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有关规定中塔式起重机拆除械的安装单位和拆除单位必须为同一单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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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考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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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第二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三)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四)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
  (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三)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四)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二十三条 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第二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二十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统一的样式。
  第二十六条 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二十七条 负责办理备案或者登记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统一编号,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状况。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
  (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
  (二)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
  (三)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一)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二)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二)发现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存在严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依法处理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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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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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名称(子项):
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除)告知
子项编号:
二.注意事项
1、安装单位承诺所提交的资料全部真实、完整、有效,如有虚假、瞒报、漏报等情况,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2、要求安装单位提供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表》中的计划安装日期需以具体安装时间准确填写,并明确到小时;同时,安装单位须严格按《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表》中的安装时间进行作业。如安装时间变更,需按以下情况处理:&&&&(1)安装单位在取得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同意后,可以网上提出变更计划安装(拆卸)日期或书面提出变更计划安装(拆卸)日期,明确变更后的具体安装(拆卸)日期(需明确到小时)。&&&&(2)网上提出变更计划安装(拆卸)日期的,需提前4小时由安装单位登录“东莞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完成变更计划安装(拆卸)日期相关操作。&&&&(3)书面提出变更计划安装(拆卸)日期的,由安装单位在原办理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表》原件上修改计划安装(拆卸)日期,并在修改处加盖安装单位公章确认,到市安监站办事窗口办理。&&&&(4)变更计划安装(拆卸)日期后,安装单位需由指定的专门办事人员提前以电话告知市安监站起重机械室相关负责人和镇街(园区)规划建设办(局)安监机构联系人。其中,安装(拆卸)日期变更为当天的,需提前4小时以上通知市、镇安监机构有关人员;安装(拆卸)日期变更为非当天的,需提前1天以上通知市、镇安监机构有关人员。&&&&(5)告知表在签发之日起30天内有效。逾期未进行作业的,需重新办理安装(拆卸)告知手续。&&&&3、在广东省建设执业注册中心暂时停止二级注册建造师资格注册核准行政审批期间,如项目二级注册建造师的注册章已过期,二级建造师可提交“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持证人员从业信息公开证明”代替注册证、注册章,“公开证明”需由申请单位加盖单位公章;我站在办理安装(拆卸)告知手续时,需审查企业提交的“公开证明”有关内容是否与广东省建设执业注册中心“从业情况信息公开平台”信息相符,在信息发布有效期内,并有二维码,有注册中心电子章。&&&&4、对于未在东莞市住建局建立信用信息档案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企业在我市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业务后,可在办理安装(拆卸)告知时一并按照局《施工企业(含劳务、混凝土企业)在莞登记建立信用信息档案》办事指南,申请建立企业的信用档案。&&&&5、安装(拆卸作业)现场实际到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与告知表中“安装(拆卸)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所填报的人员全部一致;安装(拆卸)现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为名单中的人员,如需变更人员,需到办事窗口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三.申请材料信息
&&(25.01.01)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除)告知
提交形式(办事窗口收件标准)
政策依据(必要性)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表
1.原件 2.内容填写及各方签字盖章手续齐全
1、安装单位需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表》中的计划安装日期需以具体安装时间准确填写,并明确到小时;2、《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表》的内容如有改动,需在改动处加盖安装单位章,产权编号、安装位置等重要信息不能涂改。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安装(拆卸)作业现场实际到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与告知表中“安装(拆卸)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所填报的人员全部一致。如需变更作业人员(包括数量),需到办事窗口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证
持有市安监站核发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证》的,不需提交本项资料
1.复印件及原件(窗口核对后退回原件)
2.复印件盖安装和产权单位章
1.施工单位使用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其产权单位需与施工单位一致;
2.施工单位使用非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应在莞办理出租单位登记备案手续,其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在登记备案范围内;
3.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证》网上应能查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 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
新版资质证书:提交正本或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窗口扫描上传)
1、起重机械安装资质的相关规定:
一级企业:可承担各类起重机械的安装与拆卸。
二级企业:可承担3150千牛.米及以下塔式起重机等起重设备、120吨及以下起重机和龙门吊的安装与拆卸。
三级企业:可承担800千牛.米及以下塔式起重机等起重设备、60吨及以下起重机和龙门吊的安装与拆卸。
2、证书是否有效,是否与营业执照相关信息相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变更单位的证明
如安装拆卸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
安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
复印件及原件(窗口核对、扫描上传后退回原件)
证书是否有效,相关内容与资质证、营业执照内容是否相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安装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复印件及原件(窗口核对后退回原件)
2.复印件盖安装单位章
证书信息是否相符
以下资料的查询途径或查证打印资料: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1、一并初次办理建立信用信息档案的企业提交;2省外建筑业施工企业申请登记的资质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若已在省住建厅办理了信息登记、在“粤建网—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中能查询相关信息的,则可提交在“粤建网—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上打印的相应信息登记页面代替网上核实的政府部门网上查证打印资料;3、新版资质证书可不提供查询途径,以二维码扫描信息为准;4、本省企业的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由我局统一在“粤建网—三库一平台”中核实,无须企业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查询途径。
是指企业在政府部门网上查证核实后打印的资料。
安装单位信用信息档案
1、应为网上填报后的打印件,封面加盖公章,内容为《企业信息》。填写信息应与其他书面资料相符。2.
