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务工工亡补助金和死亡赔偿金可以每月按多少算

遗产和工亡赔偿有什么区别生前责务是用遗产偿还吗?责权人查封了工亡赔偿金,我可以审请执行异议吗?执行_百度知道
遗产和工亡赔偿有什么区别生前责务是用遗产偿还吗?责权人查封了工亡赔偿金,我可以审请执行异议吗?执行
遗产和工亡赔偿有什么区别生前责务是用遗产偿还吗?责权人查封了工亡赔偿金,我可以审请执行异议吗?执行异议能否立案?还有什么法律徒经可以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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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不应用来偿还死者生前债务。死亡赔偿金:又称死亡补偿费,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因此,死亡赔偿金是因被害人死亡而对被害人的亲属给予的补偿,其补偿对象是被害人亲属,而不是被害人本人。从其本质属性来讲,是被害人亲属的财产,而不是被害人的遗产。因此不能用来偿还被害人生前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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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六岁,农村户籍在建筑工地务工时从三楼坠落死亡.家有妻子赔偿金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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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涉及地方收入水平,您需要咨询当地的律师,或者有需要的可以去司法局申请法律援助。
采纳率:84%
国家对死之的以前50-60万现在提高了80-90万,工地上是家属闹的狠赔的多,不闹好说话的就少。
这个要考虑好多种因素,不知他是否和工地有签劳务合同,还是临时工,
一次性赔偿,30--60万
最后咨询一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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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营业外支出,贷:库存现金,以当地政府相关赔偿文件、公司赔偿制度、付款凭证或对方收据等证明材料作为原始凭证,在不超过当地政府赔偿标准内的赔偿金额可以税前扣除
其它答案:共1条
借:营业外支出,贷:库存现金,以当地政府相关赔偿文件、公司赔偿制度、付款凭证或对方收据等证明材料作为原始凭证,在不超过当地政府赔偿标准内的赔偿金额可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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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后窗口关闭【听】工亡补助金、死亡赔偿金等9个实务问题
今天是飞常说法陪伴您的第61 周
今天是日星期三,这里是飞常说法。
最近一周,劳动法圈子里有点沉闷,没有太多有价值的信息。我们并不追求数量,而是本着宁缺毋滥的原则,为大家精心挑选和解读有价值的信息。
本期只有一条,是关于国家统计局最新发布的2017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及工亡补助金的信息。
日下午3点整,国家统计局在官网站发布了《2017年居民收入和消费支出情况》,其中提到:2017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974元,比上年名义增长9.0%,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7.3%。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396元,增长8.3%(以下如无特别说明,均为同比名义增长),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6.5%;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432元,增长8.6%,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7.3%。(点击页面左下角 “ 阅读原文” 可查阅全文)
看到这样的数据,不同的人可能有不同的解读。作为劳动法律从业人员,看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首先想到的就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因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直接相关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调整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也必然会相应调整。
关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调整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关系问题,微信公众号“子非鱼说劳动法”已经有非常好的整理,所以下面的内容主要来自“子非鱼说劳动法”。另外,对于其中没有提到,而我认为又比较重要的问题,我在后面进行了补充说明。
注:以下内容来自微信公众号“子非鱼说劳动法”
最新:2018年工亡补助金727920元以及4个实务问题
来源:微信公众号“子非鱼说劳动法”,日发布。
2018年国家统计局最新公布数据:2017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6396元,相比较2017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616元,增长了2780元。
2018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 36396元×20=727920元(全国一个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规定: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工亡补助金全国一个价,与侵权赔偿不同,侵权还有城镇和农村户口之差,还有地域之别;工亡则是同命同价,全国一个价。
2、工亡补助金的标准是死亡时的上一年度。
3、工亡补助金不是遗产,工亡补助金是补助死者家属。因此,死者的债权人主张工亡补助金清偿债务的请求得不到支持。
4、工亡补助金如何分配?实务中常见公婆与丧偶儿媳争工亡补助金,有时是死者的兄弟与兄弟媳妇以及侄子对簿公堂。工亡补助金是死者近亲属因其死亡导致生活资源减少和丧失的补偿,因此其分配也并不一定是均分,而是要根据死者近亲属的生活来源等实际情况分配。
以下是飞常说法补充的内容:
1、关于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特殊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第3款规定: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2、关于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规则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第4款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每年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调整,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调整。
3、关于“本人工资”的认定规则
《工伤保险条例》第64条第2款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4、关于“上一年度”的认定规则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粤高法【号)
12.工伤保险条例中的上年度如何认定?
