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市面上的投资理财工具,你掌握的有那些?例如银行、保险、股市、基金、委托信托个人理财公司、外汇、收藏。

信托与银行理财、证券类产品、保险产品、私募基金的区别
时下各种金融理财产品铺天盖地,叫人眼花缭乱,如何选择适合自己的理财产品常常困扰投资者,本文对信托产品和各种理财产品逐一比较,分析各种优缺点,以供参考。
&一、信托产品的特色
&1.起点高,基本是300万起,每个项目有50个名额100万起(俗称小额),较高的投资门槛排除了普通投资者。因此,信托业务也被称作私人银行。信托的投资门槛有继续提高的呼声,为什么要设置高门槛?通常的解释是信托的投资者需要具备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比如在美国规定需要有500万美元的人才可以参与信托投资。
&2.风险低。信托项目都要尽职调查,信息披露客观公正,风险管理方式明确清晰,还要银监会审批才可以发行,信托项目的运作需要受《信托法》的约束,因此整体风险比较低,自2001年《信托法》成立以来,信托的投资者都能按约收获本息。
&3.收益较高。前面几年经济形势较好的时候,信托的投资者基本能够收获10%以上的年化收益,即使今年全球经济普遍低迷的时候,信托产品的平均年化收益9%左右。2009至2011年3年,信托投资者收获2400亿收益,75.5%的人获取了9%以上的年化收益,62%的投资者获得的年化收益在9-12%之间,很多实体经济的年化收益还不到9%。
&4、持续投资方便简洁。到期拿回本金和收益,可以形成持续投资,使得收益成为复利。按9%的复利计算,300万起步,坚持40年就是1亿,坚持150年就是1万亿。
&5.债务隔离功能。信托财产受法律保护,信托一经成立,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受托人、收益人的财产中分离出来,具有独立性成为独立运作的财产。信托财产不能被清算、偿债和破产等。这是信托产品非常大的优势。
&6.流动性较差。信托产品未期满前中途不能单独赎回,但可以转移给其它投资者。信托产品大多是期限是1-2年。为了迎合闲散资金高流动性的需求,信托公司均设立了短期的信托产品,期限3、4、6、9、12个月等,1亿以上的大额资金还可以定制较为灵活的期限。
&7、投资方式灵活。信托可以横跨货币、资本和实业市三大领域,可以股权、贷款等多种形式灵活运作,这是其它金融机构不能比拟的。信托制度上的优势也是其这几年迅速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很多项目方为了更快速的获取资金,也愿意较高成本走信托渠道的融资。
&二、银行理财产品VS信托产品
&1.投资门槛较低,一般是5万起,银行理财属于大众理财。认购方便,甚至网上可以直接下单。
&2.安全性好收益低。银行理财产品有着较高的安全性,但收益率低是其硬伤。如果产品说明有保本字眼的,收益率也就是3%左右;没有保本字眼的,收益率也很少达到5%。银行理财产品很难赶上通胀。原因大致有两个,一来资金门槛较低,失去议价能力,超额收益通常要归银行;二来,银行经营成本较高,200米就有一家,还是临街商铺,租金成本和人力成本都不低,肯定需要较高的利润支撑。
&3.流动性较强。银行理财产品很少有1-2年期的,基本是30天左右,3个月左右,期限非常灵活,方便随时认购。
&4.银行网点多,也知道客户详细信息,在老百姓心中的信任度较高,这是银行最大的优势。和银行合作具有较高的优势,保险、证券、信托、基金、投资公司等也乐于和银行合作。因此,在银行选择理财产品时要区分是银行自己的理财产品还是其它金融机构的产品。要认准合同是否有银行的公章,如果是银行代销机构的产品就要十分谨慎,有时候销售人员是没有明确说明的。因此在银行买理财产品时还是要仔细辨别金融产品出品机构。
&5.笔者最近走访了很多银行支行,信托产品较少。银行似乎不大愿意公开代销信托产品,大概是银行都宁愿大客户做存款,或者买他们的理财。即使在银行可以买到信托产品,收益率也普遍比较低;此外,个别有也是小信托公司的产品,这类项目一般是银行推荐的,信托公司仅仅是通道而已,小信托公司的费用比较便宜,银行乐于合作。因为,银行需要赚取的较大的利润差。银行之所以愿意代销往往是有较高的佣金,信托产品的佣金现在普遍降低,尤其是就品牌较好的信托公司的产品,银行就不愿意代销了。
&6.银行理财产品募集的资金很大一部分是直接投资于信托项目的,这个规模占了信托规模的1/3。因为信托投资门槛较高,信托产品在银行就拆成小额理财产品。从中,银行可以赚钱5%左右的利差,甚至更高。中间业务是银行利润的三大支柱之一。
&三、股票、基金、证券类产品VS信托产品
&1.股票十年返回原点。这和当前经济环境比较低迷有关,更和中国的证券制度的缺失有关。证券市场成为上市公司、券商和投资机构圈钱的工具,没有为股民实实在在地创造价值。证券市场的低迷也严重殃及证券类信托产品。现在定向增发类信托产品全面亏损,平安信托代理的多款证券类私募基金也全面亏损,多个辉煌一时的投资机构和明星基金经理黯然失色。中国股市需要重树形象和金融信心还有十分漫长的路要走。
&2.一些敏感的投机者,及时把证券市场的资金撤出来转移到了信托投资。这部分人是非常有眼光、十分睿智的投资人。他们不仅在股市投机中圈到了钱,还及时退身,并在信托投资中进一步保值增值。
&3.在经济上升周期,和大的金融机构合作,选择品牌好的基金经理,购买证券类产品还是可以的。一来省心省力,自己炒股整天看K图听股评会影响工作和生活;二来,品牌好的基金公司或者基金经理,他们毕竟专业,无论在技术上还是信息上都远比我们个人强,风险也低很多。关键是基金经理的历史业绩和投资风格,和自己比较一致即可。
&四,保险产品VS信托产品
