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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省协调联络组向我市转办第十五批次,共74件举报案件,其中标注“*”的为重点案件29件,已办结70件,受理编号分别为1488*、1489*、1490*、1491*、1493*、1494*、1495*、1496*、1498*、1502*、1504*、1509*、1514*、1516*、1521*、1523*、1526*、1527*、1528*、1531*、1537*、1539*、1541*、1542*、1545*、1553*、1554*、1555*、、、、、、、、、、、、、、、、、、、、、,未办结4件,受理编号为1499*、、1628号。现将办理情况通报如下:一、受理编号1488*:“南直路328号制药六厂每晚21时至23时向大气中排放恶臭气体,污染环境,厂房房顶放置的设备产生噪音,影响居民休息,已持续多年。”(一)基本情况该信访案件反映的南直路328号制药六厂,实为哈药集团制药六厂,位于道外区南直路326号。于1977年建厂,占地面积5.86万平方米,职工人数1400余人,主要生产药品制剂、保健食品中型药品、食品。厂区西侧为红旗小区(建于1996年),厂界距居民楼最近距离22米;北侧为远大中央公园小区(建于2013年),厂界距居民楼最近距离19米;南侧为淮河小区(建于2001年),厂界距居民楼最近距离12米;东侧为南直路主干道。1977年建厂时无环评审批手续,2000年10月份片剂、颗粒剂、胶囊技术改造项目、2001年7月新建综合办公楼项目和2004年8月口服液技术改造项目,均办理了环评手续并通过了验收。1994年5月取得工商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等相关手续。项目累计投资9000万元。2016年之前,该企业日常监管由哈尔滨市环保局监察支队负责,2016年1月移交给哈经开区环保分局监管。2015年6月市环保局接到信访案件,投诉该企业引风机噪声扰民,该企业立即整改,投资53.06万元对引风机加装隔音罩;2016年7月哈经开区环保分局接到信访投诉该企业冷却塔噪声扰民,该企业又投资8.34万元对冷却塔增设隔音屏和消音材料;2017年8月哈经开区环保分局接到信访投诉该企业异味扰民,该企业又投资1万元对污水站排风系统加装了活性炭吸附装置。未处罚。(二)核实处理情况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哈经开区环保分局于6月16日10时30分,对哈药集团制药六厂进行现场调查核实。该企业存在3处异味源:一是药品制剂车间生产干燥过程中,沸腾干燥机产生异味,通过2个排风系统排出微量异味,距居民楼最近距离30米;二是污水站污水处理曝气过程中产生臭气,通过排风机排出,距居民楼最近距离37米;三是职工食堂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通过排烟筒排放油烟产生异味。厂房房顶产生噪声的设备主要是药品制剂车间的13台风机及2台冷却塔,距居民楼最近距离30米。哈尔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于日上午10时20分对噪声源进行监测,监测结果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类排放标准(昼间≤55dB)。哈经开区环保分局执法人员现场责令该企业:1.对产生恶臭和异味的设施进行整改,污水处理站安装恶臭处理设施,7月10日前设施安装完成,经监测合格后,报哈经开区环保分局备案;职工食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限6月21日前安装完成;同时针对制剂车间排放微量异味提出整改建议。2.对产生噪声的设备停止使用,通过采取更换低噪声设备,减震、封闭等措施进行整改,经监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该企业违反了《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第26条1款的有关规定,依据《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第41条6项规定,参照《哈尔滨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载量细化标准》的相关规定,拟对该企业立案予以行政处罚。下一步,哈经开区环保分局将在企业停产期间加强监管,在企业完成整改后,委托哈尔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异味、噪声进行监测,如果超标,将依法处罚。(三)问责情况无。二、受理编号1489*:“举报人针对中财雅典城小区内建设欧菲医院问题,提出:一是反对在小区内建医院;二是对政府公示的案件办理结果提出质疑;三是要求严格查处违规建设医院问题;四是该项目环评审批手续两次造假。”(一)基本情况中财雅典城小区会所原址曾经哈尔滨市环保局环评批复建设过黑龙江维多利亚妇产医院项目。经调查核实,因黑龙江维多利亚妇产医院在问卷调查征求公众意见过程中存在个别造假,哈尔滨市环保局于日撤销了该环评批复(哈环审书〔2016〕64号)。黑龙江欧菲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与哈尔滨中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后,拟在此地点组织开建设黑龙江欧菲妇产医院项目,并组织开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日,黑龙江欧菲妇产医院有限公司向哈尔滨市环保局提交了行政许可申请及《黑龙江欧菲医院环境影响报告书》等相关材料,哈尔滨市环保局予以受理,在网上进行了信息公开,经依法审查,日作出了《关于黑龙江欧菲妇产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哈环审书[2018]4号)。中财雅典城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就此批复向哈尔滨人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于日作出复议决定,以审批受理信息公开时间不符合公开时间为依据,决定撤销哈尔滨市环保局作出的审批决定。(二)核实处理情况经调查,举报人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日,哈尔滨市环保局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对该案件再次进行核查。反对在雅典城小区建医院问题。经哈尔滨市环保局再次查询核实,国家现行环保法律法规,均没有规定不得在居民小区内建设医院。经查,中财雅典城小区会所原址处,曾先后有黑龙江维多利亚妇产医院和黑龙江欧菲妇产医院有限公司因拟建设医院向哈尔滨市环保局提出审批申请。黑龙江维多利亚妇产医院审批。2016年6月在审批黑龙江维多利亚妇产医院项目过程中哈尔滨市环保局履行了审批程序。日哈尔滨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受理了该项目,并于召开专家审查会议6月15日出具该项目的评估报告。6月15日哈尔滨市环保局审批受理,并于6月29日出具了审批批复文件。黑龙江维多利亚妇产医院委托中冶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在编制《黑龙江维多利亚妇产医院新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过程中,按《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相关要求,采取了网站公示、报纸公示、现场公示、问卷调查等形式征求公众意见,并将征求意见的过程、形式及结果写入《黑龙江维多利亚妇产医院新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公众参与篇章中。经核实调查,黑龙江维多利亚妇产医院具体公众参与方式为:编制阶段于日-日在黑龙江新闻网进行第一次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于日-日在黑龙江新闻网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于日在《都市资讯报》进行公示,分别在本项目楼体面向南极街及开原街一侧张贴项目告示,于日在黑龙江新闻网进行全本公示。同时,共发放调查表50份(回收50份)征求公众意见。但后经雅典城小区居民信访投诉,哈尔滨市环保局经调查核实,发现黑龙江维多利亚妇产医院在问卷调查征求公众意见过程中存在个别造假的事实,由此撤销了《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黑龙江维多利亚妇产医院新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哈环审书〔2016〕64号)。黑龙江欧菲妇产医院有限公司审批。2018年1月,黑龙江欧菲妇产医院有限公司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向哈尔滨市环保局提交“黑龙江欧菲妇产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行政许可申请书”、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黑龙江欧菲妇产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报告》和其委托中冶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黑龙江欧菲妇产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哈尔滨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踏勘后,未发现该项目存在“未批先建”问题。哈尔滨市环保局在受理黑龙江欧菲妇产医院建设项目前,委托哈尔滨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对黑龙江欧菲妇产医院有限公司提交的《黑龙江欧菲妇产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冶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受黑龙江欧菲妇产医院有限公司委托编制,以下简称“报告书”)及《黑龙江欧菲妇产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报告》(黑龙江欧菲妇产医院有限公司编制,以下简称“公参报告”)进行了技术评估。日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出具了《关于黑龙江欧菲妇产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哈环评估书〔2018〕2号,以下简称“评估报告”)。该评估报告结论认为报告书编制较规范,项目概况和环境现状介绍清楚,依据工程与环境特点,确定的评价范围及环评重点适宜,环境影响识别、所采用的评价标准准确,工程分析清晰,环境影响预测评价结果可信。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和对策可行,能做到长期稳定运行并满足相应标准要求。报告书评价结论可信,从技术角度具备审批条件。哈尔滨市环保局根据报告书和评估报告,经审查,日作出环评批复。日,中财雅典城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就此批复向哈尔滨人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以审批受理信息公开时间不足为依据,决定撤销哈尔滨市环保局作出的审批决定,而非因造假撤销哈尔滨市环保局作出的审批决定。因此,黑龙江欧菲妇产医院项目环评手续并不存在造假问。黑龙江欧菲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与哈尔滨中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后,到哈尔滨市环保局对该项目作出环评批复,经市环保局监察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开工建设。自日哈尔滨市环保局对黑龙江欧菲妇产医院作出审批决定之后,至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之前经市环保局监察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开工建设。日、16日、17日、18日,哈尔滨市环保局道外分局监察人员进行了昼夜现场检查,未发现开工建设。(三)问责情况无。