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医疗收费目录有没有把赫赛丁放入农村合作医疗

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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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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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维护农村居民身心健康,实现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缓解农村中存在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以及江苏省卫生厅、财政厅等5部门《关于完善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是指实行政府组织引导、农村居民参加、集体扶持、财政资助相结合,以住院报销为主体、门诊报销为补充的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 第三条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坚持&低水平、广覆盖、抗风险&和&政府组织引导、多方筹集资金;以收定支、定额补助、专款专用、保障适度&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镇(区)、各部门以及与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有关的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或个人,上述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列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市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各镇(区)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把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落实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 第六条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保障水平要与我市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根据财政、集体和个人的承受能力,确定筹资标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提高筹资标准,提高保障水平。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 第七条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属社会医疗保险,由市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市政府建立健全由组织、宣传、纪检、卫生、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农林、审计、物价、药品监督等部门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合管会&)。主要职责是:
&&& 1、制定和完善全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政策。
&&& 2、负责全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3、确定年度筹资标准、报销标准及筹资办法。
4、定期向市人大和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汇报工作,主动接受监督。
5、讨论决定有关重大事项。
&&& 第八条合管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合管办),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负责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合管会的各项决定。
&&& 2、行使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监督管理职责。
3、会同各镇(区)做好基金筹集工作。
4、进行调查研究,定期向合管会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 第九条各镇(区)建立健全相应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 1、做好合作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落实和监督工作。
2、做好本镇(区)的基金筹集工作。
3、定期向镇(区)人民代表大会汇报工作。
&&& 第十条市合管会指定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参照丹阳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负责全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报销结算。主要职责是:
1、做好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报销结算等具体业务工作。
&&& 2、定期公布收支使用情况,接受参保群众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与审计。
&&& 3、做好统计、财务报表等工作。
4、协助做好合作医疗保险的宣传和基金筹集工作。
5、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行为(用药、检查、收费等)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加强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认真落实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建立县级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通知》(苏编〔2004〕23号)规定,根据工作需要配齐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医疗业务、财务会计、审计督查、信息技术等专业人员。核定市合管办人员编制5名,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市医保中心结算经费按当年参保人数每人1.5元的标准安排。市教育局结算经费每年安排30万元。以上经费由市财政落实,不得从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中提取。
加快推进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救助信息平台联网,方便群众结报。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由财政、审计、物价、民政等部门、有关镇村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农民代表组成的监督委员会,定期监督、检查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三章 参保对象
第十三条 除参加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包括已在外地参保)的居民外,其他居住在本市的所有农业人口及非农业人口均可参加本保险。
