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SR“企业社会责任”最早是谁提出来?请教网,谢谢

什么是企业社会责任?怎样的企业算是有企业社会责任?
每个一个企业都应该有企业社会责任,这句话时候总在媒体口中说出,那你觉得什么样的企业就算作有企业社会责任了呀
企业社会责任,外资公司一般称 CSR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social compliance, ethical code of conduct, 涵盖的范围比较广,不仅有公司内部的对待员工是否公平,公正,福利项目,也包括对于供应商的管控。本人就是外资公司负责对供应商部分的企业社会责任,具体主要通过现场审核供应商的文件,访谈管理层及工人来判定其是否复合本公司的社会责任的相关规定及当地的法律法规。审核内容主要包含以下方面:童工。确保员工最少16周岁以上。某些国家是15岁以上。健康安全。工人的工作环境是否安全,复合标准,如消防,机械安全,人体工程学等。职业健康。职业病防护相关,个人防护用具的配备和使用等。工作时间。是否超时加班。薪资福利。工资支付是否及时足额,是否支付加班费,带薪假(年假,婚假,病假,产假,丧假),国定假日的工资,是否帮工人购买社会保险。反歧视,反骚扰,反苛刻。自由结社。工会或员工代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环保。是否有相关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排污许可证,危险物转移联单等。现在越来越多的客户也开始相求供应商追踪他们的碳足迹,制定节能减排的目标。一些公司也会把反恐C-TPAT也包含在社会责任审核中。这种审核在中国已进行了10多年,中国一直是世界的工厂,所以一般出口的工厂基本都经历过这种审核,很多不胜其扰。其实此项目初衷是好意,但渐渐的由于成本的增长,审核也逐渐被客户当成控制工厂的手段,而且审核多是收费,且跟订单挂钩,所以是既怕又恨,无可奈何。但这也无形中帮助了工厂改善了工人的工作环境和工人的待遇。关键在于工厂如何看待,采取什么样的态度。相信大家都知道去年闹的沸沸扬扬的报道苹果供应商富士康的新闻。其实苹果也对供应商审核进行多年,据我所知他们的审核也很严格,问题在于审核只是看到一个点的状况,有些管理深部的问题也不易发觉。每年品牌公司会发布CSR 报告,详细说明此方面的进展及未来的战略计划。可以看下苹果刚刚发布的2012年的社会责任报告。 而国内公司的社会责任多关于捐款等公益事业居多,范围狭窄的多。
谢谢邀请。还是要声明,我不是这个领域的专家,只是有些体会而已:)
这些年来,关于企业的社会责任,逐渐被人们重视。很多有影响力的公司在这方面作出努力。
简单理解,企业就像个人一样(法人嘛),有需要承担的基本责任和社会责任。
基本责任是指,你必须要履行的责任,你必须要尽的义务。比如你要遵守法律,为劳动者发工资、买保险,缴税,诚信等等吧;
狭义的社会责任是指,除了基本责任外,你也应当为社会改良和进步做出更多的贡献。之所以说是“狭义的社会责任”,是因为企业按章纳税,就已经承担了法定的社会责任。我们要探讨的,主要就指这个“狭义的社会责任”。比如很多企业推动赞助的公益活动都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体现。
什么企业算是有企业社会责任呢?
1,认真履行基本责任。
如果连基本责任都没有履行,说我把社会责任先搞好,那就是假的。就像一个志愿者,跑到养老院伺候老大爷,老大爷一问:你妈好吗?答:我妈卧床不起,上气不接下气,估计熬不过今天了。不过,伺候你更重要,先不管她,我把你的脚先洗洗再说。老大爷不知道也就罢了,知道了,这脚还洗的下去吗?这种志愿者是很糟糕的。自己企业员工工资不发,跑去捐助灾区,我只能说,这是很错乱的行为。电视台采访亲属去世还坚持比赛的运动员,经常就像夸奖前述志愿者一样,让人反感。
2,不能把社会责任当成面子工程。
本来,为了有面子,做了对社会改良有益的事,我们也应该夸奖,因为毕竟结果对社会有益。但是,另一种情况我们也听说过。一个烟草企业,建立一个治疗肺病的基金,但他就是不肯终止烟草生产,这就是扯淡的社会责任。一个化工企业,不肯投资净化自己的废弃物,而去赞助某大学的环保专业,搞个奖学金,这也是扯淡的社会责任。更为普遍的是,政府部门和企业之间,以罚代管,造成环境问题、社会安全问题、教育问题、医疗问题等等不断恶化,这才是最大的没有社会责任。这几种情况都是把人民当弱智,欺骗公众。
3,不以善小而不为。
说起来,如果要负起社会责任,首先要明白,什么社会是好社会,总要有个目标。当然,最容易的回答就是:那还用说?“和谐社会”嘛。希望知乎的朋友能够稍稍比这个回答的水平高些,想到一个社会的基本价值观是不是对的,是不是被大家都基本一致认可的。如果连这个都不一致,谈什么和谐社会?能和谐才是见了鬼!
