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出招招投标中的围标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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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中如果对方存在围标现象怎么提出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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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  围标是指招投标活动中供应商和供应商、供应商和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构成利益联合体,以不正当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的情形,也称串通投标。围标行为严重损害了招标人以及其他投标人的利益,违背了招标的基本原则,触犯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由于医疗设备具有产品更新换代快、技术参数复杂、产品市场竞争不充分、销售渠道垄断性强、市场行情调查困难等特点,在实际招标采购过程中,围标行为更具有隐蔽性和多样性,这对采购机构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因此,如何防范和辨识投标人之间的围标行为,控制招标风险,保障招标人的根本利益,成为各采购机构以及部门较为关注的问题。本文通过对围标情形的梳理并结合医疗设备采购的实践经验,提出了一些在医疗设备采购中防范围标串标的措施和对策。
  八种围标情形
  在医疗设备的采购过程中,投标人之间的围标多采取轮流坐庄、多家陪标的方式,提前商定中标人,并按照约定进行利益分配,以谋取高额经济利益。虽然围标行为十分隐蔽,手段较为丰富,但在实际过程中或多或少都会漏出破绽,主要情形归纳如下。
  ①投标文件纰漏相同:不同投标人对同一项目的投标文件内容有明显雷同、相似错误、相同疏漏,疑似由同一单位或个人制作。如投标文件装订形式、目录编排、文字风格等存在相类似甚至完全相同。
  ②投标报价有规律或高度接近:投标人唱标价格呈一定规律性变化或多家投标方的报价高度接近。
  ③投标人有关联:同一招标项目的不同参标公司之间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关系,甚至为关联企业。如不同投标人属于同一商会、协会、集团,或存在控股关系等;查询不同投标公司股东和人员组成,发现存在相同股东、监事或质量管理人等;投标代表来自同一或相邻居住地,或投标公司之间注册登记地址相邻;不同投标公司的法人、股东或投标代表为亲属关系;投标授权人在短期内代表不同公司投标或办理中标后的设备验收、入库、收款等手续。
  ④投标人财务有关联:投标保证金或者参标费用由同一账户转出,或由同一人缴纳或退还;投标人之间的财务往来较为频繁。
  ⑤投标代表业务不熟悉:投标人对投标公司经营业务及产品不熟悉,甚至一无所知,并无法提供其所在企业正式员工的证明文件以及公司为其缴纳社保的证明。
  ⑥招标准备不积极配合:主要表现在提交资质文件不积极,提供的产品资料信息不齐全,市场行情模糊,在提出实地考察及样品展示时,找理由推脱,制作的投标文件质量差等。
  ⑦不重视招标过程:在投标过程中,仅委托一位销售代表参加,无专业技术人员陪同,刻意回避招标人的问题,不关心招标结果,未准备具体谈判方案等。
  ⑧无理由弃标或放弃中标资格:投标人随意撤回参标资质或投标文件、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等情形。
  上述情形是围标的主要表现形式,但仅仅通过上述某些情形,无法判断围标,需要依靠其他技术手段进行多方位考证,凡是投标商之间约定中标供应商的,均应视为围标。在实践过程中,员应该综合分析,严加防范,控制采购风险,最大限度地保障采购人的利益。
  两起围标案例
  近年来,笔者所在的第三军医大学大坪医院的招投标流程得到不断优化和持续改进,强化了标书制作的规范性要求,明确了无效投标和废标的条款,并将防范围标作为重要的工作内容之一,营造了良好的招投标环境,各投标厂商的积极性明显提升,取得了较好的实际效果。
  近期,第三军医大学大坪医院累计处理投标人无效投标并纳入不良记录案件30余起,判定为围标并纳入&黑名单&的2起。
  (1)无效投标主要情形包括: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密封;投标报价未签字或加盖公章;投标产品的国别品牌、规格型号或产地信息错误;标书中技术参数未实质性响应或虚假响应;标书中提供的资料信息不全等。
  (2)围标案例有以下2起。