对于未在东莞市住建局建立信用信息档案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企业在我市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业务后,可在办理安装(拆卸)告知时一并按照局《施工企业(含劳务、混凝土企业)在莞登记建立信用信息档案》办事指南,申请建立企业的信用档案。
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合同、社保
操作证、合同、社保的复印件及原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窗口核对、扫描上传后退回原件)
1.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必须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且安装(拆卸)告知中的计划作业时间须在操作证有效期内; 2.对资料提供起重机械安装人员数量的要求:塔吊安装工需至少4名,施工电梯安装工需至少3名,物料提升机安装工需至少3名,门式起重机需至少4人;
3.报安装(拆卸)告知时以上同一批的安装人员新人(即操作证发证日期未满3个月)不能超过半数。
4、合同必须在有效期内;
5、缴费单位与申报企业应相符,应正常参保。应为企业注册地或东莞近一个月出具的加盖社会保险部门公章的社会保险清单原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附起重机械平面布置图
2.方案审批、审核、盖章手续齐全
1、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和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其专项施工方案需经专家论证通过;
2、起重机械平面布置图上标明起重机械的自编号和安装位置,在同一工地有多台塔吊安装的,平面布置图要能反映出几台塔吊相互之间交叉作业的位置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1.办理提前介入的工程无需提交本项资料,由办事窗口工作人员通过系统查证。
2.办理拆卸告知时,若不能提供施工许可证或其他有效证明的,可提供该机原告知表。
复印件,盖安装单位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或其他施工许可有效证明
建筑起重机械基础专项施工方案
仅安装告知时提供
1.原件;2、方案审批、审核签字盖章手续齐全
要求使用2011版统一用表格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起重机械基础验收表
仅安装告知时提供
1.原件;2、基础验收表签字盖章手续齐全
要求使用2011版统一用表格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
1.复印件及原件(窗口核对后退回原件)
2.各方签字盖章手续齐全
1、安装(拆卸)合同中应包含该机安装、顶升(加节)、拆卸全过程内容。
2、无特殊情况中途不能变更安装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
混凝土强度试验报告
仅安装告知时提供
复印件盖施工单位项目章,基础验收应在混凝土抗压强度检验报告出来后进行,原则上应提交龄期为28天的混凝土抗压强度检验报告,报告中强度代表值(MPa)符合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使用单位与产权(出租租赁)单位签订的租赁合同
仅安装告知时提供
1.复印件及原件(窗口核对后退回原件)
2.签字盖章手续齐全
复印件盖安装单位章,租赁合同中应明确建筑起重机械操作人员由哪方提供,具体人员名单可暂不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 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安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原件、盖安装单位章
1、名单中应包含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证)、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件信息且证件必须在有效期内
建质[2008]76号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手续前,应当将以下资料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六)安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第十二条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在收到安装单位提交的齐全有效的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签署意见。
第十三条安装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形式、传真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同时按规定提交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有关资料。
安装(拆卸)现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为名单中的人员,如需变更人员,需到办事窗口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安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件、合同、社保、任命书
1. 资格证件、合同、社保、任命书的复印件及原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窗口核对、扫描上传后退回原件)
1、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提交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证),专业技术人员需提交机械相关专业的资格证书,有关证件均需在有效期内,所属单位均需为安装告知申报的安装单位
2、合同必须在有效期内;
3、缴费单位与申报企业应相符,应正常参保。应为企业注册地或东莞近一个月出具的加盖社会保险部门公章的社会保险清单原件.