这么说,是因为企业家,或者未来的企业家,也许水平高些,在这个问题上有困惑,就会面对社会责任不知所措——今年七一来了,我要给党献个礼,是不是干脆点,给干部们每人发1万块奖金吧,就不买别的了——这,这你叫我怎么说呀。
对于自己认准的有利于社会改良的事,就坚决去做。也许规模不大,也许对改良贡献不够多,但是,只要是好事,就是应该做的。对于自己看不清的事情,或者看清了、但还没有条件去做的事情,可以暂时放一放、想一想、等一等。
4,从前面的说法中,有人可能隐隐觉出来了,其实,公益活动只是社会责任的一部分,是政府财政公共支出的补充。更大的企业社会责任,应当体现在企业鼓励的价值观,以及由此导致的行动上。
具体说来有如下考虑:
投资方向——不去投资不利于社会改良的产业,比如烟草、高污染、高耗能等行业(最好也别进军娱乐业,什么老板包了小影星啊,拍了仇杀暴力娱乐片啊都不好,想去拍苍井空,一不小心就是审查没通过,光是自己在家看,投资回报又太差,MMD,怎么行吗!嘿嘿。)。什么是好的投资?比如印度的尤努斯创立的穷人银行,它不仅有好的投资回报,同时,为穷人提供了发展的机会,为社会进步带来了贡献。还比如还是印度,一个专门做白内障手术的大众化医院,靠批量手术的方式,降低了医疗费用,为低收入者带来痊愈的机会,自己也有好的投资回报……这些都是好的投资。注意,投资回报如果是负数,这不是好的企业行为,因为不可持续。就像你请乞丐吃了半年山珍海味,之后你把他赶出去,让他去讨残羹冷炙。这是不会对社会有帮助的。
企业文化——健康积极的企业文化,会反映到社会责任上。企业员工毕竟不是只存在于企业环境,他还要作为社会人存在,与社会打交道,他的行为会对社会产生影响,这也是企业对社会产生的间接影响。具体说个不小的小事:企业内部员工家庭的互动活动,可以很好促进家庭社会企业和谐,做好了,就是功德无量。涉及员工家庭成员,就是和社会责任有关了。
我刚才想了一下,能把以上这些做到的企业,我就觉得是有社会责任的企业。
-这两天被百度医疗广告的事件刷屏了,朋友圈里有两派,一类是转载各种文章的声讨派,另一类是百度相关公司的解释派。解释派中有人说「法律体系让劣质的医疗机构生存,让一家企业承担监管角色,这事儿现实么?」,这也是现在挺百度一派的主要观点。这话有点外行,从现代企业的社会责任角度来说,这事儿完全现实。讨论什么是企业社会责任时,一般划分为两种,一类是内部责任,另一类是外部责任。其中内部责任指公司对股东、投资者的责任,董事会、独立董事与监事会职责中的道德责任,经理层的责任以及公司对员工的责任等等。内容很多,比如保证稳健赢利经营对股东负责,监事会、独立董事恪守诚信原则,公司保证员工福利,发放工资,保证员工工作环境安全等。第二类就是外部责任,外部责任中的一部分是我们经常提到的慈善行为,就是企业主体的公益行动,比如捐款、设立基金会等,这是很好理解的部分。此外,企业的外部责任还包括很多其他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顾客的负责,满足客户需求,确保自己的广告真实合理,及时交货,保证产品质量。对供应商的负责,严格执行与上游企业的合同。对竞争者负责,公平竞争,放弃不正当竞争,拒绝诽谤。对政府、社区负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照章纳税,保护自然环境,提供社会就业资源,支持社区建设,反对各类形式的歧视。做人有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各个职业有自己职业的伦理,商业也有自己的商业伦理(Corporate ethics)。百度提供的医疗信息失实,内容夸大,最终造成了信息使用者的损失,这都违背了上述判断的标准。百度此次的医疗广告事件中,除了尚待判决的法律责任以外,社会对百度「缺德」的判定是符合社会责任的判定标准的。百度有责任在发布广告之前,对广告内容进行筛选和鉴别。可以说,百度在这次事件中的所作所为,是对社会、客户等群体不负责任的表现,并非主责,但也是一种失德行为。中国证监会近年也屡次要求上市公司注重社会责任的执行和披露,近年上市公司年报中对社会责任的披露也越来越多。现在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实务界,都不再片面强调企业的天职是「股东利润最大化」,更多建议去寻找经济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平衡点。