  案例一:在&脑部血氧饱和度监测仪&设备招标中,技术标评审小组对投标文件进行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时,发现A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混有B公司盖章的技术资料,出现了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现象,且2家公司的标书制作具有相似之处,被评审委员会认定为围标。
  案例二:在&化学发光成像分析系统&设备招标中,在经济标招标小组进行唱标时,发现C公司唱标一览表上加盖的是D公司的公章,且2家公司注册地址相邻,被评审委员会认定为围标。
  上述两案例中围标情况发现后,评标委员会立即终止了项目评审,对照其他相应材料综合进行评定,通过与投标公司的询问、沟通与反馈,按相关规定进行了处罚。
  三个防范措施
  (1)提高采购人员水平,加强资质预审。
  由于医疗设备采购的专业性较强,资质审核还涉及医疗器械注册、医疗器械生产及经营许可等专业内容,采购机构应配备具有生物医学工程及相关专业的人员,具有一定医疗器械管理经验,熟悉医疗器械的市场情况等,以提升识别和防范围标的专业能力。
  采购人员在招标准备过程中,应密切留意投标公司情况,包括:查看各投标公司的资质材料是否明显雷同、相似错误或相同纰漏等;询问授权代表是否熟悉公司及产品情况;要求提供授权代表工作单位证明以及缴纳社保证明;通过国家工商总局企业信用网查询投标公司间的关联性;通过企业信用软件查询各投标公司或个人的关联性。发现可疑投标公司时,可要求提供医疗企业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证、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产品销售合同等原件进行复核。如投标公司不能提供可信的证明材料,还应通过其他途径多方查证,综合分析判断。投标人不足或竞争不充分时应推迟开标时间,防范投标公司的围标风险。
  (2)加强专家培训,提高围标鉴别能力。
  采购管理部门在建立评审专家库时,应适当提高专家入门条件,专家入库后应进行招投标基本培训和专项培训。目前,第三军医大学大坪医院建立的医学装备评审专家库人数达到600余人。
  每次开标前,采购人员还会对于评审流程及注意事项进行20分钟的专题培训,其中涉及如何判定无效投标以及识别和防范围标。在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能够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技术、商务条款认真细致地进行评审,掌握基本的废标条件,有效防范围标的发生,评审质量不断提高,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3)加强供应商管理,建立企业投标信用考核制度。
  采购机构应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和培训,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强调围标的严重后果,避免部分供应商因只注重眼前利益而忽视严重的法律后果而铤而走险。同时,仅仅依靠宣传教育是不够的,供应商变更很快且数量庞大,建议加强供应商招投标信用的收集与公示,实现全国范围内的互联互通,提高警示作用。
  第三军医大学大坪医院自2015年以来,加强了对于供应商的信用考核,凡在投标过程中被认定为无效投标的企业,均会被登记1次&不良记录&,累计达到3次的,将会被限制参加笔者所在医院的招投标工作。凡是在招投标过程中被认定为围标的企业,将直接纳入医院&黑名单&,至少2年内禁止参与医院所有的招投标项目,并将在一定范围内公示,起到一定的警示教育作用。如果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医疗设备招标除常见围标情形外,还具有自身行业特点和隐蔽性。
  首先,要配备专业采购人员,详细掌握医疗器械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流通,分析可能产生围标的过程和环节。
  其次,应实施专家分类管理。不同类型的医疗设备应抽取相应类别的专家,通过培训提高评审水平。
  最后,供应商的投标信用体系建设非常重要,应建立统一的企业投标信用档案,实现全国范围内互联互通,从源头上加强供应商的管理,增加其围标的风险成本。
  总之,招标工作应在纪检、审计及采购管理部门监督下,采购机构、专家、供应商之间共同配合,自觉遵守相关法规制度,营造出更加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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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治建设工程招投标中的串标围标行为?
