亭湖下岗职工养老保险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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亭湖区职工维权联席会议制度  为构建社会化职工维权网络,发挥工会与司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在平抑劳动关系矛盾中的作用,构筑我区社会稳定和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良好软环境。根据《工会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及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区总工会、区劳保局、区司法局、区法院、区安监局、区卫生局等部门会商决定,建立职工维权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共同协商解决我区劳动……(新文秘网省略306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总工会,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发挥职工的维权中心作用。  三、联席会议的主要工作职责  ⒈通报交流各自协调劳动关系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研究分析全区劳动关系状况及发展趋势。对劳动关系方面带有全局性、倾向性的问题或社会影响较大的事件进行协商研讨,形成共识,提出解决的办法和措施。  ⒉推进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集体合同制度、劳动争议的预防和处理制度、劳动关系预警制度。  ⒊促进劳动就业、职工再就业、下岗职工分流工作,及时处理企业改制改组过程中劳动关系矛盾,预防群体事件的发生。  ⒋维护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职工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末成年工特殊保护、社会保险、福利待遇、职业技能培训等基本权益。开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三赢”局面。  ⒌参与具有重大影响的群体性事件和集体劳动争议的调查,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  ⒍加强职工法制宣传教育,为劳动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特困职工、劳动模范以及因依法履行职责而自身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工会工作人员和工会组织提供法律援助。  ⒎其他有关劳动关系调整的问题。  四、联席会议的基本原则  ⒈合法、公正、及时;  ⒉相互沟通、支持、合作;  ⒊各尽其责、务实维权。  五、联席会议的工作制度  ⒈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各部门分管领导参加的例会,就涉及维护职工权益的有关事项定期沟通、协调。区总工会每月定期与各部门联 ……(未完,全文共1457字,当前只显示860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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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主任是个闲不住的人。”在亭湖区五星街道新河社区说起周建跃,同事们就赞叹:她总是一心一意为困难居民寻找希望。
  日前,这个面带微笑、身材瘦小,整天带着小跑的“小巷总理”,戴上了江苏省五一劳动奖章。
  助残:帮残疾人撑起风帆
  孙广华是社区一位双腿残疾的居民,他记得周建跃到社区上班后,就经常到居民家中“访问”。看到孙广华拄着双拐,爱人生病躺在床上,两个孩子上学都等着钱用,周建跃安慰他:“我们一定想办法帮助你。”很快,她和同事就把社区68户残疾人全走访了一遍。
  不久,新河社区开展“情系我的兄弟姐妹、关爱社区残疾人”大型公益活动,先后成立了残疾人工作协会、残疾人活动中心、残疾人康复中心和残疾人法律援助中心,给残疾人定期发放大米、食用油和医疗救助卡,让他们享受低保救助,并为他们提供免费日常治疗和法律援助。
  “要让残疾人过得快乐。”新河社区经常组织残疾人旅游,看盐城新面貌,呼吸新鲜空气。孙广华坐着轮椅第一次“走”近大纵湖、大丰麋鹿保护区,看到飞翔的小鸟和奔驰的麋鹿,他激动得流泪了,“没想到我也能出去旅游了。”更让他高兴的是,他的两个子女在居委会帮助下享受到助学绿色通道,先后都圆了大学梦。
  扶贫:为失业者找到希望
  “一个人实现就业,一个家庭就有了希望。”周建跃特别关注辖区内“4050”下岗人员就业难问题,周锦标是原市印染厂的下岗职工,常常愁眉不展:上有老下有小,全家靠租房子生活,常向亲友借钱。了解情况后,周建跃骑上电动车四处协调,终于帮周锦标推荐到一家企业上班,周锦标的愁眉舒展了。
  周建跃每次到辖区单位走访,都会主动询问有没有空缺的岗位。看到报上登载的招工信息,她都会细心地浏览对照,看有没有适合社区失业人员的,如果有合适的,她立即通知他们去应聘。在她的努力下,社区“双强”单位主动吸纳6名失业人员再就业。新河社区还成立家政服务公司,创设岗位,先后安置家政服务及钟点工126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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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选聘“985”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实习就业简章2012年,江苏省在全国率先实施“985”高校村官工程,即择优选聘“985”高校优秀毕业生到江苏担任“大学生村官”。四年来,江苏省盐城市共选聘200多名“985”高校优秀毕业生,其中亭湖区选聘了41名同志到村(社区)工作。今年,为进一步从源头上优化大学生村官队伍结构,吸引更多的优秀大学生村官到村(社区)工作,我们盐城市亭湖区继续面向各“985”工程院校,选聘优秀高校毕业生先驻村实习再就业。一、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概况盐城,东临黄海,西接淮扬,南临通泰,北至连云港,是江苏省面积第一、人口第二的大市。这里生态环境优美,文化底蕴丰厚,交通便捷,以“东方湿地之都,仙鹤神鹿世界”而闻名。亭湖区是盐城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目前区域面积800平方公里,人口80万。亭湖区是盐城市的中心城区。下辖5个城市街道和3个新城组团,盐城市市区建成区面积的70%在亭湖,是盐城市人口最密集、生产要素最集中、城市化水平最高的区域。亭湖是典型的城乡复合型城市区。还下辖5个镇,农村面积占到区域总面积的75%以上,农村人口占全区人口的45%左右。亭湖是新兴的沿海工商业城市区。随着江苏沿海开发的深入实施,亭湖已从一个内陆型城市区转变成为名副其实的沿海型城市区,目前已初步建成了一条从盐城大市区“东向出海”的331省道新特产业集聚带,沿线布局了盐城光电产业园、盐城环保科技城及其文化拓展区、盐城农副产品加工交易园区、亭湖区现代农业示范园、盐城丹顶鹤湿地旅游区等新特产业园区、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和农业“三大载体”。亭湖是盐城最重要的发展板块之一。2015年,全区实现地区生产总值360亿元;公共财政预算收入43.2亿元,固定资产投资340亿元,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170亿元。二、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大学生村官情况简介盐城市亭湖区的大学生村官选聘工作开始于2008年,8年来,省选聘247名高校毕业生到我区村、社区任职。目前在岗的大学生村官共计有96名,离任的151名村官中:69人考取公务员,49人考取事业单位,4人考取研究生。几年来,我们亭湖的大学生村官工作紧紧围绕“创先争优、创业富民”这条主线,坚持管理、服务、培养并重,大力实施“三项工程”,积极引导大学生村官在基层一线创新创业、施展才华。一是实施关心关爱工程。在工作、学习、生活、交通等方面,让大学生村官与镇机关干部享受“四同待遇”,解决后顾之忧。实施“3+1”结对帮扶机制,安排200多名专家、专业技术人才与大学生村官结成对子。专门腾出近40个公务员、事业单位岗位,专门定向招录大学生村官,畅通流通渠道。二是实施能力素质提升工程。将大学生村官培训纳入全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计划,让大学生村官走进科级干部“课堂”。搭建理论培训、实践培训、基地培训、网络培训的“四位一体”平台,全面提升大学生村官的能力素质。三是实施创业富民工程。在全省率先设立300万元的大学生村官专项扶持资金,无偿支持大学生村官创业。在全市率先建立大学生村官创业示范基地,为大学生村官协调解决创业用地100多亩。目前,我区共有34名大学生村官创办项目39个,安置下岗职工500多名,帮助200多户群众脱贫致富。