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家属探亲假规定还应交水费和卫生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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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单位:
诉求总量共39827件
已解决38391件
快捷搜索:
诉求人: 周**
诉求编号: 15697
处理状态: 已办结
关于水费中的卫生费代收取问题
自来水公司每月收取水费时有一个卫生费代收项目,每月3元,现在叫垃圾处理费,就是想知道家住小区内的业主在物业管理费中已包含有卫生费,而且是小区自行安排清洁工人在进行垃圾清理,为什么还要在交水费时交每月3元,是不是算重复收费?这3元到底交不交?(家住小区外的住户每月水费中也只收3元卫生费)。
16:57:38 用户追加:不清楚,有物业管理的小区和没物业的小区都是收3元,那没物业管理居民的卫生是谁在清理呢?是社区安排的,那这部分费用是谁出呢?不是从那3元里支付的吗?记得最开始的卫生费是每月每户交,后来改为水费中代扣卫生费,就不用每户单独交了,卫生费就这样过渡了,没物业管理的住家户所在区域的卫生也有人在清理.只不过是现在改了个名字叫垃圾处理费,反正我的理解是物业费既然有这块又在水费中交了,只能理解为是小区里的特殊待遇吧.
办理跟踪信息
12:09:15 网友piao2616向〖水务集团〗提问,等待部门处理。
15:24:42 由【水务集团】转交给【城市管理局】
15:31:26 部门已应答,案件处理中。
15:31:26 城市管理局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操作。
16:57:38 网友 piao2616 追加内容,希望部门进一步解答。
16:30:50 城市管理局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操作。
4:49:41 通过审核 04:49:41
城市管理局
水费中代扣的是每家每户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而有物业管理的小区在物业管理费中所包含的卫生费是小区内公共部分(比如道路、楼道等范围)的卫生费
城市管理局
我局在之前的回复中没有表述清楚,让您可能产生了误解,按照荆政办发[2005]19号文的规定:凡我市城区范围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城市暂信人口以及进行各类建设项目的单位及个人均应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水费中代扣的垃圾处理费是上缴了财政专户的,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主要用于支付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补充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不足,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和挪用。
目前,没有物业管理的小区公共部分是由区级环卫工人进行收扫的,而有物业管理的小区内卫生则由其物业公司负责承担,据了解,我局并未向物业公司收取任何生活垃圾处理费,他们所收取的卫生费与水费中代扣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无任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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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果琳 于
08:29 编辑
水费是怎么计算的.一年半差一点五百,还说加有卫生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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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自来水公司代收卫生费每月4元。
就收钱的是这么说.说钟祥都有交我就是觉得不合理.人家把水停了不交不行的.我们是一个总表 每家是分表,不行的话要每家出五百买表分开.我哪有那么多闲钱的.我又没工作还要养小孩读书.电费之前贵的离谱.现在水费又是这样 真是不福气总觉得欺负人似的
wx_泰宝兒_a6gnX 发表于
就收钱的是这么说.说钟祥都有交我就是觉得不合理.人家把水停了不交不行的.我们是一个总表 每家是分表,不行 ...
哎…都是这样的!我们还要平摊!几家的小表对不上总表的数!
我问问轻工业局一直不收现在收是什么意思.一年收多少.七家还是九家要收多少?我真是想不通几年前到现在才来收的
我去年九月到现在.我跟我女儿用水费四五百这么多对于有工作有钱的可能不在意.我怎么在这么短时间用四五百水费.我老家一年也不过一百块而且一大家人用.想着就气.不管是任何人遇到,不气都难.真正设身处地想过我们交的钱怎么来的.实在想不通
wx_梅子_WZiXI 发表于
是的,自来水公司代收卫生费每月4元。
我这去年之前都是没有卫生费管理费的现在才来说有.而且没有任何通知.欺负人的
每立方加九毛卫生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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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相关问题解答
来源:湛江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 10:49:19    【字
我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问题解答 &
经市政府同意,自2011年12月1日起,调整市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该项工作政策性强,牵扯面广,事关人民群众和各单位的利益。为此,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有关负责同志就此进行了解答。
一、什么是城市生活垃圾?
