是否拥有足够的专业验票团队来识别假票风险;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是否真实、充分和及时,风控措施是否得当。二是由于银行承兑汇票比商业承兑汇票的安全性更高,优先选择以银行承兑汇票作为投资标的产品。三是认真核实票号,凭借唯一的汇票编号向承兑银行确认,判定票据真伪。当票据信息不完整,甚至未提供票据时,警惕假借虚假理财产品集资风险,必要时要求平台出具验票凭证。票据是否托管在银行或第三方机构,如果票据直接留存于平台,理论上就存在“一票多卖”风险。四是了解承兑银行、融资用途和去向、查阅相关企业的资质;留意是否有银行资金存管、担保机构是否具有履行代偿责任的能力、收益率是否合理等参考因素。倘若收益率明显高企,必须格外谨慎,认真核实。来源:江西财经大学九银票据研究院课题组华行票贷返回搜狐,查看更多责任编辑:《【商业保理】商票市场现状堪忧,发展仍需努力》 精选二2009 年我国迈入电子票据业务发展新时代, 银行电子票据业务发展仍遵循传统纸质票据业务办理模式,存在业务发展滞后、系统功能不完备等问题。近年来,P2B票据业务的发展成为新业态,为银行电子票据业务带来了贴现客户分流、利率定价更加复杂等市场影响的同时,也为银行电子票据业务加快发展提供了有益借鉴。为此,商业银行应更新互联网金融理念、完善。P2B票据的发展,使得原本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企业票据融资单一渠道的市场格局被打破,票据金融脱媒显现并在一定程度上有加速趋势。在融资方面,在我国票据市场发展历程中,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企业票据融资的主渠道受到了P2B票据业态的较大冲击。P2B票据的发展为票据市场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融资模式,依托电子交易平台,票据融资企业和投资者可以高度自由、自主地实现资金的交付与获取。随着这种交易规模的持续放大,P2B票据融资模式会在某种程度上对银行形成替代。虽然在短期内,这种融资模式所形成的规模与银行业务规模相比相差甚远,从长期看,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会以全新的融资模式给银行带来冲击和挑战。未来发展前景不可小觑。上海金票银贷研究员黄龙生认为,未来P2B票据将呈如下趋势发展。小微企业票据融资需求仍将是客观基础P2B票据的融资模式为解决小微企业票据贴现难提供了有效途径。从主要的P2B票据平台发布的信息看,通常P2B票据更倾向于做收益率相对更高的小票。据业界人士估测,2013 年小票的贴现总量约有10 万亿元, 在全部贴现量中的占比超过20%, P2B票据发展的市场空间巨大。P2B票据将更多样化目前,P2B票据平台销售的基本上都属于银行承兑汇票。此外,新浪微财富也在尝试另外两种票据类型, 即商业汇票加银行保函和电子银行承兑汇票;金银猫旗下在“银企众赢”的基础上,还开发了商票贷,把商业承兑汇票作为票据理财的投资对象,投资收益率较同期“银企众赢”高1-1.2%左右。P2B票据收益率将在下跌中趋向合理收益率水平2014 年,随着资金面的宽松,以余额宝、微信理财为代表的货币基金型理财产品7 日年化收益率持续走低,从上年末7—8%普遍下滑至3 月份的5—6%左右,并持续震荡下跌至6 月份的4%左右。P2B票据收益率也将在票据市场利率下跌过程中以及运作更加成熟后回归合理的收益率区间。但鉴于票据本身具有相对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更高收益率,仍将具有市场价格的竞争优势。以金票银贷为例,其平均年化收益在10%以上。是P2B票据理财平台中平均年化收益最高的平台,在市场中极具竞争力。P2B票据将重构银行票据金融服务商业模式未来P2B票据将与银行大资管相互融合发展, 达到与现在直接和间接融资一样的资源配置效率, 并在满足小微企业票据融资、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大幅减少交易成本,简化操作,提供便捷式服务。遵循互联网票据注重客户体验可以更好地提供个性化票据金融服务,拓展潜在客户市场。