缺德但赚钱的企业越来越不受欢迎,不但是道德上的不受欢迎,很多国家与地区也制定法律去限制有虚假广告、不正当竞争、污染环境、剥削劳工行为的企业。社会责任并不只是一个主观的概念,也需要法律制度的维护和监督。我们推崇谷歌「不作恶」的口号的同时,也要注意到美国法律体系对企业行为的限制。我们需要主观上的「不作恶」,也需要客观提升「作恶」的成本,让想作恶的也做不了,这样才是一个完整的社会责任体系。因没有践行社会责任带来丑闻,甚至倒闭的公司数不胜数,最著名的可能就是安然公司与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的财务丑闻。对社会负责的企业也有很多,比如常说的 Google、Facebook,还有美国冰淇淋公司 Ben & Jerry's 等等。-
前景阅读:「」最有实践性的CSR收藏夹。关于基础的定义,Robin已经在回答中说的很清楚了。在题主问出问题后的好几年后才来回答这问题,有一些惭愧,希望能够与题主分享一些个人的思考。--------------------------------------------------我是分割线----长文慎入----------------------------------------------------我是一名CSR咨询师,也是一家CSR咨询公司的创始人。今年7月初的时候,我在一辆几乎要散架的大巴车上,颠簸了整整10个小时,从西宁坐到海拔将近4300米的玛沁县。
在这个80%以上可能性会出现高反又因为卫生院太小太落后而不得不把大部分游客遣送回西宁的小县城,我竟然奇迹般地没有一点反应还能活蹦乱跳,或许是因为我在那里的原因——为玛沁小学的企业CSR做评估调研,是一个不错的护身磁场吧。
同行的人员——当地的教育局副局,一路告诉我即将到达的玛沁小学在过去5年中陆陆续续接受了超过100万的捐赠。然而在我真正到达目的地时,眼前的景象几乎让我掉了下巴:硕大的教学楼与空荡的教室、如酒店奢华般的浴室以及内部的空无一物、规整的食堂与不足的饭菜……很难想象为什么100万连一个学校的基本问题都无法解决:学校的电线都缠绕在一起,每当下雨天时就容易断电漏电,而这些住校的小学生们,则每天都活在生命威胁中。
我问副局长为什么会这样?他这才解释道,原来比起只要2万元就能修复的电线,企业们更愿意把“建教学楼”、“建浴室”当做项目而愿意出钱捐助。
我曾经很不解,为什么当今世界问题重重,雾霾、贫困、疾病,有基金会、有公益机构,但依然无法去解决一些最基本的问题?
作为一位CSR咨询师,我经常遇到来自客户的疑问无非是:“我做的算不算CSR?”、“什么是CSR?”和“我需不需要CSR”等等。这对我来说一直是不容易回答的问题,直到我在玛沁县所看到的景象,我才意识到,并不是因为我没有办法回答,而是问错了问题。
企业的CSR,从来就不应该关心“是不是”、“什么是”,因为CSR不是无后顾之忧地捐钱,当然公益组织、基金会也不是,而是更多应该关心“Do It Better(如何做的更好)”的问题。1. 解决社会问题,为什么是CSR而不是公益组织?
正如很多人会把“就业”、“婚姻”看做是一个问题一样,许多商人本质上认为自己把公司做好了、客户的问题解决了就是去履行更好的社会责任而不会去关心其他的层面。
不可否认的是,企业之所以生存在这个社会中,甚至是十分潇洒地生存在这个社会中,是有原因的。因为他们的服务、产品,都在一定程度上创造了社会价值,所以也难怪许多我遇到的企业家都会和我争辩“我赚更多的钱就是为我的员工、股东负责啊!”我显然无法反驳,尽管我也不需要去反驳,这确确实实是一句大实话。
在决定做一家CSR咨询公司之前,我从小学开始至大学,国内外都参与过许多的公益组织、志愿活动,在曼谷的项目甚至得到过泰国前总理的接见,但往往做的越多,就越能够去发现其中的问题。两年前我还在参与的一家很有名的环保机构,到上个月算是正式解散了。
在这一点上,我遇到过的大部分公益机构,几乎都有着同样的困境:资金短缺、缺乏人才、无法规模化、没有资源。那社会上的资金、规模、人才、资源在哪儿呢?答案是显而易见的: 这些能够去解决社会问题的元素,都来自商业。
社会问题太大,公益组织太小,这就是为什么我选择CSR而非公益组织。
但为什么社会问题还是没有被解决呢?2. 用企业的核心能力去解决社会问题并创造商业价值
作为一个CSR咨询师的另一个困扰,经常会被误解被问到的问题是:“你是不是帮助企业捐钱?”、“你帮企业做员工志愿活动的策划?”或者“你帮企业写CSR报告?”