计算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时,如需要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按工伤职工发生事故时已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三十五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5、关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死亡赔偿金的区别
《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本期知识账本】
1、工亡待遇包括三项,分别是:丧葬补助金,标准是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是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比例,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是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所谓的“同命同价”指的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各地都一样;所谓的“同命不同价”指的是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全国给地标准不统一。
3、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2017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36396元,相对应的最新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是727920元。
4、计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上一年度指的是职工死亡时已经公布的上一年度,而计算死亡赔偿金的上一年度指的是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5、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广东省内,供养亲属抚恤金每年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调整,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调整。
6、《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计算工伤保险待遇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并且以当地社平工资3倍封顶,以当地社平工资60%保底。
7、工亡补助金不是遗产,如果死者的债权人要求用工亡补助金清偿债务,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8、工亡补助金在亲属之间的分配,并不一定是平均分配,而是要根据死者近亲属的生活来源等实际情况分配。
9、工亡的待遇叫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计算基数是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所以是全国统一价;计计算基数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所以是地方各自定价。
上面就是本期的全部内容,这里是飞常说法,在劳动法的世界里,和你一起终身学习。下周三的晚上,不见不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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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参阅案例】进城务工的农民遭受人身损害,其经常居住地位于农村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原则上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__北京专业赔偿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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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阅案例】进城务工的农民遭受人身损害,其经常居住地位于农村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原则上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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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法院 &来源:北京法院&
【参阅案例】进城务工的农民遭受人身损害,其经常居住地位于农村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原则上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来某诉刘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北京法院参阅案例第27号[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5年第20次(总第388次)会议通过]关键词&&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农村居民&&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地参阅要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地等因素综合判断。对于进城务工的农村户籍居民遭受人身损害,其经常居住地位于农村,但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的,原则上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原告(被上诉人):来某被告(被上诉人):刘某被告(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基本案情日15时许,刘某驾驶小客车行驶至北京市昌平区G6西辅线回龙观过街桥南路口处与来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来某受伤,两车受损。此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来某在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救治,住院16天,诊断为:左胫腓骨骨折、两侧鼻骨骨折、鼻部开放伤口、脑外伤后神经反应、颜面部皮擦伤。日,来某的伤情经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来某的伤残等级为X级,伤残赔偿指数为10%;2.&建议误工期为120-180日、营养期为60-90日,护理期为30-90日。另查,来某系农业家庭户,居住于北京市密云县农村。其于2005年11月至今在北京某公交客运有限公司工作。刘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为1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内。庭审中,原告来某主张按照北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其残疾赔偿金,二被告抗辩称原告户籍性质为农民,且长期居住于农村,故应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其残疾赔偿金。审理结果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5)昌民初字第8865号民事判决: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给付原告来某医疗费用类赔偿金一万元、死亡伤残类赔偿金十一万元、财产损失类赔偿金二千元,共计十二万二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给付原告来某七万三千一百三十八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三、驳回原告来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于日作出(2015)一中民终字第726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对于原告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问题,尽管原告户籍地及经常居住地均位于农村,但根据原告提交的劳动合同、收入证明、工资账户对账单和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等证据,可以证明其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工资收入,故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应按本市城镇标准计算。