利用网络信息渠道,根据不同小微企业票据融资需求的特点,开发设计具有个性化的互联网票据金融服务方案,并利用网络信息发布的优势获得项目投资者,使得融资企业和票据投资客双方的投融资需求对接, 从而满足众多个性化票据金融服务需求, 原本收益成本不相匹配的长尾市场客户也能为银行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和市场规模。《【商业保理】商票市场现状堪忧,发展仍需努力》 精选三摘要:2016年以农行北京分行为代表的票据风险事件揭开了“封包交易”、“清单交易”种种票据市场乱象及由此带来的“一票二卖”的风险。主导各起票据风险事件的票据中介通过三种运作模式——“直贴模式”“转帖模式”“普兰模式”——暗中操纵着票据市场。而票据中介之所以能祸乱票据市场,其根源在于票据市场落后的实物交易模式和信息不对称。票交所从这个两个问题出发,力推“纸质票据电子化”和“票据场内交易”。同时通过“保证增信”“取消追索权”多种设计进一步完善票据市场。票交所的设立势必对原本票据市场主体固有的盈利模式产生冲击,而票据市场也将迎来崭新的“票交所时代”。关键词:票据交易所
银行间市场
纸质票据电子化2016年的中国票据市场阴云密布。刚迈入2016年,1月22日农行北京分行就发生“39亿票据事件”。一波未平一波又起,1月29日中信银行再次曝出9.69亿票据风险事件。仅2016年上半年媒体广泛报道的农行、中信、天津、宁波、广发、工商6起票据大案,累计风险金额就高达108.7亿。[1]此情此景,让央妈急火攻心,在日火速推出了作为票据市场基础设施的票交所。而票交所从开始调研到12月上线,仅仅历经10个月。央妈急着生下这名早产儿,实属无可奈何,这也注定了票交所从一出生就背负着沉重的历史使命。票据市场究竟发生了什么,又是谁在暗中搅动票据市场,背负历史重任的“救火队长”票交所究竟能否挽大厦于将倾,诸位不妨同我一探究竟。一39亿玩失联
一夜回到解放前在2016年的诸多票据风险事件中,以农行39亿票据事件最为引人注目。有一天某家银行(现在还没有披露,姑且称之为A银行)想和农行北京分行做一笔银行承兑汇票买入返售业务,就是该银行先把票据卖给农行北京分行,等到了约定的赎回期限,该银行再把票据给买回来。实际上简单来说就是A银行想找农行北京分行借钱,拿票据作为担保品,然后到期的时候还钱赎回票据。所以农行北京分行爽快地答应了。但是等到这笔交易到期时,A银行没有按时来赎回票据。这时农行北京分行去自己库房查看,发现根本没有票据,只有一堆废纸。农行北京分行的票据去哪儿了?这个问题很复杂。财大气粗的银行之间做交易通常都不是买卖一张票据,往往都是一次交易大批的票据,所以39亿的票据不是指一张票据39亿(纸质票据的最高金额是1000万)而是指包含着很多张的这一批票据价值39亿。票据跟钞票一样毕竟是纸糊的,也有真有假,所以从风控的角度出发交易时就要跟验钞机验钞票一样验票。既然是买入返售业务,两家就要验两次票,在把这个票据卖给农行北京分行时,北京分行要提防该银行用假票骗钱;把票据交回到A银行手里时,A银行也得要看看保证是自己原来的票。这样一来二去很麻烦效率很低。但问题就出在这个环节。第一种说法是票据交到农行北京分行手里以后,有人(票据中介联合内部人员)进入北京农行库房偷走了票据换成了废纸,这种说法操作难度过大可信度较低。[2]第二种说法是,双方可能采用了封包交易的形式。封包是指交易双方(A银行和农行北京分行)交易时把需要买卖的票据封成一个包,共同签字,保证到期领回票据时封包仍然原封不动。[3]而票据的买方会计携带封包入库,在入库环节一般不拆包。因为这样等到农行北京分行把票据再卖给A银行时,只需要查看封包,双方就不需要验票了。所以农行北京分行负责上门取票的票据交易员和一名会计人员到A银行上门取票,A银行把真实的票据封包交给两人,而这两人合伙将A银行卖给农行北京分行的真实的票据封包带走,把废纸封成包带回并入库,这是可能性较大的情况。[4]而两人只要能在A银行到期要赎回票据之前把真实的票据封包拿回来就可以保证不被发现。第三种说法是,所谓的废纸等等不过是幌子,双方实际上采用了性质更恶劣的“清单交易”的形式,信誉较好的银行比如农行可以不见票清单交易。[5]说到底A银行的目的是短期融资,农行北京分行的目的是贷出资金获取利润,而整个过程中票据只不过是这个回购交易的担保品而已。一笔买入返售业务要一来二去,来回交付以及验票两次,大家都觉得很麻烦,觉得还不如自始不交付票据,连封包都不用给了,这样就连交通运输费都省了。所以,清单交易就是A银行只需要告知农行北京分行自己手头有清单上列出的票据,以此来进行融资,双方约定票还在A银行手里或者找个第三方代为保管,这样票据就不必来回交付和验票了。