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就是不懂得广西实施工伤保险条例例怎样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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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下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里可双重赔偿的项目有哪些
我是山东人,在山东自己有一家小公司。最近不知道是因为工人操作失误,还是机器故障,有一个工人被伤了。但是这个工人得理不饶人,说要什么双重赔偿。我不想吃闷亏,所以我想问下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里可双重赔偿的项目有哪些?
3条律师回答
发生工伤,除了是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如果是已经得到了赔偿,那么就不能够再去的双向的赔偿,除了这些项目已经赔过的不会重复赔付,其他项目还是可以重复赔偿的,比如说伤残补助金,慰问金,抚慰金,抚养费等等
找法网认证律师
您好,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只有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的,才可以得到致损害的第三人和社会保险机构的双重赔偿。其它情况下是没有双重赔偿的规定的。山东省工伤保险依照全国性的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处理,您公司的员工因操作失误而导致损害是工伤,并非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损害,也不存在双重赔偿的问题。
你好,没有双重赔偿之说。
找法网认证律师
1个扩展问答
《工伤保险条例》主要是针对单位职工因“工作原因”受伤害或死亡的情况制定的。下列情形属于工伤保险范围:一是在工作时间和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等特殊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后因岗位特殊导致救治延误病情加重,经抢救无效死亡或者抢救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是在连续工作过程中和工作场所内,因就餐、工间休息、如厕等必要的生活、生理活
《工伤保险条例》主要是针对单位职工因“工作原因”受伤害或死亡的情况制定的。下列情形属于工伤保险范围:一是在工作时间和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等特殊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后因岗位特殊导致救治延误病情加重,经抢救无效死亡或者抢救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是在连续工作过程中和工作场所内,因就餐、工间休息、如厕等必要的生活、生理活动时所受的伤害;三是因参加用人单位统一组织或者安排的学习教育、培训、文体活动所受的伤害;四是因参加各级工会或者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规定统一组织的疗休养所受的伤害,但单位承担费用由职工自行安排的疗休养除外。
职工因故意犯罪、酗酒、吸毒、自杀或自残所受的伤害不在此范围内。
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根据企业自身经营的危险程度不同,贵单位具体的缴费基数你可以去当地社保局工伤保险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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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用户的咨询如何区别工伤与雇佣关系?即哪些情形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哪些情形适用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_百度知道
如何区别工伤与雇佣关系?即哪些情形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哪些情形适用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说的太笼统,最好能列举些实例。比如某个单位的个人雇了个人来打更,实际工作了不到四个月,在夜间睡觉时被煤烟熏中毒死亡,类似该情形使用哪种?
我有更好的答案
1、建立劳动关系,被认定为工伤的,适合《工伤保险条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2、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属于雇佣关系的雇员,遭受人身损害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3、两者的区别在于:一是责任性质不同。雇员受损的赔偿责任是民事责任,民事侵权考虑受害人自身是否存在过失,实行过失相抵;工伤保险赔偿责任从性质上看属于社会保险范畴,实行无过错责任,只要发生工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就应给予全额赔偿。二是适用上关系不同。一般情形下,两者不能并用,一旦认定为工伤,工伤职工及家属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赔偿待遇,不能再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双重赔偿。如果工伤事故是由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职工及其家属在按规定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还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向侵权人提出索赔。
企业管理咨询公司CEO
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哪些情况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15、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  8?  用人单位未在工伤认定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10;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需提交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或者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7,提交由设区的市级相应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4)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哪方承担举证责任?  职工或者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包括伤残和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的死亡,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16,不能提供身份证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有效户籍证明;  (3)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并复印件或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工伤认定申请时限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什么是职业危害因素、中央、省属用人单位向何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  (7)法律?  (1)《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受伤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4)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初诊病历(疾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工死亡的,还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1)属于交通事故。  11、工伤认定申请表包括哪些内容?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证明或判决书;  5)因公外出期间,提交公安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相关的处理证明;  2)属于因公。  2、工伤认定申请应提交哪些材料。  1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期限是多长,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职工或者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  3)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所在单位、什么是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  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9、用人单位未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提出申请应承担什么责任、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怎么办?  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违法发包工程(业务)或经营权,由谁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战致残的转业、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4、哪些情况应认定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职业危害因素是指职业生活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12、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  3、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  6,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复员、退伍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旧伤复发的鉴定证明;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申请时限是怎样规定的?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5、哪些情况应视同为工伤;  (2)醉酒导致死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指职工在工作中所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人身伤害  1、什么是工伤?  工伤亦称职业伤害。  1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吗?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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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晚上属于他正常的加班时间,在加班时间内中毒身亡,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那么就属于工亡。工伤认定主要是根据事故原因和是故意时间来确定。但是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2醉酒导致伤亡的;
3.3自残或者自杀的:
3向你说的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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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保险条例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以下银行信息港理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16湖北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欢迎阅读!