&【摘 &要】通过对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串标、围标等不良现象进行分析,并在预防与治理对策等方面进行探讨,提出一些建议,以期有形建筑招投标市场日趋健全和规范。&【关键词】串标围标 & &分析 & &预防&& & 一、前言&& & 近年来,我国对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体制进行了重大的改革,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招投标工作纳入了法治化的轨道,加大了管理力度,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力求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工作规范化和科学化。随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修订版的出台,更加扩大了公开招标的实施范围和突出了招投标工作的重要性。但是,笔者通过近几年的招标工作发现,在建筑市场的招投标环节,不正当的竞争还是客观存在,在履行程序的过程中仍会出现许多不同的实际问题等待研究解决。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的手法亦不断翻新,行为越来越隐蔽,尤其是串通投标(包括围标、陪标)等现象比较严重,不仅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国家和业主的利益,而且严重制约了招投标事业的健康发展,成了当前招投标监督管理的重点和难点,因此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 & 二、串标行为的主要表现方式&& & 串标包括有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报价,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招标代理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招标代理与招标人串通招标的几种情况,其中以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最为突出。当串通投标的当事人数量达到一定程度后,即形成围标。尤其在中小型城市,由于当地潜在投标人数量不多,各投标人之间由过去的“竞争”走向如今的“联合”,在给予一定利益承诺之基础上,串通其他所有或部分投标人,进行围标或陪标。他们采取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报价,或先在合作投标人之间进行价格协商,然后在投标过程中采取“弃权”、踩红线等手法,确保约定的中标人中标,以后的投标项目,则轮流坐庄;或串通其中一部分潜在投标人通过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内部竞价拟定中标人,或泄露各自的投标信息,排斥其他正常投标人,垄断投标行为,哄抬投标报价等等。笔者通过长期从事招标和评标工作积累的实际经验与典型案例的分析研究,归纳其表现形式大致有以下几种:&& &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存在非正常的一致现象;&& & 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或不同的标书出现相同人员;&& &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报价组成异常一致或呈规律性变化;&& &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误之处竟然一致,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数量或计量单位等发生一样的错误,技术标中施工进度安排、网络计划图表、质量与进度保证措施、施工总平面布置图等错漏一致;&& & 5.投标人数量较少时,其大部分或全部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经评审均高于社会平均价格,且其报价组成中的人工、材料、机械费明显偏高或不合常理;&& & 6.有些甚至不遗余力到外地借用他人资质进行多重身份投标,公开报名资料中不同的两家投标人竟出现相同的联系人。&& & 三、串通投标的原因分析&& & 串通投标问题主要是发生在公开招标过程中,它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基本上都是当事人的口头协议,无书面证据,查找取证较为困难,给防范治理带来一定的难度。其次,它具有极大的破坏性,不仅是对我国的招投标法律法规的极大亵渎,也是对国家和集体利益的极大侵犯。&& & 产生串通投标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具体分析主要有以下几点:&& & 1.现有法规体系缺陷留有弹性操作空间&& & 现行工程招投标依据的相关法规本身,一些条款自相矛盾,不严谨,给招投标留下弹性“操作”空间,对当事者的法律约束不强,特别对政府投资工程,缺乏严厉的规章约束,很难避免产生人为因素。&& & 2.施工企业的现状为串标提供了操作可能&& & 我国施工企业尤其是较高资质的施工企业,仍是国有和集体占主导地位,同时建筑市场中存在一些个体(包工头),以法人名义参加工程投标,企业过多过滥,只进不出,使行业内竞争日趋激烈,一些企业将投标风险转移给“挂靠者”,企业管理者不但不承担风险,还可以有隐性收入,维持企业生存。