就这样,原本应当在农行北京分行手里作为担保品的票据因为种种原因落入他人之手。由于银行间市场的交易很多时候是由中介来撮合完成的,作案人员和票据中介勾结起来,所以据说票落到了票据中介手中。票据中介拿着这些票据交给别的银行(B银行)作担保品做了第二笔融资业务,在获得了大量现金之后投入股市。因为票据中介认为只要自己能在股市大赚一笔,就可以先从B银行手里赎回票据,再把票据原模原样地交还到A银行与农行北京分行的交易中去,整个交易就看起来天衣无缝。但是正所谓“一入股市深似海”,任票据中介在银行间市场何等武功高强,遇到“败家”的中国股市也只能被坑得血本无归,最后只能跑路了。这个消息不胫而走,被A银行得知,到期以后A银行就拒不赎回票据,这时候农行北京分行打开封包,才发现封包内不过是一团废纸或者说啥都没有。二票市池浅王八多
各路中介是大哥票据市场在金融圈儿一直都处于默默无闻的地位,利润也很低。但是,“庙小妖风大,池浅王八多”,2016年以农行北京分行案为代表的层出不穷的票据风险事件给银行带来了巨大的麻烦。而在这种种票据风险事件背后,似乎总有票据中介的影子。票据中介何以能够在票据市场翻江倒海呢?在此有必要探秘下神秘的票据中介们。(一)从直贴市场发迹票据从诞生之初是作为支付工具的,何以能跟金融挂钩呢?两个字“贴现”。票据只有到期才能请求付款人付钱,而当企业急需用钱时就要把手头的未到期的票换成现金,这个过程就是贴现。出于现金的需要,企业经常要找银行进行贴现,但是一个企业拿着票据去贴现需要跨过票据贴现种种障碍。第一个障碍,是有些银行对于贴现有严格的要求。一些银行出于风险防范的考虑,往往会对申请贴现的企业设置一定门槛,例如主要结算账户必须在贴现行开立,并且已正常使用一年以上;或是在第一次申请贴现时,必须先申请一个授信准入。[6]这些要求对于结算关系相对单一的中小企业来说十分困难。[7]第二个障碍,是来自于央行的管控。央行为了调控经济,防止经济过热,给每一家银行限定了信贷规模(也叫贷款总量),银行每年最多只能放出去多少贷款。而票据的贴现要和贷款业务一样,一并纳入贷款总量计算。[8]所以很多银行尤其是贷款业务量大的国有银行自身的贷款规模是不够用的,不愿去做贴现挤占自己的贷款规模。第三个障碍,是要经过贴现银行的审查。票据法第10条确立的“真实交易原则”,贴现银行要对交易背景进行审查,主要是合同以及发票等等,不仅手续繁琐而且经常拖延办理。即使企业能跨过这些障碍,也会受到银行的歧视。因为他们只能找银行去贴现,所以银行在贴现过程中经常刻意压低票据的贴现价或是拖延办理。所以这个时候就有票据中介跳出来了,告诉企业自己可以帮助办理贴现而且给出一定优惠条件,所以很多企业基于贴现障碍和贴现成本的原因就去找票据中介。除了这些正规的票据贴现,实践中还有很多路子野的企业就想要纯粹利用票据融资。这些企业把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一般是票面金额的30%左右)存入银行开出票据,再拿贴现的钱去当做保证金存入银行让再开出一张票据,反复加杠杆。因为开票时银行要审查发票、合同等交易背景,所以他们也找到票据中介,票据中介通过注册空壳公司制作贸易合同以及对应的增值税发票这些方式去“包装”以方便通过银行的审查。传统的票据中介就是这样倒票,不断以低价收票再找给出高价的合作银行贴现,赚取微薄的利差,活跃在票据的直贴市场。(二)农村包围城市 夺取转贴现市场领导权前边的模式很low,很没有技术含量,大量中介涌入,导致在直贴市场竞争很激烈,生意很难做。中介将目光瞄向了银行间市场,因为办理贴现的银行在拿到票据以后也会经常转手给其他银行赚取利差。银行间转贴现市场的利率一般低于直贴利率。假设贴现率为5%,银行间市场转贴现率为4%(这是为了方便叙述,实际上转贴现率和贴现率差距没有这么大),一张金额为5000万、期限为6个月的票据,操控一家银行当天从企业的手中买入票据需要付出4875万,当天转卖给其他银行可以得到4900万,可以赚25万元。票据中介当天从企业买入,当天在银行间市场找到接盘侠卖出,企业当天拿钱走人。这种模式相比于之前的模式不需要占用自己的资金,对于资金的利用效率高,虽然单笔利润不大,但是较高的资金周转率仍然保证了每年较高的收益。[9]这种模式的本质就是票据中介越俎代庖,取代贴现银行的位置,从企业买入票据,尽快在银行间市场转卖给其他银行。但这条路很难走,票据中介首先需要先控制住一家银行或农信社办理贴现,因为只有它们才有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票据的资格。其次,还要尽快找到接盘侠卖出票据“快进快出”快速回笼资金。