三、受理编号1490*:“工农兵桥南侧的前进水泥管厂、千山管桩、广利商砼、双全商砼等4家企业向阿什河内倾倒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问题大概从2014年或2015年开始出现,河道、滩涂、湿地基本被填满,共涉及7万亩,举报人要求查实上述问题,制止倾倒垃圾行为并清理河道。”(一)基本情况哈尔滨前进水泥管厂有限公司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水泥路79号(工农兵桥南侧),该公司成立于1982年,无环评手续。主要生产销售水泥管、塑料管。现该厂区部分租赁给黑龙江华格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商品混凝土。哈尔滨千山管桩有限公司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水泥路81号(工农兵桥南侧),该公司成立于2001年,无环评手续。主要生产销售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水泥制品、地基与基础相关产品、土方工程相关产品。哈尔滨广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水泥路(工农兵桥南侧),该公司成立于2007年,2013年取得哈尔滨市环保局《哈尔滨广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哈环审表〔2013〕89号);2014年12月取得哈尔滨市环境监察支队《关于哈尔滨广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项目试生产的核查意见》;2018年5月取得环保验收。主要生产销售商品混凝土、建筑材料。黑龙江双全商砼有限公司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民主镇民富村(工农兵桥北侧),土地租赁于哈尔滨市道外区民主镇民富村村民房君海。该公司成立于2010年,无环评手续(有《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哈环许2140162号,已过期),主要加工销售混凝土。以上4家企业位于阿什河沿线,道外区水务局工作人员按要求进行日常巡查。日和2月24日,在日常巡查中发现黑龙江双全商砼有限公司院内,土地权属人房某某存在向滩涂内倾倒残土行为,立即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并依据《哈尔滨市滩涂保护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告知哈尔滨市环保局道外分局。日,道外区水务局工作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哈尔滨前进水泥管厂有限公司和哈尔滨广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有向滩涂地倾倒废弃混凝土浆现象。按照《道外区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试行)》工作分工要求,道外区水务局工作人员将此情况报与道外区河长办,由道外区河长办向哈尔滨市环保局道外分局下发《关于对企业违规倾倒废弃物行为督办的函》(道外河办督字〔2018〕19号)。(二)核实处理情况经调查,此举报情况基本属实。调查处理情况:经调查,举报工农兵桥南侧的前进水泥管厂、千山管桩、广利商砼、双全商砼等4家企业向阿什河内倾倒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问题大概从2014年或2015年开始出现,河道、滩涂、湿地基本被填满,共涉及7万亩,情况基本属实。接到案件后,哈尔滨市环保局道外分局派遣执法人员同道外区团结镇、民主镇民富村工作人员于6月16日进行现场核查,经查,哈尔滨市前进水泥管厂有限公司、哈尔滨千山管桩有限公司、哈尔滨广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黑龙江双全商砼有限公司4家企业现场没有发现向阿什河内倾倒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现场询问,哈尔滨市前进水泥管厂有限公司、哈尔滨千山管桩有限公司、哈尔滨广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黑龙江双全商砼有限公司4家企业也均不承认向阿什河内倾倒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的问题。但经调查了解,有关部门于2014年前后在该区域发现过有倾倒建筑垃圾和残土并伴有少量施工队倾倒的生活垃圾侵占河道、滩涂、湿地的行为。另外市水政监察局和区水务局执法人员通过联合现场调查及调取谷歌影像图对比,发现2014年以来有向阿什河及周边河道大量卸残土侵占阿什河河道、滩涂、湿地的情况。由于时间过去较长,靠近阿什河边的地方已经长出绿色植被和栽种树木。下一步,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道外区分局将依据现有的相关证据,配合相关部门深入调查取证,立案查处。对于举报反映的“大概从2014年或2015年开始出现,河道、滩涂、湿地基本被填满,共涉及7万亩”问题。经市水政监察局和道外区水务局执法人员通过联合现场调查及谷歌影像图对比发现:一是哈尔滨前进水泥管厂有限公司院内临近河道位置2013年至今无变化,但存在向滩涂地倾倒废弃混凝土浆现象。二是哈尔滨千山管桩有限公司院内发现残土带,经核实为市环保局在该企业院内临近阿什河左岸设立水质监测站铺设数据光缆回填不彻底未清理造成的残土带。此情况道外区水务局已告知市环保局清除残土恢复原貌。三是在哈尔滨广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厂区后侧阿什河滩涂地内,发现卸有大量残土侵占河道,侵占面积约2万余平方米。通过谷歌影像图对比,该企业于2013年9月至2017年9月向阿什河滩涂及河道大量填土侵占河道并建设库房。道外区水务局已于日进行立案处理,要求该企业于日前完成整改、恢复河道原貌,企业承诺按规定期限完成整改并恢复河道原貌。四是在黑龙江双全商砼有限公司院内虽未发现侵占河道行为,但存在填占滩涂行为,此情况道外区水务局曾于2014年巡查中发现并制止,并依据《哈尔滨市滩涂保护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告知哈尔滨市环保局道外分局。(三)问责情况无。四、受理编号1491*:“举报人针对中财雅典城小区内建设欧菲医院问题,提出:一是反对在小区内建医院;二是对政府公示的案件办理结果不满意;三是该项目环评审批手续造假,要求依法依规对相关部门问责。”此问题与第15批第1489号举报案件反映问题完全一致,办理情况已报送。五、受理编号1493*:“举报人针对中财雅典城小区内建设欧菲医院问题,提出:一是对政府在媒体上的公开答复不满意;二是市环保局不作为,环评审批过程中造假;三是强烈要求不允许在小区内建医院。”此问题与第15批第1489号举报案件反映问题完全一致,办理情况已报送。六、受理编号1494*:“宾县平房乡全胜村全胜采石场无手续采石,存在粉尘污染问题,已持续多年,举报人要求停止采石。”(一)基本情况举报人所反映的“宾县平房乡全胜村全胜采石场”(即:宾县平坊全胜采石有限公司),位于哈尔滨市宾县平坊镇共和村全胜屯。该采石场日在宾县工商局进行登记注册,日申请换发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69980,注册资本80万元,主要产品为使用凝灰岩生产建筑用碎石。采石场于2006年8月取得采矿权,但该采石场未建设,2013年取得环评、安监等相关部门审批手续后开始建设,当年8月建成并投入生产。日,宾县环保局为其办理了环评手续(宾环审[2013]17号),每季度对该企业进行污染源检查。宾县国土局每年定期对该企业进行巡查,并委托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对其储量进行核实,规范其开采行为。宾县安监局、公安局等部门不定期对该企业进行日常监管。(二)核实处理情况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调查核实情况:2018年6月15日,接到第十五批次第1494号案件后,宾县委、县政府立即组织宾县国土局、环保局、安监局、市场局、公安局、林业局等相关部门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部署。6月16日,由宾县国土局、环保局、安监局、市场局等相关部门组成调查小组对该采石场进行现场调查,发现该企业原有的石料没有近期铲动的痕迹,设备锈迹斑斑,长时间不用,该采石场处于停产状态,具体情况如下:1.关于“宾县平房乡全胜村全胜采石场无手续采石”的问题属实。该采石场经多次变更延续,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为日(采矿许可证号:C)。日,宾县安监局收回其安全许可证,宾县公安局对其停供火工用品。4月29日,宾县国土局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其仍在非法开采,5月19日,向其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宾国土行处罚字号),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开采行为,由于该企业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日,宾县国土局向宾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宾县人民法院于日下达了行政裁定书(〔2017〕黑0125行审34号),准予执行宾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宾国土行处罚字号)。2.关于“存在粉尘污染问题,已持续多年”的问题属实。该建设项目于日,通过环评审批(宾环审表[2013]17号)后投入生产。自该项目申请办理环评审批开始,宾县环境监察队就持续对该项目进行监管,发现其生产过程中有粉尘产生,多次督促企业负责人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但当时未对该采石场生产中产生的粉尘进行检测。当时负责此案件监管人员,正在接受县纪检委调查。日,宾县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厂区内有两堆没有苫盖的块石石料,由于原料块石不会产生粉尘污染,无需苫盖防尘,所以目前不存在粉尘污染情况。下一步,宾县委、县政府责成宾县环保局、国土局、平坊镇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加大巡查频次及查处力度,确保不发生无证粉尘污染和盗采问题。(三)问责情况无。七、受理编号1495*:“一是向阳镇爱国村西侧有一个林家桥检查站,距检查站100米处山上树木被宋某某全部砍伐,举报人自2009年以来曾多次向林业局反映,至今未得到解决;二是向阳镇政府在2016年上报中央环保督查组爱国村和长岗村1050亩将退耕还林的山地,在督查组走了之后并没有退耕还林且现在已经复耕,举报人认为不合理,要求依法查处涉及的相关人员。”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向阳镇爱国村西侧有一个林家桥检查站,距检查站100米处山上树木被宋某某全部砍伐,举报人自2009年以来曾多次向林业局反映,至今未得到解决。)(一)基本情况举报案件反映的林家桥检查站在五常市向阳镇爱国村,该村位于五常市向阳镇政府所在地西10公里处,全村675户,2774人,耕地面积13509亩,有集体林地6000亩,现任村党支部书记景某某,村委会主任赵某某。(二)核实处理情况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调查处理情况:接到转办案件后,五常市委、市政府立即责成五常市向阳镇和五常市林业局组成专案组,于6月16日对举报案件进行实地调查和研究处理。经调查,五常市向阳镇爱国村于日将21.3公顷集体林地承包给宋某某经营,宋某某于日取得该承包地块的林权证(五林证[2009]第5527号)。一是关于全部砍伐问题。日,宋某某对其承包的21.3公顷林木向五常市林业局申请采伐,五常市林业局批准其皆伐改造10.5公顷(林木采伐许可证[2010]采字第60号),其行为合法;其余10.8公顷林地上的林木2011年被毁,宋某某为主要犯罪嫌疑人,其行为已涉嫌犯罪。日五常市森林公安局以滥伐林木案立案侦察(五森林公(刑)立字[号),日,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五森公(刑)立字[号),对宋某某进行立案侦查,并对宋某某网上通缉。但由于证据不足,日,对犯罪嫌疑人宋某某提请批捕报告,五常市人民检察院未予批准(黑哈五检侦监不批捕[2017]52号)。根据检察机关要求,五常市森林公安局现正在对该案进行补充侦查。二是关于还林问题。