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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资产及股权转让 合同
甲方已买加油站,合同到期,乙方没有履行合同,迟迟不来接收,乙方已付定金,拿走加油站的手续,含有一部分的款没有给,请问,我怎么办。
内蒙古 乌兰察布 察哈尔右翼前旗发表时间: 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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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收购合同
加油站转让合同本加油站买卖合同(“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2014年 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山东省 签订: 月 日,于中甲方(卖方):乙方(买方):“双方”一词指以上提及的“甲方”和“乙方”,“一方”指以上提及的双方 中的任何一方。鉴于: 1、 “甲方”拥有“转让油站”,并
有权向“乙方”依照本合同出让“转让油站”;2、 “乙方”拟从“甲方”受让“转让油站”,并由“乙方”负责经营和管理。 为此,“双方”就“转让油站”的出让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 定义1.1除本合同条款另有规定或文意另有所指外,下列用语应具有下列含义: “转让油站”指本合同附件一所列的“甲方”拟依照本合同出让给“乙 方”的加油站。“转让价格”指本合同第3 条中所述的“乙方”购买“转让油站”所支 付的价格。“转让日期”指 “乙方”和“甲方”依照第6 条的约定,进行“转让 油站”的交接的日期。第 1 页 共 13 页 “油站固定资产”指附件四所列的“转让油站”的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指“转让油站”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为“转让油站” 的资产的一部分。“转让油站经营证照”指附件三所列的文件。“不可抗力事件”指第9.1 条所述的定义。1.2本合同中的条目和标题仅为方便查阅而加,而不影响对本合同的解释或 理解。第二条 “转让油站”2.1“甲方”同意向“乙方”出让“转让油站”, 而“乙方”亦同意购买该 等“转让油站”。除非“双方”另有约定,“转让油站”的下列所有资 产都应当依照本合同转让给“乙方”。“转让油站”的资产包括:(1) “油站固定资产”;(2) “土地使用权”;(3) “成品油零售经营权”;第 2 页 共 13 页 第三条 “转让价格”和支付3.1“转让油站”的“转让价格”应当为人民币(大写)叁佰万元。该价格 中包括“转让油站”的所有资产的价格,包括“油站固定资产”和“土 地使用权”。其中,房屋价格为 人民币(大写) 万元,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为:万元,设施设备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双方”应万元,经营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按照附件二的约定支付“转让价格”。3.2“转让油站”应以交接时正常经营状况转让给“乙方”,包括“转让油 站”的所有资产,“双方”不再以任何原因修改“转让油站”的价格。3.3“甲方”应当在“转让油站”转让价款支付完毕前向“乙方”开据符合 中国有关法律和法规的正式税务发票。第四条 “转让油站”所占土地的使用权4.1土地的使用权 “转让油站”的资产已包括“土地使用权”。因此,在自“转让日期”起 “乙方”即获得“转让油站”所占用的土地。4.2税收 除“乙方”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依照中国法律所需缴纳的税费外, “甲方”应承担依照中国法律规定作为土地使用权所有者和土地出让方 所应缴纳的税费。第 3 页 共 13 页 第五条 健康、安全、环保5.1“乙方”无需承担对于在“转让日期”之前存在于“转让油站”的任何 部份或周围的任何污染物、 毒素、 化学废料或任何其它形式的污染 ( “环 境污染”)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责任。而且“乙方”经营“转让 油站”,不应被视为“乙方”接受或承担任何上述责任。第六条 “转让油站”的转让“转让油站”的交接6.1“双方”应当在“转让日期”完成“转让油站”的交接,具体内容如下: (1) (2) (3) “乙方”人员将在该“转让日期”进驻“转让油站”; “双方”在交接时应当书面确认“转让油站”的资产状况; 所有“转让油站经营证照”原件已全部移交给“乙方”。“转让日期”6.2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则“转让油站”的“转让日期”即为 ______月 日。