&&& 1、持有本市户口的农村居民,包括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农村集镇(含云阳镇、开发区、练湖)居民,以户为单位参加。
&&& 2、未参加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城镇职工、个体工商户业主及雇员,以企业(户)为单位参加。
&&& 3、在校学生(含幼儿园),以学校为单位参加。如果在家庭参保,不必再重复参保。
&&& 4、长期(一年以上)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外来人员,也可自愿参加。
5、当年出生的新生儿,如果其父母均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可以在新生儿出生后凭出生证到市合管办办理参保手续。
6、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各级政府财政的补助资金;集体资助资金;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资金;银行利息;社会捐助资金等。
第十五条 政府补助资金包括省财政补助和奖励资金、镇江市财政补助和奖励资金、丹阳市财政补助资金。2010年各级财政补助每人每年120元。
第十六条 个人缴纳资金按下列标准筹集:
&&& 参保人员(含学生)个人按每人每年80元,茅山老区每人每年50元标准缴纳。其中经市民政局核准的救助对象(含低保、五保、精减老职工、特困学生等)和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以及市总工会核准的特困职工的个人负担部分,由市政府医疗救助资金全额承担。
第十七条 个人缴纳资金由所在镇(区)人民政府负责筹集。在校学生由教育部门做好筹集组织工作。资金收取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收款票据。
第十八条 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市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设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借支、挪用。
第十九条 各镇(区)参保人数由市合管办根据上年度统计部门提供的农村人口数、教育部门提供的在校学生数确定。全市各镇及在校学生参保率要稳定在98%以上。
第二十条 在资金筹集管理中,实行资金筹集入库日制度,即每年的12月31日为筹集入库日,医药费报销期限即为下年度的1月1日-12月31日。参保人员的保险费用必须在12月31日前交收费单位,收费单位及时上交所在镇(区)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镇(区)财政必须在下年度1月10日前统一交市财政专户。凡不在规定时间缴纳参保费的人员,不得在该年度参保,只能于下一年度参保,下一年度参保时应补缴历年度应缴的保险费。
外出务工人员可适当延长至下年度春节前后(最迟不超过农历正月十五)。
第二十一条 资金筹集时,分别以村、学校等为单位详细真实填写参保人员登记表,登记表交市合管办,由市合管办为参保者制作发放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卡(证),参保者持卡(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第二十二条 全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分为基本报销金和风险基金两部分。基本报销金主要用于参保人员的医药费用报销;风险基金用于年度调节,按当年统筹基金总额的10%提取。统筹金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0%,其中当年统筹基金结余率控制在10%以内。如果基金结余过多,可以按规定对发生医药费用较多的大病参保者进行二次结报。
第五章 医药费报销
第二十三条 医药费报销只限于参保者因疾病住院符合报销规定的医药费用;因病在本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卫生院、云阳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疾控中心、市计划生育指导站门诊符合报销规定的医药费用;在我市人民医院及中医院门诊中医药服务的医药费用和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特殊病种的门诊医药费用。
第二十四条 将在市人民医院、中医院及外地医疗机构恶性肿瘤门诊化(放)疗、肾衰门诊血透、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重症精神病、重症银屑病、结缔组织类疾病等特殊病种的门诊费用纳入报销范围,全年累计须达3000元以上(含3000元)。
第二十五条 参保者当年未发生住院医药费用,可以免费享受一次常规性健康体检。参保者所在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站)为所参保者建立健康档案。
第二十六条 报销范围:
1、门诊(仅限本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卫生院及云阳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疾控中心、市计划生育指导站及本市人民医院、中医院中医药服务)和住院期间的药费、材料费、注射费、抢救费、护理费、化验费、检查费、手术费、住院费等。具体报销项目和范围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 2、器官移植、人工器官、特种材料等特殊医疗的报销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不予报销的范围:
&&& 1、市人民医院、中医院门诊除中医药服务外的门诊医药费用、外市医疗机构的所有门诊医药费、自购药品费用。
2、镶牙、口腔正畸、验光配镜、助听器、美容治疗、整容和矫形手术、气功、按摩、家庭病床、特别护理、健康体检、非医疗性个人服务等项目的费用以及陪客费、中药煎药费、交通费、出诊费、住院期间的杂费等。
3、参保人员因车祸、摔伤等意外伤害所发生的医药费用中应当由他人承担的部分(没有他人承担的医药费用可按规定报销)。
4、怀孕、流产、堕胎、分娩及其他计划生育手术所需的费用。
5、参保人员因犯罪、欺诈等故意行为及其家属的故意行为造成伤害所支付的医药费用。
6、参保人员因自杀、斗殴、服毒、酗酒、工伤等意外伤害所支付的医药费用。
7、挂名住院或冒名顶替住院等欺诈行为的费用。
8、合管会确定的其他不予报销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 门诊医药费报销比例:
1、参保人员因病在本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卫生院、云阳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疾控中心、市计划生育指导站就诊符合报销规定的门诊医药费用,报销35%。
2、参保人员在市人民医院、中医院门诊因中医药服务(含中药饮片、中医技术)发生符合报销规定的医药费用,报销35%。
3、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特殊病种门诊医药费用,报销35%。
第二十九条 住院医药费报销比例:
1、在本市卫生院、云阳医院、市妇幼保健院住院符合报销规定的医药费用,200元以下(含200元)不予报销,200元以上部分报销60%。
2、在本市人民医院、中医院住院符合报销规定的医药费用,500元以下(含500元)不予报销,500元以上部分报销50%。
3、在本市范围以外医疗机构(必须是当地新农合和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符合报销规定的医药费用,实行分段报销,具体分段及报销比例如下:1000元以下(含1000元)不予报销,1000~5000元部分报销25%,5000~30000元部分报销40%,30000元以上部分报销60%。
4、精神病患者在我市专业防治机构住院,所发生的医药费用200元以下(含200元)不予报销,200元以上部分报销70%。
&&& 第三十条在校参保学生发生意外伤害,其费用报销和补助按原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最高报销限额:参保个人全年门诊和住院的医药费用最高报销限额为15万元。& &
