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深圳到东莞石材环球石材

东莞和深圳的大型石材交易市场有哪些,在什么地方。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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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布吉康桥石材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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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广深高速在长安站下来,然后走S358往虎门方向,在厦岗路口,也就是环球石材公司旁边的路口(往虎门方向是在左手边)左转,再直走,到家美超市那里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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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58路(南头 - 虎门):26路(观澜
龙华 - 虎门中心客运站)您好、16路(龙岗 平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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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石材: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环球石材(东莞)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环球石材(东莞)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广州昆明天津成都宁波福州西安南京南宁济南香港巴黎马德里 硅谷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22、24楼 邮编:518034
电话:(66 传真:(33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二零一五年六月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环球石材(东莞)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GLG/SZ/A2148/FY/
致:环球石材(东莞)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环球石材(东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股票发行(以下简称“本次股票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参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4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的格式要求,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此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股票发行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二、本所律师依据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并基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及对有关事实的了解与核查发表法律意见。
三、本所律师仅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仅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已保证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保证其所提供的书面材料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的任何文件或披露的事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遗漏之处。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书面说明出具法律意见。
六、本所律师仅就与发行人本次股票发行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中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数据或结论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担保或保证,对于该等文件及其所涉内容本所律师依法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七、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股票发行备案所必需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对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股票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九、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者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其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该等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释义......1
正 文......3
一、发行人的主体资格......3
二、本次股票发行符合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股票发行的条件......3
三、本次股票发行的发行对象......4
四、本次股票发行的过程及结果合法合规性......6
五、本次股票发行相关的法律文件的合法合规性......8
六、本次股票发行的优先认购安排......9
七、本次发行不涉及非现金资产认购股份的情形......9
八、关于股票发行对象及挂牌公司现有股东中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及其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登记备案程序的说明...........................9
九、结论意见......14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发行人、公司、环球石材指
环球石材(东莞)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股票发行
环球石材向特定对象发行1,05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东莞资泽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环球石材集团有限公司(UniversalMarble&Granite
GroupLimited),系公司控股股东
杭州金灿丰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公司
水晶石投资有限公司(GstoneInvestmentLimited),系公
水晶石投资
烟台昭宣元盛九鼎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系公司
嘉兴春秋晋文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系公司股东
嘉兴春秋齐桓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系公司股东
嘉兴春秋楚庄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系公司股东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环球石材(东莞)股份
《法律意见书》
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合法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日
《验资报告》
出具的瑞华验字[9号《验资报告》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订)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3年修订)
《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业务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
《股票发行业务细则》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