答: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二、我市目前城市生活垃圾是如何收运、处理的?
答: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部门或个人,按环卫部门指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投放,由各区环卫处(或专业公司)直接运往各区垃圾中转站,压缩后二次转运至郊外冯村大型垃圾综合处理场进行卫生填埋。
我市位于麻章区冯村西北侧的生活垃圾处理场于2005年9月建成并投入运行,采用卫生填埋技术对垃圾进行处理。通过对填埋场地进行防渗处理和对垃圾渗滤液、气体进行收集处理,能够避免对地下水、地表水和周围大气、土地的污染,达到无害化的处理效果。
三、为什么要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答:为加快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第五条规定:“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垃圾的产生者对垃圾要承担无害化处理的责任。据此,国家和省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2002年6月,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和国家环保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规定“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征收垃圾处理费,不仅能提高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减少生活垃圾对城市环境的污染和破坏,改善生态环境,而且为“创卫”和提高城市品位提供资金保障,对于增强市民的环境意识,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共同维护城市形象,促进经济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四、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原则和范围?
答:城市垃圾处理费主要包括对住户和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费用。2011年3月2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推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这是因为垃圾收运处理的全过程要耗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产生垃圾者需要支付相应的处理费,这既是国家政策的规定,也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收费范围,是市内(含赤坎、霞山、麻章、坡头、开发区)的居民住户、暂住人口及机关、部队、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五、市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国家、省的要求,2011年4月14日,市物价局按照法定程序召开调整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价格听证会,在广泛听取社会各方代表意见,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了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并上报市政府。市政府决定于2011年12月1日执行。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1、居民每户每月征收垃圾处理费标准合并为由现行的10元调整为13元(其中:垃圾处理费由3元调整为6元,卫生清洁费2元&已实施物业管理服务费的免收&、上门收垃圾服务费5元),每月用水量1吨以内的住户,仍按每月每户征收3元。
2、暂住人口每人每月征收垃圾处理费标准由现行的1元调整为3元。
3、行政机关、部队、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按垃圾量每吨由现行的100元调整为180元征收垃圾处理费。(包括:收集15元、运输72元、处理费93元)。
4、经营门店按营业面积计征。
5、交通工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为
6、临时固定、流动摊档按2元/天计征生活垃圾处理费。
7、对自设有环卫专业队伍自运垃圾进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的单位,由市生活垃圾处理场93元/吨收取其生活垃圾处理费。
六、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在征收上有哪些变化?
答:一是征收范围扩大,由赤坎、霞山、开发区,扩大到麻章、坡头区;二是将卫生清洁费、上门收集服务费和垃圾处理费与水费捆绑,合并收取。同时,取消多头收费,即原由街道办事处、区环卫处、物业管理等部门向居民收取的公共卫生费、上门收集垃圾服务费等费用停止收取。
七、垃圾处理费为什么要随水征收?
答:我市自2003年10月1日起,是全省最早正式推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城市,由于收费方式落后,虽经几次调整,征收率一直不高。比如,同一单元的住户,有的愿意给钱让环卫工人清扫、上门收集垃圾,有的不肯给钱,甚至乱扔垃圾,造成垃圾处理长期存在守法者为违规者“埋单”的不正常现象,严重影响了环境质量,也有失社会公平。
实行随水费征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确保征收的稳定性、可靠性和公平性,降低收费成本。稳定的收费来源,是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经济基础,是维护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各环节有效运作的前提。由于垃圾处理属于公共事业,投资运作首先体现为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其次才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经济效益。对于经营垃圾处理的企业而言,投入远大于产出,因此,合理的收费补贴是企业持续正常运作的保障。由于水费系统较为成熟、稳定,借用这一平台收取垃圾处理费,能提高征收率,防止逃费、避费等不公平现象,降低目前上门收费的成本,并使缴费过程更为便捷。此外,同步代收,还能方便群众,减少敲门收费的“扰民”现象。
八、随水费捆绑征收是否有法律依据?