第三十二条 建立住院治疗预付报销制度。预付报销适用于在本市以外医疗机构就诊,发生医药费用30000元以上(含30000元)的贫困参保者。
第六章 结报管理
第三十三条 门诊报销:
&&& 1、在本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卫生院、云阳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疾控中心、市计划生育指导站门诊发生的医药费用,通过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实时结报,参保者只要交纳扣除报销费用以后的医疗费用。
&&& 2、在市人民医院、中医院门诊因中医药服务发生的医药费用,也通过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实时结报。
&&& 3、特殊病种门诊医药费用报销,由参保人员凭门诊病历、就诊医院正规发票,到所在镇(区)合管办办理报销手续。
第三十四条 住院报销:
&&& 1、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通过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实时结报。
2、在本市范围以外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由参保人员凭病历、出院记录、收费清单和就诊医院正规发票到所在镇(区)合管办办理报销手续。
3、推行异地实时结报。在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江苏大学附属医院实行异地实时结报的基础上,逐步增加异地实时结报的定点医疗机构。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预付报销由参保者提出申请,医院开具发票,市合管办调查核实后,由市医保中心按规定的报销比例进行预付报销。
第三十六条建立结算拨付机制,由实行实时结报的定点医疗机构先垫付报销费用,然后每月与市医保中心结算。
第三十七条各医疗机构应确保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医保中心要加强审核和督查。对已参加商业保险的人员,可凭原始发票复印件报销,但复印必须在办理报销手续的医疗机构监督下进行,复印件必须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第三十八条对弄虚作假者的处理规定:
1、经查实,结算机构和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在医药费用结算过程中有(或参与)弄虚作假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成所在单位予以行政纪律处理。相关医疗机构领导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2、经查实,对弄虚作假的参保者一律不予报销,已报销者通过劝说或司法途径追回报销款。
第三十九条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制度衔接机制。医疗救助对象在享受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的基础上,再按《丹阳市医疗救助办法》支付救助费用。要逐步实施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制度在技术、服务管理和费用结算方面的有效衔接,使救助对象能够方便、快捷地获得医药费用报销和医疗救助补助。
第七章 医药费用控制
第四十条各级医疗机构要规范诊疗行为,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为参保群众提供质量可靠、费用合理、快速便捷的医疗服务。
第四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的行政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要采取医药费用清单制、加强结算审核、报销情况公示等多种措施,督促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执行医疗保险基本药物目录和基本诊疗项目目录,降低不可结报费用,提高实际报销比例。
第四十二条积极开展支付方式改革,实行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总额控制付费等,控制不合理医药费用增长。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予以警告、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定点资格,并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通过冒名顶替、门诊转住院、编造假病历、假处方、假票据等手段骗取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合管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以往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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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保障农民健康,减轻农民负担,抵御大病风险,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而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新农合制度的决策部署,我县从2004年开始全面启动新农合工作,十年来,通过全县上下的共同努力,新农合制度为农民群众撑起了保护伞,受到了大家的普遍欢迎。为使广大农民群众了解新农合知识,现就我县2014年新农合有关政策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新农合以及新农合应遵循的原则?
  新农合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农村居民自愿参加,按照个人缴费、集体扶持、政府补助的方式筹集资金,实行门诊统筹与住院统筹相结合的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新农合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享有、便民惠民、保障基本的原则,坚持民主管理、依法管理。
  二、哪些人可以参加新农合?
  我县农村居民(含农村中小学生)以户为单位参加户籍所在地统筹地区的新农合。在新农合上一个缴费期至下一个缴费期之间出生的婴儿、退役的士兵,可以按照正常参合手续参加当年度的新农合。婴儿出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父母为其申请参加新农合的,其自出生之日起产生的医药费用纳入新农合基金补偿范围。
  三、如何参加新农合?
  新农合实行预收筹资机制,即当年筹集下年度基金。筹资实行&三统一&,即统一筹资时间、统一筹资标准、统一筹资票据。农村低保对象中A类人员、五保户、优抚对象和孤儿参合资金的自筹部分由政府承担。个人缴费由参加人以户为单位,在规定的缴费时间内向乡镇人民政府所委托的村(居)民委员会等个人缴费收缴单位一次性缴清,并由个人缴费收缴单位按照规定缴入县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
  四、参合人员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按照规定享受医药费用补偿;查询、核对自己缴费以及获得补偿情况;了解新农合基金的筹集与使用情况;参与新农合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义务:以户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个人费用;遵守新农合政策规定和规章制度;在就医和获得医药费用补偿时如实提供个人相关资料和信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2014年新农合基金筹集标准是多少?