一、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发行人现持有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日核发的注册号为075的《营业执照》,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未上市),住所为东莞市长安镇厦岗村,法定代表人为朱新胜,注册资本为29,700万元人民币,营业期限为长期,经营范围为“生产和销售石材,并从事石材的仓储业务(涉及行业许可管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日,公司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证券名称为环球石材,证券代码为832123。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本次股票发行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股票发行符合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股票发行的条件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股东名册、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以及《验资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股票发行前(截至本次股票发行股权登记日)共有股东8名,本次发行对象为一名在册股东及14名自然人投资者,另有7名股东在本次股票发行股权登记日后新增为公司股东,本次股票发行后的股东人数变更为29名,股东人数累积不超过200名。根据《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发行符合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股票发行的条件。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股票发行后累计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符合《管理办法》中关于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定向发行的条件。
根据《股票发行业务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次股票发行应当按照规
定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履行备案程序。
三、本次股票发行的发行对象
根据发行人《股票发行方案》、《股份认购协议》及《验资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票发行的对象共15名,其中包括1名发行人的在册股东东莞资泽以及14名自然人投资者熊士威、肖建平、姜英智、赵同明、曾为民、范中华、何有光、黄越明、胡瑜忠、盛高滨、李延波、侯康、林亮、高学武,发行对象不超过35名,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东莞资泽的营业执照、新增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鸿福路证券营业部出具的发行对象办理股份转让投资者登记的资料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合理查验,上述发行对象的具体情况如下:
(1)东莞资泽,系成立于日的有限合伙企业,现持有注册号为272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主要经营场所为东莞市长安镇厦岗复兴路5号第8铺位,执行合伙人为熊士威,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禁止或者规定应当取得许可的项目除外)”,合伙期限自日起至长期;东莞资泽为发行人在册股东。
(2)熊士威,男,中国国籍,1968年出生,住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尚景华园16-7-B915,身份证号:01****,现任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
(3)肖建平,男,中国国籍,1964年出生,住所: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长青南路293号明珠广场A座十二楼1号,身份证号:05****,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4)姜英智,男,中国国籍,1951年出生,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通州路415弄1号306室,身份证号:07****,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5)赵同明,男,中国国籍,1971年出生,住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五缘西三里34号1104室,身份证号:20****,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6)何有光,男,中国国籍,1969年出生,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宏图大道18号富竹苑3座901房,身份证号:09****,现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财务负责人。
(7)曾为民,男,中国国籍,1969年出生,住所: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长怡路1号三楼12号,身份证号:26****;根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鸿福路证券营业部出具的文件,其已办理股份转让投资者登记手续,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条件。
(8)范中华,男,中国国籍,1971年出生,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阳光棕榈园35-8-3A,身份证号:17****;根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鸿福路证券营业部出具的文件,其已办理股份转让投资者登记手续,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条件。
(9)黄越明,男,中国国籍,1968年出生,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前进二路桃源居10区28栋2单元1504,身份证号:24****;根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鸿福路证券营业部出具的文件,其已办理股份转让投资者登记手续,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条件。
(10)胡瑜忠,男,中国国籍,1972年出生,住所: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汽渡路36号4栋3单元4楼8号,身份证号:01****;根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鸿福路证券营业部出具的文件,其已办理股份转让投资者登记手续,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条件。
(11)盛高滨,男,中国国籍,1970年出生,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新中路1号新中银花园新辉阁4G房,身份证号:16****;根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鸿福路证券营业部出具的文件,其已办理股份转让投资者登记手续,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条件。
(12)李延波,男,中国国籍,1970年出生,住所: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新安二路10号金牛花园13幢三楼1号,身份证号:05****;根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鸿福路证券营业部出具的文件,其已办理股份转让投资者登记手续,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条件。
(13)侯康,男,中国国籍,1975年出生,住所:湖南省彬州市苏仙区许家洞镇跃进区3路4栋2单元301号,身份证号:10****;根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鸿福路证券营业部出具的文件,其已办理股份转让投资者登记手续,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条件。
(14)林亮,男,中国国籍,1974年出生,住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14号,身份证号:29****;根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鸿福路证券营业部出具的文件,其已办理股份转让投资者登记手续,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条件。
(15)高学武,男,中国国籍,1971年出生,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宏图大道18号新石竹花园翠竹苑6座201房,身份证号:05****;根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鸿福路证券营业部出具的文件,其已办理股份转让投资者登记手续,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条件。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本次发行对象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票发行的过程及结果合法合规性
(一)本次股票发行过程
1、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了《关于公司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本次股票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股票发行有关的议案。发行人9名董事均参加了本次会议,关联董事熊士威就本次股票发行方案回避表决,8名非关联董事一致通过了前述议案。