这样的职业偏见实在不少见,从一开始我像一个鸡血青年一样还和那些大腹便便的企业家们争个你死我活,到现在我已经会心平气和地阐述:CSR不是单维度的,如同企业的财务、HR、战略需要四大需要麦肯锡一样,CSR也需要我们,为企业提供社会责任方向的战略咨询。
试想一下,假设今天有一家企业说“我要做环保CSR”,可环保是一个多么大的话题,雾霾、垃圾分类、沙漠化等等都是环保,甚至比如选择了垃圾分类,那垃圾分类的教育、渠道、技术等等都是不得不去考虑的方向——CSR就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举个例子:
我们在服务腾讯的时候,就发现腾讯用了将近8年的时间来做这一块的探索。2007年,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成立之初,其改善乡村计划和当时大多数公益项目一样,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地开展校舍捐建活动。然而钱花出去了,很多项目却没有得到良好的反馈,所以这段经历让腾讯认识到单纯的给予型公益和没有针对性的项目产生的效果犹如昙花一现,并没有真正改善当地人的生活境况。
为了更有效的助力乡村,2009年腾讯在贵州启动了“筑梦新乡村”项目,并陆续在选定的地区捐建校舍,资助职业技术教育,建设筑梦学堂多媒体教室和筑梦乐园,组织乡村教师去上海交流培训,组织腾讯员工利用休假日“一起来支教”,提升当地教育水平等等。
但这些事,如果不是腾讯来做,阿里来做,行不行?
当然可以,那么问题就来了,在企业中,产品、渠道、营销都强调核心竞争力,为什么CSR不能有核心竞争力呢?
于是就有了用铜关侗族大歌生态博物馆来保护贵州铜关村传统文化的尝试:腾讯内部的CDC团队为博物馆为当地的茶与米做了设计腾讯地图专门为博物馆制作了详细的街景地图微信团队提供了产品培训并在博物馆开设教程,村民们建立了第一个认证村级公众号——铜关村公众号和微信群,开启了村委线上通知和管理的新篇章,也畅通了村民的沟通
而当有了移动互联网,我们发现古侗寨与移动互联网的“奇妙反应”就一幕幕丰富而生动地涌现出来了:村里的小店支持了微信支付村民基于兴趣爱好自发建立了微信群:侗歌爱好群、快乐群、亲子交流群等留守在村里的65岁的吴培珊老人通过视频聊天见到了外出打工的儿子,还会用发给她的手机听侗歌、看侗戏村干部通过微信群号召大家参加“铜关好声音”大赛当地的香禾糯、有牛黑米、雀舌茶等特产作为黎平当地极具代表性的优质农产品,还进入了拍拍微店销售,将利润直接反哺给一线生产者和当地社区,
所以你能看到的是,腾讯作为一家企业,在过去的8年里,并非所有尝试都是成功的,在途中也碰到了非常多的挫折,也放弃了很多尝试。但是运用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互联网+乡村”的方式为腾讯的CSR打开了新的思路:用腾讯的“互联网+”的战略,用腾讯的服务、产品,去真正助力乡村的发展。
所以对于我来说,CSR不是一个Checklist,也不是一套准则,更不是企业要去自我牺牲做的事,而是用企业的核心能力去解决社会问题,创造社会价值。3. 用另一种角度审视自己的企业
那我们要怎样使用商业的力量,或者说CSR的力量来解决我们面对的这些根本问题呢?
在这里可以来做一个简单粗暴的类比,前面讲到“互联网+”,那CSR可不可以“CSR+”呢?
