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医院检验招聘尸体检验部门是哪里?

[转载]《康菊花尸体检验报告》隐藏着案件真相!
《康菊花尸体检验报告》隐藏着案件真相!
----杨金柱律师对聂树斌案件的质证意见之七
分至14时5分,石家庄市公安局六处副处长周国平、痕检科副科长魏建华,市局法医王建斌、分局技术员杜同福、王永学对康菊花被杀现场进行了勘查。日,石家庄市郊区公安分局出具了康菊花被杀案《现场笔录》(侦查卷第100页至102页),记录人为王永学,没有周国平、魏建华、王建斌、杜同福四个人的签字。
&日,石家庄市公安局出具了 94公刑技尸检250号《康菊花尸体检验报告》(侦查卷第119页至123页)。以下是《康菊花尸体检验报告》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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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菊花尸体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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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公刑技尸检250号
九四年八月11日13时,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法医王建兵、进修法医吕修森及郊区公安分局技术人员王永学、杜同福等在孔寨村西玉米地对死者康菊花尸体进行了检验。
一、简要案情:
据郊区公安分局介绍:94年8月5日17时40分许,石家庄市液压件厂职工康菊花(女,36岁)下班离开单位失踪,家属及单位同事于8月11日11时30分许在郊区孔寨村西玉米地内发现其尸体。
二、现场情况:
详见勘察笔录
三、尸体情况:
1、衣着:上身穿白色背心一件,背心撩至乳上;颈部缠绕短袖花衬衣一件,衬衣背部有一缝合三角口;下身赤裸;足穿白色尼龙袜一双。
2、检验所见:死都头东脚西呈仰卧位,双臂屈曲呈上举姿势,双下肢屈曲呈“O”型分开;尸体已高度腐败,尸体及周围布满蛆虫,蛆虫长1厘米;尸长152厘米,头发色黑,长20厘米,双眼、鼻尖及口唇缺如;右左七颗牙齿因高度腐败自然脱落,头枕部头皮缺如;前额及颞部头皮见明显皮下出血及创口;剩离头颅,颅骨完整,未见骨折,颈部皮肤缺如,未发现舌骨、甲状软骨骨折;胸腹部皮肤完整未发现明显损伤;背部皮肤因腐败缺如,胸腹腔各脏器呈糜烂状,未发现明显创口,四肢未发现明显损伤及骨折。
&& &四、分析意见
根据尸体检验所见,除颈部有衣服缠绕外,全身未发现明显创口及骨折,结合案情分析,康菊花符合窒息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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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王建兵(印)
&&&&&&&&&&&&&&&&&&&&&&&&&&&&&&&&&&&&&&吕修森
&&&&&&&&&&&&&&&&&&&&&&&&&&&&&&&&&&&九四年十月十日
杨金柱律师对《康菊花尸体检验报告》发表以下质证意见:
一、根据检验内容,此次检验仅仅对康菊花的尸表进行了检验,没有对康菊花的尸体进行解剖并进行系统检验,故本次检验不符合法医学尸体检验的规范和要求。
只要是学过法医学基础课程的法律工作者都知道:法医学尸体检验是法医病理学工作者的一项基本技能。它包括现场尸体检验、尸体外表检验和尸体解剖三个步骤。
法医学尸体检验应按照全面系统的要求,从外向内逐步进行。首先进行尸体现场勘查,其次是尸体外表检验,最后进行尸体解剖。
在作案或发现尸体的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勘验及尸体外表检查,发现并采集有关物证的过程称尸体现场勘查。
尸体外表检验是对尸体的一般情况、尸体现象、体表特征、病变或损伤等进行仔细检查。
《康菊花尸体检验报告》显示:此次检验属于现场尸体检验和尸体外表检验的范畴,没有对康菊花的尸体进行解剖并进行系统检验,故本次检验不符合法医学尸体检验的规范和要求。
二、一个尸表检验报告8月12日送检,为什么要到10月10日才做出结论?
《康菊花尸体检验报告》没有注明送检日期。对康菊花现场尸体检验的日期是日,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日出具的(94)公刑技物字第152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侦查卷第124页)注明送检日期是日。据此可以推断:《康菊花尸体检验报告》的送检日期也应当是日。
石家庄郊区公安分局于日下午组成“8.11”杀人案专案组,急需《康菊花尸体检验报告》的检验结果对专案组的侦查工作提供侦查线索,以确定侦查方向。
根据公安机关法医鉴定部门的一般操作规程,对于一个现场尸体检验和尸体外表检验的报告,最多不超过一个星期即可做出结论。但聂树斌案件中的《康菊花尸体检验报告》日送检,直到10月10日才出具检验报告,用时59天。
聂树斌案侦查卷第11页石家庄市公安局郊区分局(94)字第111号逮捕证显示:聂树斌被逮捕的日期是日。
石家庄市公安局对一个尸表检验报告不及时做出结论为“8.11”杀人案专案组提供侦查线索,而要用时59天,在聂树斌被逮捕的第二天才出具《康菊花尸体检验报告》,这是为什么?
