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实行拆一还一补偿农村房屋拆补偿条例外,另外付给拆迁户的附属物补偿费、拆迁过渡费、临时安置费和超期

黄岛区最新拆迁补偿政策出台【王台吧】_百度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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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岛区最新拆迁补偿政策出台收藏
黄岛区最新拆迁补偿政策出台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加快我区村居改造工作步伐,改善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积极推进村居改造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大会议精神,围绕改善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将村居改造作为一项重大的惠民工程摆在突出位置,按照“政府主导、统筹安排、积极推进”的总体思路,村居改造遵照“规划先导、环境优先、公开透明、市场运作、强村富民”的原则,稳妥有序推进,把村居改造成为环境优美、配套完善、布局合理的现代城市社区,使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实现城市建设与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规划先导、合理布局的原则。在全区总体规划的指导下,高起点高标准编制村(居)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鼓励村(居)整合,成片开发,优化资源配置,实现资源共享。  (二)坚持配套齐全、优化环境、提升品位的原则。要把村居改造作为推进城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来把握,要规划建设好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等公共服务设施和水、电、暖、燃气、道路、交通等基础设施配套。高水平设计、高标准建设,注重优化综合环境,提升现代城市品位,展示现代社区理念,确保城市风格的协调一致。  (三)坚持公开透明、稳妥有序的原则。村居改造工作必须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工作上精益求精,过程上公开透明,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防止因政策不透明、操作不适当引起社会不稳定。  (四)坚持先安后建、市场运作的原则。村居改造要首先保证村(居)民安置用房、集体经济发展用房规划建设到位,剩余土地进行市场化运作,按规划开发建设。  (五)坚持与村(居)民创业增收和集体经济长远发展相结合的原则。村(居)改造所在地规划设计,既要考虑村(居)民居住适用,又要兼顾村(居)民的创业增收和集体经济发展用房的安排,确保村(居)民生活条件与生产发展条件协调配套、全面改善提升。  (六)坚持与农民经济适用房建设相结合的原则。按照“统一规划布局、政策吻合衔接”的思路,鼓励采用先建农民经济适用房带动村居改造的模式,有序推进村居改造。  (七)坚持“成熟一个、改造一个”的原则。对我区村居改造,应坚持“成熟一个、改造一个”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  三、改造模式  (一)根据村(居)集体经济状况和村(居)委会的运作能力,各街道(镇、区)可按照先拆迁后安置的“净地出让”模式操作(见附件1),也可按照先招商后拆迁的“项目招标”模式操作(见附件2)。各街道(镇、区)选择的改造模式须经区城建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实施。  (二)鼓励有实力、信誉高的开发企业参与村居改造。其中,600户以下的村(居)改造原则上选择二级及以上资质的开发企业;600户及以上的村(居)改造原则上选择一级资质的开发企业,优先选择上市开发公司或近三年来由中国房产信息集团和中国房地产测评中心共同评选出的中国100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由区城建部门牵头,区财政、监察、审计、规划、国土等部门和相关街道(镇、区)参与对开发企业的考察,考察确定后,由相关街道(镇、区)与开发企业签订框架性合作协议,约定村(居)改造的前期启动资金、开发企业进入退出条件等。  四、审批程序  (一)拟进行改造的村(居),必须进行民意调查,经70%以上村(居)民同意后方可向所在街道(镇、区)提出书面申请。  (二)由所在街道(镇、区)根据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拟平衡开发土地的评估值编制《村(居)改造可行性分析报告》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论证审查同意后,经区城建部门审核,报区政府批准。  (三)经区政府批准确定列入村居改造的,由区规划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设计条件。由所在街道(镇、区)负责按规定确定设计单位,依据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村(居)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  (四)拟改造村(居)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区城市规划部门审定后进行公示。  (五)街道(镇、区)组织村(居)委会按规定从主管部门备案的评估机构中选择确定评估机构,组织评估机构对改造区域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评估,并根据上级有关规定以及村庄占地面积、地理位置、经济条件、项目依托等实际情况,结合村(居)民补偿要求,制定村(居)改造补偿安置方案,经区城建部门审核,报区政府审批。  (六)街道(镇、区)将批准的村(居)改造补偿安置方案连同规划方案一起通过电视、报纸、广告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天,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员会要召开党员大会、村(居)民代表大会和村(居)民大会讨论通过,并有95%以上村(居)民与村(居)委会签订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管委会)盖章见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报区政府正式批准。  (七)已批准实施的村居改造项目,由街道(镇、区)组织村(居)委会实施拆迁,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五、政策支持  (一)拆迁安置补偿  1.村(居)民住房拆迁安置补偿标准  村(居)民住房拆迁安置可以采用房屋安置方式,也可以采用货币补偿方式,由村(居)民自行选择。  (1)房屋安置  房屋补偿安置面积标准按照原宅基地上的房屋类型分为两种标准:  一是宅基地上是平房的补偿安置标准:拆迁安置标准以改造村(居)合法的一个标准宅基地单位为基数,每个宅基地单位可安置总建筑面积不高于150平方米的两套多层楼房(其中无偿安置建筑面积120平方米的楼房,按优惠价置换建筑面积20平方米的多层楼房,按照顾价购买建筑面积10平方米的多层楼房)、或安置总建筑面积不高于160平方米的一套多层加一套高层楼房(其中无偿安置建筑面积120平方米的楼房,按优惠价置换建筑面积30平方米的楼房,按照顾价购买建筑面积10平方米的高层楼房)、或安置总建筑面积不高于170平方米的两套高层楼房(其中无偿安置建筑面积120平方米的楼房,按优惠价置换建筑面积40平方米的高层楼房,按照顾价购买建筑面积10平方米的高层楼房)。  西海岸经济新区中央商务区为特殊的功能区,作为村改试点区域,拆迁安置标准以改造村(居)合法的一个标准宅基地单位为基数,宅基地上是平房的每个宅基地单位可安置总建筑面积不高于150平方米的两套多层楼房(其中无偿安置建筑面积120平方米的楼房,按优惠价置换建筑面积20平方米的多层楼房,按照顾价购买建筑面积10平方米的多层楼房)、或安置总建筑面积不高于160平方米的一套多层加一套高层楼房(其中无偿安置建筑面积120平方米的楼房,按优惠价置换建筑面积30平方米的楼房,按照顾价购买建筑面积10平方米的高层楼房)、或安置总建筑面积不高于180平方米的两套高层楼房(其中无偿安置建筑面积120平方米的楼房,按优惠价置换建筑面积40平方米的高层楼房,按照顾价购买建筑面积20平方米的高层楼房)。  二是宅基地上是楼房的补偿安置标准:①有宅基地、建房审批等相关手续的楼房,实测建筑面积在240平方米以下的,按实测建筑面积补偿安置同等面积的楼房;底层楼房(实测建筑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按120平方米计算)、楼房附属房屋、附属设施等按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实测建筑面积在240平方米以上的,补偿安置240平方米的楼房;楼房实测建筑面积240平方米以上部分及底层楼房(实测建筑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按120平方米计算)、楼房附属房屋、附属设施等按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②有宅基地证无建房审批手续的楼房,实测建筑面积在180平方米以下的,按实测建筑面积补偿安置同等面积的楼房;底层楼房(实测建筑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按120平方米计算)、楼房附属房屋及附属设施等给予货币补偿。实测建筑面积在180平方米以上的,补偿安置180平方米的楼房;建筑面积180平方米以上部分及底层楼房(实测建筑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按120平方米计算)、楼房附属房屋及附属设施等按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③补偿安置面积除执行上述安置标准外,村民在自愿的基础上可按优惠价置换建筑面积为30平方米的安置楼房。另外,一个标准宅基地单位还可按照顾价购买建筑面积为10平方米高层安置楼房。  以上按优惠价和照顾价置换、购买的安置楼房总价款用原房屋及附属物的评估值等进行找差。  (2)货币补偿  村(居)民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额按应安置楼房的价值和宅基地上房屋评估值之和,扣除按优惠价、照顾价置换、购买安置楼房的价款进行结算。应安置楼房的价值按村(居)民宅基地上应安置补偿的房屋建筑面积(包括无偿安置面积、优惠价置换面积、照顾价购买面积)和该拆迁区域同类房屋销售价格结算。宅基地上房屋评估值的评估计算方式与本意见中第五条“政策支持”中“(1)房屋安置”所述方式相同。该拆迁区域同类房屋销售价格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并进行公示。  2.集体土地上经营用房、公用事业用房、企业用房等拆迁补偿标准  村(居)改造涉及集体土地上经营用房、公用事业用房、企业用房等补偿,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据实清点、评估确定,原则上给予货币补偿。  3.相关补偿费用标准  选择房屋安置的,搬迁补助费为1000元/户;临时过渡补助费为800元/户/月,按照过渡期限据实发放;拆迁奖励为2.4万元/户(1.5万元签约奖+0.5万元拆除奖+0.2万元速签奖+0.2万元速迁奖)。  选择货币补偿的,搬迁补助费为1000元/户;一次性计发10个月临时过渡补助费(按800元/户/月);拆迁奖励为2.4万元/户(1.5万元签约奖+0.5万元拆除奖+0.2万元速签奖+0.2万元速迁奖)。  宅基地、建房的审批手续、标准、数量等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园区管委)组织村(居)委会、相关部门认定。最终的补偿安置面积根据宅基地数量及补偿安置标准确定。无认定手续的,不享受以上拆迁安置补偿政策。  (二)资金支持  1.由区政府统筹部分资金,主要用于按净地出让模式改造且前期启动资金困难的村(居)的资金周转。  2.对具备村(居)改造条件但因村(居)建筑密度大、安置补偿成本高等原因,致使村(居)改造投融资不能平衡的,可适当增加补充用地,由区城建部门会同区财政、国土、规划等有关部门进行测算,并按照“先易后难、突出重点、有序推进”的原则,提出统筹村(居)改造资金的意见,报请区政府审批。  (三)用地支持  1.村(居)民安置房用地原则上办理国有划拨土地手续,安置用房给予办理房地产权证(注明划拨土地),需上市交易的应按有关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等有关费用后方可进行。  