年6.3“乙方”有权自“转让日期”开始对“转让油站”进行经营和管理。 “转 让油站”以交接时的正常经营状态移交给“乙方”。如果对“转让油站” 的证照及资产有任何争议应当以在交接时的清单为准。6.4“甲方”应当在“转让日期”前提供其与第三方就“转让油站”签订的 有关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供水、供电、通讯服务合同。“乙方”将根据 具体情况确定是否承续该等合同。第 4 页 共 13 页 6.5在“转让日期”之前, “甲方”应协助“乙方”征得第三方同意,使“甲 方”为从事正常经营活动而获得的第三方的同意,在“转让油站”交接 后,同样适用于“乙方”。为了避免产生疑问,本条款的“第三方”指 除缔约“双方”和政府部门外的任何企业、组织或自然人。第七条 双方的义务“乙方”的义务7.1除本合同明确规定的“乙方”的义务之外,“乙方”应履行下列义务:7.1.1“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格”。7.1.2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自“转让日期”起,“乙方”应承担此后发生 之事情而引起与“转让油站”有关的所有债务及索偿要求, 包括但 不限于工资、税项、租金及其它开支。并且“乙方”应承担“转让 油站”在“转让日期”后资产所遭受的任何风险。7.1.3“乙方”应及时和“甲方”共同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办理“乙方” 合法拥有和运营“转让油站”所需的各种文件。7.1.4在“转让日期”前已产生的与“转让油站”和业务有关的收入由“甲 方”享有,如果“乙方”在“转让日期”后收到或取得该等收入, “乙方”应立即将该等收入交还给“甲方”。7.1.5对于“甲方”在“转让日期”前所支付的所有有关“转让油站”的 预付款项,在“甲方”提供支付证据证明,并且“乙方”在“转让 日期”后享受与该预付款项有关的受益的前提之下,“乙方”应向 “甲方”支付其受益部分所对应的款项。第 5 页 共 13 页 “甲方”的义务7.2除本合同明确规定的”甲方”的义务之外,”甲方”应履行下列义务:7.2.1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出让“转让油站”。7.2.2协助 “乙方” 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办理 “乙方” 合法拥有和运营 “转 让油站”所需文件以使“乙方”得以将“转让油站经营证照”变更 至“乙方”名下,包括营业执照、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化学危 险品经营许可证、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等。7.2.3“甲方”应承担在“转让日期”前发生之事情而引起的与“转让油 站”有关的债务以及索偿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职工工资及尚欠职 工的其它款项、税项、租金及其它开支。7.2.4在 “转让日期” 后已产生的与 “转让油站” 和业务有关的收入由 “乙 方”享有,如果“甲方”在“转让日期”后收到或取得该等收入, “甲方”应立即将该等收入交还给“乙方”。7.2.5对于“乙方”在“转让日期”后所支付的与“转让油站”有关的款 项,在“乙方”提供支付证据证明,并且“甲方”在“转让日期” 前享受与该款项有关的受益的前提之下,“甲方”应向“乙方”支 付其受益部分所对应的款项。7.2.6“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采取必要措施,以使“乙方”能在“转 让日期”实际占有和控制“转让油站”,包括中止与在“转让油站” 内经营的其他第三方的合同。第 6 页 共 13 页 第八条 陈述、保证和承诺“双方”的陈述、保证和承诺8.1“双方”在此分别向另一方陈述、保证和承诺如下,任何一方应就违反 任何声明和保证引起的一切损失,开支和责任向另一方做出赔偿:8.1.1其是根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8.1.2其已取得为签署本合同及履行其各自在本合同项下义务所需要的 一切权力,授权、批准及同意;8.1.3本合同一经签署,本合同中的规定将构成合法、有效并具有约束力 的义务,可根据本合同条款予以执行;8.1.4无论是本合同的签署还是对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均不会抵触、 违反或违背其为签约方的任何合同或合同的任何规定。8.1.5其在本合同中所作的陈述、保证和承诺真实准确,并无误导。8.2“甲方”的陈述、保证和承诺8.2.1其对“转让油站”拥有法律上有效的所有权或权力,并且不涉及 任何抵押权、留置权、置押权或者任何种类或性质的其它“第三 方”权利和权利要求;8.2.2“转让油站”在“转让日期”处于依法正常运营状态,加油站的建 设符合国家规定,公用设施处于正常状况。第 7 页 共 13 页 8.2.3于“转让日期”或之前“甲方”已依照附件二将证照原件提供给 “乙方”。