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焦全国联保汽油发电机吗

&&&&近日,市民康女士发现自家的品牌在运作时有焦糊味,售后师傅上门检测说是轴承歪了,需要更换电机,同时告之如果要申请售后保修的话,相关要等10天后才能到货,而且需要“排期”,因为内有“名额限制”,名额分配到了才可以给予解决。
&&&&康女士认为,自家的洗衣机仍在保修期内,售后应该负责。“又不是预约消费,售后是他们的义务,为什么还要等名额。”气愤的康女士经多番交涉无果后拨打了12电话。工商部门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保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经调解商家最终同意立即为康女士提供售后维修。&&&责任编辑:李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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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该不该交保修金”成焦点
长江商报消息 《湖北省物业条例(草案)》在襄阳举行基层立法听证
□本报记者 周舜尧
“建设单位要不要缴纳物业保修金?”、“物业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能否将其作为停车位销售?”……昨日,省人大常委会就《湖北省物业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在襄阳市举行基层立法听证会,包括高校教师、律师、基层公务员、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企业等来自社会各界的20名听证陈述人及4名旁听人,针对条例草案中的热点问题表达意见。
焦点1建设单位该不该交纳物业保修金?
物业保修金的交存、管理的规定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是物业管理中的热点问题。其中,草案第58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并在新建物业交付前,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2%的比例交存物业保修金,作为物业保修期(五年)内维修费用的保障。
草案第62条规定,物业保修期满后,发生“屋面、外墙渗漏”、“电梯故障”、“公共护(围)栏破损严重”、“楼体外立面有脱落危险”等六种情形,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应当先行采取应急措施,并向物业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申请;没有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的,由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支持意见】
武汉市汉口城市广场二期业委会副主任付文:草案第58条规定并没有增加建设单位的负担,同时对业主又有一定的保障。据了解,建设单位会在保修期内收取施工单位5%的质保金,但是依然有很多建设单位并未履行保修责任,业主报修后长期不维修,建议在草案中明确动用物业保修金的细则,建议草案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办理周期明确一个较短的时间期限,以加快办理进程。
襄阳领秀中原小区业委会副主任廖居春:建立物业维修保证金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开发商在物业保修期内确实存在拖延维修行为,这会给购房人带来因房屋质量问题、维修不及时所造成的伤害和损失,本条规定保障了购房人的权益。
【反对意见】
罗田县住建局党组成员冯继明:建设单位即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义务,应由法律或国务院行政法规规定,可是,当前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没有规定建设单位要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而且,房屋建筑工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的保修责任,《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为“施工单位”。住建部有关规范性文件(住建部80号令)中,对施工单位的保修责任、房屋和水电路气排水等设施设备的保修期限、保修程序、保修费用等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中房集团襄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彭劲松: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房屋销售方,与购房人关系属于契约关系,房屋的售后维修(保修)已在购房合同中明确规定。同时,国家对房屋出售后维修(保修)也做出了强制性规定(住建部80号令)。因此,开发企业无需交存物业保修金,作为物业保修期内维修费用的保障。
焦点2草案第53条关于停车位的规定是否合理?
草案第53条规定,物业区域内规划停车位、车库,应由当事人通过销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不得售销给业主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满足业主需要后对外出租的,应当由业主大会决定。
草案还规定,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当按照设计文件在实地标注,平时用作停车位的,不得销售和或者变相销售;以场地租赁方式提供给业主使用的,每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3年,收费标准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管理。
【反对意见】
襄阳市樊城区高庄社区书记王遵义:车位属于规划车位还是属于占用业主公共道路用于停放的车位不易确定,业主与建设单位容易产生纠纷。同时,对于满足业主需要后的规划停车位不得销售给业主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规定不符合物权法。
襄阳市襄州区法院伙牌法庭庭长叶飞:为了保障新业主停车需求,业主大会在制定对外销售、出租、临时停放停车位管理规则时应当预留20%的停车位,不用于长期出租或者卖给本小区业主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该预留份额作为本小区业主新增车辆所购置的车位或者长期租赁的后备车位。
湖北文理学院副教授汪涛:将草案第53条中的“物业区域内”修改为“建筑区划内”,更便于处理车位归属、利用的物权纠纷。
焦点3用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公司是否合理?
条例草案第40条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在业主大会首次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应当采取招标投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面积不超过3万平方米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
建设单位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支持意见】
湖北成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伟强:招投标方式为大势所趋,也符合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自行选聘条件建议改为“经建设单位以登报等公开方式招标,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方能经批准自行选聘”。
【反对意见】
罗田县住建局党组成员冯继明:招投标方式不合理,不可行。建设单位和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关系是合同关系、市场行为,他们有权自行决定采用何种方式选定物业服务企业。
襄阳市樊城区高庄社区书记王遵义:招投标方式不够合理。很多前期物业企业是建设单位的子公司或关联公司,二者存在利害关系,即便招投标,建设单位也可以采取关联公司围标等违法方式挑选自己满意的物业服务企业,协议选聘也容易产生暗箱操作行为。建议在投标人只有一个的情形下,经批准可以协议选聘;或者可以建议有关政府部门采取摇号的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
焦点4物业不得收取装修押金是否合理?
草案第55条规定,业主装修房屋需事先告诉物业公司,物业公司也要告知业主装修过程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但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业主装修押金或保证金。
【支持意见】
武汉市汉口城市广场二期业委会副主任付文:该规定合理、可行。建议装修完之后的验收,也要明确验收标准及验收部门,由主管部门依法依规验收或处罚,而不是物业公司的人“看一眼”,就决定是否不合格。
罗田县住建局党组成员冯继明:这项规定符合《价格法》的精神,近几年来,此类收费除安全生产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均被国务院和省政府取消。同时,这也维护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反对意见】
襄阳市襄州区法院伙牌法庭庭长叶飞:个别业主在装修房屋时为了追求个性化,常常对房屋结构进行改造或者不适当的装饰装修,危及整栋建筑的安全。物业服务企业适当收取押金,可以从一定程度上及时防范和制止业主进行危及建筑物安全的装饰装修。对于收取的费用,可根据实际情况退还。
湖北民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孙猛:收取一定数额的装修押金或保证金,可以有效地监督和约束业主、装修公司、施工队等在装修房屋时严格按照装修管理条例进行施工,避免房屋的主体结构、公共设备设施遭到损坏。可以借鉴外省的相关规定,设置装修押金的限额,而不是直接禁止。
为了保障新业主停车需求,业主大会在制定对外销售、出租、临时停放停车位管理规则时应当预留20%的停车位,不用于长期出租或者卖给本小区业主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该预留份额作为本小区业主新增车辆所购置的车位或者长期租赁的后备车位。
——襄阳市襄州区法院伙牌法庭庭长叶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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