2015年4月份,五常市向阳镇林业站组织人员对宋某某21.3公顷承包林进行全面还林,树种为落叶松,并通过了省厅及哈市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日上午9时,五常市林业局、向阳镇政府2个部门主要领导带队深入向阳镇爱国村群众举报毁林地块进行现场调查核实,该林地林木保存较好,造林成活率和保存率均达到标准。五常市森林公安局副局长李某某因工作失职,于日,五常市林业党委给予李某某党内警告处分(五林发[2015]7号);于日,给予五常市森林公安局刑侦大队队长林某行政警告处分(五林发[2015]7号);于日,五常市纪委对办理该案负有领导责任的五常市国有林场公司经理刘某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五纪发[2015]22号)。(三)问责情况无。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向阳镇政府在2016年上报中央环保督查组爱国村和长岗村1050亩将退耕还林的山地,在督查组走了之后并没有退耕还林且现在已经复耕,举报人认为不合理,要求依法查处涉及的相关人员。)(一)基本情况五常市向阳镇长岗村(现为爱国村)西山有集体林地3780亩,系1980年从向阳林场划拨的“两荒”。其中有1051亩的林地沟塘从八十年代开始陆续被56户农民开垦。此案系2016年中央环保督察组下交第26批992号案件。2016年8月,五常市向阳镇为全面落实国家环保督察整改意见于2016年末及2017年初全面启动向阳镇集体林退耕还林工作,召开了全镇退耕还林动员大会,制定了退耕还林方案,成立了退耕还林领导组织,与各村签定了责任状,向村及农户下发了限期整改通知书。五常市向阳镇对上述1051亩水田进行了强制还林,共栽植落叶松23万棵。五常市向阳镇林业站长张某某因对森林资源监管不力、工作失职,于日被五常市向阳镇党委给予党内警告处分(五向委[2016]17号);五常市向阳镇爱国村党支部书记侯某某因对森林资源监管不力、工作失职,于日被五常市向阳镇党委给予留党察看处分(五向委[2016]12号)。(二)调查处理情况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调查处理情况:日,经现场核实调查,2017年向阳镇强制还林的1051亩水田地块现仍被农民继续耕种。由于开垦的大部分水田是在上世纪八十年后期省里鼓励农民开荒种地的历史背景下形成的,属特定的历史产物。五常市向阳镇对1051亩水田强行还林,群众抵触情绪特别强烈,2017年4月引发了200余人集体到五常市政府上访。因此处地势低洼,属于沟塘,苗木成活无法保障。五常市林业局就此种情况向省市有关部门进行了咨询。按照省市主管部门的答复和黑政发[2016]10号文件要求,考虑到沟塘水田地势低洼,确实不具备立即还林的客观条件,加之社会稳定因素,五常市委、市政府要求向阳镇爱国村对该1051亩沟塘林地水田进行经营管理,有偿使用,待造林条件具备时再予以还林。(三)问责情况无。八、受理编号1496*:“距离呼兰区许堡乡皇岗村不足500米有一家“佳鸿蛋白饲料”加工鸡毛,提炼地沟油,生产期间烧煤冒黑烟(院内焚烧)并产生异味,鸡毛挤压机挤出水排到厂区院内地下井,污染地下水,导致水质混浊,有臭味,该厂每天不定时加工,此情况已持续1年,举报人2016年10月曾向12369热线反映,问题未得到解决,现该厂得知督察组驻扎哈尔滨已停止加工,举报人担心督察组撤离后该厂继续加工,要求彻底解决环境污染问题。”(一)基本情况举报材料反映的企业名为哈尔滨佳鸿动物蛋白饲料有限公司(下称佳鸿公司),位于呼兰区许堡乡黄岗村,距离黄岗村约737米。佳鸿公司单一饲料(水解羽毛粉)生产加工项目于2015年12月开工建设,该项目由原哈尔滨市呼兰区环境保护局批复(日,哈环呼审表[2016]8号),项目总投资400万元。佳鸿公司现址原企业为哈尔滨育顺动物饲料有限公司(下称育顺公司),因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擅自投入生产,原哈尔滨市呼兰区环保局分别于2012年6月、2013年11月对其进行罚款3万元和4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停止生产。2015年12月,育顺公司将企业出售,佳鸿公司购买后进行了改造,将原有燃煤锅炉拆除更换为一台2蒸吨生物质锅炉,燃用生物质燃料,配套安装了一套布袋式除尘器;生产过程中散发异味经异味收集装置和除臭设施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并报批了环评审批手续,原有环境污染问题得到解决。(二)核实处理情况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加工鸡毛,提炼地沟油,生产期间烧煤冒黑烟(院内焚烧)并产生异味”的举报情况与第三批第175号举报案件反映问题完全一致,办理情况已报送。(不属实)“鸡毛挤压机挤出水排到厂区院内地下井,污染地下水,导致水质混浊,有臭味,该厂每天不定时加工,此情况已持续1年”的举报情况基本属实。接到转办案件后,哈尔滨市呼兰区环保局于日对佳鸿公司进行了调查。经现场检查,佳鸿公司主要生产工艺为原料鸡毛经水解、干燥、冷却筛分、粉碎、收集、充填成成品,在用生产设备为水解罐、烘干机、风冷罐、储存罐、提升机等,无鸡毛挤压机,生产工序中无废水产生,但生产过程中有异味产生。在院内南侧发现一处水泥砌筑的集水池,非地下井,用于收集院内雨水。现场检查时,佳鸿公司处于停产状态。哈尔滨市环保局呼兰分局将加强对哈尔滨佳鸿动物蛋白饲料有限公司的监管,待该公司恢复生产及时开展全面的环境监测,掌握可能发生的环境违法问题,如异味超标将依法处理。(三)问责情况无。九、受理编号1498*:“中财雅典城小区业主反对在小区内建欧菲妇产医院,医院楼上的违建已经拆除,但目前小区居民在家中可以听到医院内部仍在施工,医院与居民楼公用一条下水管线,居民家中室内返味。举报人认为区政府不作为,一直未给业主答复,要求禁止在此处建医院。”(一)基本情况中财雅典城小区会所原址曾经哈尔滨市环保局环评批复建设过黑龙江维多利亚妇产医院项目。经调查核实,因黑龙江维多利亚妇产医院在问卷调查征求公众意见过程中存在个别造假,哈尔滨市环保局于日撤销了该环评批复(哈环审书〔2016〕64号)。黑龙江欧菲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与哈尔滨中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后,拟在此地点组织开建设黑龙江欧菲妇产医院项目,并组织开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日,黑龙江欧菲妇产医院有限公司向哈尔滨市环保局提交了行政许可申请及《黑龙江欧菲医院环境影响报告书》等相关材料,哈尔滨市环保局予以受理,在网上进行了信息公开,经依法审查,日作出了《关于黑龙江欧菲妇产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哈环审书[2018]4号)。中财雅典城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就此批复向哈尔滨人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于日作出复议决定,以审批受理信息公开时间不符合公开时间为依据,决定撤销哈尔滨市环保局作出的审批决定。(二)核实处理情况经调查,举报人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中财雅典城小区业主反对在小区内建欧菲妇产医院,医院楼上的违建已经拆除”属实;“医院内部仍在施工,医院与居民楼公用一条下水管线,居民家中室内返味。举报人认为区政府不作为,一直未给业主答复”不属实。日,哈尔滨市环保局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对该案件再次进行核查。经查,哈尔滨市环保局日批复的《黑龙江欧菲妇产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明确要求黑龙江欧菲妇产医院在运营期产生的厨房废水经过油水分离器处理后与其他废水一起排入医院自建的污水处理站(絮凝沉淀+紫外线消毒)处理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中的表2预处理标准后,经独立的排水系统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经市政污水管网进入太平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松花江。目前,黑龙江欧菲妇产医院未建设、未投入使用,未产生医疗废水。日上午9时,道外区主管副区长带领道外区信访办、南马街道主要领导到中财雅典城业主委员会共同接待上访群众代表,听取群众诉求。信访人主要诉求是对哈尔滨市环保局日批复的黑龙江欧菲妇产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反应十分强烈。问题带回后,5月30日上午,道外区主管副区长组织召开了由道外区规划分局、哈尔滨市环保局道外分局、道外区公安分局、市规划执法监察局、市房产监察大队、道外消防大队、道外区执法局、道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道外区卫计局、道外区城建局、道外区法制办、道外区信访办、南马办事处相关负责同志参加的欧菲医院信访问题专题会议。责成道外区信访办、道外区执法局、南马办事处负责人约谈欧菲医院负责人,明确要求其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得开工建设。接到信访交办案件后,6月11日上午道外区主管副区长带领道外区信访办、南马办事处负责人接待了中财雅典城上访群众代表,对上访人5月27日提出的诉求逐一进行答复。针对上访人反映的欧菲医院仍然涉嫌施工的问题,当日立即协调哈尔滨市环保局道外分局派人到现场调查处理,未发现欧菲医院施工问题。黑龙江欧菲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与哈尔滨中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后,到哈尔滨市环保局对该项目作出环评批复,经哈尔滨市环保局监察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开工建设。自日哈尔滨市环保局对黑龙江欧菲妇产医院作出审批决定之后,至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之前经哈尔滨市环保局监察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开工建设。日、16日、17日、18日,哈尔滨市环保局道外分局监察人员进行了昼夜现场检查,未发现开工建设。(三)问责情况无。十、受理编号1499*:“小岭镇石发街水泥厂二次改造建厂,未按照国家环保规定在企业投产前将厂区500米安全防护距离范围居民进行拆迁,举报人要求拆迁。6月9日,举报人到阿城区信访局反映上述问题,被告知6月11日帮举报人约见区长,但至今没有音信。”(一)基本情况哈尔滨市小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哈尔滨市阿城区小岭街道石发村,始建于1932年,1970年成立哈尔滨第三水泥厂,隶属于哈尔滨市建材局,2004年下放到道外区经贸局,2006年转制为民营。2009年,小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投入2.1亿元,拆除原有生产线,对生产设备进行升级改造。2009年10月,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对该公司工艺升级改造项目给予环评批复(黑环审〔号);2010年8月,黑龙江省环境监察局做出《关于哈尔滨小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2500t/d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技术改造工程试生产的批复》(黑环建试〔2010〕48号);2011年11月,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做出《关于哈尔滨小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2500t/d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技术改造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黑环验〔2011〕76号),通过环保竣工验收。