&1.购买门槛低。保险产品几百几千就可以买,即使保险中偏重理财的产品认购门槛也就1-2万,是属于大众化的产品。
&2.安全性最高。保险资产受法律保护,具有免税逼债的功能。美国安然公司领导人肯莱恩夫妇在破产前花970万美元购买了保险,这笔钱是其唯一没有被法院冻结的资金,他们依靠这笔钱每年领着几十万安度晚年。保险不能改变你的命运,但可以让你的命运不被改变。
&3.收益率较低。保险资金的投资领域严重受限,保险以保障为主,投资不是保险的优势。仔细看保险的投资领域:大额协议存款、国家基础建设等等,这类领域是很难产生较高回报的。2011年中国最慷慨的保险公司中国平安分行亦不过3.75%。保险产品分红险中仔细看中等分红累积,80年左右你的保费才累积利滚利到10倍左右,算上通胀,这些钱是自己发给自己的,谈不上收益。
&保险理财至少要10年才能回本。因为早期的保费,很大一部分是给了保险公司做销售提成、营运成本等。早期的生存金比起保费似乎很高,但其实是保费的一部分变成生存金给你的,如果你退保就亏了。这和信托产品有天壤之别。毕竟保险重要功能是保障,投资不是其强项。
&保险的每年分红,分红可以随时取走,这有点类似信托。但整体收益没法和信托比。
&4.流动性一般。保险虽然分红随时可以取走,但如果早期要拿回本金是亏的,也就是退保就要承受亏损。信托产品期满就拿回全部本金,收益按照约定支付。
&建议购买保险产品以保障为重,如身故保险金,重疾保障,住院医疗保障。对于资金额不高的,如果为孩子准备教育储蓄,买保险的分红险还是可以的。长远看,比银行理财强一些。
“一法两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第2号令&&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2007年第3号令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一、《信托法》
1、基本原则
(1)信托财产上的权利与利益分离的原则
委托人用其合法所有的财产设立信托后,这笔财产就成为信托财产。在法律上,它不再属于委托人所有,也不属于受益人,而是被置于受托人名下。受托人根据法律和信托文件,享有信托财产上的财产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委托人和受益人无权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但是,信托所产生的利益归受益人享有,受托人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利,委托人也不再享有信托利益。信托财产上的财产权与利益分离。
(2)信托财产独立的原则
这是《信托法》的又一重要基本原则。信托一经有效设立,信托财产便脱离委托人的控制,与其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其继承人或债权人无权追及信托财产。从受托人角度看,信托财产不属于其固有财产,不同于其遗产或清算财产。在信托存续期间,受益人只能依法享有信托利益,信托财产也不属于其自有财产。只有这样,才能保障信托财产完全独立,避免造成财产的交叉以及财产利益的混淆。
(3)信托公示的原则
《信托法》规定了信托登记制度,即通过登记的办法向社会公开信托事实。设立信托登记制度主要由于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信托关系的效力对第三人利益的影响极大。如果不以一定方法公开信托事实,第三人则可能因为不知某项财产已成为信托财产而遭受意外损害。为保障交易安全,信托财产及信托关系应当向社会公示。
(4)信托目的合法性原则
从信托产生开始,其就带有以规避法律为目的色彩,现在许多国家和地区仍然存在着一些套钱、圈钱、洗钱操纵或者搞一些不仅是目的违法而且手段也具有违法性的行为。所以,我国《信托法》在制定时就强调信托的设立以合法的目的为原则,也就是说信托关系的设立、信托财产本身都应该遵循这一重要原则。
(5)受托人有限责任的原则
受托人履行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是以信托财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信托财产消耗完毕,受托人没有义务以固有财产支付信托利益,除非受托人违反信托或者管理信托事务不当。这也是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另一方面的具体体现。受托人既不能利用信托财产谋取私利,也没有义务以固有财产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当然,受托人违反信托或者有其他不正当行为的除外。
(6)受益人保护的原则
委托人设立信托和受托人受托管理或者处分信托财产均以受益人利益或特定目的为核心。因此,保护受益人利益是《信托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信托法》赋予了委托人和受益人调整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监督受托人信托活动的广泛权利,规定了信息披露制度,为以受益人身份参与信托投资的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充分保障。
(7)专业的管理与效率的原则