并且就“甲方”所知,“转让油站”所在城市没有现 存或正在编制的、可能会危及“乙方”充分享用“转让油站”的 政府重建计划、城市规划安排或者其它房地产开发项目。8.2.4尽“甲方”所知, “转让油站”不存在任何诉讼或争议,并且“转 让油站”不存在因土地下面或地下水中的废物或污染而导致的任 何行政、民事或刑事方面的诉讼或索偿。8.2.5除“甲方”已经向“乙方”提供的与“转让油站”有关的合同外 (见附件五),没有其他与“转让油站”有关的合同未向“乙方” 提供。8.3赔偿每一方均应就其违反在本合同中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而导致的一切 索赔、损失、责任、费用或支出向其它方赔偿,并使其免受损害。第九条 不可抗力9.1不可抗力事件的定义“不可抗力事件”指 (1) 直接或间接妨碍履行本合同项下承担的任何主要义务 (2) 不能合理预见 (3) 超出一方的合理控制之外, (4) 即使一方经过应尽勤勉和审慎处理也不能全面或局部避免和克 服任何客观的事件、情况或状况。第 8 页 共 13 页 “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任何天灾(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水灾、大气干扰、爆炸、电击、暴雨、台风、 龙卷风、地震、土崩、土壤侵蚀、地陷、飓风或瘟疫);战争、暴动、内战、封 锁、叛乱、故意破坏、公敌行为、骚乱;联合抵制、罢工、封厂或其它类似工业 扰乱。除战争、内战,联合抵制或封锁外,国家政府机构、民事机构或军事机构 的命令、判决、裁决、决定或其他行动,或上述机构未能采取行动,均不得被称 为“不可抗力事件”。9.2宣称“不可抗力事件”已经发生的一方应向另一方告知上述事件已经发 生,上述通知应采用在当时情况下最迅速、最有效的手段送达。宣称暂 停履行义务的一方有责任证明上述情况构成按本11 条宣称暂停履行义 务的正当理由。在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履行其义务期间, 该方的任何义务和其他方的相应义务应暂停履行,但只在该方不能履行 责任的限度之内。第十条 合同终止和违约责任10.1本合同在下列情况下终止:(1)“双方”同意终止本合同;(2)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并且该“不可抗力事件”持续一百八 十(180)天,(除非“双方”另行书面同意的其它此类期间), 且“双 方”无法就替代性的安排达成一致意见;(3)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中所作的承诺或违反本合同的约定, 另一方 有权选择终止本合同。第 9 页 共 13 页 10.2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80 天内,如“转让油站”的房产证、土地使用权 证、营业执照、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书中任 何一项仍然没有变更至“乙方”名下,“乙方”可选择继续履行或终止 本合同。10.3终止时的处理(1)除非另有约定,“乙方”应当将“转让油站”依照返还时的正常 经营的状况返还“甲方”;(2)“甲方”应当将其从“乙方”获得的与“转让油站”有关的所有 款项返还给“乙方”;(3)“乙方”应当将从“甲方”获得的与“转让油站”有关的所有资 产,包括“油站固定资产”“转让油站经营证照”,“土地使用 权”返还给“甲方”,并协助“甲方”将已经办理变更的证照变 更回“甲方”名下;(4)如果终止时,“乙方”已为“转让油站”购买保险,“乙方”可 以终止该保险,并且“乙方”有权将其商标、标识及与之相关的 文件、信息从“转让油站”撤走。10.4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违约(包括违反其所作的陈述、保证和承诺),导 致本合同没有履行或无法全部履行,则该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 不止一方违约,则每一违约方应承担其各自的那部分违约责任。第 10 页 共 13 页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11.1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争论或索赔,包括但不限 于有关本合同的违反、终止或无效的任何问题(“争议”),“双方” 应首先争取通过友好协商进行解决。 一方将存在的争议书面通知另一方 后“双方”应随即开始协商。11.2如在一方首次书面通知另一方存在争议后的六十(60)天内, “双方”未 能解决该争议,则任何一方可根据本条的规定将该争议提交仲裁。11.3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位于成都仲裁委员会并根据其届时适用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11.4仲裁裁决应为终局的,并应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同意受 该决约束,并按该裁决行事。