日,原环境保护部做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环法〔2015〕86号),决定撤销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哈尔滨小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2500t/d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技术改造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黑环验〔2011〕76号);2015年12月省环保厅撤销对小岭水泥公司2500t/d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技术改造工程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此后,该企业在未取得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的情况下,水泥生产线继续生产。日该公司2500t/d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技术改造工程建设项目完成清理整顿备案,2016年11月阿城区政府向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报送了《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汇总表》。日在哈尔滨环保网上进行了信息公开通过备案。日该企业取得了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颁发的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P)。2017年,阿城区环保局多次接到群众信访反映哈尔滨小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噪声、粉尘污染问题,阿城区环境监察大队多次对哈尔滨小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并现场填写了《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该公司水泥生产线窑尾废气污染源安装了脱硝和粉尘污染防治设施并正常运行,窑头、煤磨、生料磨、水泥磨、包装机等废气粉尘污染源安装了粉尘污染防治设施并正常运行,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贮存、堆放、传输、装卸等环节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采取了封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降尘等措施,磨机、包装机等主要噪声源污染源安装了消声器,并在厂界设置了隔音墙。2017年5月该企业水泥生产线窑尾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经哈尔滨市重点污染源环境监控管理中心验收合格(验收编号:),2018年4月窑头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经哈尔滨市重点污染源环境监控管理中心验收合格(验收编号:),通过了数据有效性审核,至今在线监控无超标数据。2017年阿城区环境监测站先后8次对该企业废气污染源、厂界噪声进行了监测,经监测,哈尔滨小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水泥生产线窑头、窑尾、水泥磨、煤磨等主要废气污染源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符合《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所规定的排放标准限值;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所规定的2类区标准限值。日,阿城区环境监测站对该企业废气污染源、厂界噪声按监测规范进行了监督性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企业窑尾的颗粒物、氮氧化物的排放浓度、窑头的颗粒物、1#煤磨的颗粒物、3#制成磨的颗粒物排放浓度均符合《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表1中相关标准限值;厂界噪声值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所规定的2类区标准限值。(二)核实处理情况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小岭镇石发街水泥厂二次改造建厂,未按照国家环保规定在企业投产前将厂区500米安全防护距离范围居民进行拆迁,举报人要求拆迁情况属实。6月9日,举报人到阿城区信访局反映上述问题,被告知6月11日帮举报人约见区长,但至今没有音信情况不属实。调查处理情况:哈尔滨小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自项目筹建起就陆续对防护距离内的居民实施搬迁,每年按照距离企业由近及远的原则进行搬迁,2009年至2016年总计搬迁安置了52户居民。2017年,该企业采取购买房屋或货币补偿方式解决了2016年中央环保督察期间王欣华等11户居民信访问题。按日起执行的《非金属矿物制品卫生防护距离第1部分:水泥制造业》(GB2)标准,水泥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由500米调整为300米。按照《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备案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哈环发〔2016〕35号)要求,“未验先投类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后,如适用标准发生修订,可参照修订后的标准执行。”因此,按300米卫生防护距离执行。2018年来,阿城区政府也多次召开会议,持续推进该企业周边生态环境改善。日,阿城区政府相关部门会同企业委托阿城区规划局测绘院,对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的情况进行了测绘统计,并于日出具了哈尔滨市勘察测绘研究院测绘图。卫生防护距离的起始点为环评报告中确认的煤堆和风化砂料堆,由于企业对以上两个料堆进行了封闭,测绘时以堆棚外侧边缘距离居民区最近点为场内的起始点,对该公司300米内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进行测量,测绘结果为风化砂堆场卫生防护距离内没有居民区,煤堆南侧防护距离内一共有6处房屋。企业承诺在2018年采取一次性搬迁方式予以解决,现企业正在制定搬迁方案,预计6月30日前制定完成。该企业已经委托北京中环绿盾环境技术咨询公司对企业生产进行了环境风险评估,对卫生防护距离的执行情况进行了分析,企业将根据分析结果,承担受保护的敏感目标搬迁工作。日,经阿城区信访局调查,信访人称6月9日到阿城区信访局投诉小岭水泥厂卫生防护距离问题不属实。6月9日是周六,正常休息,且未安排值班人员值班。(三)问责情况无。十一、受理编号1502*:“中财雅典城小区业主强烈反对在小区内建欧菲妇产医院,但该建设项目已经通过两次环评。”此问题与第14批第1403号举报案件反映问题完全一致,办理情况已报送。十二、受理编号1504*:“冬季供暖期,长安街鑫玛供热公司和清河镇中央大街昱真供热公司生产期间排放烟尘不达标,灰尘乱飞,污染周边环境,已持续10年。举报人向通河县环保局反映未果”。(一)基本情况经核查,信访举报案件所称“鑫玛供热公司”,全称为黑龙江省鑫玛热电集团通河有限公司,该公司已于日,注册更名为通河恒泰热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539478,通河县通河镇集中供热特许经营,是热电联产企业。2011年4月建厂,日,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批复了该公司2×15MW背压机组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黑环审[2013]47号),2014年1月,黑龙江省环境监察局批复试生产(黑环建试[2014]13号),日,哈尔滨市环保局颁发排污许可证编号(P),现有2台燃煤发电机组,4台75蒸吨/小时燃煤锅炉(1台备用),供热面积370万平方米,现处于季节性停产状态。通河县环保局按照国控源企业的要求进行监管。经核查,通河昱真供热有限公司位于黑龙江省森工总局清河林业局中央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368A,该公司是清河林业局招商引资企业,于日与清河林业局签署了正式供热协议,日该公司开始正式生产运营,2015年8月委托相关单位编制完成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但由于国有重点林区环境行政管理体制的原因,该项目环评手续至今未报批。该公司现有2台65蒸吨的供热锅炉、2个烟塔合一的大气排污口,均有1个为备用,供热面积约为90万平方米。该企业环保监管由清河林业局负责监管。至举报前,通河县环保局未接到过该问题的群众信访举报。(二)核实处理情况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举报反映冬季供暖期,长安街鑫玛供热公司生产期间排放烟尘不达标,灰尘乱飞,污染周边环境,已持续10年,举报人向通河县环保局反映未果情况部分属实;举报反映冬季供暖期,清河镇中央大街昱真供热公司生产期间排放烟尘不达标,灰尘乱飞,污染周边环境,已持续10年,举报人向通河县环保局反映未果情况不属实。日晚接到举报信访问题转办通知后,通河县委、县政府连夜部署,责成通河县环保局对鑫玛供热公司进行调查核实。日,通过调查了解,该公司在2014年1月试生产后,曾存在未批先建、未验先投、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在2015年11月国家环保部东北督察中心监察过程中被发现,日,国家环境保护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对黑龙江省鑫玛热电有限责任公司5家下属公司等环境违法案挂牌督办的通知》[环办(号]。督办整改未按环评要求建设脱硝设施;投产后至今未完成竣工环保验收;未批先建1台发电机组;欠缴排污费问题。挂牌督办以后,在通河县环保局的监管下,该公司严格按照督办通知的要求,相继完成了各项环境违法问题整改。2016年5月,通河县环保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4条、28的规定对该公司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环境违法行为分别给予10万元和7万元罚款;2016年6月,通河县环境保护局向该公司依法追缴排污费262万元;2016年10月该公司完成了脱销设施安装。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供暖季期间,相关污染物达标排放。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解除黑龙江省鑫玛热电有限责任公司5家下属公司等环境违法案挂牌督办的通知》(环办环监函[号),解除了对该公司挂牌督办。2017年5月和8月,国家环保部东北督察中心、黑龙江省环保厅分别对企业环保问题整改情况进行了现场核查;2018年3月,黑龙江省环保厅组织省监测中心站对该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了现场比对检测,核查检测结果均未发现异常。此外,按照国控源企业监管要求,在2016年10月至2018年4月企业生产运营期间,通过通河县环保局现场检查、企业委托第三方大气污染物检测、哈尔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及国家烟尘在线监测,该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均稳定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排放均符合国家排放标准,未发生超标排放行为,并有企业月检查笔录、监测检测报告、烟尘排放连续检测小时平均日报表等予以佐证。该企业在2014年1月试生产后,曾存在未批先建、未验先投、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故举报问题部分属实。通河昱真供热有限公司位于黑龙江省清河林业局辖区,依据日颁布实施的《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第五条第三款中关于“国有重点林区的林业局行使县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权,负责所管区域的行政管理工作”的规定,该项目建设及环境监管等行政职能由清河林业局行使,日该《条例》暂停实施,其后改革期间的行政管理主体应由省政府明确,但暂未明确。日晚通河县接到举报信访问题转办通知后,通河县委、县政府本着对举报问题负责、妥善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的原则,责成通河县环保局与清河林业局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沟通,对该举报案件进行调查核实。