2、日,发行人召开了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了《关于公司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股票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股票发行有关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97,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0%;关联股东东莞资泽就本次股票发行方案回避表决,持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100%的非关联股东一致通过了前述议案。
3、截至日,发行人指定账户收到本次股票发行的发行对象缴纳的投资款共计3,885万元,认购股份数共计1,050万股。
4、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经其验证,发行人已收到各发行对象缴纳的投资款3,885万元,均为认缴的新增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均为货币。
鉴于本次股票发行后,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将增至30,750万元,发行人尚需取得主管商务部门关于发行人本次增资的相关文件。
(二)本次股票发行的结果
发行人本次股票发行总数为1,050万股股票,发行价格为每股3.70元,募集资金3,885万元,募集资金用途为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发行人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认购情况如下:
认购股数(股)
认购金额(元)
9,615,375.00
4,175,820.00
1,373,625.00
1,282,050.00
1,190,475.00
1,190,475.00
1,190,475.00
915,750.00
915,750.00
915,750.00
915,750.00
915,750.00
549,450.00
549,450.00
13,154,055.00
10,500,000
38,850,000.00
(三)本次股票发行新增股份的限售安排
根据发行人与发行对象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本次股票发行新增股份均无自愿限售安排。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股票发行已取得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批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除前述提及的需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履行备案程序外,发行人尚需就本次增资取得主管商务部门的相关文件。发行发行对象的股票认购款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确认均已缴纳,发行人的本次股票发行结果合法有效。
五、本次股票发行相关的法律文件的合法合规性
日,发行人与本次股票发行的发行对象分别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该等协议就发行对象拟认购数量、认购价格、认购方式及支付方式、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均作出了明确约定。经查验,本次股票发行中签订的《股份认购协议》的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均合法有效,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自愿,且合同内容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本次股票发行的发行对象签署的上述《股份认购协议》均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真实有效,与本次股票发行相关的合同等法律文件合法合规,对发行人及发行对象具有法律约束力。
六、本次股票发行的优先认购安排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股票发行方案》、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东莞资泽以同等条件参与认购3,555,150股股票外,公司全体其他股东均自愿放弃本次发行股份的优先认购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除东莞资泽外的其他在册股东均已签署了放弃参与本次股票发行的优先认购权的承诺函。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票发行已经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全体在册股东均承诺放弃优先认购权,该等优先认购安排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侵犯公司现有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七、本次发行不涉及非现金资产认购股份的情形
根据《公司股票发行方案》、《股份认购协议》、《股票发行认购公告》、《验资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认购人全部以现金方式认购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份,不存在以非现金资产认购发行人发行股份的情形。
八、关于股票发行对象及挂牌公司现有股东中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及其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登记备案程序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发行人截至本次股票发行股权登记日(日)的《证券持有人名册》,本次股票发行前发行人共有8名在册股东,包括境外企业法人股东2名,合伙企业股东6名,本次股票发行新增自然人股东14名。
根据《关于加强参与全国股转系统业务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管理的监管问答函》的相关规定,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截至本次股票发行股权登记日的在册股东及本次股票发行对象的身份证明文件、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及公司股东出具的相关承诺函等资料,并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saic.gov.cn/)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
(https://pf.amac.org.cn/open/comNotice)进行了检索。具体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在册股东
1、环球集团
经本所律师核查,环球集团于日于香港注册成立,现持有登记号为303726的《公司注册证书》,住所为Room/F.,ParkLaneSquare,2TuenHiRoad,TuenMun,NewTerritories,HongKong,董事为朱荣驹、朱新国、朱新胜、朱玉红,法定股本为26,700万港币,分为26,700万股,每股为面值1港币的普通股,已发行26,700万港币并已缴足了股本。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本所律师认为,环球集团系境外设立的企业法人,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无需按照上述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2、水晶石投资
经本所律师核查,水晶石投资于日在香港注册成立,现持有登记号为1825258的《公司注册证书》,住所为26/FCITICTOWER1TIMMEIAVENUECENTRALHK,董事为潘志良、韩剑秋、殷可、杨秀臣,法定股本为1万港币,分为1万股,每股为面值1港币的普通股,已发行1万港币并已缴足了股本。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
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本所律师认为,水晶石投资系境外设立的企业法人,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无需按照上述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3、金灿丰德
经本所律师核查,金灿丰德系成立于日的有限合伙企业,现持有注册号为989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主要经营场所为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世纪大道168号1单元1202室,执行合伙人为杭州金灿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股权投资”,合伙期限自日起至日止。
金灿丰德现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发的《私募投资基金证明》,基金名称为杭州金灿丰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管理人名称为杭州金灿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托管人名称为深圳发展银行/平安银行,填报日期为日。