对“挂靠者”而言,他们不一定具有能力维持一家企业独立运营,即使有能力,也较难在短期内就能创办一家高等级资质的施工企业,还要承担维持企业运转所需管理费用的风险等等。正是这种不良施工企业现状,造成了现在建筑市场中挂靠、串标盛行,八仙过海,各显神通,甚至出现专以投标谋利的个体或施工企业存在于招投标市场之上。&& & 3. &评标及专家管理机制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 & 目前我国全过程评标运作电子自动化、交易活动管理科学化水平还不高。现行法规规定实行专家评标制,理论上体现了项目评标决策的民主,然而,在实际运作中,并没有很好实现其预定目标。由于评标专家主要来自于各建设行业,专家质量参差不齐,社会关系复杂,县(市)级符合条件的评标专家在数量上显得不足;现在招标项目众多,专业差异很大。对部分项目而言,评标标准不细,审查不严,评标时间又短,往往是敷衍了事走过场,帮助业主履行法律程序而已;即使有时发现有串标围标现象,评标委员会也不深入追究,一查到底。从而导致串标现象失去最后的监督和控制。&& & 4. &权钱关系与缺乏诚信基础交汇滋生了串标市场&& &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步阶段,由于长期计划经济作用的结果及传统文化束缚,人们在日常活动中易衷情或屈服于“权力”、“关系”,权钱交易、投机取巧能够带来好处,诚信经营缺乏动力。当人们能以极小的风险获得个人利益较大回报时,道德约束力就显得脆弱。实践中,某些领导干部暗中干预招投标的现象客观存在;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少数人员素质不高;少数评标专家参与违规操作;少数招投标监管服务人员不能坚持原则;招投标双方非平等交易,带资、垫资现象存在严重,工程双向担保机制发育不全;现存的地方和行业保护主义,各种错综复杂的人情关系作梗等等,都会给串通投标者提供机会和市场。&& & 四、预防对策和治理建议&& & 解决串通招投标问题的关键在于制度的创新,做到防在先,管控严密,执行有力,令行禁止。要从根本上预防和解决这个问题,需要从多方面综合治理,笔者提出如下防治措施供相关部门参考:&& & 1.清理整合现行法规文件,建立企业诚信管理体系&& & 针对招标投标环节中易产生串通投标行为的问题,建议相关主管部门进一步细化国有资金项目招投标操作规程以及监管标准,并将行业监管信息和社会评价、举报投诉等信息相结合,建立招投标基础信息库和企业诚信管理体系,统一并公开监督评价标准和奖惩办法,联合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采取行政、社会经济、法律等综合措施,对优秀的诚信施工企业给予一定的表扬和奖励,对失信和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曝光或予以行政、经济制裁,直至追究法律责任,使其在无形资产上声名狼藉,在对外融资和银行信用担保领域受到一定的限制,从而以加大失信成本。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并追究刑事责任,真正建立信息通报、案件会商制度。用市场手段加大违约失信的成本和惩戒力度,建立市场准入和清出机制,严厉打击违规担保、借用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 & 2.加大招投标法律政策的宣教,营造良好的市场氛围&& & 正确引导投标企业实行行业自律,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以优质的服务、良好的信誉、精湛的技术赢得招标单位的理解、信赖与支持,逐步由单一的竞价中标机制向技术力量强、管理水平高、投标报价优的投标人中标的市场机制转变,政府监管部门及业主应努力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实现各主体多赢的良好局面。&& & 3.完善招投标资格预审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资格预审条件&& & 改进资审入围办法。每半年或一年集中进行资质联合审查,审查合格的企业,报名时免审,外地企业进入,经事先核准,与本地企业相同待遇。&& & 一般情况下凡符合相关资质条件报名的应全部入围,技术特别复杂的工程可对投标人提出类似工程业绩的要求。让尽可能多的符合条件的单位参加投标竞争,即使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有可能造成社会资源浪费并大幅度提高评标成本时,也要使用随机抽签等方法确定入围投标人,从而大大压缩串标的操作空间、显著提高串标成本并大大降低串通招投标成功的概率。确保投标单位入围的公开、公平、公正。&& & 4.实行项目建造师备案制,确保无挂靠现象产生&& & 实行注册建造师考试制度后,我国施工项目管理将逐步实行项目建造师责任制,由项目建造师负责工程的全过程的施工管理,而目前我们国家对于相应的管理制度还不够到位,特别是近年来建造师挂靠现象比较严重,建议主管部门及时建立建造师工程管理备案制,防止项目建造师多工程多单位进行投标。且建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中标人在进场和施工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建造师,以防止项目管理不到位及虚假投标,杜绝恶性竞争。&& & 5.