“双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任何法院申请对 裁决做出司法承认并申请强制执行令。第十二条 适用法律12.1本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根据中国法律解释。中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的,则应参照国际通用惯例。第十三条 税收13.1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否则,每一方应负责缴纳中国有关部门依照“中 国法律”向其征收的税款。第 11 页 共 13 页 第十四条 其它规定14.1放弃任何一方未能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权力或特权,并 没有减损该项权利、 权力或特权的作用, 亦不应被解释为放弃该项权利、 权力或特权;对任何权利、权力或特权的单独或部分行使,在任何情况 下均不应排除对该项权利、 权力或特权的其它或进一步行使或者对本合 同项下任何其它权利、权力或特权的行使。14.2转让任何一方未取得其它方的书面同意, 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 务转让给第三方。14.3可分割性如果本合同的任何部分或条款被任何政府或政府机关宣布为不合法或 无效,而致使任何一方无法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本合同中的其它部 分或条款应继续有效,“双方”应真诚地商定最能够反映“双方”原意 的替代条款。14.4文字本合同以中文签署,正本一式两份。14.5完整协议本合同构成“双方”就本合同标的所达成的完整协议。第 12 页 共 13 页 14.6修改除非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双方”同意和签署,否则,不得对本合同进 行修改、修订或变更。14.7生效 本合同应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文以下无正文)甲方:乙方:法定(授权)代表:法定(授权)代表:签订日期:签订日期:第 13 页 共 13 页
加油站资产转让合同 【 】加油站资产转让合同合同编号: 甲方(即转让方) :【 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 乙方(即受让方) :【 地址: 【 法定代表人:...第十一条 自本买卖合同订立日起,甲方将加油站占用范围内(拾亩整,南北长玖拾 捌米, 东西宽陆拾捌米计 6664 平方米) 土地使用权在加油站出卖的同时也一并转让...加油站转让协议书_其它_工作范文_实用文档。加油站转让协议书甲方: 乙方: 乙方系加油站投资人、所有权人,经双方协商,达成以 下转让协议: 一、 合同标的本合同...加油站转让合同受 让方: 住所: (下称甲方) 负责人: 转让方: 住所: (下称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个人独资企业及资产转让协议书转让方(甲方,身份证号码: 地址: 受让方(乙方) : ,身份证号码:地址: 中介方(丙方) : 鉴于: 加油站(以下简称“加油站” )系...加油站转让合同受让方: 住所: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转让方: 住所: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下称甲方) (下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根据...加油站调查表 附件 2:加油站估值速算表 附件 3:加油站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经济评价报表 附件 4:加油站收购合同 附件 5:加油站资产接收登记表 附件 6:加油站...加油站股份转让合同_合同协议_表格/模板_实用文档。加注站股份转让合同甲方: 乙方: 甲方系贵州黔南地区 一、 合同标的及现状。 乙方前期已为加油站项目的施工建设...加油站项目转让合同_合同协议_表格/模板_实用文档。应用文档 加油站项目转让合同受 让方(下称甲方) :住所: 身份证号: 负责人: 转让方(下称乙方) :住所: ...加油站资产转让合同 转让方:资阳市平泉加油站 (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中国石油四川资阳成品油配送中心 (以下简称乙方) 本着互利互惠、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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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中石油天价收购民营加油站惊现鸳鸯合同 全球品牌网 & 请加微信号:xiangmu114,有惊喜!  