  2014年度的筹资标准为人均400元,其中农民个人缴费80元,中央、省、县财政补助320元。
  六、2014年新农合补偿标准有何规定?
  我县执行全市统一的新农合补偿政策。
  (一)新农合费用补偿分定额补偿和分段按比例补偿。在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就诊,用药范围依据《》执行;在村卫生室就诊,用药范围依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增补药物目录执行。
  (二)门诊补偿标准。乡(镇)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药费按45%比例补偿。实施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门诊药费按50%比例补偿,每人每年补偿最高限额100元。乡(镇)定点医疗机构每人日门诊处方药费限额100元;村卫生室每人日门诊处方药费限额30元。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按照规定收取患者一般诊疗费6元,其中患者支付1元,其余5元从新农合基金中支付,不纳入每人每年补偿累计最高限额。其它市内外医疗机构门诊就医费用不予补偿。
  (三)住院补偿标准。一、二级医院可报医药费用分两段补偿,400元以下的补偿比例为45%;一级医院可报医药费用400元以上的补偿比例为85%,二级医院可报医药费用400元以上的补偿比例为75%。市内三级医院起付线为400元,可报医药费用分两段补偿,401-20000元的补偿比例为55%,20000元以上的补偿比例为65%。市外医院起付线为600元,可报医药费用分两段补偿,601-20000元的补偿比例为50%,20000元以上的补偿比例为60%。参合人员如果在年度内住院两次以上的,只设置一次起付线。  
  住院医药费用实施保底补偿。恶性肿瘤类病人最低补偿比例为40%,其它类疾病最低补偿比例为35%。对于办理转诊手续转外就医的参合人员,采取保底补偿。对于未履行转诊手续的参合人员按正常转诊补偿标准的90%执行。
  七、2014年新农合对门诊特殊病种补偿标准有何规定?
  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恶性肿瘤、终末期肾病、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等门诊医药费用,按80%比例予以补偿,每人每年最高限额5万元;慢性乙肝合并肝硬化、肾病综合症、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氏病等门诊医药及治疗费用,按80%比例予以补偿,每人每年最高限额3万元。参合人员门诊特殊病种费用依据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患者病历记录和实际发生费用情况进行补偿。糖尿病、Ⅲ期高血压病、脑卒中后遗症、重性精神病等疾病门诊治疗费用,按80%比例予以补偿,每人每年补偿限额为3000元。门诊特殊病种费用依据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患者病历记录和实际发生费用情况进行补偿。以上门诊特殊病种在市外相应级别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按上述补偿标准的90%比例补偿。
  八、2014年新农合对特殊群体补偿有何规定?
  (一)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日,县合管办分别与江苏省人民医医院、南京市儿童医院、南京市第一医院和苏州大学附属儿童医院等4家医院签订《江苏省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定点救治即时结报协议》。一是将0-14周岁(含14周岁)的参合儿童,患有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先天性肺动脉狭窄,具备相应手术指征的,实施手术或介入治疗的的患儿纳入异地定点救治即时结报病种范围,该病种实行定额付费,新农合补偿比例为定额费用标准的70%。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患者再由民政部门予以医疗救助补偿,补偿比例不低于限定费用标准的20%。二是将0-14周岁(含14周岁)的参合儿童,第一诊断为标危或中危组的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以及第一诊断为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实施全程规范化治疗的患儿纳入异地定点救治即时结报病种范围。儿童白血病治疗,抗生素、血制品以外的费用按照定额费用标准结算,新农合支付限定费用标准的80%。抗生素、血制品治疗费用实行支付总额控制;在支付费用总控范围内,新农合按照实际治疗费用的50%比例补偿;超出总控支付费用的部分,由医疗机构承担。上述重大疾病实际补偿额不受现有新农合住院最高补偿封顶线的限制。。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患者再由民政部门予以医疗救助补偿,补偿比例不低于限定费用标准的20%。
  (二)全面实施按病种付费等支付方式改革。将儿童白血病、先心病、终末期肾病、妇女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甲亢、急性心肌梗塞、结肠癌、直肠癌等20类疾病纳入农村居民重大疾病保障范围。
  九、补偿封顶线和补偿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新农合费用每人每年累计补偿限额为16万元,包括住院费用11万元和门诊费用5万元。新农合补偿原则上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完成,特殊情况跨年度补偿不超过6个月。
  十、参合人员就医需提供应哪些材料?