完善评标专家库,建立评标专家信誉评价体系&& & 要规范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和运作机制,防止“随意性”和走过场,确保人员组成的随机性和保密性,确保评标专家能够服从良知,在评标过程中独立体现个人意志,充分体现其公平、透明的立场,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认真审核和比较,合理、公正地对待每一个投标人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在评标过程中要勇于暴露阴暗,对一些串标围标要做到早发现、早查处;对于投标报价总价及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以及主要材料设备、机械费用高于最高限价或明显高于社会平均费用水平的,评委会可将其投标报价进行重点评审,亦可进行质询要求投标人给予合理解释,如果在本项目招标投标中,大部或全部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均出现类似现象,有围标串标嫌疑,背离合理低价、择优原则,损害招标人权益的,评委会可宣布本次招标失败,不推荐中标候选人,建议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并将评标情况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6.实施中标项目的后续监管,实施全过程监督&& & 应该明确政府主管部门在招投标管理中的主体地位,强化其监督职能,有条件的应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通过对中标后的工程进行审核、评议、纠错、追究,使侥幸过关者在中标后的跟踪管理中原形毕露,从而信誉扫地,被清出市场并受到法律制裁。&& & 7.加快资源共享和电子评标步伐,杜绝隐蔽串标现象&& & 由于评标时间短,内容多,很多串标现象十分隐蔽,很难被评标委员会和招投标监管人员发现,随着科技的发展,我们可以充分利用电子技术采用电子评标,利用电脑快速准确的查处一些隐蔽的串标行为,协助评标专家发挥其公开、公平、公正的服务和监管的作用。政府要加大投入力度,精心打造一个标准明确、功能完善、职责分明、电子化、一厅式一条龙运作和监管服务的平台,通过科学化的手段,严密的招投标操作细则,统一规范的监管和服务标准实施监管服务,以尽量克服当前人工操作为主,透明度和相互制约不强,易产生不轨行为的现象。&& & 五、结束语&& & 串标实质上是一种无序竞争、恶性竞争的行为,它扰乱了正常的招投标秩序,妨碍了竞争机制应有功能的充分发挥,往往中标结果在很大程度上操纵在少数几家企业手中,而把有实力、有优势的潜在中标人拒之门外。要着力纠正外围运作,进场走形式的问题,使招投标全部活动都能真正在有形市场内运作并接受全过程监督。真正发挥有形建筑市场在招投标中的作用,推进招投标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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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招投标中围标问题的探讨
  摘要:本文笔者通过多年从事招投标工作的实践,着重分析了目前在工程招投标中围标现象产生的原因,并提出了引进公开招标外竞争性谈判机制、制定合理的招标限价和加强中介服务机构及投标企业管理等预防围标的措施。中国论文网 http://www.xzbu.com/6/view-3523919.htm  自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的工程招投标越来越规范,各地各级政府都建立了工程招投标的有形市场,成立了相应的机构,如招标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但从这些年运行的情况看,虽然绝大部分的招标、投标活动,均进入了有形市场中进行交易,但还是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围标问题,近些年显得特别突出。本文着重对围标问题进行探讨。  1 围标的概念  本文所指的围标行为是指几个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投标报价进行投标,通过限制竞争、排挤其它投标人,使某利益相关者中标,从而获取利益的手段和行为。围标发起人称为围标人,其它参与围标的称为陪标人。其表现形式主要有两大类型,一是围标人就是参与投标的投标人之一,它串通其它投标人,许与一定的经济利益,让其为自己陪标,其目的是使自己中标;二是组织围标的并非投标人,而是某些个人、团体或企业,他们利用一些有资质的企业进行围标,其目的并不是要实施中标工程,而是将工程转给中标单位,并从中取得比较可观的经济利益。  2 围标现象的原因分析  虽然围标行为在招投标法中也有明确的处理措施,但是围标现象却屡禁不止,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目前我国的招投标法律法规还不十分健全。虽然相关的法律法规已颁布实施了多年,但还存在不健全之处,让不法分子钻了空子。  第二,围标现象的界定有一定的难度。根据笔者多年从事建设领域招投标工作的实践和经验来看,有很多项目一开标出来就知道,该项目被围标了,但又拿不出具体的证据。比如说一个项目政府相关评审部门的最高限价有几千万,而中标价格仅比最高限价少几万元,这是十分不正常的。鉴于围标现象的界定存在困难,很难拿到证据,故围标人才敢肆无忌惮地围标。  第三,政府相关监督部门监督力度不足。