解说关于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我国法律尚需进一步明确。1987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2010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对此均未能明确规定,对司法实务起指导作用的仍是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该司法解释规定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的两个计算标准,即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各地法院遂依据当事人的户籍性质确定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复函》(以下简称《复函》),改变了之前单一的以受害人户籍作为判断标准的情形,在确定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时引入了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地等判断因素。[2]本案中,原告系农村户籍居民,其经常居住地位于农村,但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对此情形应按照城镇标准还是农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存在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告的主要收入来源于城市,但其经常居住地不在城市,不符合“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这一条件,故不能按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第二种观点认为残疾赔偿金是对被侵权人未来收入损失的补偿,因此只要其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即可按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而无需考虑其经常居住地是否位于城镇。法院裁判采纳了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一、《复函》仅明确了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的情形,而对于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不一致的情形并未予以规定,故不应适用于本案最高法院民一庭2006年的《复函》系针对云南省高院请示的个案(罗金会等五人与云南昭通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作出的,从复函的内容以及具体表述来看,主要明确了受害人系农村户籍,进城务工后其经常居住地及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位于城镇时,应当以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作为主要判断因素,在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时适用城镇标准。由于该《复函》仅适用于所请示的个案以及与该个案情形一致的案件,故对于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不一致的情形,《复函》未予明确。因此对于本案中原告所涉情形,即户籍和经常居住地均位于农村,但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的,并非《复函》所针对的情形,不应适用《复函》所确定的“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的双重标准。二、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填补的是受害人未来经济收入损失的补偿,故在本案情形下应以主要收入来源地作为计算标准的判断依据在确定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时,必须对其性质予以界定。对于残疾赔偿金,理论界主要有收入丧失说[3]、劳动能力丧失说[4]、生活来源丧失说[5]作为赔偿的理论依据,出发点均为计算受害人的所失利益;对于死亡赔偿金,无论是扶养丧失说[6]还是继承丧失说[7],也是为了确定因为受害人死亡导致家属在未来可得利益上的损失,基本上也可与受害人的余命年岁内的收入“逸失”挂钩。经过长期的立法探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残疾赔偿金采用了相对劳动能力丧失说[8],并在某些情况下兼采收入说;对死亡赔偿金,该司法解释采用了继承丧失说。因此,无论从侵权法理论分析,还是从司法解释的制定基础和本意而言,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填补的均是被侵权人的逸失利益,具体而言,乃是对被侵权人未来经济收入损失的补偿。而居住在何地,涉及到的是被侵权人的生活成本支出问题,与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所填补的损失并非同一内容。因此,在被侵权人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不一致的情形下,应将主要收入来源地作为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的主要判断因素。对于进城务工的农村户籍居民遭受人身损害,其经常居住地位于农村,但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的,原则上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一审独任法官:李保清二审合议庭成员:张永钢、白&&云、王玲芳报送单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编写人: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董晶晶[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2][2005]民他字第25号。该复函答复内容如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受害人唐顺亮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3]收入丧失说认为,损害赔偿制度的目的,在于填补被害人实际所生损害,故被害人纵然丧失或减少劳动能力,但如未发生实际损害,或受伤前与受伤后之收入并无差异,自不得请求加害人赔偿。所得丧失说于计算损害赔偿额时,系以被害人受伤前收入与受伤后之收入差额为损害额,故又称差额说。[4]劳动能力丧失说,严格意义上是指被害人因生命或身体健康被侵害而丧失劳动能力所受之损害,其金额应就被害人受侵害前之身体健康状况、受教育程度、专门技能、社会经验等方面酌定,不能以一时一地之工作收入为准。[5]生活来源丧失说认为,受害人因残废而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是受害人因此减少或丧失的生活来源,所要赔偿的,正是受害人因此而减少或丧失的生活费。[6]扶养丧失说认为,因侵害他人生命导致受害人死亡,受害人生前扶养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因此丧失了生活资源的供给来源,受有财产损害,侵权责任人应当对该项损害予以赔偿。[7]继承丧失说认为,侵害他人生命致人死亡,不仅生命利益本身受侵害,而且造成受害人余命年岁内的收入“逸失”,给与受害人共同生活的家庭共同体造成财产损失。因加害人的侵害行为导致受害人死亡,从而使得家庭共同体对此期待利益收入的完全丧失。[8]在残疾赔偿金的计算上,《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未考虑受害人个体的身体健康状况、受教育程度、专门技能、社会经验等因素,而是规定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这两个计算标准,因此被认为采纳的是相对劳动能力丧失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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