既然《信托法》本身具有“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特殊功能,那么代人理财的受托人必须具有专业有管理水平与专业管理的效率。《信托法》明确规定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形。这意味着,作为职业受托人,信托机构必须具有专业的管理水平与专业管理的效率。根据《信托法》的原则,受托人本身要具有专业水平,这样才能真正保障受托人能够比投资人自己更好地管理信托财产,才能使投资人的利益得到很好的保障。
2、立法宗旨
四个主要目的:调整信托关系、规范信托行为、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信托业的健康发展。
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1、信托公司的设立条件
2、信托公司的法定经营范围
3、禁止性信托财产管理行为
《管理办法》规定信托公司经营信托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利用受托人地位谋取不当利益;将信托财产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的用途;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以信托财产提供担保;将信托资金投资于自己或者关系人发行的有价证券;将信托资金贷放给自己或者关系人;将不同信托账户下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以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禁止的其他行为。
其中,第四至八项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并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的,不受此限制。这些规定有利于维护正常的信托业务秩序,防止不正当竞争。
三、《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这里简单区分一下集合资金信托与单一资金信托:
前者是把两个以上或称多个委托人的资金集中起来交由受托人“集合”代为管理、处置,而后者是“单一”委托人的资金单独交由受托人代为管理、处置。
在信托产品推荐工作中,更多受到该管理办法限制。主要有:
1、第二条:“…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限定了该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与单一资金信托业务相区分。
2、第三条:“信托计划财产独立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信托公司不得将信托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信托公司因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信托计划财产;信托公司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信托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体现了信托计划财产的独立性、安全性。
3、第五条:“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
结合第六条合格投资者的界定理解:“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1)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如此界定合格投资者是因为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投资者具有较好的金融投资意识,有购买的潜力;同时具有较强的风险识别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最后要注意要求其用于投资的资金为合法收入。
(2)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受益人;
要求初期为自益信托。
(3)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该条于银监会2009年1号修改为“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才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在实际的推介工作中应注意到300万元以下的合格投资者的人数限制。
(4)信托期限不少于一年;
(5)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6)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
(7)信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
(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4、第七条:“…信托公司异地推介信托计划的,应当在推介前向注册地、推介地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少级派出机构报告。”
这个涉及到报备的问题。各地银监局对异地发行报备的态度不一样,因此通常在推介信托计划时为避免异地发行报备的问题,采取归集户或信托专户选择内蒙区内的银行开设。