日,通河县环保局与清河林业局建设环保局和公司负责人王某某分别进行了沟通,了解了企业生产经营及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等情况。经调查了解,该公司为清河林区集中供热项目,大气污染治理设施完备,处理工艺为二级处理工艺,1级为TDC—65型陶瓷多管除尘器,2级为YZ型旋流混合式脱硫降硝脱水除尘塔。YZ型旋流混合式脱硫降硝脱水除尘塔技术是王某某自主研发的,是国家科技部、环保部、工信部三部委联合发布的“科技部2016年2号公告”中推荐的重点节能减排技术中第一大类第10项。因该项目投产运营,清河林业局淘汰了原来的两家民营供热公司的6个锅炉房的14台锅炉(共计144蒸吨)。公司自生产以来,除2015年外每年都委托有资质的环保检测机构进行该检测,并有检测报告,检测报告显示达标排放。日,清河林业局出具了《关于通河昱真供热公司环境影响的说明》,表示“清河林业局于2015年春季曾委托黑龙江省森工总局环境监测站,对该公司集中供热项目各项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测,检测结果该公司各项大气污染物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几年来,没有收到有关该公司违法排污,污染大气环境的信访和投诉”。“该项目建成后,清河林区大气环境质量较过去得到明显改观,林区各界反响很好”。故举报问题与事实不符。(三)问责情况无。十三、受理编号1509*:“举报人曾反映万达城小区内建设垃圾转运站的问题,近期市政府网站公布称:‘垃圾场投入使用后会规范管理’,认为不合理,要求公示相关手续。”此类问题与第十一批第1023号案件反映问题完全一致,办理情况已报送。十四、受理编号1514*:“关于万达城B区建垃圾站转运问题,新闻报道称‘垃圾站仍在建设,目前未投入使用,会在投入使用后加强规范使用’。万达开发商曾于日向小区业主出具声明:一是建设垃圾零落地工地;二是为了配合垃圾零落地的试点工作,决定废止使用800平米,达到垃圾零储备,举报人要求出示环评报告,坚决抵制在此处建设800平米垃圾转运站,如果要建设,需要出具相应的文件材料答复居民,并质疑:督察组未受理前开发商答复‘不投入使用’,为何督察组受理后改为“继续建设,并投入使用后加强规范”。”此类问题与第十一批第1023号案件反映问题完全一致,办理情况已报送。十五、受理编号1516*:“道外区天恒大街1号森华实业经营期间向阿什河团结镇天恒大街河段倾倒垃圾与残土,填河造地,向往此处倾倒沙土的车辆收取费用,目前河道已经被填一半,此情况已经持续2年,举报人2016年向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反映未果,要求给予查处治理。”此案件已于第十二批第1165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十六、受理编号1521*:“关于万达城B区建垃圾站转运问题,新闻报道称“垃圾站仍在建设,目前未投入使用,会在投入使用后加强规范使用”。万达开发商曾于日向小区业主出具声明:“一是建设垃圾零落地工地;二是为了配合垃圾零落地的试点工作,决定废止使用800平米,达到垃圾零储备”,举报人要求出示环评报告,坚决抵制在此处建设800平米垃圾转运站,如果要建设,需要出具相应的文件材料答复居民,并质疑:督察组未受理前开发商答复“不投入使用”,为何督察组受理后改为“继续建设,并投入使用后加强规范”。”此类问题与第十一批第1023号案件反映问题完全一致,办理情况已报送。十七、受理编号1523*:“哈尔滨市延寿县延寿镇永安村永安屯北侧100米左右有一口井,距井2米多远处有一养鸡场,养鸡场也使用该井的水,用泵通过管线从井里抽水,泵停止使用时有鸡毛反抽到井内,导致井水被污染。举报人2016年曾向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反映此事,当时的处理结果是将井封死,不再继续使用。该井封死后,永安屯一队又打了一口井,为地表水,河一涨水,井就满,井水无法饮用。举报人要求将该养鸡场拆除,恢复使用原来封死的井。”(一)基本情况永安养鸡场位于永安村永安正屯屯北,建于2009年,占地面积3000平方米,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可饲养肉鸡1万羽,于日停止使用。封死井为永安村永安正屯原饮水井,位于永安村永安正屯屯北,距离鸡场2米多远,井深80米,于2000年启用,输水管线为铁质管道,因紧邻养鸡场,为确保群众饮水绝对安全,于日停止使用并封井。现用饮水井位于永安村一队(范家屯)屯南,距离鸡场1公里,井深90米,井房40平方米,于2015年启用,使用至今。2015年、2016年、2017年现用饮水井的水质检测报告均显示水质符合饮用水标准。(二)核实处理情况经调查,举报延寿县延寿镇永安村一队(范家屯)打了一口井,为地表水,河一涨水,井就满,井水无法饮用,情况不属实。针对延寿县延寿镇永安村一队(范家屯)打了一口井,为地表水,河一涨水,井就满,井水无法饮用案件,延寿县成立了由县政府主管副县长任组长,延寿镇人民政府、县卫生计生局、县环境保护局、县畜牧兽医局、县水务局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案件查办组,深入延寿镇永安村永安正屯对养鸡场、原封死井及永安村一队(范家屯)现用饮水井进行了实地调查。调查核实情况如下:举报人曾于2016年向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反映过延寿县延寿镇永安村永安正屯北侧100米左右有一口井,距井2米多远处有一养鸡场,养鸡场也使用该井的水,导致井水被污染,举报人要求将该养鸡场拆除。日,延寿县政府接到案件转办通知后,责成县纪委、县政法委、延寿镇人民政府、县环境保护局、县畜牧兽医局等部门对举报人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核实情况为永安村永安正屯饮水井与鸡场紧邻,存在水污染的可能,核实及处理结果:调取了延寿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检测报告书(延疾控水检字号检测报告),举报人反映的饮水井水质检测为合格;虽然水质检测合格,但仍存在水源污染风险,为保证村民饮用水安全,立即对该饮水井进行停止使用并封井;日,经检测永安村一队(范家屯)现用饮水井水质检测为合格后(延疾控水检字号检测报告),于当天启用该井对永安正屯进行供水;利用广播和公告就启用永安村一队(范家屯)现用饮水井对村民进行告知。日,由县畜牧局、县卫计局牵头对永安村永安正屯养鸡场的鸡进行淘汰,并进行清舍消毒,关闭养鸡场,对相关案件责任人启动问责机制,移交县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日经案件查办组现场确认,延寿县延寿镇永安村永安正屯养鸡场于2016年被县畜牧局责令关闭停产后,闲置至今。原封死井按照2016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案件处理决定,对该井进行封停不再使用。永安村一队(范家屯)现用饮水井是2015年饮水工程项目,该项目经黑龙江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七0三队物探找水勘查确定,由县水务局负责实施,在地势较高的屯南新建90米深水井一眼及40平方米井房一座,经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水样进行检测合格后(延疾控水检字号检测报告),正式启用,并由永安村配备专人负责看护管理。因此,该井不是2016年新打饮用井,且为90米深的深水井,日,延寿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此井进行了水质检测(延疾控水检字号检测报告),水质合格,不存在河一涨水,井就满,无法饮用的问题。但从永安村一队(范家屯)引水至永安正屯所用的主输水管线为原有管线,管线因铁质且年久失修,所产生的铁锈确实对水质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影响。日,延寿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该井再次进行了水质检测,检测结果出来后(6月23日出检测结果),如有问题,将及时对其进行处理。下一步,为确保群众饮水安全,延寿县政府做出如下处理:继续关停永安村永安正屯养鸡场;继续封停永安村永安正屯原封死饮水井;在延寿镇永安村永安正屯新建水源井1眼、井房1座,安装供水设备1台套、净水设备1台套、消毒设备1台套,铺设PE材质输水管网6.8千米,彻底解决永安村永安正屯饮水安全问题。该项目已于2018年初被列入黑龙江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实施计划,截止目前,已完成水质勘察和选址工作,将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标准,于10月上旬完成新水源井建设。今后,延寿县将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大对饮水安全的检查力度,对全县饮用井及输水管线进行检查检修,对所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确保广大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三)问责情况无。十八、受理编号1526*:“举报人曾向督查组反映马端街106号“泡泡时尚水汇”水泵电机和四台燃气锅炉噪声问题。6月11日,南岗区环保局联系举报人测噪声,该洗浴将水泵和锅炉都关闭,并外购一车热水经营,导致当时现场未测出噪声超标。”(一)基本情况哈尔滨市泡泡洗浴有限公司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马端街106号金棕榈4栋办公楼1-6层2号(含地下负一层),该建设项目于2017年7月开工建设,日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IAWPP69L(1-1),注册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贰拾万元整。项目总投资贰仟万元。该公司日开始正式营业,主要经营项目包括公共场所经营(洗浴场所、生活美容);食品生产经营;旅馆业特种行业经营;室内休闲健身活动;保健按摩(不含诊疗);会议服务;烟草专卖零售。(二)核实处理情况经调查,举报人曾向督查组反映马端街106号“泡泡时尚水汇”水泵电机和4台燃气锅炉噪声问题。6月11日,南岗区环保局联系举报人测噪声,该洗浴将水泵和锅炉都关闭,并外购一车热水经营,导致当时现场未测出噪声超标,情况基本属实。调查处理情况:6月16日,南岗分局环境监察人员再次会同大成办事处、区城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防疫站等多家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水泵、燃气锅炉等声源分别位于地下负一层(封闭设备间)和地下负二层(封闭设备间),每天不定时运行。哈尔滨市环保局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人员分别对哈尔滨市泡泡洗浴有限公司4台燃气锅炉、水泵间楼上的宣庆街120号“凤岐堂专科门诊”(1#点位)和宣庆街120-4号“阳光雨露信息技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哈尔滨服务中心”(2#点位),进行噪声监测。监测结果显示,1#监测点(夜间)倍频带声压级125Hz、250Hz,噪声值均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类B类房间夜间边界噪声排放限值。2#监测点,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等效声级和倍频带声压级125Hz、250Hz、500Hz,监测结果显示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噪声值均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类B类房间夜间边界噪声排放限值。哈尔滨市环保局南岗分局依据《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六)项规定,对哈尔滨市泡泡洗浴有限公司下达《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哈)环责改字[0号,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同时,予以立案,待履行处罚程序后,实施行政处罚。下一步,哈尔滨市环保局南岗分局将继续跟踪检查,确保整改后噪声达标排放。(三)问责情况无。