2.改造村(居)因规划所限需增加土地的,由区国土部门会同财政、城建、规划等有关部门进行测算后,报经区政府批准,按程序办理新增用地手续。如因规划等原因不能在原址进行安置房建设,确需提供先期周转用地用于安置房建设的,在该村旧址处置时,同等面积扣减。  3.鼓励、提倡以街道(镇、区)为单位实行多村(居)合并,组团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配套。  4.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村(居)改造开发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四)税费减免  1.村居改造中的村(居)民搬迁安置项目、集体经济发展用房和社区用房,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企业收费部分除外)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区政府性基金。  2.村居改造用于安置村(居)民、集体经济发展用房和社区用房的建筑营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给予村(居)集体等额财政资金扶持,由区财政部门会同城建、规划、国土、地税部门审查确认,经区政府批准后,一次性兑付。  3.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界积极支持村(居)改造工作,按取费标准的50%收取勘测、规划、设计、监理等技术服务费。  (五)收益管理  1.经区政府批准的改造方案中,开发用地通过“招拍挂”出让所得土地出让金收入,扣除按政策规定应计提的各项基金和费用后,全部返还给改造村(居),主要用于村(居)民的拆迁安置、村(居)民生产生活保障和村(居)集体经济发展等。  2.改造后的村(居)要根据集体经济收入来源实际,给予村(居)民适当的生活补助。生活补助和养老保险的标准要量力确定,切忌盲目攀比。  3.经区政府批准实施的村(居)改造项目,自批准实施之日起,多层安置楼房村(居)民回迁时间不超过24个月,高层安置楼房村(居)民回迁时间不超过36个月,否则停止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六)村集体经济后续发展  对适宜给集体经济发展用房的,原则上按人均8平方米配置,集体经济发展用房可探讨统一规划、集中建设、因地制宜的建设方式。对适宜给集体经济发展用地的,按村(居)改造项目安置用地面积的20%配置。集体经济发展用房和集体经济发展用地必须作为集体财产,用于增加集体经济收入,严禁变卖流失,若违反规定擅自对外销售房屋的,区房管部门一律不予办理房地产权证,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社区用房按照安置房建筑面积的3%配建,用于村集体办公、村公共设施、医疗卫生等。  (七)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工作  因园区、功能区建设需要,实施村居改造并征收改造村(居)土地,产生被征地农民,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用地单位及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6号)、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鲁政办发〔2012〕62号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字〔号)及黄岛区有关文件精神,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和就业安置服务等问题。  在社会保障方面,应当从土地征用费、出让金中安排适当数额的资金,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补贴。在就业方面,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按照国家、省、青岛市被征地农民的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失业登记和就业服务体系,并免费提供劳动技能培训;鼓励、支持被征地农民自主创业,应从土地出让金中给予一定的转产转业补助等扶持,用地单位应当优先安排被征地农民就业。对于园区、功能区内完全失地、失海的农民,在就业服务、社会保障、生产生活方面应该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以维护被征地农民的根本利益,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做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安居乐业。具体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生产生活等补贴方案由村居改造所在的园区、镇根据改造村庄情况、征地(海)情况及园区、功能区建设情况制定。  六、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街道(镇、区)要成立专门的村(居)改造领导机构,选好配好领导力量和工作人员,全力推进村居改造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将村居改造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二)明确工作职责。全区村居改造工作由区政府主导,统筹安排;各街道(镇、区)为村居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村(居)改造方案的编制、各种审批手续办理、房屋拆迁、开发招商等重点环节的工作;村(居)委会是村(居)改造工作的实施主体和具体承办者。  