  参合人员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时需提供新农合证、新农合卡,住院时需提供新农合证、新农合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县内普通门诊药费及住院费用实行现场结报。
  十一、参合人员申请门诊特殊病种补偿需提供哪些材料?补偿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需提供的资料:新农合证、新农合卡、身份证、相应病种所对应级别医疗机构出具的患者记录病历和诊断证明、就诊医院开具的有效票据(原件)。补偿程序:参合人员持相关材料到参合乡镇合管办申请补偿,乡镇合管办审核后统一上报县合管办办理审批、结算手续。
  十二、参合人员需要转院到县外住院治疗如何办理转诊和补偿手续?
  参合人员在县内所有定点医疗机构自主择医,无须办理转诊手续。需向县外转诊的,由县级医院提出转诊申请意见并出具《泗洪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县外住院转诊审批表》,经县合管办审核同意后,优先向南京鼓楼医院集团宿迁市人民医院、上海东方医院宿迁分院(特指心血管和骨科疾病)、市传染病医院转诊。
  参合人员到县合管办办理转院审批手续应提供的资料:转诊审批表、患者有效身份证件、新农合证、新农合卡和门诊病历。生产性农药中毒和符合补偿的外伤,还须提供由乡镇合管办调查确认的相关证明材料。
  危、急、重病人可先转诊,15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转诊手续一次有效,再次转诊需重新办理。
  参合人员出院后应携带相关材料回参合乡镇合管办申请补偿。应提供的补偿资料:转诊审批表、身份证、新农合证、新农合卡、住院发票、出院小结、费用清单等。
  十三、在外打工或者外出期间生病的参合人员所发生的住院费用是否可以补偿?需要办理那些手续?
  可以补偿。外出打工或长期居住在县外的参合人员在外就医申请补偿时需提供下列资料:新农合证、新农合卡、身份证、住院发票、费用清单、出院小结、长期居住地村(居)委会或工作单位证明。
  十四、外伤补偿是怎样规定的?
  对于外伤补偿,新农合政策有严格的规定,打架斗殴、酗酒、交通事故、故意自伤自残和工伤的一切费用均不予补偿。除此之外符合补偿的外伤,县内住院的由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调查确认并出具认定书方可补偿,县外住院的由乡(镇)合管办负责调查确认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方可补偿。外伤病人按补偿标准的70%比例补偿。
  十五、参合人员在就医时发现参合人员信息错误应如何办理变更手续?
  首先,参合人员应持新农合证和新农合卡到参合乡镇合管办领取《新农合信息变更审批表》;其次,参合人员到村(居)委会出具相关信息变更书面证明,《新农合信息变更审批表》须经村(居)委会签字盖章;最后,参合人员持《新农合信息变更审批表》、村(居)委会书面证明和变更对象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参合乡镇合管办申请变更,经乡镇合管办签字盖章后到县合管办办理变更手续,县合管办对符合变更条件且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十六、参合人员新农合证(卡)丢失如何补办?
  (一)补办新农合卡。首先,参合人员应持新农合缴款收据到参合乡镇合管办领取《新农合IC卡补办审批表》;其次,《新农合IC卡补办审批表》经村(居)委会签字盖章后,参合人员持《新农合IC卡补办审批表》、申请人身份证、户主身份证、新农合缴款收据到乡镇合管办补办新农合IC卡,乡镇合管办对符合补办条件且手续齐全的当场免费办结。参合人员新农合缴款收据丢失的,应提供新农合缴款收据保管单位(乡镇财政所)底联复印件,且复印件应加盖保管单位公章。
  (二)补办新农合证。参合人员可以到参合乡镇合管办申请补办,申请补办时应提供:户主身份证、新农合缴款收据和村(居)委会补办证明。乡镇合管办对符合补办条件且手续齐全的当场免费办结。
  十七、参合人员就医过程中发生的哪些费用不属于新农合补偿范围?