十九、受理编号1527*:“共兴村有一处未关的石场(共兴村水库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开采山里的粉石,粉尘大,污染环境;二是大型车辆(每车拉100余吨石头),破坏道路,已持续7-8年,举报人要求将石场关停,修复道路。”(一)基本情况木兰县木柳采石有限公司(原名木兰县柳河镇松涛采石场),位于木兰县柳河镇共兴村范宽店屯。该公司于日注册成立,主要生产建筑工程用凝灰岩石料。法人于涛。2015年,木兰县国土资源局为该企业发放了《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号:C,有效期:日至日。2015年12月,该企业委托哈尔滨铁路局环境保护公司为其编制了《黑龙江省木兰县柳河镇共兴村建筑用石材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16年1月,木兰县环保局下达《关于黑龙江省木兰县柳河镇共兴村建筑用石材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木环审(表)〔2015〕40号)进行了批复。2017年8月,木兰县环保局下达《黑龙江省木兰县柳河镇共兴村建筑用石材矿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木环监验〔2017〕3号),完成对该企业的环保验收。木兰县环保局按照行业职责,对该企业进行严格的日常监督,并采取双随机监管、明察暗访等形式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按环保要求生产经营。日,接到针对该企业电话信访举报1次。木兰县环保局对待群众举报案件,坚持快查快办快处,切实保证办案效率与成效。(二)核实处理情况经核查,举报情况属实。1.关于举报一是开采山里的粉石,粉尘大,污染环境的问题。经核查,举报情况属实。调查处理情况:日,木兰县木兰镇居民王某通过哈尔滨12369环境保护举报热线进行举报,反映木兰县木柳采石有限公司粉尘污染问题,木兰县环保局接到举报后,当即确定立案调查,并于日,进行现场核查。核查现场发现,该企业距离附近村屯3公里,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并对加工产生的细石粉堆进行了遮盖。但是在生产加工过程中,由于喷淋设施水量小,产生一些粉尘,对周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在核查现场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企业法人于某,要进一步对除尘设施进行改进维护,降低对附近环境的影响。于涛表示将立即停产,并对环保设施进行完善,争取在15天内改造完毕。日晚,木兰县接到市领导小组的转办件第十五批第1527号案件后,木兰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召开案件交办会,分析案情,落实包案县领导,并成立案件核查组。当晚,木兰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带领木兰县委办、木兰县政府办、木兰县国土局、木兰县环保局、木兰县交通运输局、木兰县柳河镇政府等相关部门组织的案件核查组,对举报事项进行了实地调查,发现企业已经停产。日,案件核查组再次来到企业现场,该企业正在进行停产整顿。针对该企业上述环保问题,木兰县人民政府责成木兰县环保局派专人进驻木柳采石有限公司实施现场监督,确保企业在15天内完成环保设施的改进,并要求该企业在整改完毕后,委托有资质的监测部门进行监测,并出具有效的监测报告,彻底杜绝粉尘污染周边环境的现象。2.关于举报二是大型车辆(每车拉100余吨石头),破坏道路,已持续7-8年,举报人要求将石场关停,修复道路的问题。经核查,举报情况属实。调查处理情况:日晚,木兰县接到市领导小组的转办件第十五批第1527号案件后,木兰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带领木兰县委办、木兰县政府办、木兰县国土局、木兰县环保局、木兰县交通运输局、木兰县柳河镇政府等相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了实地调查。调查核实该路段为木兰县境内柳河镇石河村至新民镇太平村公路。2007年,根据《哈尔滨市“十一五”林区通场区路建设规划》,由哈尔滨市林业局委托木兰县林业局组织实施的林区道路。设计标准为全线四级公路标准,设计基准期为12年,昼夜交通量为200辆以下。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此路段交通量(包括运石料车辆大幅度增加)超过设计标准,并且局部路面已经损坏。该路段的管护和对货运源头企业的监管由木兰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截止2017年,木兰县交通局的路政和运管部门,在日常巡查和专项行动中没有发现违规载货汽车超标准装载配载行为。日,在多部门联合治超行动中发现木柳采石有限公司的黑LB8222和黑LE4727两台解放牌自卸车超标准装载配载了石料。当日,木兰县道路运输管理站向木兰县木柳采石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公司20000元并处负责人于某1000元的行政处罚(处罚案卷编号为黑木运罚〔号),并要求其对此行为立即整改。当事人已经自觉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针对该企业上述破坏道路问题,木兰县加大采矿企业货运监管力度,特别是对重点货运源头企业的监管,木兰县交通运输局至少每周巡查一次,坚决制止违法超载车辆出场上路行驶。同时,责成木兰县交通运输局从日起,对该段道路破损路面进行维修。并且举一反三,对全县公路进行集中排查,加大对道路的养护力度,切实保证道路通行安全、顺畅。(三)问责情况无。二十、受理编号1528*:“新发镇建国村辛家屯一加工厂生产床铺,生产时排放粉尘和刺鼻气味,锅炉烟囱冒黑烟,导致附近居民家中一层黑色,机器夜间噪声扰民,已持续10余年。”(一)基本情况道里区新发镇建国村共有三个自然屯,分别为匡家屯、拐棍李屯和程家岗屯,没有辛家屯。其中程家岗屯与该镇庆丰村辛家屯接壤。经核实认定,举报所称的建国村辛家屯应为庆丰村辛家屯。庆丰村辛家屯位于哈双北路8公里处,现有人口630户,村民1780人,土地占地面积3500亩。庆丰村辛家屯区域内共有经营加工木材和家具的企业5家,全部办理了营业执照。(二)核实处理情况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日,在接到中央环保督察组下交的第十四批1380号案件后,道里区委责成道里环保分局、道里公安分局、区市场局、新发镇政府组成联合调查组,排查庆丰村辛家屯不符合环保条件的加工企业。在日的调查中,发现哈尔滨市道里区向日葵木器厂存在异地经营、设备噪声、排放粉尘、油漆异味和锅炉烟囱冒黑烟等问题,区环保分局随即下达了《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哈环责改字[6号),区市场局同时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哈里市监字[号),该企业已于当日停止生产。经了解,向日葵木器厂于日注册成立,2016年8月份开始生产经营。该企业成立前,其现厂址曾长期出租给多家工厂用于生产经营,周边居民曾多次与租赁场地的企业因环境影响问题发生过纠纷。日,调查组对辛家屯内其他4家加工企业进行调查,发现哈尔滨黄村木雕家具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道里区塞维尔橱柜加工厂、哈尔滨市道里区恒盛木器厂3家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道里环保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向这3家企业下达了《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哈环责改字[号、哈环责改字[号、哈环责改字[号),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其余一家哈尔滨道里区丰顺钢木家具厂检查时关门停业。道里区委责成市环保局道里分局、区市场局和新发镇政府,对庆丰村内经营加工木材和家具的企业加强巡查力度,在未补办相关手续和完成环保整改前不能恢复生产。在企业完善手续恢复生产后,道里环保分局、区市场局、新发镇政府持续加大监督检查的频次和力度,坚决杜绝排放粉尘、油漆异味和锅炉烟囱冒黑烟等违法问题发生。(三)问责情况无。二十一、受理编号1531*:“举报人于6月11日曾向督察组反映‘道里区经纬街8道街4号院内夜间烧烤商贩的鼓风机噪声扰民’问题,6月12日道里区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与举报人联系,帮助协调解决问题但未果。6月13日晚,举报人受到了该商贩的威胁。”(一)基本情况道里区经纬八道街4号院临近经纬街与经纬八道街交口,小区院内面积约为150平方米左右,另一侧与经纬街相通,门牌号为经纬街240号。物业管护单位是安康物业公司。院内有一处烧烤摊点,业主为维吾尔族人阿丸尼,在之前的清理查处中由沿街占道转入院内经营。(二)核实处理情况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道里区委责成区行政执法局牵头调查处理。6月12日,道里区行政执法局接到哈尔滨市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发来的工单,举报人称“经纬街240号楼下羊肉串堵塞消防通道”,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发现该处烧烤业主并未占用消防通道,遂与举报人电话联系,举报人称烧烤挪到了院内,要求取缔院内的烧烤行为,并解决鼓风机噪音扰民的问题。执法人员表示将会同环保部门解决,并于13日约谈了业主,要求其停止在院内的烧烤行为,改为入室经营。6月14日,道里区执法局与环保分局工作人员一道到现场核查情况,发现该处院内烧烤摊点依附于墙体设置,安装了高空排烟设备和鼓风机,临时设置3处棚伞。营业期间就餐客人饮酒喧哗,存在噪音和油烟扰民现象。执法人员随即依法约谈了烧烤摊主,向其宣讲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于次日9时前自行拆除烧烤设备和搭建的设施。6月15日,执法人员现场复查发现,当事人未按要求自行拆除烧烤设备。按照《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依法对室外烧烤炉具实施了强制拆除,要求其入室经营,环保分局同时要求其对鼓风机进行降噪处理。通过走访,群众对此次执法工作高度认可。针对举报人受到威胁问题,经区执法局与经纬街派出所共同了解,业主13日被执法局约谈,要求停止在院内烧烤后,于当晚在院内与朋友饮酒,其间大声抱怨、咒骂行为,但业主并不知道是谁举报的问题,其行为没有明确的指向性。派出所根据12日市长热线转办的工单上举报人留下的联系电话,与举报人取得联系,举报人称只反映了环保问题,未反映受到威胁的问题。派出所民警约举报人到派出所做一步调查,举报人没有前往,目前无法判断举报人是否受到威胁。下一步,道里区行政执法局将加大对该庭院及周边区域巡查管控力度,与办事处、物业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形成执法合力,加大检查频次,对巡查发现的露天烧烤行为依法实施查处。同时,执法人员将与经纬派出所民警一道做好业主的教育工作,引导其合法经营。(三)问责情况无。二十二、受理编号1537*:“乐业镇兴旺村集体草原被镇政府和村委会外包给他人,承包者破坏草原建房屋。”(一)基本情况哈尔滨市松北区乐业镇兴旺村共有草原2723亩,在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征地预公告(2012023号)用地范围内,其中2块草原上有建筑物,一是2013年开始建设的松北区和呼兰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企业名称是哈尔滨京环环保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司某,该厂位于松北区乐业镇兴旺村吴家屯西北,占地约494亩,规划建筑面积20.5万平方米,2015年1月通过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环评,即《关于松北区和呼兰生活垃圾焚烧垃圾发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黑环审〔2015〕1号),日通过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立项,即《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哈尔滨松北区和呼兰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核准的批复》(黑发改新能源〔号),该发电厂主要是处理松北区和呼兰区生活垃圾,现正在建设中;二是2017年8月建成的哈尔滨市松北区子琦奶牛养殖场,经营者是松北区乐业镇兴旺村村民刘某某,位于松北区乐业镇兴旺村仇家屯东侧,占地151亩,建筑面积7000平方米,日通过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松北分局环评,即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松北分局下发《关于奶牛养殖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批复》,日在松北区农林畜牧局立项备案,该养殖场有营业执照,有动物防疫合格证,主要养殖奶牛,现养殖奶牛320头。