城建部门为村居改造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村居改造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规划部门负责提出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并指导编制村(居)改造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国土部门负责办理改造项目相关土地手续;  发改部门负责村居改造项目立项等相关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村居改造项目环评文件批复等工作;  监察部门负责对参与村居改造工作的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  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对村居改造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审计部门根据村居改造计划有针对性的进行村改安置房建设的跟踪审计,对竣工验收合格的安置房项目进行工程竣工决(结)算审计,村改资金中列支的安置房建设成本以审计局审计结果为准。审计部门因聘用中介产生的审计费用由负责村改工作的镇(街道、区)从村改资金中列支。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工作;  教育、公安、人防办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能,主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确保村居改造工作顺利实施。  (三)加大考核力度。区政府每年将村居改造工作作为全区重点工作,列入各街道(镇、区)年度工作目标绩效考核,强化跟踪督查,定期调度通报,实施重奖重罚,确保完成区政府确定的村居改造任务。具体考核办法由区城建部门根据本《意见》和区政府每年对各街道(镇、区)的工作目标考核意见另行制定。  (四)强化监管措施。对已批准改造的村(居),要严格把好村居改造计划的预审关、村居改造条件的审查关、村居改造的规划关、村居改造具体实施方案的批准关,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启动村居改造程序;要严格把好剩余村(居)原址土地招拍挂条件预审关,确保土地资产的升值;要严格把好涉及村居改造土地返还资金和经济发展用房收益的使用关,实行街道(镇、区)和村(居)两级监管、村民代表监督制度,确保专款专用;要严格把好市场化运作审查关,严禁各村(居)与开发商私签协议、私收定金,确保依法办事、规范运作。区城建部门要根据市场等情况,对建安成本、税费、土地价格、建设周期、安置补偿费用等定期进行测算,适时调整资金平衡方案,并做好村居改造安置用房成本审查关,以确保村居改造的顺利进行。同时,将区财政资金和规费减免等各项优惠扶持政策的落实情况列入纪检监察范围,加强审计监督,确保资金安全不出问题。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确保建设高质量和高水平的住房。  (五)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要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按照本《意见》的要求,积极稳妥、合法有序地处理好村居改造遗留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村居改造新老政策的对接。特别是对村(居)过去与开发企业合作启动村(居)改造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要按照合情、合理、合法的原则妥善处理。  (六)加强舆论引导。各街道(镇、区)和相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通过新闻媒体和各类宣传渠道,加强宣传引导,特别要加大村居改造政策、村居改造的成功案例及实施村居改造后村(居)民美好生活环境的宣传力度,让群众看到村居改造带来的实惠,以充分调动群众参与村居改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定期公示村居改造项目进展情况,充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选择权,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公开透明。要切实维护群众利益,认真做好村居改造的拆迁意愿调查摸底、规划编制、项目测算、风险评估等前期工作。建立健全社会稳定预警机制,妥善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及时研究解决村居改造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改造一个、成功一个,提升政府公信力,维护社会稳定。  本《意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城中村、城边村以及园区、功能区内的村(居)改造。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已实施的村(居)改造按照原政策执行。原胶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南政发〔2010〕51号)、原胶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通知》(南政办发〔2011〕7号)同时废止。  附件:1.净地出让模式村(居)改造工作程序  
2.项目招标模式村(居)改造工作程序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
私人教练,全民健身先驱者,引领健康新潮流的行业
那么多字,看不进去
与楼上同感
这个是黄岛区的不是开发区的
妈个比,四间房子就给120平米,剩下的卖?一看就是张大驴在的时候弄的
字太多了,看着眼花
现在人都不农转非了,想办法吧土地农转非了,哈哈,再有10年。老百姓就什么也没有乐
那么多字,看不进去[]
那么多字,看不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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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平米补偿多少
新房产证只有163平..按上面怎么算?
尽管听不懂看不懂你们讲的什么
但总感觉好牛逼的样子
顺便留下一包腊肉
也没说到底哪里会拆
大曹文的政策是开发区的还是黄岛的
投资少,见效快,两腿一掰几百块。既舒服,又实在,卖过以后货还在,洗一洗,接着卖,反复使用无大碍,皮不破,肉不坏,长短粗细,全能耐,前也插,后也塞,千插万磨就不坏,只要裤子提起来,谁说姑娘不正派。同意左滑复制
说的真好,就是不照办
又不拆迁激动啥
又不拆关心这些事有用?