5、第八条:“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在向客户推介信托产品时绝不能提保本、最低收益承诺的任何说法
(二)进行公开营销宣传;
什么是公开营销宣传:比如说打广告、像银行理财一样做个横幅或打个字幕什么的,都是禁止行为。
(三)委托非金融机构进行推介;
对外统称是新时代信托的产品销售事业部,非金融机构合作中应注意规避这个问题。
(四)推介材料含有与信托文件不符的内容,或者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情况;
对外的推介材料统一制作,专业化、制式化
(五)对公司过去的经营业绩作夸大介绍,或者贬底同行;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6、第十五条:“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前,应当仔细阅读信托计划文件的全部内容,并在认购风险申明书中签字,申明愿意承担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
要委托人仔细阅读信托合同,向其详细讲解签署合同的注意事项,几个需委托人亲笔签字的地方不能遗漏。此问题在销售注意事项章节中将仔细介绍。
7、第十八条:“信托计划成立后,信托公司应当将信托计划财产存入信托财产专户,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披露信托计划的推介、设立情况。”
发行期结束后,工作并没有终止,还需向委托人提供认购确认书、定期邮寄信托计划中后期管理报告。相关的材料由公司统一制作。
8、第二十九条:“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益人可以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信托公司应为受益人办理受益权转让的有关手续。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信托基础知识
一、什么是信托
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从诞生至今已有几个世纪的历史,在其漫长的发展历程中,随着信托概念的不断发展和大陆法系国家对信托制度的引进,出现了多种信托的定义。
简而言之,信托就是一种财产转移或管理的设计或手段。它作为一种严格受法律保障的财产管理制度,通过基本的三方关系即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更安全、更高效地转移或管理财产,从而满足人们在处置财产方面的不同需求。
我国2001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中,对信托进行了如下定义: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委托人是信托中将财产(权)转移给受托人的主体;《信托法》第十九条规定: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信托法》第四章第一节中对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受托人是信托中受让财产(权)并负有为受益人利益或特定目的而管理、处分该财产的主体;《信托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法律、行政法规对受托人的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信托公司在信托计划中承担的就是受托人的角色。
受益人是信托中享有信托利益或拥有受益权的主体,《信托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以上对信托的定义包含四方面的含义:
1、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是信托关系成立的基础。
2、信托财产及财产权转移是成立信托的第一要素。
3、信托关系中有三方当事人。有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委托人可以指定自身或者他人为受益人,这是信托区别于所有权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一个主要特征。
4、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是信托的一个重要特征。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委托人将财产委托书给受托人后对信托财产推动直接控制权;二是受托人完全是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处分;三是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必须按委托书人的意愿进行;四是这种意愿是在信托合同中事先约定的,也是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依据;五是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必须是为了受益人的利益,既不能为了受托人自己的利益,也不能为了其他第三人的利益。