  (一)参合人员使用目录外药品发生的费用不予补偿;(二)按照规定应当由工伤或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应由城镇职工和居民医疗保险支付的费用;应由第三人负担的费用;应由公共卫生负担的费用;境外就医的费用;(三)在各级医疗机构发生的非基本医疗(主要指高等病房、特种病房、特需、家庭病床等)的费用;(四)未经物价和卫生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检查、治疗项目,以及擅自抬高收费标准所发生的费用;(五)打架斗殴、酗酒、吸毒、性病、交通事故、故意自伤自残、非生产性农药中毒、医疗事故(纠纷)、计划生育所需的费用;(六)挂号费、病历工本费、出诊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中药煎药费、就医差旅费、救护车费、陪客床费、包床费、会诊费、伙食(营养)费、生活用品费、证书费、保健档案袋费、担架费、空调(含取暖)费、电视费、电话费、个人生活料理费、护工费;(七)各种减肥、健美及治疗雀斑、色素沉着、白发以及医学美容的费用;隆鼻、隆胸、重睑术、脱痣、穿耳、平疣、镶牙、洁牙、矫治牙列不整、治疗色斑牙、配眼镜、治疗近视,以及装配假眼、假发、假肢的费用;使用牵引器械、拐杖、皮钢背甲、腰围、畸形鞋垫、药垫、药枕、冷热敷袋的费用;按摩、磁疗、热疗(肿瘤病人除外)的费用;(八)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和健康预测费用,商业医疗保险费、体疗费、男女不育、性功能障碍的检查治疗费;(九)挂名住院或明显不符合住院条件的住院费用;住超标准病房,其超过普通床位标准的费用;(十)在就诊过程中进行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安装人工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的费用;(十一)国家或省规定不予补偿的其他情形。
  十八、2014年新农合平台大病救助范围和救助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一)患尿毒症、白血病、恶性肿瘤、先天性心脏病、帕金森综合症、系统性红斑狼疮、肾病综合征、慢性肾炎、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血友病、肺心病、慢性肝炎(肝功能失代偿期)、再生障碍性贫血、器官移植等十五种特殊病种人员,在享受新农合住院补偿后,住院自付费用在3万元以上的,按自付费用50%的比例予以救助,全年累计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二)患其他病种的大病患者,在享受新农合住院补偿后,住院自付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按自付费用20%的比例予以救助;住院自付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按自付费用30%的比例予以救助,全年累计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三)民政对象按民政相关政策进行救助后,符合上述条件的,可按上述规定再次救助,全年累计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以上规定参照2013年大病救助文件实施。
  十九、2014年新农合平台大病救助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新农合平台救助实行申请报批制。符合救助条件的大病患者可由本人或其亲属携带大病救助申请书、患者和申请人有效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新农合IC卡原件及复印件、医院诊断证明书或出院小结复印件、住院发票复印件等到乡镇合管办申请,乡镇合管办审核无误后填表上报县合管办,县合管办审核后分别报县卫生局、县分管领导审批后予以救助。
  以上规定参照2013年大病救助文件实施。
  二十、2014年新农合平台大病救助金额的计算方法是如何规定的?
  新农合大病救助的计算方法为住院总费用减去新农合政策规定应报销费用后,再减去民政救助后的剩余费用(即住院自付费用),参照以上规定按比例予以救助。享受大病救助的住院自付医疗费用按自然年度累计计算,不跨年度累计计算。
  以上规定参照2013年大病救助文件实施。
  二十一、2014年新农合平台大病救助政策从何时起执行?
  从日起执行。另外,根据县政府同意,新农合大病救助实施范围追溯到2012年度符合新农合大病救助的参合对象。
  以上规定参照2013年大病救助文件实施。
  二十二、我县新农合住院按病种结算费用标准
县内一级医院
县内二级医院
乡(镇)一级医院
城区一级医院
手术治疗(含腹腔镜)
阴道手术助产
手术治疗(含腹腔镜)
单纯性阑尾炎
手术治疗(含腹腔镜)
化脓性阑尾炎
手术治疗(含腹腔镜)
手术治疗(含腹腔镜)
胆囊结石(胆囊炎、胆囊息肉)
手术治疗(含腹腔镜)
手术治疗(特指成熟期)
指经腹手术
指经腹腔镜手术
备注:1.疝气补片、镇痛泵、无针缝合器、特需病房(非治疗必需)及抢救性输血等费用不计入定额结算费用标准;
&&&&&&2.植入普通人工晶体计入定额结算费用标准,进口人工晶体不计入定额结算费用标准;
&&&&&&3.乳腺癌、宫颈癌等两种疾病按宿卫基妇〔2011〕15号文件相关规定操作执行。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家家安康幸福,在党和政府的关怀下,您在给自己带来一份放心的同时,也在向他人献出一份爱心。真诚地欢迎您的监督、咨询。县合管办联系电话:。
  祝愿您一生平安、健康、幸福!
  泗洪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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