企业中有部门有职能,市场、HR等等都是企业必不可少的一环,而CSR从来都不应该是自娱自乐的,CSR有着天生的义务去和每一个部分产生联系。
大约在几周前,我上了一个创业者的电台节目,这个节目的名嘴主持人问我:“企业难道不是要逐利的吗?为什么还要来做CSR呢?”这是一个非常棒的问题,是的,企业要逐利,这无可厚非;而将更多的关注点放在CSR上的企业,他们逐的是更大的利、更长远的利。
我记得影响我很深的一个TED TALK中,美国最绿色的CEO,Ray Anderson在演讲中说道:
“从94年开始的12年里,我让自己企业的温室气体净排放量绝对值 下降了82% ,并于此同时销售额上涨了三分之二,利润翻了一番,而在这82%的温室气体排放下降值其中有90%来源于产品的绿色革新。”
所以我在想,如果我们都能有这样一种角度,来重新审视自己的企业,这将会是在思想上的解放。
代替传统营销的将是善因营销,让消费者看到产品背后更深远的社会价值;代替传统客户关系维护的将是永续社群,让客户与你一同参与与感知产品背后的故事;代替传统培训与出行的将是回归自然用志愿行动促成团队的建设;代替传统管理的Top-Down体系的将是从员工诉求出发的Bottom-Up架构……CSR可以“+”的东西,比互联网,要多得多。
那么,CSR在这个层面,就是企业在各个方面都逐利的基础上,不再只关注眼前的短期利益,而是在各个方面都推自己一把,就能比以往更有效率、更节约地实现包括社会、环境和商业在内的各个利益相关方的可持续发展。
我最佩服的企业家之一——Patagonia的创始人Yvon Chouinard鼓励员工参加“环境实习计划”,由公司支付薪水和零用钱,到世界各地的生态协会担任两个月的义工;他提出了“地球税计划”,即每年捐出公司营收总额的1%给环保团体并让自己的上下游企业都来参加这个行动;他领导着Patagonia在公司产品与总体使命之间划下了清晰的界线:从种植新的潜水服材料(氯丁橡胶是环境隐患,更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到倡导炸毁基本闲置的水坝,他把所有行动转化成品牌故事,并摸索新途径,将这些故事传播给更多的受众——这一切都超越了品牌概念,掀起一场场规模不小的环保运动。
更重要的是,Patagonia后来影响了耐克、李维斯、沃尔玛等很多大公司改用有机棉,从而成功地建立了一个有机棉产业。
而像这样的角度的改变,将会是唤醒许多企业家的宝藏,最终重新思考、定义自己的商业模式。正如最绿色CEO的好参谋Amory Lovins所说:
“假如我们真的做到了,那就说明这是可能的;假如我们这个曾经严重依赖石油的公司做到了,那么任何人都能做到;假如任何人都能做到,那就是说每个人都可以做到。”(If we can actually do it, it must be possible. If we, a petro-intensive company can do it, anybody can. And if anybody can, it follows that everybody can.)4. 正确的问题是什么?
一年前,当还有企业家问我“应不应该有CSR”这个问题的时候,我会想尽一切办法去说服他们,应该做CSR、CSR有多好。
而在一年后的今天,当企业家们问我同一个问题时,我开始反问:“企业应不应该有HR?”、“企业应不应该有Marketing?”。CSR其实没有我们想象的那么复杂与特殊,它其实就是一件普通、平凡的事。
我永远不会忘记,当我大三在伦敦的M&S实习时,我看到我周围的每一个店员,他们不一味地向你推销产品,只告诉你产品背后可持续的社区故事;他们从不觉得低人一等或趾高气扬,因为他既有可能是流浪汉再就业项目中一员,也有可能是大学生志愿者中的一个;他们不光光自己把产品做得可回收,还通过卡片与课程引导你、启发你如何把自己的生活过的更为低碳与环保。
CSR在那个时候在我心中种下了一个种子,最终让我成为一个自豪的CSR咨询师。
如果我可以通过自己,改变更多人对企业的看法,那或许我们就能改变更多人,对这个世界的看法。
所以题主,如果你已经初步了解了CSR的基本概念,在多年后的今天,是不是可以尝试来思考下一个问题:“我们如何才能做得更好?”*本文为独立的CSR(企业社会责任)咨询机构 MSC咨询 原创,另一版本发于微信公众号 MSC咨询(makercsr),转载请自觉遵守CC协议。
因为在做与企业社会责任有关方面的项目,所以对企业社会责任有自己的一些看法,希望能提供新的思路。首先我们作为一个普通的消费者,大家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解可能局限于一个企业做了多少慈善,捐了多少款。。。一些小老板也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解有着这样的误区。其实,不然。企业社会责任的起源与100多年前,而在90年代才开始进入中国,相关概念的演变我就不在这里赘述了,可以推荐一本书《公司社会责任思想:起源与演变 沉洪涛等著》这里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相关概念的演变有着详细的论述。在我看来,了解企业社会责任,就必须了解利益相关者这个概念,利益相关者:用白话讲就是与企业所能接触的一切人和物,如企业的员工,顾客,所在社区,环境等。而企业社会责任就是对利益相关者负责,就比如说,善待员工,按时给员工发工资以及给员工安排合理的工作时间;不生产假冒的产品,不做虚假广告就是说对顾客负责;保护当地的环境,不浪费资源等。。。这才是企业社会责任,而所谓的慈善、捐款都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外部概念,他们的履行好坏对企业不会早成直接的影响,而对利益相关者不负责才真正的影响企业的发展。就比如说三鹿奶粉,想必它捐多少款也挽回不了其给公众带来的印象。纵观企业社会责任在中外的发展,ISO10000的设立,以及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形成,都是企业逐渐重视企业社会责任的体现,企业真正的履行好社会责任,还是要以利益相关者为中心,一切为其着想,才是真正的履行企业社会责任。