别看写的这么好,真要是拆迁就等于把永久产权换成了70年,地没啦,房没啦。笑了开发商,苦了老百姓。
看你挖的一手好坟,我送洋镐一只
登录百度帐号推荐应用对房屋进行拆迁补偿时房屋拆迁过渡费补偿是怎样的?
&&对房屋进行拆迁的时候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但房屋拆迁后就需要考虑被拆迁人在房屋建设时,过渡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一般是支付过渡费用,以成都为例,房屋拆迁过渡费补偿是怎样的?
&&一、成都房屋拆迁过渡费补偿标准
&&依据《&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实施中有关具体问题的意见》
&&农房搬迁及奖励
&&(一)选择货币化安置的,一次性按8000元/人奖励。
&&(二)选择货币化安置或现(建)房安置方式,自拆迁通知之日起10日内签订安置协议并交出旧房的,按3000元/人奖励;20日内签订安置协议并交出旧房的,按1000元/人奖励;超过20日的不予奖励。
&&(三)选择现(建)房安置需过渡的,按每人每月200元发给过渡费。被安置人员在农房拆迁单位的安置通知时限内未入住的,停发过渡费。
&&(四)一个安置户中部分人员选择货币化安置、部分人员选择现(建)房安置方式的,以原证载住房户的人均面积为基数,对其中选择货币化安置的人员按规定给予奖励。
&&(五)选择现(建)房安置方式的,原《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记载人均面积不足35m2的,仍按78号令及本意见的有关标准结算。在征地单位规定时限内一次性结清房屋补差款的,征地单位可按50%优惠结算该补差款。
&&二、成都房屋拆迁农转非人员配偶的住房安置及婚嫁生育人口住房安置的确认
&&凡具有五城区及高新区非农业正住户口,持有《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经所在单位证明未参加房改或在他处无住房的“农转非”人员的配偶,纳入住房安置人数计算,其补偿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实行货币化安置的,以其持有的《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所载正房面积为依据进行结算:原有住房人均面积不足35m2的,按人均35m2给予补偿,不足部分以相邻区位经济适用房标准价格扣减300元/m2进行结算;原有住房面积超出人均35m2的,超出部分由征地单位按300元/m2给予补偿。
&&(二)实行现(建)房安置的,以其持有的《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所载正房面积为依据进行结算:原有住房面积超过人均35m2的,超出部分由征地单位按最高不超过300元/m2的建设成本价给予补偿;原有住房面积达到人均35m2,但所安置的房屋不足人均35m2的,不足部分由征地单位按600元/m2予以补助;原有住房面积不足人均35m2而按人均35m2安置的,超出部分按900元/m2购买;安置住房超出人均35m2的,超出部分由被人员按当时当地的商品房指导价格购买。
&&(三)征地公告后,依法婚嫁、生育人口必须具有征地范围内正住户口,方可作为安置对象。其转非安置和住房安置的截止日期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
&&三、房屋拆迁补偿方式
&&1、产权调换。
&&是指拆迁人用异地或者原土地上再建设的房屋与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交换,被拆迁人原来的房屋被拆迁后仍然保留相应的房屋产权。
&&对于拆迁人来说有影响余房率的负面作用,但是有利于保护被拆迁人的房屋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也是与住房制度改革的大趋势相符合的,所以《拆迁条例》赋予被拆迁人要求以产权调换的形式给予补偿的权利,并且规定:“拆除出租住宅房屋,应当实行产权调换。”当然,产权调换也不是绝对的,对于还建有特殊困难,又没有其他房屋可供调换的建设项目,被拆迁人产权调换的要求就不能给予支持。另外,拆除地上附属建筑物也不实行产权调换,但要付给被拆迁人拆迁补助费。
&&2、作价补偿。
&&指拆迁人以支付货币的方式,赔偿被拆迁人因拆除房屋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作价补偿是拆迁人乐于采用的一种形式,它不仅可以一次性解决房屋拆迁安置中的种种问题,而且还可以有效提高房地产经营效益。不足之处是使用拆迁人从事房地产开发初始投资过大。
&&3、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
&&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是指在拆迁补偿中,对被拆除的房屋一部分实行产权调换,一部分实行作价补偿。这是一种折衷的形式,有利于协调拆迁双方在补偿形式问题上的分歧。房地产企业拆迁补偿款的会计和税务处理的探讨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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