三、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大学生村官驻村实习制度1、驻村实习对象:“985”高校30岁以下(日以后出生)应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不含定向生、委培生)。基本条件是:(1)思想政治素质好,作风踏实,吃苦耐劳,组织纪律观念强,志愿到农村基层工作;(2)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3)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或优秀学生干部;(4)身心健康。同等条件下回原籍任职的优先,本地紧缺专业优先。(5)名额20人。2、驻村实习时间:月,安排优秀毕业生到盐城市亭湖区开展驻村实习,实习时间一般为1个月左右。3、驻村实习地点:盐城市亭湖区相关村居。4、驻村实习待遇:(1)为驻村实习的学生免费提供食宿;(2)安排专人负责实习期间的指导和服务工作;(3)驻村实习结束后,经过双向选择,可以担任江苏省大学生村官。5、驻村实习内容:通过跟班学习,掌握基层工作经验;邀请专家传授开展农村工作的基本理论和工作方法,提升基层工作的能力和水平;通过走访群众、融入群众,全面了解实习村的基本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强化现场指导,提升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6、驻村实习后,经考察、体检合格,可直接选聘为盐城市亭湖区大学生村官。四、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大学生村官政策待遇1、使用专项全额拨款事业编制。享受当地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资待遇,新聘任大学生村官直接转正定级,薪级工资高定一级,按照事业单位有关规定参加当地各项社会保险。(平均月薪5000元左右)2.实施“江苏省大学生村官综合保险保障计划”,为在岗大学生村官每人提供保额合计100万元的人身意外和重大疾病保险。3.每年提供一定数量的公务员职位,定向招录聘任期满、考核合格以上的大学生村官。县(市、区)、乡镇各类事业单位有空缺职位需补充人员的,优先聘用聘任期满、考核合格以上的大学生村官。4.择优选拔优秀大学生村官纳入选调生培养管理。5.聘任期满、考核合格以上的大学生村官报考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报考人文社科类专业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5分。聘任期满、考核合格以上的离岗大学生村官3年内继续享受报考研究生加分优惠政策。6.到村(社区)任职的高校毕业生,户口原则上落户在任职的县(市、区)政府所在地。7.为每名到村(社区)任职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宽带服务,赠阅《大学生村官报》、《大学生村官园地》。8.大学生村官实行聘任制,每个聘期为3年。工作满两个聘期(6年)后不再续聘,不再保留大学生村官身份及有关待遇,鼓励转任当地村干部。报名者可在亭湖党建网(http://www./)下载并填写《亭湖区“985”高校村官工程报名登记表》,发送至。(盐城市亭湖区“985”高校大学生村官工程选聘工作办公室联系人:凌B,联系电话:3、,传真:3,QQ:。)热烈欢迎“985”工程高校毕业生到江苏亭湖驻村实习并就业!盐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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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指南
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指南
自《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苏发[2003]15号)和《中共盐城市委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盐发[2002]33号)下发以来,一系列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优惠政策至2005年底享受期满。为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又先后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24号)和《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盐政发[2006]99号),明确了今后三年关于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有关扶持政策。
一、关于享受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对象和范围
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符合下列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可享受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
1、国有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包括国有企业就业转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协议期满出中心但企业未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下岗职工、曾经是国有企业职工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国有企业破产关闭或改制时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2、集体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包括集体企业就业转失业人员、集体企业协议期满出中心但企业未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下岗职工、曾经是集体企业职工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集体企业破产关闭或改制时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3、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困难的认定范围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4、其他失业人员(包括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失业人员、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中的就业困难人员等)。
以下人员不属政策扶持的范围: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已通过其他途径就业再就业并有稳定收入的人员。
二、关于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优惠政策
(一)税收减免扶持政策。
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人员,从日起,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原政策优惠规定停止执行。
(二)收费减免扶持政策。
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日起至日,凡持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免交期限从其从事个体经营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年。