杨金柱律师恭请河北公安对这一问题做出一个合理解释!
三、没有对死者胃内容物进行检验,隐藏了康菊花的准确死亡时间。
《康菊花尸体检验报告》记载“背部皮肤因腐败缺如,胸腹腔各脏器呈糜烂状”。但没有对死者康菊花的胃进行解剖,即没有提取胃内容物进行检验,以确认康菊花的准确死亡时间。
聂树斌案侦查卷第82页显示:“8.11”杀人案专案组于日对康菊花丈夫侯金尧进行了第一次调查。侯金尧说:“今年8月5日中午吃完饭差五分钟一点她离家上班。”
&如果康菊花当天中午吃了有骨头的菜,则完全可以根据其消化程度判断康菊花的准确死亡时间。即判断康菊花是在饭后一小时之内死亡还是在饭后五小时之后死亡。
&四、没有对死者阴道内混合物体液进行检验,隐藏了强奸杀害康菊花的真凶。
杨金柱律师咨询过多位法医学专家。他们一致告诉杨金柱律师:&从法医学角度上,强奸杀人案件的现场勘查,对裸体女性尸体的外阴和阴道的检验是必须要进行的程序。20多年前,即1994年,对DNA的检验没有现在普及,但腐败的阴道内混合物可以查出是不是有精液成份,前列腺素F2α也不会因为腐败而破坏。国内法医学在20多年前对这一技术已经很成熟了。&
杨金柱律师感到非常奇怪的是:在现场勘查的石家庄市公安局六处副处长周国平、痕检科副科长魏建华、市局法医王建斌、分局技术员杜同福、王永学等人竟然没有在现场提取康某阴道内混合物进行精液和前列腺素F2α的检测!如果他们在日的现场勘查中提取了康某阴道内混合物进行精液和前列腺素F2α的检测,聂树斌强奸杀人案的真相当时就可以查清!
&五、李树亭律师申诉代理词中关于尸检报告的意见
以下引用李树亭律师申诉代理词中关于尸检报告的部分原文。
&四、尸检报告
尸检时间为8.11,报告形成时间为10.10,相差两个月。
未进行胸腹部内部尸检,无法排除是否存在骨折,其他致死原因。
1、除“王建兵”与《现场笔录》的“王建斌”名字不同外,王永学、杜同福也没有签名。该《尸体检验报告》明确描述“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法医王建兵、进修法医吕修森及郊区公安分局技术人员王永学、杜同福等在孔寨村西玉米地对死者康菊花尸体进行了检验,
2、该《尸体检验报告》鉴定人之一吕修森并没有签名,而是由王建兵代为签名,且没有注明技术职称;至于王建兵本人,则是加盖个人印章。该《尸体检验报告》并且是先加盖刑事鉴定专用章后,再签名的。
根据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王宇辉、王琪对对王建兵的《调查笔录》(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聂树斌案复查正卷3第35页至第38页),王建兵承认《尸体检验报告》“吕修森”的名字不是吕修森本人所签,而是由他一起签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日公安部印发)第八十九条规定:“刑事技术鉴定的范围,必须是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痕迹、人身、尸体。刑事技术鉴定,由县以上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或者其他专职人员负责进行。《鉴定书》由鉴定人签名并注明技术职称,加盖刑事鉴定专用章。
<font STYLE="FonT-siZe: 18px" COLOR="#、该《尸体检验报告》报告时间为案发两个月后“九四年十月十日”,也就是在聂树斌被逮捕后的第二天,并且没有受害人家属到场的任何记载。
而根据1979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2.尸体检验报告作出的死因鉴定无效。
顾名思义,尸检报告就是相关人员对尸体进行检查、检验后就所观察到的情况所作出的书面记录,其实就是检查、检验笔录。尸体报告的这个定位决定了相关检验人员只能就所观察到的尸体的客观情况进行如实记录,不得作出主观性的判断,更不能就死因作出所谓的认定。
本案中尸检人员不具备死因鉴定的相应资质和专业技能,其所做的所谓死亡原因鉴定无效。须知死因的认定属于鉴定结论的范筹,需要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和有资质的鉴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依据相关专业知识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后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判断认定。鉴定结论的工作人员的标准要求很高,要求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必须具备有法定的资证证书文件方可。而且在本案中我们没有看到相关检验人员的任何资质文件,不能证明他们具备死因鉴定的资格。既如此,他们有什么权利就死因进行鉴定?这样的所谓死因鉴定又如何服人?