答:按照《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采取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统一收费和代扣代缴等方式,确保垃圾处理费的足额征收。”目前,国内许多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大多采用委托征收方式,省内如中山、珠海、惠州、江门、韶关,省外有海口、芜湖、南京、镇江、泰州、盐城市、乌鲁木齐市等。实践表明,采用委托征收方式具有收费成本低、征缴率高、方便缴费的特点。因此,这次生活垃圾处理费、卫生清洁费、上门收集服务费统一合并,采取委托自来水公司征收的方式。
首先,我们要明确征收垃圾处理费的目的:第一,生活垃圾处理费不在于收多少钱,而是一定要污染者付费。地球只有一个,需要大家都来保护,全社会都有责任,污染要按规定付费,保护环境是每一个公民的责任。第二个目的就是要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目前环卫管理体制要按市场经济的体制来调整,生活垃圾处理必须要产业化,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不能继续采用过去那种国营、政府包干的方式,这样不仅建不好,即使建起来了也管不好。第三个目的是要缓解地方财政的压力。
其次,从法律角度看,生活垃圾处理费是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行政性收费,可由征收机关根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采取代征、代扣、代缴等多种方式实施。目前,委托有公共服务或有管理职能的单位收取是合法可行的,也是国际国内的通行做法。生活垃圾处理费与水费同步收缴符合国家政策,也符合国际惯例。由自来水公司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是一个解决目前收费困境的好办法,也为今后进一步改革奠定基础。
九、“随水征”比“上门收”好在哪?
答:“随水征”比“上门收”好处多多:
一是杜绝多头收费。实行统一收费主体、合并收费项目后,将从根本上改变目前我市城区多个单位、部门上门收费,市民不了解内情的状况。
二是提高征收率。实行随水征收的方式,不仅提高征收率,并可防止应收规费的流失,从而确保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的必要经费。从省内的中山、惠州、珠海以及广西来宾、安徽芜湖、江苏南京等地已实施“随水征”的实践来看,征收率普遍达到95~97%,而我市自2006年以来一直实行多头的征收方式,征收率偏低。
三是体现社会公平。实行随水征收,有效地解决以往部分单位或个人不按规定交费的问题,相对体现了社会公平。
四是降低征收成本。从以往的实践来看,上门收费收入的30%-50%要用于支付收费人员的工资、津贴、交通、加班补助等开支,随水征收则仅需支付3%左右的征收成本。省内中山、珠海、惠州、深圳等城市实行同步征收后,征收成本下降90%,征收率达到90%以上。
五是强化市民节约用水意识。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改善和提高城市环境质量,增强市民环境意识和节水意识,促进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进程。
十、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对哪些人、哪些单位有优惠政策?
答:1、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户、五保户等免征垃圾处理费。
2、公办社会福利事业(如敬老院、福利院、救助管理站等)实行减半征收。
十一、改革征收方式后,居民负担是否加重了?如何做到费负公平?