(二)核实处理情况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调查处理情况:接到市领导小组转办件后,日松北区乐业镇人民政府和松北区农林畜牧局组成调查组,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经查,破坏草原情况不属实。该处存在建筑物情况属实,分为松北区和呼兰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以及哈尔滨市松北区子琦奶牛养殖场。对于松北区和呼兰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日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下发了《关于松北区和呼兰生活垃圾焚烧垃圾发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黑环审〔2015〕1号);日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了《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哈尔滨松北区和呼兰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核准的批复》(黑发改新能源〔号)。目前,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已将松北区和呼兰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建审手续组卷报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已报省政府待批;对于哈尔滨市松北区子琦奶牛养殖场,日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松北分局下发《关于奶牛养殖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批复》。日哈尔滨市松北区发展改革局下发《哈尔滨松北区项目备案申请回执单》(哈松发改回执〔2016〕7号)。日,哈尔滨国土资源局松北分局下发《关于乐业子琦养殖场项目设施农用地备案申请回执单》。下一步,松北区认真落实环境保护区域管理主体责任,积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逐步提高草原畜牧业的管理水平,不定期组织监管部门和执法部门加强对草原的监管,对破坏草原的违法建设行为依法依规处理。(三)问责情况无。二十三、受理编号1539*:“青阳林场宁远镇大棹木台屯99亩林地上的林木,被村民盗伐变为耕地现象,涉及面积达80多亩,举报人向宾县林业局反映,林业局建议设置水泥桩和铁丝网,第二年再次反映时被告知铁丝网被村民偷走,举报人认为当地相关部门不作为。”(一)基本情况举报中所称“大棹木台屯”实为宾县宁远镇青阳村大柞木台屯。举报人所说的林地是承包人郑伟于2011年经过宾县林业局拍卖竞拍所得的国有天然林99亩,与青阳林场签定了购买合同,并办理了林权证(宾林证)。日,接到林木被盗伐问题的举报,宾县森林公安局于日责成宾县青阳林场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当场给该林地承包人打了两次电话,承包人以各种理由拒绝到现场指认边界,致使调查工作无法进行。(二)核实处理情况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举报青阳林场宁远镇大棹木台屯99亩林地上的林木,被村民盗伐变为耕地现象,涉及面积达80多亩,举报人向宾县林业局反映,林业局建议设置水泥桩和铁丝网,第二年再次反映时被告知铁丝网被村民偷走情况属实,举报中举报人认为当地相关部门不作为情况不属实。调查核实情况:日,宾县委、宾县政府接到中央环保督察组转办的第十五批次1539号案件后,组织宾县林业局等部门召开会议进行专题研究部署。6月17日,宾县林业局委托下辖宾县青阳林场工作人员深入到宁远镇青阳村大柞木台屯进行实地调查。调查发现:1.该林地共有4块土地同农民耕地接壤,面积约有17亩(其中含有村集体土地),并非举报人郑伟反映的80多亩,确实存在零星盗伐现象。此问题经过宾县青阳林场初核,因为没有相对的行为人,不具备立案条件,林场负责人同举报人郑某进行了反馈,举报人郑某也没有提出异议,宾县林业工作人员就垦荒情况经过走访大柞木台屯长和部分村民,进行了细致的调查,没有人提供开垦过该林地的证据。2.宾县林业局没有建议过承包人设置水泥桩和铁丝网。经现场勘察,该林地里确实有水泥桩和8号铁线围网,且部分铁线被人为掐断缺失。该林地管护设施应由林地承包人自己负责监管,宾县林业局不具有法定的监管责任。针对此问题,宾县委、县政府责成宾县林业局依据《森林法》有关规定,立即同该林地承包人沟通,由其提供承包林地的相关佐证材料,会同宾县青阳林场、宁远镇青阳村工作人员到现场指认边界,核实林地面积及周边垦荒情况,确定是否立案。(三)问责情况无。二十四、受理编号1541*:“对青山镇张家村南侧500米处的正大养鸡二场,无环保手续,无土地征用手续,养鸡场有15-16栋鸡舍,散发恶臭气味,滋生大量蚊蝇,严重影响附近居民正常生活。举报人要求当地政府出示相应手续并公示土地征用款的去向,并要求养鸡场兑现2003年前后给村委会一只鸡五分钱的承诺。”(一)基本情况黑龙江永源畜牧科技有限公司对青二场位于哈尔滨市松北区对青山镇长发村张家屯南,于1996年9月份开工建设,1999年12月建成并投产使用。场区占地面积20.6万平方米,共有鸡舍15栋,年饲养肉鸡150万只,总投资1016万元。按照《肇兰新河环境综合整治(松北段)总体实施方案》要求,松北区农林畜牧局划定了禁养区和限养区。对青二场处于该限养区内。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松北分局按照环境保护的相关法规对对青二场进行日常环境监管。在此举报前,没有环保处罚情况,没有信访案件发生。(二)核实处理情况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针对该养鸡场上述环境问题,哈尔滨市松北区对青山镇人民政府牵头,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松北分局、松北区农林畜牧兽医局配合,成立了联合调查组。反映对青山镇张家村南侧500米处的正大养鸡二场,养鸡场有15-16栋鸡舍,滋生大量蚊蝇属实。日,联合调查组深入到对青二场现场调查核实场区内现有鸡舍15栋,正在从事肉鸡养殖,可见有少量苍蝇。反映无环保手续、散发恶臭气味、严重影响附近居民正常生活部分属实。调查中,对青二场于日下午3时向联合调查组出具了企业营业执照、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松北分局签发的《关于黑龙江永源畜牧科技有限公司对青二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批复》(哈环松审验〔2017〕18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出具了《鸡粪清理协议书》和《污水处理承担协议书》。联合调查组工作人员在场区内嗅到鸡粪气味。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松北分局于日提请哈尔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该场臭气进行现场监督性监测。日上午11时哈尔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到对青二场进行了现场监测。日上午11时哈尔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出具了监测报告,监测报告数据显示,超标排放。针对黑龙江永源畜牧科技有限公司对青二场部分鸡粪随意堆放问题,以及臭气浓度超过标准问题,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予以立案。下一步,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松北分局将加大环境监管力度,防止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反映无土地征用手续及养鸡场给村委会每只鸡五分钱的承诺问题,现有调查证据无法证实反映的问题存在,反映问题不属实。黑龙江正大实业有限公司于1996年9月份向原呼兰县政府提出在对青山镇配套建设三个养鸡场,在日呼兰县土地管理局呈报呼兰县政府《关于黑龙江正大对青直属养鸡场占地地类的调查报告》中显示:“在落实统征和出让土地时,涉及被占土地的地类还需进一步查明,既保证黑龙江正大对土地的需求,也使被占地村民得到合理的补偿。”1999年10月,原呼兰县人民政府为黑龙江正大实业有限公司(对青二场)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呼国用1999字第000004号)。日,呼兰县土地局给对青山镇人民政府第一次转入正大鸡场占地补偿费;日,哈尔滨利民经济技术开发区计划财务统计局第二次给对青山镇人民政府转入正大鸡场占地补偿费。当时三个鸡场占用双丰、胜利、张家三个村的土地,占用双丰村土地中有9户农户的承包土地。日,对青山镇政府按当时的征地政策,为双丰村拨付了占地款。占用胜利村土地为荒草地和村集体机动地,不涉及村民承包土地;占用张家村土地为放牧地,没有耕地。查阅对青山镇政府及镇农经中心帐目,没有呼兰县土地管理局为张家村和胜利村拨付占地补偿款的记录。经询问1997年时任原张家村的村委会主任得知,当时村委会没有与对青二场签定任何协议,其本人表示不知晓对青二场出栏一只鸡给张家村委会五分钱的事情。时任张家村委会出纳员与民兵连长两名村干部也同时证实了此事,时任原张家村党支部书记已去世,无法提供证明。松北区对青山镇人民政府另请黑龙江永源畜牧科技有限公司核实对青二场档案和帐目,该公司出具了情况说明,证实没有任何书面的承诺资料。松北区对青山镇人民政府又查找了对青山镇档案室年档案,没有查找到对青山镇政府或张家村委会与正大公司签定的有关每只鸡给村委会五分钱的承诺合同。反映对青二场占地情况,因征地时间久远,有些情况对青山镇人民政府继续深入调查,待调查结束后向举报人公示土地征用手续等相关情况。针对养鸡场存在的粪肥气味及滋生蚊蝇问题,联合调查组对对青二场提出整改意见:一是关于环保问题,养鸡场要加强日常消毒,鸡舍内每日早晚消毒两次,场区每天消毒一次,以减少气味的散发、蚊蝇的产生,此项整改由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松北分局负责日常环境监管;二是关于粪便污染防治问题,养鸡场要及时收集、清运,确保封闭运行,此项整改由松北区农林畜牧兽医局负责监管;三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松北区对青山镇畜牧发展服务中心对养鸡场实施常态化监管,如发现该养殖场不落实整改措施或出现其他环保问题,立即向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松北分局和松北区农林畜牧兽医局报告,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理。(三)问责情况无。二十五、受理编号1542*:“一是滨江街承德滨江小区内98号—100号有20-30家物流公司,物流公司大挂车与小区居民行人共用一条通道,对小区居民(特别是老人和小孩)造成极大的人身安全威胁,且物流公司都在夜间装卸货物,产生极大的噪声,严重影响小区居民休息。二是承德街承德立交桥附近平房区有十几家调料加工厂,没有营业执照,生产期间产生大量的异味,扬尘和噪声,影响周边居民生活。附近居民多次向道外区城管局、环保局、工商局等多部门反映未果。举报人要求将物流公司和调料加工厂迁走,拆除平房等违建。”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其中,第一个问题属实,第二个问题基本属实。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滨江街承德滨江小区内98号—100号有20-30家物流公司,物流公司大挂车与小区居民行人共用一条通道,对小区居民(特别是老人和小孩)造成极大的人身安全威胁,且物流公司都在夜间装卸货物,产生极大的噪声,严重影响小区居民休息。)