可见这个模式需要玩转整个银行间市场,很有技术含量和难度。机智的中介们勇敢地开辟了一条“农村包围城市”的道路。票据中介先找到农商行或者农信社等小型金融机构。他们拥有办理票据贴现和转贴现、进入银行间市场的资格。但是这些地区票据业务量很小,再加上跨区域的渠道限制,这些农商行农信社通常并没有专门的人手负责票据业务。[10]而且审核票据真伪、贴现等业务都是需要相当强的专业能力的,基于这些因素,小型金融机构平常是基本不做票据业务的。票据中介找上门来游说他们,提出由中介为银行提供一定量的票据业务(可以提升银行业绩)和小额的利润,而主要利润和操作都由中介来完成。双方合作,票据中介拥有了银行的平台,小型银行则分享了票据市场这块蛋糕。[11]在办理贴现以后,中介需寻找能在短时间内提供大量资金去买这些票据的接盘侠。一般只有资金充沛的国有银行才能办得到。但是大型银行风控很完善,严格禁止与农商行农信社这类“农民朋友”开展票据转贴现业务。所以中介经常找一个可以和大型国有银行做交易的过桥银行(一般是各地的城商行)来完成交易。而在做这笔交易的时候,国有银行往往是通过买入返售而不是直接买断来做。买断式/卖断式转贴现是指,确定性地将所有权转移给对方,而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就是之前北京农行事件中的操作模式,票据不过是作为融资的抵押品,卖出的一方最后还需要拿钱赎回票据。如果国有银行采用买断式的做法,票据到期还需要这些大行自己去找付款银行进行提示付款等,这些银行是不屑于做这些琐事的。而国有银行的目的是提供资金,采用买入返售这样的交易模式只需要对手方到时赎回票据就可以。所以买入返售这类回购式交易已经成为银行间市场票据交易模式的主流。[12]当然上面是买卖票据中介自己的票据,姑且称为中介们的“票据自营”业务。由于长期和各个银行打交道,这些中介对转贴现市场各个银行的信息了如指掌,也会从事“票据经纪”业务,撮合各个银行之间交易。(三)普兰金融的山寨版票交所模式上述交易模式很多都是踩着法律的红线,而作为票据中介的“扛把子”,普兰金融早就洗白上岸了。从2007年以后开始,普兰金融把重点放在票据交易信息服务、交易撮合及针对票据业务的咨询服务。它先是每日通过各地网点收集全国主要区域企业和银行第二天的各类业务品种、各种交易期限、各类票面金额的买入和卖出信息,并在当天下午5点交易结束时内部短信报价平台向合作银行和合作企业发布。[13]在5点和10点之间,合作银行和合作企业报出自己想要买什么票或者卖什么票。[14]当晚10点前,普兰接受各合作方的交易意愿,并将交易信息进行汇集配对,撮合银行完成交易。[15]由于长期在“黑道”上行走,作为“地下工作者”的普兰金融早已养成了昼伏夜出的工作习惯,特地选在晚上进行撮合交易。如果当晚接收的协议银行买入需求与市场上卖出需求不匹配,普兰在第二天上午帮助协议银行调高或调低交易利率,以促成交易。[16]普兰金融不仅撮合企业和银行的贴现,也撮合银行与银行之间的票据交易。普兰的主要利润就来自于合作方的咨询费或者佣金。尽管普兰的一系列操作很类似于票据交易所,但是它并没有提供票据的托管保存交割等行为,仅仅是单纯的票据经纪行为所以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票据交易所。(四)暗流涌动的票据市场在这样的一个中介主导下的票据市场格局下,实则暗流涌动蕴藏着巨大的风险。在传统的第一种模式下,中介们还是小打小闹。但是自从中介们开始涉足银行间市场时,引发银行间市场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性就出现了传统的风险是纸质票据面临着伪造、变造票据等风险。钞票都能伪造,何况票据呢?一些伪造制假的技术较为先进,不同银行体系很难同时识别票据的真假。有的直接用假票去贴现。有时候一张真票从银行开出以后,变成2张甚至更多一模一样的票据在流通,如真的一张票据被用来贴现,假的一张被用来抵押贷款。抵押贷款的那张,只要到时归还借款就不会有流通中被识别出来的问题。[17]新兴的风险,是在银行间市场交易过程中一票二卖的风险,这也是2016年各大银行遭受重大损失的罪魁祸首。当票据中介进军银行间市场以后,银行间的票据交易也是靠票据中介来撮合。而票据交易是实物交易,必须交付票据,验票等程序本来就很繁琐,加之票据交易又是一次性大量交易,更是工作量很大。所以各方主体都对实物交易很抵触。于是就催生出了“封包交易”“清单交易”的形式。例如比“封包交易”更恶劣的“清单交易”,从某种角度讲他们把清单交易视为金融机构之间的信用拆借,以票据的名义包装,变相经营同业拆借业务。[18]由于整个交易过程都是由票据中介在中间搭建的,很多时候甚至都是由票据中介来代持票据的。在这个时候既然票据还在手上,就可以再用一次手法再找一家银行去融资,这样实现了“一票多卖”,获取了大量的现金。而且只要能在到期之前把票给赎回来整个交易就看起来没有丝毫问题。但是一旦资金链断裂,这个时候融出资金的一方手里根本没有担保品,只能承受最终的损失。三登坛施法除妖邪