企业最大的社会责任就是好好经营,创造利润,这样才能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
1. 善待员工; 2. 创造质量稳定良好的产品(或提供质量稳定良好的服务)能做到以上两点的企业就很好且很难了。具体说一下:1. 善待员工。员工就是社会中的一个个的人,包括老板也是一名员工,只不过更有权力而已。如果一个企业无法善待员工,也就是说这个企业对人的生活和发展是起到负作用的;如果所有的企业都无法善待员工,那么整个人类都会生活在痛苦之中。善待员工需要的是体制上的关怀,更多的是上下级和同级员工之间的互相帮助和扶持,这些东西都是超出企业盈利之外的,因为企业本身除了盈利之外是有另外一个重要任务的,它是人类生活重要的一种组织,与政府、非营利机构、原始部落等等一样,都是人类的一种组织形式而已,因此,人类的组织自然要有人性,要有人情味,要由人说了算(而非过度取决于利益),否则这种组织存在的意义就消失殆尽了,人本身在这种组织中浪费大量时间的意义也就不大了。善待员工还有一个重要的前提,就是企业要稳定的存在下去,这就引出了第二条。2. 创造质量稳定良好的产品。稳定,其实是一种诚信的体现;良好是一种竞争力的体现。质量良好而稳定的产品提供给产品受众生活所需,使他们能更好地生活下去,就是创造了正面的效果。
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对企业、对个人都适用。
个人以为企业首先要做到对得起员工,帮得了社会。
短暂接触了社会责任-CSR,说点自己的感受: 一个好的 有社会责任的企业是1 有能够养活自己和员工的竞争力,是能够创造GDP和税收的。-可以体现在对消费者需求的识别及尊重,企业需要生产出有市场需求的产品或提供有市场需求的服务,才能有市场,才能有钱纳税有钱养员工。2 能够造福其员工的,对于目前中国,解决一部分人的就业,让其通过劳动,有一定尊严的,公平竞争,养活自己(或家人),善哉。3 对社会无害,不论环境,社区,等等。不求有多好,不求做了什么公益(其实公益只是社会责任极小部分),无害是基本前提,已然是较难底线了。综上,个人认为,第一个是最重要的,社会责任要回归价值创造和企业本身的运行盈利行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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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
企业社会责任的性质
【作者】 【作者单位】
【中文关键词】 ,,,
【期刊年份】 【期号】 1
【页码】 103
关于企业社会责任性质的“经济责任论”、“道德责任论”、“法律责任论”和“‘超越’法律责任论”、“综合责任论”等本身都是合乎逻辑的,得出不同结论的原因主要在于人们或从不同的理论、或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的考察,某种程度上也是对“企业社会责任”本身的界定不一致产生的结果。实际上,企业社会责任最初以道德责任的形式出现,但这种道德责任的充分实现离不开法律等其他社会约束机制。因此,一部分企业社会责任后来逐渐发展为法律责任和软法责任,并同道德责任相并存。界定企业社会责任性质的意义在于其属于进一步探讨企业社会责任实现机制的前提。
【全文】【】 &&&&
  对企业社会责任(CSR :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的界定是一个尚存争议的问题。尽管如此,人们对“企业社会责任”还是在某些方面取得了共识,即企业社会责任是对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惟一目的的企业传统经营理念的修正,其本质是要求企业在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当维护和增进其他社会利益。[1]当然,由于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解不一,“其他社会利益”的范围和程度也不尽相同。同时,对“企业社会责任”的不同理解也导致了对其性质的不同认识,本文意图对此问题作一探讨。
  一、企业社会责任性质诸论
  关于企业社会责任性质的观点很多,本文对人们较为关注的“经济责任论”、“道德责任论”、“法律责任论”和“‘超越’法律责任论”、“综合责任论”等加以评介。
  1.经济责任论。经济责任论认为企业只需为社会提供物质产品及服务,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最大化即盈利,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的社会责任义务。在公司制下,经济责任论主张企业的责任就是为股东创造最大的利润。显然,经济责任论同我们现在公认的“企业社会责任”的本质是有所冲突的,因为它实质上否认企业在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同时负有维护和增进其他社会利益的特定义务或责任。