金灿丰德的执行合伙人杭州金灿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现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于日下发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编号为P1001814。
4、昭宣九鼎
昭宣九鼎系成立于日的有限合伙企业,现持有注册号为870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主要经营场所为烟台开发区长江路290号公路大厦1号楼512房间,执行合伙人为北京惠通九鼎投资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康青山),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不含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限制和禁止的项目)”,合伙期限自日起至日。
昭宣九鼎现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发的《私募投资基金证明》,
基金名称为烟台昭宣元盛九鼎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管理人名称为西藏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托管人名称为中信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填报日期为日。
昭宣九鼎的基金管理人西藏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现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于日下发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编号为P1000803。
5、晋文九鼎
晋文九鼎系成立于日的有限合伙企业,现持有注册号为584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主要经营场所为嘉兴市广益路1319号中创电气商贸园16幢405-5室,执行合伙人为嘉兴昆吾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委托代表:康青山),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合伙期限自日起至日。
晋文九鼎现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发的《私募投资基金证明》,基金名称为嘉兴春秋晋文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管理人名称为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托管人名称为兴业银行嘉兴分行,填报日期为日。
晋文九鼎的基金管理人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现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于日下发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编号为P1000487。
6、齐桓九鼎
齐桓九鼎系成立于日的有限合伙企业,现持有注册号为621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主要经营场所为嘉兴市广益路1319号中创电气商贸园16幢410-2室,执行合伙人为嘉兴昆吾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委托代表:康青山),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合伙期限自日起至日。
齐桓九鼎现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发的《私募投资基金证明》,基金名称为嘉兴春秋齐桓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管理人名称为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托管人名称为兴业银行嘉兴分行,填报日期为日。
齐桓九鼎的基金管理人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现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于日下发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编号为P1000487。
7、楚庄九鼎
楚庄九鼎系成立于日的有限合伙企业,现持有注册号为728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主要经营场所为嘉兴市广益路1319号中创电气商贸园16幢410-5室,执行合伙人为嘉兴昆吾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委托代表:康青山),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合伙期限自日起至日。
楚庄九鼎现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发的《私募投资基金证明》,基金名称为嘉兴春秋楚庄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管理人名称为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托管人名称为兴业银行嘉兴分行,填报日期为日。
楚庄九鼎的基金管理人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现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于日下发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编号为P1000487。
8、东莞资泽
东莞资泽系成立于日的有限合伙企业,现持有注册号为272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主要经营场所为东莞市长安镇厦岗复兴路5号第8铺位,执行合伙人为熊士威,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股权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禁止或者规定应当取得许可的项目除外)”,合伙期限自日起至长期。
本所律师经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未发现东莞资泽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的登记备案信息。
根据东莞资泽及其全部合伙人熊士威、肖建平、姜英智出具的声明,东莞资泽的出资均系各合伙人以自有资金出资,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情形;也未担任任何私募投资基金的管理人。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本所律师认为,东莞资泽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无需按照上述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二)本次发行对象
本次股票发行对象包括东莞资泽及14名自然人投资者,除东莞资泽为发行人在册股东外,14名自然人投资者均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因此无需履行备案登记手续。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册股东金灿丰德、昭宣九鼎、晋文九鼎、齐桓九鼎、楚庄九鼎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且已办理相应的备案登记手续;公司在册股东环球集团、水晶石投资、东莞资泽及本次股票发行对象均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办理相应的登记备案手续。
九、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股票发行符合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股
票发行的条件;本次股票发行对象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规定,具备参与本次股票发行的资格;公司本次股票发行已取得公司内部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股票发行的过程合法合规,发行结果合法有效;发行人与本次股票发行对象签署的《股份认购合同》等法律文件合法有效;本次股票发行的优先认购安排合法有效,不存在侵犯发行人其他现有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票发行符合《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票发行尚待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履行备案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副本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经单位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环球石材(东莞)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合法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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