2005年底前核准免交收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且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具体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国务院以及财政、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3)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从业人员健康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预防接种劳务费;(4)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5)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6)人事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收费;(7)公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8)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2、省政府及省财政、价格部门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1)卫生部门收取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费、公共场所卫生审查费、现场调查费;(2)公安部门收取的暂住证工本费(含纸质暂住证、非接触式IC卡暂住证[4KCPU]、二维条形码暂住证)、治安联防费(指按人数收取的治安联防费);(3)经贸部门收取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工本费;(4)省教育部门向高校毕业生收取的档案委托保管费、档案传递手续费;(5)省政府以及省财政、省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从事个体经营的持证人员应当向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公安、经贸、人事、教育等部门的相关收费单位出具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经收费单位核准无误并备案后免交有关收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应当向相关单位出具《毕业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经收费单位审核无误并备案后免交有关收费。
(三)关于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
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登记证明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有创业能力的大中专(技)毕业生和进城创业的被征地农民,如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均可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经营规模较大的可增加到5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
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水平确定,不得向上浮动。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及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利用小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对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职业院校毕业生和进城创业的被征地农民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微利项目是指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的商业、餐饮、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餐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等。
(四)、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可享受为期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比照企业参保缴费办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给予全额社会保险补贴(不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比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办法执行。
三、关于鼓励企业吸纳就业优惠政策
1、税收减免扶持政策。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优惠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至期满。如果企业既适用上述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下岗失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含6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经主管税务部门审查批准,免征所得税三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失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含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二年。
2、社会保险补贴扶持政策。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计算,个人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个人负担。
3、贷款扶持政策。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和《就业登记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按人均2-5万元的标准,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财政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呆坏账损失补助等按照已经明确的有关规定执行。
4、劳务派遣企业招用失业人员和被征地农民从事保洁、保安、保绿、家政等服务性行业的,凭与被招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派往用工单位的用工证明和招用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登记证》享受与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一样的优惠扶持政策。
四、关于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优惠政策
继续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充分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对于产权明晰并逐步实现产权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并与其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经同级劳动保障和国资监管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关于援助困难群体就业优惠政策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对象(包括:“4050”人员,即截止2007年底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就业确有困难的长期失业人员;夫妻双方均下岗失业的人员;单亲家庭下岗失业的人员;特困职工家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员;“零就业家庭”的人员,可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1、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优先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就业困难对象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暂定延长至2008年底。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按此政策执行。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要大力支持困难群体就业再就业工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自行在编外使用后勤服务性人员,确需招用的,实行集中管理、劳务派遣的方式。对现编外使用的人员要积极配合街道社区调查登记,并提出接受就业困难对象置换现有编外人员的方案。属于新增加的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性岗位,应在街道社区调查登记后首先招用就业困难对象。机关事业单位擅自在编外用工,拒不接受街道社区推荐的就业困难对象的,除通报批评外,责其按照每少接收1人出资3万元的标准购买岗位。