央妈筹建票交所票据中介不断搅动票据市场给银行间市场,央妈坐不住了。或许有人会质疑说2016年这些票据风险事件,只需要完善银行内控就可以做到规避风险。的确,如果说银行内控足够完善,每做一次交易都认真地核验票据并入库自然没有上述问题。但是这是和票据业务的盈利模式是违背的。票据业务的盈利模式在于,赚取买入和卖出之间的利差,单笔票据业务的利润很低,都是以BP(万分之一)作为计量单位的,一个亿的业务也就几万块。如果是异地交易,上门送票或者取票,票据业务的利润根本不能报销两个人的飞机票。[19]再加上银行各环节审验票据、审批等环节以及保管票据的费用,那么整个行业的利润是不足以支撑这么高昂的成本的。所以,正所谓苍蝇不叮无缝蛋,中介能搅动票据市场归根结底在于票据市场自身存在一定的问题。(一)找准票据市场的“顽疾”整个票据市场关键的问题在于两个,只要能将这两个问题解决掉,票据中介的生存空间以及风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就会被极大压缩,央行就能在这场票据市场的主导权之战中取得胜利。第一,票据交易仍停留在实物交易的阶段。实物交易首先要确保票据不是伪造的,要验明其真伪,这本身就是相当麻烦的一件事;其次实物交易会带来诸多不便,尤其是异地交付票据给双方带来额外的成本,由此才会滋生“清单交易”“代持”这一系列乱象。所以不能只从加强银行内控出发,要尽量避免用实物票据去交易。如果能将纸质票据转化为电子形式,那么票据市场就可以实现从实物交易到电子化交易的跨越,避开实物交易的种种风险。第二,票据市场仍然是一个OTC(场外交易市场)。无论是企业找银行直贴还是银行与银行之间转贴都是通过双方点对点的询价而完成交易的,并没有一个固定的交易场所供大家公开撮合交易。[20]各个地区各个银行利率都并不相同,这种信息不对称形成了利差空间和交易机会,如果市场中有人获得的信息多,就可以凭借信息进行套利和寻租,无论是通过低买高卖还是撮合交易的形式。[21]不管是企业贴现,还是银行间的交易,想获得最好的交易条件,就不得去寻找中介。可以这么说信息不对称就是票据中介得以生存的条件。所以,只要交易双方(尤其是银行间市场)的报价等信息是公开的,就无需票据中介在中间撮合,使得票据中介无处容身。(二)纸质票据电子化按照央妈的思路,票交所系统建设分为两期,票交所系统一期实现纸质商业汇票交易功能,也就是将纸质票据电子化;二期建设实现纸质商业汇票和电子商业汇票交易功能,简而言之,就是“先纸后电”,纸票与电票“同权”。央妈第一个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实物交易的问题,解决办法就是电子化。1. 纸质票据仍有存在的必要现行的票据有两种,一种是纸质票据,一种是电子票据。发生票据风险事件的主要是纸质票据。央行为什么不完全放弃纸质票据全面推开电子票据呢?央妈从2009年起就推出了电子票据,但是电子票据并不像想象的那么受欢迎。说起推广电子票据,也是颇让央妈头疼的一件事情,电子票据推出这么多年,还是认可度不够高。截至2015年电子票据在整个汇票出票量中仅仅为28.4%[22],可见市场还是更偏爱纸质汇票。那为什么电子票据不受大家欢迎呢?票据中介们偏爱纸质票据这自然不用说,漏洞越多中介们运作空间越大。银行也是一样,电子票据不像纸质票据那样能找到逃避各项监管约束的套利空间。[23]更重要的是企业们也不喜欢电子票据。原因是多方面的,第一,中国企业和中国普通百姓一样很喜欢现金交易,总觉得虚拟的电票不如纸质票据拿在手里踏实。而且电子票据的格式等均由商业银行自行确定,客户无法掌握相关信息。一旦发生纠纷,商业银行利用自己管理电子数据的优势,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而用户不掌握电子数据的管理权,难以取得对商业银行不利的网上银行的电子数据证据。[24]第二,电子票据在流转过程中操作相对比较复杂,每一次流通都需要使用企业网银,用户体验极差。