  经济责任论是最传统的观点,它是同自由市场经济和古典经济学理论相一致的。如古典经济学集大成者亚当?斯密所主张的,市场主体的活动本身就是实现社会责任的活动―“诚然,他所考虑的是他自己的利益,而不是社会的利益。但是研究他自己的利益自然地或者毋宁说必然地导致他去采取最有利于社会的使用方法。”“他被一只看不见的手引导着,去达到一个他无意追求的目的。虽然这并不是他有意要达到的目的,可是对社会来说并非不好。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常常能促进社会的利益”{1}(P. 500、502 - 503 )。古典经济学的这种主张一直被延续下来。在20世纪60-70年代,还有不少人“认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就意味着企业推翻了‘自由市场经济’的观点。Friedman甚至指出,要求企业管理者承担社会责任而不为股东谋求更多的利益将彻底动摇西方自由社会的根基。”{2}以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诺贝尔奖获得者米尔顿?弗里德曼为代表的新古典观经济学者同样反对我们现在所界定的“企业社会责任”观念,他主张“企业仅具有一种而且只有一种社会责任―在法律和规章制度许可的范围之内,利用它的资源和从事旨在于增加它的利润的活动。”弗里德曼甚至斥责我们所界定的“企业社会责任”学说为“一种自由社会里根本的破坏主义”,是“最坏社会的信条”{3}(P.128)。当然,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否定也并非古典经济学一家之言。在管理学界,管理大师彼得?德鲁克曾说,如果你发现经理主管打算承担社会责任,立即解雇他,越快越好![2]韩国商法学者李哲松教授也认为,“公司社会责任”一说有违“企业乃纯粹的营利性组织”这一本质,且公司社会责任的内容模糊,义务对象也笼统而不明确{4}(P. 54、56)。
  2.道德责任论。持道德责任论的主要是经济责任论者,由于他们否认企业需要承担盈利以外的其他特定社会责任,因而社会责任在他们看来只能是一种道义的责任。当然,这种论断也非绝对,正如英属哥伦比亚大学法学教授乔尔?巴肯指出的,“也许是因为‘企业社会责任’这个词由慈善事业进化而来,所以许多人继续将其同‘慈善事业’等同。”[3]在我国,当前主张企业社会责任实质上属道德责任的观点也同样存在。[4]
  3.法律责任与“超越”法律责任论。法律责任论者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或应当是一种法律责任。如,有学者认为,从法律性质的角度出发,从企业处于法律规制的状态出发,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涉及社会利益关系中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企业的社会责任,特别是作为目前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基本操作形式的工厂守则,就其基本性质而言,是指企业在劳动关系中的法律责任或义务。{5}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有学者从“公司”社会责任的角度独到地提出:应把关涉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公司社会责任概念称为道德化社会责任;把只关涉公共利益的公司社会责任概念称为狭义的公司社会责任。前者主要关涉与公司相关的个人利益,主要包括公司与债权人、雇员、供应商、用户、消费者的关系,又可称为广义的社会责任;后者则主要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层面,主要包括公司和当地住民的利益以及政府代表的税收利益、环保利益等之间的关系,又可称为狭义的社会责任。对于广义的社会责任,我们完全可以用固有的诚实信用原则来调整公司和债权人、雇员、供应商、用户、消费者的关系,而把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界定为关涉公共利益的方面。但是,广义的社会责任即道德化社会责任概念同公司法伦理基础、公司法效益优先原则相冲突;从法解释学上也可得出,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社会责任应为狭义的法律化社会责任。因此,应采法律化社会责任概念把公司社会责任的范围限定在公司经营中关涉社会公共利益的层面,即公司社会责任是公司在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中负有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义务,以及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6}。但是,也有学者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不是法律责任,是“超越”法律的。“企业社会责任”中的“责任”并不是违反法定义务所应受到的惩罚或承担的不利后果,而体现着企业对社会伦理期望的回应,承担的不过是一个良好“社会公民”促进社会福利的本份,反映了企业追求长远发展以及与社会和谐的价值回归。“超越法律”的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负担的那些超出法律强制性义务规定且符合社会价值和期望的责任,确认这种责任的法律规范实为“软法”。当然,“超越法律”的企业社会责任的实施需要不同的机制予以推动,而法律则是其中的一种重要力量。法律作为社会的控制工具之一,需要同其他社会控制机制相配合才能更好地实现社会价值和目的。这些非正式规范和机制包括:声誉机制的作用、非政府组织的推动、社会舆论及对企业和消费者的教育认知等{7}。
  4.综合责任论。综合责任论当推卡罗尔的“企业社会责任金字塔”理论,他将企业社会责任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是经济责任,这也是基本责任,处于金字塔的底部;第二层是法律责任,企业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活动;第三层是伦理责任,即那些为社会所期望或禁止的、尚未形成法律条文的活动和做法,包括公平、公正、道德等;第四层是慈善责任。卡罗尔认为这是金字塔型结构,经济责任是基础也占最大比例,法律的、伦理的以及自行裁量(如慈善等)的责任依次向上递减{8}(P. 23、27)。国内持综合责任论者也很多,特别是关于伦理责任同法律责任综合的观点,本文后面将有所提及。