2、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其他各类用人单位(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外),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单位应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险费金额的5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3、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的稳定性。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对象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且向街道社区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其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金额给予补贴,补贴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已按照盐发[2002]33号文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超过3年的,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延长至2008年底。
4、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年龄偏大的就业困难人员。用人单位吸纳“4050”人员,并与其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单位工资性岗位补贴。市区(包括市直、盐都区、亭湖区、市开发区,下同)岗位补贴按当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30%计算,各县(市)可根据实际制定补贴标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5、切实抓好残疾人的就业援助工作。各级残联要认真贯彻《残疾人保障法》,依法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力度,全面落实残疾人就业援助政策,对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实施登记管理和援助服务。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相关费用按规定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六、关于扶持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优惠政策
对被征地农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但未能就业的,视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发给《就业登记证》,凭证享受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就业扶持政策;对城市规划区(指已撤村改社区居委会)范围内女35-45周岁、男40-50周岁领取2年生活补助费期满仍未就业的被征地农民,视同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发给《再就业优惠证》,凭证享受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
被征地农民享受有关就业扶持政策和免费就业服务所需资金,由县(市)人民政府在当地的土地有偿收益中,按每个被征地农民元一次性安排划出,市区按每个被征地农民2000元一次性安排划出,由财政部门在土地有偿收益资金到帐后1月内并入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统筹使用。
七、关于扶持新增劳动力就业优惠政策
要建立劳动预备制度,对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一定期限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帮助其取得相应资格或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各县(市、区)应当制定专门的青年就业促进计划,开展就业指导、创业培训和工作见习活动,提高青年就业能力,促进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各县(市、区)要选择确定一批青年见习基地,建立青年职业见习制度,引导和鼓励未能就业的大中专、职业院校毕业生参加见习活动。毕业半年以上未就业且进行失业登记的大中专、职业院校毕业生参加见习应主动申报,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帮助联系落实见习单位,见习期内凭见习单位出具的考勤考核材料,市区按每月120元的标准,给予见习青年3-6个月的见习期间生活费补贴;有条件的县(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贴。补贴资金从当地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八、关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和职业技术鉴定优惠扶持政策
1、职业介绍补贴政策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凡为上述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可按经其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后实际就业人数,按规定附相关材料,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我市对社会职业中介机构、经纪人推荐就业困难对象就业,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续接社会保险关系的,每推荐1人,可给予职业中介机构、经纪人一定数额的一次性补贴,盐城市区按10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有条件的县(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助。
2、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提供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经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培训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可按规定附相关材料,向培训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对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提供免费培训的,财政部门对培训补贴的拨付要与培训质量和促进就业效果相结合,按照培训合格率和培训后就业率分段予以补贴。各地可结合地方实际,在符合省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制定具体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和办法。
我市对教育培训机构定向培训的学生(学员)毕(结)业后进入市内企业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每培训输送1人给予培训机构30-50元的奖励。
3、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和省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生活确有困难的,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提供一次性免费职业技能鉴定服务。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按季申报免费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审定拨付。
九、上述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
上述优惠政策,从2006年起开始执行,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暂定到2008年底。优惠政策在2008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三年期满为止。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果国家对税收制度进行改革,有关税收政策按新的税收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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