所以在电子票据流通环节远不如纸票拿个笔随手一背书就好了。对于那些频繁交易、高转手率的市场,电子票据是不如纸质票据的。比如某石材胶市场,一张票据一天背书十几手,所以在这块细分市场市场来说,流通方面纸票明显优于电票,所以纸票的存在还是合理的。[25]第三,电子票据在财务上,可能需要转开成纸质票据,反而带来了不需要的麻烦。[26]但是央妈认为稳定压倒一切,票据的安全性是放在第一位的。就需要在票据市场的安全和用户的偏好以及票据流转的方便之间做一个平衡。央妈的做法是对于大额的票据,必须使用电子票据,因为金额比较大,安全性一定要放在首位。而对于小额票据可以采用电子票据也可以采用纸质票据。根据央行下发的《关于规范和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的通知》(224号文),自日起,单张金额在300万以上的汇票全部通过电子票据办理;自日起,原则上单张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汇票全部通过电子票据办理。[27]不过对于金额较小的纸质票据以及市场上已经存在的纸质票据还是必须要纳入监管的。因为虽然是单张票据金额较小,但银行间市场都是一次交易大量票据,积少成多这些纸质票据还是存在安全隐患的。所以对于这些纸质票据要采取纸质票据电子化的形式。2. 纸质票据迈向电子化的登记过程票据电子化主要是通过登记来完成的。上海票据交易所发布的《纸质商业汇票信息登记操作规程》(以下简称《纸票登记规程》)对于纸质票据的登记做了规定,规定了各种登记例如保证信息登记、质押信息登记。尽管规定了各种乱七八糟的登记,但首先需要界定清楚什么是票据的关键信息,只要将关键性的信息录入票据交易所系统,票据电子化的任务即可宣告完成。按照《纸票登记规程》规定,票据的关键信息包括票据类别、票据号码、票据金额、出票日期、票据到期日、承兑行或付款人的相关信息。[28]这些信息在承兑环节都可以全部获取,因此,只要完成承兑信息登记实际上已经完成了电子化。对于银行承兑汇票来说,直接由承兑银行进行承兑的信息登记,而商业承兑汇票是由付款人委托自己的开户行办理承兑信息登记。银行承兑汇票因为直接是由银行承兑的,肯定可以全部完成登记。但对于商业承兑汇票汇票,或许会产生质疑的声音,比如付款人实际上没有委托自己的开户行去办理的情况。这种情况可能会存在,但是只要持票人这张商业承兑汇票想去银行办理贴现等业务,银行一定会以未登记为由拒绝办理,从而迫使原来的付款人去办理补充登记事项。在承兑信息登记以后,票据已经完成了电子化。而且纸质票据电子化的妙处在于在背书流转过程和原来普通的纸质票据没有什么不同,仍然是大笔一挥背书即可完成票据权利的转移。所以线下流转和原来的纸质票据一样方便快捷,对于这些流转信息银行和票交所既不会关注,也不会去录入这些信息。但是一旦要拿着这张票据去到银行办理业务比如到银行贴现、质押给银行等等,银行一定会审查票据的承兑信息,核对是否有误,同时,银行会补充录入一定的信息比如贴现信息。之所以在银行办理贴现等业务时要补充录入信息进行登记,一方面是使得票据的电子化信息更加完善,例如贴现时间、贴现银行这些信息;另一方面是方便金融监管,使得票据交易所系统能够掌握各个银行每天的票据业务量信息。3. 纸质票据的保管票据完成贴现以后,交易就只能在银行间流转,而且按照央行的要求只能在票据交易系统完成各项交易。而纸质票据并不是保存在上海票据交易所那儿,一方面,不可能每笔交易都需要跑到上海票据交易所,应尽量减少票据的在途风险;另一方面,对于票据交易所自身来说,保管票据也是个出力不讨好的事情。所以票交所把这个事情甩给了各个银行。纸质票据在完成贴现以后,不再流通,保存在贴现行手里。既然都已经完成电子化,为何不直接销毁纸质票据呢?因为纸质票据虽然完成电子化,从本质上来说它还是一个纸质票据,所谓的纸质票据电子化只是进行了票据信息的登记。根据《票据法》,纸质票据实物仍然是票据的权利凭证,即使电子化,也不能突破《票据法》的基本原则。按照票交所的规定,如果纸质票据的信息和登记的信息不一致的,最终还是以纸质票据票面信息为准。那么既然不销毁,是否存在一票二卖风险呢?在过渡时期可能的确有这种风险。但是在2017年7月底以后,所有的票据市场参与者都必须加入票交所系统,所有的银行在银行间市场不会再接受实物票据的交易。没有了实物票据的转移和交付,票据一票二卖的现象有望消失。毕竟在交易所系统内是以数据电文形式记载票据权属的,相当于是票交所在托管,票交所系统不可能允许“一票二卖”。4. 