  实际上,上述关于企业社会责任性质的诸论本身都是合乎逻辑的。得出不同结论的原因主要在于人们或从不同的理论、或不同的角度出发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的考察,某种程度上也是对“企业社会责任”本身的界定不一致产生的结果。
  二、最初的道德责任及其实现
  在市场经济的产生初期,也即在所谓的自由市场经济阶段,企业社会责任并没有产生的土壤。早期经济活动的单个性、分散性,特别是市场主体之间力量的基本均衡性,使得经济活动的外部性基本能够通过竞争予以内部化。也正因如此,古典经济学深信:充分、完全的市场竞争可以解决一切问题(包括社会问题),因为竞争是以一人之“自利”之心对抗另一人“自利”之心的最有效机制。同时,自由市场经济阶段的社会规范也是个人本位的,社会规范不要求个人为社会承担任何特定义务和责任。在此阶段的社会规范的视域中,只有一个个的自然人,也无“企业”可言。这点可以从近代民商法的立法本位得以佐证:
  如果说社会是一个具有生命力的机体,近代民法就是以社会机体的基本构造单位―自然人―作为它的出发点和归宿的。在近代民法中,只有像细胞一样分别存在的单个自然人,没有多数细胞聚合而成的组织器官。单个自然人是惟一的权利主体,一切民事关系不外是单个自然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牵涉{9}。总之,自由市场经济阶段的社会规范的个人本位对市场主体的社会责任没有要求,后者对利润最大化目标的惟一追求属天经地义,无需指责。
  (一)最初的道德责任
  但是,随着生产的社会化和19世纪自由市场经济向社会市场经济阶段的演进,一方面,社会化成就了市场主体规模的大幅扩张,也给其带来了丰厚的利润,大型企业组织得以出现;但另一方面,与市场活动相关的一系列外部性问题随之而来,如环境污染、劳工待遇恶化、损害消费者利益、贫富分化等问题日益突现,对社会生活和经济的持续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因此,对市场主体的道德指责和抱怨声随之而来且越来越强烈。被指责的市场主体除自然人之外,更多的是企业,尤其是公司制企业,其在19世纪后成为市场主体的主要组织形式。对企业可予以道德评价的原因在于企业实际上是由个体性的人在组织运行―“企业既不是机器也不是动物。它们是由人来运行的组织,而且正因为如此,即使它们不是道德人,但是却具有了接受道德评价的道德身份。”{10}(P.225)可见,企业社会责任最早产生于一种道德责任,在美国,“企业社会责任运动早期有明显的道德性,其中大部分内容都和道德有关。而且,企业社会责任运动之所以兴起,也是源于非政府组织、消费者群体、环境保护等民间组织对企业不道德行为的谴责和企业对自己行为负责的呼吁。”{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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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
【参考文献】
{1}[英]亚当·斯密:《国富论》,杨敬年译,陕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2}陆勇:“企业社会责任边界的重新界定”,载《财会月刊:理论版》2009年第5期。
{3}[美]米尔顿·弗里德曼:《资本主义与自由》,张玉瑞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
{4}[韩]李哲松:《韩国公司法》,吴日焕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5}常凯:“论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性质”,载《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5期。
{6}赵万一、朱明月:“伦理责任抑或法律责任―对公司社会责任制度的重新审视”,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第2期。
{7}周林彬、何朝丹:“试论‘超越法律’的企业社会责任”,载《现代法学》2008年第2期。
{8}[美]阿奇·B·卡罗尔等:《企业与社会―伦理与利益相关者管理》,黄煜平 等译,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
{9}方流芳:“近代民法的个人权利本位思想及其文化背景”,载《法律学习与研究》1988年第6辑。
{10}[美]理查德·T·德·乔治:《经济伦理学》,李布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1}曹凤月:“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中的几个重要问题”,载《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6年第6期。
{12}马力、张前、柳兴国:“西方公司社会责任界说评述”,载《江淮论坛》2005年第4期。
{13}田春雷:“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反思与完善―以中日社会责任制度比较为视角”,载《兰州学刊》2009年第1期。
{14}吴越:“公司人格本质与社会责任的三种维度”,载《政法论坛》2007年第6期。
{15}史际春、肖竹、冯辉:“论公司社会责任:法律义务、道德责任及其他”,载《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2期。
{16}朱慈蕴:“公司的社会责任:游走于法律责任与道德准则之间”,载《中外法学》2008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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