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在给商家与消费者的关系提供服务时使商家与消费者的关系财务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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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权威支持(北京) 电 话:010- 传 真:010-商家常用提示语哪些有法律效力
□记者尚迪
“店内人多,请看管好自己的物品,丢失概不负责”、“请照顾好您身边的老人孩子”、“小心地滑”……无论在大型商场,还是在路边小吃店,我们消费时,总能收到来自商家的各种“好心提示”,它们有的被张贴在店内显眼的地方,有的被写在消费凭证上,还有的通过商场广播循环播放。这些提示语在体现商家关怀的同时,还蕴藏着重要的法律含义。一旦发生消费纠纷,这些看似贴心的话语,就可能成为商家免责的利器。不过,这些提示语并非全部有效,具体还要看内容来分析。
小票加盖“免责章”出售过期商品仍要担责
近日,郑州市民黄女士反映,她在郑州丹尼斯超市未来路店购物时,超市收银员在小票上加盖了“售出商品未过保质期”的印章。虽然盖章对自己购物、开发票没有影响,但黄女士还是有点担心:“盖了这个章后,如果我发现商品已过期,就只能自认倒霉吗?”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的规定,经营者有义务保证自己销售的商品质量合格,对于过期、失效的商品,必须及时下架,否则就可能面临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消费者因购买过期食品受到损害的,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检查商品是否在保质期内是经营者的责任,不能通过盖章等手段转嫁给消费者。如果黄女士买到了过期商品,即使小票上盖有“免责章”,该超市仍然要承担法律责任。
“此商品恕不退换”适用范围有限
除了保质期“免责章”外,有些商家还会在小票上加盖“此商品恕不退换”的印章。盖了“恕不退换”的章后,商品还能退还吗?
此类“免责章”可以视为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条款无效。因此,盖了章的商品能否退换取决于法律规定,不属于法定不能退换的情形,即使盖了章,商家仍然负有退换义务。
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了《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根据《指引》,消费者定做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等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食品,药品,保健品,化妆品,贴身用品,产生授权或者激活信息的手机、电脑、数码产品,手机充值卡,游戏点卡,特价清仓商品等,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除此之外,经营者不得通过盖章免责。
“财物丢失概不负责”有法律效力
很多餐馆、商店都不提供停车服务,还会在门口挂出“停车落锁,丢失概不负责”的告示。那么,如果在吃饭、购物时丢了车辆,能让商家负责吗?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保管合同的成立需双方达成合意。如果商家以收取停车费、提供免费停车处等方式表明自己提供保管车辆的服务,则双方之间有保管合同关系,如果消费者车辆丢失,商家就有义务赔偿。反之,如果商家以告示的形式明确表示自己不提供此类服务,则消费者不能让商家赔偿。
同理,如果消费者在消费场所内丢失了财物,也很难让商家承担赔偿责任。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了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但这种权利不应作扩大解释。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消费者仅向商家支付了购买商品、服务的钱,商家的义务就仅限于保证商品、服务的质量,而不应扩大到保证消费者财产不丢失。只要商家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并采取了必要的防范保管措施,尽到了提醒义务,就不应对消费者丢失的财产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一些餐馆、商店里挂出的“小心扒手”、“请注意看管好自己的财物,丢失概不负责”等提示是有效的。
“小心地滑”是提示义务的体现
雨雪天逛商场时,我们经常会看到商场摆出“小心地滑”的警示牌。这种警示牌一方面是一种好意提醒,另一方面也是商场采取的一种免责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商场在雨雪天、清洁地面时,都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消费者滑倒摔伤,并对消费者作出提醒。只要商场尽到了这些义务,在消费者出现意外时,就能够以此为据主张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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