打通背书规则的“任督二脉”纸质票据电子化以后,必然面临的一个问题是在票交所系统内流转的票据如何完成背书。毕竟票据权利转移和背书规则息息相关,而纸质票据始终保管在贴现银行那儿,不可能每做一笔交易都要求贴现银行去在纸票上做背书。而这个问题的解答需要厘清我国的背书规则体系。首先需要解释下我国的背书规则。纸质票据的背书规则主要规定在我国《票据法》中。而对于电子票据,现行《票据法》并没有关于电子票据及其背书记载的规定,其背书等相关规则来源于《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两套背书规则在电子化后的纸质票据上形成了完美的衔接。由中国人民银行以部门规章形式下发的作为票交所基础性法律文件的《票据交易管理办法》在第四章“票据信息登记与电子化”第22条规定“已贴现票据背书通过电子形式办理,电子形式背书是指在票据市场基础设施以数据电文形式记载的背书,和纸质形式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按照该条规定,票交所线上流转是通过票交所系统以电子背书形式记载的,而且线上的电子背书和之前线下的纸质背书具有同等效力。因此,所有线上的票据权利人的票据权利来源于“线下的纸质票据(权利凭证)+线下的纸质背书(权利流转)+线上的电子背书(权利流转)”完整的形成了票据权利人的权利来源链条。[29]可以毫不夸张的说,纸质票据电子化结合央行《票据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将原本割裂的两套背书规则有机结合,打通了纸质背书和电子背书的“任督二脉”。(三)场内交易1. 交易主体从交易主体来看能进入的主体不仅包括传统的主体银行金融机构法人以及分支机构,票交所还规定非银行金融机构总部(非法人资管产品的管理者)和非法人投资产品可以作为系统参与者加入票交所系统。[30]一期参与试点的会员共计43家包括35家商业银行、2家财务公司、3家证券证券公司、3家基金公司。过去由于担心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参与这个上万亿的票据市场或许会引发跨市场风险,所以监管部门对转贴现市场参与主体仅仅限于银行机构(含信用社)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31]所有的票据几乎都是从企业到直贴行到转贴行的交易进行。当市场流动性宽松时,所有银行都是买单,市场利率单向趋低;反之,当市场流动性趋紧时,所有银行又都是卖单,市场利率被单边推高。[32]另外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实际上很多券商、基金、资产管理公司等以票据市场场外参与者参与其中,经营着数万亿票据资管理财计划,但却游离于监管之外。[33]而票据交易所的设立使得转贴现市场参与主体透明化,央行可通过系统对所有转贴现市场的参与主体实施主动监管。[34]同时,参与主体的扩展能与银行形成互补性交易,起到调节银行间市场流动性、平抑票据市场利率的作用。[35]2. 场内交易和清算结算在入场交易前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票据的归集和标准化的问题。票据的转贴现交易中,已经形成批量交易的惯例,因为单张交易的方式效率低下,不被交易各方所接受。值得注意的是普兰金融的相关人员指出,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电子化改变不了票据凌乱的实际情景,将分散在不同地区的、不同承兑行和金额、期限完全不同的票据归集成适合转贴现交易的期限和承兑行相对整齐的票据,依然需要有大量的市场营销过程。[36]很遗憾的是,对于票据的标准化和归集问题,票据交易所没有解答,似乎这个问题要交给接入票据交易所的成员银行去自行解决。票据交易所为场内交易提供了三种交易方式:第一,询价交易方式,是指交易双方自行协商确定交易价格以及其他交易要素的交易方式,包括报价、询价、格式化交谈、格式化交谈和确认成交三个步骤。第二,点击交易方式,是指交易成员向全市场发送包括全部交易要素(如信用主体类型、剩余期限、票据介质、票据类别)的点击成交报价。然后想和它进行交易的对手方只需在这个点击交易系统中点击确认,整个交易就达成了。所以,所谓点击成交报价,就是指的是双方没有磋商过程,只要轻轻点击即自动成交,不同于刚才的询价交易模式。