原尸检报告认定康某窒息死亡无任何依据。我们来看一下原尸检报告的内容:“根据尸体检验所见,除颈部有衣服缠绕外,全身未发现明显创口及骨折,结合案情分析,康菊花符合窒息死亡”。由尸检报告可以看出,检查人员认定康某窒息死亡的原因有二,一是颈部有衣服缠绕,二是全身未发现明显创口及骨折。试问,颈部有衣服缠绕,全身未发现明显创口及骨折就一定是窒息死亡吗?如果被害人是内伤死亡后,犯罪分子再将衣服缠绕在其颈部,被害人全身也没有明显创口及骨折,难道还能说是窒息死亡吗?如果被害人被毒死,犯罪分子为了掩盖罪责,将衣服缠绕在被害人颈部,被害人全身也无有明显创口及骨折,也是窒息死亡吗?依尸检人员的的逻辑,可以得出N种不同结论,认定被害人康某窒息死亡的所谓结论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这个结论当然不能成立。
康某缺乏窒息死亡的生理特征。笔者并非专业法医,但笔者从网络搜集相关资料显示,窒息死亡的主要特征为:“颜面部瘀血发绀、肿胀瘀点性出血尸斑出现较早、显著,分布较广泛尸冷缓慢牙齿出血(玫瑰齿):…内部器官瘀血器官被膜下、粘膜瘀点性出血肺气肿、肺水肿血液呈暗红色流动性”。这些死亡表象特征必须通过解剖尸体,才能确认是否存在这些表象特征。但事实上河北方面根本未对死者进行解剖,也未有任何没有证实为窒息死亡的表象特征照片印证。既如此,认定康某系窒息死亡的结论不能成立。
河北警方认定康某无骨折也没有任何依据。医学常识告诉我们,认定一个人是否骨折,要进行医学检查,通过拍摄X光照片方可确定。对于尸体是否存在骨折,一定是要通过解剖来确定的。而且从受害人的尸体照片中也可以看出受害人确实存在骨折的情况,而那们那位神勇的法医仅凭目测,便信誓旦旦地确认受害人不存在骨折,要么是无知,要么就是别有用心。
而且在复查程序中,陈光武律师请多位专家对尸体照片进行认真比对研究,均表示死者确实存在肋骨骨折的情况。
鉴于受害人死亡后没有火化,而是采用土葬的方式安葬的,尽管其死亡已有20余年,但其尸骨尚存,我们建议开棺验尸,以彻底查清受害人到底是否存在骨折,查清受害人到是否窒息而死,弄清其真正死因。
1、应当根据尸体检验情况初步分析判断死者死亡时间,但此时无任何法医分析判断死亡时间的证据,即公安机关法医此时未能分析判断出康女死亡时间。根据侦查破案方法,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分析判断死亡时间的方法有:尸体表面现象、昆虫数据、植物生长规律、遗留物、尸体腐败情况、胃内容等等,但在聂树斌供述犯罪前,无任何分析记录记载。
2、康女8月5日下午上班,是否到工作岗位、何时下班,未进行任何调查走访。根据侦查破案方法,应当调查走访康夫、康女同事、调取康女上班记录等情况,从中查找到康女最后接触人员的时间、地点,以分析确定康女死亡时间,但在聂树斌供述犯罪前,此部分任何证据均没有。在发现尸体时,本案卷宗无此时的调查笔录,或许原始笔录与聂树斌供述不符合,但没有制作的可能性基本不存在。
&附:康菊花尸体检验报告
附:杨金柱律师关于聂案复查的更多文章链接(可以点击阅读)
01:11:01 )
------杨金柱律师评点聂树斌案件18篇系列博客之一
----杨金柱律师对聂树斌案件的质证意见之一
----杨金柱律师对聂树斌案件的质证意见之二
----杨金柱律师对聂树斌案件的质证意见之三
----杨金柱律师对聂树斌案件的质证意见之四
13、----杨金柱律师对聂树斌案件的质证意见之五
----杨金柱律师对聂树斌案件的质证意见之六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石家庄市卫生局_百度百科
石家庄市卫生局
根据《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09〕46号)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石政发〔2009〕40号)文件精神,设立石家庄市卫生局(挂石家庄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1]
石家庄市卫生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
石家庄市卫生局
(二)将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划给市食品局。
(三)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市卫生局。
(四)增加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组织实施药品法典、基本药物制度的职责。
(五)增加指导、监督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业务工作的职责。
(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1]
石家庄市卫生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卫生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拟订有关卫生工作的地方性政策措施、法规草案、规章、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
(二)统筹协调全市,拟订实施全市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目标。
(三)组织实施,拟订全市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政策,监督和规范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
(四)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五)拟订并实施农村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的综合管理。
(六)拟订并实施社区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监督指导体系建设。
(七)拟订并实施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八)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制定实施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全市免疫规划及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
(九)负责卫生应急工作,制定卫生应急预案,组织指导实施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
(十)拟订中医药、中西医结合发展规划,监督管理和指导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工作。
(十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
(十二)负责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制定实施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技术、医疗质量管理的标准、规范,建立医疗机构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
(十三)拟订全市重点医疗卫生科技、教育发展规划,组织重点医疗卫生科研攻关,指导医药技术推广和科学普及。
(十四)组织指导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拟订实施全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
(十五)组织指导全市卫生外事和援外医疗工作。
(十六)承担市委保健领导小组确定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健。
(十七)承担市的具体工作。
(十八)组织指导全民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
(十九)指导和监督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业务工作。
(二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1]
石家庄市卫生局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石家庄市卫生局设13个内设机构:[1]
石家庄市卫生局机构一
(一)办公室