应该说,我们政府有很多监督部门如纪委、监察、发改委、检察院、财政、公管办等都对工程招投标的全过程进行了监督。但笔者认为很多都是流于表面形式,没有起到实质性的监督作用。说得通俗一点,这些监督部门只对招标的整个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进行监督,而对招标本身的各个环节却不知道从何监督或者掌控,这也是造成围标现象普遍存在的原因之一。  第四,更深层次的原因,就是社会诚信的缺失。有些企业或个人,唯利是图,根本没有一点社会诚信,这不仅仅存在于投标企业,也存在于众多的招标代理中介服务公司。  3 围标问题对策探讨  造成围标问题的因素很多,有些不是短时间能够解决的,要经过长时间的实践、分析、总结,修订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才能得到彻底的解决;有些是采取一定的措施就能够有效预防的。下面笔者结合自己的实践经验,对解决围标问题的对策,提出以下探索。  第一,引进公开招标外的竞争性谈判机制  公开招标的目的一方面是规范招投标市场,一方面是希望能够通过这一形式,招标方获得优质的供应商。它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手段,最终是在于选择最优的供应商。笔者认为引进公开招标外的竞争谈判机制对防止围标是很有效的,具体操作是这样的。首先政府应该建立一个诚信的合格供方库,各级政府可以根据历年在本地区承包的企业中择优选择一部分诚信企业入库,并建立好进入和退出的机制,使该合格供方库的企业均是诚信的。其次,按照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正常地进行公开招标,并根据评标办法推荐中标单位候选名单,可推荐1-3家,如果招标方或监督部门认为有围标的嫌疑,相关部门有权从前述合格供方库中选择一家有相应资质的合格供方与推荐的中标候选单位一起进入竞争性谈判阶段,最后根据竞争性谈判结果确定最终中标单位,其结果有可能是公开招标推荐的中标单位,也可能是从合格供方库中抽取的单位。笔者认为,只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必须增加这一个竞争性谈判的程序,相信没有人会愿意花一笔成本但不一定有收获的情况下而去围标了。  第二,制定合理的招标限价  限价招标这种形式是一种很好的形式,能够比较有效地控制工程的造价,避免投标单位拱抬标价,造成工程造价失控的局面。但我们目前最高限价的编制是根据渝建发[2007]58号文的要求制定的,其主要的编制依据除施工图说外,就是按照现行的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材料价格参照造价信息,不得下浮。这里就有几个方面的工作要严格把握。其一,材料人工价格要根据实际市场行情准确把握,否则制定的最高限价就会偏离市场;其二,招标的作用之一要节约造价,控制成本,那么,我们可以在按文件编制的最高限价基础上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下浮一定的比例。这样,即使被围标,至少下浮的这一部分就是节约的资金,再说项目的利润如果不是十分丰厚的话,投标企业也不会绞尽脑汁去围标,从而更有利于公平竞争。  第三,加强对招标代理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  围标现象之所以普遍存在,这与部分招标代理中介服务机构不无关系。目前我市的招标代理机构数量庞大,良莠不齐,有些招标代理公司管理规范,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而有些招标代理公司管理混乱,唯利是图,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排除潜在的竞争者,为围标行为大开绿灯,推波助澜。笔者认为应该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首先应该提高招标代理公司入市的门槛,不能是几万元的注册资本就能成立一个招标代理公司;其次,应该严格从事招标代理人员的管理,包括相关的专业知识的培训、职业道德的教育;其三,对招标代理公司的违法违纪行为应从重从严处理;其四,建立有效的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机制。  第四,加大对围标企业的处罚力度  目前,就是对已经认定为围标行为的处理力度都是不足的,有关部门处理时一般往往只是针对中标者,而对其它参与围标单位多半都未作处理。这样围标企业的成本很低。笔者认为,只要认定为围标行为,不仅要对中标企业进行严厉的处罚,还要对其它参与围标的企业进行同样的处罚,并且只处罚企业还不够,还必须处罚相应的责任人,不仅是经办人员,更重要的是企业法人代表和分管领导,让围标这种违法行为的成本增大,让企业及相关人员不敢也不值得去围标。  4 结语  围标行为在招投标领域是普遍存在的现象,原因也是多方面的,但只要我们进一步完善招标投标的确定中标人的机制,制定合理的招标限价,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及投标企业的管理,相信一定能够在最大限度内防止和杜绝围标现象的发生,还招投标市场一个规范正常的秩序。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重庆市招投标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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