(一)基本情况哈尔滨市道外区滨江街承德滨江小区院内98-100号现有30家物流公司,系哈尔滨滨江物流货物运输责任有限公司所有,具有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冯某,经营场所:滨江街100号,经营范围:货物运输。该公司存在物流经营行为,且在物流公司院内搬运货物时存在声音较大情况。此前未接到过市民举报。(二)核实处理情况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接到举报案件后,道外区政府责成道外区行政执法局牵头、道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道外分局配合进行联合查处,并于6月15日对举报人反映的问题进行现场调查。经查,滨江街承德滨江小区98-100号院为哈尔滨滨江物流货物运输责任有限公司所有,其经营范围为货物运输,是具有营业执照的正规物流货运公司,不属于空车配货场站,其日常经营及货物的搬运、装卸皆在其公司院内进行。该公司车辆进出口与居民出行通道确实属于同一条通道,但因交通管制原因,货运车辆每天夜间22时才能在市区内通行,白天货运车辆都属于熄火静止状态,停放在该公司院内。其在经营过程中确实产生了较大声响,主要是由于在夜间院内货运过程中汽车的发动机运转,以及在搬运货物过程中产生声音过大问题。经调查,该公司成立于2002年,始终在现有场地经营,当时周边并没有居民楼。经道外区滨江街道办事处查证,该物流公司周边的两栋居民楼建设时间确实在物流公司成立之后。鉴于该公司属于合法合规的正规物流公司,并且产生的声音是在该公司院内,因此道外区行政执法局、道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的经营者进行了说服教育,劝导该公司日常经营过程中车辆进场后立即熄火,避免发动机产生噪声,同时在搬运货物过程中注意轻拿轻放,避免声音过大影响周边居民休息。该公司表示会积极配合。同时,道外区政府已责成市环保局道外分局向哈尔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申请对其声音进行监测,如监测数值超标,将依据《黑龙江省居民居住环境保护办法》予以依法处理。下一步,道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与滨江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沟通,劝导其尽快搬离该区域,另选地址经营,彻底解决可能发生的噪音扰民问题。(三)问责情况无。第二个问题的处理情况:(二是承德街承德立交桥附近平房区有十几家调料加工厂,没有营业执照,生产期间产生大量的异味,扬尘和噪声,影响周边居民生活。附近居民多次向道外区城管局、环保局、工商局等多部门反映未果。举报人要求将物流公司和调料加工厂迁走,拆除平房等违建。)(一)基本情况哈尔滨市滨江综合市场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于承德街承德立交桥下依托桥体建造16个小屋,用作存放书城书籍的仓库,距离居民住宅楼直线距离约10米。2018年1月库房出租,其中,8个小屋用于存放调料。之前未接到过此类信访举报。(二)核实处理情况经查,承德街承德立交桥附近平房区有十几家调料加工厂,没有营业执照,生产期间产生大量的异味,扬尘和噪声,影响周边居民生活的问题情况基本属实。接到案件后,哈尔滨市环保局道外分局派遣执法人员联合道外区滨江办事处三育社区主任及社区管片人员进行现场调查。经查,8个小屋内存有调料,无调料加工设备,有异味。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道外分局已提请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其进行异味监测。下一步,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道外分局将根据监测结果依法予以处理。(三)问责情况无。二十六、受理编号1545*:“成功种猪繁育场新民分厂,距呼兰区长岭街新民村直线距离不足20米,存在如下问题:一是猪场的猪粪没有任何处理设施,排放到没有任何防渗处理的土坑里,随处抛弃死猪,任由其自然腐烂;二是猪场处于村屯的上风口,每年春夏秋三季异味严重扰民;三是2017年村民向当地政府及环保局等部门反映后,该厂同意整改但直至2018年仍未整改,反而扩大养殖规模,增大污染强度。日,呼兰区环保局调查该猪厂污染环境问题属实,该猪场没有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异味未做任何防治措施直排空气中,养殖污水未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直接排放至院内没有任何防渗设施的土坑,呼兰区环保局对该猪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罚款120万元。举报人对呼兰区环保局的调查结果不认可,指出:一是呼兰区环保局调查该猪场未建有防渗漏污水池约8平方米,实际该猪厂猪舍(长50米宽2米)近100平米区域都是直排污水的地方;二是处罚决定下达一个多月了,该猪场的猪粪污水仍然满路都是,影响居民通行和异味扰民,异味监测和污水监测迟迟未做,猪场的污染问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6月5日,举报人通过电话向中央环保督察组举报后,6月7日呼兰区书记及环保局局长到该厂检查,猪厂表示已经整改且每天将猪粪尿拉到污水处理厂处理,并带领领导去没有外排的猪舍进行检查,举报人当场拿出前一天猪场往村南大坑排放猪尿的视频(视频反映该猪场用车将未经处理的粪水运至外面随意排放)。一行人来到村南大坑看到了满坑的猪粪尿和数不清的猪尸。6月8日,呼兰区环保局杨队长和该厂经营者用铲车对大坑内的猪粪尿和死猪进行了简单填平和掩埋,没有对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6月9日,中央环保督察组工作人员来新民养猪场调查的时候,呼兰区政府做表面文章,欺骗督察组:一是呼兰区政府派出当地村干部和派出所威胁村民,阻止村民接触督察组工作人员,防止村民检举经营者和环保局的欺骗行为。二是瞒报存栏数量,把猪场存栏量10000多头猪说成1400头,不带领督察组工作人员检查污染严重的猪舍而是检查污染小一点的猪舍。举报人要求再次对该猪场进行调查处理并关停该猪场。”(一)基本情况哈尔滨市呼兰区新民种猪场(以下简称新民种猪场)位于哈尔滨市呼兰区长岭街道新民村,该企业的生猪养殖建设项目于2013年5月开工建设,于2013年6月建成并投入使用,建设18栋猪舍,面积约10000平方米,现生猪存栏约4000头。哈尔滨市环保局呼兰分局在2018年3月曾接到有关该养殖企业的信访举报,向举报人出具了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以及答复意见书。经调查,该企业生猪养殖项目存在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问题,哈尔滨市环保局已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3条之规定,于日向其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哈环责改[03号),责令其于7日内改正违法行为。日,对该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哈环罚告字[2018]第号),罚款100万元;日,对该企业负责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哈环罚告字[2018]第号),罚款20万元。现当事人提出听证,案件进入听证程序,听证后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二)核实处理情况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接到转办案件后,哈尔滨市环保局组织人员对群众举报问题于日进行了调查。关于举报人在举报材料中反映的哈尔滨市呼兰区新民种猪场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哈尔滨市环保局呼兰分局已经予以依法查处,并对新民种猪场加强了监管,此案件已于第五批第283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关于“举报人称6月8日当地环保部门曾对污染现场进行过表层掩埋,并阻止群众向督察组反映问题的拦访问题”,与第10批985号举报内容一致,办理情况已于第十批第985号案件进行了办理,办理情况已报送。关于“成功种猪繁育场新民分厂存栏数量瞒报”问题。据呼兰区农林畜牧局调查,2018年6月以来,对新民种猪场养殖数据共向上级部门报送过两次,分别为2017年全年出栏量和2018年6月存栏量。出栏量数据为:6月13日向哈尔滨市畜牧局报送的《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规模化畜禽养殖厂普查表》,报送数据为10000头;存栏量数据为:6月14日向哈尔滨市畜牧局报送数据为4200头。近期没有在任何渠道向任何部门报送过1400头的存栏数量。关于“不带领督察组工作人员检查污染严重的猪舍而是检查污染小一点的猪舍”问题,现场检查的时间和地点均由中央环保督察组决定。关于新民种猪场距呼兰区长岭街新民村直线距离不足20米的问题,经呼兰区农林畜牧局确认,根据《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的居民点和城市(城镇)的定义,呼兰区长岭街道新民村应属于乡村居民点,新民种猪场的选址应当不受《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五条(三)款规定的关于“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的限制,不违反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的相关规定。关于“对大坑内的猪粪尿和死猪简单填平和掩埋,没有对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问题,经呼兰区农林畜牧局调查,新民村南废弃土坑内死猪系无主病死猪尸体。按照《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的规定,呼兰区农林畜牧局已监督长岭街道办事处将死猪挖出并运送至巴彦燊缘无害化处理厂进行无害化处理。长岭街道办事处责令新民村南废弃土坑经营者将猪粪尿进行收集、处理。关于“该猪场的猪粪污水仍然满路都是,影响居民通行和异味扰民”的问题,经呼兰区长岭街道办事处现场查看,没有发现满路猪粪和污水现象。新民种猪场已采取整改措施,修建了具有防渗功能的污水收集池,猪粪在场内装车并当天清运,污水和猪粪免费提供给哈尔滨众盈农作物种植合作社用作肥料。下步工作中,哈尔滨市环保局呼兰分局将严格落实行政处罚措施,对新民种猪场存在的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擅自投入使用、异味扰民的环境违法问题查处到位。同时,加强监管,及时掌握可能发生的新的违法行为,并依法处理。(三)问责情况无。二十七、受理编号1553*:“阿城区顺发矿业有限公司和小岭铁辛矿两家企业,在没有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开采国家矿产资源,损毁植被导致水土流失,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多年来,估计损毁国家二级林面积达到60万平方米,树木13万余株,举报人要求查处上述两家企业”。(一)基本情况1.哈尔滨阿城顺发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情况哈尔滨阿城顺发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始建于2005年,主要建设设施有尾矿坝、厂房、井口、道路、料场。现占地面积总计183亩,其中,尾矿占地面积115.8亩,荒地9亩,排水沟5.6亩,尾矿坝下井口占地1.5亩,其它占地51亩。2008年,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局对该公司环评进行了批复,2013年,黑龙江省环保厅对该公司环保设施进行了验收。哈尔滨阿城顺发矿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采矿许可证号c,有效期为日至日,开采矿种是铁矿,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生产规模12万吨/年;该公司有营业执照,成立于日,有效期为长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56593。该企业于2005年10月取得省安监局准建批复,开始进行矿山建设,期间因经济原因多次停建,后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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