组织综合性政策调研,拟订卫生工作重大政策,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工作,制定局机关各项工作制度;负责综合性会议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机要保密、行政事务、资产、房产、信息、督查、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以及信访、保卫、接待、后勤工作;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工作。
(二)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科级干部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管理,承办人事任免工作;拟订全市卫生人力资源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承担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员调配、人才引进、劳动用工、工资福利、外事等人事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初级资格认定和聘任,组织指导直属单位卫生技术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聘任;指导护士资格考试工作;牵头组织卫生人员岗位培训工作;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
(三)规划财务处
拟订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负责卫生事业财务管理和机关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卫生事业统计及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拟订卫生医疗收费标准;协调管理卫生基础设施建设。
(四)执法监督处(政策法规处)
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承担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工作;组织拟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食品安全卫生规范和条件;指导食品安全检验工作,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测、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承担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工作;指导和监督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业务工作;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督办重大医疗卫生违法案件;制定全市卫生立法规划,组织拟订地方性卫生法规和规章草案;组织拟订卫生政策,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承担卫生系统普法工作。
(五)疾病控制处(卫生应急办公室)
拟订全市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全市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员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对重大传染病、地方病综合防治工作,完善重大疾病防控体系,防止和控制疾病的发生和疫情的蔓延;组织指导计划免疫接种规划的实施;拟订健康教育、健康促进规划并指导实施。拟订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规划、制度、预案和措施;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分析评估等卫生应急活动;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指导县(市)、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实施预防控制;组织实施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和应急措施。
(六)农村卫生管理处
拟订农村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农村卫生服务和业务工作;拟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完善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涉及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和人才培养的有关规划并协助实施;拟订卫生支农相关政策规划并协调组织实施;监督指导农村卫生工作政策措施的落实,指导县(市)、区开展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及相关管理工作。
(七)医政处(医疗服务监管处)
拟订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服务、急救网络、采供血机构管理等有关政策、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工作,建立医疗质量评价和监督体系,组织实施医疗质量、安全、服务、财务监督和评价等工作;监督指导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实施;指导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医院感染控制、医疗急救体系建设、临床实验室管理等有关工作;拟订城市社区卫生改革与发展规划、相关政策和服务标准,指导实施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拟订城市医疗支援农村医疗工作的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以公益性为核心的公立医院监督制度,承担推进医院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对灾害、恐怖、中毒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承担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1]
石家庄市卫生局机构二
(八)中医处
拟订全市中医事业发展规划和目标;负责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服务管理,督促检查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的落实;组织实施中医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技术管理和技术考核工作;组织全市中医药科研及继续教育工作;承办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许可,卫生技术人员执业管理;协调处理医疗纠纷。
(九)药政处
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拟订药品使用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拟订全市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使用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承担对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政业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十)妇幼卫生处
拟订实施妇幼卫生工作发展规划、政策措施;拟订全市妇幼卫生技术标准、规范;依法对妇幼保健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生殖健康技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对全市妇女、儿童健康措施的组织实施和督导评估;牵头组织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与先天残疾工作。