PS:信托财产,是指以财产上的利益为标的的权利。委托人用于设立信托的财产必须是确定的,对于无形资产,视为财产权力作为信托财产。
主要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两大类:现金、存款、股票基金和债券等有价证券属于动产;房屋、土地和大型机器设备等属于不动产。
委托人用于设立信托的财产,应当是委托人合法取得并占有的财产。信托财产作为信托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通过信托行为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而管理或者处分的财产。
依据《信托法》,信托财产的范围包括:受托人因管理信托财产而取得的财产;受托人因处分信托财产而取得的财产;受托人因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信托财产的最根本的特征。信托一旦有效设立,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而成为一项独立的财产。具体体现在:就委托人而言,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信托财产完全独立于委托人的自有财产;就受托人而言,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得把信托财产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使之成为其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否则受托人应当将其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信托法》除规定了一般原则,同时还规定了四种可以除外的法定情形,即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收;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一资金:《蓝海7号产业投资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关系示意:
委托人:山西搏域煤电开发有限公司
受托人: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受益人:山西搏域煤电开发有限公司
资金运用方式:按委托人的意愿不定向投资。
集合资金:《慧金26号上市公司股权收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关系示意:
委托人:社会合格委托人
受托人: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受益人:委托人,自益信托
资金运用方式:全部运用于受让云南省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售流通股的股权收益权。
二、信托的五大职能
从信托理论和国外信托业务发展经验看,信托业的职能主要有财产管理、融通资金、协调经济关系、社会投资和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五种。
(一)财产管理职能
财产管理功能是指信托受委托人之托,为之经营管理或处理财产的功能,即“受人之托、为人管业、代人理财”,这是信托业的基本功能。
(二)融通资金职能
融通资金功能是指信托业作为金融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身就赋有调剂资金余缺之功能,并作为信托中介为一国经济建设筹集资金,调剂供求。
(三)协调经济关系职能
协调经济关系功能是指信托业处理和协调交易主体间经济关系和为之提供信任与咨询事务的功能。
(四)社会投资职能
是指信托业运用信托业务手段参与社会投资活动的功能。
(五)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的职能
是指信托业可以国欲捐款或资助社会公益事业的委托人服务,以实现其特定目的的功能。
三、信托的作用
(一)信托对于投资者拓宽了投资渠道
1、规模效益
信托是这样一种投资方式:它将零散的资金巧妙地汇集起来,交给专业机构投资于各种金融工具或实业领域,以谋取资产的增值。
2、分散风险
以科学的投资组合降低风险、提高收益,是信托的另一大特点。
通过多元化的投资组合,一方面,借助于资金庞大和投资者众多的优势,使每个投资者面临的投资风险变小;另一方面,又利用不同投资对象之间的相关性,达到分散投资风险的目的。
3、专家管理
(二)信托通过把储蓄转化为投资,促进了产业发展和经济增长
信托吸收社会上的闲散资金,为企业筹集资金创造了良好的融资环境,实际上起到了把储蓄资金转化为生产资金的作用。
(三)信托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完善
1、证券市场作为信托重点投资的市场之一,信托的发展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证券市场和稳定与否,同市场的投资者结构密切相关。
2、信托作为一种投资于证券的金融工具,它的出现和发展增加了证券市场的投资品种,扩大了证券市场的交易规模,起到了丰富和活跃证券市场的作用。
3、信托有利于货币市场的发展。信托可以直接联系资本市场和实业投资领域,自有其业务灵活性,对于企业的不同的融资需求和理财需求能够设计个性化的方案,丰富货币市场的金融产品。
四、信托的主要功能应用
1、保证财产的独立性