建质[2008]76号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手续前,应当将以下资料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六)安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第十二条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在收到安装单位提交的齐全有效的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签署意见。
第十三条安装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形式、传真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同时按规定提交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有关资料。
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1.复印件及原件(窗口核对后退回原件)
2.各方签字盖章手续齐全
人员签字、盖章是否符合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方案审批、审核、盖章手续齐全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安装单位签字、盖章是否齐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设备辅助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1.复印件及原件(窗口核对后退回原件);
2.盖安装单位章。
证件需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三)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设备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合格证)
本项资料若不能提供,可提供该机在相关部门办理的年审资料代替
1.复印件及原件(窗口核对后退回原件)
2.盖安装单位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三)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安装塔式起重机相关安全条件确认表
仅塔式起重机需要
2.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安装单位签字、盖章齐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使用登记牌
仅拆卸告知时提供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防坠安全器标定检测报告
仅施工升降机需要
2.盖安装和产权单位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5.01.02)办理安装(拆除)告知资料有关人员变更
提交形式(办事窗口收件标准)
政策依据(必要性)
《办理安装(拆除)告知资料有关人员变更申请表》
需变更安装(拆卸)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或安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时提供
2、内容填写及各方签字盖章手续齐全
变更后的安装(拆卸)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合同、社保
需变更安装(拆卸)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时提供
操作证、合同、社保复印件及原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窗口核对、扫描上传后退回原件)
1.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必须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且安装(拆卸)告知中的计划作业时间须在操作证有效期内;
2、合同必须在有效期内;
3、缴费单位与申报企业应相符,应正常参保。应为企业注册地或东莞近一个月出具的加盖社会保险部门公章的社会保险清单原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变更后的安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需变更安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时提供
原件、盖安装单位公章
1、名单中应包含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证)、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件信息且证件必须在有效期内
建质[2008]76号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手续前,应当将以下资料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六)安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第十二条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在收到安装单位提交的齐全有效的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签署意见。
第十三条安装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形式、传真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同时按规定提交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有关资料。
安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件、合同、社保、任命书
需变更安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时提供
1. 资格证件、合同、社保、任命书的复印件及原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窗口核对、扫描上传后退回原件)
1、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提交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证),专业技术人员需提交机械相关专业的资格证书,有关证件均需在有效期内,所属单位均需为安装告知申报的安装单位
2、合同必须在有效期内;
3、缴费单位与申报企业应相符,应正常参保。应为企业注册地或东莞近一个月出具的加盖社会保险部门公章的社会保险清单原件
建质[2008]76号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手续前,应当将以下资料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六)安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第十二条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在收到安装单位提交的齐全有效的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签署意见。
第十三条安装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形式、传真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同时按规定提交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有关资料。
四.表格及其填写说明
表格填写说明
1、《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表》原件(一式七份)(附件1)
注:(1)安装单位需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表》中的计划安装日期需以具体安装时间准确填写,并明确到小时.(2)《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表》的内容如有改动,需在改动处加盖安装单位章,产权编号、安装位置等重要信息不能涂改。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表
1、安装单位需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表》中的计划安装日期需以具体安装时间准确填写,并明确到小时;
2、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表》的内容如有改动,需在改动处加盖安装单位章,产权编号、安装位置等重要信息不能涂改。
建筑起重机械基础验收表
1、需填写完整,各相关单位签字盖章齐全。
办理安装(拆除)告知资料有关人员变更申请表
1、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表》安装(拆卸)现场特种作业人员变更和安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变更时提交;
2、该表一式七份;
3、办理后,该表与原对应安装(拆卸)告知表一起存放在工地现场设备档案中,以备查。
五.承诺办理时限
承诺办理时限
即来即办。
六.审批条件
1.予以批准的条件
资料齐全、完整、有效,且符合相关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2.不予以批准的情形
资料不齐全、不完整、无效、不符合相关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七.办理流程说明
市安监站办事窗口对收件资料齐全的,安装(拆卸)告知手续由窗口当场予以办理;对收件资料不齐全的,不予收件,一次性告知需补充完善的资料。&&&&
八.颁发证件及有效期
颁发证件: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除)告知表》
颁发证件有效期:
在签发之日起30天内有效。
延期、年检、复查要求:
九.市级办事窗口及地址
市级办事窗口: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事大厅12-13号窗口
市级办事窗口地址:
东莞市莞龙路下桥段79号
十.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_地址: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事大厅咨询窗口
电话咨询_电话号码:
东莞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
办事服务Q群:
网上咨询_网址:
http://www./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dgjsj/zxzx/list.htm
十一.进度与结果查询
查询网址:
http://www./
一.办理依据内容
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2、《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第十三条:安装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形式、传真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同时按规定提交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有关资料。&&&&
二.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
三.办事窗口
实施机构(负责科室):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
办事窗口交通方式:
19路、24路、25路、32路、33路车、C3路车、K3路车、K4路车、X9路车、X18路车、L2路车“技校”站,沿莞龙大道向石龙方向步行200米
法定办理时限:
相关法律法规无明确法定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文件依据:
四.收费依据和标准
五.简政放权
下放权限:
市财政投资的市属工程或范围达到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以上(含一级)资质承包范围的工程,需向市住房和城乡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及相应的其他手续,在此范围外的所有工程的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除)告知事项全部下放。
承接镇街(园区):
虎门镇、长安镇、石龙镇、塘厦镇、厚街镇、常平镇、大朗镇、寮步镇、凤岗镇、樟木头镇、石碣镇、麻涌镇、桥头镇、松山湖、虎门港、生态园
六.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事大厅咨询窗口
电话投诉:
网上投诉:
http://www./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dgjsj/zxzx/list.htm
信函投诉受理部门: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信函投诉邮政编码:
信函投诉通讯地址:
东莞市莞龙路下桥段79号
七.监察机关
上一级监察机关:
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中共东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效能投诉中心
上一级监察机关投诉电话:
八.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说明
申请人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九.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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