以6000万元的高价收购两个几近废弃的民营,而向政府部门报批的合同标明收购价只有2000万元——如此成为冤大头的背后到底隐藏着什么?央企投资失误造成的巨额损失应该由谁担责?  文& 本刊记者 姜东良  从中石油公司高价收购民营加油站遭遇调查风波,到中石油高价拍地自建加油站,中石油公司高价收购几近废弃的民营加油站——对许多人来说已不再是新闻。但是,这样一家声名显赫的央企在收购安徽广德两个民营加油站惊现的“鸳鸯合同”,还是让众多业界人士大吃一惊。  同是收购两个加油站,中石油安徽公司却与业主签订了两个版本的收购合同:一份合同的收购价是2000万元,另一份合同的收购价却是6000万元。“像中石油这种大企业如此配合加油站业主,签订鸳鸯合同,实属罕见。”根据举报人的描述,中石油安徽公司高价收购的两个民营加油站,都没有得到高速公路部门的批准,无资格对外营业,收购两个加油站完全是“金元外交”下的产物,6000万元中至少有1000万元是用于返还给中石油内部人的。&&&   近日,《法人》记者赶赴浙江、安徽两地,就此事展开了调查。  天价收购惊现“鸳鸯合同”  广德县位于安徽省和浙江省的交界处,隶属于宣城市。近期由于中石油高价收购两个民营加油站的消息,让这个名不见经传的皖南小城站在了风口浪尖上。  中石油安徽公司收购的两个加油站是广德县宏业加油站有限公司(下称“宏业加油站”)和广德县宏远加油站有限公司(下称“宏远加油站”)。  中石油安徽公司给《法人》记者的说明材料显示:中石油安徽公司是在日和这两个加油站签署的《资产转让合同》,收购价格是6000万元。  中石油安徽公司主任告诉《法人》记者,收购宏业加油站的价格是3600万元、宏远加油站的价格是2400万元。这种说法,和举报者提供给《法人》记者的《资产转让合同》相差巨大。  《法人》记者手头的两份《资产转让合同》显示,合同的买方是中石油安徽公司,卖方是宏远和宏业加油站。宏远加油站的转让价格是800万元,宏业的转让价格是1200万元。合同的签订日期是日,中石油的签字代表是中石油安徽公司总经理李占宁,宏远加油站和宏业加油站的签字代表是林金青,合同上盖着中石油安徽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和宏远、宏业加油站的公章。  这两份《资产转让合同》和王长田的说法整整相差三倍,总额相差4000万元。王长田告诉《法人》记者,他们没听说过《法人》记者所拿的这份合同。  这种说法遭到了有关部门的否定。广德县商务局副局长章润飞仔细翻看了《法人》记者手头的这份《资产转让合同》后,非常肯定的说:“这和拿到我们这里备案、审查的合同是一样的。”至于6000万元的合同之说,章润飞告诉《法人》记者,他也是刚刚从的报道中知道的。  第二天,章润飞又给《法人》记者打来了电话,他在电话中说,“我们向中石油了解了一下,双方交易的价格确实是6000万元。这份两千万元的合同,中石油说是因为宏远和宏业怕别人借钱,才要求这么签的。”  这里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宏远和宏业的签字代表林金青是在中石油安徽公司收购之前入股宏远、宏业加油站并成为加油站的第一大股东的。《法人》记者从广德县工商局了解到,宏远加油站和宏业加油站的注册资金是50万元,两个加油站都是一人公司,宏远加油站股东兼法人是林齐华、宏业加油站是王灵云。  工商登记资料显示,日,林金青出资27.5万元、陈铭出资15万元收购了林齐华的部分股份,林金青持股55%成了宏远加油站的第一大股东。同日,林金青又出资32.5万元,陈铭出资15万元收购了王灵云的部分股份,林金青持股65%成了宏业的第一大股东。两个加油站的注册资金还是50万元。  还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资产转让合同》特别约定了另外的收款人。宏业加油站约定的收款人是福清市恒龙有限公司,宏远加油站约定的收款人是德清凤凰台娱乐会所。由于《法人》记者没能联系上林金青,个中原因尚不知情。  至于举报者声称的1000万元要返还给购买者的说法,中石油安徽公司对此表示:“没有这个事,不存在内部交易的现象。”  两个加油站未通过验收  宏远和宏业这两个加油站,是上世纪末广德县的企业。两个加油站建在浙皖交界处318国道两侧,2003年9月建成并对外营业。  举报人告诉《法人》记者,当初两个加油站的建设成本只有1000万元。由于位于318国道两侧,生意非常火,经常排队加油,一年多的时间就收回了成本。  此后,这段国道改建为高速公路(申苏浙皖高速公路浙江段与安徽省宣广高速连接段),这两个加油站的部分土地被征用,作为补偿条件,建设方同意将这两个加油站纳入广祠高速公路管理,但要改建成停车区,必须重新设计,并由安徽省交通厅组织专家验收。  2005年,高速公路建成后,318国道改线,加油站生意一落千丈。虽然两个加油站被纳入了广祠高速公路管理,但是一直未通过交通部门组织的验收,存在安全隐患,无法对外营业, 2006年9月,加油站停业。随后,高速公路的管理部门关闭了加油站的出入口。  