信托财产是将权利名义人与享受利益人分为不同的权利主体,换言之,信托财产虽以受托人之名义登记,实质上,并非受托人之自由财产,是为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
2、保证财产的安全性
保障财产不受政治、经济、外汇管制、债权诉讼、子女或收益人管理不善等因素影响,免于财产被没收。信托财产的债权人对信托财产不得请求强制执行或拍卖;再者,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破产财团的范围。另外,信托财产的债权,不得主张与不属于信托财产的债务抵销。
3、颇具弹性地灵活运用
信托设计可依据委托人的不同要求和目的来设计。信托如同一个法人,可延续至身故为止,也可随时要求终止;可将信托的财产重新分配,也可更换受益人,可作任何投资其中包括不动产买卖,可将原资本部分提出,且可因政治变化的需求转移至另一国家。
4、公益及慈善目的
有些特殊的家庭,希望设立慈善基金,而达成此目的最理想的方式即是成立信托。
5、合法节税
遗产的移转在很多国家均须课征遗产税,如美国、加拿大、英国等,税率一般都在50%左右,而且此税必须在财产移转前付清。因此,财产的有人避免被税最理想的方式便是成立信托,通过信托的设立信托财产不受信托人的死亡影响,并可在合法管道下,省下可观的费用。
五、信托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区别
在我国信托机构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信托公司,其性质为非银行金融机构。信托公司经营的原则为:诚实、信用、谨慎、有效。
信托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无论是在其营业范围、经营手段、功能作用等各个方面都有着诸多的联系,同时也存在明显的差异。
(一)经济关系不同。信托体现的是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之间多边的信用关系,银行业务则多属于与存款人或贷款人之间发生的双边信用关系。
(二)基本职能不同。信托的基本职能是财产事务管理职能,侧重于理财,而银行业务的基本功职能是融通资金。
(三)业务范围不同。信托业务是集“融资”与“融物”于一体,除信托存贷款外,还有许多其他业务,范围较广。而银行业务则是以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为主,主要是融通资金,范围较小。
(四)融资方式不同。信托机构作为受托人代替委托人充当直接筹资和融资的主体,起直接金融作用。而银行则是信用中介,把社会闲置资金或暂时不用的资金集中起来,转交给贷款人,起间接金融的作用。
(五)承担风险不同。信托一般按委托人的意图经营管理信托财产,在受托人无过失的情况下,一般由委托人承担。银行则是根据国家金融政策、制度办理业务,自主经营,因而银行承担整个存贷资金运营风险。
(六)收益获取方式不同。信托收益是按实绩原则获得,即信托财产的损益根据受托人经营的实际结果来计算。而银行的收益则是按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利息,按提供的服务手续费来确定的。
(七)收益对象不同。信托的经营收益归信托受益人所有,银行的经营收益归银行本身所有。
(八)意旨的主体不同。信托业务意旨的主体是委托人,在整个信托业务中,委托人占主动地位,受托人受委托人意旨的制约。而银行业务的意旨主体是银行自身,银行自主发放贷款,不受存款人和借款人制约。
六、信托的分类
1、按照信托的目的划分,信托可分为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
2、按照信托所托的标的物划分,信托可分为资金信托和财产信托;
3、按照委托人的主体地位不同,信托关系可分为个人信托、法人信托、个人与法人通用信托以及共同信托;
4、按照收益对象划分,信托可分为私益信托和公益信托,区别两者的另一个主要标准是信托目的;
5、按照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划分,信托可分为自益信托、他益信托和宣示信托;
6、按照信托关系建立的法律依据为标准,信托可分为任意信托、推定信托和法定信托。
思考:都哪些地方需要信托?
1、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债权转让、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等
2、公益&&&&&&如诺贝尔奖。
3、政府&&&&&&如基础设施建设、政府项目的启动资金,信托业通过资金信托、资产信托等一系列金融信托形式能发挥积极作用,推动民间的资产积累和储蓄向社会资本和社会生产力转化,引导社会资金流向政府支持的、倡导的领域。
4、企业&&&&&&流动资金、项目建设资金、股权重组、债务重组等。
5、个人&&&&&财产处置与管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风险隔离性,生前信托,遗嘱信托,投资理财,分享收益,专业化管理的风险投资等。
上述即是信托资金的出口,也可随时转变成信托资金的入口。&社会资金比较集中的地方:银行、保险、证券、基金,现在又多了一个企业年金。信托是一个平台,一个搭起资金供给方与资金需求方的平台,如何寻找资金、挖掘客户的购买潜力,首先就要有明确的目标群体、锁定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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