(十一)科技教育处
拟订全市医疗卫生科技教育发展规划;研究指导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和学科带头人培养;组织协调重点医学科研攻关以及卫生科技交流与合作;组织实施医学卫生技术标准;指导医药卫生技术推广和科学普及;组织实施继续医学教育;指导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培训;承担医药卫生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
(十二)干部保健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干部保健工作的政策和规划;负责市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承担重要会议及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健;协助开展省保健对象以上及重要外宾在石家庄市期间的医疗卫生保障;负责市保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三)爱卫处
组织指导全市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拟订实施爱国卫生政策、法规并开展爱国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组织开展创建国家及省级卫生城市、卫生县城(镇)、卫生村工作;负责病媒生物防治工作,并对有害生物防治服务机构进行管理;拟订全市农村改水改厕工作方案并监督指导落实;组织开展全市控烟工作。
党务工作办公室(机关党委)
负责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指示,落实局党委安排的各项工作;检查党委有关会议、决议执行落实情况;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建、宣传、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战及群团组织等项工作。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老干部服务工作。
纪委(监察室)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1]
石家庄市卫生局人员编制
石家庄市卫生局机关行政编制57名(含纪检监察人员编制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委书记1名,科级25名[含党务工作办公室(机关党委)、老干部处、监察室科级领导职数]。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4名。[1]
石家庄市卫生局其他事项
(一)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分工。市卫生局牵头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市农业局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市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市卫生局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二)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许可工作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市卫生局负责提出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卫生规范和条件,纳入食品生产、流通、消费许可的条件;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卫生许可的监督管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不再发放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许可证。[2]
(三)职业卫生监管的职责分工。市卫生局负责起草职业卫生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规范职业病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评价工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市卫生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并完善协调机制,加强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1]
石家庄市卫生局地理位置
石家庄市卫生局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188号
石家庄市卫生局领导信息
李志宏,女,汉族,河北正定人,1967年8月出生,研究生学历,现任石家庄市卫生局党委书记、局长。主持市卫生局全面工作,负责干部保健工作。   解立芳,女,汉族,河北鹿泉人,1965年3月出生,研究生学历,现任石家庄市卫生局党委副书记。负责人事、党务、离退休干部、卫生新闻宣传等方面工作,分管党办室、人事处、老干部处。   甄继革,男,汉族,河北博野人,1969年8月出生,本科学历,现任石家庄市卫生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负责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行业的监管,卫生执法监督、政策法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本公共卫生项目等方面工作,分管医改办(项目办)、医政处、法监处、药政处。   林慧芳,女,汉族,河北鹿泉人,1964年2月出生,本科学历,现任石家庄市卫生局副局长。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卫生应急、妇幼卫生、卫生科技教育、社区卫生等方面工作,分管疾控处(应急办)、科教处、妇幼处、市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中心。   杨兰朝,男,汉族,河北鹿泉人,1956年12月出生,本科学历,现任石家庄市卫生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负责党风廉政建设、纠风、规划财务、卫生信息化、倍增工程基建项目等方面工作,分管监察室、规财处(信息中心)。   张东生,男,汉族,河北新乐人,1973年10月出生,本科学历,现任石家庄市卫生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负责安全生产、来信来访、机要保密、维稳和群众工作、中医药管理、农村卫生等方面工作,分管办公室、中医处、农村处。   王鹏飞,男,满族,河北隆化人,1963年12月出生,本科学历,现任石家庄市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党组书记,石家庄市卫生局党委委员。   张国军,男,汉族,河北盐山人,1964年5月出生,本科学历,现任石家庄市卫生局党委委员、市干部保健局局长。负责干部保健、爱国卫生等方面工作,分管干部保健局(处)、爱卫处。   刘鸣义,男,汉族,河北正定人,1957年9月出生,本科学历,现任石家庄市卫生局党委委员、副调研员,市中医院院长。   王云,女,汉族,辽宁大连人,1958年8月出生,本科学历,现任石家庄市卫生局党委委员,市卫生监督局局长。   邵子宾,男,汉族,河北饶阳人,1961年5月出生,本科学历,现任石家庄市卫生局副调研员。协管医改、公共卫生项目等工作。[3]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91;引用日期&#93;
.中国日报网.&#91;引用日期&#93;
.石家庄卫生信息网&#91;引用日期&#93;
企业信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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