安徽省交通厅日《关于广祠高速公路宏远、宏业加油站改造后纳入管理的函》皖交基函【2007】89号显示,安徽省交通厅原则同意宏远、宏业加油站改建后纳入高速公路停车区统一管理,但要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进行必要的改建,并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加油站移至处,根据地形增加必要的进出口匝道长度”。加油站改建后,省厅验收合格后,方可作为停车区使用。  4月下旬,《法人》记者来到浙皖交界处的宏远、宏业加油站。宏远加油站设在高速路上的指示牌还在,但指示牌上的箭头已被黄色胶带遮盖。加油站进出高速公路的出口是封闭着的,看不到任何建筑,几台锈迹斑斑的建筑零乱地停放在乱石土堆中,只有-宏远加油站的巨大标牌突兀地耸立着。  宏业加油站已经营业,停车区内停放着一辆货车和一辆小,无车加油,显得异常冷清。营业执照显示,加油站的名称是“中国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安徽销售分公司广德宏业加油站”,成立日期是日。停车区进出高速公路的进出匝道比一般的服务区短了不少。  《法人》记者打算拍几张照片,一位自称是宏业加油站站长的蒋姓男子和保安快速冲到《法人》记者面前,阻止拍照。对加油站的有关情况,这位蒋站长表示不了解情况。  中石油安徽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任王长田告诉《法人》记者,宏业加油站已经通过省市县三级验收,准予营业了。《法人》记者了解到,他所依据的是广德县人民政府的一份《关于宏远加油站恢复营业有关问题协调会议纪要》,该纪要认为宏远加油站自停业以来,按照要求进行了整改,并经过省、市、县相关部门的验收,可以营业。显然,这份纪要和宏远加油站的景象大相径庭。  安徽省交通厅建设管理处章后忠处长给出了不同的说法,“我们整改文件下发后,至今未收到要求验收的有关材料,也没有组织验收。”他说,这里原本是先有路,后有加油站的。本来这两个加油站是不符合要求的,但考虑到这是当地政府的招商引资企业,就同意纳入高速公路管理,但必须进行改建,并通过省厅组织的验收,方可使用。  投资明显失误由谁担责  广德县商务局章润飞副局长也对所谓县政府纪要同意让加油站开业的说法进行了反驳,他告诉《法人》记者,“广德县是没有权利决定加油站能否开业的,高速公路主管部门不同意,加油站就永远不能开业。”  举报者告诉《法人》记者,“按照目前的这个条件,宏远、宏业加油站不可能被批准。”他说,依据交通部日施行的《公路路线设计规范》对高速停车区进出车道长度的设计要求,结合宏业实际情况,宏业停车区变速车道+渐变段车道长度是:车道入口需要230+90=240米;出口需要145+100=245米。由于宏业加油站入口处是过街天桥,这个长度依据目前的条件根本无法达到,公路设计部门也无法设计,强制开通,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法人》记者在现场看到,宏业加油站的入口处是一条普通公路穿越高速公路架设的天桥。当地一位专业人士说,宏业的入口要想达到法定的足够长度,必须拆除这个天桥,这将是一个庞大的工程。不仅是入口,出口如果要达到足够的长度,也要对附近的居民进行拆迁。  在世界各地,由于进出匝道设计较短而引发的交通事故并不鲜见。《法人》记者了解到,位于省枣庄市的枣木高速后付立交桥一入口,就由于进出匝道设计的较短,多次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多人死亡,一度成了“夺命路口”。在2006年7月,经《法制日报》披露后,才加速了该路段改造的进程。  有媒体曾披露,宏业和宏远加油站在中石油收购前,业主向开出的价码就是2000万元,中石化考察后,放弃了收购。之后,业主才转向中石油的,并将价码提升到6000万元的。  中石油安徽公司给《法人》记者的理由是,这是为了落实股份公司销售业务发展的部署,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比例和零售。成功收购宏远、宏业是公司高速项目的新亮点。用王长田主任的话说是“为了占有市场份额而进行的战略布局,至于值不值,一个人有一个人的认识”。  举报者痛心地告诉《法人》记者,这两个加油站不符合安全距离,如果完全符合高速公路的安全标准,进行扩建,要重新投入的资金非常大,这还得有一个前提——扩建所需要的土地,现在的使用者愿意出让。如果不愿意出让呢?  知情人士说,由于宏远、宏业加油站没有依照合同约定提供省交通厅的验收报告,依照约定就可以中止合同。他呼吁,中石油应该尽快中止合同,以维护国家利益。  从中石油重庆公司高价收购民营加油站遭遇调查风波,到中石油浙江绍兴分公司天价拍地自建加油站,再到媒体曝光的中石油安徽公司高价收购民营加油站,中石油“高价门”一个接着一个。  对这种现象,有观察家不无忧虑地说,中石油是一家央企,央企是谁的央企,是全国人民的企业,花每一分钱都要对人民负责。收购一个等同于废弃的加油站,哪怕花一百元也是有问题的。每一个人都有权质问:中石油成为冤大头的背后是否隐藏着腐败?由于投资失误造成巨额损失应该由谁担责?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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