答:征收方式改革后,如果按现状每户每月支出垃圾处理费13元(符合省内标准价格),比2003年核定的标准(每户10元)只增加3元,全年每户增加36元,占人均(按三人计)可支配收入的万分之六左右,总体上对居民生活影响不大。而对低保户等困难群体,则采取免征政策,这些特殊人群不会因垃圾处理收费改革加重负担。
实施新的收费方案后,部分单位、居民在垃圾处理方面的负担确有一定加重,主要原因有:一是生活垃圾处理场投入运营后,垃圾运输成本和处理成本有较大幅度的增加,据物价调查队核定2009年每吨垃圾处理成本267.54元,现在收费标准为每吨180元;二是计量方法的改变,以往垃圾量按桶、斗估算计量,现在规范改为按实际经营面积计量,部分单位或个人会因此增加支出;三是以往一些单位存在瞒报垃圾量、偷排垃圾的行为,导致缴费垃圾量小于实际垃圾产生量;
对上述前两种是正常的增加因素。但第三种情况是因为部分用水企业的特殊用水方式,如对从事制水、医药生产、饮料生产等单位,导致其垃圾产生量出现较大偏差。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是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由单位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资料,收费主管部门受理后,将安排专门人员进行对特定行业如对从事制水、医药生产、饮料生产和农贸市场、大型批发市场、大型商场等行业的垃圾产生量进行动态监管,经调查取证后,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调整的决定;确应调整的由收费主管部门上报综合管理局备案,交由水务公司执行调整。通过收费主管部门实施征后监管及个别微调,保障社会各群体费负基本公平。
十二、空置房是否征收垃圾处理费?
答:空置房的情况比较复杂,要确认是否有人居住困难很大,收费主管部门每月都要安排专门人员进行动态跟踪调查,打印报表资料,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费用。所以,新的收费标准出台后,空置房维持原收费标准不变,即每月每户3元的最低标准。
十三、总水表后的居民住户如何征收垃圾处理费?
答:对于还没有分表到户的老社区(包括建筑楼房的出租门店),收费主管部门安排专门人员进行核查,按户数统计,将收费总额合并在总水表中统一收取。
社区的物管员、租赁屋主,可凭垃圾处理费核查通知书和水费单上门逐户代收。这种二次委托代收,主要是出于人手不足、避免部分用户漏收的考虑。随着分表到户的进程,这种情况逐渐减少。
十四、随水代征后,对环卫部门已提前收取的卫生费、代运费等怎样处理?
答:可凭收费收据向原收费单位要求退还随水代征以后的卫生费、上门收集服务费,如收费单位不退还,可向物价部门投诉处理。
十五、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后如何管理和使用?
答:由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公司等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方式进行管理,纳入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主要用于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和环境管理等方面。
十六、生活垃圾处理费采用什么样的收费单据?
答:使用自来水水费缴费单,并在缴费单据上增加垃圾处理费项目,统一由电脑打印收费单据。
十七、已实施物业管理服务费的免收,如何实施?
答:已实施物业管理服务的小区,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具体步骤:物业公司向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物业公司资质、住户名单和水表电脑编号,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牵头,组织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和自来水公司相关人员审核后,由财政局从专户中返拨。
十八、居住区和店铺都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是否重复收费?
答:在居住小区交的垃圾处理费,是对家居生活产生的垃圾收取的垃圾处理费,而对店铺收取的垃圾处理费,是对店铺营业产生的垃圾收取的垃圾处理费,不是重复收费。换句话说,如果你既在城市居住,又开店铺,就要既按每户每月13元交居住垃圾处理费,又要承担店铺产生垃圾的费用,不是任意交一份就行了。
十九、大型商场、农贸市场、商住综合楼如何征收垃圾处理费?&
答:新开业的大型商场、农贸市场、商住综合楼,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
1、住户,按每户每月13元计征;
2、旅业,按实际床位、入住率计征;
3、餐饮,按照实际就餐位、厨余垃圾计征;
4、商铺、桑拿、健身房等部分,按营业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2.5元征收。
然后将各项目汇总,酌情考虑地理环境、经营状况后才核定收费总额。
已实施收费的大型商场、农贸市场、商住综合楼,这次收费标准调增至1.8倍,比如原每月收300元,这次调整后应收540元。
二十、不按时缴纳或拒绝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有什么后果?
答:按国家住建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逾期拒不缴纳罚款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希望广大市民理解和支持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对于我市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出现的问题,市民可直接拨打服务和监督电话进行咨询和投诉。
湛江市物价局:12358
湛江市城市综合管理局:222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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