第三,匿名点击交易方式,是指交易双方提交包含关键要素的匿名报价,交易系统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自动匹配,达成交易。交易过程全部匿名,匹配成功后,交易双方才能看到对手方机构。这种匿名点击交易方式可能比较类似于我们的证券交易所的报价交易方式。当然在两种点击交易方式中,对于卖出票据的一方来说需要先把票据提交给交易所系统审核,保证他有相应的票据来完成交易。票交所采用两种结算方式,票款对付(DVP)和纯票过户(FOP)。结算方式为票款对付(DVP)的交易,由交易所系统依据成交单,为交易双方办理资金和票据的清算和结算;结算方式为纯票过户的交易,票交所系统仅仅为其办理票据权属变更登记,资金结算由交易双方自行办理。根据票交所的规定,只有同一法人分支机构机构间的票据交易可以采用纯票过户,例如农行北京分行和农行上海分行之间的交易。而其余的所有交易交易必须采用户票款对付的方式进行结算。票款对付的结算安排,能避免资金与票据结算的时间差,进而避免发生票据已交付但未能收到相应资金的风险。[37]四破除“过桥”促交易
斩断“追索”去重负除了纸质票据电子化和交易所内的场内交易,票交所还推出了几项重大的举措,力求解决票据市场的历史遗留问题,促进票据市场发展。(一)破除过桥银行模式前文所说,很多票据都是通过农商行、农信社这类小型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市场,在银行间市场提供资金购买票据的往往是国有大型银行,但是之前讲过,很多小型银行由于更贴近企业或者能给出更优惠的贴现价格,所以大量票据通过他们完成贴现,但是在转贴现市场大型银行基于风控的考虑是不会接受来自于小型银行的票据的。所以小行是不能直接和提供资金的大行直接交易,必须找到中间授信过桥行。而这无端拉长了交易链条,增加了交易的复杂性。所以为了打消这些大型银行的疑虑促成大型银行和小型银行的交易,就必须最大可能的保证票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为此,票据交易所引入了付款确认业务和保证增信业务。付款确认是指,持票方向付款行提出对票据到期付款责任进行确认的行为。简而言之,就是让付款行确认这是自己的票,你要确认自己有付款的债务,同时避免假票流入银行间市场。确认的方式一般是影像,也就是看票据照片。交易所系统还引入了增信银行的保证增信机制,增信银行为这些小型金融机构贴现的票据提供保证增信后,当持有票据的银行遭到拒付的时候,可以直接去找增信银行要求其无条件承担清偿责任。当然,增信银行在保证增信业务中也将按照风险溢价覆盖风险损失的定价原则,获得风险溢价收益。[38]通过付款确认和保证增信,无疑使得票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提升,票据通过银行过桥的情形将会成为过去。(二)斩掉追索权在《票据交易主协议》里有一条,票交所内所有的持票人要放弃对前手背书人行使追索权。这看似和票据法的原理相违背,因为如果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当持有票据的银行遭到拒付的时候,可以找到这个票据交易链条上的任何一环去行使追索权。票交所为何要这样规定实则有其原因。当票据在银行间市场流转,曾在票据上背书流转的银行都可能面临被追索的风险,对票据债务人构成了或有债务的风险,就要计提风险资产拨备。根据央行统计显示,2016年上半年度银行机构累计承兑商业汇票9.4万亿元,累计贴现51.9万亿元,平均转贴现(含直贴)次数为5.5次;根据新《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的风险资产计提办法,承兑银行要计提100%,直贴银行和转帖银行均按每次25%计提,那么一张汇票经银行承兑、并经5.5次转贴现(含直贴)后,累计计提的风险资产拨备达到238%,但是对整个银行业来说,总体风险≤100%。[39]多计提的风险资产所带来的沉重的成本最终是由办理贴现的企业承担的。[40]五央妈仗剑分胜负
千秋功罪任评说(一)各方主体的应对与转型票交所时代将会建立全国统一的票据市场,整个银行间市场的交易利率都是公开透明的,加之利率市场化,单笔票据快进快出之间的利息差会逐步缩窄。[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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