  2016湖北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 工伤保险工作应当坚持预防、救治、补偿、康复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工伤保险制度。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工作的领导,将工伤保险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事业范围,完善工作制度和服务平台,推进工伤保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公安、民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计生、审计、税务、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工会等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
  第五条 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参加注册地所在统筹地区工伤保险,依照社会保险登记办法办理工伤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有异地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独立的缴费单位,向其注册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用人单位跨统筹地区的,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选择其中一个统筹地区参加工伤保险。
  统筹地区可以探索建立用人单位自愿参加的多层次补充工伤保险制度。
  第六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工会组织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依法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财政补贴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用于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及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认定调查等所需工作经费应当由同级财政预算给予保障。
  第八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并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未实行省级统筹前,建立省级调剂金制度。省级调剂金用于特大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补贴和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缺口时的调剂。省级调剂金的提取比例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等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统筹地区实行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储备金按照统筹地区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总额的10%提取,累计总额达到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额的30%时不再提取。
  储备金在发生重大工伤事故或者当期工伤保险基金不足支付时,由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核准使用。使用储备金和省级调剂金后仍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垫付。
  第十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公布的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的年度缴费费率。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职工被借调期间发生工伤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在用工单位期间发生工伤的,由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三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延长60日。
  用人单位未按第一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发现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患职业病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或者劳动(聘用)合同期满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可以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五条 职工工伤发生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应当向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向单位注册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报《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明,用人单位依法设立或者注册登记的文件证明;
  (二)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或者《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认为申请人确需提供下列证明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人民法院生效裁决文书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二)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决文书,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有权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因发生事故下落不明,提出因工死亡认定申请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
  (四)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突发疾病、自医疗机构初次诊断起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记录和死亡证明;
  (五)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六)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旧伤复发鉴定证明。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申请人撤回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认定程序终止。终止工伤认定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向申请人送达《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工伤认定:
  (一)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的结论为依据,而该结论尚未作出的;
  (二)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工伤认定难以进行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
  中止工伤认定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向申请人送达《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中止情形消失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恢复工伤认定程序。中止工伤认定的时间不计入工伤认定时限。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事故发生在统筹地区以外的,可以委托其他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难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者证据的,可以对职工受伤害事实进行调查取证。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中可以进行以下调查核实工作:
  (一)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
  (二)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并作出调查笔录;
  (三)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进行调查核实的其他事项。
  调查核实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应当保守有关单位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职工受伤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前款第一项的认定,应当以司法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对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决等法律文书为依据。
  第二十三条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第二十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经办机构。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五条 省、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并对下列事项进行技术确认或者鉴定:
  (一)工伤职工劳动能力等级鉴定;
  (二)疾病与工伤因果关系鉴定;
  (三)停工留薪期延长确认;
  (四)康复性治疗确认;
  (五)辅助器具配置确认;
  (六)生活护理等级确认;
  (七)旧伤复发确认;
  (八)供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劳动能力鉴定事项。
  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初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的再次鉴定。
  第二十六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选聘医疗卫生专家,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组织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组成医学专家组,由医学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医学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医学专家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诊断。
  第二十七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应当填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三)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如实提供鉴定需要的材料,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如实出具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的各项诊断证明和病历材料,按照要求配合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次鉴定终止: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现场鉴定的;
  (二)拒不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安排的检查和诊断的。
  第三十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鉴定结论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经办机构。
  第三十一条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三十二条 申请鉴定的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对初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提交初次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材料。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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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你应当尽快,在发生事故伤害后30日内,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单位是不会那么积极的甚至根本就不想申报。按规定劳动者个人是可以申报的。2、申请工伤认定申请按规定要提交下列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3、工伤认定是决定下一步是否能享受工伤保险及其待遇的重要一步,要抓紧去做。按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 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4、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赔偿多少,要按劳动能力鉴定的等级确定。 5、要提醒你的是,按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别让单位侵害了你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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